离婚后孩子有没有财产占有权和使用权

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和男朋友马上要结婚啦。但现在出现个问题。我们想把房子过成我俩的名。但他妈妈说等两三年后动迁的时候把名改成我对象的。如果这样的话。涉及的财产问题的时候。会有我一半吗这样属于婚后财产吗
2012年3月份,由于我刚从部队退伍,外地人在南京购房,需要本人身份证,且有一年以上社保或纳税证明。所以无法以我的名义购房,由于我老婆在南京工作并且满足以上条件,我们于是领结婚证,以她为主贷人贷款买房,但首付以及至今的月供均由我付出的,请问离婚后房产怎么判决?
律师们好!我已经结婚8年了,房子是婚后买的,是按揭的,房证上是我老公的名字,车也是我们婚后的共同买的,但我们现在也有债,请问如果离婚的话,应该怎么分配财产和负债?
律师您好,因为我要结婚了, 我父亲说他的房子之后会留给我 现在还是他的名字,我想问如果是婚后我继承了房子 是不是就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了呢?如果是婚前房子过户给我的话 假如日后离婚的话 房子怎样分配呢? 谢谢···
我爸爸和我妈妈在去年离婚,有一套房子,是我爸爸的名字,今年我爸爸想在婚,但是这个女的有一个儿子,而起在今年我们这个地方在开发,以后房子会被占用,政府会配给我们一套房子和一间门市,我作为家里的长子已经成年,还有一个姐姐我希望在我爸爸在婚前向我爸爸提出把财产公正是否可以?我爸爸有权利不答应公正吗?如果我爸爸不答应公证怎么办?我不知道以后如果我爸爸和这个女的和这个女的孩子再婚后这个女的是否有房子和门市的占有权和居住权,如果以后在离婚这个女的会有权利...
我跟我老婆现在起诉离婚,因为他患有少精症所以结婚后一直没有小孩,结婚时拿来我们的彩礼加上婚后的存款有十多万,我们分开几个月现在跟我说钱她都用完了。我想这个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她有没有权利一个人处理这部分的钱(现因不能生育唯由提出离婚)但是我们结婚后她有过小孩只是瞒着我们,她妈跟我说过他怀孕的话,现在不承认,我可以要求法医鉴定吗?
请问:公婆两个出首付,并贷了40万的公积金买了一套住房,但还贷是我老公跟着还是每个月取工资后钱给公婆还贷的,房屋名字写了公婆及老公三人的。请问这样要是我和老公离婚后我能分得一部分吗?(毕竟老公每月将近是拿了三分之二的工资去还,平常共同的和孩子的开销还是我的工资付出的多些)
请问:公婆两个出首付,并贷了40万的公积金买了一套住房,但还贷是我老公跟着还是每个月取工资后钱给公婆还贷的,房屋名字写了公婆及老公三人的。请问这样要是我和老公离婚后我能分得一部分吗?(毕竟老公每月将近是拿了三分之二的工资去还,平常共同的和孩子的开销还是我的工资付出的多些)
夫妻关系续存期间
夫妻双方之一出资帮助其父母购买住房
然后房产名字为其父母姓名
请问 这套房产在夫妻离婚时
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么? 比如说 房子价值30万
其父母有25万
夫妻双方之一出资5万
然后离婚时
是否房子要分15万给 夫妻的另一方?
谢谢 请解答!!
结婚前我有一套房产,婚后卖掉,在本地和外地重新购买两套(均有按揭) , 首付款均来自我的卖方房款,两套房均有她的名字,现在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她坚持认为婚后,只要房子卖掉就有她的一半。
请问两套房的权属? 外地的房子可以归她,我只想要回我的首付款, 请问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的初衷只是想和她分开,好聚好散,本地房子归我 外地的房子可以归她,不想再追究钱多钱少的问题,即使产权共有,原则上平分,但我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首付款的来源是来自我的...
我想问下婚后财产具体都包括什么啊?我婚后我父亲出资开了个门脸,我只负责经营,我想下离婚时,在财产分配时,这个门脸跟男方有关系吗?我是女方。还有当初嫁给男方时,我家人陪送给我的嫁妆离婚后跟男方有关系吗?最新图文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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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杏芳与李炎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岑XX,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黄艳春、简秋婵,分别系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
原告岑XX(下称原告)诉被告李XX(下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子媚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0日和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黄艳春、简秋婵,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日登记结婚。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未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的共同财产有:1、粤J0A499海马汽车一台,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为原、被告于2007年4月购买,依法应当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各占一半。2、原、被告结婚后,原、被告在所居住院落已建有三层楼房(房地证号:5038035)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基础上另建了二层楼房(建筑面积约75平方米,约值20万元)。该另建的三层楼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三层楼房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所建,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告、被告平均分割,各占一半。3、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的土地是被告从永安村委会租赁得来。被告与李XX合作,在该土地上建了四十多间出租房(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用于出租,所得租金为被告与李XX各占50%。该土地是被告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租赁而来,被告就该土地的土地承租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房屋的租金收益应当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均分割,各占一半。据了解,现每月的租金为12000元;4、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号土地是被告从永安村委会租赁得来。被告现在将该土块转租给一家制造家私的个体户。该土地是被告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租赁而来,被告就该土地所享有的承租权租金收益为12000元,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均分割,各占一半。原告曾多次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与被告协商,均被被告拒绝。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粤J0A499&海马牌汽车(约值3万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各占50%;2、判令坐落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新建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75平方米,价值约20万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各占50%;3、判令被告支付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土地的土地转租权的租金收益54000元(自日起至日止,每月3000元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土地的土地租权的租金收益108000元(自日起,按每月6000元计算,计至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土地的使用权(包租赁期间的土地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转租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由原、被告平均分配。撤销第4项诉讼请求。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2、离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日登记结婚,日登记结婚。
证据3、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没有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证据4、关于协查车辆情况的复函一份,证明粤J0A499小汽车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5、照片一份,就是第2项诉讼请求,婚后建造的房屋情况。
被告答辩称:对于车辆没有意见,购买车辆的款项,是我向他人借款购买的。事实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房屋只建了11平方米,当时的费用是几千元。对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土地的建筑物是向银行贷款建的,现在还欠银行几十万元和他人几十万元未还,这块土地是集体的。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购买车辆的费用明细一份。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另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建筑红线图两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3、新会会城镇乡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表一份;4、江门市新会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一份;5、集体土地使用证两份;6、租赁合同一份。原、被告对上述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日登记结婚。日,原、被告于新会区民政协议离婚,但没有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 。原、被告庭审中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粤J0A499号小型汽车一辆,以及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违章加建的部分。
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粤J0A499号小型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日前向原告补偿分割款10000元。本院根据该协议制作(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诉讼中,原、被告一致同意由江门市诺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双方共有的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违章加建的部分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由被告取得该违章建筑的使用权,并由被告依据评估结果补偿一半的价值给原告。日,本院委托江门市诺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原、被告共有的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违章加建的部分进行评估,该公司于日作出诺诚估字(新3)2014第A44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违章加建的部分(建筑面积28.5875平方米),于价值时点日的处置价值为28589元。
另查明:日,被告向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永安第二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租赁该经济合作社1.4亩XX土地建简易结构仓库或场地,每年租金1200元,每3年增加20%,租赁时间从日起至日止。合同还约定,若要建造正式楼房,则事先要与出租房商议另行订条款方能建造。原告认为被告与案外人合伙在该土地上建有出租房44间,每月租金收益为12000元;被告确认与他人合伙的事实,但否认有租金收益,且要偿还贷款。双方均未能提供出租房的产权证明或相关报建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原、被告在离婚时没有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原告起诉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的粤J0A499号小型汽车,已经生效的(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处理,现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违章加建的部分,由于该部分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的规定,原、被告均同意上述建筑由被告取得使用权,再由被告按照评估价格对原告进行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对于原、被告夫妻共有的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违章加建的部分(建筑面积28.5875平方米)使用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补偿款14294.50元。
关于原告主张分割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土地的使用权(包含租赁期间的土地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转租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的问题。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土地(面积1.4亩)自日至日止的承租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予分割。但该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明,涉及的法律关系亦错综复杂,原告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权属问题在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暂不作处理,原告可向利害关系人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岑XX与被告李XX夫妻存续期间共有的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违章加建的部分(建筑面积28.5875平方米)使用权归被告李XX所有,被告李XX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岑XX支付补偿款14294.50元;
二、被告李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土地(面积1.4亩)自日至日止的承租权由原告岑XX与被告李XX各占50%。
三、驳回原告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230元,由原告岑XX负担3498元,被告李XX负担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子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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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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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一方需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才能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同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呢?一起来看看下文吧。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是法定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可以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处分权。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三)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四)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双方共同存在连带责任。(五)夫妻双方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应当由共同财产支付。以上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简单介绍。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往往涉及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疏忽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而在离婚是没有分到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如果您不知道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话,可以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进行相关方面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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