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权属于不动产吗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90分
下载积分:750
内容提示: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90分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68|
上传日期: 05:28:40|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90分.DOC
官方公共微信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4卷)/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
刘云生 已阅6468次
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一)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存在的问题  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存在的问题有:  1.农民独立个体地位缺失。按照一般理解,凡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民法通则》第27条、《土地管理法》第14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即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承包本村土地。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却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_0”即法律只赋予了“农户”作为土地承包方的主体地位。由于农户是群体概念,“农民”个人的主体地位被“农户”取而代之;导致土地权利主体重叠,直接造成农民独立个体地位的缺失。使因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原因引发的农民个体数量的变化,无法反映为农民承包土地占有量的变化;造成土地实际占有量随时间推移而产生不公。另外,由于实践操作中农村的农用地是按集体成员人数分配,征地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是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最终也要落实到承包户中的农民个人;导致农户与农民之间究竟属于何种关系呈现复杂化,农户的笼统性也造成户内成员间利益纷争迭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途径违背法理。事实上,我国农民一词带有严重的身份烙印,农民不是因其从事农业而是因其出身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集体成员有权承包集体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演化为一种身份权。我国农村土地第一次承包到户时,也是以人为基数不分男女老少和年龄长幼进行平均分配,这就使得农户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土地初始分配时也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依据民法基本理论可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从权利本位的角度,其原义为能够持有权利的可能性,作为确定民事主体资格的依据。”(11]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从事具体民事活动的结果。一般而言,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12]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合同取得的民事权利。而农户中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无行为能力,不但无法自己签订合同,也无法自己履行合同;[?3]在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直接赋予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法理不符,而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以稳定承包经营权为由拒绝向新增农村人口分配土地也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  3.农村新增人口无地现象严重。由于“农民”个人的主体地位被“农户”吸收,故只要“农户”的数量不变,土地就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导致“农民”个体数量的增减变化无法影响农户承包土地的面积变化,使得新增“农民”事实上成为农村中的无地农民。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几乎是一代人的生活周期,偏偏第27条还规定了极为苛刻的土地调整条件,导致农村土地几乎无法调整。第31条第1款虽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但反推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可继承。如此一来,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的农村新增人口无论男女老少,皆不可能再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村中的无地农民。据统计,“至2004.年底,全国无地农民约1.45亿左右”o[坫]而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4年农村人口为75,075万人,这意味着接近1/5的农民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长期化、土地承包主体固定化和土地调整条件苛刻化而面临长期无地耕种的困苦局面;法律关于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的规定对农村新增人口来讲无异于一纸空文。  (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之重构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重构方式如下:  1.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农民个体的独立主体地位。随着科技进步和机械化水平提高,单个农民对成片土地经营的能力逐渐增强,基本具备了废除家庭成员互助合作生产模式的条件,农户中的单个成员完全有能力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而且,《民法通则》第27条、《土地管理法》第14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早已规定集体成员有权承包集体所有土地,故笔者认为在人身越来越自由、财产越来越独立的今天,“以家为本”的传统农村权利模式与“以人为本”的现代人权基本理念之间已出现较多冲突;农户不应该再成为一个民事主体,而应确立农民个体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的地位,将土地权利明确分配到农民个人名下。农户作为户内所有成员的集合体,仅可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作为土地分配单位而非权利主体;由每户出一个代表携户内成年家庭成员的授权书来签订合同,视为户内所有成年家庭成员已经协商一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户发放、按人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应载明农户中每一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将权利明确到农民个体身上。如此可使农民土地权利明确化。一旦农民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进城打工、落户或迁移他处,其土地权利便可随之或收回或调整或流转;以保持农民土地占有量的动态平衡。同时,为避免因土地权利细化到个人而造成土地随之细化,可规定土地以条块继承;各权利人按份共有,不得分割土地,只能分割收益。  2.明确成员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三者的权利主体。只有明确权利的保障对象,才能明确权利的应然归属。在农民的各种权利中,成员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三者截然不同。成员权属于身份权,重在保护农民的基础权利和生存权。故只要具备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无论是否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有权获得集体的土地收益以保障其生存。另外从《物权法》第59条规定也可看出,成员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故由土地所有权衍生的土地收益权自然也应归每个集体成员所有。农户中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成员身份不去实际承包经营土地而直接获得土地收益权,这也反映了农村土地明显的福利性质。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和民事权利,重在保护农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其权利取得的基本前提是具有成员权,取得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身份属性;故主体应限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农民。土地经营权则单纯表现为一种民事权利,重在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和发展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可知,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至任何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人员和单位之手,故土地经营权无身份属性,可以自由流转。故笔者认为应明确成员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三者的权利主体,规定成员权由所有集体成员(包括新生子女)享有;承包经营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农民(农村中事实上的劳动力)享有;而经营权则由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3.完善农村土地调整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地。但事实上承包方是一个群体组织,而人员流动多以单个成员为主;故强求承包方全家都迁入设区的市后方能收回土地显得过于呆板。同时,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就可以收回土地,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却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前提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样都是退出集体土地承包关系,标准却不一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故笔者认为只需承包土地的单个农民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市户口并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时,即可收回该单个农民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调整承包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笔者认为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调整办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即可,无需国家公权力过多介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现实中妇女多“从夫居”,即使在夫家没有获得承包地,也多因娘家距离较远不便回村耕种。故笔者认为各村应依据人口变动预测情况预留出部分机动地,对迁入迁出农民的土地进行动态管理。非机动地实行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机动地则专门针对婚嫁女子、孤寡老人、新增子女等实行10―20年的承包期限。[16]  摘自:刘云生著《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4卷)/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村干部谈:怎样让农民充分享有土地的财产权,确立农民的“土地不动产”。(原创首发)
楼主正文显示宽度
跟帖显示为
壮志铭鞠躬尽瘁耕犁墒,死而后己嵘梓桑。它日耕牛蜕为龙,腾空跨世抚九江。
新村遍撒襟甘露,乡村巨变更新装。胡思锦衣涛恩农,吾愿接旨跑龙堂。
本帖只代表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联系。举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图文编辑模式
19:39:25&)
1020字(92564/82)
( 17:28:31)
( 19:44:43)
68字(20/0)
( 19:40:02)
75字(25/0)
( 13:48:17)
( 17:45:50)
156字(22/0)
( 17:43:37)
189字(26/0)
( 13:21:40)
18字(15/1)
( 14:23:37)
92字(21/0)
( 11:00:52)
54字(16/1)
( 14:17:45)
25字(14/0)
( 09:36:29)
41字(26/1)
( 14:15:56)
41字(14/0)
( 23:00:58)
83字(40/2)
( 17:55:24)
69字(17/0)
( 14:13:32)
126字(12/0)
( 22:51:56)
( 14:09:20)
( 14:14:09)
26字(34/1)
( 14:55:28)
61字(34/0)
( 14:04:28)
51字(32/1)
( 14:59:18)
104字(37/0)
( 11:52:02)
142字(31/0)
( 11:50:54)
211字(29/0)
( 11:48:09)
186字(21/0)
( 10:08:19)
58字(46/1)
( 11:05:32)
56字(13/0)
( 09:02:43)
12字(28/1)
( 11:01:36)
53字(21/0)
( 08:56:03)
( 11:00:38)
( 21:42:38)
15字(29/0)
( 18:13:03)
62字(332/3)
( 21:28:38)
147字(19/0)
( 14:35:50)
( 21:27:56)
66字(21/0)
( 12:58:25)
160字(51/1)
( 21:37:30)
129字(17/0)
( 11:05:24)
( 09:55:12)
12字(42/0)
( 08:26:57)
102字(119/0)
( 08:16:46)
24字(16/0)
( 22:22:59)
217字(142/2)
( 17:24:45)
( 21:21:55)
40字(28/0)
( 18:59:48)
15字(130/1)
( 21:20:19)
23字(45/0)
( 18:40:39)
44字(70/1)
( 21:17:06)
111字(37/0)
( 17:25:37)
29字(56/0)
( 17:13:29)
24字(71/0)
( 16:56:13)
40字(29/1)
( 21:03:39)
127字(36/0)
( 16:32:00)
97字(25/2)
( 10:55:38)
65字(40/0)
( 20:57:12)
118字(37/0)
( 12:43:13)
274字(144/1)
( 20:46:26)
288字(40/0)
( 12:26:44)
118字(54/0)
( 09:53:55)
29字(313/1)
( 20:33:06)
84字(62/0)
( 09:16:00)
12字(42/1)
( 20:27:41)
68字(25/0)
( 09:12:37)
27字(124/1)
( 20:24:28)
104字(69/0)
( 09:10:25)
9字(201/1)
( 20:20:06)
31字(38/0)
( 22:28:26)
40字(102/0)
( 21:27:14)
162字(66/0)
( 18:42:33)
62字(323/2)
( 20:16:21)
165字(41/0)
( 06:58:32)
18字(1041/1)
( 06:54:35)
129字(3/0)
( 18:13:21)
37字(120/1)
( 20:05:18)
67字(21/0)
( 17:39:59)
104字(42/0)
( 17:26:22)
168字(44/0)
( 17:15:48)
129字(55/0)
( 17:06:41)
146字(50/0)
( 16:57:10)
198字(51/0)
( 16:47:43)
( 16:39:09)
148字(57/0)
( 15:04:54)
49字(90/0)
请登录后继续操作....
强国社区-人民网承包经营权属关系混乱 农村土地确权再陷困境_新浪房产_新浪网
承包经营权属关系混乱 农村土地确权再陷困境
提要:日前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据悉,农村土地能够流转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又是土地顺利流转的基础。
&&日前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不过,经过多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化更迭,目前不少承包经营权属混乱。
&&我国已在一些地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但《经济参考报》记者在粤、皖、赣、苏、黑、鲁等地调研发现,由于新旧矛盾叠加积累,产生不少纠纷。
&&土地利益越来越大农民&寸土必争&
&&因种田比较效益低,江西余干县鹭鸶港乡沙湖村村民章湖光于1998年下半年将田地荒芜并拖欠税费,2003年其田地被收回重新发包。
&&2004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章湖光没要田也未发证。2006年开始,章湖光想回村种田,但村小组不同意,问题悬而未决。事情沉淀了数年后,章湖光听说又要确权了,&我的田地也总可以要回来吧。&对此,余干县农业局农经站负责人占罗鹰担忧:&陆续开展的新一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试点是为农民做好事。
&&但农村集体土地还将大幅增值的消息也逐渐传开,农民对于土地将更加看重,原来一些隐性矛盾也将在确权中凸显。确权工作难度将大大增加。&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和农村土地经营效益的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为此,农业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2011年选择50个县部分乡镇、村开展试点;2013年起全国将准备再选择100个县进行试点。
&&而根据安排,全国将用5年时间完成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但在基层调研中,不少乡镇干部告诉记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如同进入雷区,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大量原来积累下的隐性纠纷。不少干部用&胆战心惊&来形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的困境。
&&土地利益越来越大,农民寸土必争,对确权工作利益期望多。正如南昌县黄马乡徐家村朱细金等农民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的:&拿到田就是钱。
&&国家补贴加上700多块钱一亩的田租。我有三五亩农田,即使自己不种每年也能有数千元。&广东省云安县南盛镇大窝村村支书邓健芳介绍,因自然变迁、征用等原因,农村土地比二轮承包时有所减少,甚至很多人没有农田。
&&记者在调研中了解到,部分村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农田纠纷能够得到解决;部分村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也有人担心自己因户籍迁走而在确权颁证中失去土地。
&&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处长罗青平说,原来不少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以后农村土地的增值效益还会更大,农民更是寸土必争,所以国家开展新一轮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一些矛盾也就随之集体爆发。
&&由于顾及社会稳定,各地在最新一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中异常谨慎,甚至不积极。江苏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杨天水介绍,农村基层乡村干部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总体积极性不高,甚至有些地方不愿意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县也只是选择了少数乡镇的少数村开展试点工作。广东省云安县2011年7月开始在南盛镇大窝和横岗两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但直到日才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试点至今还未推进。
&&权属关系混乱土地确权难度大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二轮承包中新旧矛盾叠加积累等问题是当前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难开展的主要诱因。
&&首先是二轮承包发证过程中旧问题未解,新矛盾又至。江苏、江西、广东等地农业部门负责人介绍,1998年国家进行确权登记和发放承包经营证。
&&2003年土地承包法出台,粮食价格飙升,农田纠纷开始出现。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各地重新下发承包经营权证和确权登记表。
&&但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少数乡村干部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出现&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一证多地、无地无证&等多种现象,土地权属关系十分混乱。包括广东、安徽、江西等省份都出现,1998年二轮承包时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与2004年再次发的证上农田面积和承包对象等不一致,一些地区出现更多纠纷。
&&其次是农村土地调整带来不少潜在纠纷。按照国家法律,不允许对承包土地进行大调整,但是有的地方农民约定以村小组、自然村等为单位三五年做一次调整,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全部发生变动,与1998年确权和发证的情况完全不相吻合。
&&根据农业部门调查,江西南昌县2400多个村民小组中有300多小组做过类似的调整,带来了不少土地纠纷。
&&同时,农村土地多轮流转、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土地没调整、农户间互换田块等土地纠纷问题在农村非常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清晰界定难度大。广东省云安县农业局副局长简伟熊表示,作为全国试点的南盛镇土地流转率达到73%,有的甚至流转多次,时长达二三十年不等;尤其是一些农田建了建筑物,属于违法用地,建筑物没有任何法律证书,仅仅处于民间承认状态,如果确权登记使之有所变化,协调利益方有一定难度。
&&三是不少政策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大窝村支部书记邓健芳认为,一些农村人员户口迁出去了,按政策是自愿退田,可没人愿退。一些地方干部也反映,1998年二轮承包的30年合同还未失效,这次确权颁证是否要签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和期限等都还有待政策确定,县市不敢擅自探索。
&&同时,确权过程中发现多出不少原来被隐瞒的土地以及农民新开荒土地,也需要相应政策来处置。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副镇长王宏告诉记者,2011年5月份,马头镇被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镇。
&&目前实测农田面积比二轮承包登记面积多出46%。黑龙江省农委负责人介绍,2012年黑龙江省方正县和阿城区被批复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其中也发现多出不少土地。但由于土地二轮承包期内不宜调整,因此量出来的地也不好处理,只好等待统一处理。
&&基层干部反映,这些多出来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让地方政府官员压力不小,需要确定这些土地的承包权属对象,还要国家对新增土地确认后给予优惠补贴。
&&专家建议区别对待划定争议区
&&针对各地已经或即将开展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专家和基层干部群众认为,为确保5年内完成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为避免矛盾的遗留和积累,应从完善工作机制入手,解决确权中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
&&首先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加强基层农经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统计,截至2012年11月底,江西已有90个县(市、区)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比去年底增加了60个市、县(区)。
&&但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各级经管站却面临着机构弱化和人员短缺的问题。江西省余干县农经站负责人占罗鹰说,余干是农业大县,有27个乡镇场,但全县经管系统仅有24人,平均一个乡镇还不到1人,大部分人还不从事经管本职工作。樊小平说,目前县级农经站对乡镇农经人员也不好管理,&做的好不能奖励,做的不好也不能约束。所有的工作只能凭感情和个人关系来维持。&其次完善政策,加强培训。一些基层干部认为,二轮承包30年期间结束后再进行确权试点可能更稳妥。如果必须推进,则要有经费保障和针对性专业培训。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内容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对登记规则、档案管理、地籍测量技术及程序、地籍测量与登记业务操作规程也应加强,减少广大干部对登记试点工作的畏难情绪。
&&三是制定操作性强的试点操作规程,对纠纷难解的田块可区别对待,划定争议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登记性质上属于承包经营权的初始登记,但带有不动产总登记的特点,带有半强制性。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没被纳入《土地登记办法》,应积极探索科学可行的登记模式和地籍调查测量方法。其中,对近期难以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公示和登记。
&&另外,要落实普法宣传动员工作,加强民主监督,防微杜渐。要加快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登记试点的正确宣传;整个试点登记工作的全过程要尽量透明公开,动员各方力量加强民主监督;要加大力度依法、及时、严格查处借机违法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或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借机贪污腐败、违法乱纪,以及借机侵害发包人、其他权利人权利的行为。
辞旧迎新,乐居送福。2015乐居M计划,跨年送福利。
感谢您发表评论,您发表的评论将在管理员审核后发布
24小时排行周排行月排行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本市楼盘打折楼盘
1均价:60000元/平米南山区245000元/平米南山区35000元/平米惠州49600元/平米龙岗区523000元/平米宝安区69900元/平米龙岗区725000元/平米南山区835000元/平米龙岗区
18000元/平米88折28000元/平米88折325000元/平米99折422000元/平米97折540000元/平米减50万622000元/平米95折720000元/平米97折828000元/平米96折936000元/平米98折1027000元/平米享99折
:小时代伴随我懂事,我们一起成长,我们一起完成梦想的过程,把我们粘的紧紧的。林萧是我,我是林萧,那个胆小怕事又爱闯祸的爱哭鬼不会走开,她会一直和你们在一起,一起唱着友谊地久天长| :转发微博。| :史無前例的荒唐事都發生在咱家了! //:转发微博| :最后三天起早贪黑,2012完胜| :民工不慎撒落万元,路人哄抢仅余三千。钱或许能找回,心寒却已扩散。晚安。|
均价:7800元我的位置: >
【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有哪些学说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本文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有哪些学说一系列相关内容,劳动关系说。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有哪些学说
  (一)劳动关系说。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我们称之为劳动关系说。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承包户是发包方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土地承包合同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订立的,属于劳动组织的内部合同。第二,从内容上看,承包户的劳动是集体联合劳动的一部分。第三,承包户的收入是按劳所得,因此认为属于劳动关系。
  应当承认,最初承包经营主要解决的是在农村经济组织内部的经营方式的问题,土地使用没有按照等价有偿原则支付对价,经营关系并不是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完全的商品交换性质,但不能因此断定其劳动关系性质。 如果说土地承包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那么应怎样看待各地承包实践中出现的下列情况呢?第一,土地承包过程,农户有权决定少包或不包土地,说明承包合同是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第二,各地种田能手同时承包几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而且集体组织也可以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这说明承包人已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是劳动成果而不是活劳动,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第四,承包户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对外有权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和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果把土地承包合同看作是劳动法律关系,这些都是无法解释的,实际上,就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它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当对土地行使所有权时,即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则为民事主体。土地承包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集体在这种关系中以所有者身份出现。因此土地承包合同被看作是劳动合同显然是不恰当的,这种关系应属于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积极有效地保护集体土地财产关系是我国民法的一大任务。按照民法特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加以调整,符合这种关系发展的方向。
  (二)物权说。一些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性质,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为物权说,持物权说的人大致有三点理由:第一,土地承包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的权利,在这一节里规定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上是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第二,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有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即所谓他物性。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户享有对土地直接管领的权利,不需要集体组织的交付行为。第三,排他性,同一土地上不允许成立同一内容的两个承包权。因此,认为土地承包权是一种物权。
  (三)债权说。一些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为债权说。持债权说的人认为,联产承包合同为债权关系,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而且,目前承包中出现的问题与承包权的债权性质有关,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定标准。第二,承包权不能对抗发包权,强行摊派、乱收费甚至任意撕毁合同,侵犯农户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农民拒绝不了。第三,发包人权力膨胀,干预农户的生产经营,农户转包需经发包人同意,在这点上更无异于债权关系。第四,土地承包权是有期限的。这种期限往往为掌握发包权的基层干部以权谋私提供了方便,助长了腐败行为;同时也助长了农民经营行为短期化和对土地的掠夺性使用。第五,国家征用土地由发包人去谈判,由发包人决定补偿条件。结果是农户丧失土地使用权而利益受到影响;农民物权主体的资格、地位并没有体现。基于以上理由认为土地承包权为债权,而且有许多弊端。相反,如果土地承包权为一种独立物权,这些问题不可能存在。
  按照民法理论,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一种为物权关系、物权制度,一种为债权关系、债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形式,究竟属于哪一种性质?选择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作为我国农用土地关系为最有利的法律形式呢?
  本人认为,1986年《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对土地承包权作的规定,是在物权法的框架下设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但由于当时理论准备不足,又缺乏实践反馈,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真正按物权法的方法加以规定和保护,而是由合同、债权方法加以调整,使其表现出若干债权特征。
  第一,合同实行合同自由原则;物权实行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概受法律的限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变更物权内容。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通则》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限于表述概念,而对权利内容、权利取得、消灭等均未作规定。这些事项由合同约定而没有法定标准,发包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承包人的权利加以限制或附加种种苛刻的义务和条件。因此,现实中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权利千差万别。
  第二,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独立性。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权利内容。现实中,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权后,发包人对承包经营标的仍有相当大的支配权。农民如何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发包人;承包人转包须经发包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或转包合同无效。因此,承包人的支配权受到很大限制。
  第三,在权利保护方面,合同债权依合同加以保护,侵犯合同债权,当事人以违约抗辩。从物权保护的绝对性看,物权人于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他人均不得侵入或干预,否则属于违法。现实中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干预,仅能以违约抗辩,而不能以违法抗辩;法院对于承包人的保护以合同为依据,并受合同规则的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发包方任意毁约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审理这类案件应当依据维护原合同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以支持,发包人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补偿。这样规定,物权保护之绝对性何以体现呢?承包权的效力决定了承包户的利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以致于各地经常发生发包人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严重侵害承包人利益的事件。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法律规定的抽象土地承包性质与现实中土地承包权表现出的特征并不一致。从过去直到目前存在的土地承包权表现出债权的特征,有明显的弊端。债权的效力不及物权,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房产纠纷推荐:
  ,07年7月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讨论,决定聘请范文成为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第十三届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司法系统委员会委员.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上海教育学院专业和复旦大学系经济法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法学士。
  范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技巧和职业经验,尤其擅长刑事、经济纠纷、离婚等民事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曾多次在法律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上海电视台、上视新闻综合频道对范律师的庭审纪实、案件聚焦进行了报道.
  办公电话:021-&&&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503室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10-28
下一篇文章:11-15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土地使用权抵押文章推荐
最新土地使用权抵押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本文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有哪些学说一系列相关内容,劳动关系说。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查找房产纠纷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