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被别人打了三次第三次世界大战由于怒气冲冠还手打伤别人鉴定说轻伤二级要负什么法

适用课程:&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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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刑法概说 【案例1.1】
2005915,36。运用刑法机能理论分析对张某是否应作为犯罪处理。一、【案例2.1-1】许霆盗窃案
账户账户帐账户广东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不服,提起上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日,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许霆案的一审重审结果,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许霆构成犯罪,有人认为构成侵占罪,还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刑法学界,大多数人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也存在少数人认为不构成犯罪。法院虽然把许霆的刑期由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但是坚持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并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盗窃ATM机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观点不一。结合刑法相关理论,谈谈你的看法。【案例2.1-2】李宁组织卖淫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刑法中“组织他人卖淫行为”中的“他人”既指女性,也包括男性。而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法院最终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宁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卖淫”一词的解释上。持主观解释论的学者认为,“卖淫”通常的理解是“妇女出卖肉体”,不包括男性,更不包括同性之间;持客观解释论的学者则认为,当社会生活仅有女性向男性卖淫时,将“卖淫”解释为“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即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时,解释者就不能固守先前的解释理论,而应将“卖淫”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但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同性恋现象时,法官必须重新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和解释论的相关理论分析。二、【案例2.2-1】徐建平案
日该案在一审判决后,许多科技界人士主张让他“戴罪立功”,200,认为如果对其不处以极刑,他就有可能继续对企业、对轻纺科技、对国家纺织业作出常人难以做出的贡献对徐建平是否因其是专家、曾经有过突出贡献就可以网开一面呢?利用刑法学的知识进行分析。三、【案例2.3-1】、案
年名至“”在绑架期间,因而顿生意时许给了名20元钱让他们自行回家案发后,公安机关还发现于2007年1月曾实施过合同诈骗行为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对张洪林犯绑架罪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对余有以绑架罪提起公诉。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也就你所学的刑法理论,分析定案的定罪量刑是否准确。一、【案例3.1-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检察机关以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处理涉及到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的属人管辖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结合该原则和刑法相关条文谈谈对陈先贵的判决是否恰当。【案例3.1-2】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根据刑法第6条、第321条第2款、第53条的规定,法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决张志刚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崔景炎尤其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本案的适用法律问题,即本案适用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还是适用第10条的规定,法院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两行为人同在日本受过刑罚处罚,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而法院则认为,适用第10条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外国领域内犯罪并因而受到外国法院刑罚处罚的情形。但本案行为人是在中国浮动领土上实施的犯罪,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原则,一个国家不得在其他国家领土 上实施主权行为。因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0条的规定,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处罚。对此,谈谈你的看法。【案例3.1-3】·等抢劫案············“”·······················“”“Ⅱ”Ⅱ·“”“Ⅱ”“”“”“Ⅱ”“”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被告人·等10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照《刑法》第26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4款,第27条、第35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等10名被告人10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驱逐出境。对于本案,我国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10名被告人的劫船行为发生在马来西亚海域,并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被告人均是马来西亚人,不具有中国国籍;也为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根据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原则,我国刑法对此案无法适用,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对本案享有刑事管辖权。结合本案管辖上存在的分歧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案例3.2-1】交通肇事案,,
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案例3.2-2】、伪造证件案 “”波阳县人民检察院以1979年刑法第167条规定的伪造证件罪向提起公诉。依照1997年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3款和第12条的规定,判决王一民、石香娥无罪。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有适用1979年刑法和适用1997年刑法两种不同意见,谈谈你的观点并说明理由。、与犯罪构成【案例4.1-1】放火案检察院以放火罪对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叶朝红犯放火罪,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刘佩猛犯放火罪,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石累犯放火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对该案的定性有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准确,而也有意见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区分此罪与彼罪时,犯罪客体起着关键性作用,更深层次的反映了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结合该案分析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案例4.1-2】徐伟盗窃案
日10时许,被告人徐伟驾驶其所有的松花江牌面包车(车牌号为京HB5XXX)在海淀区苏州桥下发生追尾事故,执法民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将其面包车扣留于苏州桥违章事故停车场,同时通知其持该车的保险单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中队,得到确认并开具放车单后方可持放车单将车取回。当日14时许,在未取得放车单的情况下,被告人徐伟持该车的备用钥匙赶至苏州桥违章事故停车场,趁停车厂管理人员不备,将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08元。日,被告人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判处徐伟有期徒刑10个月。
借助犯罪客体要件分析法院变更罪名的必要性。【案例4.1-3】检察机关以结合本案试分析如何从犯罪客体的角度上区分此罪与彼罪。、【案例4.2-1】交通肇事案案发后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万元。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对于本案的定性,曾有社会舆论认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实际上,对该案到底是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一般分类上的各犯罪客体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把握。试以此分析该案的定性。【案例4.2-2】以1992,(化名白军)“”“”“”920108“”日6“”928对于本案,当时刑法(1979年)中专门有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最高刑期仅为七年,若以此对定罪处刑,显然罪责刑不相适应,最后安徽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制造、销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判处白武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的判决在定罪和处刑上都涉及到了犯罪同类客体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结合本案谈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和准确适用犯罪同类客体。【案例4.2-3】、绑架案法院判决:就本案所侵犯的犯罪客体进行分析说明。【案例4.2-4】刘某走私淫秽物品案
日,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一件寄往澳大利亚的邮包进行检查时,发现内有130多盘未经申报的光盘。后经鉴定,其中60盘光盘内容淫秽,属于淫秽物品。据查,温州女子刘某为了让在澳大利亚的女儿打发时间,从市场购买了这60张淫秽光碟,寄给女儿及女儿的房东、亲友等人观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淫秽光盘60张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减轻犯,应适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简单客体)是这个“情节较轻”对应的选择客体。据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有学者认为,“选择客体像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一样,对具体犯罪的成立来说,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的。”试结合本案对此观点进行分析。、【案例4.3-1】依法作出以下本案辩护方认为,切除不能自理的智障女的身体正常器官,既减轻了监护的难度有减少了被监护人的痛苦就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下的行为对象就不是犯罪对象,就没有侵犯被监护人的刑法法益。该观点是否正确?如何理解该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案例4.3-2】
“”“”“”“”
本案中张玉军的行为侵犯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管措施,对该措施的破坏,即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危害了刑法保护的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就是说从张玉军的具体犯罪对象上存在有两种犯罪客体。结合刑法相关理论分析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第五章 一、【案例5.1-1】克于红军应龙“”“”结合本案分析“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案例5.2-1】浙江省浦江县法院一审认为:被该人李家波发现项兰临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并将宿舍们锁上外出,只是项在李的宿舍这种特定环境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被告人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家波发现项兰临已服农药后,非但未施救,反而持放任态度锁上门离开;在项喝农药后处于危险状态时,李在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施救而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使项在李的宿舍这种特定的环境下得不到即使救助而服毒死亡,故李家波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本案中被告人李家波是否具备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案例5.2-2】厮打“”“”厮打结合本案分析,【案例5.2-3】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永年和戴素珍对最终的死亡结果的防止义务来源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永年和戴素珍对的救助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的明文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其中“扶养”既然包含一般生活上的相互照顾,就更应包括在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予以救助。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永年、戴素珍对郭以凤的救助义务来源于将带离自杀现场的先行行为,而非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对此,你赞成那种意见?结合本案说明理由。【案例5.2-4】“”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分析该案中,不作为行为的义务来源。、【案例5.3-1】故意杀人无罪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可能对他人的生命构成任何侵害,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陈某无罪。 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对陈某用迷信方法实施犯罪的行为该如何去理解。【案例5.3-2】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09年7月底,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月8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结果和实害结果。对孙伟铭行为的定性应以哪一条为准?并说明理由。【案例5.3-3】成克杰受贿案
1994年7月至1997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萍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利用成克杰担任中共广西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区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在为银兴公司承建停车购物城工程和广西民族宫工程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先后收受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钻戒对、金砖1块、工艺品黄金狮1对、劳力士牌情侣表1对、劳力士牌男表1块,款物合计人民币559428元。
结合本案分析危害结果是否限于物质性结果。【案例5.3-4】
“”“”“”“”“”“”“”。“”经审理,。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指实害结果,结合本案区别刑法中的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案例5.3-5】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结合本案谈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造成严重后果”。、【案例5.4-1】
到其姑父“”
上海市闸北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懿参与他人的邻里纷争,因与死者梁龙华等人互殴,造成梁死亡的后果,鉴于死者梁龙华生前患有严重冠心病,被告人张懿的行为系梁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死者梁龙华在与被告人张懿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发致急性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张懿与梁龙华互殴的行为,与梁龙华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而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懿对梁龙华的死亡依法不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张懿参与邻里纠纷,并与梁龙华等人发生冲突和互殴,必然引起梁龙华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张懿的行为是引起梁龙华心脏病急性发作的外在因素之一。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张懿依法应对梁龙华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案情分析,死者梁龙华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死的结果与被告人张懿的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案例5.4-2】“”“”“”对该案作出分析该案中张月新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案例5.4-3】
结合本案分析,【案例5.4-4】
本案中,与被告人的绑架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绑架致人死亡?【案例5.4-5】“”“”。本案中,,法院审判认为第三人行为不中断因果关系。结合因果关系相关理论试分析,第三人、——时间、地点、方法【案例5.5-1】李某叛逃案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一国有军工高新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做假账等方式,贪污人民币150万元、美金10万、港币58万,李某再通过其在海外的亲戚黄某将其不法财产转移到某国。某日,李某随本市考察团考虑赴东南亚办厂事宜,途中叛逃到某国,后经引渡回国接受审判。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构成叛逃罪与贪污罪。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特殊的时间要素,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犯罪时间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也是作为犯罪情节的内容之一,结合本案分析犯罪时间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案例5.5-2】冯难初抢劫案2002年6月间,被告人冯难初与邱华魁(另案处理)因生意亏本密某抢劫银行。嗣后,被告人冯难初和邱华魁到贵州省松桃县牛郎镇购得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2发。同年7月下旬,被告人冯难初和邱华魁到祁门县“踩点”,选定位于祁门县祁山镇内河街的“新兴农村信用社”为抢劫目标。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冯难初和邱华魁分别携带一把菜刀和装有2发子弹的仿“六四”式手枪及一个黑布袋,蒙面闯入新兴农村信用社。被告人冯难初持刀架在当班女职工邢代红颈部,邱华魁用枪对着当班女职工马建鸣头部,胁迫她们交出信用社的现金,邢代红不从,被告人冯难初举刀便砍,邢用左手一挡,手被砍伤。马建鸣见状猛地推开枪口,大声呼救,邢代红与另两名女职工亦一起呼救,被告人冯难初和邱华魁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邢代红伤情属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难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和刀抢劫金融机构,其行为显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中,两被告人的犯罪地点为金融机构。在法定情况下,犯罪地点是定罪的根据,但也同样对量刑产生影响。就本案来说,抢劫金融机构与一般抢劫在量刑上存在很大差距,对此应该如何理解。【案例5.5-3】妨害公务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就本案中,三被告采取的暴力方法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应如何理解。、【案例6.1-1】故意杀人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樊国兴故意杀人行为,是在其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所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最终判决如下:(一)撤销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樊国兴不负刑事责任;(三)责令樊国兴的家属对樊国兴严加看管和医疗。
对于自然人犯罪的,应满足哪些条件?在什么情况下才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结合本案进行回答。、刑事责任年龄与【案例6. 2-1】抢劫案。结合本案说明已满14周岁【案例6. 2-2】强奸案“”试分析法院一审与二审对定罪量刑问题。【案例6. 2-3】
对于跨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应如何认定?结合本案中林某的犯罪行为及法院的判决存在的两种争议进行分析说明。【案例6. 2-4】故意杀人案处
结合本案说明,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事实犯罪行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案例6. 2-5】故意杀人案“”“”:“”对于本案中罗建新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是否适当,请结合刑法学相关理论加以分析说明。【案例6. 2-6】:“”“”“”“”就刑法对醉酒的有关规定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进行评述。【案例6. 2-7】故意杀人案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可分为“急性酒中毒”和“慢性酒中毒”两大类,其中前者又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结合本案分析刑法对这两种醉酒状态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何不同,并说明理由。、【案例6. 3-1】、王男敲诈勒索案“”“”;“”
根据该案的定罪量刑,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十九条的“盲人”犯罪?、【案例6. 4-1】案结合三种不同的观点分析本案的定罪问题,并说明理由。【案例6. 4-2】案
分歧结合刑法学相关理论对本案存在的三种争议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案例6. 5-1】央视大火案5,。,
试以本案为切入点分析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问题。【案例6. 5-2】案
结合本案分析,“”【案例6. 5-3】
就本案而言,以单位名义进行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案例6. 5-4】河南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如果可以应如何处理?结合本案进行分析。第七章 、【案例7. 1-1】余英犯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告人四川省阆中市的余英和杨英原是好朋友,日中午,杨英路经余英的小卖部时说自己还没吃早饭,想向余英借点钱,正好杨英以前买过9元钱的鸡蛋送给余英,所以余英说你不用借,我把鸡蛋钱还给你就是了,并拿出了10块钱给杨英。而杨英只要9块,不要10块,余英说多1块钱没关系,不用那么客气,二人就这样相互谦让着。突然,杨英从小卖部的台阶上摔了下来。余英和丈夫赶紧叫了一辆三轮车将杨英送到了阆中市人民医院。经诊断,杨英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发两年后杨英报案称其伤害是因为当时余英将其推倒造成,因而引起一场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诉讼,结果余英被一审法官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二审法官认定余英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于本案的认定是否准确?结合本案分析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是否达到构罪标准。、【案例7. 2-1】故意杀人案药家鑫案发生后,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对其行为的认识也出现不同的认识,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结合案情对药家鑫杀人行为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案例7. 2-2】。,。:,对此,你赞成哪一观点,并说明理由。【案例7. 2-3】中【案例7. 2-4】判处。。如何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结合本案与刑法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案例7. 3-1】过失致人重伤案还是对此,你赞成哪一观点?并说明理由。【案例7. 3-2】“”。判处。?结合刑法学相关理论分析。【案例7. 3-3】过失致人死亡案
结合本案来看,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案例7. 3-4】放火案2004年玉林市兴业县卖酒乡15时许,他让牛自行去吃草,,边吸烟边捡柴在捡柴过程中,附近村民发现失火后,立即向乡政府报告,该乡立即组织干部前往扑救,不料火势过大,11名救火人员在灭火过程中被困山谷,不幸身亡。玉林市组织上千人的队伍增援,大伙在4日晨被扑灭。经估算,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为9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万多元。事后查明,日至案犯当天,玉林市连续25天无雨,空气非常干燥,处于森林高火风险期。当时11名救火队员所处的山坳尾部,干枯的植被很厚,有大量遇火即燃的燃材;所处的特殊地形引发“狭管效应”,致使局部发生旋转大风,瞬间林火蔓延,这是造成扑火人员遇难的主要原因。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志书在其乱扔烟头引起火灾后,负有奋力将火扑灭以避免火灾发生的义务,但没有积极扑救,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求救,任由火势蔓延,造成重大的山林火灾。被告人梁志书明知其行为英法了山林火灾的严重后果,却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客观上亦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及11名救火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另外,被告人梁志书的辩护人提出本案11名救火人员的死亡与梁志书的犯罪行为直接没有因果关系,法院经过核查认为,11名救火人员是为了扑灭被告人梁志书造成的山林火灾而死亡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梁志书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析的罪过形式以及为何成了放火罪而非失火罪?、【案例7. 4-1】贾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被告人贾某,男,55岁,某镇居民。2008年8月,贾某所在街道面临拆迁。贾某听信拆迁补偿与房屋面积挂钩的传闻,起意将自己居住的房屋扩建,以达到多拿拆迁款的目的。8月22日,贾某来到某装修门市部,跟负责人商谈扩建方案。贾某特别说明,因房屋即将拆迁,建筑材料要选择最便宜的,甚至可以使用从其他房屋拆下来的旧材料或废料。装修门市部负责人认为这样做利润太低,没有同意。贾某遂自己到旧货市场购买了相关旧建筑材料,并在街边私下找了两名小工对其房屋进行扩建。25日16时许,突降暴雨,正在扩建的房屋坍塌,将工人赵某埋在废墟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明,房屋倒塌原因是扩建涉及不合理,以及所使用建筑材料不符合行业标准。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为了多拿拆迁款,未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扩建房屋,且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雇佣的建筑工人亦不具有相关资质,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房屋坍塌,人员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房屋倒塌与突然下暴雨有关,贾某无法预见到房屋扩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因此,贾某主观上无过失,本案属于意外事件。究竟下暴雨与房屋倒塌造成伤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何区别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本案的分歧所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分析阐述。【案例7. 4-2】不可抗力
王某系东宁市某铁路道口看守员。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某、薛某假借问路为名进入王某所在的铁路道口值班室。其间,赵某与王某闲聊吸引王某的注意力,薛某伺机行窃时被王某发觉。赵某、薛某见盗窃行为败露,遂将捆绑在值班室的床上,抢走王某的手机及现金300余元后逃离值班室。因王某被捆绑在床上无法动弹,致使其在火车通过道口时无法履行职责放下栏杆,阻止行人和其他车辆横穿道口。12月16日0时15分,当一列货车行驶至该道口时,将横穿道口的一辆面包车撞翻,致使面包车司机当场死亡,一乘客重伤。
本案中,王某作为铁路道口看守员,负有保证道口安全的义务,是否对此撞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案例7. 5-1】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 “”,结合刑法相关理论对马加爵的犯罪动机进行分析,并说明该动机对量刑的影响。【案例7. 5-2】张方述、张方均绑架案
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方述、张方均合谋采取绑架勒索财物的方式筹钱给母治病,二人来到白云区三元里古庙附近后,张方述持刀挟持女子邝某明作为人质,张方均战时写有“我只求有关部门能够贷款给18000元”等字样的海报,向有关部门索财,经劝说仍不释放人质,后经公安人员强行将人质解救出来。张氏兄弟事后称,其母亲在山上给农作物喷洒农药时,不慎从山上掉下来受了重伤,在医院住院等待手术治疗,但手术费需要一万多元,兄弟俩四处筹钱都筹不到,因此才走上极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方舒、张方均无视国家泛滥,在公共场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虽然两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筹钱救母,有别于一般的绑架罪,但其行为仍构成绑架罪。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张方均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方均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反映,影响着量刑的轻重,本案中张氏兄弟为救母而实施绑架行为能否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具体应如何与一般的绑架罪区别。、【案例7. 6-1】一审判决作出后,提起上诉,遂以判处本案中于对其的理解在了后结合案情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进行评述。【案例7. 6-2】梁长佳抢劫案
被告人梁长佳,原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保卫部守押中心负经理。2003年3月,梁长佳报名竞聘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保卫部副经理兼守押中心经理,但没有达到愿望,只被认命为守押中心副经理。为此,梁长佳认为自己得不到重用而心怀不满。
2005年,梁长佳产生了抢劫单位运钞车,好让单位领导受到牵连的荒唐念头。梁长佳清楚,单位运钞车每天都到贵港某饲料公司收押款项,于是,准备了详细的书面抢劫计划,并准备好铁锤、布袋等作案工具,还在贵港市金港大厦租了一间民房。2月13日下午3时30分,梁长佳打电话让单位司机李某开运钞车到贵港某饲料公司接受贷款,并在半途上了车。途中,梁长佳把李某骗至上述出租房,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的铁锤猛击李某头部数下,毫无防备的李某当即昏倒在地上。梁长佳以为李某已死(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遂用事先准备的布袋套住李某。接着,梁长佳开车到某饲料公司,将该公司女出纳员覃某及现金75.4万元接走。车开出厂房后,梁长佳见四处无人,故意将车停下,谎称熄火要下车检查,让覃某从前排做到后排。后梁长佳趁覃某不注意摸出铁锤用力打其头部,覃某反抗并挣扎下车,梁长佳追上将覃某打死,后将车开到附近民房藏匿,并从抢劫的款项中拿走一扎伍拾元面额的人民币。
当日下午5时38分,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报警称,该行一辆运钞车前往某饲料公司押款回城区途中可能被抢劫。银行发现该运钞车没有按规定时间回到分理处,并失去了联系。此时,又接到消息称该饲料公司随车押款的女出纳员在半路上被人追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开展调查,梁长佳按照事先制定的作案计划,若无其事地与农行保卫部领导一起到现场协助调查,意欲洗脱作案嫌疑。下午5时53分,公安机关又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一出租房有人受伤呼救,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受重伤呼救的人正是运钞车押运员李某,民警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从李某口中了解到,系农业银行贵港分行守押中心副经理梁长佳将其砸昏,李苏醒后才从出租房爬出求救,梁长佳随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长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等四人经济损失21.86万元。
本案中梁长佳实施抢劫行为时对李某的伤害行为存在上的认识错误,分析该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第八章 一、【案例8. 1-1】于一审判决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在不法侵害人为男性、防卫人为女性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性别及由此造成的力量对比能否成为判断该不法侵害行为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及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一个重要因素?结合本案进行分析。【案例8. 1-2】邓玉娇案
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某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今夕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扥的劝解想,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去,致邓贵大左颊、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结合正当防卫的必备条件,分析邓玉娇的行为。结合相关理论说明如何界定“必要限度”。【案例8. 1-3】防卫过当综合案例一、某某厮打算账厮打厮打厮打厮打二、缓“”致人死结合上述两则案例分析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二、【案例8. 2-1】案【案例8. 2-2】刘某案“”试分析到的【案例8. 2-3】紧急避险中的生命权一、年月日河南,与伟业可嘉二、“”在生命权是否可以适用紧急避险上,——“”“”类似的案例也不胜累举,就以上两则特殊的案例,谈谈你对生命权是否可以进行紧急避险的看法。、【案例9-1-1】蒲某抢劫案
被告人蒲某,男,21岁,工人。某日晚21时许,被告人蒲某在某市银浪村5-14楼附近转悠,伺机作案。此时,住在该楼的妇女方某,下楼准备去朋友家。方从三单元行至楼西头,发现蒲某跟在身后,觉得可疑,便返回三单元上楼,蒲某也尾随上楼。方走到五楼自家门口,掏出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蒲某误以为方家无其他人,强行挤入房内,并随手锁上房门。方被吓得惊叫了一声,方的丈夫王某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答:“我找水喝。”王质问:“你找水喝,怎么找到五楼来了?”王见蒲答不上来,即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协助下,将蒲某扭送到派出所。蒲被捕后,始终供认他到方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并且主动交代在此之前曾经先后盗窃作案5起,共窃得汽车用的录音机4台、喇叭2只、电话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经过查证,蒲某的盗窃行为属实,除一台录音机外,其余物品均被公安机关缴获。
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蒲某有期徒刑两年。检察院以原判“遗漏犯罪、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该院认为,蒲某构成抢劫罪(未遂),且原判量刑偏轻,应当从重处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定确有错误,以蒲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为理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提审后认为蒲某有抢劫的故意,尾随妇女并强行入室,因被及时制止而抢劫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免予刑事处分。原审法院对蒲某所犯的盗窃罪处刑适当,应予维持。
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实际上是蒲某是否已经着手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认定蒲某已经着手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本案应该认定为抢劫未遂;如果认定蒲某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则应认定为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这涉及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中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如何认定“实行的着手”?结合本案和相关理论知识,对此进行分析。、【案例9-2-1】抢劫案,,“”
本案中,应,入已,,对此你如何理解,说明理由。【案例9-2-2】案 本案中,被告人张恩光,【案例9-2-3】抢劫案结合本案分析犯罪既遂的构成标准,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认定部分犯罪人放弃犯罪的行为。、【案例9. 3-1】、抢劫案
本案中行为人是,【案例9. 3-2】案
本案中被告人胡国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界定犯罪预备形态的认定标准?、【案例9. 4-1】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
结合本案说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案例9. 4-2】强奸案
就本案来存在的两种不同意见,你赞成哪一意见?结合刑法学相关原理说明理由。【案例9. 4-3】曹成金故意杀人案
分析本案中对被告人曹成金行为的定性,并说明在间接故意犯罪中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情形。 【案例9. 4-4】郭某强奸未遂案某某某某某某某结合本案与刑法相关内容,说明对?、【案例9. 5-1】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本案中,黄土保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但其而要求取消犯罪计划的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结合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对此进行分析说明。【案例9. 5-2】,,,,,,,,,,,,,,对检察院与辩护人所持的不同意见应如何理解?第十章 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概述【案例10.1-1】2001年4月,被告人冉甲与本乡杨家村村民何某某因赌博纠纷发生斗殴,冉甲被何某某打伤,遂对何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案发前,冉甲曾先后3次对其胞兄冉乙流露出“要搞何某某”的想法,但冉乙对此一直未置可否。日23时许,冉甲与冉乙、冉丙在其家中喝酒时,所在乡政府林业站打来电话,称有人在非法贩运木材,要求冉甲立即前去查处。接电话后,冉甲突发当晚杀死何某某的念头,于是便从家中携带一把砍刀,并邀约冉乙、冉丙陪同执行查处任务。冉乙看见冉甲携带的砍刀后,问为何带刀。冉甲含糊搪塞。执行完任务后,三人到乡政府外小吃摊吃夜宵过程中,冉甲借故离开,潜入在附近居住的被害人何某某的卧室,持随身携带的砍刀向熟睡中的何某某猛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与此同时,所在乡政府干部罗某出来看见冉甲的摩托车后,向冉乙和冉丙打听冉甲的去向,冉乙便安排冉丙和罗某在附近寻找冉甲。不一会,三人听见从何某某厨房内传出砍杀声。冉乙当即意识到可能是冉甲在砍杀何某某,遂叫冉丙和罗某到何某某的卧室去“看一下”。二人赶到现场时,发现冉甲已经将何某某杀死。随后,冉甲安排冉丙用摩托车将其杀人所用的砍刀等物转移至冉丙的养鸡场内藏匿。到养鸡场后,冉乙给冉甲打电话,授意冉甲将其作案时所穿的血衣和鞋子等物烧毁;同时,又安排冉丙用乙醇把冉甲杀人所用砍刀上的血迹烧掉,但冉丙还未来得及行动,公安人员已闻讯赶来。冉乙把砍刀藏匿后,逃回家中与冉甲共商对策,冉乙认为冉甲“是国家干部,还有前途”,决定由自己为其定罪,并和冉甲订立攻守同盟后外逃。当日,三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花。本案中,冉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没有疑问,问题在于应当如何评价其他两名被告人冉乙和冉甲的行为,即他们的行为是与冉甲一起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还是单独成立包庇罪,即不构成共同犯罪。试结合共同犯罪成立要件的知识分析该案例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案例10.1-2】日晚,被告人余建华因怀疑同宿舍工友王东义窃取其洗涤用品而与王发生纠纷,遂打电话给亦在温州市务工的被告人陈卫国,要陈前来教训王。次日晚上8时许,陈卫国携带尖刀伙同通向吕裕双(另案处理)来到某鞋业有些公司门口与余建华会和,此时王东义与被害人胡恒旺及武沛刚正从门口经过,经余建华指认,陈卫国即上前责问并殴打胡恒旺,余建华、吕裕双也上前分别与武沛刚、王东义对打,期间,陈卫国持尖刀朝胡恒旺的胸部、大腿等处连刺三刀,致被害人胡恒旺当场死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卫国、余建华因琐事纠纷而共同故意报复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判后二人均以没有杀人的故意、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建华并未要求陈卫国携带凶器且无证据显示其知道陈卫国带有凶器,且余建华也没有直接协助陈卫国殴打被害人,因此撤销原判决中对余建华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试分析本案中被告人余建华究竟构成何罪,并结合共犯的构成要件分析陈卫国的杀人行为。二、共同犯罪分论【案例10.2-1】日上午,被告人周海某在李天某的指使下,找到被告人张宗波和孙衍倜后,一起来到某商贸城找到被告人李辉,并与同李辉住在一起的被告人郭建成、方钊、孙刚及欧阳光辉共同预谋伤害在某商场停车场看自行车的成永辉和田玉生。当日上午,被告人周海某带领其他7人道现场辨认被害人后,中午在饭店吃饭时进行了分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周海某和李辉在饭店等候,被告人张宗波、孙衍倜、郭建成、方钊、孙刚和欧阳光辉乘出租车分别持长刀、匕首和水果刀等凶器窜至该停车场,并按分工由张宗波在出租车上等候,孙衍倜站在附近的交叉路口处接应,被告人郭建成、孙刚、方钊、欧阳光辉分别持刀冲向在停车场看车的成永辉和田玉生。在砍打二被害人的过程中,方钊、欧阳光辉用刀向成永辉的身上猛砍,将其追至附近的交叉路口处时,因成永辉在躲闪中被绊倒,等候在侧的孙衍倜上前用水果刀向其臀部猛捅一刀,郭建成、孙刚则将被害人左肘部看上,后上述五名被告人与张宗波会和后,乘原出租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成永辉因臀部受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田玉生轻伤。试运用共同犯罪相关知识分析:1、本案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犯罪?2、本案中的多名被告分别属于共同犯罪人中的何种分类,作用如何,应当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案例10.2-2】2001年元月上旬,被告人吴学友雇请无业青年胡围围、方彬(均不满18周岁)欲重伤李汉德,后带领胡围围、方彬指认李汉德并告知其李汉德回家的必经路线。当月12日晚,胡围围、方彬携带钢管在李汉德回家的路上守候。晚10时许,李汉德骑自行车经过,胡、方二人即持凶器上前殴打李汉德,把李汉德连人带车打翻在路边,并从李身上劫走人民币580元。事后,吴学友给付胡围围等人“酬金”人民币600元。经法医鉴定,李汉德的伤为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学友与胡、方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吴学友的辩护人则称,被告人雇佣胡、方二人实施的内容仅为伤害,并没有抢劫,且由于被害人的伤势仅为轻微伤,尚未达到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因此被告人吴学友不构成犯罪;法院则认为,由于被告人吴学友雇佣的内容仅为伤害,胡、方二人抢劫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因此被告人吴学友不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其属于教唆犯,由于其欲重伤被害人而未得逞,因此被告人成立故意伤害罪(教唆未遂)。你赞成哪种观点?试运用共同犯罪、教唆犯、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案例10.2-3】被告人章浩因其酒店经营不善而负债,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经考察,章浩选定了某个体户吴艺光之子吴迪(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其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日上午,章浩向在自己酒店做服务员工作的被告人王敏提出:有人欠债不还,去把其子带来,逼其还债。王敏表示同意。当日13时10分左右,章浩骑摩托车载着王敏至泗阳县实验小学附近,将去学校上学的被害人吴迪指认给王敏,王敏即跟随将被害人吴迪骗出。章浩骑摩托车与王敏一起将吴迪带至某大酒店,用胶带将其反绑并关押。16时许,章浩打电话给被告人章娟(系章浩外甥女),告诉章娟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章娟帮助自己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勒索财物,并告知章娟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章娟表示同意。当时16时至17时许,章娟共3词打电话给被害人家,提出了上述条件。次日,章浩面见章娟在此要求其继续向被害人家打电话勒索,章娟拒绝。后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人当日被抓获,被害人得以解救。试运用共同犯罪、犯罪停止形态等相关知识分析以下问题:1、 被告人王敏构成何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2、 被告人章娟构成何罪?其在绑架行为完成后进行的帮助行为是否影响其成立共同犯罪?如何评价其拒绝再次打电话进行勒索的行为?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一、 罪数判断标准【案例11.1-1】被告人夏某、汪某和曹某为贪图钱财,商议用拍裸照让被害人以钱款赎回的方法敲诈女青年王某的钱财。某日晚,三人至事先踩点的上海市中华新路870号,曹因未能提供照相机,提议由夏、汪二人先抢王某的钱款,其再用抢得钱款购买相机并在外接应。夏、汪二人则在楼上守候。当王某从外面回到该号504室住处开门进入时,夏抢夺王的背包,强行将王推入屋内后摔倒,并持刀顶住其颈部。两人用衣服捆绑王的手脚,从而抢得其钱包等物,夏按照预谋将钱包内的大约3000元现金拿出交给汪某,汪某送至在外等候的曹某购买照相机,而后,汪某将被害人王某的衣服脱光,夏某用曹某刚刚购回的照相机拍摄王的裸照28张,要求其以每张2000元的价格全部赎回。随后的几天内,夏某和汪某先后两次将敲诈信及7张王的裸照塞入其室内。王某报警,当夏某、曹某携带着王某裸照21张前往约定地点接受赃款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试运用罪数的判断标准来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有几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成立几个罪名?二、 一罪的类型【案例11.2-1】犯罪嫌疑人陈树卫在上海某店内帮他人无证维修蓄电池。2001年10月,陈树卫在工作时擅自将一盆正在稀释的浓硫酸放置于店门外路边的公共过道处,正在此处玩耍的被害人傅某(4岁)不慎跌入浓硫酸盆中,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陈树卫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形成两种意见,一种同意公安局的提请,认为陈树卫主观上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将浓硫酸放置于公共过道致一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陈树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35条即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款的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本案的情形符合刑法第136条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特征,因此与刑法第235条形成法条竞合,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条款即刑法第136条。而构成该罪需“造成严重后果”即一般是“死亡1人或重伤3人”,因此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树卫不构成犯罪你同意哪一种意见?请结合法条竞合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案例11.2-2】与三峡学院学生后(,,并伺机李强的钥匙放置处、武器并借宿在武器库旁值班室于窜至某公司后,途中,邓新平股东王华杀掉李、章二人。于是场后二人再次前往某公司企图杀害邓东,仍。后在独自逃窜过程中被抓获。将其枪杀。后又将盘问其的杀害。后在逃窜过程中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二被告人为泄愤而共同预谋盗窃枪支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则认为邓新平不仅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构成盗窃枪支罪,应数罪并罚。试结合牵连犯的相关知识分析,对邓新平的数个行为应当以牵连犯从一重处还是以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三、 数罪的类型【案例11.3-1】
日下午,被告人谢琪、钱纯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陈懿、苏剑忠,乘坐110巡逻警车,从杭州到绍兴柯桥鱼得水大酒店找“小姐”。傍晚,被告人谢琪、钱纯安顿好陈、苏二人后,钱纯向陈懿要了警车钥匙,陪谢琪回上虞老家取钱。谢、钱二被告人还以兜风为由,将在大酒店坐台的四川籍女青年陶某带离酒店。至警车前时,被告人谢琪见陶某有惊恐神态,即萌生了假冒警察行事之邪念。令陶上警车后,钱纯换上陈懿的警服开车,被告人谢琪拿走陶某的身份证,并自称是省公安厅扫黄组的科长,钱纯系科员,每天有任务抓一个小姐,抓住后拘留3个月或罚款1万元,并佯装用手机向“处长”进行了汇报。陶信以为真,请求放了她,谢、钱二人未答应。  当晚10时左右,谢、钱二人未取着钱从上虞返回。被告人谢琪指着途中一铁门建筑物对陶讲“此处系女子监狱”。陶表示“只要不进公安局,要怎么样随便你们”,并言明随身携带的900元现金及5 500元的存折可以给谢、钱二人。被告人谢琪、钱纯用杭州市方言商量后,开车至杭州四季青大酒店,被告人钱纯向陶某要了300元现金、存折及存折密码,连夜返回绍兴柯桥。被告人谢琪和陶某登记开房后。在房内,被告人谢琪又以“放不放你,看你表现,给你15分钟”,“还有5分钟,表现不好,明天送你去女子监狱”等语言暗示陶某,于是陶某上前与谢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又去西湖边吃夜宵,坐三轮车游白堤,玩后同宿于酒店。  次日下午1时许,被告杨敏杰闻讯亦赶到四季青大酒店,被告人谢琪将事情经过告知杨敏杰,杨亦欲与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谢琪就向陶某介绍“此人是女子监狱的”,并要陶某好好服侍杨敏杰。被告人杨敏杰对谢介绍的身份予以默认,并与陶某发生了性关系。与此同时,被告人钱纯亦到达四季青大酒店,钱告知谢已从柯桥的中国银行绍兴县支行东升路分理处取出5 500元,并将2 500元放在谢琪的包内。同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钱纯单独带陶某到杭州市镇海炼化招待所开房,并陪陶某逛街、购物,到酒吧听歌,晚上11时左右回招待所,二人亦发生性关系,并互留了电话,钱纯还赠送给陶某其身着警服的照片。8月3日下午,被告人谢琪、钱纯租车送陶某回绍兴柯桥,陶某在鱼得水大酒店门口用四川家乡方言要同乡摊主简萍将省公安厅有人来了的消息通知其他小姐,引起酒店管理人员的怀疑,最终因酒店报案而案发。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琪、钱纯、杨敏杰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玩弄女性,均构成招摇撞骗罪。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且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对被告人谢琪、钱纯、杨敏杰未认定强奸罪确有错误,且对被告人谢琪、钱纯量刑畸轻。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琪、钱纯、杨敏杰冒充人民警察,采用精神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分别与被害人陶某发生两性关系;被告人谢琪、钱纯还骗取了被害人陶某的钱财。谢琪、钱纯之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杨敏杰之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此谢琪、钱纯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争论的焦点便在于两被告冒充人民警察骗财骗色的行为究竟是仅构成招摇撞骗罪一罪,还是同时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两个罪。试运用罪数相关知识做出判断。第十二章 刑罚裁量【案例12-1】被告人韩雅利于1993年10月间,先后将从他人处收购的大量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12月韩雅利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次日脱逃。1994年1月,韩雅利又被抓获并再次脱逃。1994年4月,韩雅利再次被抓获;同年5月,其在做人工流产手术后再次脱逃。之后,韩雅利被长期通缉长达8年之久,直至2001年4月被抓获。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雅利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于1994年5月做完人工流产手术后脱逃,长达8年之久,此时,其原本具有的法定“不适用死刑”的条件早已灭失。据此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韩雅利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提出,韩雅利犯罪羁押时怀孕,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韩雅利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在做人工流产后脱逃至2001年4月被再次抓获并交付审判,其贩卖毒品的犯罪均系脱逃前的犯罪事实,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据此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被告人在脱逃八年后是否仍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试运用刑罚相关理论说明你赞成哪种观点及理由。【案例12-2】
1983年被告人黄芬被人贩子拐骗到河南省南乐县与被告人阎留普结婚。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芬被本村村民阎建立强奸,阎留普发觉后与阎建立斯打,被阎建立用匕首刺伤。阎建立作案后潜逃。为给阎留普治伤,阎留普的家人牵走阎建立家的耕牛,卖得900元钱以充抵医疗费。阎建立被抓获归案后,南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阎建立有期徒刑十年。阎建立为此怀恨在心。  1997年11月阎建立出狱后,以讨要耕牛为名,多次向阎留普及其兄弟勒索钱财,还多次拦戴、威胁被告人黄芬。1999年2月,经人调解,阎留普之兄阎聚普给付阎建立现金1900元,但阎建立不肯罢休,以其母牛每年可生一头牛犊为借口,另索要现金8000元,阎留普下跪求饶亦无济睛事,阎建立扬言如不给钱就要杀阎留普全家。为此阎留普一家终日提心吊胆,不敢在家居住,将子女寄住于他人家中,二被告人则躲藏在阎留普母亲家中。  日凌晨6时许,阎建立来到阎留普夫妇临时住所威胁、索要钱财,阎留普用事先准备好的粪叉将阎建立打倒在地后并将阎建立按住,黄芬则持菜刀朝阎建立身上砍,刀被阎建立夺走后,黄芬又拿起粪叉把打了阎建立数下。阎留普让黄芬拿来其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阎留普朝阎建立背部、胸部、头、面部猛刺十余刀,阎建立被刺破心脏,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二被告人作案后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阎留普有期徒刑六年,黄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案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必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慎重决定。试运用刑罚裁量的相关知识指出本案中存在的多个量刑情节。【案例12-3】董伟,男,26岁,日凌晨,董伟与其女友曹某以及曹某的女性朋友去延安某舞厅跳舞。他们于5月2日凌晨1点到舞厅,曹某和其女性朋友一起交票进去之后,本案被害人宋阳拦住董伟说让他借其中一个女的睡觉,董伟很生气,接着反驳了一句,董伟与宋阳开始厮打起来,被在场人员劝开,宋阳与董伟又在灯具店门口相遇,二人又开始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董伟捡起地上一块砖头朝宋阳头上砸去,致宋阳当即倒地后逃离现场。宋阳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董伟目无国法,置他人死活于不顾,因琐事杀人,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伟死刑。后董伟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在于:一是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而引起的;二是本案证据不足;三是重要证人遗漏;四是唯一的目击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矛盾之处。所以请求陕西省高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二审法院又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董伟死刑执行在即,其律师在此危急时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紧急申诉,请求刀下留人,后最高人民法院紧急通知陕西省高院停止执行,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未经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刀下留人”近200天后,董伟最终被执行死刑。本案发生后疑点众多,首先是在所调取的10名证人的证词中,只有一个是现场目击证人,而该人证词与他人证词以及法医鉴定矛盾严重;其次终审法院的裁定书中并未对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给出任何回应,且被害人是否先动手也未予以查明,其他疑点也甚多。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该标准在时间中并无细化的标准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试通过此案来分析,是否只要在案件中造成了死亡结果就可以认定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而本案中董伟的罪行是否能达到“极其严重”的标准,且毫无疑问?终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而仅参考书面的证人证言是否能够确实的排除合理怀疑而判决死刑?而死刑究竟应当适用于何种案件中才适当?第十三章 刑罚裁量制度【案例12-1】日,汪卫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日被减刑后提前释放;日,其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再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汪卫某在服刑期间,趁会见亲属的机会从外界带入手机。日前后其利用手机和接见的机会与外界联系买主,组织、指挥被告人赵永某、张爱某先后四次贩卖毒品,其中张爱某在第一次贩卖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试运用累犯、数罪并罚制度分析本案,并思考本案若成立累犯,其从重处罚的原则是仅针对被告人所犯贩卖毒品罪这一新罪,还是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再从重处罚?【案例13-2】日晚,被告人赵新在其位于上海的某暂住处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唐玉亮发生争执并扭打。被告人赵新用菜刀砍击唐玉亮背部、腰部各一刀,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其后,被告人赵新在得知被害人唐玉亮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与他人一起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并一直陪护在医院内,直至次日被害人家属因恐无法得到赔偿而再次报警后,被告人赵新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对于被告人赵新是否构成自首产生以下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认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本案的两次报警人都不是被告人赵新,且其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报警的任何言行,缺乏自动投案这一法定要件。赵新在明知被害人已经报警情况下,仍积极护送被害人至医院救治并予以陪护,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刑属于酌定的从轻情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因为虽然从形式上看不是被告人赵新自己报警,但在明知被害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前往医院且一直未离去,具备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下的意愿,符合自首制度设置的立法本意。试运用刑法理论阐述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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