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和退伍的区别退伍军人第一参保地为复员和退伍的区别退伍军人初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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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退伍军人补助最新政策
  2014退伍军人补助最新政策
  退伍军人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年满60岁退伍军人补贴问题
  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曾有一个&三老人员&补助的政策,&三老人员&是指老模范、老干部、老党员,今年把老军人也纳入了补助范围,由&三老人员&变为&四老人员&,其中老军人的补助条件是:
  1、年满60周岁的;2、没有享受退休工资的;
  3、没有享受国营农牧场养老统筹的;
  4、没有享受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
  5、农村籍军人并且现在仍在农村生活的。凡是满足以上条件,通过逐级上报审批,每月可享受210元的补助。民政局统计这个就是为&四老人员&资格审核服务的。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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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部署,清镇市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注重加强复员退伍军人技能培训和就业扶持,促进复员退伍军人顺利就业创业。&&&&&& 一是加强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领导。要求各乡镇人社中心和社区社会事务部高度重视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帮扶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将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督查到位。市就业局将加大对各乡(镇、社区)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工作管理。要求各乡镇人社中心和社区社会事务部要加强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服务窗口的管理,对窗口人员的业务要加强培训,严格执行统计报表、信息等资料报送工作,并加强基础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复员退伍军人办理业务有窗口受理、有人员负责,服务态度热情周到,资料收集规范,执行政策不折不扣。&&&&&& 三是强化问责。市政府将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纳入各乡(镇、社区)的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敷衍塞责导致工作进展不大、服务效果不好、复员退伍军人意见较大的,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严厉问责,对涉及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将按规定予以辞退。
(编辑:张以恒)& & & & & & & & &日本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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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1年以上 给予3500元补贴
多彩贵州网
&|&新闻热线:96677&|&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大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对复员退伍军人创办的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其中,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意见明确,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均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核实一个、保障一个、不留死角&的要求,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就业,实现全省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清零。
  为解决复员退伍军人&医疗难&问题,意见提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参战参核等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
  在复员退伍军人子女上学难问题方面,意见规定,凡在省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对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给予每人每年免除2000元学费,并享受1500元助学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
  此外,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大学、中高职的,由扶贫部门通过&雨露计划&给予助学补贴。其中,对应届考入二本及二本以上大学的,给予一次性交通及过渡期生活补贴4000元;对中高职一、二年级在校生,每人每学年补贴1500元。
本网记者 程曦
 编辑:熊莺 罗婧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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