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政府网龚店乡开发区土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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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志、杨芝与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叶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叶行初字第103号原告胡清志,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芝,女,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全德,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兰建伟,乡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立,男,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书鑫,男,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清志、杨芝不服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胡清志、杨芝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清志、杨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德,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建立、宁书鑫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审结,故本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豫法行复字第189号批复,同意延长审限9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龚店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日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二原告建在叶县龚店乡叶寨村席庄自然村南地的四间二层楼房和八间配房共计12间房屋强制拆除。原告诉称,日,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周效、杨书光带人用铲车、钩机、推土机将原告夫妇和女儿筹集30多万元建造的四间二层楼房和八间配房(砖混结构)全部推倒,室内家具、粮食、财物全部被毁坏、埋掉,致使原告夫妇无住所居住、无生活来源,现住在被告为其租来的破房子里靠被告每月给一袋面度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扒毁原告住宅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胡清志、杨芝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原告的身份;2、村民侯召的证人证言;3、刘彩民证人证言;4、王书营的证人证言;5、原村支书张付欣的证人证言;均证明在日被告将原告房屋拆除的事实;6、照片共5张,其中3张照片证明房子被拆前的外观、布局,2张照片证明房子被拆除后的情况;7、原告财物损失清单。经质证,被告对1号证据没有异议;对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证据的形式不合法,根据法律的规定证人应单独作证,四人一起作证不具有证明效力;对3、4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对5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原告是否申请过宅基地都不能否定其违法占地的事实;对6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照片能证实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对其损失不应赔偿;对7号证据有异议,该清单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是原告主观的单方主张,没有证明效力。被告辩称,原告建造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没有经过规划的基本农田,且没有任何手续,所建造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被告的拆除行为是按上级的命令和要求实施的,是受委托行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不是适格被告,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原告要求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原告所建房屋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手续,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且在拆除房屋时,已将屋内的家具、物品等财物搬出,不存在毁掉、埋掉的情况。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依法不应支持。被告于号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1、龚店乡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2、龚店乡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龚店乡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组证据证明被告身份情况。第二组证据:1、胡清志违法建设认定材料;2、叶县国土局强制执行案件清单;3、叶县国土局强制执行申请书。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违法事实以及原告的违法行为。第三组证据:1、2013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简报;2、2014年度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简报;3、平顶山市政府关于对叶县27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4、县政府办关于定期报送土地卫片执法中违法占地拆除整改情况的通知。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命令实施的,是受委托的行政行为。第五组证据:1、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乡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2、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意见;3、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4、李红民副县长日讲话;5、李红民副县长日讲话。该组证据证明拆除行为是政府委托被告强制执行的,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第六组证据:拆除录像光盘。该组证据证明拆除时的现场情况。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3、4、5组证据有异议,认为所有的材料都是被告在拆除房屋后收集的证据,且执法程序严重违法,证据涉嫌伪造。被告从未向原告送达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听证告知书,也没有见过,更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这上面的签名是被告工作人员代签的。被告称其拆除行为是受上级的委托,应有相关的委托手续,这些文件不能说明被告的行为是受委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的1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2、3、4、6、号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被被告拆除的事实予以确认;5号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7号证据部分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予以确认、对第六组证据的拆迁行为予以确认,但对其辩称屋内财物全部搬出不予确认;对第二、三、四、五组证据证实的原告违法占地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原告未经规划也没有任何手续在自己家的责任田内建造四间二层楼房和八间配房。叶县国土局于日对原告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日对原告胡清志作出叶国土资罚(2013)第17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胡清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日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根据市、县两级关于违规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对原告胡清志、杨芝在叶县龚店乡叶寨村席庄自然村南地自家责任田内违法建造的四间二层楼房和八间配房(砖混结构)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前,被告没有向原告履行催告义务。没有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也没有制作现场笔录。被告在拆除房屋前将房屋内的部分财物搬出。原告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剥夺了原告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为此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胡清志、杨芝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叶县龚店乡叶寨村集体土地建造住房,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作为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进行,但被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故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鉴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故原告因被告拆除其房屋本身的损失,不予赔偿。但被告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同时,对二原告部分合法动产没有采取适当的登记、封存和保管等措施,由此给二原告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对二原告提供的被毁损财物清单上的第1项不予确认;对清单中的其他可计算损失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不可计算的损失部分,原、被告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胡清志、杨芝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二、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小麦3400斤,玉米450斤,花生40斤、大米30斤、黄豆20斤、白菜600斤、太空被3条、新棉被2床、座钟一台、绿豆20斤、鸡蛋8斤;三、驳回原告胡清志、杨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县龚店乡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翠平审 判 员  郭丰莉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希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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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重置价格:&&&&&&&&&&&&&&&&&&&&&&&&&&&&&&&&&&&&&&&&&&&&&&&&&&&&&&&&&&&&& 单位:元/㎡ 类& 别 重置价格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备 注 结构 等级 钢
混 11772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梁柱墙承重,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八层(含八层) 以上高层。 21520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含四层) 以上七层以下 框架结构。 31452同上 三层以下框架 结构。 混
合 11390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以上(含四层)七层以下。 21264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三层以下。 砖
木 11170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二层 (含二层) 以上。 21106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设施。 单层。 全
钢 11124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 米(含8 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单层。 21017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 米)以上8 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单层。 3946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单层。 简
易 1568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电。 含其它结构。 2408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说  明 ①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 ②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全钢结构房屋按表中的标准计算,全钢结构房屋中有证夹层的重置价格按400元/㎡计算。 二、区位价格: (一)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不区分土地使用权类型)&&&&& 单位:元/㎡ 区位 类别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范&&&&&&&&&&&&&&&&&&&&&& 围 一
类 32931级:长江-中山北路-吉和路-黄山西路-九华中路-二街-花津北路-青弋江-长江 30722级:①中山北路-银湖南路-赭山公园西门-赭山公园南-九华中路-黄山西路-吉和路-中山北路②黄山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花津北路-二街-九华中路-黄山中路③长江-青弋江-水木年华小区(含)-中山南路-箱子拐-长江 28893级:①赭山西路-赭山东路-芜铜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黄山中路-九华中路-赭山公园(含)-长宁路-银湖南路-中山北路-长江南路-赭山西路②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箱子拐-中山南路-水木年华小区南-水木年华小区东-青弋江 27904级: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赭山东路-赭山西路-长江中路-中山北路-长江 二
类 26381级:①长江-天柱山路-银湖中路-天门山东路-弋江北路-皖赣铁路-芜宁铁路-赤铸山西路-长江②长江-利民西路-利民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红花山路-长江 24072级:长江-红花山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东段-芜铜铁路-文津东路-九华南路-大工山路-长江 21793级:①长江-原东方纸板厂厂区、居住区(含)-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龙山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九华北路-长江大桥入口引桥-铁路-水阳江路-武夷山路-长江北路-鞍山路-长江②长江-地方铁路-芜宣高速-弋江北路-天门山东路-银湖北路-天柱山路-长江③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北京中路-中江大道-青弋江-皖赣铁路-峨山路-漳河-大工山路-九华南路-文津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东段-弋江路-赤铸山东路 三
类 18271级:武夷山路-水阳江路-长江大桥九华北路入口引道-九华北路-万春西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地方铁路-长江中路-武夷山路 16272级:①长江-北边界-扁担河-芜宣高速-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九华北路-港湾路-凤鸣湖南路-龙山路-规划道路-长江北路-原东方纸板厂北-长江②长江-鞍山路-长江北路-地方铁路-长江③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中江大道-漳河-峨山路-芜铜铁路-青弋江-中江大道-北京中路-海晏路-神山路④清水街道建成区 12993级:北边界-芜马高速-扁担河-北边界 四
类 970①北边界-东边界-青弋江-荆山街道南-沿江高速-芜南路-规划道路-漳河-中江大道-西边界-长江-漳河-中江大道-青弋江-沿江高速-北边界(扣除清水街道建成区)②峨桥镇建成区③裕溪口区域④高安区域 五 类 646 荆山街道南-东边界-漳河-规划道路-水系-西边界-中江大道-漳河-规划道路-芜南路-沿江高速-荆山街道南(扣除峨桥镇建成区) 六类397 剩余区域(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1.沿街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
单位:元/㎡序 号路& 名区位价格(建筑面积)起止点1中山路(步行街)22426二街至北京西路2中和路14783黄山路至沿河路3二街10667民生路至中和路4陡门巷8750二街至沿河路5长街8750陡门巷至新安街6新安街8750二街至沿河路7女人街8750新安街至花津北路8凤凰美食街8513中山北路至银湖南路9九华中路7023芜宁路立交桥至中江桥10新芜路7022长江中路至中和路11银湖中路6693赭山中路至天门山路12北京西路6551黄山中路至长江中路13沿河路6545新安街至临江桥14长江中路、吉和路6533临江桥至中山北路15上二街6347民生路至九华山中路16赭山中路6286银湖路至文化路17青山街6258北京西路至新芜路18东郊路6254北京路至原营盘山路19赤铸山西路5990长江中路至银湖中路20花津北路5981二街至沿河路21文化路5978两站广场至北京路22银湖南路5969新市口转盘至工农路23冰冻街5964北京西路至长江中路24九华南路5962中江桥至马仁山路25黄山西路5960长江中路至九华中路26赭山西路5923银湖路至弋矶山医院27长江中路5794赭山西路至中山北路28新时代商业街5729长江南路至九华南路29银湖南路5728工农路至赭山西路30中山北路5670北京西路至吉和路31工农路5416银湖南路至赭山西路32环城北路5252九华中路至芜铜铁路33黄山中路5182九华中路至康复路34黄山东路4760黄山中路至弋江中路35中山南路4758中山桥至利民西路36环城东路4585环城北路至环城南路37利民西路4585长江南路至芜铜铁路38康复路4525芜铜铁路至砻坊路39花津中路4467浮山路至利民西路40银湖北路4400天门山西路至长江大桥铁路引桥41天门山西路4385银湖中路至春江花园42天门山东路4251银湖中路至九华中路43砻坊路3917环城东路至弋江中路44长江中路3910赭山西路至天门山西路45环城南路3882环城东路至九华中路46九华南路3590马仁山路至马饮转盘47弋江北路3575赭山东路至天门山东路48赭山东路、北京中路3500芜铜铁路至鸠江北路49九华中路3450芜宁路立交桥至天门山东路50南塘湖路3401利民路至乌霞山路51花津南路3256利民路至峨山路52利民中路3039芜铜铁路至弋江南路53长江北路(原褐山路)2858沿江路至四褐山转盘54长江北路2750天门山西路至武夷山路55齐落山路2471长江北路至九华北路56万春大道2411北京东路至黄山东路57芜南公路2352马饮转盘至海螺集团2、区域内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单位:元/㎡区位类别区位价格(建筑面积)范&&&&&&&&&&&&&&&&&&&&&&&&& 围一类5083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二类4112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扣除一类地区)三类3181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扣除一、二类地区)四类2842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五类2216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③火龙岗镇建成区④三山区建成区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六类1363①规划道路—芜宁铁路—规划道路—扁担河—沿江高速—水系—龙窝湖堤埂—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类地区)②清水、万春街道近期规划区③三山区近期规划区④峨桥镇建成区七类809①北边界—沿江高速—万春东路—欧阳湖路—规划道路—清水河—东边界—漳河—三山区远期规划区—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②峨桥镇规划区八类720①清水街道东北边界—南边界②长江—规划道路—浮山—水系—道路—东边界—漳河九类427剩余区域(三)办公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单位:元㎡区位类别(一)区位价格(建筑面积)(二)区位价格(建筑面积)范&&&&&&&&&&&&&&&&&&&&&&&&& 围一类2396 2033 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二类1970 1587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扣除一类地区)三类1550 1240 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扣除一、二类地区)四类1111 875 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五类644 561 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③火龙岗镇建成区④三山区建成区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⑥其它地区(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单位:元㎡区位类别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范&&&&&&&&&&&&&& 围工业控制区182长江大桥—弋江北路—北京中路—鸠江北路—黄山东路—皖赣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峨山路—漳河—长江一类182北边界—芜宁铁路—长江大桥—长江二类164东北边界—扁担河—北京东路—清水河—南边界—荆山南—沿江高速—漳河(扣除工业控制区和一类地区)三类155①&&&& 北边界—东边界—清水河—北京东路—扁担河—北边界② 裕溪口区域③ 东南边界—漳河四类109三山区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五类91①三山区其它区域②高安区域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用&&& 途范&&&&&&&&&&& 围商 业(一)零售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糖业、烟酒、土产、日杂、服装、布料、鞋业、文体、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等房屋。(二)专业商贸市场,经营餐饮、宾馆、洗浴休闲中心、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上)、文化娱乐等房屋。(三)金融、邮政、电信、移动等营业网点(不含办公),小型旅社、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下),加油加气站等房屋。(四)民办私有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诊所,菜市场等房屋。办公(一)经营性办公楼、写字楼、商务楼等。(二)会议及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含行政事业、科教、文体、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车站、码头、港口、金融、邮政通信等)等房屋。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于生产、加工及区域内配套的生产办公、仓储,专用停车场等房屋。 四、成新系数:(一)住宅房建筑年代86年以前86年至95年96年至2005年2006年以后成新系数0.800.80—0.890.90—0.991.00(二)非住宅房建筑年代76年以前76年至85年86年至95年96年至2005年2006年以后成新系数0.700.70—0.790.80—0.890.90—0.991.00 五、住宅房楼层系数: 总楼 层 增 减 系 数 层 次 一层楼二层楼三层楼四层楼五层楼六层楼七层楼一层 0.08 0.04 0.020-0.01-0.01-0.01二层
0.04 0.03 0.02 0.01 0.01 0.01三层
0.02 0.02 0.05 0.05 0.05四层
0 0.03 0.05 0.05五层
-0.01 0.04 0.04六层
-0.020七层
-0.02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 层 次 修 正 系 数 类 型 一& 层二& 层三& 层商业(一)商业(二)商业(三)商业(四)商业(一)商业(二)商业(三)商业(四)商业(一)商业(二)商业(三)商业(四)沿街10.90.800.500.800.750.700.450.700.650.620.45区域内10.950.900.650.950.900.850.550.850.850.850.55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一)住宅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 楼层系数) 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二)商业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 区位价格?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三)办公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 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 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名&&&&&& 称补偿金额(单价)备&&&&&& 注通讯有线电视350元/户移装费单位光纤2000元/条家庭宽带200元/条固定电话150元/门空 调分体式300元/台移装费窗 式200元/台中央空调100元/KW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热水器太 阳 能250元/个移装费电&& 能100元/个燃、煤气100元/个室外地坪水&& 泥25元/㎡ 砖&& 石5元/㎡非住宅机动车辆停车坪25元/㎡混凝土厚<10㎝45元/㎡10㎝≤混凝土厚<20㎝100元/㎡混凝土厚≥20㎝围墙、防盗门门&& 斗30元/㎡ 砖 石 墙40元/㎡土、篱笆墙8元/㎡铁& 门30元/㎡卷帘门50元/㎡防盗网、透空围墙30元/㎡简易防盗门100元/扇品牌防盗门300元/扇有注册商标外阳台PVC门窗120元/㎡ 铝合金门窗100元/㎡木门窗50元/㎡炉
灶锅& 炉3元/kg(产气量)移装费抽油烟机100元/个单口灶60元/个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双口灶80元/个灶& 台60元/个卫生设施洗脸池30元/个 浴& 缸250元/个座便器150元/个蹲便器80元/个化粪池100元/个粪 缸100元/个其&&&&&&&& 它水池、煤池50元/个 水& 井400元/口压水井600元/口深10米以内水井1000元/口深10米以上水井消防池、浴池100元/m3 雨棚、雨罩10元/㎡屋面隔热层(自建)30元/㎡简易60元/㎡ 蔬菜大棚2元/㎡竹木大棚,拱高1.5米以上3.5元/㎡塑钢大棚,拱高1.5米以上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110元/㎡砖墙、瓦顶80元/㎡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60元/㎡泥墙、草顶坟 冢960元/冢水泥结构,一冢两棺720元/冢水泥结构,一冢一棺480元/冢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240元/冢土坟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附二、房屋装璜补偿名   称补偿金额(单价)备&& 注吊 顶墙 纸 天 棚8元/m2 纤板、灰板条、扣板12元/m2石膏板9元/m2胶合板15元/m2墙 面瓷&&&&&& 砖25元/m21、外装璜不予补偿2、不含隔墙墙体墙 布、墙 纸10元m2胶& 合& 板15元/m2喷漆、喷瓷、喷塑10元/m2壁柜式组合家具150元/m2不可移动的室内地面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120元/m2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地 板 砖、其他木地板50元/m2水&& 磨&& 石30元/m2 大&& 理&& 石80元/m2花&& 岗&& 岩70元/m2油 漆 地 面15元/m2 附三、树木补偿种类围径(cm)泡桐法梧、杉、松、柏等樟树、榆树等备& 注 一般树木10 cm以下5元/株10元/株15元/株1、围径(cm)离地面1.3米处丈量; 2、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3、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的标准核定; 4、房前屋后及集体土地上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11—20 cm8元/株20元/株25元/株21—30 cm10元/株35元/株40元/株31—40 cm20元/株50元/株60元/株41—50 cm30元/株65元/株75元/株51—60 cm40元/株80元/株100元/株61—70 cm50元/株90元/株120元/株71 cm 以上60元/株100元/株140元/株 果 树10 cm 以下50元/株11—20 cm100元/株21—30 cm250元/株31—40 cm350元/株41—50 cm450元/株51 cm 以上500元/株附四、拆迁补助一、搬迁补助费(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一次性计发。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区&&& 位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四类地区五类地区六类地区补偿金额(元/㎡?月)12.0010.007.006.005.004.00(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二)实行产权调换的: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4、每户住宅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 m?的,按人均15 m?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商业(一):每月25元/m?;商业(二):每月20元/m?;商业(三)、(四):每月15元/m?;办公:每月8元/m?;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元/m?;仓储:每月5元/m?。(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二)实行产权调换的: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四、住宅房放弃安置补助费住宅用房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00元/ m?计发补助费;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0元/ m?计发补助费。五、商业房货币补偿补助费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的20%计发补助费。六、拆迁补助发放原则(一)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原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二)公房出租的,按附六确定的原则办理。附五、房屋拆迁相关项目补偿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二、房屋架空层、地下室补偿:(一)有房地产权证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架空层、地下室的上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40%计算补偿。(二)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及其相应的出入通道(楼梯、门)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500元/m?;&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三、房屋跃层、阁楼补偿:(一)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跃层的下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补偿。(二)房地产权证注记的阁楼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60%计算;&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檐口高度1.8米以下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40%计算。(三)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上400元/m?;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300元/m?;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m?;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四、公共厕所补偿:(一)水冲式市政公厕,按每蹲位1.5万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二)单位或宿舍区独立公厕,根据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按仓储用房计算补偿。附六、承租公房补偿1998年底以前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愿购买的,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30%补偿承租人,70%补偿被拆迁人。1999年元月以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20%补偿承租人,80%补偿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放弃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出租房屋应凭房屋租赁相关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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