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户口按照城镇赔偿城镇户口统一之后赔偿金是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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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发布时间&&&
11:49:26 &&&
摘要:《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是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首条无附加条件的“同命同价”规定。
  【泰州交通事故律师提醒】:长期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就引起人们的质疑。在今年6月21日举行的《广西交安条例》立法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宋仕银称,无论是从尊重个体的生命,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同命同价&都不应该具有先期设定的附加条件。
  一条解释 同命两价
  同一车祸,两条生命赔偿相差15万元。
  2005年底,在重庆市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但不同的是,遭遇同一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肇事方只给何源父母赔偿5.07万元。
  类似的&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案件在此之前就已出现过多起,而这种&城乡有别&的判赔依据,都无一例外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发达地区 差价更大
  在深圳,赔偿金额差距可达数十万元。
  广西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种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两种不同赔偿标准,导致赔偿数额悬殊较大。单就死亡赔偿金计算,据统计,去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9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2305.2,二者分别乘以20年得到的数字为17.38万元和4.6万元,相差12.78万元。
  这种计算方式让&同命不同价&的城乡差额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更被放大。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赔偿计算标准》,从今年5月30日零时起至明年5月29日24时,驾驶员如在深圳违法驾车致城镇居民死亡,最高要赔101万元,而死者若不是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农村居民则只需赔偿18万元。
  变通而行 悄悄改变
  河南、安徽添加附加条件,谋求相对公平。
  &同命不同价&既与宪法相冲突,也有违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理念的司法解释,然而至今仍未被废止,这个显失公平的规定早已引起社会的不满和愤怒,一些地方法院开始重新审视,采取&变通&的方式,通过给&同命同价&添加附加条件来谋求相对的城乡公平,直至今年9月给城乡赔偿设定统一标准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通过审查,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推进城乡公平。
  今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指导意见,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城乡公平 难题待解
  该问题的存在,暴露的是对法律原则的背叛。
  &同命不同价&之荒谬及其对公民权利的伤害,近几年公共舆论在这方面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但也应当看到,在同一事故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只是相关司法解释缺陷和漏洞的极端反映和典型表现。它暴露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背,违反现代法治要求和我国基本法律精神。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就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但人们不要忘记由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同考不同分&、&同工不同名&等城乡居民不同国民待遇现象的消除,仍难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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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标准如何定
在城镇的死者的赔付标准如何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你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死者生前长期(至少一年以上)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就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车上摔倒后,不治身亡,一审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20余万,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却将赔偿金额跌至8万,遭此变故的唯一原因就是蔡佑兰是农业户口,李朝晖感慨地对记者说:&农村人的命就比城里人低一等吗?这是歧视农民的做法&。这一判决又激起了对城乡人&同命不同价&话题的讨论。 
  类似事例,不止此一起。例如,去年6月3日,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经交警认定,事故双方负共同责任。然而,双方在死亡赔偿金执行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标准上意见不一,如果是非农业户口,家属所获得的赔偿将比农业户口的赔偿高出10万多元。最后,交警部门确定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执行农村户口标准。再如,去年12月15日的一场车祸,让年仅14岁的重庆少女何源和另外两个同伴离开了人世,女儿的离去对其父母的打击已经够大,但等待他们的却是丧女之后的又一次沉重打击:肇事方只能赔偿8万元,原因是何源的户口在农村,而其余两个遇难女孩因都是城里人则分别赔偿其家属20多万元。 
日的《潇湘晨报》以&法院以死者是农村户口为由将赔偿金减少12万&为题,报道了一则有趣的判例。2004年10月某日,李朝晖的母亲蔡佑兰在106路车上摔倒后,不治身亡,一审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20余万,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却将赔偿金额跌至8万,遭此变故的唯一原因就是蔡佑兰是农业户口,李朝晖感慨地对记者说:&农村人的命就比城里人低一等吗?这是歧视农民的做法&。这一判决又激起了对城乡人&同命不同价&话题的讨论。 
  类似事例,不止此一起。例如,去年6月3日,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经交警认定,事故双方负共同责任。然而,双方在死亡赔偿金执行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标准上意见不一,如果是非农业户口,家属所获得的赔偿将比农业户口的赔偿高出10万多元。最后,交警部门确定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执行农村户口标准。再如,去年12月15日的一场车祸,让年仅14岁的重庆少女何源和另外两个同伴离开了人世,女儿的离去对其父母的打击已经够大,但等待他们的却是丧女之后的又一次沉重打击:肇事方只能赔偿8万元,原因是何源的户口在农村,而其余两个遇难女孩因都是城里人则分别赔偿其家属20多万元。 
  之所以出现如此按照户籍身份定命价的做法,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3年12月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的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在人身损害赔偿这类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计算上,不管是法院的判决、行政部门的裁决,还是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处理,这个解释几乎成为了最权威的参考依据。于是,造成了城里人和乡下人即便在同一侵权行为中遭遇同质损害,那么,也会因为户籍不同而使赔偿权利人可能得到差别甚巨的不同赔偿结果。然而,这个解释是否真的存在这样的城乡歧视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即便在专家学者的讨论中,我注意到也有两派观点。有学者认为这个解释没有任何不合理之处,死亡赔偿也不是&对命定价&,而是对死者劳动力价值的赔偿;也有学者认为这个解释不仅不合理,而且还有滥用法律解释权之嫌。 
  那么,这个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到底有无人格歧视的色彩呢?笔者大胆认为,其人格歧视色彩非常浓厚。按照现代立法学原理,子法立法应该不能背离母法精神,我国《立法法》也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如此,司法解释更不应例外。作为法律解释体系之一种的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之一种,其根据是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在该决议授权&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尽管没有对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和要求作出决议,但从理论上来看,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精神和基本法精神的前提下,依法并合理地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而不应视宪法于不顾,作出违宪解释,也不应脱离基本法之精神,另起炉灶。公然僭越根本法的框架,擅自挑出基本法的栅栏,无论是立法、守法、执法、司法,还是法律监督、法律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国宪法第33条的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则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0条的明确规定。可见,无论是作为母法的宪法,还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把&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现代法治原则,宪法中的&平等&折射出来的是一种宪法精神,民法中的&平等&透视出来则是一种民法精神。但是,在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却适用双重标准,对具有不同户籍性质的受害当事人给予差别待遇,这是对平等之宪法精神和平等之民法精神的典型背离。现代法律不应制造人格差序结构的专制格局,不应留恋人格等级的人治色彩。尊重人格,树立平等保护人格的理念,才是现代法治的追求。作为法律渊源组成部分的司法解释,也应该主动承担起现代法治要求的这一任务。 
  诚然,辩解者可以说区分城里人与乡下人的不同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建立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城乡户籍政策基础上,城里人与乡下人在经济地位和财产状况上有着明显的不平等,城里人的生活品位、需求以及和消费水平显然普遍高于乡下人,乡下人因为出身的&苦命&而让其在死亡赔偿上&命苦&也就理所当然。这种理解在本质上仍然是人格歧视思维在作怪,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暴露出来的歧视性条款的严重后果。也有人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各地城乡人的收入差别逐渐减小&为由,主张同命不应再不同价,笔者认为这种思维依然是一种人格歧视性思维。难道只有在城乡收入没有差别的情况下才能&同命同赔&吗?把&城乡差别缩小到一定程度&作为取消人格歧视进行&同命同赔&的条件是非常荒谬的!事实上,不仅现代法治精神要求人格平等,对城里人和乡下人进行平等保护,而且在实践中由于歧视性司法解释的存在,已经造成了一些负面效应。现在的人们,包括乡下人,其法律意识已经不同于过去&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年代了,尽管许多人还在歧视性地批判乡下人愚昧、&老土&,但至少自己的亲属在遭遇侵权导致死亡,而看到与城里人获得不同的赔偿时,总会产生一些朴素的认识:为什么会有不平等?只要乡下人有了这种意识能力,那么,歧视性条款的存在很可能就会酿造出一连串的不稳定与不和谐。根据我在信访课题研究中的调查,一些信访者就是因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执法不公、司法不公,或者说在遭遇歧视之后,才得以去上访的。何况在一个案例出来之后,现代信息传播的极其快速性和空间广泛性,也会造成相当程度的影响,这不能不给广大农民朋友带来反感、抵触甚至反抗之心理。因此,在看到有人竟然撰文为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歧视性条款辩护时,我真为那些&苦命乡下人&无缘无故的遭遇&命苦&而感到一阵又一阵的揪心之痛。 
  需要指出,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说农村户口者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非农户后者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而是用了&或者&这一选择性条款法律文本术语,但这种暧昧性的表述却给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制造了裁决尴尬,从而导致在具体操作时通常会选择区分处理。该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一般被认为是该司法解释中&就高不就低&的一个原则,但即便这样一个原则的确立,也仍然不能掩盖歧视色彩的客观存在。因为这一条款仅仅适用于那些在城镇久住或者经常性活动的乡下人,并且还设置了举证义务作为额外负担,但对于其他大量的不在乡镇有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乡下人,却仍然经受&贱命&厄运。 
  因此,乡下人与城里人在遭遇同质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时,却因为出身或者户籍差异获得不同的赔偿数额,这是连火星人都知道的典型的人格歧视。试问:乡下人因为不是城市居民而似乎理所当然的获得比城里人低档的赔偿,那么,当乡下人在购物、入学而支付价款和学费时,是否也应该享受比城里人更为优惠的法定待遇呢?最高人民法院既然能够忍心作出这样的歧视性解释,那我也同样忍心作上这样的较真质问。其实问题远不止这些,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在&赔偿权利人&上划分了等级,在赔偿标准指令上把乡下人的人格计算为城里人的四分之一,但是在&赔偿义务人&上却不再划分等级,试问:乡下人亚当在北京将城里人夏娃打死,是不是在赔偿义务上也给予&打折优惠&一下呢?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此采取了回避态度,昭示出来的歧视性标准很简单:城里人欺负了乡下人,就按乡下人标准赔,真是命苦;乡下人欺负了城里人,却要按城里人标准赔,真是苦命!可见,同是乡下人,当其被城里人欺负时,得到的仅仅是一份廉价的施舍;但当其欺负了城里人时,则必须要付出惨重的代价,有时甚至近乎倾家荡产,也未必能让在法律上&高贵&的受害城里人得到充分的救济。这就是现代法律制造的人格歧视:只考虑高档保护受害城里人,低挡保护受害乡下人;但在义务人的赔偿能力方面,却给城里人和乡下人定下了同等的负担。 
  杨立新教授在《新京报》上撰文指出死亡赔偿金应改为&余命&赔偿,而不应按照现行处理规定中最多只赔偿&20年&的标准,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求解难题之道。然而,笔者仍然担心:对于&余命&赔偿,仅仅解决了赔偿年限的问题,对赔偿数额问题同样需要一个人道的计算标准。这个标准不应是双重的多重的,即不应区分受害人的性别、户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状况、个性之强弱、生活品位、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因素而设置不同的赔偿标准。不管是公权还是私权,农民权益受到侵犯的事实情形已经够多了,从农民工的劳动权、就医权、受教育权,到农民的土地权益、财产权利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形形色色的侵权漏洞和侵权行为,前一阵子取消了农业税,但农民购买化肥的价格却又趁着农业税的免除而人为地猛涨,导致一袋化肥的实际涨价额度超过好几年的农业税!这种通过价格敲诈而增加农民负担的做法已经受到有关方面重视了,如今,在农民死亡后,其亲属却因为亡人是乡下人而仅仅获得城镇人&四分之一的人格&,&不及一半&的赔偿,这世道实在不应再继续延伸下去了。 
  &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的生命?&这是好多老百姓尤其是作为乡下人的死者家属的发出的最朴素的疑问,尽管这是一句宣泄,但也足以引起我们的为法之官府和为法之人好好琢磨琢磨了。因为就人身伤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来看,现有司法解释可以说总体上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赔偿数额上比以前大不一样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有一种东西却不能轻易改变,那就是:无论是经历多少风和雨,受害者的人格总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当初出身的&苦命&而让其&命苦&,人,就是人。记得刚过去不久的2006年央视春晚演出的小品《说事儿》中,黑土赵本山面对白云宋丹丹的&忽悠&,对着崔永元说:&小崔啊,你大妈已经不是你六年前的大妈了,但你大爷永远是你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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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农村比城市户口死亡赔偿金少赔21万(图)
日 08:32&来源:深港在线&&
【同命不同价:农村比城市户口死亡赔偿金少赔21万】5月7日,在青海打工的河南新乡小伙王超杰遇工友落水,他和另一工友不顾危险搭救,落水者得救两人却遇难。得知噩耗,悲痛欲绝的老父亲赶到青海,但令人寒心的是,半个月来,老人四处奔波,从公司到地方,竟无人出面,给死去的王超杰一个说法。经协调施工方律师才露面,却称王超杰是农村的只能赔偿19万,工友是城市户口赔40万。
  5月7日,在青海打工的河南新乡小伙王超杰遇工友落水,他和另一工友不顾危险搭救,落水者得救两人却遇难。得知噩耗,悲痛欲绝的老父亲赶到青海,但令人寒心的是,半个月来,老人四处奔波,从公司到地方,竟无人出面,给死去的王超杰一个说法。经协调施工方律师才露面,却称王超杰是农村的只能赔偿19万,工友是城市户口赔40万。
  为救落水工友 河南小伙不幸遇难
  王超杰家住新乡卫辉市六庄店村,是一名电焊工,今年3月份,为了给刚刚学会走路的女儿挣个好前程,他背井离乡,来到人生地不熟的青海格尔木市,在冯氏彩钢有限公司承建的一处水电站工地打工。
  5月7日,王超杰和另外4名工友被公司派去清理河堤,下午3点,一名东北工友不小心掉进了河里,另一名东北工友下河救人,不料水流湍急,俩人都被水冲走。
  异乡救人牺牲半个月无人问津 令人心寒
  然而,比丧子之痛更让人心凉的是,老父亲在格尔木奔波了半个月,却一直找不到负责此事的人,青海冯氏彩钢有限公司的包工头于长猛根本不照面。
  律师称,王超杰和另外一位救人牺牲的工友,身份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那名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根据农民收入来核算,只能赔偿19万多。记者咨询了律师黄琨,黄琨认为,以城乡户口来区分赔偿标准是不合理的。
  人民日报评论:户口岂能为生命定价?
  死亡的沉重一样,生命的价值一样,见义勇为的行动也一样,为何在赔偿标准上却相差一倍多呢?一句&你儿子是农村的&,再次刺痛了公众的神经:难道农村人的命和城里人的命比就&不值钱&?当这一切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显得极不慎重。
  可以说,人人生来平等,生命无分贵贱早已成为社会共识。这次悲剧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同命不同价&这一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奇葩存在,是到了该终结的时候了。因为这不仅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死亡赔偿体现生命价值上的平等,就必须让赔偿标准与人的&收入差别&或城乡户籍相剥离。况且,我国户籍制度的放开已是大势所趋,&城乡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这个时候还坚持&同命不同价&,显得十分不合时宜。
  同时,也要鼓励一些地方、机构顺应民意,先行先试,勇于突破旧规。不管阻碍有多强大,民众的合法权利也不容漠视。
  当然,将人人平等这种自然层面上的平等与制度层面的平等相匹配,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但不解决户口背后的待遇不平等问题,不破除户口为生命定价的&同命不同价&难题,改革便会成为一句空话。
  同命不同价解析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详解了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同命不同价&指生命不能和钱财来衡比。
  近年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 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例如2006年, 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 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 2003年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 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在中国目前的 侵权类案件中, 工伤事故、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目前,中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阵&。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同样是生命,但获得的赔偿额相差甚远,确实很不公平,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在追求& 同命同价&的过程中却产生了另一种极端&&&不论在 矿难中,还是在工程事故或者交通肇事中,所有生命一律赔偿20万。这样一视同仁、不分你我的赔偿标准是否就是我们所崇尚的&公平&呢?中国的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相同的金额在农村可能颇为富足,可在城市却只能解燃眉之急。这便是绝对公平所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每个人的生命固然是平等且无价的,但既然民事赔偿的是经济损失,不同人的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却各有不同。在判定民事赔偿时,不能不兼顾这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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