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由浙江省妇联对中国妇女中国女性社会地位位放假前回去近两年常暴力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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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妇联调查数据显示 两成女性遭家庭暴力
  浙江日报杭州12月27日讯 昨天,省妇联公布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浙江省的主要数据。调查显示,近年来,我省的女性工作生活状况良好,特别是在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和社会保障方面,都比10年前迈出很大一步,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家庭暴力问题多多
  案例:在宁波做服装生意的周艳(化名)终于提出离婚申请,她将自己腿上和手上的伤口拍成照片作为证据。&我实在忍受不了。&在庭审现场,她放声痛哭。结婚后,她发现丈夫一喝醉就打自己,现在更是变本加厉,清醒的时候也会挥上几拳。
  周艳的遭遇并非个例。调查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有20.1%的女性曾遭受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
  来自省法制办的信息:近两年半来,家庭暴力信访件占全省妇联系统全部信访量的14.5%,且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及老人。据统计,我省公安部门每年接处家庭暴力案件报警两万件左右,近3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为1784件,其中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4%。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省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工作家务负荷沉重
  案例:黑眼圈、大眼袋、糙皮肤,30岁出头的赵晓红(化名)觉得自己已和中年妇女没有两样。上班、做饭、洗衣、帮孩子辅导功课,她感觉每天都在超负荷运作。&我老公回家后就不干事了,同样要上班,我不知道为什么大多数家务活都要我来做。&
  调查发现,在平常一天的工作日里,女性的总劳动时间为608分钟,男性为565分钟;干得多,休息少。在平常一天的休息日里,女性的休闲时间为206分钟,男性为286分钟。
  &除了和男性一样在职场打拼,大多数女性还要承担家务。&参与此次数据分析的浙江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周丽苹解释。
  调查显示,76.5%的已婚女性认为,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被访者中,有3岁及以下孩子的,白天基本由家庭照顾,其中母亲作为主要照顾者的占54.9%。
  女性很努力地扮演好职场的角色和家庭中的角色,其中8成女性认为女人的能力不比男人差,但还是有9.3%的女性,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有6.3%的女性,在工作、劳动、学习中,遭遇过性骚扰。
  在外打工困难不少
  案例:临近年关,和丈夫一起在杭州某建筑工地工作的倪玲玲开始失眠,&听说工程款讨不回来,老板会不会扣我们工资啊?&&给孩子买多大的衣服好呢?&&&每晚,她就开始忧愁眼前的现实问题。
  目前,我省一些偏远山区和农村女性流入城市的越来越多。调查显示,目前外出流动的女性中,97.2%从事有收入的工作,但仅有55.3%对在外期间工作生活感到满意。流动女性在外打工期间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被人看不起&和&工资被拖欠或克扣&。
  留守在农村的女性日子也不好过,她们因长期与丈夫分离,在工作生活中同样面临着各种问题。调查显示,农村留守女性中,86.1%的人担心&配偶在外的安全&,55.9%的人担心&老人生病没人帮忙&,46.5%的人担心&家里有事没人商量&。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张丽 通讯员 陈晔
&&相关稿件遭遇家庭暴力可向法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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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明确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家庭暴力,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意见稿的出台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今年3月,广东省妇联发布2013年信访分析报告,家庭暴力投诉持续增长,家庭暴力的形式也由传统夫妻间暴力发展到亲生父母及伴侣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11月24日,全国妇联发布的《中国性别暴力和男性气质研究》显示,年龄在18-49岁、曾有过伴侣的女性中,39%称曾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38%的女性称遭受过精神暴力。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家暴相关数据呈上升趋势,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比城镇妇女更严重。现状◥> 有伴侣女性 近四成遭家暴  11月24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11月25日)前夕,全国妇联、联合国驻华系统联合主办了反家庭暴力座谈会。座谈会提到,我国有伴侣的女性近四成遭家暴,75%的男性受访者自述在童年时遭受过身体、情感或性暴力等至少一种形式的创伤。仅7%受害人报警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曾联合组织开展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调查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如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性生活、经济控制等)的女性占24.7%,而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比城镇妇女更严重。  近年来,家暴相关数据呈上升趋势。11月24日发布的《中国性别暴力和男性气质研究》显示,年龄在18-49岁、曾有过伴侣的女性中,39%称曾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38%的女性称遭受过精神暴力。在遭受伴侣身体暴力的女性中,40%曾受伤。研究显示,遭受过家暴的女性更容易出现较差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出现流产、堕胎、抑郁症以及考虑或试图自杀等,这一比例是没有遭受亲密伴侣暴力的女性的2-3倍。  但遭受家暴的女性经常不告诉任何人,在试图寻求帮助的女性中,只有35%告诉过家庭成员,但仅有25%得到家庭的全力支持。受家暴女性也较少从正式服务中寻求支持,仅7%的人在遭遇家暴后报警。虐童者往往是父母  研究显示,75%的男性受访者自述在童年时遭受过身体、情感或性暴力等至少一种形式的创伤,超过三分之一的男性受访者称对生活满意度较低。同时,有酗酒问题的男性实施家暴的几率是无酗酒问题男性的近2.5倍。童年时遭受情感或性侵害的男性,更易对伴侣实施家暴。遭受过身体、性和情感侵害等童年创伤的女性,明显更易于遭受来自伴侣的暴力。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家庭中虐童的实际状况比较严重,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近一年来遭受过来自父母的体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年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案件统计分析后发现,697例案件中有84.79%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的占74.75%,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10.04%。  除父母施暴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家庭成员施暴的案件占12.05%。这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多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由亲属抚养的留守儿童。调研还发现,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在576名受家暴未成年人中占82.64%。  此外,我国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生率(“虐老率”)为13.3%,过去一年内,老年妇女的受虐率高于男性,农村老人的受虐率高于城市。粤家暴投诉连年增长  广东的情况一样不乐观。今年3月6日,广东省妇联发布了2013年信访分析报告。2013年省妇联共受理信访投诉37193件次,较前年略有增加。婚姻家庭权益类问题仍占大头,共计22986件次,占信访总量的61.8%。自2010年以来,家庭暴力投诉持续增长,件,占婚姻家庭权益问题的15.4%;件,占16.1%;件,达到18.2%;件,占18.2%。近年来家庭暴力的形式,也由传统夫妻间暴力发展到亲生父母及伴侣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  今年上半年,深圳市妇联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合作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被访者中只有44.5%的家庭没有出现过家庭暴力。  深圳的调查显示,施暴者年龄大概在28岁-50岁之间,85.8%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丈夫对妻子施暴的比例是93.9%。  另外,调查显示,近6%的老人之间存在嘲讽、侮辱、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4%-5%的家庭存在子女及其他成员对老年人施暴。还有近两成被访者及其配偶对孩子有过家庭暴力。  此外,4%-10%的配偶之间存在不同形式的性暴力,其中以“不理会对方戴安全套的要求”以及以“非武力方式强制与对方做爱”这两种形式为主。恋爱同居的暴力不属家暴案例  揭阳市妇联曾接到廖某福的求助电话。廖某福反映,她的姐姐廖某花被同居男友廖某明用刀砍伤。廖某花是江西省赣州人,离婚后带着与前夫的两个女儿与廖某明同居,两人还育有一子,已经两岁多。同居3年多来,廖某明一直对廖某花实施暴力。今年3月,廖某花提出分手,廖某明用菜刀将廖某花和其两个女儿砍伤。法规  意见稿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指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这并不是“网开一面”,相反,这些行为只是不算“家务事”,但处罚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反而会更加严厉。施暴者不得动用共有不动产案例  家住东莞黄江镇的阿李和丈夫阿平结婚十多年,辱骂和被殴打一直伴随着阿李。  上周,因为孩子被同学欺负,阿李让阿平去找那个孩子的家长沟通,但阿平拒绝了。阿李责怪阿平“家里的人你都不管”,于是,一顿狂风暴雨的殴打就来了。“从凳子上打到地上,我躺在地上,他连扶都不扶。”几天后,也就是上周五,殴打再次来临,仅因为阿李让孩子请假在家一天。这一次殴打将阿李送进了医院,“嘴被打得往外喷血,浑身青紫,头晕得厉害”。  除了殴打妻子,两个孩子也没有逃过阿平的毒手。阿平16岁的女儿曾被他暴打至晕厥,原因只不过是女儿不回答他的问话。阿李说,两个孩子见惯了爸爸的暴力,她的女儿曾对她说过,“我们总有一个人要被爸爸打,不是我就是你,要不就是弟弟。”  阿李决心跟丈夫离婚。但目前让她发愁的是,怎么付给医院医药费,因为阿李作为一个家庭妇女,经济来源全靠丈夫。实际上,阿李除了忍受来自丈夫的身体暴力,还遭到经济上的控制。法规  意见稿指出,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律学研究所教授刘莘说,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说,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妇女保健部主任吴久玲说,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负担,因此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任何组织和公民 均可报案案例  11月25日上午,一对母子在学校老师和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家暴防护中心。孩子读小学,被父亲打得很厉害,导致孩子本身的性格也很暴躁,一听到父亲就情绪失控。防护中心工作人员张姐留意到,小孩的爷爷脾气也很暴躁。  据张姐讲述,最近他们接到一个案子,爸爸和11岁儿子的关系并不好,由于觉得孩子调皮不爱学习,爸爸时不时对儿子动手,这导致孩子经常离家出走,一走就好多天。“我们和民警、孩子的父亲开了协调会,跟他的父亲沟通,还请心理医生为孩子做辅导。孩子说他一年级时,父亲还曾因为他不听话,将他的头摁进马桶里。这件事连他的母亲都不知道。孩子一提到爸爸,整个人都很恐慌。”法规  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解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表示,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指出,监护人向被监护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南方农村报综合新华社、《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东莞日报》《京华时报》《新民晚报》《三秦都市报》《姑苏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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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家庭暴力与中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
【英文标题】 FAMILY VIOLENCE AND THE LECAL CUARANTEE AND CONSUMMATION OF OUR WOMEN’S HUMAN RIGHT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5【页码】 1
本文从当前世界范围内的婚姻家庭中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入手,对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方式、产生的原因、具体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较为系统地研究和分析,论证了探索并谋求解决这一现象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并对当前各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中的各种观点进行了分析,对家庭暴力概念进行了界定。进而重点探讨了本文主旨所在,即如何消除家庭暴力、完善妇女人权的法律思路,提出了一些大胆的设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改革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设想。a.建议拓宽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主要增加夫妻间应尊重彼此的性权利和性尊严;b.修改我国的离婚制度。从避免离婚法定标准弹性的弊端入手,提出了具体的意见;c.建议增加离婚诉讼中对妇女保护的条款。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做法。
2、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对家庭暴力施虐者的惩罚条款。
3、提出完善我国妇女法的构想。包括a.建议细化离婚住房权的法律条款;b.建议设立支持妇女法实施的权威性的专门机构;e.建立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并行的保障机制;d.支持非政府组织发展,推进妇女人权立法走向完善等。
【英文摘要】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problem of family violence existing nowadays in the present world and gives a systematic study and analysis on the definition of family violence,its existing pattern,the cause of its ermergence.the tedency of its development and the different views of all circles on the problem.It also discusses th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law of bow to resolve this phenomen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bolt assumptions on the removing of family violence and the consummation of women’s human rights.These are the assumptions:1.Reform of our present marriage law;a)Recommendation of developing the category of the personal relations between man and wife.Sex right and dignity should be respected;b)Revising of our divorce system,starting with avoidance of elasticity of divorce legalstandard;c)Recommendation of additions of protection to women in the divorce lawsuit.2.Recommendation of additional provision in criminal law to punish the perpetrator in family violence.3.Proposal of the conception of perfacting our women law a)Legal details of divorce housing right should be worked out;b)Proposal of establishing a special organization to support the dispensation of women law;c)Setting up an organization ensuring that organs of state power run parallel with judicial organs;d)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to carry forward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women’s human right.
【全文】【】 &&&&
  在组成我们这个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家庭中,存在一种普遍而又古老且为人们熟视无睹的现象,即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之所以堪称古老,是因为它与父权制家庭同步产生。在众多的辞典及百科全书中,父权一词往往被阐释为“父亲的统治权力”,这一点恰好佐证了父权与家庭自身的关联。从词源学的角度分析,“父亲”一词在日耳曼语中指的是家庭的首脑,是家庭的生产者和抚养者;而“家庭”一词源于拉丁语,原义是奴仆、奴隶、佣人。[1]由此可见,在父权制的家庭中排列着落差较大的等级。这种等级是家庭暴力萌生的深层社会根源。在历史的发展中,父权制家庭已逐渐解体。但由于父权制的家庭观念仍根深蒂固,主导着某些家庭,加之男女在生理上的先天差异,使女性在家庭中常常成为施暴的对象。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市场经济机制的启动不仅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异,也使旧有的家庭模式与格局受到冲击。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导致了性别职业分化与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显著增大。与男性相比,妇女在整个工业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女性在竞争中的不利态势,会趋使妇女的社会及家庭地位陷入低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大批女职工被列为编余人员,一些妇女开始回归家庭,把家庭与婚姻生活作为自己的寄托和支柱,在经济上重新依附于男人。这一势头无疑为家庭暴力的爆发埋下伏笔。在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上,家庭暴力作为非政府组织论坛的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在主张男女平等、维护妇女人权的今天,认真探讨并谋求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文试图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切入,探索妇女人权的保障与完善,以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使我国妇女人权的立法尽快步入科学与法制的双轨道。
  一、探究家庭暴力现象的法律意义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夜晚和私人空间中,因而被称为悄悄的犯罪。在西方国家,强调家庭隐私权不可侵犯,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别人即便听到,也会置若罔闻,其结果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曼谷的调查者发现几乎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在秘鲁,警察局70%的报案记录是丈夫毒打妻子;在台湾20%至30%的上层家庭有暴力行为。“据美国有关部门统计,美国家庭暴力造成妇女死亡的人数,已超过因交通事故、强奸和抢劫而受害的妇女人数的总和。”[2]调查还进一步显示“美国近1/3的家庭有暴力虐待,1/3以上的已婚妇女遭到丈夫的暴力威胁。”[3]“调查透露,在美国的家庭中,有近一半的丈夫认为管教妻子是男人的权力,是极正常的事,无可非议。”[4]据美国犯罪与暴力委员会的统计表明,有1/4的丈夫认为打妻子的耳光并不是什么错事。为此,美国研究暴力问题的先驱M?A?斯特劳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今天,在欧美大陆,存在着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的证书,且不要以为这是危言耸听。”[5]
  在中国,传统的掩饰家庭暴力的观念受到了冲击,那种室内的行为冲突被界定于“私生活”范畴的作法已有所突破。联合国消除岐视妇女一切形式公约委员会援请各成员国报请其本国为受虐妇女提供支持性服务的情况,并就各种形式暴力的发生率及受害妇女的情况制作统计材料。“1992年上海各级妇保机构受理投诉的家庭暴力事件3899例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占61.5%,其中以造成轻微伤的最多,占42.2%,轻伤的占20.9%,重伤的占1.4%。”[6]君俐曾对我国某沿海城区离婚诉讼夫妇中的暴力现象进行抽样调查,“在调查对象中80%的发生过一次以上暴力行为,40.9%存在着较严重或严重的暴力行为。”[7]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已引起法学界的关注。1994年中国女法官协会在上海举办“消除对妇女暴力的研讨会”。惩治与消除家庭暴力已成为保障妇女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社会逐渐走向法制化的今天,有必要通过研究和解决家庭中的暴力问题,进一步保障妇女的人权。笔者认为,要完善妇女人权,须打破性别岐视结构,使妇女在家庭中真正享有平等权、尊严权、独立人格权。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只有与社会地位协调一致,才会使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障更趋于现实,亦将使妇女的人权真正在法律上得以定位。
  二、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对家庭暴力法律概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的标准,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常见的手段有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和性虐待等;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于殴打一方;[8]第三种观念则认为所谓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9]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然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异,但其内涵基本一致。但因上述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多是望文生义,集中在对人身权的强暴行为上。所以,笔者认为上述定义不够精确。因为它们未能科学地揭示其完整的内涵。本文以为第一个定义相对而言较为确切。若将精神虐待涵括进去就更为完善。综合一些国家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所谓家庭暴力是指施虐者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折磨、伤害或凌辱与压迫等强暴行为,从而使受虐者屈从于施虐者。本文之所以如此定义,是因为性别岐视对妇女身体上造成损伤较明显,而精神上的损伤却较少充分的记录。应引起注意的是,对妇女人身的损伤常伴随对妇女精神的摧残。盖勒斯曾通过许多数据材料进行分析得出下列结论:“到警察局报案的家庭暴力事件属于严重的已经危害妇女生命的事件,这类家庭暴力事件属于最具危害性。其它类型的家庭暴力行为虽不是这种可怕的一次性危害,可天长日久同样起到摧残妇女身心的破坏作用,特别是那些经常发生比例最高、而又不被外人了解的‘小型家庭暴力”[10]。由于施虐者的行为使受害人在精神和心理上均受到困扰,例如:辱骂、禁锢、禁止睡觉、恐吓等,因此,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必须突破传统观念的窠臼。只有将对受虐者人格、尊严的摧残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才能科学、准确地注释出家庭暴力丰富的涵义。
  三、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
  从家庭暴力的视角辐射妇女的人权领域,在我国尚属萌芽阶段,国外对此间题的研究,目前有两种观点,即家庭暴力观和女性主义暴力观。家庭暴力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是Straus cells和Steinnletz以美国的国家精神健康研究作为基地,他们的调查显示丈夫和妻子对对方、孩子或兄弟姐妹采取了大约相同量的暴力行为。因此,他们把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看作是在丈夫和妻子之间平行发生的并称这种暴力为“配偶虐待”。而女性主义者则把研究两性关系和暴力行为结合起来,把两性之间的不对等作为研究家庭暴力的关键。她们称这种暴力为“虐待妻子”,更准确地说是“亲近的男伴虐待妻子”。“据苏格兰警察局1982年的统计资料表明,94%的妇女是受攻击者,3%是攻击者”[11]这一调查结果从一定程度上显示,暴力是男性用来控制女性的一种手段和形式。女性主义者还指出straus、celles和steinmetz研究方法的漏洞,即只统计暴力发生的次数,忽略暴力发生的场合和次序,忘记了妻子的暴力行为多发生于自我防卫的情况下。1992年联合国监督委员会承认对妇女的暴力是一种性别歧视。笔者认为,只有将研究家庭暴力的触角伸向其根源与特点,才能对症下药,找出消除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形形色色:1、人际占有观念和夫权观念;2、生活的封闭性;3、受虐者对婚姻暴力的掩饰态度;4、社会对婚姻暴力的漠视态度;5、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的影响。[12]我们不能否认传统婚姻是以人际占有关系为基础和根本特征的婚姻,它包含一方对另一方的占有或双方的互相占有,意味着一方或双方人格的部分丧失,形成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或者双方互相沦为附属物。受传统家庭观念的左右,一些人仍把封闭的家庭生活作为保持家庭稳定的条件,致使婚姻高稳定,低质量。一些社会学者在研究中发现,绝大多数婚姻暴力的受害者不仅没有对虐待行为进行有力的抵制,反而对自己所受的创伤采取一种掩盖和淡化的态度。由于社会上流传着“打是亲、骂是爱”、“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对家庭中的暴力行为麻木不仁、漠然处之,使家庭暴力无法得到社会的有效干预和法律规制。有的学者用跨文化的研究方法,发现社会的暴力度越高,家庭的暴力现象亦就愈严重。盖勒斯分析说:“这种具有破坏和伤害力的暴力方式,最终导致家庭本身的分裂和在社会上的孤立。反之,这种社会性质的孤立往往又是重新诱发家庭暴力发生的又一根本原因。”[13]国外有的调查表明,暴力行为的爆发通常与丈夫在家肆意酗酒有着因果关系。据盖勒斯调查,在44户有家庭暴力问题的家庭中,有21户家庭暴力事件的直接促成原因是酗酒,即家庭暴力的发生与酗酒有直接的内在联系,比例为48%。在造成死亡的严重暴力事件中,酗酒仍是重要的触发契机。吉伦的调查报告说明,30%以上的家庭谋杀案的犯罪者,在犯罪时仍处于醉酒状态或者至少在这以前喝过酒。古特马赫尔的研究结论也证实了这种观点,几乎一半以上的谋杀犯罪者在犯案前一刻,还在“正常”喝酒。同样,在平时一般虐待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中,酗酒仍是主要祸害。[14]酒后施虐是否划归家庭暴力的范畴。有的学者认为喝酒是一种正常消费及享受,酒后形成的暴力行为仅是一般的酒后失态行为,不能归属到家庭暴力的范围。我们持相反的观点。酗酒犯罪是不能开脱法律责任的。酗酒会引起社会公害,尤其家庭暴力行为方式危及到妇女,自然就会成为社会问题。否则,家庭暴力就会被社会容忍和宽容。国外许多研究显示,夫妻性生活亦是家庭暴力的导火索。关于夫妻性生活与公开使用暴力手段之间是否存在内在关联的问题,至今仍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一些精神病学家以各种推论雄辩道:这只是一种性反常现象。女性主义者则把该问题限于婚内强奸。德尔?马丁认为“在性与暴力之间不仅有直接联系,而且有一种交错的关联,性生活中出现的的嫉妒及由此产生的进攻行为,是与丈夫和妻子之间固定不变的性差别作用以及由于性别造成的各异的社会化经验分不开的。这种现象应看作是属于占有关系问题的。”[15]在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家庭系统中,对属于该系统中的妻子提出了绝对忠诚的要求。而对男性却无相应的尺度。如果妻子有不忠之迹象,对男性而言意味着男性主导权力的减弱,家庭暴力在所难免。德尔?马丁更具体地将屋内暴力与性的联系看成是在由男性控制的社会中,人类本性某个有关组成部分的局限性与加强性造成的结果。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多种因素复合起作用的。尤其在中国,潜在的夫权观念引发家庭暴力是显而易见的。在男女两性的平等意识已内化为人们自觉行为的今天,某些人潜意识深处仍沉淀着夫权文化。因此,凡是以丈夫作为权威家长的家庭,无论处于哪个层面更易触发暴力行为。当然,女性的某些劣根性亦是暴力行为发生的诱因。例如:一些女性逆来顺受,把暴力行为视为理应承担的义务;在家庭冲突中,男女行为特征具有相当的差异性,女性往往心胸狭窄,容易充分发挥其语言优势絮叨不休。并对丈夫奚落呵斥来缓解内心冲突。更有甚者,一些女性靠回娘家、自杀、性惩罚等予以泄愤和示威。男性渲泄不良情绪的渠道不如女性通畅,除用疏离:缄默等方式与女性对峙外,就只有挥拳动戈来发泄愤怒。同时,我们认为法制上存有瑕疵亦是家庭暴力滋生的重要原因。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目前在社会转型期,妇女的就业率开始受到冲击。据有关部门调查,被编余的人员70%―,80%为女性。这些性别不平等的现实,使许多女性在职业生活和事业上缺乏进取,随波逐流。女性在社会上失败后,更倾向回到家庭寻求寄托,寻找自己的价值。在妇女的就业背景中,女性在家中得到独立自主的愿望和要求越来越强烈。但同时,由于男女平等的呼声不断震撼男性,他们开始对家中妻子所拥有的潜在力量感到担忧。在许多方面,男性占显著优势的征兆越来越模糊。笔者以为,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家庭暴力呈现出下列特征:
  1、家庭暴力事件有日趋增长的趋势。
  据××市妇联信访统计,近年来在该市各区、县发生虐待、迫害妇女的事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990年该市接待来信来访1581人次,其中殴打、折磨、伤害妇女等事例占29%,到1991年和1992年这类事例则上升到33%。更令人担忧的是1993年1月至2月,反映丈夫殴打妻子致伤的就有30多起。蒋小华通过对上海市长宁区1992年至1993年信访接待中涉及的家庭暴力事件分析,因家庭暴力事件的来信来访人次,占全部信访数的首位。[16]
  2、家庭暴力程度趋向严重化。
  据××市××区人民检察院统计,1993年1月至3月受理批捕起诉家庭内故意伤害案占全部伤害案的50%。
  3、发生暴力的夫妻年龄段有所上升。
  蒋小华认为:“30岁至40岁年龄段发生家庭暴力的占总数的近六成。”[17]这一特点打破了度过了“多事之秋”的婚姻不再存有暴力的幻想。说明在稳定性的家庭中仍潜伏着家庭暴力的危机。
  4、隐蔽性强。
  人际关系的日趋淡化,人们对个体隐私权愈尊重,室内的暴力行为亦就会愈隐蔽。
  5、文化层次较低的家庭,暴力现象具有较高的频繁性。
  文化层次较高的家庭,其文明程度越高,暴力行为相对较少。相反,文化层次较低的家庭,易采用粗暴、愚昧的方式解决家庭冲突。
  6、家庭暴力较少被主动反映到司法机关。
  由于施虐者与受害者之间特殊的亲情,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等旧观念的桎梏,受害者在是否控告施虐者的暴力行为时常常心有余悸,法律规定的这类案件属自诉范围,这种不告不理的原则往往成为一些施虐者规避法律的挡箭牌。
  要将家庭暴力问题引入法律领域,就必须探究其原因及特点。只有如此,才能提出反抗家庭暴力、完善妇女人权的法律思路。
  四、消除家庭暴力、完善妇女人权的法律思路
  消除家庭暴力绝非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法律工程。法律规定存有缺陷及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弱均是家庭暴力存续的重要原因。美国纽约市立大学皇后学院谭竞嫦教授认为,在国际范围内,对妇女的暴力是很普遍的现象。然而直到现在,国际上才承认是犯罪。有些妇女不愿诉诸法律。谭竞嫦教授主张要从法律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看一看法律本身有无弱点。第二,看法律实行的结构和过程有无问题。哪些组织来受理这类案子和来实施有关法律。法律工作人员必须不仅有法律方面的训练,而且要有妇女学方面的训练。第三,陪审人员中要求有主持女性主义立场的人。第四,要有社会环境,只从个体出发不会有利于下一代。全国妇联刘伯红认为,妇女遭受暴力不起诉,是因为对法律不信任。[18]谭竞嫦教授以敏锐的眼光从较宏观的视角抽象地指出家庭暴力与法律弱点有一定关联。但她尚未微观地透视我国法律。因此,无法提出更适于我国并便于实际运作的建设性的法律意见。法律对女性的保护能折射出不同社会的法律价值取向,它客观地记录着人类为妇女人权的完善所做的努力。笔者拟就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提几点粗浅的设想与建议,与大家共
  (一)改革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设想。
  自1980年我国进入了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变。主要体现在科学技术、经济文化、家庭结构及妇女地位等方面。现行婚姻法已滞后社会的发展,在维护妇女人权方面显得十分乏力。因此,充实有关的条款,纠正某些弊端,已是当务之急。
  1、建议拓宽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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