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朋友做了原告证人的证人法院会相信证人的证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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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辩护律师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证据。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有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辩护律师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证据。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有证人证言,有些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可证人证言并不都是可靠的,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某些原因,证人的证言常出现虚假和错误,因此,《刑亊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II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査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必须对证人证言进行充分的质证。一般来说,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他不能作证”一证人资格的![别
证人资格,是指证人应具备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从这一规定看,证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两不是法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也经常写一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交给公检法机关或辩护律师,例如被告人在单位的一贫表现或者对案件情况的某些说明,这些材料也是作为证据材料来使用的,但他们不是证人证言,使用时,可以做一些转化工作,即将其转化为证人证言。但也可以将其视为是一种书证,按照审查书证的方法去审查这些材料的真实性。
二是证人必须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证人是以其感觉器官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当然这种了解可以是自己亲自看到的或亲耳听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和别人看到后而转告的:对别人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或者只是个人的估计、猜测等,则屑于”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具有证人
三是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自己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提供不了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
司法实践中,关于证人资格,有五种特殊情况需注意: 一是精神病患者能否作为证人?精神病患者,其大脑已失去正常的机能,不能辨别是非,因此不能作证。不过,间欲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如果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则可以作
为证人。当然,对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提供的证言,也要对患者感受记忆案件事实的时间进行分析,以对其作证能力作出判断。限制刑事责,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可以作证,伹其证言的可靠性相
二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能否作为证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不能正确表达9己的意志,–般不能作为证人。但对于一些与其感受能力相当的简单的人或事物,幼童则是能够表达的。例如,一小男孩虽只有10周岁,伹在发案现场看到一个作案者是其认识的”叔叔”,这个证言经查证属实,是^以泎为证实被告人身份的证据使用的。在具体案件中,某年幼人能否作为证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及向他们洵问的事实的繁简程度而定,在向他们询问时, 应符合年幼人的待点。
二是被告人亲斶或被害人亲属的证言的效力应如何评价?应诙说,法律上没有限制亲属作证。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法研字12573号)中答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的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尺出庭作证,但在衡置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证盲时^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因此,对被吿人或被害人亲厲的证言不能一概地排斥。相反,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证据,则应努力坚持,而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则要想办法削弱其证明力。
四是警察或其他侦査人员是否为证人?国外司法界有句名肓:”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意思是说,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的烦利进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服务。其中作为证人出庭也是警察服务于法庭审判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察常作为控方的证人,在辩方的要求下出庭作证,作证的重要内容是了解警察在实施侦査行为时的情况,如逮捕、搜查、扣押、讯问、现场勘验等,使法庭明确警察对某一实物证据的保全情况等。在我8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整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即使辩护律师对警察是否刑讯通供需要质证,也大都以书面的证言解决。照道理,根据刑事塔讼法的规定,警察既然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一情况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有联系,就应该出庭作证。
五是同案的被告人是否为证人?。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
争议。有观点认为,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
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同案的共犯知道案件的情况,应该是证人。
例如,”共同犯罪的嫌疑人的供述,特殊情况下可作为证词使用:①
相互问没有利害关系影响的供词;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供词:③非
同-诉〖公程序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先审理并结束的犯罪嫌疑人
口供可作为后接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两者供述一致时
可以采信;④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本案以外情况的揭发、检举等等。”②司法实践中,经常利用同案的被告人互相揭发作证,
这就使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既是被告人,又是证人。笔者以为,从诉讼地位看,证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共犯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从程序上看,共犯的”证言”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讯坷被告人取得的,而证人证言是通过询问证人的方式取得的,因此,共犯的口供不是证人证言。有学者曾明确指出:”共同被告人不具有独立的相互证明性。共同被告是由于实体上的涉嫌共同犯罪形成的,由于彼此的犯罪行为具有牵连性,因而不能用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来审査另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确实,也不能简单地以若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机械相加表明某一案件的证据已经达到充分的程度。总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虽然作为一个单独的证据种类,但其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并没有增加新的证据种类/’③作
这里的同案被告人,是指符合刑法共同犯罪规定的实体意义上的共犯。司& 实86中,实体意义上的共犯,可能不同案审理。即使是分案审理的被告人只要符^共同犯罪的规定,^是本文所说的共犯。
鲁检研:《刑事证据:^待立珐完眷》,载-丁 2000年9月6日《检察日报》: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法实施问蘧研究》,中国法^^扳社2000年5月第1
氓,第71页..
为辩护律师,发现只凭被告人口供〖尽管有几个同案犯的口供)定案,^根据《刑事诉^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指出其指控的证据不足’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原则或者说口供需要补强等等规则不仅适用于单独一个被告人的供述,也应适用了: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供述。因为立法規定该条的目的在于防止偏重口供的倾向,《刑事诉讼法》第46条最开始就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可以仅凭共犯口供定案,无疑是’轻信口供’的做法。因此,笔者主张, 共犯的口供也需要补强证据,没有补强证据,即使共犯的口供相互—致,也不能据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例如,某工厂被窃数吨钢材,价值数万元,一年后抓获甲、乙、丙3人,在讯问时3人都承认钢材是他们偷的,但已经变卖,所得款项已经挥霍,那么能否据此认定3人的盗窃罪?笔者认为,仅凭这样的口供而没有其他的补强证据,不能认定3人的盗窃罪。”①2000年最离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共犯的说法似有不同之点:”仅凭被告人口供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吿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于仅有被告人的口供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因能栢互印证而作为定案依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懊重。”这里虽然仍将同案犯的供述作为口供对待,但认为裉据口供可以定案。应当注意的是:非共同犯罪且同案审理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对待。例如,甲交代行贿2万元给乙,而乙
③刘菩春等著:《诉&证据规則研究》,中国法制^钣社2000年5月第1钣,第
也承^收受了 2万儿的賄赂,被告人乙收受贿略的事实巧以认定。这里,甲供述乙收受贿略的情况,属于证人证言的范围。但由于甲和乙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对这样的证人III言必须仔细甄別。
2,当庭对质一一申谪证人出庭作证
以社会正义感作为支撑,在西方国家,证人出庭作证是作为一项公民义务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一觖公民对辻庭怍证的义务. 都能自觉;I行。与此相应的是,国家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也较完备。《刑事诉讼法》第47条确定了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核实和控辩双方质证的厣则。因此,一般情况下,证&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如果仅”证词的真实可靠而言,证人的当庭证言并不必然比庭前证词强.伹应当承认,证人的当庭证言,可以对过去的证言直接表态,接受质II,控辩双方可以对其交叉询问,同时还可直接观察其言语表情以确定其证^的真实性,有着一定的真实性情景保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2条规定,证人要签署保证书并被告知作伪证的法律贲任。这有助于其如实作证。证人出庭, 还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这种质证方式,被认为是调査出真情的科学的庭审设置,也有利于法官辨别真伪,建立内心确信^。但《刑事诉讼法》对证人是否都必须出庭作证,没有作硬性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一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这就是说,证人可以不出庭,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箄141条规定:”符台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①参见杲幼珍:《庭昉供^的审査判断》,载干(入民司法》2000年,8期。
(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由于”其他原因”是无法把握的模糊语言,再加上许多证人羞于”上公堂”,所以目前出庭的证人仍是少敉。一般都是由控方提供其收集的证人书面证^.这些证言只要收集程序合法,就可能被
法庭采纳为定案的依据。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的原因中还有一些非正常的因素:一些人为厂达到目的,采取种种手段非法干扰证人,致使证人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能作证或者作伪证。有些情况是证人碍于情面或心里有鬼,不敢出庭出证;有些证人是不知道出庭,没有人通知他出庭;甚至有的证人是受阻拦不能出庭,特别是控方的证人,控方为防止证人在法庭上翻证,而让其不出庭。
1997年底,笔者办理一有影响的受贿案时,按規定向法庭提
交了申请证人出庭的名单,法院也向证人发了传唤通知,证人也^ 意出庭。但当地某机关却阻拦证人出庭,他们以组织的名义分别找到证人,明确证人出庭要经过他们批准。证人说他愿意出庭时, 他们说,组织上不批准证人出庭,否则以党纪论处。这种借组织的名义对抗法律的情况实在罕见,是对司法程序的粗暴干涉,它直接破坏了证人作证的客观条件和环境。
证人不能到痉作证,对辩护方是极为不利的。因为证人大都是控方^找,书面证言证实的大都是指控的内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这些内容即使有疑问,证人也不能当莛回答,使庭审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就显得苍白无力。
作为辩护律师,应该努力争取证人出庭作证。首先应及吋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关于向法庭申请证人出疸的时间,各地规定不一致。在接到开^通知以后,就应向法^提交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书。申请45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的方法以及要求质
证的内容;其次对有些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做些思想工作,告
知他出庭作证的义务,法律对证人的保护规定,尽可能地消除其恩想顾虑、同意出庭作证。对那些实在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只能在其同意卜—,就以往证言的内容进行核实,制作律师调查笔录。
3,”你说的是真的吗”一对证人的盘问
址人如出庭作证,给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盘问证人提供了机会。作为^护律师,在法庭上质证主要是围绕着两个目的来进行:一是通过对控方证人的质证,暴露控方证人的矛盾、错误和不实之处, 以证明证人的证言不可靠,或者使控方证人承认某些有利于辩方的事实。古代五辞听讼中有辞听一说:观其所言,不直则烦。即应注意当事人陈述事实时所用的言词,其所述有伪时,则言词必定混乱。二是对辩方证人的质证,让有利于辩护的证言在法庭上得到巩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解释》第146条规定:”询问证人^当注意遵循以下規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亊实相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因此,对证人的盘问,应注意以下问趣:
(丄)精心设计。即预先准备好向证人提的问题。证人作证,应
该是在没有任何压力和干扰下的自由行为。现实生活中,许多证
人由于生活阅历、表达能力有限,往往经不住控方的反复盘问。为
了避免这种情况,一些辩护律师事先对己方的证人进行”训练”,该
讲什么,不该讲什么,都与证人亊^商量。殊不知,这种所谓的训
练,不仅是错误的,而且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正确的做法
是,充分熟悉案情,对在法庭上如何向证人提问、提出哪些问题、先提哪个问题、后提哪个问题,目卩提问的角度、內容、顺序等,都有充
分的考虑。辩护律师事先应多了解出庭证人的情况(如证人的经历、与被告人的关系以及证人的表达能力等〗,有条件的话,开庭前对证尺^作调査,对证人可能的回答心里有底,提问前就已知道会得到什么问答。
0虚实结合。对证&的洵问,应注意方式方法。针对不同的对象设^不同的问题。有时候.对证人的问题问得不能太直椟。莨截了 ^的问题,如果证人作了莱种回答,连一点回旋的余地都没
有了。例如:1998年,笔者担任–贪污案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起诉书指控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应支付给他人的回扣私自扣下14万元侵吞。被告人辩解,扣下的14万元已用于单位的一笔钢材业务所霈。公诉人要求传唤证人(该单位的会计〉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人所提到的该笔业务并不是单位的业务。II人到庭后, 先由公诉人洵问证人,证人称自己不知道该笔业务。证\的这一回答^然不利于被告-人。轮到笔者询问证人,笔者没有直接去问单位有没有做这笔业务,因为证人已作了否定的回答,而是迂回地问证人:
作为单位的会计,对单位的业务是否都知晓? X
不一定。老板并不是每一笔业务都跟我讲。
某月某3从外地打来的款是什么款? X
是作预付款收的。
你是代表个人收的还是代表单位收的?
是代表单位收的。
牧款后是如何处理的?
―部分付给上家〖供方)犮货了。
付给上家的预付款是谁付的?
是单位付的。
收的软是不是都付給上家了 ?
付了一部分,因为单泣资金緊张,一部分被单&用于其他业务和幵支了。
收款与付款间如果有差距怎么处理?
人如果有差距,余的应该是单位的收入,缺的是单位欠款。这样一问一答,就对此业务的性质搞清楚了。即从业务的实
际操作过程看,该业务是单位所做,而不是个人行为。
【3〗巧于利用。对证人逬行盘问时,应注意倾听公诉人或其他律师对II人的盘问以及证人的回答,为自己对证人的盘问作准备。如果你确信证人在作虚^的陈述,应不动声色地寻找闉洞,以揭露其谎言.例如:被告人徐某被控虚构煤荧货源与他人签订台同,收取他人的预付款后,无货可供,涉嫌合同诈骗罪。徐某辩解,自己是做水泥生意的,煤炭是委托一联营单位孙某联系的,自己是在孙某称已落实好货源的情况下,才与他方签订合同的,并没有欺骗受害人,是与受害人一起受了孙某的骗。庭审时,控方申请受害单位的经理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徐某是如何实施诈56行为的。公诉人盘问证人时,证人对合同签订经过作陈述时与起^书基本一致,称被告人当时亲自跟他讲有大量货源可供。但证入的证言与证人的报案材料和在案件预审时所作的证词有较大的差异,这是一个漏洞!因此,笔者在盘问该证人时,作了一些设计:
本辦护人发现,你曾经亲笔向公安机关写过一报案材料,
是的。但不是我亲笔写的,而是我说,由我公司的人记录
在写报案材料之前,你是5还在公安机关作过证。
你一幵始向公安机关的证言和报案材料陈述是否真实^
是真实的。
‘:”。卜:”^ ^
刑事报护力略
你能肯定?
‘! 那你在报案材料和一幵始的证言中都说:”#时徐某跟我讲,我们公司与孙某公司是联营关系,他是做水泥生意的,而孙某是专门做煤炭生意的,于是,我与孙某谈煤炭供货的具体事宜V‘这话是不是你讲的?
(沉默不语)
证人请直接回答?
是我说的,但当时是受了某些影响。
是谁给你的影响呢?給你什么样的影响呢?
那你剛才的证言受了谁的钐响呢? X
(沉默一会儿)我没有说假话,我恝他和孙某是一起的,是串通在一起的。
辨护人:证人,你是到法庭来作证的,要在法庭上讲亊实,而不是让你到法庭上作推论的。审判长,证人说他是受了外界的影响而作的证,辩护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请法庭记录
这样一问一答,揭露了证人证言的矛盾,强调了对被吿人有利
的证言。证言加上其他的一些辩护证据,本案被吿人徐某最终得到”指控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处理。
(叼简短明了。辩护人对证人的发问应当简短明了,使证人和法官都明白发问的意思。如果问的问题使证人和法官如坠云里雾里,证人无法回答,法官也会反感。
例如律师向证人发问:”你是在何时何地知道还是听何人说或者被告人自己说被害人是他杀的?”这样绕来绕去的-长串的问题。证人一时难以全面回答。^果能将这些问题分解成一个一个具体的1。1题,–次让证人回答一个事实。如”你是否知道被告人杀人?”"你是怎么知道的?”"是听被告人说的还是其他人说的?”"是在什么吋间跟你说的?”"是在什么地点跟你说的?”"当时有没有人在场?”用这些简短的话浯提出,不但证人容易回答,而且法官听起
来也不吃力。
人们曾有总结,少齄信息的多次储存比大量信息的一次储存更有效,也就是说,证人对简短问话所作的回答给人们阖下的印象
另外,对证人的盘问应尽可能少带一些职业的色彩,少用一些专业化的词语。应该用通俗易懂的日常问话的方式进行。例如, 如果问一个证人作某项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证人就很难回答。因为像动机和目的这样有区别的刑法槻念,对证人来讲是很难分清楚的。
0和颜悦色。辩护律师对证人〖无论是控方的证人还是辩方的证人)的发何,都应该是和颜悦色、心平气和的,不要提出带有敌意的问题,也不要动不动指赍证人的诚实问题。平和的态度对于辩护律师的质证是非常重要的。有些辩护律师对控方的证人疾言厉色,对一些没有什么争议的事实反复进行盘问,似乎所有的证人都不诚实,都是有意栽賍陷害被告人,这不仅使证人增加抵触情绪,而且使法庭反感。更有一些辩护律师动不动就对证人出言不逊,对证人的人格进行攻击。这些都是十分锗误的。
』997年,笔者与另一律师担任一被控强奸犯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对一女性证人进行盘问,为了说明该女作风不好,竞盘问该女是在多大年齡开始与人发生性关系的?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问证人与人发生性关系是不是为了收钱? 迸而指责证人是卖淫女。这些有辱证人人格的发问当即被法庭制止。
惟有心平气和,不动声色,才能慢慢地趋向目标^
“迎合”法庭。即对证人的发问应”迎合”法庭周查案情的需要,所问的问题正是法庭需要査清且感兴趣的问题,而不是与法庭调查不沾边的问题。
(了)区別对待:从分类上看,证人”I分为控方与辩方证人。对控方证人,辩护律师的重要任务是质疑证人证^的可信性,千方百计找出证言的漏洞。例如:抓住证人证言前后陈述不一致的内容, 加以强调,使法庭留下该证人不可靠的印象。当然,如果控方证人证言可信度很高,则不必穷追不舍,否则,容易引起法庭的反感。对辩方证人,则应引导其充分陈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发现有所矛盾,应提醒其及时纠正。
《〉见好就收。在对证人的质证过程中,什么时候见好就收、适可而止,是值得每个辩护律师注意的。一般来说,只要达到了目标,获得了辩护证据,就应停止发间。当然,证人的回答不够完整或者对有些关键的内容避而不答,则要有附心和毅力追问。当证人开始作不着边际或者可能不利于辩护立场的危险陈述时,就要及时打断证人的陈述。例如:证人已经在回答中暴珥了前后不一致,这样的目的扰达到了。如果再反复问他”你究竟哪一次是真实的?”"你两次不同的回答中必然是有一次说谎”,倒反而提醒了证人,如果他再强调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是真的,反而加深了法庭的印象。只要证实了证人证词前后不一致就行了,证言的不可靠性完全可以在法庭辩论中予以充分的发挥,而这时证人已经没有机会再作解释了。
(巧于暗示一发问方法的选择
对证人的发问,如何取得好的效果,其方法的选择也十分重要。有学者根据司法实践,将发问的方法归纳为七种,可供辩护律
师法庭发问借鉴。
《0决定问,是指完全由证人启由决定其回答内容的发I可。剁如证人称他曾目击被告人作案。为了证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可以直接问证人:”当时被告人穿的什么衣服?”"当时还有什么人在场?”应该说,这种发间没有任何暗示,无论是法庭还是控方,都不会对这种发问提出任何异议.证人可以凭自己的感受毫无顾忌地回答。当发现证人是有意作伪证时,可以提一些有明确答案的案(牛事实,让其当庭撒^,以否定其其他证言的真实性。
(二)不完全选言问。是指在发问时巳提出确定的答案,仅让证人作”是”或”不是”的回答。例如,为了证实被告人作案时^三是否在场,可向证人发间:”当时张三在场?”这种发问具有强烈的暗示性,类似的这类提问由于带有相当的诱导性质,容易受到法庭的制止和公诉人的异议。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不应问有提示性內容的问题,不但公诉人可能反对,而且法官也会对这样的问题铍眉,证人也不一定喜欢回答提示性的问题。所以,辩护律师除丌不得己外,不要对案件实质性的事情摁出提示性的问豳:
〔3》完全选言问。是揞提出有几种可能性答案的问题,让证人回答。例如被告人被控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予以否认,.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如辩护人对证人的目击有疑问,就可向证人发问:”被告人是用木棍还是用铁管击打被害人的?”这种发问的方法虽然不免带有暗示性,但较前者有一定的选择余地。这样的问题可能包含着陷阱,有可能被害人既不是被木棍也不是被铁管所打,而是被刀伤的。
期待问。是指对证人提出的问题,期待被坷冋者作解释性的回答。例如问证人:”你是如何到现场的?”这祌发问,往往是为了让证人作较全面的陈述,以发现其中的问题,获得对辩护有利的证据材料。
(^〉前嫒问。是指”某种事实的存在为前提,要求证人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例如问证人:”当时被告人是右手拿凶器?”这种发问带有强烈暗示性。有时,甚至包含着陷讲。例如,怀疑证人并没有在现场目击或者怀疑证人由于时过境迁而胡乱编造时,钛可问证人:被告人当时穿的是蓝色的夹克衫?”证人如作肯定的回答时,躭可证明证人在胡编,因为被告人穿的不是夹克衫,而是西装, 并且也不是蓝色。不过,这种诱导性的发问容易受到控方的”反对”。
《6〉反诘问。是指追问。当发问到一定深度吋,就可用3反洁问。例如,当证人对一个于被告人有利问题作了肯定的目答以后, 辩护律师紧接着问:”真的是这样吗?”"你没有听错吧?”"你没有记错吧?”让证人作肯定的再重述,一方面加深法庭的印象;另一方面,也防止证人在公诉人的盘问下动摇不定。
(?)附加问。是指在证人回答问题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出质问,”求回答完全。例如,证人回答他曾送钱给被告人后,可再进—步问证人:”你平时与被告人关系如何?”"你为什么送钱给被告?”"你钱的目的有没有向被告人提出过或流霣过?”这样一环套一环,以发现可资利用的证据。
5竭尽全力———- 保护证人
现实生活中,证人因依法履行作证义务而遭到不法侵害的现象经#发生。如何保护证人不受当事人的侵扰和某些权力机关的刁难,是辩护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1997年底,笔者认识的两位律师到异地出庭为一涉嫌受賄的被告人辩护,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陈述了与原控方#握证词不同的内容,并说以前在控方所作证言是通供的结果。控方十分恼怒,庭审后,控方人员在不出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堵在法庭门口,
要带证人继续回去盘问。结果,在法庭门口,发生了一场控方与证入家厲抢夺证人的混战,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近年来,当场抓证人特别是抓辩方证人以及对证人进行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3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单从这一规定看,法律上对证人保护是明确的。负有保护证人义务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人保护的对象不限于证人本人,还包栝证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8,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姊妹:证人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伹不仅限于人身安全;危害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主要有威胁、侮辱, 殴打、打击报复等。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构成犯罪的悚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但现实生活中对证人保护的措施是不得力的。证人心有余悸,不敢在法庭上陈述真实的案情。因此,如何保护如实作证的辩方证尺,是辩护律师要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发现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挺身而出,向负有保护证人义务的机关据理力争,以切实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分析一对证人证言的审査判断
对证人证言的审査判断,是指辩护律师运用证据学、心理学、自然科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对证人证言的内容进行比较分
析后,认定其证明力的有无或大小。对证人证言的审査判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口审査证人证言收集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反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査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重申了这一内容,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題的解释》第61 条規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客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生话中,证人不能如实作证的倩况是经常发生的,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些是侦査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证人采取种种强制手段,使证人不能自由作证;也有的侦査人员对证人进行威胁使其不敢作证或作伪证;有的办案人员则对证人进行引诱,常见的方法就是将被告人的口供让证人看,让证人陈述与被告人的口供一致,这些都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1996年,笔者在为一受賄犯罪的被告人辩护吋,发现该案的—个证人被带到指定的地点,竟被关押了 8个多月。有的证人不仅被关押,还受到暴力通证、指证。
对这些以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应理直气壮予以反驳,否定其证明效力。
对合法性的分析,一般可从;I个方面去人手:
一是向证人阀査的方法是否合法?计对目前一些侦査人员动
不动就将证人关押到指定的地点逼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特别指出:”侦査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进行,不得另行措定其他地点。”因
此,对那些通过非法关押而取得的证人证言,应否定其证明力。例如:1998年,笔者受托为一受贿案的被告人辩护,找证人核实情况时,证人私下^说:”当吋侦査机关搞了我三天三夜没让我睡觉,实在没有办法,才按他们的提醒和要求作了证,但不是事实。”笔者让其到法庭实事求是作证,但证人已被整怕,不愿出庭作证。阅卷时,笔者注意了证人证言的形成时间,幵始发问的时间是8号上午10点,而证人签字的时间是9号上午11点。从中不难发现证人被所谓”车轮战”逼供的情况。庭审时,公诉人将这份证词作为指
控的主要证据出示,笔者当即表示异议,并指出它是在证人被逼证
的情况下制作的,是无效的。最终法庭没有采信这份证言。
又如:律师刘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公
诉人宣读了一份证人证言,以证实刘某是如何引诱证人的。笔者当吋注意到,这份证人证言收集者是公诉人的上一级检察机关,证言形成的时间,是在案件的侦査阶段所取得。笔者当即问公诉人, 这份笔录是什么时间制作的?公诉人回答了是某月某日。笔者又问,这份笔录是本案的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制作的?公诉人称是有侦査权的检察机关所制作的。笔者立即指出,本案的侦査权不在检察机关,而是公安机关。这份笔录既不是侦査机关也不是公诉机关所制作,而是没有侦査权的机关制作的,是以非法方法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再如:1999年,一诈骟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控方出示了一份证人证言,以证实被告人的诈骟行为。但这份证人证言竞有两个证人的签宇。律师当即指出,《刑事诉讼法》第97条明确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该证言当厲无效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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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注意证人证宫的内容。有些证人证言内容明显带有被诱导回答的痕迹。例如:有的侦查人员一开始就问证人:”你将行賄给李某某3万元的经过讲一讲?”有的时候,还可以从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口供或其他证人证言的比较中发现其中的引诱或逼证的情况。例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贪污罪。在程某贪污数额的构成中,有一笔是被告人单位预付给有业务往来的甲的”好处费”; 后因业务情况变化,甲退出了一部分.由被告人经手,而被告人将本应退到单位的钱占为己有,构成贪污。但甲到底退多少钱?被告人与甲的说法不一致,被告人说甲退了 7万元,甲自己说退了9」万元。退钱时,除了被告人与甲外,还有乙在场。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来到庭的乙的证言,证明是9.3万元,因此,公诉人认为应认定为9.3万元。律师在阅卷吋注意到,乙在侦查机关有三份证言。在第一和第二份证言中,证人都称”由于时过境迁,实在不知道当时甲到底退了多少钱,有7万?8万吧”。而惟独第三份证言却清楚地记得是93万元,这就不难发现其中办案人员诱导的成分。
像这些疑问都可以在法庭上及时提出,以否定或削弱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0审査证人证言的来源。证人证言的内容是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证言内容是否证人亲自感受的?是直接看到的、听到的还是通过别人传来的二手证据?如果自己并没有直接感知而是经别人吿知才知道案件的情况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相对较低。这应当找原来了解情况的人进行洵问,原来了解情况的人已经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查找时,就更应慎重对待。在国外的刑亊诉讼实践中,对犯罪行为非直接认识的证人证言,一般不作为证据使用, 只有证人所陈述内容的^源可靠性被査明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古老的法谚认为:”证人应具备亲身之见闻。”也铣是说,证入所陈述的内容,应IX限于其所观察到的事实的描述,至于根据这一事实,对争议的事实存在与否所作的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据价值
如何,一般不是证人所应陈述的内容。①在法庭上,如遇到证人提供的证言是他人的传闻,如果证人说不淸楚证据的来源,属于道听途说之类,就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审査证\证言的形成,证尺^言的形成过程中,常受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影响: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指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果与被害人关系特殊,如证人与被害人有亲属、朋友、同学、同事关系,或与被告人有私仇宿怨等利害关系,证人则可能故意夸大、捏造事实或缩小、隐瞒事实。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指证人在感知、判断和陈述时受到客观外界的影响,证人在提供证言时,有无受威胁、引诱、欺骟或受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指使、收买等。除此之外,在人的认识的感知阶段,证人的感官机能是否良好?记忆阶段,证人记忆能力如何〈高低、特点以及记忆内容的时间长短)?陈述阶段,证人语言表达能力,是否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所要表达的内容?这些因衆都会影响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审查证人证言的本身肉容。主要审查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或者数个证人证言之间有无矛盾?能否互相印证?如果证言本身矛盾,要让证人作出合理的解释。例如:被告人程某被控以”差价费”的名义侵吞公款10万元,构成贪污罪。所谓”差价费”,是指被吿人单位在做一笔产品油的业务过程中,对方单位所要的”好处费”。当时说好该笔业务的”差价费”为25万元。被告人前后从单位领出了 25万元,并辩解其领出的”差价费”25 万元已分两次〖一次是10万元,另一次是15万元)如数交给了对
①参见刘善春,箸:《诉讼证据塊则研究》,中理法^出&社2000竽5月第1喏, 第162页。方业务单位的代表^证人江某,自己并没有贪污。笔者作为程某的辩护律师,在审査^人江某的证人证言时,注意到证人多次证言虽然都称自己只收到了 15万元的”差价费”,但江某有一份证言却称,在11月份收到了 47万元款项、’这47万元除了正常的运输费.差价费等费用外,尚有10万元没有收受的名目,而根据被告人供述,他就是在11月份送10万元”差价费”给江某的。由此可见, 被告人所称的支付”差价费”应该是可信的。
证人法庭上的证言与以前书面证言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是辩护方的证人,则应坚持以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为准。如果控方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以前的证言不一致,则应坚持说明,证人证言是不可信的,其听有的证言都不应该被采纳。
(^)审查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案件的事实不是由一个证据所确定的,只有在相关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具有证明力,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单个的证人证言要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印证,或将证言与其他类型的证据材料相比较。如果他们之间有矛盾,就难以认定某一案件事实。如某甲的证肓尽管稳定,但某甲的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内容有矛盾,辩”摔15就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该证言的可靠性。
另外,对证人证言怀疑可以采取避实击虚的方式,设法证明证人在某个问题上是不诚实的,以推翻他所有证词的真实性。美国著名的”世纪之审”辛普森案中,控方提供了一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重要证人,辩护律师在质证时,证明这一证人曾在另一件事上明显徹谎,从而推翻了他的全鄞的证词。这种推论是建立在既然他能在这个问题上说谎,那么他完全有可能在所有问8上说谎的逻辑上。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中,有不少法庭的处理是极不公平的:被告人在一个问题上说了谎,就认为他的其余的辩解都是谎言;而证人在一件事情上撒谛,不一定就必然影响到他其余证言的
^七牵法庭质证《-〉
真实性。只要发现控方证人证言有一点虚假,辩护律师就应毫不犹豫地进行揭露,至少可以达到削弱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效果。
7一真假可辨^^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常见原因
审案过程中,有意作伪证者,毕竟是少数。但即使是善意的证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可能提供不可靠的证言。有学者曾说过:”证人的个人诚恳、诚实,以及在侦査和审判时对^证言的责任感,在这一问题上都不能起特殊的而且远非决定性的作用。最诚实相最诚蒽的证人们时常陷人对于真实情况的矛盾之中,而且由于不善领会甚至错误领会他们所II明的事实而发生重大的错误。” 分析形成这些错误的原因,是辩护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大致可分为外部因素和个人心理因素。
〈0外部因素。
证人证言是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情况后所作的陈述。这种感知要受各种外部因素的制约。曾经有一个著名的实验:
聚集在德国的具有敏锐观察力的心理学家正在开会,突然一
个人冲进会场,后面一个黑汉手持短枪紧随而人,两人搏斗了 20 多秒钟,听到外面一声枪响,仓惶而逃。主持会议的人要求每个学者写出现场目击报告,然后再与现场拍摄的电视录像进行核对。结果:有一人的报告差错率低于20^; 14人的差错率在20^?30^;25人的差错率在40^以上;15人的差错率竟达到50^以上。
这说明,证人证言的差错率是非常髙的。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外部因素有:
①感觉器官有缺陷。人的感知是借感觉器官来反映客现事物的,人的感觉器官主要是眼、耳、鼻、舌、身。这五种器官是否正
常,特别是视觉和听觉器官是否正常,直接影响证人的慼知能力。如遇到交通肇事,一般人都很难看淸髙速行驶的肇事汽车的牌照号。-个高度近視者却陈述其看清了肇事车辆的牌照号,这就很难相信他的证言是真实的。
时间的长短。时间的长短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影响颇大。在感知阶段,由于对事实情况所感知的时间太短,证人无法感知或不能完全感知案件的情况。如肇事的汽车在眼前一晃而过,使证人无法感知牌照上的号码。在陈述阶段,证人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容易记忆。因此,证人陈述的时间越早,证言就越可靠,时过埦迁, 证人听回忆的情况往往与当时的情况有较大的出人。
气候及地理环埦的影响。例如证人在感知案件情况时处在黑夜,弒使其视觉受到很大的限制。在无月光的黑夜,证人是无法看清被告人的脸部特征的。又如,证人与感知对象距离太远,他就无法感知被告人的作案的某些细节特征。
他人的暗示。暗示,是指他人用含蓄、间接的方法对人的心理和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这冲心理的影响,使证人按照一定的方式行动,或者接受一定的意见或信念。受到暗示影响的证言,往往是不可靠的。畸示首先来自偾查人员的暗示性的提问。一些侦査
人员主观瞜断,在询问证人时,硬要证人按照自已的膝断提供证言,而证人为了迎合需要,就依照暗示提供证言,使证言失真;有些暗示可能来自社会上的间接影响。社会上发生的案件,常常成为人们日常交谈的题材。^人在被传唤作证之前,往往已将其所知的案件的内容与他人交谈过。这种悄况下,他就难免受他家属、友人的暗示。证人之间也可能进行交谈,也会产生相互影响,此外, 传闻也会影晌到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听了对他应作证案件的传闻,就很可能使自己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变得模糊起来而不自觉地附和传闻,以此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正言,也缺乏可&性。〈2〕心理因素。
除外部因素外,证人的个人心理因索对证言的可靠性也有校大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情绪的影响。证人在案发当时的恐惧、惊愕等情绪,使人无法作清晰和完全的感知。
②主观想像的影响。有的证人平时就普于主观想像。因此, 在作证时,在有些情节上可能将主观想像与案件情况搀和在一起。冽如:被告人举起一块石头,本想是威吓他人。但是证人却预料他将投出去,所以,作证说被告人用石头66了人。有的人平时就喜次夸大其词,听见&就是雨,将道听途说之事添枝加叶后作为证词提
个人能力妁彩响。证人证言是建立在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情况基础上的,它与一个人认识和记忆等主观方面的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个人经验。一个尺往往对自己熟悉的事物容易记住。例如:那些熟悉武器和肘击的证人,对所发生的枪杀案件的感知,要比从未使用过武器、不懂得武器类型的人要正瑰得多。一辆肇亊汽车扬长而去,一般人很难看清其牌照上的全部数字,但对于一个交警来说,则可能看清其全部数字,这里,经验起了重要的作用。
记忆能力。记忆是人脑对经历过的事物的反映。证人的作证能力取决于记忆能力的髙低。记忆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能力。有的入容易遗忘,有的人剁善于记忆,有的人则可能具有记忆某一方面的事物的能力。例如:寻呼小姐善于记号码,对数字就容易记洧。此外,记忆也与对间长短密切相关,时间越长,对案件情况的记忆越模糊。
表达能力。证言是通过语言的表达来完成的。有的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愿望,但不善辞令,不能将自己要表达的内容明白无误地陈述出来。对此,必须耐心地予以幵导,不能一味地责怪证人, 使他无所适从,导致^言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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