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中卡号不符,可以民间借贷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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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里小额贷款公司诉郑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阿里小额贷款公司诉郑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日20:09&&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裁判要旨】  一、网络贷款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线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回收贷款等全程网络化操作的一种贷款模式。对涉网络贷款公司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扩大连结点,如IP地址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第三方账户所在地,确认网络贷款协议管辖的效力。  二、借贷关系的认定,输入借款人在第三方支付公司中开设的账户和密码,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或授权行为。借款人通过第三方账户支用借款,应认定网络贷款公司自动完成资金交付。  三、网络贷款中所使用的电文数据,虽定性为书证,但审查证据时,还应该比照视听资料的审查方法。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178号(日)。  【案情】  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小贷公司)。  被告:郑国华。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日,原、被告通过网络在线订立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00002S。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50000元;授信期限自日至日;日利率为0.047%,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人同意阿里小贷公司将每次申请的贷款划入公司的结算账户,再由公司将贷款的20%划入指定支付宝账号,80%划入指定银行账号;借款人指定支付宝账号:,指定中国农业银行卡号5788919;使用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登陆阿里贷款网站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订立本合同、申请贷款、归还贷款等;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每月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到期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阿里小贷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阿里小贷公司发出还款通知的第三日即贷款到期日;双方同意本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  在授信期限内,被告分9笔向原告申请支用贷款总计人民币350000元。支取时间和金额分别如下:日,支取金额为100000元;日,支取金额为50000元;日,支取金额为50000元;日,支取金额为30000元;日,支取金额为40000元;日,支取金额为30000元;日,支取金额为20000元;日,支取金额为20000元;日,支取金额为10000元。原告在向被告发放贷款时,其中80%发放至被告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卡账户(银行卡卡号为5788919),剩余20%发放至被告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账户名为)。  借款到期后,截至日,被告已有7笔贷款到期未清偿。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宣布剩余2笔贷款提前到期,到期日为日。截至日,被告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已向原告支付利息24222元。  原告于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340.97元(该利息计算至日,自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并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时为止)。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  【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同意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确认电子合同及其他文件在本案中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公证提取的《贷款合同》,由第三方出具的电子回单、还款记录等,其所含的数据电文,在功能上已经具有原件的证据效力。该数据电文,随时可以提取,且被告也未到庭表明存在更改迹象,已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据此,本院对《贷款合同》以及付款记录等内容,予以确认。  原告通过支付宝的实名认证,可以确认其户主身份为本案的被告。在线签订《贷款合同》过程中,经过原告审查,使支付宝账号上的授信贷款处于可点击状态,视为原告向被告发出要约;通过输入被告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即可确认合同的签约人为被告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并表明认可合同相关内容,通过上述电子签名,视为被告对上述要约作出的承诺。  原、被告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的支用申请,原告已通过支付宝将贷款发放至被告支付宝及银行卡账户,原告已经履行放贷义务。被告支取的9笔中,截至日,已经有7笔贷款逾期未归还。为此,原告要求剩余2笔贷款于3日内还款,否则宣布提前到期,其符合合同事先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利息部分,对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本院予以保护。据此,判决如下:被告郑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日利率0.047%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从逾期之日到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但以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为限)。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网络贷款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线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回收贷款等全程网络化操作的一种贷款模式。其主要特点:1.操作网络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基本上通过互联网完成,一般不直接接触;2.高效率。通过计算机比对程序,对现有的交易数据和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几秒钟就可以判断客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比如阿里小贷公司推出的310条款,从贷款申请,直到贷款审查和发放,基本上3分钟就解决;3.信用贷款。网络贷款额度小,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授信期限短,最长不超过6个月。借款人均为客户,基本上凭借借款人的信用,无须抵押担保。其主要意义:网络贷款是阿里小贷公司的首创,它改变了传统的贷款模式和经营模式,贷款主要服务于阿里公司旗下的网店,包括个人创业者和一些中小企业主。在融资难的背景下,网络贷款的低门槛贷款条件,的确帮助他们度过了难关。但与银行相比,网络贷款的高利率,也加重了他们的负担。一旦经营不善,企业倒闭,也必然危及纯粹靠信誉支撑起来的网络贷款。在诉讼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诉讼管辖  任何一项与诉讼管辖有关的因素如果要成为管辖根据或连结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具有稳定性,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之间存在特定、充足的关联性。与传统的诉讼管辖相比,网络贷款案件的诉讼管辖的连结点,应该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比如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IP地址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第三方账户所在地。阿里小贷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此外,重庆阿里小贷公司的登记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实际营业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服务器和支付宝公司均在杭州市西湖区,对于《贷款合同》约定在杭州市滨江法院管辖是否有效?通常来讲,网络贷款主要通过服务器开展业务经营,对于诉讼管辖的约定,首先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选择,除非所约定的连结点与诉讼法院没有任何关联性。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原告住所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连结点。阿里小贷公司的营业场所在阿里巴巴集团总部,即杭州市滨江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有关&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阿里小贷公司的住所地,可以确定为杭州市滨江区。有关合同签订地,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在线签订合同,很难确定哪个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有关&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本案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确定为杭州市滨江区。因此,《贷款合同》中的协议管辖,不管以原告住所地,还是合同签订地作为连结点,均为有效。  二、证据的认定  网络贷款都是通过网上交易,没有纸质的书面证据,除了电文数据,基本上没有其他证据形式。目前,电文数据,没有独立的证据地位,一般作为书证处理,但其中也具有某种视听资料的证据特性。因此,在审查证据时,需要兼顾两类证据的审查方法。  1.证据资格。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考虑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虽然电文数据容易被修改,且用一般技术很难发现被修改的痕迹,但不能因为有了这种可能性,就此否定其本身所具有的客观、真实的重现事实真相的能力。原告通过电文数据&翻译&成的书面文本,在实践中,其他同类案件的被告均未提出异议,也可通过事后验证它们的客观性是存在的。关联性,原告提供《贷款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回单、网络通知等,与本案事实均具有相关性,自不待言。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由双方约定是否同意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在交易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数据电文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还要看双方事先是否同意。当然,即使没有事先同意,但如果实际行为已经认可这种交易的,还是应该认可其具有证据效力。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由此可见,法院应该认可数据电文在诉讼案件中具有证据效力。  2.证明力。从电文数据&&传输过程&&电脑显示&&到可读数据&翻译&成书面文本,最后提交到法庭,其真实性不断受到怀疑,其证明效力也不断在递减。按照书证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但实际上很难有原件存在,每次拷贝,都变成复印件,而且原件的电子数据必须&翻译&成可读文件才可以辨认。因此,原件在案件里本身没有多少意义,只要在功能上具有相同作用即可。一般来说,如果未发现更改迹象,电脑上显示出来的可读文本,经过公证调取程序,提交到法庭出示,就算举证完毕。  三、借贷关系审查  关于借贷纠纷,目前主要包括银行的金融借贷、小贷公司的小额借贷、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阿里网络贷款属于小贷公司的小额借贷。因此,审查网络贷款关系是否成立,同样包括借贷合意和资金交付两方面内容。  1.借贷合意。阿里网络贷款最大的特点是在线交易,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上不见面,因此首先要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身份。非常有意思的是,在阿里的所有贷款中,均把个人列为借款人,本案中&阿里信用贷款&虽然针对公司客户,但实际的借款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辨别借款人身份呢?其还涉及电子签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在互联网上运用比较成熟的是,数字签名技术,有些领域还推出了生物识别技术,但实践中大量使用的是密钥技术。支付宝账户是经过实名认证,因此输入支付宝账户和密码,即可判断是借款人所为。但是借款人把密钥告知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朋友操作,应该视为授权行为。其次,要确定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目前在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上,只设立&阿里信用贷款&,其中可分&诚信通&和&中国供应商会员&两类客户。&诚信通&是针对内贸公司,&中国供应商会员&是针对外贸公司。根据贷款操作流程,贷款审批前,客户无法查看贷款合同页面;贷款审批后且完成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的绑定操作后,客户可以查看贷款合同页面,因此合同承诺方,应该为客户(借款人)。此外,在上,设立&淘宝订单贷款&和&淘宝信用贷款&,其中各有&集市&和&商城&两类客户。登录网页,输入相关申请资料,经由计算机自动比对通过后,即可支用贷款。因此,不需要人工审查,使用非常方便,类似于街头上的自动售货机。这种智能性贷款功能,阿里小贷公司还特意取了一个&310&名字,其意思是3分钟申请,1秒钟放贷,0人工干预。该类合同,客户输入支付宝密码并点击确定后,并不导致合同的成立生效,系统会即时在后台比对申请人的各类行为数据和信息,只有审查比对通过,合同才能被提交认可,否则系统将显示申请人贷款不成功。因此合同的要约方为客户,承诺方为阿里小贷公司,这与&阿里信用贷款&有所不同。  2.资金交付。阿里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自有的注册资金和部分银行贷款资金,而并不是支付宝公司的客户资金。&阿里信用贷款&的贷款资金发放,按照合同约定,阿里小贷公司将80%的资金转账到客户的支付宝账户上,20%的资金转账到客户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淘宝信用贷款&和&淘宝订单贷款&均100%发放到客户的支付宝账户。对于支付宝账户上的资金交付,从系统上分析,阿里小贷公司和客户一样均在支付宝公司设立支付宝账户,根据指令,支付宝公司将阿里小贷公司支付宝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划到客户支付宝账户。因此,阿里小贷公司都会在每个案件中提供支付宝公司的电子回单,证明客户在什么时间支用、支用多少数额,以及在什么时间还款、还款多少数额等情况。  综上,就本案而言,可以确认郑国华与阿里小贷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阿里小贷公司交付资金的事实,双方之间的网络贷款关系合法有效。郑国华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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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律师(手机:,QQ:)按:
个人之间借贷,有时因为数额不大,出借之时,借款人奉承几句及拍胸以人格担保,出借人也碍于面子,故一般只是要求借款人出一纸简单的条子。出借是件很容易的事,但如遇老赖,久借不还,要想把钱要回来就难了。
本律师出道之时,也常面对这类看似简单内实复杂的案子,积累了一些经验,故特地制作本《借款协议》范本,并就各条款进行解释,以期各位网友(能上网或搜到这范本,证明其也有现代法律意识了)能愉快地借钱,也能安安全全地把钱要回来。
所谓“良医医未病”,一个好律师,也应未雨绸缪,帮当事人制定好合同胜于问题发生后才在法庭上展示法律技巧。
阿弥陀佛!善哉!
如下借款协议为本人撰写,版权所有,欢迎转载!转载之时,请注明转自陈振律师。谢谢!!
(范本)&&&&&&&&&&&&&&&
合同签订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
甲方(出借人):陈振,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手机:,qq:
乙方(借款人):赖某,&&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保证条款: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2、还款期限:自签订本协议时起至&&&
日还清全部款项。
3、利息:月息二分,即每月利息&&
元(小写&&&&&
元),在每月15日支付当月利息。乙方如提前还款,在向甲方依约偿还本息的基础上,再自愿向甲方补偿贰仟元。
4、保证条款:借款方用自有房屋(房产地址:&
房产证号:&&
)及自用车(车牌号码:&&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交付时间、方式:
1、甲方应于&&
日前将该笔借款交付乙方。
2、采用以下的交付方式将该笔款项直接打至乙方的帐户,帐号为:&&&&&&&&&&&&&&&&&
&&&&三、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逾期还款的,乙方除按以上约定支付本息外,还应支付甲方为向乙方主张还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通信费等);
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并盖指模)&&&&&&&&&&&&&&&
乙方:(签名并盖指模)&&&&&&&&&&&&&&&
保证人:(签名并盖指模)&&&&&&&&&&&&&&&&&&&&&&&&&&&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范本解释版)&&&&&&&&&&&&&&&
合同签订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
陈振律师:这条特别重要,民间借贷中,若无约定好管辖地点,只能依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借款人是哪里人(一般依身份证确定)你就得去哪里告状,在深圳这个移民城市,大多数借款人都是外地甚至外省人,为了这么点借款,你跑到他家乡去告的话那就麻烦了。(依相关司法解释,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如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但在深圳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认为除非出借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认定出借人所在地才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所在地并不是合同履行地)
甲方(出借人):陈振,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手机:,qq:
乙方(借款人):赖某,&&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陈振律师:双方身份信息一定要写清楚,如在协议上只写绰号或外号之类,这借条风险就大了。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保证条款: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2、还款期限:自签订本协议时起至&&&
日还清全部款项。
3、利息:月息二分,即每月利息叁仟元(小写&3000.00元),在每月15日支付当月利息。乙方如提前还款,在向甲方依约偿还本息的基础上,再自愿向甲方补偿贰仟元。
陈振律师:利息只能是中国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多写利息也是白写。也可以约定:还款期限前归还免收利息,逾期则按月息二分计算利息。
4、保证条款:借款方用自有房屋(房产地址:&
房产证号:&&
)及自用车(车牌号码:&&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陈振律师:甲方见到乙方有车有房(有可能是充门面的,实际产权并非为乙方所有),且乙方大笔写下用房与车来做担保。甲方以为乙方写了这样的保证条款之后,就能高枕无忧了。实际上,这类保证效力不大。对于房与车,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抵押登记后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若乙方还欠了别人的钱,特别是银行的钱(银行有完善的合同及法律顾问),其他人会把乙方的车与房先拿去拍卖了,剩下的才轮到用来还甲方的钱。
所以,如借款金额较大的话,最好是甲方与乙方到房管局、车管所做个抵押登记才行。这些事虽然有点麻烦,但总比要债时要叫乙方为爷爷还好一点。呵呵!
二、借款交付时间、方式:
1、甲方应于&&
日前将该笔借款交付乙方。
2、采用以下的交付方式将该笔款项直接打至乙方的帐&户,帐号为:&&&&&&&&&&&&&&&&&
陈振律师:借钱如超过1万元以上,最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借款。如出借人不归还而致甲方诉诸法院,乙方有可能坚决不出现,法院只能进行登报来公告送达并在乙方缺席时进行开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无相应转账记录,有些法官不敢及时做出判决甚至判决出借人败诉。借条再加转账记录,借贷关系是铁板钉钉了。&
三、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逾期还款的,乙方除按以上约定支付本息外,还应支付甲方为向乙方主张还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通信费等);
陈振律师:有人在借贷合同上写上违约金条款,感觉写得越多对借款人越有震慑力,但依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金条款所得到的赔偿,与约定逾期后的高利息及要求借款人支付出借人为追债而付出的费用,二者相比,后者来得更实惠。且如不写律师费(这是把老赖起诉到法院时需支出的最高成本)即使胜诉,法院不会判决老赖来赔出借人支出的律师费。但如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法院就会判决老赖来支付你所付出的律师费了。
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陈振律师:呼应标题之下的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并盖指模)&&&&&&&&&&&&&&&
乙方:(签名并盖指模)&&&&&&&&&&&&&&&
若款项较大,最好要求出借人提供一个保证人(最好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一者他们有稳定的收入,二者在乙方赖债时可以直接去找他们的上级领导来施加压力。其次也要乙方拉个企业高管之类的人来垫背。),特别是乙方的家人中有此类人员,要求其提供保证人的理由更为充分:你的家人如果都不相信你,都不敢做你的保证人的话,朋友,让我如何相信你呢!!呵呵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陈振律师:如果没有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将来想到法院去起诉乙方就很难了。即使请律师去查,都有一定的难度。当然,为防止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甲方滥用,让乙方在身份证上写上,此复印件只用于签订与甲方借款协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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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 合同编号:
&&&&&&&&&& &&&借款人姓名:&&&&&&& 高燕飞&&&&&&&&& &&&
&&&&&&&&&& &&&身份证号码:& &241319& &&&
&&&&&&&&&&&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九原支行
住所:&&&&&&&&& 沙河街& 63号&&&&&&&& &
抵押人姓名:&&& &&&&高燕飞& &&&&&&&&&&
&&&&&&&&& &&&&身份证号码: 241319 &&&&&&&
抵押财产共有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保证人:&&&&&& &&&&&&&&&&&&&&&&&&&&&&&
住所: &&&&&&&&&&&&&&&&&&&&&&&&&&&&&&&
证件类型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借款人:高燕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九原支行
抵押人:高燕飞&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贷款币种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并经过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 二手房&&&& (二手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称贷款),借款币种& 人民币& &&&&,金额为(大写) &壹拾贰万& 元整。
第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坐落于 青山区富强路7号街坊39-32&&&& &&&
,《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号& && 或房产证号480143的& 住房&&&& (住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55.7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180个月,自& &2010 年 &&&&月&& 日至2025 &&年 &&月&& 日。如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外币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4.95& &(上浮或下浮) 15& %执行,执行利率为& 4.2075& &,利率浮动周期为& 12 个月。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 &&第五条& 贷款发放条件:
除非贷款人同意,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和内容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之前,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贷款。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了全部的义务;
2、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经签妥有关贷款的全部文件,且所签之文件为贷款人接受;
3、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付清所有费用;
4、本合同已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签字和盖章;
5、&&&&&&&&&&&&&&&&&&&&&&&&&&&&&&&&&&&&&&&&&&&&&&&&&&&
第六条& 贷款拨付。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 &1&& 次以转账形式划入 &&&&&&&&&&&&&&&&(售房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 &&&&&&&&&;账号: &&&&&&&&&&&&),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贷款人将贷款以转账形式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同时亦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债务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 180 期,还款日为每月& 10&& 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计算公式见附件)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2)等额本金还款法;(3)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 账户,户名高燕飞,,账号&&&&&&&&&&&&&&&&&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直至借款人项下的借款本息、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当前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 第十条&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需提前部分或全额还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金额部分按照原贷款利率计收一个月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
第十四条& 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的陈述及保证如下:
(1)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按期、按金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缴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2)借款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一切义务;
(3)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4)当有任何涉及借款人的诉讼或仲裁发生,保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5)按照贷款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贷款人合法权益;
(6)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其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借款人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7)借款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借款人重复做出。
2、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确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保证人确切履行本合同的条件下,作如下的陈述与保证:
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提供贷款予借款人,但由于贷款人的合理原因导致贷款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贷款人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将不退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拖欠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条款;
&&&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还款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贷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
(七)在本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 (八)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 第十六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抵押人现在或将来均不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抵押权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二)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提供之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并且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并保证履行本合同抵押条款约定的一切义务与责任。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五)在抵押人有违约行为发生时或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有违反合同事件发生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出卖、出租或用任何方式处理,并有权签署及订立任何关于抵押物之文件或契约,或将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六)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准时缴交税务、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所应收之任何税项、维修保养费用、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证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八)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当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并可能对所设定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九)抵押人同意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抵押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本条约定所处理之任何事务或签署之任何文件,抵押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均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抵押人保证以合法拥有的房产(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及其房地产的价值全部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借款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贷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 第十九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担保债务清偿之日。
&&& 第二十一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管理,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发生损毁,不论原因为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抵押人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转让、出租、交换、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如因此而发生任何损失,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愿提供新的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处置抵押物并向借款人追索。
&&&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同意按贷款人要求向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指定之险种,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在保险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对因保险中断或撤销而致使抵押权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七条& 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 第二十九条 &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 方式: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证书交付贷款人之日。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抵押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视为主债务到期。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在贷款人的网点开立特户,该账户账号为:&&&&&&&&&&&&&&&& ,并自愿将此账户质押予贷款人。保证人向该账户中存入不低于借款人在甲方贷款金额&&&& %的保证金,并依法转移质押物占有权,在借款人未偿清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销户。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特户、结算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在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承担还款义务,贷款人求偿贷款有自主选择权,保证人放弃对物的担保的优先抗辩权,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变更,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变更后的机构应在上述书面通知内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及借款人有义务为贷款人落实可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上述新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方变更前15天内,向贷款人出具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所有义务的法律文件。如不能确认新的保证人,则视为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 第三十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借款人仍应无条件的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保证人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等之和。
4、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第四十条 &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有权从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 第四十二条 &特别提示
&&&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与解释。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其本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辖内各机构;
2、合同各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3、保证人(抵押人)必须主动协助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及处理借款人违约事件;
4、当贷款人因借款人连续 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而行使抵押权时,保证人保证以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含罚息)及贷款人行使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的价格回购借款人房屋,偿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
&&& 5、&&&&&&&&&&&&&&&&&&&&&&&&&&&&&&&&&&&& &&&&&&&&&&&&&&&&&&&&&&&&&&&&;
借款人(签字):
&&& 贷款人(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抵押人及共有人(签字):
&&& 保证人(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点:
合同附件:
一、还款方式的计算公式
&&&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
&&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 (1+月利率)还款期数 -1&&&&&&
2、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n期利息=贷款本金&[1-(n-1)/还款期数]&月利率
第n期还款金额=月平均还本金额+第n期利息
&& &&&&&&&&&&&
二、抵押物清单:
&&& &&&&&&
抵押物一:
房产坐落:
建筑面积:
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
土地使用年限:
房产类型:
房产结构:
房地产权证编号:
房产价值:
抵押物二:
房产坐落:
建筑面积:
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
土地使用年限:
房产类型:
房产结构:
房地产权证编号:
房产价值:
抵押人及共有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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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年( )字____号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 号借款合同(以下...
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乙方购买房产,并以该房屋作为...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限为 月的借款提供 担保,担保金额为...
一般来说,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的。 (二)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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