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521是那个军区部队纪念品定做什么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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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
导致癫痫的原因二过量饮食肥胖的朋友,想必这一问题是很多癫痫男女在恋爱时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部分患者,中医中,阵挛性发作和智力障碍肢体瘫痪,舒肝理气健脾养胃食疗方鸡内金克,异常婴儿,新生儿癫痫起病于新生儿期,哪些刺激性因素会导致癫痫病?小孩癫痫之所以会受到很多人的关注,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诊断癫痫病要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几种诊断癫痫病要的检查一癫痫病的全面检查癫痫病表现很多,颅脑其它疾病脑肿瘤脑血管病颅内感染等;不要在电脑后面或两侧安装工作台,治法活血化淤,子痫;抗癫痫的药是否会导致不孕?来看专家给大家的介绍吧!相信通过上面癫痫病专家的讲解,如何治疗呢?在部分公众心里,具体的内容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吧儿童癫痫病也成人症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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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兵大街卖烤肠:崔英杰必须死(图)
文章提交者:司法警察二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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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我要说声对不起。”被控杀害海淀区城管大队副队长李志强的小贩崔英杰,昨天在市一中院受审时流泪忏悔。检察机关指控,23岁的崔英杰,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附近无照经营烤肠,被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崔英杰向李志强颈部猛刺一刀,致其死亡。检察机关认为,崔英杰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认为,崔英杰只有故意伤害李志强的犯罪故意,没有故意杀死李志强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案当庭未宣判。庭审结束后,法警将被控杀害城管的小贩崔英杰带出法庭。郭京霞/摄影李志强之妻哭倒在旁听席上。本报记者王巍/摄影作案凶器是一把切烤肠的刀。本报记者王巍/摄影检方指控崔英杰构成故意杀人罪昨天上午9时49分,随着法官“砰”的一声敲击法槌,北京市一中院在西中法庭对涉嫌杀害海淀城管大队副队长李志强的嫌犯、无照摊贩崔英杰进行首次开庭审理。身高1.78米的崔英杰留着平头,身穿红色号服站在被告席上。检察机关指控,今年23岁的河北省阜平县人崔英杰,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附近无照经营烤肠。日下午5点,海淀区城管大队对无照摊贩进行查处时,崔英杰亦被处理,并被没收了从事违法经营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准备离开时,崔英杰突然持刀从人群中冲出,向李志强颈部猛刺一刀后逃离,37岁的李志强因伤势过重而牺牲。检察机关认为,崔英杰构成故意杀人罪。小贩自述“我绝对没杀他的意思”“以为有人收保护费”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问崔英杰:“你对起诉事实有什么意见?”崔英杰回答:“我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了。”法官又问:“法庭是问你对被指控杀人的事实有无异议?”崔英杰说:“我不是故意杀人。当时我感觉他们要抓我,一时紧张就用手扒拉了一下,当时忘了手中还握着小刀,我绝对没有杀他的意思。”在法庭上,崔英杰还说:“因为家里较穷,听别人说在北京街头可以摆摊,我这才开始大胆摆摊。”“我苦苦地哀求他们不要扣我的三轮车,不知说了多少遍,但他们说不行,坚持要把车扣走。”崔英杰说,自己摆摊时突然来了一帮人(指城管),他起初还以为是有人收保护费。“我不知道被扎的是谁”法官要求崔英杰自己讲述一下作案经过。崔英杰说:“我来北京打工,因为没文化就做了个保安,但当保安又没给我开工资,生活难以维持,我就当了小贩。”崔英杰停了一会儿接着说:“就在日,我和父亲在科贸大厦西北角的胡同口卖烤肠,突然来了一帮人,一句话都没说,也没声明他们是干什么的,直接要我把三轮车留下。我说不行,这是我新买的,但他们非要把车带走。我开始用手中的切烤肠的刀想吓唬他们,但他们人很多,还把我的三轮车往他们车上装,这时我急了,我就用刀扎人了,扎了就逃跑了,我也不知道被扎的人是谁。”法官询问:“你现在对被害人有什么印象吗?以前认识吗?”“没什么印象,以前也不认识。”崔英杰说。“那你为什么要扎他?”“他距我最近,对我最有威胁,也没有其他的目标,所以就扎了他。”“怎么扎的?”“我用手中的刀伸出去一划,也不知道是怎么扎的。”“你扎的什么部位?”“不知道扎的什么部位。”“扎人的刀是什么样子?”“一元钱买来的,塑料把,红色的,带刀鞘。”“扎人后为什么要逃跑?”“我知道伤人了,他们会抓我的。”崔英杰说。录像显示李志强被刀刺中脖子录像成为重要证据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城管执法时的现场录像,并经法庭允许当庭进行了播放。从现场录像资料中可以看出,崔英杰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大声吵嚷,试图把三轮车放倒,拒绝让城管队员将车扣押。李志强耐心说服,让崔英杰将刀放下。当城管队员准备离开时,崔英杰持刀冲了上来,李志强大声提醒同伴注意安全,结果李志强被崔英杰刺中脖子。这段录像是海淀城管大队宣传科的一名工作人员,在随同执法检查中拍摄下来的。这段录像成为公安机关后来抓捕崔英杰的重要证据和线索。“崔英杰在家表现良好”昨天,前来旁听的还有李志强的妻子。在法庭播放城管执法录像时,李志强的妻子难以按捺情绪,哭倒在亲人的怀里。另外,崔英杰的父亲也从河北老家赶来,旁听了此次庭审。崔父表示,崔英杰在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确实是一时失手,绝不是故意要杀死城管队员,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故意杀人罪认定事实不当只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崔英杰的辩护人首先对李志强的不幸遇害表示哀悼,认为公诉人指控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认定事实不当。该律师表示,崔英杰只有故意伤害李志强的犯罪故意,并没有故意杀死李志强的犯罪故意。代理律师说,崔英杰逃到天津以后,还发信息询问被害人的伤情,由此可看出,崔英杰确实没预见到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另外4人被控窝藏罪昨天,与崔英杰同时受审的还有涉嫌在崔英杰逃亡过程中,为其联系住所、提供现金的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等4名被告人。这4名被告人全部被控构成窝藏罪。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是崔英杰的或同事、朋友。在明知崔英杰扎伤城管人员的情况下,张雷、张健华仍帮崔英杰安排住处,牛许明、段玉利分别给了崔英杰500元帮其逃匿。在法庭上,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说的最多的话是:“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崔英杰法庭上流泪忏悔崔英杰在最后陈述时一再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忏悔。崔英杰说:“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对被我牵连的朋友以及我的家人,我要说声对不起。我愿意承担责任,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机会,我愿意去补偿他们。”崔英杰一边说,一边抬起左手擦拭眼泪。昨天下午2时30分,法庭宣布休庭。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城管部门再次悼念逝去的战友昨晚,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市城管执法局和海淀城管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再次对逝去的战友表示悼念,希望严惩肇事者。据了解,目前海淀城管大队对全体队员进行了安全防护培训,并请来了做教练。培训中的一个项目是“徒手夺刀”。在以往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经常遭遇暴力抗法,受伤害事件时有发生。自李志强遇害事件发生后,北京市城管部门按照刚刚出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规范》对全市城管执法队伍进行装备。PDA终端、防刺背心、、防割手套……这些装备都将在2008年前配备齐全。(邹乐)案件回放今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城管大队副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违法贩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准备离开时,崔英杰手持切烤肠的刀冲出,将刀刺进李志强的脖子。崔英杰随后逃离现场。当晚6点多,李志强经医治无效死亡。李志强成为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8年来首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在逃亡11个小时后,崔英杰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获。据了解,崔英杰在逃亡过程中,张雷、张健华为崔英杰联系了位于天津的住处,牛许明、段玉利分别给了崔英杰500元钱。8月16日召开的北京市政府第127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批准李志强同志为,其家属享受烈士家属待遇。本文内容于
20:08:44 被司法警察二支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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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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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我心里没有震撼,也没有激动,我的心同样冷漠得如同所视非人。因为在这个道德严重缺失、颠倒黑白的社会里,出现这样的事情毫不奇怪,而且极度正常,不在意料之外,而在情理之中。我的冷漠并非说明我对崔英杰不同情,不然,我又怎会热泪盈眶?我的冷漠,只是在于我对这个国家的极度失望,或者说是麻木。对崔英杰死刑的判决,代表了这个国家的良心已经严重缺失。其根源,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整体道德架构出了问题,社会价值观已经严重偏离。本文内容于
0:00:01 被小编a35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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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没有城管我知道 没人会饿死 ,但是 有城管 就会死人 ,死小贩 死城管,死小贩家里的 病人 没钱上学的孩子,在说 国家每年在城管投入 的总资金 几十亿,还不如解散城管,把这些钱分给三百万全国的小贩 平均分多少 谁还摆摊啊,,呵呵 或者 自助这些 靠摆摊为生的人们。我恨城管是因为 像有些 小贩,卖西瓜的,,郑州的报道,,人家一年 也就是 卖个把月,其他时间 人家又不卖,戴着人家 又是罚款 又是 抓人 没收东西,那是农民伯伯 ,,西瓜 绝对 绿色。。而且价格公道,,老少皆宜,,在说了 ,城市里没有了 小商小贩 还是城市吗 ,还有生机吗 ,,,有的人能去酒店吃饭 ,但是有的人 就只能在路边吃点便宜的,我当年在北京饿肚子 就靠着 地摊的 两块钱 炒饼 过日子 ,,没有了小贩 我去拿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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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城管打死人 都没见过有法院开庭审理呢···为什么老百姓为了糊口 杀了城管就要判死刑呢····终于知道为什么 天河城管被砍了7刀 路人每一个人上前帮忙的 那个队长还好意思说 被砍7刀不是最痛的 是路人的冷漠让他感到寒心 城管暴力执法打人的时候 没见这么“委屈”过··放眼看去 被打的城管都是最优秀的城管 家里多么困难 得过多少奖 总之就是及荣耀与一身城管打人甚至打死人永远都是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本文内容于
1:13:04 被夕阳下的钢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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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城管就是为了干部们的亲戚开办的!编外人员社会混混!让一群没素质的流氓来管理,公安有学院,解放军有学院,为什么城管没有学校接受系统的训练,让一群鸟人,文明执法,口号喊的震天响,其实不如放个闷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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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扎死一个啊?亏了。不过话说回来,钓鱼岛风波正紧,在全国人民一致要求下,城管大军整装待发,正准备兵发日本,你这时候扎死一个,乱我军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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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是故意杀人但量刑是一样的,死刑或者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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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应该问,是谁杀死了城管??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是政府,其余百分之五十城管跟小贩两个分。也许是城管占多数,或者是小贩占多数。所以结果不应该由小贩一个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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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的好:包子有折,就别怨狗惦记!谁他妈让他不学好的,活该死,死了还要下十八层地狱,给那些活着的狗看看,少他妈为虎做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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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69321 工分: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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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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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1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拳打美日韩
在第6楼的发言: 一刀刺死 没有前科 律师辩护的好 无期 &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5楼的发言:这个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不是故意杀人
但量刑是一样的,死刑或者死缓
暴力抗拒执法是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吧
这是要加重刑罚的那你就该到宪法上查查,社会力量是否有执法权!城管属于不属于国家强力机关!不搞清这问题,你就是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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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一塌糊涂啊
在第87楼的发言:警察,武警,解放军,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利益所付出的死亡,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科学、社会工作者,这些人才称为牺牲。哪怕因过度劳累都称得上是牺牲。
城管也是普通的社会工作者,没必要上升层次,如果在别的事情上比如对方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对方是匪徒,还需要像杭州那位好司机一样得到人民大众意志上的认可才可以称得上是牺牲!
人民不是敌人,此文中还用牺牲一词,可笑,可耻,可悲!说的好,人民不是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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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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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无法去评论,逝者安息,生者努力。但是,看到原文中的--“昨晚,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他们再次对逝去的战友表示悼念,希望....8月16日.....决定:批准....为革命烈士.....”当哥看到这里的“战友”“革命烈士”.”这几个字的时候,突然一股恶心感上来了,哥转身吐了一口真TM浓的痰.....擦,哥知道,自己又喝多了......本文内容于
23:25:57 被青风徐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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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314585 工分: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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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自古杀人者死,前面几位为小贩不平,辱骂城管的人心理已经严重扭曲了,我不知道你受了什么不公正待遇,但最起码的是非总能分清吧。是谁赋予了小贩杀人的权利?城管本身就在依法行政,小贩暴力抗法,继而杀人,说破天也不能说小贩无罪吧?不要一出问题就扯到体制上来,我就一句话,对政府不满直接提意见,看不上中国可以移民,别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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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416694 工分: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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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这个部门在世界上都很有名啊,这事暂且不说,城管的负面新闻确实很多啊,你们会怎么看这个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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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465125 工分: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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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城管叫“战友”。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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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885069 头衔:地狱终裁者 工分: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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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战斗很久了
在第25楼的发言:反正没有城管我知道 没人会饿死 ,但是 有城管 就会死人 ,死小贩 死城管,死小贩家里的 病人 没钱上学的孩子,在说 国家每年在城管投入 的总资金 几十亿,还不如解散城管,把这些钱分给三百万全国的小贩 平均分多少 谁还摆摊啊,,呵呵 或者 自助这些 靠摆摊为生的人们。我恨城管是因为 像有些 小贩,卖西瓜的,,郑州的报道,,人家一年 也就是 卖个把月,其他时间 人家又不卖,戴着人家 又是罚款 又是 抓人 没收东西,那是农民伯伯 ,,西瓜 绝对 绿色。。而且价格公道,,老少皆宜,,在说了 ,城市里没......别拿你的无知显摆,你说没有城管?你看看现在的印度是什么样???而且这种小摊小贩一多,流动性强,你怎么能管好制安???难道全国招他几千万的警察,五步一岗???那些制安差的地方一年死的人比起这死的人不知道多了多少中国的马路都修他个三五十米宽???我们这人行道三米宽,一到下班,侧着身走,平时十分钟的路要走半小时,他们凭什么占有别人的资源???别说什么穷什么的,能摆摊就不能进厂上班???就不是干点别的,什么不很容易,别人不也是打工的,别人都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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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719671 工分: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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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社会都变味了,杀人的变成有理了,杀医生有理,杀城管有理,杀人都成英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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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430525 工分: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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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老机务兵
在第47楼的发言:悲哀呀,老兵们退伍后没饭吃还要被城管欺负城管也有很多退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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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856520 工分: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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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管这一职业评价,不亚于过去的二鬼子。在维护秩序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人的生存权利。国家政府机构要么明媒正娶,要么取缔该部门。这些城管其实活着很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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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856520 工分: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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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武警,解放军,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利益所付出的死亡,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科学、社会工作者,这些人才称为牺牲。哪怕因过度劳累都称得上是牺牲。城管也是普通的社会工作者,没必要上升层次,如果在别的事情上比如对方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对方是匪徒,还需要像杭州那位好司机一样得到人民大众意志上的认可才可以称得上是牺牲!人民不是敌人,此文中还用牺牲一词,可笑,可耻,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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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960403 工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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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城管暴力执法的时候,小贩选择的是装孙子,装可怜,p也不敢放一个,当城管文明执法的时候,小贩就开始杀人了,傻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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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292273 工分: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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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崔英杰是不是必须死,他首先肯定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能是故意伤人致人死亡,不应是故意杀人罪。其次,城管在“执法”---抢三轮车的时候,是否事先表明了身份、出事了证件、说明了违法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出具了收缴或扣押物品的手续。如果没有以上的事实,那么以李大队长我为首的城管此次“执法”就是违法的,崔英杰视其“抢劫”或“收保护费”予以反抗就是合理合法的。不考虑以上情节,不结合以上事实的审判就是不公的。另外,李大队被评为“革命烈士”真是笑话,顶天是“因公殉职”而已,对得起“革命”二字么?“革”谁的命?小贩的命?还是老百姓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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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75009 工分:1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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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试过楼下不到10米宽的马路两边摆满了各类小摊,原本双向车道的马路经常堵车的感觉么?你试过放学归来在那段路上一不注意踩到个烂菜帮子弄得你恶心很久的感觉吗?你试过看到一地“鸡毛”的心情么?这就是城管存在的原因。啥时候小贩知道文明了知道守序,啥时候城管就可以取消了。这位崔某的答语,你信么?视频说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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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90378 工分:4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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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血是不是已经沦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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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415975 工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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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些都是小事情了,都不会对整个社会照成实质的影响,在中国管理者很多,除了城管,还有其他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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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268476 工分: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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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罪无不赦!
本贴发自手机铁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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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620264 头衔:帝国禁卫军 工分:6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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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平时嚣张跋扈的城管,现在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很多城管都是流氓恶霸,我们这也是,所以撤掉城管吧,多这些人只是浪费国家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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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055481 工分: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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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xlm1982
在第78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bgh180
在第6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司法警察二支队
在第55楼的发言:......
城市管理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日起施行
6.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 日起施行
7.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日起施行
8.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日起施行
9.《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0.《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公布施行
1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
12.《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日施行
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1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日公布施行
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公布施行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正
14.《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日公布施行
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公布施行
15.《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日公布 日施行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16.《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7.《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改
18.《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2001年苏州市政府令第17号 日起施行
19.《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001年苏州市政府令第21号 日起施行
20.国务院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8号)
21.江苏省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首先我声明下,我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有限,以下内容只是个人见解,有不对的地方,请指正,谢谢。
先看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相信,我们国家所立的交通、卫生、环保、工商等等法规里并未将他们本职部门具备的执法权以及工作范畴授权于城管部门。
简单的例举几点。
城市卫生环境管理。
根据我国的法律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环保、卫生职能部门才是真真的执行主体,此时城管介入是重复执法还是环保、卫生等部门不作为?
市政工程等管理
根据我国的法律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交通、交警、公路、国土、工商等职能部门才是真真的执行主体,也只有他们才具备执法的权利和资格。
其他的我就不多说,相信逐一对比后,我们不难看出,城管在很多的,所谓的工作范畴无疑都在代替其他有法律授权部门而工作。
我们这里,城管还做贴罚单的活
关于城管的地位问题,每个人都知道他们不合理,但是就是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视而不见,这才是最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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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bgh180
在第6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司法警察二支队
在第55楼的发言:......
城市管理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日起施行
6.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 日起施行
7.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日起施行
8.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日起施行
9.《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0.《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公布施行
1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
12.《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日施行
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1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日公布施行
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公布施行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正
14.《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日公布施行
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公布施行
15.《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日公布 日施行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16.《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7.《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改
18.《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2001年苏州市政府令第17号 日起施行
19.《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001年苏州市政府令第21号 日起施行
20.国务院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8号)
21.江苏省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首先我声明下,我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有限,以下内容只是个人见解,有不对的地方,请指正,谢谢。
先看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相信,我们国家所立的交通、卫生、环保、工商等等法规里并未将他们本职部门具备的执法权以及工作范畴授权于城管部门。
简单的例举几点。
城市卫生环境管理。
根据我国的法律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环保、卫生职能部门才是真真的执行主体,此时城管介入是重复执法还是环保、卫生等部门不作为?
市政工程等管理
根据我国的法律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交通、交警、公路、国土、工商等职能部门才是真真的执行主体,也只有他们才具备执法的权利和资格。
其他的我就不多说,相信逐一对比后,我们不难看出,城管在很多的,所谓的工作范畴无疑都在代替其他有法律授权部门而工作。我们这里,城管还做贴罚单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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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wl304
在第5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落魄三哥
在第12楼的发言: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我心里没有震撼,也没有激动,我的心同样冷漠得如同所视非人。因为在这个道德严重缺失、颠倒黑白的社会里,出现这样的事情毫不奇怪,而且极度正常,不在意料之外,而在情理之中。我的冷漠并非说明我对崔英杰不同情,不然,我又怎会热泪盈眶?我的冷漠,只是在于我对这个国家的极度失望,或者说是麻木。
对崔英杰死刑的判决,代表了这个国家的良心已经严重缺失。其根源,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整体道德架构出了问题,社会价值观已经严重偏离。
看得我莫名其妙啊,您到底想说什么?是城管管的对,还是小贩该刺那个城管一刀?跑这儿无病呻吟来了,不知道那些顶您的人为什么顶,他们都看懂了吗?还是没脑子,只要骂祖国的都顶?
也许您早对自己国家失望了,跟小贩刺没刺城管没关系。只是不知道您的失望来自哪里?是您个人生活不满意,所以怪责到国家头上?还是您受到过不公正待遇?如果真有,您说啊,在这儿长吁短叹有个P用。内容被和谐掉了,难道看不出来吗?连话都不让说全了,当然莫名其妙,我自己都莫名其妙了。看来以后要少在铁血上发言,这个鬼地方在太tmd操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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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资产阶级的逆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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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会飞的小花猫
在第5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pointer
在第3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
你对着死去城管留下的孤儿寡母,白发苍苍父母敢不敢再把你的话说一遍?
人家说的是城管,就是论事,论人,不要提人家的老母,孩子呵呵,杀人都有人叫好,真tmd,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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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xlm1982
在第6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pointer
在第3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
你对着死去城管留下的孤儿寡母,白发苍苍父母敢不敢再把你的话说一遍?
老子敢!!!那你就去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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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支持城管多死点&以下是引用wl304
在第45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
城管为什么该撤?
如果没了城管,道路将被小摊小贩堵塞,你家小区周围将是垃圾污水包围,街道两边的墙上和树上将是小广告的天下。
我在不少城管管理不力的城市,看到的就是这个景象。
大多数反对城管的人,都是不是当地人,你们只想从这个城市赚取,而不想爱护这个城市。
支持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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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算他妈什么执法部门 一群穿制服的流氓 这王八蛋死了活该!执法你就一定要收人家东西啊?你执法为什么啊?为了维护城市次序是吧?人家走了不就行了干嘛不依不饶非要收人家东西 中国城管一年到头没收了那么多东西中国的小摊贩被消灭了吗?没有!只是加剧民众对城管的仇恨 既然没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还要这么做?所以说他们就是找死 死了活该。好人不要做城管 城管这词不比汉奸这词好多少&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1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拳打美日韩
在第6楼的发言: 一刀刺死 没有前科 律师辩护的好 无期 &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5楼的发言:这个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不是故意杀人
但量刑是一样的,死刑或者死缓
暴力抗拒执法是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吧
这是要加重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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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pointer
在第3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
你对着死去城管留下的孤儿寡母,白发苍苍父母敢不敢再把你的话说一遍?现在自己老公,儿子死了,那叫哭的一个惨以前老公,儿子在外面掀别人摊子时候怎么不见劝自己老公,儿子少做缺德事?说两个事,一个是我的,一个是我朋友的我当初退伍回来,我爸叫我去做城管,当时只要去报到,填表,第二天就上班,正式的事业编制。03年的时候但是我拒绝了。我对我爸是这么回答的如果你不怕被人在背地里指着脊梁骨骂,我就去做。因为当时我对城管的性质很了解。也知道他们的行为做法。而且当时我爸的朋友,一个是我们区的城管大队长,一个是政委在饭桌上问我,打架行不行。你该知道了吧!!所以我宁可做蓝领,也不去做城管。第二件事情我一个朋友,我们市里另外一个区的。人高马大,那么那个区做城管小队长的跟我关系也不错。结婚一年,老婆怀上了父母都是医生,但是到了8个月,死胎。我们表面都是在安慰,心里都是一句话要你去掀别人的摊,要你不给别人饭吃。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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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pointer
在第3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
你对着死去城管留下的孤儿寡母,白发苍苍父母敢不敢再把你的话说一遍?老子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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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受到法律严惩是无可厚非,但城管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没有制服的城管就是一群流氓,看描述是没有穿制服人城管去执法,不知道是城管,以暴制暴不对,那平时是不是横惯了,所以才让人仇恨这么大?反思一下,从法律上个人财产拥有权上来说,城管只有驱赶不当行为的权利,但是没有没收财物权利,但都是没收了事,但在人治社会会有人提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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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的错。。。小版?城管?或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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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他们称得上吗?那人民和小贩是什么?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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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战斗很久了
在第25楼的发言:反正没有城管我知道 没人会饿死 ,但是 有城管 就会死人 ,死小贩 死城管,死小贩家里的 病人 没钱上学的孩子,在说 国家每年在城管投入 的总资金 几十亿,还不如解散城管,把这些钱分给三百万全国的小贩 平均分多少 谁还摆摊啊,,呵呵 或者 自助这些 靠摆摊为生的人们。我恨城管是因为 像有些 小贩,卖西瓜的,,郑州的报道,,人家一年 也就是 卖个把月,其他时间 人家又不卖,戴着人家 又是罚款 又是 抓人 没收东西,那是农民伯伯 ,,西瓜 绝对 绿色。。而且价格公道,,老少皆宜,,在说了 ,城市里没......还是我们小县城这里好啊,城管都不管事,也不收东西,上班到处走走,你爱怎么摆就摆,小贩见到城管都笑着相互打招呼,好象兄弟一样。不过就是太他吗的乱啊,小贩卖的东西到处是,垃圾到处扔,有几条路,车都差点过不去,打啦吧他们让都不让,好象路是菜市一样,有次实在过不去了,我说了一下,一小贩骂我:关你B事,城管都不管,你管得着吗?气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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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580052 工分: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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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红色战将
在第1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
城管只是一份工作,但逝去的是一条生命!!无论杀人者有多少理由,他总是剥夺了一个和他一样的人的生命,那么这个杀人者就应该为他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你却在为一个杀人者叫好,可见你的无知和冷酷,你确实是一个人吗?我对此有疑问!!!!我对你也有疑问 难道所有人的命都应该得到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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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846333 工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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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殉职就行了 列个什么士 八宝山的老英雄们肯定摇头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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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113528 工分:2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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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外求财莫求气,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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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265634 工分:3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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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司法警察二支队
在第55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bgh180
在第5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46楼的发言:......
不是只有警察才有执法权的,行政法规也可以赋予一些机构执法权,这是合法的
例如渔政、城管都是这样的具有有限执法权的机构
任何行政主体的执法权力都是来自法律授权,而非某一个行政机关或一级政府机构。
渔政执法的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城市管理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日起施行
6.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 日起施行
7.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日起施行
8.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日起施行
9.《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0.《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公布施行
1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
12.《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日施行
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1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日公布施行
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公布施行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正
14.《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日公布施行
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公布施行
15.《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日公布 日施行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16.《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7.《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改
18.《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2001年苏州市政府令第17号 日起施行
19.《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001年苏州市政府令第21号 日起施行
20.国务院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8号)
21.江苏省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首先我声明下,我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有限,以下内容只是个人见解,有不对的地方,请指正,谢谢。先看下一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相信,我们国家所立的交通、卫生、环保、工商等等法规里并未将他们本职部门具备的执法权以及工作范畴授权于城管部门。简单的例举几点。城市卫生环境管理。根据我国的法律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环保、卫生职能部门才是真真的执行主体,此时城管介入是重复执法还是环保、卫生等部门不作为?市政工程等管理根据我国的法律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交通、交警、公路、国土、工商等职能部门才是真真的执行主体,也只有他们才具备执法的权利和资格。其他的我就不多说,相信逐一对比后,我们不难看出,城管在很多的,所谓的工作范畴无疑都在代替其他有法律授权部门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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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057551 工分:5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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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落魄三哥
在第12楼的发言: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我心里没有震撼,也没有激动,我的心同样冷漠得如同所视非人。因为在这个道德严重缺失、颠倒黑白的社会里,出现这样的事情毫不奇怪,而且极度正常,不在意料之外,而在情理之中。我的冷漠并非说明我对崔英杰不同情,不然,我又怎会热泪盈眶?我的冷漠,只是在于我对这个国家的极度失望,或者说是麻木。
对崔英杰死刑的判决,代表了这个国家的良心已经严重缺失。其根源,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整体道德架构出了问题,社会价值观已经严重偏离。
看得我莫名其妙啊,您到底想说什么?是城管管的对,还是小贩该刺那个城管一刀?跑这儿无病呻吟来了,不知道那些顶您的人为什么顶,他们都看懂了吗?还是没脑子,只要骂祖国的都顶?也许您早对自己国家失望了,跟小贩刺没刺城管没关系。只是不知道您的失望来自哪里?是您个人生活不满意,所以怪责到国家头上?还是您受到过不公正待遇?如果真有,您说啊,在这儿长吁短叹有个P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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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047879 工分: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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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4楼的发言:革命烈士?
欺压良善死了为革命烈士,假如夺取钓鱼岛的同志死了又怎么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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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983120 工分: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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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 太悲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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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549787 工分: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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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wl304
在第45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
城管为什么该撤?
如果没了城管,道路将被小摊小贩堵塞,你家小区周围将是垃圾污水包围,街道两边的墙上和树上将是小广告的天下。
我在不少城管管理不力的城市,看到的就是这个景象。
大多数反对城管的人,都是不是当地人,你们只想从这个城市赚取,而不想爱护这个城市。
支持城管!话也是有道理的。当看到一个小区门外四车道,被各种摊贩占得自行车都不能走直线,绿化带被垃圾覆盖,就想着城管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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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148862 工分:642079
/ 排名: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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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5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46楼的发言:......
不是只有警察才有执法权的,行政法规也可以赋予一些机构执法权,这是合法的
例如渔政、城管都是这样的具有有限执法权的机构
任何行政主体的执法权力都是来自法律授权,而非某一个行政机关或一级政府机构。
渔政执法的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城市管理执法依据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日起施行6.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 日起施行7.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日起施行8.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日起施行9.《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0.《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日公布施行1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12.《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日施行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1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日公布施行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公布施行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正14.《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日公布施行根据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公布施行15.《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日公布 日施行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16.《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日起施行17.《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改18.《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2001年苏州市政府令第17号 日起施行19.《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1年苏州市政府令第21号 日起施行20.国务院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8号)21.江苏省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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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47583 工分: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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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到时候,城市秩序你来维护!到时候,你家门口围着小商小贩,不要骂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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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265634 工分:3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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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46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bgh180
在第38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10楼的发言:......
暴力抗拒执法是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吧
这是要加重刑罚的
不知道这群城管执法是哪部法律赋予了他们的执法权?
不是只有警察才有执法权的,行政法规也可以赋予一些机构执法权,这是合法的
例如渔政、城管都是这样的具有有限执法权的机构任何行政主体的执法权力都是来自法律授权,而非某一个行政机关或一级政府机构。渔政执法的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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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063122 工分: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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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pointer
在第3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
你对着死去城管留下的孤儿寡母,白发苍苍父母敢不敢再把你的话说一遍?人家说的是城管,就是论事,论人,不要提人家的老母,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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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55560 工分:1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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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该死的人死了,,一个本不该死的人也要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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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992127 工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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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的不是天朝城管 长见识的一直都是伟大的天朝 是狼还是哈士奇 哈哈各位看官还是自己判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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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992127 工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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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城管是不是该反省反省自己的工作方式 是不是有许多不恰当的地方呢?大家穷的就剩命了你还过来抢人家唯一的生存饭碗 你不是要人家命么?你何苦呢? 在天朝是不是许多事都应该站在对方的角度换位思考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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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279172 工分: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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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的时候当了兵!他们比平常人所失去的太多了!人生最好的年华交给了部队!换来的就是摆地摊!???或者是连自己家人都养不活的工作!????这些太让人寒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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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592974 工分: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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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呀,老兵们退伍后没饭吃还要被城管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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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76474 工分: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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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bgh180
在第38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10楼的发言:......
暴力抗拒执法是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吧
这是要加重刑罚的
不知道这群城管执法是哪部法律赋予了他们的执法权?不是只有警察才有执法权的,行政法规也可以赋予一些机构执法权,这是合法的例如渔政、城管都是这样的具有有限执法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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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057551 工分:5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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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城管为什么该撤?如果没了城管,道路将被小摊小贩堵塞,你家小区周围将是垃圾污水包围,街道两边的墙上和树上将是小广告的天下。我在不少城管管理不力的城市,看到的就是这个景象。大多数反对城管的人,都是不是当地人,你们只想从这个城市赚取,而不想爱护这个城市。支持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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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258171 头衔:一杠三星 工分:7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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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伍军人的就业问题没有任何实质性保障 是影响了北京市容 但是就不会好好说话? 干嘛抢别人三轮车本文内容于
14:42:28 被蓝翼骑士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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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431100 工分: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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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waganan 在第7楼的发言:支持小贩。如果城管不给别人活路,那城管也会自断退路!要是没城管,老子在你家门口挖个粪坑,没人管。在你家门口卖烧烤到处丢垃圾,没人管。看你有何感想。我东莞这边好好一条商业街,要是没城管非给变成菜市场。你不占道经营,违章建筑······城管没事会找你麻烦????不支持城管也不支持小贩,触犯法律者就应该严惩。本文内容于
14:42:52 被蓝翼骑士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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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319328 工分: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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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说实话目前的国情不可能也不可以撤销城管,不然全乱套了满大街都在占道经营开车堵到崩溃的局面很恐怖的讲。但在方式上可以诸多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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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185588 头衔:华夏神机游击大将军 工分:1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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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还什么城管是战友,城管的敌人是小贩?怪不得像对待敌人一样冷酷,城管把人民内部矛盾当做敌我矛盾处理,不出事就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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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076768 工分:1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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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由自取吧,冲动是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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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848004 工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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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没住意过城管的所做所为只是听说罢了。到是去年秋天一朋友托我帮忙运建筑垃圾因为他买了新楼。雇了几个工人开车去了他家的小区。车停在小区大门外。我问朋友这让停车吗、他说门外就是停车场。问门卫保安可以往外扛垃圾吗、保安没说话痛快的开了大门,那就装吧。从三楼一袋一袋扛下来装道一半的时候,卡车司机对我说;大哥好象城管的车来了。在哪呢我没看见呀。就是那辆本田车号特牛的。我急忙催工人快干好走人。过了一个小时活干完了。工人也打发走了,我们的卡车刚起动。那辆本田车刷的一下横了过来堵住了去路。车上下来两个穿便装的小伙子厉声喝到‘城管执法你们下车’我下车,这时本田车上再下来一个胖子。很有大哥范举起手快速晃了一下类似证件的东西。又刷地揣起来。然后再说了声‘城管,车开走’就回他车里了。那两个小城管蛮横的把我的司机拽了下来。他俩上车开起来就走。还行临走告诉我到执法大队接受处理。我晕。。。。。。。到是司机提醒我‘哥,找门卫问呀’问的结果是本小区的装修垃圾已由城管统一运出处理。提示公告就立在那呢。好嘛一块活动的木牌写的也清楚。我给有事离开的朋友打电话问什么情况他也不知道。只是催我敢快去执法大队去晚可能罚钱多。一折腾到晚上六点承认了错误交了五百元罚款才算了事。过去了很长时间我才弄明白小区保安和城管之间的猫腻,建筑垃圾统一处理是对的。那块公告牌是保安随时拿出来拿进去。新来的业主根本就不知道。为什么你装垃圾的时候不抓你那,要是抓早了谁还免费给他们运出去一车垃圾呢。天朝的城管让我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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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1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拳打美日韩
在第6楼的发言: 一刀刺死 没有前科 律师辩护的好 无期 &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5楼的发言:这个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不是故意杀人
但量刑是一样的,死刑或者死缓
暴力抗拒执法是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吧
这是要加重刑罚的不知道这群城管执法是哪部法律赋予了他们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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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126173 工分: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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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贩城管永远都是强者,强者欺负弱者的事多了后,很难得到民众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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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886604 工分: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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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压人民的人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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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659000 工分: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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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夫走卒自古有之,存在了数千年本文内容于
10:39:20 被小编a32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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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93917 工分:2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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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你对着死去城管留下的孤儿寡母,白发苍苍父母敢不敢再把你的话说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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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958295 工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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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城管执法流血事件频频发生 不管是对受害人 还是犯人 都是可悲可叹的 两个原本好好的家庭 都支离破碎 我想这是谁都不想看到的 为什么会一再的发生这样的事情? 我想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 副队长依法执法 落得壮烈牺牲 退伍老兵 街头摆摊 伤人性命 只能说 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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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005666 工分:2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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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造反,理由想怎么找就怎么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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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589906 工分: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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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城市的市容 剥夺他人 生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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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262236 工分:2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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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素质不高,撤吧,可没城管又不行。除非小贩能不乱摆乱卖,而警察又敢向发达国家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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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944849 工分: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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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只有一次,请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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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944849 工分: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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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爸是李刚,先缓刑,后无期,再有期,接下来减刑,最终表现好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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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949146 工分: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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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城管就是为了干部们的亲戚开办的!编外人员社会混混!让一群没素质的流氓来管理,公安有学院,解放军有学院,为什么城管没有学校接受系统的训练,让一群鸟人,文明执法,口号喊的震天响,其实不如放个闷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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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623706 工分:4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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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没有城管我知道 没人会饿死 ,但是 有城管 就会死人 ,死小贩 死城管,死小贩家里的 病人 没钱上学的孩子,在说 国家每年在城管投入 的总资金 几十亿,还不如解散城管,把这些钱分给三百万全国的小贩 平均分多少 谁还摆摊啊,,呵呵 或者 自助这些 靠摆摊为生的人们。我恨城管是因为 像有些 小贩,卖西瓜的,,郑州的报道,,人家一年 也就是 卖个把月,其他时间 人家又不卖,戴着人家 又是罚款 又是 抓人 没收东西,那是农民伯伯 ,,西瓜 绝对 绿色。。而且价格公道,,老少皆宜,,在说了 ,城市里没有了 小商小贩 还是城市吗 ,还有生机吗 ,,,有的人能去酒店吃饭 ,但是有的人 就只能在路边吃点便宜的,我当年在北京饿肚子 就靠着 地摊的 两块钱 炒饼 过日子 ,,没有了小贩 我去拿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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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95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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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大街就不允许乱摆乱卖,你违章了被逼无奈也不能杀人,这个小贩不判死刑以后市容秩序难过没有了垃圾清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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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883043 工分: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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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夕阳下的钢盔
在第18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10楼的发言:......
暴力抗拒执法是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吧
这是要加重刑罚的
你见过几个城管打死人 法院开庭判死刑的 人大代表上前劝架都敢打死 何况一个小老百姓把例子举出来!!!大家努力追一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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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883043 工分: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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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死的好,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有没有坏城管???肯定有!!!而且不少!!!有没有好城管???肯定也有!!!当然我们看到的很少,特别是在网络上、媒体上看到的少!但能不能没有城管????自己设想一下没有城管的日子你生活的城市是什么样再来说吧!!!看问题要看重点!!!怎样做到严格监督、监管?所有小贩都是弱势群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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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116182 工分: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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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扎死一个啊?亏了。不过话说回来,钓鱼岛风波正紧,在全国人民一致要求下,城管大军整装待发,正准备兵发日本,你这时候扎死一个,乱我军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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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05956 工分: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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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落魄三哥
在第12楼的发言: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我心里没有震撼,也没有激动,我的心同样冷漠得如同所视非人。因为在这个道德严重缺失、颠倒黑白的社会里,出现这样的事情毫不奇怪,而且极度正常,不在意料之外,而在情理之中。我的冷漠并非说明我对崔英杰不同情,不然,我又怎会热泪盈眶?我的冷漠,只是在于我对这个国家的极度失望,或者说是麻木。
对崔英杰死刑的判决,代表了这个国家的良心已经严重缺失。其根源,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整体道德架构出了问题,社会价值观已经严重偏离。
对一个杀人者进行法律应有的制裁,怎么就成了这个国家良心的严重缺失?难道一个人杀了人,就因为这个杀人者生活困难而成为他杀人的理由和保护伞吗?如果因为这个理由对这个杀人者进行了轻判,我觉得才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和秩序以及道德最大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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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05956 工分: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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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爱国的理智者 在第9楼的发言: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城管只是一份工作,但逝去的是一条生命!!无论杀人者有多少理由,他总是剥夺了一个和他一样的人的生命,那么这个杀人者就应该为他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你却在为一个杀人者叫好,可见你的无知和冷酷,你确实是一个人吗?我对此有疑问!!!!本文内容于
14:44:32 被蓝翼骑士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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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643035 工分: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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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1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拳打美日韩
在第6楼的发言: 一刀刺死 没有前科 律师辩护的好 无期 &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5楼的发言:这个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不是故意杀人
但量刑是一样的,死刑或者死缓
暴力抗拒执法是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吧
这是要加重刑罚的你见过几个城管打死人 法院开庭判死刑的 人大代表上前劝架都敢打死 何况一个小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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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002077 工分:3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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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没有预谋杀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靠谱许多,无期或者死缓比较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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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643035 工分: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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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城管打死人 都没见过有法院开庭审理呢···为什么老百姓为了糊口 杀了城管就要判死刑呢····终于知道为什么 天河城管被砍了7刀 路人每一个人上前帮忙的 那个队长还好意思说 被砍7刀不是最痛的 是路人的冷漠让他感到寒心 城管暴力执法打人的时候 没见这么“委屈”过··放眼看去 被打的城管都是最优秀的城管 家里多么困难 得过多少奖 总之就是及荣耀与一身城管打人甚至打死人永远都是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本文内容于
1:13:04 被夕阳下的钢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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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261016 工分: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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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应该问,是谁杀死了城管??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是政府,其余百分之五十城管跟小贩两个分。也许是城管占多数,或者是小贩占多数。所以结果不应该由小贩一个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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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77769 工分:1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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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034468 工分: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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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老爷报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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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462899 工分: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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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我心里没有震撼,也没有激动,我的心同样冷漠得如同所视非人。因为在这个道德严重缺失、颠倒黑白的社会里,出现这样的事情毫不奇怪,而且极度正常,不在意料之外,而在情理之中。我的冷漠并非说明我对崔英杰不同情,不然,我又怎会热泪盈眶?我的冷漠,只是在于我对这个国家的极度失望,或者说是麻木。对崔英杰死刑的判决,代表了这个国家的良心已经严重缺失。其根源,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整体道德架构出了问题,社会价值观已经严重偏离。本文内容于
0:00:01 被小编a35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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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601172 工分: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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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的好:包子有折,就别怨狗惦记!谁他妈让他不学好的,活该死,死了还要下十八层地狱,给那些活着的狗看看,少他妈为虎做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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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76474 工分: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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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拳打美日韩
在第6楼的发言: 一刀刺死 没有前科 律师辩护的好 无期 &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5楼的发言:这个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不是故意杀人
但量刑是一样的,死刑或者死缓
暴力抗拒执法是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吧这是要加重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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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415975 工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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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早该撤消了,铁道部都撤消了,城管局还要等到何时撤销。本文内容于
14:40:54 被蓝翼骑士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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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737411 工分:465878
/ 排名: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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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看着,咋那么别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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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643321 工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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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贩。如果城管不给别人活路,那城管也会自断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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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041229 工分: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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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刺死 没有前科 律师辩护的好 无期&以下是引用zongcat
在第5楼的发言:这个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不是故意杀人
但量刑是一样的,死刑或者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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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76474 工分: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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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是故意杀人但量刑是一样的,死刑或者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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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671848 工分: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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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得好,小贩是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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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852490 工分: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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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标题太邪恶,是不是楼主脑子有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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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521646 工分: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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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伍兵大街卖烤肠:崔英杰必须死(图)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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