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吴长生兄弟俩将祖辈的井 父辈的井流传下来的玉版十三行以18000元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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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与实验
第五部分: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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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同时向乙厂、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河沙200吨,贵厂如有货,请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收到电报后,乙厂和丙厂分别向甲公司拍发了电报并提供了河沙型号、价格、数量。丙厂发报同时,用火车将200吨河沙发往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收到乙厂、丙厂的电报后,甲公司决定购买乙厂的河沙,派人验货签订了合同。丙厂的200吨河沙到达甲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后,丙厂代表找甲公司经理索要货款,甲公司称其已购买了乙厂的河沙,拒收丙厂的河沙。丙厂向法院起诉。 &&&问: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手表1000块,每块单价100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万元;如果,―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块表单价120元,,后 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请问:该纠纷如何处理?若乙公司本已准备了1000块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问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北京天威公司欲购进一批显像管销售,经谈判,与深圳先达科贸公司达成了购进4万支显像管的意向。为节省时间,天威公司在北京签署合同后将其用特快专递寄至深圳,先达公司签字盖章后再将一份合同回寄至北京。该购货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来天威公司未能依合同规定付款,遂被先达公司诉至深圳法院。天威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应由北京法院管辖,理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且合同签订地在北京,先达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合同的签订地应为深圳。若你是法官,应如何处理? 4.某学校向红星家具厂定作了一批课桌,双方约定红星家具厂应于日之前将加工好的课桌送到学校总务楼大院内。L997年8月1日下午,红星家具厂将做好的课桌送到了该学校总务楼大院内,并通知学校总务处负责人来接收课桌,但学校却迟迟未派人来接收。当天晚上,天下起了小雨,&家具厂怕课桌被雨淋着,在上面加盖了塑料薄膜。8&月2日,家具厂再次要求学校接收这批课桌,学校仍未作任何答复。2日下午,小雨渐大,转为狂风大雨,&部分课桌上的塑料薄膜被吹掉,课桌因此受潮,并出现部分损伤。8月3日,学校派人来接收课桌,以部分课桌受潮、受损为由要求家具厂赔偿损失。家具厂则认为这些损失是因学校迟延接受造成的,因而拒绝对此负责。请问,该纠纷如何处理? 5.朱晋华与被告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韶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江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家平(原系李珉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万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万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 问题:1.本案中的寻包启事是否构成一个有效要约?&2.本案被告能否以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拒绝向原告支付报酬? &&6.日,某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处理其原有的三台混凝土搅拌机,于是在某晚报上刊登一份广告,在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三台X&X型号的混凝土搅拌机,均为一年前购买,现能正常使用。由于本公司业务需要,现准备出售,每台价格为3万元。如有购买者,请于广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星期内携款到我公司购买。某建筑公司在发现这则广告后,即决定前去购买。但由于资金紧张,于是先行给该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打电话,告知愿意在10天之内前往购买该三台混凝土搅拌机,机械公司当即表示同意。但于12月3日,建筑公司前往机械公司购买时,机械公司告知已经卖给了他人。 &&&问题: &&&1.本案中,机械公司的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2.建筑公司打电话给机械公司的行为是否是要约? &&&3.本案中,机械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7.天水实业公司向金成制衣厂订购一批西服,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三种规格的西服各120套,每套价格1&000元,质量依样品定。货款共计36万元,天水公司先支付货款10%的定金,其余货款于交货时一次性付清。天水实业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然后代理人将样品取回得到经理认可后,公司经理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天水公司未按约定将签字盖章的合同寄给金成制衣厂,但按期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定金。金成制衣厂在未得到对方经理签字盖章的合同的情况下,依合同约定 的时间向天水公司发货。天水公司在接到货物后,以经理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请求金成制衣厂返还其支付的定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 &&&问题:&&&天水公司与金成制衣厂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8.&同城有三家建筑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相互间竞争激烈。该市A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一花园式小区。在得知该消息后,甲、乙、丙三家建筑公司均向A房地产公司提出承包其建筑工程。A房地产公司决定由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承包该项工程。在正式订立承包合同前,该市B房地产公司也传出开发房地产的消息,并派人与甲建筑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与甲公司洽谈承包工程事宜,但甲公司首先须从A房地产公司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退出。于是甲公司告知A房地产公司它不再参与该项目的承包。乙、丙建筑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此后,B房地产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与甲公司订立建筑承包合同。事后,&&甲公司得知B房地产公司根本就没有开发工程的项目,是丙公司为多得A公司的建筑项目故意让B公司假借磋商承包项目,使甲公司放弃与A公司订立合同的机会的。为此,甲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与丙公司告上法院。&&&问题:&1.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B公司,理由是什么?&2.甲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9.&多年来,洗染业中有一套延续使用的赔偿规定,即被洗衣物如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洗染店按洗衣费的1倍一10倍(个别最高的不超过15倍)给予赔偿。这种赔偿规定虽然在历史上曾具有过合理性,但是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高档衣物日渐增多的新情况下显然是不公平的。某市消费者王某于1995年9月在该市某洗染公司干洗价值1&750元的西装一套,洗后严重缩水起皱,王某要求按原价赔偿,而公司同意最多只赔偿300元。因为该店规定:“本厂如因意外遗失或损坏衣物等,按洗衣价最高赔偿10倍。”经多次调解,店方同意赔偿1&800元。这种单方面的规定一般都印在取衣单上。 &&&问题: &&&1.该规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2.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对该条款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0.王某与史某是好朋友。王某从国外回来,带回一随身听,&&史某见后十分喜欢,试听后更是爱不释手,于是对王某说,“这随身听质量不错,能给我吗?”王某见史某特别喜欢,就表示同意。于是史某将随身听带走。&几天后,王某见到吏某,王某问史某:“随身听用的好吧?”史某说:“相当不错。”王某说:“是不是该将钱给我了,1&200元。”史某一听大惊:&&“不是你送给我的吗?我们可是好朋友啊?!”王某坚持说是卖给他而不是送给他。史某非常气愤,说:“我不要了!”遂将随身听还给王某。王某认为史某已经使用较长时间,而且质量也没有问题,所以拒绝收回随身听,坚持要求给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问如何处理该纠纷? 11.甲将病卖给了乙,乙带回家去以后,与自己的牛放到一起喂养,几天后,买到的病牛眼看病重不治,而且另外七头牛也传染上了病,经治疗才好。结果共花去乙医药费2&300元。乙在得知甲隐瞒实情将病牛卖给自己后,愤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如何处理给纠纷? 12.某下岗职工刘某从事个体服装生意,由于没有经验,生意做得并不成功。后见高档西服市场销路不错,经人介绍认识某服装公司的业务员田某,刘某表示愿意进一批纯毛高档西服,&&田某于是带刘某到其货仓去看样品。由于刘某经验不足,无法确定是不是纯毛西服,就问田某是不是纯毛的,&&田某回答说是。刘某见西服款式还不错,于是与田某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田某提供1&000套该种西服,先交货200套,然后再在三个月内交另外800套,每套500元,采取交款提货方式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即支付了10万元,提走西服200套。&刘某以每套西服700元的价格出售,但少有人购买。后来发现,市场上同类西服一般售价仅为450元一套。经询问得知,该西服一般批发价在300元以下。于是,刘某找到田某,要求降低价款,并不再购买剩下的800套西服。田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自愿的,并且是看样品订货,所以不存在任何问题,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价款、赔偿其损失。 &&&问题: &&&1.该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刘某是否可以请求返还价款、赔偿损失? &&&3.未履行的合同,刘某还应当继续履行吗? &&&13.赵先胜于1996年结婚,同年考取北京某高校的研究生。1998年,硕士毕业前,他经申请取得到美国一家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但作为国家公费培养的硕士,在出国之前应当向国家支付培养费2万元。由于一直工作,且有家有孩子,经济条件不好,并且出国前还要交纳数万元的保证金。为能去美国,他决定将父母留给他的一幢房屋卖掉。&1998年6月,他回家去办理卖房手续。由于急着用钱,而且对市场行情不清楚,经人介绍,将房屋卖给丁个体户胡国强。虽然价格很低,但介绍的朋友说,这已经是很高的价格了,他也就一咬牙卖掉了房子。&但他回到北京交纳了所有的保证金以后,却因为申请签证时被拒签而没能去成美国。于是他在国内找了一份工作。1999年过年时,赵先胜同妻子一块回家过年。偶然听到大家议论其卖房子的事,才知道自己被买方骗了。赵先胜经过到房地产市场调查,发现自己卖的房屋价格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一半还多。赵先胜这才知道自己确实被骗了。于是他找到当时买主胡国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归还其房屋。胡国强拒不同意,认为既然当时双方都同意,且已经钱货两清,赵先胜的要求纯属无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赵先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 &&&问题:&赵某能否请求返还房屋?& &&& &&14.日,被告廖志强与原告符少荣在硫铁矿朋友家中参与赌博,被告将自己所带的现金输掉后还欠原告赌债2万元。经中间人李某调解,原、被告订立口头约定,由被告将钱交给中间人后,再由中间人交给原告。后经多次追讨无果,原告于日召集数人到被告家中追债并打坏被告家中的物品,强迫被告立下欠款2万元的借据。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以及按2。5%支付相关利息。 &&&15.国有企业市南区朝阳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该区私营企业业主李某因业务往来而结成好友。李某的企业因被骗购进了100吨没有利用价值的矿砂,企业因此陷入困境。李某找到张某,希望市南区朝阳集团公司能够收购这批矿砂,张某表示目前公司原料积压,暂时不打算再购进原料。李某对张某说如果市南区朝阳集团公司不收购这批矿砂,去年张某个人借给他的10万元就别想要回去了。张某深知李某为人无赖,害怕李某的企业垮台,借出去的钱就变成了肥皂泡,于是代表市南区朝阳集团公司与李某的公司签订合同,收购了上述矿砂。后来市南区朝阳集团公司发现该矿砂根本无法使用,遂追究经办人张某的责任,方暴露出上述实情,请问如何处理该案? &&&17.李某(15周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录音机出卖。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录音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录音机送到王某处。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并表示不买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请问如何处理该案? &&&18.&1999年11月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同年12月,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与张某。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并不为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返还给他,张某表示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问:本案如何处理?
增加53个案例分析题:
1.要约。陕西有一个案例,被告向许多农民发出要约,让他们在两天内购买化肥,并明确介绍了化肥的价格。由于被告的化肥较为便宜,不少农民退掉原已订购的化肥,来购买被告的化肥。由于被告的化肥有限,不能满足购买的要求,而且,被告看到来购买的人数较多,又擅自提高化肥的价格,因此发生纠纷。
2 合同的成立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我公司现有绿野牌X型冰箱100台,单价2000元,运杂费15000元,买方应于6月1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我公司于全部货款收齐后10日内发货。5月31日前答复有效”。乙公司无意购买,遂将此信息告知丙商场。丙商场于5月25日电告甲公司表示完全接受甲公司的要约。至此,甲公司与丙商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3合同的成立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加盖公章或签字,不久甲公司交货,乙公司收货后付款。一星期后,乙公司在使用中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遂诉至法院,问,合同是否成立?
4.合同的成立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的陈述,正确的是(&&& )
&& A.武汉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就某种工业机械的买卖达成意向,双方决定签订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在乙公司签字、盖章前,合同已经成立。
&& B.甲为养家糊口前往北京某建筑公司打工。春节将至,甲要求建筑公司结清工资,建筑公司拒绝给付工资。理由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
&& C.武汉某机械公司与上海某纺织厂为购买设备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必须有书面合同,合同才能成立。但双方一直没有签署合同。过了一段时间,武汉的机械公司将双方协商的设备发运到上海,上海接受。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 D.陈某在马路上碰到老朋友姚某。陈某了解到姚某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于是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性能配置都还不错,如果你需要,我以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你。”姚某一听很高兴,说很好,但先得与老婆商量一下,才能决定。双方合同成立。
5非法人团体的责任承担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拖欠租金责任由谁承担?(分公司与其上级法人的关系,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6异常条款&
2000年五一节前,大连市莱曼服装公司位相应市政府让地面亮起来的号召,将代表自己品牌的三位模特的人物形象广告铺在了地面上。
当知道照片被铺在了地板上,吴庆哲等3位模特及其家人都认为难以接受。于是吴本人及其家人一致要求莱曼服装公司将广告撤换下来,并向他们道歉,因为这个地面广告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莱曼公司不接受吴提出的要求,理由是:因为莱曼公司在做广告时,没有直接和模特签约,而是和他们的代理公司凡神模特公司签的合同。所以,莱曼公司认为,吴应该和委托他们的代理公司出面谈此事,而凡神模特公司的负责人则称,在模特公司和企业签约时,并没有对所做广告的形式作约定,合同中只规定了作平面和动态的广告,没有特别说明用在地面,凡神模特公司认为此种签约方式是普遍的。莱曼公司也认为地面灯箱广告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只是一种新事物,人们在观念上的差异罢了。
&& 在事发两个月后,吴以莱曼公司做地面广告时没有告知当事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尽快撤换广告并赔偿精神损失。,
点评:在法律上,我们把这样一种非常特殊的用途,或者非常特殊功能的约定,叫做异常条款。因此对于异常性的事情的发生或者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作特殊的约定,才能构成约束力,否则等于没有约定。所以模特公司作为专业性机构,得知到怎么去保护自己的模特,不能以“行业当中,平常就写平面的广告”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7谁杀死了小路路&& 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合同无效
&& 案情:日晚十点半,从安徽到上海打工的路福安,在老乡家中吃过晚饭后,刚一进家门,和他同居的女人谢永华就告诉他,他们两岁半的儿子路路不见了,路福安得知后立刻和谢永华四处寻找,终于在附近的一个水塘边找到了路路。经公安局调查发现,杀死小路路的竟然是他的亲生母亲谢永华。
原因何在呢?谢永华在1996年12月离开老家农村到上海打工,当时她在四川已结婚并且有了两个孩子。初到上海,生活很快陷入困境。经人介绍,认识了打工单身汉路福安。当时路福安年过四十正急于找个老婆。一个急于找个老婆生孩子,一个想找个依靠渡难关,抱着不同的想法,在那次见面的晚上,两人就住到了一起。同居期间双方约定,谢永华给路福安生个男孩,路福安给谢永华一万元钱。
半年后谢有了身孕,在路家人眼里这只是一笔交易,谢并不是他们的亲人。生产时,谢被送到一家私人诊所,条件简陋,使谢落下了严重的妇科后遗症,98年2月27日,路路出生。孩子出生三天后,谢就向路提出要钱,双方发生争执。路福安借了五千元钱交给谢永华,并答应剩下的钱在三年内付清。谢拿到钱回到四川老家,被丈夫发现情况不对,从此对她没有好脸色。与丈夫离婚后,谢永华又找到了路福安,并提出和路福安安稳稳过日子,而路家人的冷漠,使她内心失去了平衡,愈演愈烈,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点评:(1)谢永华的行为构成重婚,路福安买卖妇女身体构成严重违法。
&(2)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不许买卖身体,谢永华把身体、特别是把母性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
&(3)本案中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德和风序良俗。
8.强制缔约
&& 日周末夜里2点多,在三里屯“the den”酒吧玩得很高兴的高彬,出来后想起来自己忘记了和朋友打招呼,于是返回去,但被拦在了门外。事隔几天后4月28日晚10点多,高彬进该酒吧,又被拦在了门外。高彬问为什么,服务员说不为什么,你是我们禁止入内的人。高彬在和服务员的争吵中发现了答案:“就你这样的”,这使高彬意识到了她的脸(8年前16岁的她在老家失火的时候被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为8%,主要集中在脸部和胳膊)。一直进不去酒吧的她拨打了110,民警问保安原因。保安说:“我们发现这个女士面容不太好,怕进去后影响他们的生意。所以就没让他进”。事后保安向她道了歉。5月1 日晚上,她又和几个同事来到“the den”酒吧,同样吃了闭门羹。
&&& 日,高彬一纸诉状将“the den”酒吧告上法庭,状告自己的人格权和消费者选择自主服务权被侵害。
法院判决认为,酒吧的行为侵犯了高彬的人格尊严,影响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
点评:本案是强制缔约的一个典型案例。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了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应承担何种责任?
10.无权代理。杭州某广告公司的职员,以支付业务费为由,取得该公司的转账支票,并擅自改变转账支票的用途,将转账支票的十万元捐赠给某个基金会,广告公司得知捐赠后,即要求追回该捐款。
11“绿茵梦”的破灭&&& 主体重大误解
1997年夏,《中国足球报》刊登了一则北京龙力足球学校的消息,消息说:中国国家虽球队顾问,世界知名教练拉德将招收学生。标题字也很吸引人,叫“拉德再招人”。这一下子吸引了全国1000多名寻梦的人前来报名,龙力学校经过长达3个月的考试,最后选拔出了50多名刚刚升入中学的孩子。他们每年要交36000元的高额学费,并且和学校签订一个求学合同。合同中学校许诺,将聘用高水平的教练,并且有教师教文化课,毕业后发学历证书。
&& 可是入学以后,家长和子女发现情况有些不对,学校经常地换校长,两三个月换一次校长,两三个月换一次教练,所有教练都因为龙力集团不能按他们的承诺发工资,而离开了。家长们多次抗议,可是,人们仍然对学校抱有很大幻想。
转眼3年时间过去了,而这些寻梦的孩子不但“绿茵梦”没有实现,连最起码的初中毕业文凭都没有拿到。他们只能是一无所有,而离开了。
家长们以合同欺诈为由,将龙力学校告上法庭,经法院调查表明,这所学校竟然仅仅是一个短期的培训班,根本没有授予学历的资格。
12 默示条款
&& 2000年春节前,北京顺义国泰大厦前人来人往,人们忙碌着办年货,在购物的李春雨突然被脱落的广告布帐拦腰裹住,兜头摔出,当即昏迷。
&& 伤人的广告布斜拉在大厦门口,由于风力过大,导致绳子断裂,脱落的广告布裹住李后,又在风力作用下把他抛出数米远。大厦同意先给8000元医疗费。李出院后一直耳鸣头晕,腰部不能持重,于是要求大厦赔偿。而大厦却把责任推给设置广告布的厂家。
&&& 原来此广告布牵涉到三方:提出设置广告的一方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的某厂家,而大厦只免费提供墙面。某厂家委托某广告公司具体制作安装,并有某厂家结算了全部费用。大厦认为自己只是免费提供了墙面,责任不再己方,伤者应找厂家和广告公司协商。几次协商不成,顺义法院判决大厦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86862元。
&&&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大厦认为,赔偿责任应由大厦以及厂家和广告公司三方共同承担。提起诉讼,大厦由原来的被告变成了连环官司的原告。
&& 法院认为,伤人广告虽是由厂家一手操办,但却经大厦同意,并且广告上有大厦的署名,所以此广告应属厂家和大厦共同设置,赔偿款应有大厦和厂家按责任比例承担。厂家和大厦如果要追究广告公司的责任,应另行起诉广告公司,另案处理。
点评:默示条款属于一种隐含条款,因为两家都是广告的受益者,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存在一个默示条款就是,因广告带来的损失应有大家来分担。
13无权处分。甲公司把两个车皮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欠丙公司的钱,乙公司和丙公司发生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乙公司把该车皮折价抵偿丙公司的债务。后来,丙公司又把该车皮出售给丁公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归还承租的车皮,因乙公司不能归还车皮,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丁公司。
14格式条款。日,川南矿区向其开户银行泸州市工商银行兰田分理处办理电汇凭证,拟订电报稿交泸州石邮电局兰田支局,电报载明收报地点:成都市。邮电局兰田支局受理这一业务后,由于工作人员的重大疏忽,将收报地点误译为:重庆市。从而把本应发到成都市工商银行盐市口营业部的电报,错发到农业银行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路营业所,后经多次查询,历时33天,才将该笔巨款汇入收款单位,直接造成川南矿区多支付资金利息88452元。纠纷发生后,邮电局承认该8万多元的经济损失确认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致,但以“发电须知”第4条为依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邮电局印制在发电报稿纸背后的“发电须知”第4条指出:“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15摄影公司能随便加受相片费吗?格式合同
高某和男朋友去一家婚纱摄影楼拍婚纱照。他们拍了B套:价格788元,男女三套服装,拍35张,入册21张,婚礼当天为新娘化妆。可是高某去取相片那天却碰见了咄咄怪事。摄影楼服务小姐说:除了入册的相片,剩下的相片顾客需再花钱买,价格是15元/张。否则,摄影公司将剩下的相片全部销毁。他们拍照时,摄影楼并未与他们讲有关问题。他们大有上当受骗之感。请问摄影楼按照自己的公司规定,就可以要求顾客额外付费买剩下的相片和相底吗?
点评:摄影楼讲的公司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格式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类似,是为了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而制定的书面文件。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据此可知,摄影公司应在他们接受服务前提醒他们注意公司规定中关于额外在收底片费和剩下相片费的条款。公司由于没有尽提醒和解释义务,则根据《合同法》第40条,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摄影公司退回加收的费用,否则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司法保护。
16涉外票据中的法律纠纷应使用哪国法律?
张某师北京某著名商场售货员。2001年4月的一天,一个19岁日本留学生,在他女朋友生日时来商场买了一枚价值250万的钻石项链,使用其父亲资助其读书的空白支票,补充票据后支付了该笔巨款。其父知后大发雷霆,要求我商场退货。因其儿才19岁按日本民法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中国只需18周岁即为成年。问此纠纷适用哪国法律?
点评;依日本民法,自然人20岁成年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我国为18周岁。由于我国对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采取折衷主义态度,即指之票据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但如果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而以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时依行为地法,故本案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17 无权处分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如何?(多种可能)同类案例: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18&& 顾客财物保管责任应如何承担?
今年6月5日下午,王某到一家超市购物,把自行车停放在了该超市门口。购物中他无意间往门外一望,看见一个小偷正在开自己的自行车锁,他马上冲出去大喊“抓贼”,可无人相助,小偷骑上自行车逃走了。他找到超市交涉,他们说门口有告示:“各位顾客,为了你的财物安全,请将自己的车辆锁好并打开防盗器,进入本商场,所属自己的财物自行保管,如有不便,敬请见谅”,他们不负责任。请问:超市玻璃墙上告示纸上的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经营者在门口没有安排保安人员看管顾客的车辆是否符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
点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对承担民事责任应基于双方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该顾客与超市之间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法律也没有规定超市对此类情况承担保管的主要义务,我们也不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引申出超市的“附随保管义务”,因此超市不承担责任。
&19. 消费安全合同。 今年2月份柴某到另外一个城市出差,一天办理住宿登记后住进该市一家大酒店,但晚上当他回房休息时,在酒店大院中遭到一骑摩托车的歹徒的抢劫,他的钱包被抢,而且在与歹徒搏斗中右手造成粉碎性骨折,花去很多医疗费。事后歹徒逃之夭夭,而当他找到酒店经理要求赔偿时,酒店方面确认为此适于酒店无关,拒绝任何赔偿。请问,在酒店遭劫可否要求酒店赔偿?
20 赡养之争&& 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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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老太今年87岁,由于中风已瘫痪在床,2002年9月状告其在江西九江的小儿子不赡养她。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过高等教育的王志刚难道不懂吗?原来1980年小儿子王志刚将妻子迁往九江团圆,只剩下老母一人。他建议以后老母在武汉市兄长家和江西九江自家各住半年,为此兄弟俩产生了争执。相持之下,大儿子王志弘写下了一纸协议:“弟和弟媳迁往九江,房屋出卖,650元作为母亲生活及安葬费用,母亲住我处,由我负责母亲的生活及安葬。”就这样,20年来,王志刚不再赡养老母亲,从九江给母亲寄过来的钱一共不超过350元。刘老太的大儿子和女儿都已退休,仅靠退休金生活,并且二人轮流照顾老母,自从3年前刘老太中风瘫痪以来,高额的医药费,是这个原来难以支撑的家雪上加霜。亲属们实在看不下去了,写信给小儿子,希望他能帮一下大哥,可是小儿子却说:“不是我不养老母,是大哥不让我养,自己是在履行协议。”无奈刘老太只好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承担赡养费120元。
法院依法审理,判定协议无效,小儿子王志弘每月承担赡养费100元,大儿子及女儿每月各承担赡养费70元。
点评:(合同)协议生效的条件之一就是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法定的义务不可转让,不可抵销,因此该协议无效。
21玉版十三行
案情:今年46岁的吴长生,平时靠给人打零工维持生计,日子过得紧巴巴的。1982年,吴长生因故做作生意急需钱用,他将祖父流传给他的一块石头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北京市文物商店。然而,不久,他就从报上得知,他卖掉的这块石头价值连城。原来这并不是一块普通的石头,它是东晋大书法家王羲之的儿子王献之的书法石刻,只留下13行,被美称为“玉版十三行”。
吴长生后悔当初把价格卖低了,为此,吴长生绞尽脑汁,从1983年到90年代以来,每年都找文物部门讨说法,希望增加一些补偿。
2000年,吴长生将当初的文物商店告上法庭,要求判决1982年的交易无效。文物公司认为,吴长生兄弟二人都在发票上签了字,就不该反悔;而吴长生说,当时祖上的这件文物是传给长子――也就是哥哥的,自己只是协助哥哥卖掉它,大主意都要哥哥拿,并出示了哥哥于1973年起就患有精神病的新证据。
经法院调查,2001年4月,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吴氏兄弟在文物所有权合法转移后反悔,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吴长生,吴庚生的诉讼请求。吴未上诉。
今日说法专家点评:这个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20世纪80年代,必须由指定的专门经营文物的机构(比如文物商店)才可以进行收购,它的交易场所是合法的。交易人在当时是完全自由,自主,自愿的,而且在交易的商品发票上也写明十三行(石刻),还写了作者(王献之),生产年代(宋代)。
22洗衣反被污,洗衣店能以洗衣单背面印有的“顾客须知”免除责任吗?格式合同
&& 案情: 日,由某和其女友张某到某干洗店干洗大衣。该大衣颜色较浅,张某遂嘱咐店员要清洗干净并不要与其他衣物混洗。洗衣店答应后为由某与张某签了取衣单。日,由某与张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服前襟被污染了大块黄渍。经洗衣店重洗后,乳白色大衣仍有黄色污渍,且羊绒面料大衣无柔软质感,板结发硬。由某、张某遂要求洗衣店赔偿其大衣价款的70%(因大衣已穿了2年)并返还洗衣费,共计1100元。洗衣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并导致质料变坏,但以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五条规定,衣物如有污损,赔偿额最高为洗衣费的三倍)为由,认为自己只赔洗衣费的三倍360元钱。由某、张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遂向法庭起诉,请求宣告洗衣店“顾客须知”第五条的内容无效,洗衣店赔偿自己大衣价款、返还洗衣费共计1100元。
23. 李某有义务返还4000元转让费吗?情势变更???
2000年1月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合同允许承包期间可以转让合同。李某在荒地里种植了花生,为了灌溉花生,李某准备在荒地周围挖掘水沟,但当他正挖沟时,钱某以会影响他家的祖坟风水为由来制止。并声称,如果要强行挖沟,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由于“祖坟”问题,水沟没有挖成,在村委会的调解下,李某与钱某签订了转让承包的合同,约定荒地由钱某经营,钱某一次性付给李某转让费4000元,转让合同自2000年10月份生效。但由于村委会进行了荒地调整,承包合同被终止。这时钱某要求李某返还转让费用4000元。请问李某有义务返还4000元转让费吗?
24 先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服装订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五月份先支付乙厂预付金100万元,再由乙厂在8月份想家公司提供西服2000套。订立合同后,甲公司已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时支付预付金,到了8月份,甲公司要求乙厂提供西服。
25情势变更。
1993年,湖北某家仪表厂与煤气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因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每吨4400元,上涨到每吨16000元,双方发生纠纷。煤气公司要求按原合同履行。仪表厂要求提高煤气表散件的价格,否则,每生产一套煤气表散件,不仅不能盈利反而亏本。如何解决该纠纷????
26.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向乙购买10000斤大米,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某日,乙交付8000斤大米给甲,提出先交8000斤,另2000斤大米10天后再交,甲表示同意。但乙同时要求甲在当天付清10000斤大米的价款,对此,甲有不同意见。则甲可主张什么权利?
27换房风波&& “情势变更”。
案情:付家信是山东临沂人,日子很清苦,一直住在草房中。前两年市里修了直通马路,路边地段成了村里的黄金地段,付家草房就在路旁。付家信说,谁若与他换房,若合适就换。不久,段家找上门来,由于日子过得比较富裕,新盖了大瓦房并作了装潢。段师傅会做木匠活,妻子专门经营服装,生意红火,夫妻俩却苦于一直没有合适的地方扩大经营,与付家换房,就可如愿以偿。因此很快两家达成了协议,段家再给付家两万元作为补偿。日,双方各请了一位村民作证人,签订了一份换房合同。为了使双方都不反悔,还特别注明了,如果反悔,将交给对方两万元的违约金。
2000年4月1日,村里正式下发了通知,明确不允许个人私建沿街楼 ,段家后悔莫及。2000年1月段家主动找人去付家协商,付家也同意将房子换回来,只是双方在违约金问题上发生了较大分歧。日,段家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撤销合同,换回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不再准许个人建沿街楼,因此,认定签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所以支持了撤销合同的主张,判定双方换回房子。在换房的同时,付家要返还段家原来支付的两万元钱。但法院认为段家存有更大的过错,因为主动换房的是段家,而提出撤销合同的也是段家,一次段家要给付家5000元作为补偿。
点评:(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换房合同有效。(2)撤销该合同是因为明显失去公平,订立合同的基础不存在了,在英美法系,这叫“目的落空”。我国司法实践中称为“情势变更”。
28合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的的顺序时,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情:林某与贾某的住房分别离对方的工作地点较近,而距离自己的单位较远。林某遂于1999年7月与贾某约定将各自的住房予以交换,并且商定由林某向贾某补足房屋价差2.6万元。贾某于七月底开始收拾自己的家具及杂务,为搬家作准备。日,林某以妻子病重无法整理房间为由,要求贾某先让自己暂时搬到贾某已经腾出的一间空房居住。贾某认为林某应当先支付房屋的差价,然后各自同时腾出自己的房屋,搬进对方的住处。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29 情势变更
S为观看英国女T 2月16 日的登基大典,于2月1日与伦敦一家旅馆签订一租房合同,约定:旅馆提供临街能够观看大典的客房一套,租期为2月15日与16两天,租金每日100英镑。2月14日,英国王室宣布登基大典因故取消。据了解,该客房在平时的日平均租金仅为2英镑左右。则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30.超市经理卷款逃走,食品厂有权中止交货吗?& 不安抗辩权
案情:日,深圳康威食品厂销售员高某到A市旺特福超市联系业务,双方签订了购买巧克力及饼干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万元。合同中规定:合同履行期三个月,从日至日。深圳康威食品厂分三批交货,第一次交货时间为日,第二次交货时间是日,第三次交货时间为日。货到后经验收合格,旺特福超市立即付款。日,深圳康威食品厂发出第一批货,旺特福超市经验收合格交付了1.3万元货款。
2000年6月20日高某的家人告知高某旺特福超市的经理已卷款逃走,很多债主在上门讨债。深圳康威食品厂遂决定停止发第二、第三批货。日,旺特福称深圳康威食品厂违约,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深圳康威食品厂认为,旺特福超市经理卷款逃走,该超市已无力偿债,自己这时发货根本得不到偿债保障,中止供货是自己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如果旺特福超市想让自己交货也可以,必须提供担保,旺特福超市拒不提供担保,深圳康威食品厂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旺特福超市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深圳康威食品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法院审理中,深圳康威食品厂向法院递交了日该厂发给旺特福超市的中止履行的通知。
31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吗?& 代位权
案情:日,某县暖气片厂与某市建筑工程公司签定了供应暖气片的供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暖气片厂向建筑工程公司供应暖气片3.05万片;合同总标的额为22.6万元;合同签定后,建筑工程公司先支付预付款12万元、交垫预付款6000元;收到款项后,暖气片厂即发货;货到验收合格后10日内,,建筑工程公司结清余款。
合同签定后,建筑工程公司即支付了预付款,暖气片也立即将货全部发出,但到日,暖气片厂仍未收到余款。遂去电讯问。建筑工程公司称货以于 日收到,验收合格,但由于目前资金紧张,不能付款。暖气片厂是小企业,急需这笔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遂积极催债。这期间,暖气片厂从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嘴里知道A公司欠建筑工程公司10万元钱已到期,由于建筑工程公司不积极讨债,A公司也不还款。暖气片厂于是找到A公司,向其说明建筑工程公司欠自己的钱,要求A公司向自己履行10万元债务。A公司称自己并不欠暖气片厂的钱,只能向建筑工程公司还钱,而不能向暖气片厂还钱。无奈,暖气片厂找到建筑工程公司,请求其收回对A公司的10万元债权以偿还自己的债权,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推脱。暖气片厂遂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A公司的债权。
甲积欠外债高达300万元,而个人财产仅有100万元。甲的弟弟结婚时,甲赠送其弟各种礼物总价值达30万元。对此,甲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33缔约过失责任
&&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 甲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4合同的转让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35 债务承担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如何处理? (甲对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36婴儿在医院被骗走&& 违反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
案情:日,马丕国的妻子刘秀华在山东侨联医院顺利产下一个7斤多重的大胖儿子。中午11点30分,马丕国出去给妻子买饭,留下母子躺在病床上休息,而当马丕国5分钟后返回时,孩子居然不见了。据刘秀华说是一个护士抱去打针了。意识到不妙的值班护士刘红坤立即报告了院领导,医院迅速向淄博警方报了案,经过警方详细排查,排除了内部人员作案的可能性,但孩子一点下落也没有。
马丕国找到山东侨联医院,要求对方赔偿20万元人民币,被侨联医院拒绝。侨联医院认为,在公开探视时间,医院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场所,就目前医院的工作性质和程序来讲,很难阻止犯罪分子有预谋的犯罪。3月6日,马丕国与亲朋好友数十人,打着横幅来到了侨联医院门口,未果。5月24日,孩子丢失整整4个月的那天,马丕国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侨联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万元。侨联医院随即提出反诉,认为马丕国3月6日聚众到医院门口的行为,侵犯了医院的名誉权,要求马丕国赔偿侨联医院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0年10月13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秀华住院期间所生婴儿被骗走,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罪外,侨联医院管理不善的过错,也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由此判决山东侨联医院赔偿马丕国夫妇精神损失费5万元,同时驳回侨联医院的反诉请求,对于上述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37小偷行窃,邻居赔钱&& 过错相抵
案情:日晚上,家住南京市方家营784号楼二层203时的蒋金花一觉醒来,发现床头柜的抽屉竟被人拉开了,而且翻得乱七八糟,丈夫口袋里的钱也没了。发现家中被盗后,蒋某夫妇立即报了警。警察在勘验现场后,确认小偷是踩着一层搭建房屋的屋顶,攀爬到蒋家的阳台上进入卧室盗窃的。
1999年底,住在一楼的刘春元夫妇在院里搭建了一间房子,为了防止二楼被偷,蒋家夫妇找到刘春园夫妇,要求刘家写个字据,意思是说如果因为刘家违章搭建造成蒋家被窃,刘家要负全部责任。在蒋的一再催促下,刘春园的丈夫还是写了一张字据,并签上妻子刘春元的名字。字据上写着:若因一楼盖房子使二楼遭窃,在无法追究责任的情况下,所有经济损失由一楼来赔偿。
得知二楼被盗后,刘春园赶紧把房子拆了,此时蒋家夫妇拿着字据找到刘春元夫妇要求赔偿,双方发生纠纷。日,蒋金花将一楼的刘春元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春园按照协议约定,赔偿被盗的经济损失1900元及精神损失2000元。
为了原被告的今后相处,法院采取了调解方式。双方达成了调解节协议:因一楼搭建违章建筑导致二楼被窃,103室刘春元赔偿203室蒋金花的经济损失1200元。
点评:(1)本案中的字据的效力有争议;(2)在处理侵权问题时,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或过失时,可以使用过错相抵。
38博士论文邮递延误,怎么主张权利?& 违约责任
案情:胡某在北京工作,同时在攻读上海某大学的博士学位。2000年5月,他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把博士毕业论文寄往上海某大学进行答辩,本来最迟应该在5月20日前送到,但由于邮局单方面原因,他的博士论文在途中走了整整一个星期才到达,已经耽误了答辩申请日期,给他造成了极大损失,他该向邮局主张什么权利?
39因第三人过错致一方违约,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1999年12月20日,南方某副食品公司采购员秦某到黑龙江某农副产品批发公司采购山货。看货后,秦某与批发公司签订了总价款10万元的货物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副食品公司先支付定金5000元,日前将10万元货款先支付给批发公司,款到后,批发公司3天内发货并返还定金。
合同签定后,批发公司遂收取了定金,不料,直到日,批发公司仍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货款。。日副食品公司发电给批发公司,称本公司已于日在邮局将款项以电汇方式会出,批发公司收款后因违约未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批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批发公司回电称,直到日收到对方来电时止自己尚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货款,该公司未按约付款,本公司有权适用定金罚则收取5000元定金。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副食品公司却于日在邮局以电汇方式汇出货款10万元,但因邮局人员疏忽,该笔货款没有发出。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第107条的规定,副食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批发公司有权收取5000元定金;批发公司收到10万元货款后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日到7月12日,正是天气炎热的时候,新乡市新华区工商局副局长、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周在烈的尸体却在新乡市百货大楼停放了17天。
&& 原来,周在烈在2月份从大楼买了一辆自行车,买回后自行车没法骑,飞轮有毛病。因为家里忙,直到6月26日下午才到百货大楼四层修理部修车,在飞轮的更换费用由谁承当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吵,造成周在烈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死亡。从6月27日开始,商场与死者家属就对尸体的安置方面进行了多次调解,但调解没有成功。
7月7日,周的尸体停放在商场已超过十天,百货大楼以影响经营秩序为由,将死者家属告上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家属立即搬走尸体,并赔偿因停放尸体而造成的损失十余万元。
7月12日,商家终于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商家拿出3万元,死者搬出尸体,并保留上告的权利。11月14日,新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乡市百货大楼对周在烈的病发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400元。而死者家属,栽金花、周彦龙对百货大楼也构成侵权,赔偿百货大楼经济损失25000元,两项折抵,宰金花、周彦龙赔偿百货大楼经济损失15000余元。
41.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甲乙的约定是否有效? (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为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44赠与合同的撤销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如何处理该赠与合同?(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45 较复杂的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
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附终期的合同)(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由甲承担维修费用)(4) 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如何解除合同?( 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46表见代理&& 违约责任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是一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属于表见代理);(2)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仓单持有人、货物受领人) (3)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法院应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48预期违约
甲乙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乙将自己开发建设的大华公寓的A座第十层住房出售给甲,日交付房屋。”日,甲发现大华公寓A座仅盖到第二层。根据合同法规定,甲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49钢材厂拒绝履行合同该怎么办?违约责任
某建筑公司去年与钢材厂签了一份钢材批量供应合同,约定钢材场从6月份到12月份半年内供应5000吨钢材,分两批发货。6月份钢材厂发运3000吨钢材。9月份钢材市场紧俏,价格猛涨,钢材厂没有货源不再发货。建筑公司因需钢材,无奈只得依较高市价买入大批钢材。12月份,钢材市场不景气,价格直线下跌,钢材厂马上通知公司第2次发货。但公司已买进大批钢材,要求解除合同。问该如何处理该纠纷?
点评:公司与钢材厂已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即6月份至12月份半年内。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以钢材厂在半年内要求继续履行未履行的2000吨钢材的发货义务,于法有据。& 建筑公司因钢材市场涨价,又急需钢材多花费的钢材费属于商业经营风险,对于经营风险,应在商业手段的运用范围内自行规避,而不能寻求法律保护。
50. 命丧小客车&&& (事实上的客运合同& 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选择)我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2000年6月,三年没见过女儿的黄家父母,接到一个口信,说远在北京的女儿要回家探亲,这让老两口高兴坏了,就在他们忙里忙外准备迎接女儿时,却又接到了一个口信,说女儿出了车祸。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黄家的女儿黄春梅和同伴王殷花在北京海淀区半壁店一站口等334路公交车,准备去永定路办事,这时开过来一辆车号为“京B/B552”的小公共车,在售票人的热情招呼下两人上了车,上车后两人发现这是336路公交车而不是334路,于是两人就要求退票下车。司机让两人等过了路口再下车,而就在黄春梅在车门口等着找钱的时候,悲惨的一幕发生了,黄春梅掉下车了,车又向前开了五六米才停下,然后司机将已失去知觉的黄春梅送到了武警总医院。黄经抢救无效,于四天后死亡。
经调查认定:小公共汽车的乘务员未关车门,驾驶员未确定车门是否关好就起步开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春梅在车没有停稳时下车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次要责任。在赔偿事宜调解过程中,客运中心认为承担损失金额太高,调解失败。黄春梅的父母黄科生、王玉方只好将北京市灵山客运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费、丧葬费、赡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二十一万多元。
法院认为,既然肇事车辆在交通部门登记的车主为灵山客运管理中心,该中心作为取得从事公共运输资格的承运者,应对运输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2000年10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北京灵山客运汽车管理中心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黄春梅的父母为医治黄春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16000余元,生活费5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2万元。
点评:(1)本案的死者乘上灵山的客运管理中心的小客车,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客运合同,作为承运人,在本案中没有尽到安全的把乘客运到目的地的义务。(2)在此类案中,原告可以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有利的责任形式起诉.
51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该约定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考点集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5)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52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留置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
[考点集成]关于表见代理,它被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制度。它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拘束力。但是,法律禁止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否则法律不予承认。(2)双方代理,同样,除非事前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确认,法律不予确认。(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不安抗辩权制度,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和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寄存合同中保管人对未支付保管费的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必须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
53风险转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 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正确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考点集成]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可能;订立程序合法。合同的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违约责任应注意两个原则:一是过失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只有其有过失,他才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二是填平原则,即经过救济之后,没有违约一方所得到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已履行的结果,也即没有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所获得的赔偿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能给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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