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参加工作县处级干部办公室面积住房应该是多少平方

干部离、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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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离、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作者:jxc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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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退休费(按文件规定)
  2.特殊贡献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国发[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国发[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
  劳人科[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从1986年2月起计算。
  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
  [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
  老干办字[1990]第213号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仍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形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
  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800元。
  组通字[1999]11号
  日起,将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34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550元,对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人函[2000]84号
  3.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日到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资”,一般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
  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 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受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人退发[1992]3号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1.在职人员的补贴按下列标准计发:
  正部级每人每月205元;副部级每人每月195元;正司(局)级每人每月185元;副司(局)级每人每月175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65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55元;主任科员及以下人员(含工人)每人每月150元。离休人员的补贴,参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2.退休人员的补贴,按下列标准计发:
  部级每人每月195元;司(局)级每人每月175元;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月150元。现有补发已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增加,末达到的可补到此为止。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
  该项补贴从一九九六年十月起发放,所增加的支出,由各部门从包干的经费中解决。在职人员的补贴,列“补助工资”科目下的“其他补贴”。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补贴,分别列“离休待遇”、“退休待遇”科目。
  [96]国管财字171号
  4.用车
  根据单位的正副司(局)级干部人数(包括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分阶段计算配备:1~21人部分,每3人配1辆;22~41人部分,每4人配1辆;42~71人部分,每5人配1辆;72人以上部分每6人配1辆。
  [81]能发字第64号
  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费免费,因私事用车应该按规定收费。
  劳人老[1983]20号
  离休干部使用的车辆,参照现行标准配备。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鉴于工作量减少,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专车也可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由机关统一调度。离休后符合配专车条件的不再固定专车。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对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和行动不便的处以下离休干部用车要妥善安排。
  司局长级(含十四级)以上离休干部因病用车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用车,均不收费。因私用车按规定收费。
  老干部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国办发[1983]39号
  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高级干部原来未配备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
  中办发[1984]18号
  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离休干部用车实行公里定额包干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5]国管财字318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为: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0元;副部级离休干部(不包括只享受副部级住房、医疗待遇的)每人每月70元;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处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
  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调整后,凡本人有专车和享受专车待遇而用车不交费的离休干部,不发定额包干交通费。
  组通字[1992]17号
  5.住房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国发[号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
  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国办发[1983]39号
  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小型户(一至二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
  国发[号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给予优先照顾。
  中办发[1984]18号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
  老干字[1994]3号
  从1979年度起,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一样,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宿舍取暖补贴。
  [80]劳总险字1号、[80]民部3号、[80]财事字8号
  6.电话
  司局长以上干部家中装有电话的,离休后继续保留;没装的,有条件时,可予考虑。
  国办发[1983]39号
  高级干部离休后,原宿舍配备的普通电话应予保留,保密电话不再保留。
  中办发[1984]18号
  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110元。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80元。个别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行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电话费用额每人每月50元。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97]国管财字第199号
  从日起,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局级以下离休干部,享受住宅电话补助每人每月80元。
  离退综请字[2004]第6号
  7.医疗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的离休干部,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照顾。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国办发[1983]39号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
  中组发[1990]5号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应持干部医疗证,在合同医院就诊。除急诊和按规定转诊外,在非合同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住院治疗时,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可住单人间病房,司局级干部应住双人间病房(如干部病床紧张时,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干部可住普通病房)。超此标准者,其床位费超出部分公费不予报销。
  [1993]京卫公字第7号
  医药费要坚持离休干部按规定实报实销,退休干部按有关规定报销。
  组通字[1995]3号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发[1998]44号
  8.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自雇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持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确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国发[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从1986年11月起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地区为51元)。
  劳人老[1986]16号
  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和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51元护理费。原已发护理费或自雇费发放问题,仍按国务院国发[号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组通字[1992]17号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和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自1998年1月起执行。
  人发[1998]57号
  自2005年8月起,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
  组通字[2005]31号
  自日起,为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所需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组通字[2007]20号
  自2005年8月起,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所需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组通字[2005]29号
  自2008年1月起,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所需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组通字[2008]6号
  自日起,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对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费。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组通字[2008]48号
 & 自日起,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400元。享受该项补贴的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部长级;65周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含享受副部级单项待遇的干部)。[94]国管财字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管财字[号
  根据国管财字[号文件关于“从2000年10月以后,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按北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规定,从日起,自雇费由400元调整为435元,从日起相应调整为465元。
  部人事劳动司[2003]07号
  自日起,将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由每月465元调整为800元。
  国管财[号
  9.离休干部健康休养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建或联合筹建。离休干部经组织批准健康休养的车、船、住宿费,按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报销。伙食费自理。
  国办发[1983]39号
  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当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能参加。
  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劳人老[1983]17号
  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国办发[1980]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1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劳人老[1983]17号
  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药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劳人老[1991]17号
  各地区、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中发[1991]2号
  10.探亲
  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国发[号
  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老人老[1982]10号
  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亲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按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老人老[198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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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住房标准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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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自国发[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已几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每次增加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国发[号文件下发后,干部的离休费都按本人离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至1996年前,党和国家已先后七次给离休干部增加了离休费。
  (1)[86]卫人字第158号文件,即《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文件,即《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费待遇的通知》,规定: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待遇的基数。包括日以来已经离休的人员均从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2)[88]教计字105号文件,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规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新[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 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1987年10月以后离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 日开始实行。
  (3)国发[1989]82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作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待遇的规定;国发[1989]83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作出了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这两个文件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解决部分离休干部离休费偏低的问题,即,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二是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凡已按照规定解决了离休费偏低问题的,即不再享受此项待遇。三是离休人员先提高待遇,再按照工资普调规定增加离休费。增加离休费的时间从日起执行。
  关于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办法,人薪发[1990]1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根据本人离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工资改革前本人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劳人薪[1985]31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关于离休人员普调工资的办法,人薪发[1990]1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凡是在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的,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至日期间离休的,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额增发离休费(地方单位,原则上按离休人员所在地区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按各部门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日至日期间离休的,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费,也可按照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离休费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劳人薪[1985]3l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增发离休费,凡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
  (4)国发[1991]7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从日起,按本人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休、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也从日起,按本人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增加离休、退休费基数。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人员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休、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5)国发[1992]28号,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3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费的10%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增加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国发[1992]2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力口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具体办法是: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金;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
  (6)国发[1993]7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日起,给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国发[1994]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从日起,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这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幅度是自实行老干部离休制度以来最大的一次。其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规定:第一,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到达离休年龄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留任外,均不实行职级工资制。这部
  分人员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休费。具体计算办法是:离休前有职务的,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前无职务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第二,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其离休费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第三,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离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离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规定:第一,事业早位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到达离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而是相应增加离休费。增加离休费的办法是:离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前无职务的,其增力口离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这次工资改革后离休的人员,离休费的计算办法是: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第三,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休时按100%发给。另夕卜还规定,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规定:第一,国有企业中日以前离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日以前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100元离休金;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85元禹休金;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日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70元离休金;日至日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60元离休金。第二,日以后离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增加了离休金,其增加金额高于这次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增加离休金;低于这次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离休金。第三,按这次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金并入离休金基数。第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办发[1994]62号规定,对日至12月31日离休的人员,可按照每月不超过60元的标准增发离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7)1995年,《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各地从日起,对国有企业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一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自国发[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给离休干部增发了哪些生活补贴?每次增发生活补贴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为了使离休干部的生活不受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更好地贯彻“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从国发[号文件下发到1992年之前,国家曾先后七次
  规定增加离休、退休和退职干部的生活补贴。
  (1)国发[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销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指出:退休(含离休)职工、退休军队干部和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均按所在地区固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在纯牧业县(旗)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8元。新疆、西藏地区的补贴标准另作规定。
  (2)国发[1982]62号,即《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日到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不增发生活补贴。但是,国发[1989]82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又规定:从日起,对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行政八级(含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同原行政九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一样,按照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本人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3)国发[1985]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目发(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发给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国务院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除铁路系统以外,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发放时间执行。国发[1985]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又补充规定: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一般先按每人每月12元发给,以后随看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再逐步增加。
  (4)劳字[1988]42号文件,即《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1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于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5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5元生活补贴费 的,不再增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5)国发[1988]2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在职干部职工对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市职工的补贴标准,开始出台时,每个职工每月不得超过10元,其他城市应当再低一些。
  (6)[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即《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6元,增加离休、退休费。
  (7)[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即《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从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5元发给。
  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
  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部分?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事业单位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离休时按100%发给。
  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离休干部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
  (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津贴二项之和。
  今后,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如何发放离休干部1—2个月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国发[1982]62号文件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应当如何解决?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在分配住房时,如何优先照顾离休干部?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
  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怎样体现对离休干部的从优照顾?
  住房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对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国发[号规定: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
  对解决离休干部用车有何规定?
  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因私事用车应按规定收费。
  离休干部配备车辆的标准是什么?
  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汽车配备的标准是,正部级离休干部和按规定应配专车的副部级离休干部按一人一辆,其他副部级离休干部按两人一辆、司局级离休干部按八人一辆计算定编。
  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标准是什么?
  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85]国管财字318号文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调整为: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0元;副部级离休干部(不包括只享受副部级住房、医疗待遇的)每人每月70元;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处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
  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调整后,凡配有专车和享受专车待遇而用车不交费的离休干部,不发定额包干交通费。
  做好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有何规定?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
  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
  按国家有关文件(国发[号、国发[号、劳人老[1982]10号)规定,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可酌情发给护理费。(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副部长级干部离休后,从年满65周岁时起,可发给一个服务员的自雇费,但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离休干部高年龄、高发病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对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和标准做了部分调整,以利于老同志安度晚年。
  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的离休干部有何照顾?
  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1)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3)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4)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5)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费。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干部参加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要使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一种办法是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也不缴纳费,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也可以采取另一种办法,不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药费,不能报销。
  应怎样理解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
  对离休干部探亲有何规定?其探亲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国及去港澳地区的假期及离休费等问题有何规定?
  离休干部因私去港澳地区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离休干部因私去港澳地区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当地定居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要求定居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在因私出国及去港澳地区假期内,离休干部的工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照发。凡因私事短期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的旅费、在国外及在港澳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因私出国及去港澳期间去世的,其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是否继续发给野外津贴?
  由于野外工作津贴是生产(工作)性质的待遇,不是地区性津贴,因此,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不论是否仍居住原地,其原享受的野外工作津贴都不再继续发给。
  干部离休后因工作需要仍坚持上班的,是否继续发给奖金?
  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即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
  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否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居住地工作?
  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离休干部也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哪些干部离休后,可发给自雇费?
  副部长级干部离休后,从年满65周岁时起,可发给一个服务员的自雇费。
  对离休干部装电话有何规定?
  司局长以上干部家中装有电话的,离休后继续保留;没装的,有条件时,可予考虑。
  已经离休或退下来在原单位未任职的干部,对其原来的办公室有何规定?
  已经离休或退下来在原单位未任职的干部,其原来的办公室不再保留,但要保证他们有学习、看文件的场所。
  对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有何规定?
  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1979]劳总薪字第24号、[1979]财事字第85号)中规定,为了从优解决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国家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拨一笔专款,由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从1992年度起,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00元。这笔经费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
  对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的使用有何规定?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离休干部是否应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中央领导同志于日在接见出席全国离退休干部工作座谈会会议代表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当前首要的还是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要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特别是在干部、劳动、工资、住房、医疗等各项改革的方案出台的时候,我们
  要及时研究,配套提出解决老干部待遇的一些措施。一方面使我们老同志现有的一些待遇不应该受到影响,一方面也应该使老同志和我们一样,同样都来分享改革的成果。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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