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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日报:最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刘小明因无钱上网入室盗窃,被惊醒的女邻居发现后,害怕被认出,遂将女邻居杀害。法院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刘小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刘小明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据此回答1-2题1.刘小明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的行为
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违反了《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③违反了我国宪法④触犯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④D.①②③④2.法院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判刑,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家庭保护B.学校保护C.社会保护D.司法保护
题型:单选题难度:中档来源:同步题
1.C&&& 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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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玉林日报:最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主要考查你对&&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违法与犯罪&&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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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违法与犯罪
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两部法律:目前,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为主,包括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禁止使用童工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①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②家庭、学校、社会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 ③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制定专门法律给予保护和预防。 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首要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教育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应负的责任。家庭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和抚养的义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家庭保护的作用是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家庭保护的内容:一是家长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二是尊重、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的禁止性要求:①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②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③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等。学校保护: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学校保护在整个未成年人的保护中举足轻重,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③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学生;④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社会保护的基本内容:①保护未成年人身体的安全和健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灵健康。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①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特殊制度。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中主要涉及对未成年人隐私权,通信圈,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侵害和维护。1.每个人都有一些涉及个人心理以及社会交往的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公开。2.通信包括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电传、书信等多种方式。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3.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匿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4.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智慧成果权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无论年龄大小,只要创作完成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美术或摄影作品等,就自动享有著作权;只要是搞出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履行了法定的手续,经过国家专利部门审查、授权,就可享有专利权。)在同学的日常交往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 ①打听别人的秘密。②偷听其他人的私下谈话。③偷看他人日记。④猜测人家不愿公开的事情。⑤私拆他人信件。怎样应对父母侵犯子女隐私的行为:①要以适当的方式指出父母的错误。②要学会与父母沟通,争取相互理解、相互信任。③正确对待父母的关心和教育。青少年通过哪些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要了解维权途径:& 要了解维护权益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维护权利的最有力武器是法律,最常见的手段是非诉讼手段)二.& 要敢打官司: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应对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三.& 要善于斗争: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善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我们在与其斗争时,既要机智又要勇敢。未成年人保护建议: ①要做好家庭保护:家长应引导未成年人开展健康的活动,预防未成年人走上歧途。 ②要做好学校保护工作:学校要创造良好学习环境,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③加强社会保护工作:政府应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④未成人要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称为严重违法行为。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事犯罪和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刑罚: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刑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种类和特点: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也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的特点是: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的特点是:附加刑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 违法的分类: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它们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本质特征:触犯刑法。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刑罚当罚性是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 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区别:①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触犯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和行为。 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大,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和行为。联系:①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之间的距离只有一步之遥。 ②它们都是违法行为,都对社会具有危害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种不同的法律制裁:①违宪制裁;②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③民事制裁;④刑事制裁(刑罚或刑罚处罚)。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 公、检、法的职能: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公安机关是我国政府部门中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机关。人民检察院是独立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 惩处犯罪(分子)的意义:对犯罪分子加以处处,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他们继续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遏制其他犯罪行为,对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使他们悬崖勒马,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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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340581567149534355315934  中新网石家庄6月24日电 (俱凝搏)24日,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称,石家庄市公安局将警务公开、办案公开、行政管理公开、网上办事公开等4类51条170项执法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从根本上消除司法腐败。
  据石家庄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建芬介绍,为了促进全面公开、便于群众监督,该局编制了《石家庄市公安局2014年执法公开目录》,并划分为警务公开、办案公开、行政管理公开、网上办事公开等4类51条170项。其中警务公开,涉及9条、22个公开项目;办案公开,涉及8条、54个公开项目;行政管理公开,涉及29条、78个公开项目;网上办事公开,涉及5条、16个公开项目。
  在《石家庄市公安局2014年执法公开目录》中,该局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以及办案过程等内容也纳入了公开目录,要求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或其家属报案、报警后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查询方式;网上查询,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网上查询。办案部门对于诉讼权利义务、刑事强制措施采取、撤案、鉴定意见、移送审查起诉、办案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向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公开。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网上查询。来源:东方网 作者:东方网人大前方报道组 选稿:方清
  东方网人大前方报道组3月8日报道:随着我国网络的不断发展,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有逐年增多的态势,比如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诽谤等等。“网络犯罪大量存在着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分离的情况,由此导致司法管辖上的困难。”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如是说。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犯罪时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就其中的犯罪管辖问题,东方网记者在北京专题采访了应勇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应勇接受东方网记者乔礼专访,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图片说明:3月10日上午,吴邦国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图为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参加全国两会。摄影:陈正宝
图片说明:&应勇代表在京西宾馆会议室外,接受东方网记者陆黛采访 曹磊 摄
东方网记者:当前,我国的网络发展十分快速,尤其是无线网络的发展势头更加迅猛。但网络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方法,更给司法机关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带来了一些困难。请问应勇院长,目前网络犯罪在管辖上主要有哪些问题?    应勇:网络犯罪与其他犯罪明显不同,网络犯罪大量存在着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分离的情况,由此导致司法管辖上的困难。目前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何谓犯罪地,立法没有进一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犯罪地区分为行为地和结果地,并明确规定刑事案件除财产性犯罪之外,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    二是对网络犯罪而言,如果将犯罪地仅仅限定为犯罪行为实施地,将导致司法操作上的一系列困难,比如随着无线网络技术的发展,行为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实施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实施地将很难准确界定;再比如对于行为地和结果地分离的网络犯罪而言,往往是由被害人在当地司法机关报案,由当地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将案件移送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既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容易导致异地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不利于此类犯罪的打击。    东方网记者:看来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确实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请您能不能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目前司法机关对于网络犯罪管辖的情况吗?    应勇: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地”的理解有逐渐扩大的态势。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四条规定,“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上述规定反映了惩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但仅仅针对个罪,不能作为普遍适用的原则。    其次,由于网络赌博犯罪属于行为犯,因此仅对犯罪行为地做适当的扩张解释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对于网络诈骗、网络诽谤等案件,上述解释就难以满足需要。    东方网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您对进一步明确网络犯罪的管辖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应勇:我感到,对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明确,以利于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规范虚拟社会秩序,净化网络风气。    一是要借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经验,进一步明确“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    二是由于网络犯罪往往是跨地域犯罪,为了避免管辖权扩大后引发的管辖争议,提高侦办此类案件的效率,可以考虑采用优先管辖原则,即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精神,此类案件原则上应由首先侦办案件的司法机关管辖,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    三是在方式上,可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作出司法解释,或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方法,对《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作出专门立法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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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就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答问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近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程序规定》的出台背景、有关内容,以及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情况,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回答记者提问。
问:公安部修订《程序规定》,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答: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是《刑事诉讼法》在公安侦查工作中的具体化,因其广泛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方面的核心权利,是公安部最重要的部门规章。在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工作中,修订《程序规定》是重中之重。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确保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范公安刑事执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修订后的《程序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公安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刑事执法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二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相应地,《程序规定》必须进行全面修改,使之与法律保持一致。三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近年来,为落实中央部署,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改进和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修订《程序规定》,可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果。四是完善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制度的现实需要。现行《程序规定》于1998年发布,十多年来,公安机关面临的犯罪形势、执法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原有的部分规定相对滞后,亟需修改、完善,使之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公民权益、打击犯罪的需要。
问: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强调人权保障的同时,强化了打击犯罪的措施和手段。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答: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例如,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另一方面,注重结合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将法律规定切实转化为打击犯罪的战斗力。例如,完善了立撤案有关规定,增加了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明确了信息采集的相关要求等。
问: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在辩护制度方面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具有重要意义。《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以及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情况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为保障律师会见权,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问: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在这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所作的重大修改,《程序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均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力求通过严密办案程序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为解决一些办案民警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无罪、罪轻的申辩的问题,增加全面审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此外,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对于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做了哪些修改?
答: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大,其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执行。我们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确定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并细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切实维护公民人身自由等相关权利。例如,为规范保证金管理,要求保证金应当存放在指定银行的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并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为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并对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界定,同时进一步要求“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严格要求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丰富了侦查措施,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在规范侦查活动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了侦查权。为落实法律的要求,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对打击犯罪的手段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例如,根据执法实践需要,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管辖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管辖等作了明确解释,对并案侦查案件范围和指定管辖的程序作出了规定,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为了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进一步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对查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同时对扣押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增加规定了相应的决定程序;规定对于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加强对有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此外,修订后的《程序规定》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规范,规定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要求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严格审批,确保依法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如何体现强化侦查权监督的要求?
答: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在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有关当事人就侦查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立即纠正,并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从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就“羁押必要性”、证据合法性等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处理。此外,为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的救济渠道,统一了复议复核的程序和办理机构,规定对于不予立案、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等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以及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并要求有关复议复核请求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此,公安机关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公安部专门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推进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同时,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紧跟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展主线,大力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是规范执法程序。为强化执法指引,我们本着规范与保障并重的原则,大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努力实现执法程序流程化、执法裁量标准化、执法言行精细化。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规定,对重要执法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提高执法主体能力。为全面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了大规模的执法培训。公安部直接培训1.3万余名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执法骨干。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通过后,公安部即举办全国公安机关学习《刑事诉讼法》专题电视电话讲座。为固化教育培训成果,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建立并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目前,已组织170多万名民警完成了基本级考试,并正在组织开展中级考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被纳入考试重要内容,以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三是强化执法管理。近年来,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管理体系。推行法制员制度,严格执法一线质量监控;建立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要求案件的主要执法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在网上流转,以保障执法程序的严格遵守,执法监督的即时有效;改革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健全完善对执法工作的日常考评、动态考评。四是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自2009年以来,强化对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以规范的执法环境引导、督促民警规范执法。将办案区隔离设置,并安装了覆盖全区域的电子监控设备以及讯问录音录像系统,将民警的执法行为置于实时监控之下,而这些要求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谋而合”,为执行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打下了坚实的硬件基础。
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程序规定》也做了全面修订。为了保证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公安机关还有哪些后续措施?
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实施在即,为切实贯彻执行好法律规定,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学习培训,切实转变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观念和侦查办案方式。我们将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程序规定》作为公安机关各类培训的重点内容切实抓好,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提高效率与实现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进一步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二是对《刑事诉讼法》改动较大,需要对工作机制进行全面调整或者规定的内容,专门制定实施办法,如,查封、冻结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具体办法等,并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三是以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完善执法管理,强化执法办案场所规范使用,大力拓展执法信息化系统的规范和监督功能,提高刑事执法水平。
最后,孙茂利表示,在今后的刑事执法工作中,公安机关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断规范侦查活动,提升案件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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