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然投资市海虞镇拆迁补尝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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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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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及《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信用档案中依法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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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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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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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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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各项信用指标,整体把握信用风险,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请随时关注交易对方的信用动态变化,及时把握信用趋势,以掌控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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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虞山镇卡蔓服装店与雷彩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卡蔓服装店,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88号。经营者刘丽。委托代理人安海,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彩虹。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镇卡蔓服装店(简称卡蔓服装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民初字第0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雷彩虹于日,以其2011年12月进入卡蔓服装店上班,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并于日将其口头辞退为由,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卡蔓服装店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33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3)第1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卡蔓服装店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雷彩虹二倍工资22000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卡蔓服装店不服该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诉讼来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其不向雷彩虹支付双倍工资22000元和经济补偿金4500元,诉讼费由雷彩虹承担。原审审理中,雷彩虹表示,请求支持仲裁裁决结果的双倍工资22000元,经济补偿金不再主张。以上事实,有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原审陈述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原审原告卡蔓服装店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卡蔓服装店不向雷彩虹支付双倍工资22000元和经济补偿金4500元,雷彩虹承担该案的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卡蔓服装店、雷彩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卡蔓服装店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雷彩虹与卡蔓服装店经营者刘丽的弟弟刘峰感情破裂导致的,对于雷彩虹陈述的卡蔓服装店的基本信息,其完全可以在与刘峰恋爱的期间充分全面了解到,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双倍工资等问题。雷彩虹认为:卡蔓服装店、雷彩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雷彩虹提供了写有雷彩虹工资的信封、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卡蔓服装店提供了拍摄于2013年标有工号牌的工服照片以及2013年4月、5月和6月的工资签收记录单。雷彩虹对此质证认为,对工服照片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工资签收单的真实性也有异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并认为当时发工资是不需要签字的,一般以信封或者当场给现金。雷彩虹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的信封、申请证人钱某甲、钱某乙出庭作证。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的信封上写有“底薪1500元提成1000元补贴150元工服返还400元国庆补贴200元共计3250元”,信封的下方并写有“彩虹”二字。证人钱某甲陈述:2011年11月到2012年2月底3月初,其和雷彩虹是同事关系,工作地点在常熟印象城二楼,店名是hipanda,雷彩虹基本天天上班,上班时间是早上九点半到晚上七点半,工作是做销售,其和雷彩虹的工资用信封形式发放。证人钱某乙陈述:其是日到常熟市虞山镇卡蔓服装店工作的,地点在常熟海虞北路印象城二楼,店名是hipanda,其在该店工作了三个月,工资是每月2100元左右,雷彩虹基本天天在工作。卡蔓服装店对此质证认为,对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的信封,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卡蔓服装店给员工的工资都有标准的工资单,不可能写在信封上,上面只有彩虹二字,究竟是不是雷彩虹仍需认定,不认为是雷彩虹在卡蔓服装店处工作的工资单;对证人钱某甲和钱某乙的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证人自身都没有能证明与卡蔓服装店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她们以卡蔓服装店员工的身份去证明雷彩虹是卡蔓服装店公司的职员,其不予认可。原审审理中,常熟市虞山镇卡蔓服装店的负责人刘丽向原审法院陈述:雷彩虹跟其弟弟是恋爱关系,她没有在常熟市虞山镇卡蔓服装店上班,经常过去玩,具体去的时间没有确定的时间,她没有岗位,卡蔓服装店也没有考勤,她只是帮客人拿衣服,卡蔓服装店没有发工资给她,该店发工资都有工资单的,但当时的工资单太久了,找不到了,其弟弟每个月都会给雷彩虹一些生活费的。关于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的信封,刘丽认为该信封是其招聘的时候写在信封上的,因为缺人要招聘,就写了信封上的那几个条件,具体的招聘时间记不清了,就是随手写的。2013年1月十几号雷彩虹到苏州羽和服装店上班,在我店里帮我卖衣服,雷彩虹在苏州羽和服装店的工资是基本工资1500元/月,饭钱补贴150元/月,还有提成,提成是根据营业额定的,但是其认为雷彩虹是在其店帮忙的,因为是其弟弟让她过来的,过年的时候没有人。日,雷彩虹上班的时候4点就走掉了,只剩下我一个人,我就发短信给她,让她休息一天后天来上班,她后天就没有来,我就打电话给她说让她不用来了,之后她就没有来了。原审审理中,雷彩虹向原审法院陈述:当时我在印象城看到常熟卡蔓服装店在装修,上面有个海报要招聘,海报上说底薪1800元,饭贴150元,还有提成,但是后来就把底薪改为1500元。我看到海报就记下电话打了过去,龚飞是具体负责招聘的,在店门口跟他见面后,当时就同意我可以上班,后来他发短信通知我具体上班时间。当时我是和钱某甲以及一位姓张的大姐一起进入卡蔓服装店处工作的,钱某乙是后来缺人的时候去的。范心叶和陈敏其都认识的,张晓艳不认识,范心叶是2012年夏天的时候进入卡蔓服装店的,陈敏是因为我要调到苏州去了,因为店里少人就把陈敏招过来的。苏州那边本来是要调范心叶的,范心叶不高兴去,刘丽说去苏州那边就一段时间,过完年招到人就可以走了,那边工资相对常熟来说要高,我就去苏州那边了,当时招陈敏只是因为我要去苏州一段时间,我回来后陈敏就要离开了,陈敏自己也说等我回来后她就失业了。后在苏州工业园区羽和服装店工作时,刘丽通知我不去上班了。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雷彩虹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的信封,上面记载有具体的工资项目和数额,且写有“彩虹”二字,卡蔓服装店负责人刘丽辩称该信封是其招聘的时候写在信封上用于招聘的,但在信封上写有非常具体的工资数额和“彩虹”二字作为招聘使用,有悖一般常理。尤其是对于提成,该信封明确写有提成1000元,刘丽认可信封上的那些字都是她写的,但其表示为什么会那样写记不得了,其无法对该信封上的项目和数额构成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写有“彩虹”二字并写有明确具体的项目和数额的信封,应认定是发放工资的信封。关于两位证人的证言,卡蔓服装店辩称证人自身都没有能证明与卡蔓服装店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她们以卡蔓服装店员工的身份去证明雷彩虹是卡蔓服装店公司的职员,故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卡蔓服装店虽否认该证人证言,但未提供反证予以证明,故该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结合发放工资的信封及雷彩虹提供的有“hipand”标识的照片等,对证人证言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另外,刘丽陈述雷彩虹被派到苏州工业园区羽和服装店时,其也按照基本工资和提成来发放雷彩虹的工资,又陈述雷彩虹与其弟弟是恋爱关系,仅仅在店里帮忙,前后相矛盾,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卡蔓服装店提供的照片和工资签收记录单,刘丽也陈述照片是2013年拍摄的,工资签收记录单也是2013年发放工资记录,无法反映出2011年12月及2012年的情况,卡蔓服装店也没有提供该段时间的工资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参照该规定,结合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和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确认卡蔓服装店与雷彩虹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卡蔓服装店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雷彩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雷彩虹陈述其于2011年12月进入卡蔓服装店上班,结合卡蔓服装店的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情况及雷彩虹被派往苏州羽和服装店的时间,原审法院认定雷彩虹于2011年12月进入卡蔓服装店并工作至2013年春节前。卡蔓服装店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雷彩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卡蔓服装店未与雷彩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到2012年11月期间,卡蔓服装店应当每月向雷彩虹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至于雷彩虹的工资数额,卡蔓服装店应当提供雷彩虹的工资发放情况及记录等,由于其未提供,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证人陈述的其工资情况以及卡蔓服装店提供的2013年的工资签收单,雷彩虹的月平均工资应高于2000元,雷彩虹主张按月平均工资2000元计算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2000元(11*2000),故卡蔓服装店应当向雷彩虹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计22000元。雷彩虹不再主张经济补偿金,属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准许。据此,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1、卡蔓服装店支付雷彩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卡蔓服装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元,由卡蔓服装店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卡蔓服装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认定“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的信封”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的证据,信封并非工资单,且信封上“彩虹”两字处于信封的底部,不能认定信封上部分内容与“彩虹”二字有必然关系,也不能机械认定“彩虹”二字等同于雷彩虹。卡蔓服装店提供的工资条和签收记录与原审认定的“工资单(信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巨大的差别。证人钱某甲和钱某乙无法证明她们与卡蔓服装店的关系,而作证证明雷彩虹与卡蔓服装店的存在劳动关系,有悖常理。卡蔓服装店刘丽并未提到过雷彩虹在苏州工业园区雨和服装店的工资情况。而且,原审法院对入职时间的认定无法律依据。卡蔓服装店与雷彩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存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请求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雷彩虹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雷彩虹系看到招聘广告后经面试录用的,能详细说明招聘的情况及招聘负责人。证人钱某甲、钱某乙详细讲述了他们在卡蔓服装店上班的经过等情况,与雷彩虹所述的情况一致,证人的证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的信封明确系卡蔓服装店负责人所写,但是对于提成为何是1000元及写有“彩虹”二字等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有悖于常理。卡蔓服装店在一审中提供的工资条和签收记录是2013年的,无法反应2011年及2012年的情况。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雷彩虹与卡蔓服装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雷彩虹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的信封,并申请证人钱某甲、钱某乙出庭作证。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的信封记载了具体的工资项目和数额,并写有“彩虹”二字。卡曼服装店辩称该信封是其为招聘员工所写的具体条件,但在信封上写有非常具体的提成数额与常理不符,卡蔓服装店无法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该信封实际反映了雷彩虹的工资情况,并无不妥。而且,卡蔓服装店的负责人刘丽在原审法院陈述了雷彩虹在苏州羽和服装店(刘丽亦是该店负责人)的工资情况,与雷彩虹对其工作及转换情况的陈述基本一致,结合证人钱某甲、钱某乙的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卡蔓服装店认为其提供的工资条和签收记录与原审认定的“工资单(信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巨大的差别,但卡蔓服装店提供的工资单系雷彩虹离职之后的工资发放及签收情况,无法证明雷彩虹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不予采信。尽管钱某甲与钱某乙无法证明其与卡蔓服装店的劳动关系,但两位证人对其招聘、工作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做出了详细陈述,原审法院认定证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并结合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信封、卡蔓服装店负责人刘丽的陈述,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卡蔓服装店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予采信。雷彩虹入职后,卡蔓服装店未按照法律规定与雷彩虹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雷彩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卡曼服装店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镇卡蔓服装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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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海虞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2012年度工作总结
2012年,镇公卫合管中心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卫生局的关心指导及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工作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一)&&&强化宣传发动,完成筹资任务。
2012年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和实施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二项保险的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540元,其中个人缴纳125元。为顺利完成筹资任务,一是召开全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集动员会,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制定下发《海虞镇2012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明确了筹资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各村社区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相关会议,周密安排,明确目标责任,全力开展基金筹集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广播电视宣传、现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材料、面对面宣传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利用医疗费用补偿中的实例,向群众宣传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好处,让群众感受到参保的优越性,从而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参加和支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促进了全镇参保率的稳步提高。
2012年全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2695人,参保率为99.8%,基金筹资总额达到2305.5万元,其中镇级筹资总额1327.8万元,包括个人缴纳基金533.7万元,村全年扶持基金42.7万元,镇财政扶持基金751.4万元,基金到位率达100%。
(二)优化补偿方案,落实补偿政策。
&一是根据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优化补偿方案:适当扩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病种,适度提高部分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调增用药和诊疗目录,年度最高补偿限额提高到15万元,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后的自负和规定的自理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按费用分段给予相应比例偿付,年度个人累计最高偿付额为20万元。二是全面落实补偿政策,强化参保人员刷卡就医,做好医疗卡的遗失补办和以旧换新工作,对意外伤害、转外就医等事后结报的医疗费用,及时办理结报手续,同时做好五保、低保等特殊人群的医疗救助工作,
全镇1-10月共补偿22.65万人次,总补偿金额2112万元,其中住院补偿6501人次,补偿总额1692万元,补偿额超过1万元的有308人次,最高补偿额达到12.73万元,享受医疗救助总额107万元,参保人员享受到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惠。
(三)&&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医疗机构监管。
&1、积极实施支付方式改革,2012年开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门诊按总额预付,住院按床日和按病种混合付费的支付方式,市卫生局出台了《支付方式改革实施考核办法》,对不按诊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延长住院床日、放宽住院指征、推诿病人等违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考核细则,从而遏制了大处方、乱收费、小病大医等现象,有效提高了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2、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共组织开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8次,检查内容涉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组织管理、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其及时整改,从而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药品使用和收费行为。
3、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的管理机制,规范机构标识、人员、药品、财务、服务、信息、制度、考核标准等内涵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保健需求。
二、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体系建设。福山卫生院行政综合楼加紧建设,预计将于年内完工,有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提升性改造,新建的镇南社区卫生服务站投入使用,海福新城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进入施工阶段,邓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已开工建设。认真做好苏州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创建工作,镇南社区卫生服务站已通过上级验收。
2、加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根据《海虞镇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主动建档意识,通过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和上门服务等方式,逐步为居民建立规范、统一的健康档案,目前已建立居民健康档案90656份,全镇常住人口的建档率达到80.5%,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建档率达到95%,同时加快推进健康档案的电子化程度,实行健康档案动态管理。
3、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严格按照健康教育服务规范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及上级部门的各项健康教育项目工作。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健康宣教、设置宣传栏等各种方式,针对重点人群、重点疾病、主要卫生问题和危险因素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今年共举办各类知识讲座和健康咨询活动16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2500余份,更换宣传栏内容12次。继续开展健康镇村建设工作,建成市级健康村2个、苏州级健康村1个、健康促进行动先进村1个,居民的健康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
4、继续落实扩大免疫规划政策。强化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完善流动儿童建卡登记及查漏补种工作,新生儿建卡率和4岁以下儿童基础免疫接种率分别达到100%和98%,免费接种疫苗人次数达23192,其中流动儿童11705人次。认真落实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和查漏补种工作,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提高异常反应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和快速处置能力。
5、深化妇儿健康工程。一是掌握全镇孕产妇数量和分布,建立保健手册,加强保健服务,建册率达到100%、产后访视率达97.2%。继续实施增补叶酸项目和住院分娩补助项目,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落实母婴安全各项措施。二是掌握全镇0-6岁儿童基本情况,并为其建好保健手册,建册率达100%,为0-3岁儿童进行体格等各项检查
,系统管理率达99.2%,同时做好儿童“六一”体检工作,检查人数达2152人,有力地保障了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
6、稳步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慢病防治工作。一是根据《常熟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开展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功能查体等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并提供自我保健及常见疾病、意外伤害预防等健康指导,共有13325人参加了免费健康体检,通过项目的开展,提高了老年人的健康水平。二是完善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继续规范以高血压和糖尿病为主的慢性病管理,按要求定期开展随访指导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目标人群的健康教育,强化慢性病患者的自我管理,规范化管理率达到97.5%。
7、全力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传染病网络直报完整率和及时率均达100%,加强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按要求规范开设肠道门诊,强化病人登记和重点对象采样检索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长江滩涂及原周行重点钉螺防控地区进行查螺,共计查螺面积达36.72万平方米,未发现螺情;全面推行以“五率”管理为核心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模式,强化病人发现和督导治疗工作,切实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水平,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防治知识知晓率。
8、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项目。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减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致伤亡,树立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举办了三期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班,其中初级救护培训一期,普及性救护培训二期,参训人员达650人,有186人经过考核获得了市红十字会颁发的《初级救护培训合格证》,成为初级救护员,通过培训,有效提高了群众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2012年度工作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有:
&1、宣传发动工作力度还需加大,宣传的准确性还需提高。
&2、医疗服务机构在执行政策、规范运行等方面还有待加强。
&3、乡村医生队伍呈老龄化现象,返聘人员较多,已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需加大招聘力度。
、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2013年度的主要工作是:
1、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宣传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运用典型引导,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广大群众参保积极性,全力做好基金筹集工作,落实特殊群体免费参保政策,实现全镇参保率达到99%以上、基金到位率达100%的工作目标。
2、加强基金管理,认真做好事后医疗费用结报工作,严把医疗费用补偿审核关,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完善补偿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3、继续稳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执行市卫生局出台的《支付方式改革实施考核办法》,从而遏制大处方、乱收费、小病大医等现象,有效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4、规范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制度,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提高参保人员受益水平。
&5、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的投入,改善医疗环境和条件,积极开展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创建工作,同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6、扎实开展公共卫生各项工作,落实公共卫生专项经费,不断巩固和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水平。
7、按照健康教育服务规范要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着力提高群众的健康知识知晓率。
8、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卫生应急分中心功能,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体制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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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虞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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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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