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毒品二审申诉不服可以申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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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阳市人汪某犯制造毒品罪上诉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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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勇,男,1978 年7 月13 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胜强,男,1979 年12 月8 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胜强、汪勇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日作出(2011)湛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汪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陈伟龙(另案处理)为了牟取暴利,雇请被告人赵胜强来湛江制造毒品。赵胜强认为人手不够,便打电话给在东莞市桥头镇打工的汪勇,叫汪勇过来湛江。2010 年8 月14 日,汪勇乘坐汽车来到湛江找到陈伟龙,并入住皇冠假日酒店1827 号房。2010 年8 月17 日,赵胜强与陈伟龙、汪勇见面后,赵胜强与汪勇入住银海酒店1410 号房,在房里赵胜强给汪勇人民币五千元。2010 年8 月17 日19 时许,陈伟龙与赵胜强、汪勇在银海酒店大厅食街吃饭,期间陈伟龙的朋友也过来。饭后,陈伟龙驾驶一辆广本奥德赛商务车带着制毒工具、原料,搭载赵胜强、汪勇和陈伟龙的那位朋友从银海酒店出发,于8月18日凌晨到达东海岛龙海天旅游区沙滩,陈伟龙的朋友与陈伟龙安排汪勇、赵胜强和他一起搬制造毒品的工具、原料到沙滩处,然后由汪勇拿手电筒照明,赵胜强和陈伟龙的朋友安装制毒的容器及煤气炉灶。安装完毕后,陈伟龙的朋友把制造毒品的原料倒入容器内,然后点燃煤气灶进行加热,容器里冒出大量刺鼻的浓烟,在龙海天大排档吃宵夜的群众看见之后向派出所报警,龙海天派出所接警之后出警到沙滩,赵胜强等人便分头逃跑,赵胜强在沙滩上被公安干警和群众抓获。第二天,公安干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湛江中转站招待所将汪勇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胜强、汪勇无视国家法律,参与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997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制造毒品的犯罪中,被告人赵胜强、汪勇均是在同案人陈伟龙的指挥、雇佣下实施犯罪的,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赵胜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汪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三、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人汪勇上诉称:我是被赵胜强叫来湛江打工的,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利用参与制造毒品,赵胜强称其是制毒师傅是推卸责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0 年8 月,陈伟龙(另案处理)为了牟取暴利,雇请原审被告人赵胜强从四川坐飞机来广东省湛江市制造毒品。赵胜强为增加人手,便打电话纠集原在东莞市桥头镇打工的上诉人汪勇来湛江。2010 年8 月14 日,汪勇乘坐汽车来到湛江找到陈伟龙,并入住皇冠假日酒店。2010 年8 月17 日,赵胜强与陈伟龙、汪勇见面后,赵胜强与汪勇入住银海酒店1410 号房,在房里赵胜强给汪勇人民币五千元。2010 年8 月17 日19 时许,陈伟龙与赵胜强、汪勇在银海酒店大厅食街吃饭,期间陈伟龙的朋友也过来。饭后,陈伟龙驾驶一辆广本奥德赛商务车带着制毒工具、原料,搭载赵胜强、汪勇和陈伟龙的朋友从银海酒店出发,于8月18日凌晨到达龙海天沙滩,陈伟龙的朋友先下车观察地形,过几分钟后回来,陈伟龙的朋友与陈伟龙交换意见后就安排汪勇、赵胜强和他一起搬制造毒品的工具、原料到沙滩处,然后由汪勇拿手电筒照明,赵胜强和陈伟龙的朋友安装制毒的容器及煤气炉灶。安装完毕后,陈伟龙的朋友把制造毒品的原料倒入容器内,然后点燃煤气灶进行加热,容器里冒出大量刺鼻的浓烟,在龙海天大排档吃宵夜的群众看见之后向派出所报警,龙海天派出所接警之后出警到沙滩,赵胜强等人便分头逃跑,赵胜强在沙滩上被公安干警和群众抓获。第二天,公安干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湛江中转站招待所将汪勇抓获。案发后,在现场扣押到圆柱形不锈钢容器一个、黑色胶状可疑物9970 克、单边煤气炉一个、气瓶一个、不锈钢支架等物品。经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送检的黑色胶状可疑物,净重9970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18.8%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某东的证言:日凌晨1时50分许,我和吴某炎在龙海天第一滩大排档吃宵夜,突然发现从海边冒出一股刺鼻的浓烟,我们觉得好奇就到海边观看,后看见有3个人正在用煤气灶烧一个大铁罐,从大铁罐中冒出浓烟,我就立即用电话给派出所领导报警,派出所的警车开出后亮着警灯被他们发现,他们4人便分头逃跑(其中1人开车向南方逃跑,3人向北方逃跑),我们两人追那3个人,大概追出200多米就抓住一个,后来交给赶来的民警。
2、证人吴某炎的证言:日凌晨1时许,我在龙海天第一滩大排档炒完菜,就和同村的吴某东吃宵夜、聊天。大约到了1时50分,突然从海边冒出一股刺鼻的臭烟,我们觉得好奇,就悄悄走到海边观看,在海景商店旁边看见有一辆商务车没挂车牌停在沙滩上,该车当时没有关发动机,有一个男子在车内一边打电话,一边玩手提电脑,沙滩上有3个男子正在用煤气灶烧一个大铁罐,铁罐中正冒着浓烟,我立即用手机给派出所沈某所长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警车开下海边时亮着警灯被这4个人发现,他们4人便分头逃跑(其中1人开车向南面舞台方向逃跑,另外3人向北面沙滩上逃跑),我们两人追那3个人,大概追出200多米就抓住其中一个,后来交给赶来的民警带回派出所。我和吴某东在抓获该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他身上带有两台手机,我们当场已交给出警的民警了。当天天亮后,我又在现场捡到一台诺基亚手机,后又交给派出所了。
3、证人沈某的证言:日凌晨1时许,我接到群众的报警后与副所长周某清、民警李某军赶到现场,发现有两个人趁着夜色分散逃向海边的防护林,周某清和李某军追赶逃跑的两个人,我在现场看守正在冒着浓烟的一个圆形金属容器,该容器底下有一个单头煤气灶在燃烧。
4、证人周某清的证言:日凌晨1时许,龙海天派出所接到群众的报警之后,我与沈某所长、李某军开警车赶到现场,看见有两个人分散逃向海边的防护林,我和李某军追赶这两个人,沈某所长留在现场看守正在冒烟的金属容器,我押着赵胜强回到现场时,看见沈某所长动手关闭正在燃烧的单头煤气灶和小煤气瓶的开关。
5、证人李某军的证言:日凌晨1时许,龙海天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龙海天旅游区中心舞台北侧沙滩附近燃烧不明物体,冒出大量浓烟,要求派出所出警查看。接报后,沈某所长带领我和周某清副所长迅速赶赴现场。当警车驾驶到龙海天旅游区中心舞台北侧附近沙滩时,就发现有2个人趁着夜色分散逃向海边的防护林,沈某所长指示我和周某清追赶逃走的那2个人。我和周某清追到距中心舞台约200米处时,抓获逃窜的犯罪嫌疑人赵胜强。当我和周某清押着赵胜强回到现场时,看到有一个圆形金属容器正在冒烟,该金属容器约有1米多高、50厘米宽,底下有一个单头煤气灶在燃烧,另外还有一个小型煤气瓶。沈某所长便动手关闭正在燃烧的煤气灶和煤气瓶的开关。
6、证人朱某杰的证言:银海酒店1410房是陈伟龙打电话订的,是以汪勇的身份证登记入住的,入住时间是日。
7、湛江皇冠假日酒店宾客登记表,证明该酒店1229房于日至8月19日以陈伟龙名义登记入住;1611房于日至8月12以陈伟龙名义登记入住;1827房于日至8月16以陈伟龙名义登记入住。
8、银海酒店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证明日银海酒店1310房是以陈伟龙名义登记入住,1301房、1410房均是以汪勇名义登记入住,其中1301房是同日退房后又入住1410房的。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表明制造毒品的现场位于湛江市龙海天旅游区沙滩,从案发现场扣押到圆柱形不锈钢容器1个、黑色胶状可疑物9970克、单灶煤气炉1个、煤气瓶1个、不锈钢支架1个、手电筒1把、碘2瓶、赤磷1瓶。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反映公安机关从赵胜强、汪勇入住的银海酒店1410房扣押到诺基亚手机1台、LG手机1台、挂包1只(内有赵胜强身份证1张、驾驶证1本)、白色结晶体两袋和一少半盒;从陈伟龙位于湛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516房办公室扣押到证券账户卡2张、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1本、车辆转让协议书1张、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1张、三寸软盘1张;从陈伟龙居住的湛江市公安局宿舍4栋801房扣押到陈伟龙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1本、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1张、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信达龙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动态口令卡1张、邓小妹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存折1本、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1张等物品;从案发现场扣押到圆柱形不锈钢容器1个、黑色胶状可疑物9970克、单灶煤气炉1个、煤气瓶1个、不锈钢支架1个、手电筒1把、碘2瓶、赤磷1瓶;扣押赵胜强三星E1088C手机1台、诺基亚2220S手机1台、仿诺基亚N97型手机1台;扣押汪勇康佳G206手机1台、三星E1088C手机1台。
11、湛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湛公鉴化字(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认定从金属罐中取出的黑色可疑物,净重9970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18.8%;从金属罐底部开关放出的黑色可疑物少量,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从煤气瓶上提取的白色塑料袋一个、从现场提取白色塑料管一根检见麻黄碱成份。
12、湛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湛公鉴化字(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认定从银海酒店1410房搜出的可疑毒品净重18.57克, 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
13、民航进港旅客信息,证明赵胜强于月份曾多次乘坐飞机来湛江,具体航班为:日从重庆到湛江,日从湛江到广州,日从成都到广州,日从广州到湛江,日从湛江到广州,日从广州到湛江。
14、湛江市公安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证明陈伟龙是湛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其自日以来未回过单位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该局正在办理对陈伟龙进行辞退的手续。
15、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材料,证明破获本案和抓获赵胜强、汪勇的经过。
16、赵胜强、汪勇的户籍证明,证明两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年满18周岁。
17、原审被告人赵胜强的供述:2010年7月份,我在四川成都通过朋友认识阿东(杨小东)。因阿东说他制造冰毒因技术问题亏了很多钱,没办法与他老板(陈伟龙)交代,叫我帮他介绍一个制造冰毒的师傅给他。我就同意介绍一个制造冰毒的师傅给他,就这样我认识了阿东。后来阿东带我下来湛江看制造毒品的环境,并且在湛江认识阿东的老板龙哥。我和阿东回到成都后,就介绍制造冰毒的师傅给阿东,并谈好条件,即做一条原料的报酬是2万元。来到湛江后,我想跟阿东他们学习制造冰毒,但由于那个制造冰毒的师傅与阿东在一起,被阿东&挖走&了,阿东叫那个制造冰毒的师傅不要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给我,所以就没有学成。这次是陈伟龙叫我过来帮忙制造毒品的。在来湛江之前,我在电话中与陈伟龙讲过,四川阿东过河拆桥,我和阿东不好了。陈伟龙就说:&你不跟他做了,可以跟我做。&于是,我在日乘坐飞机从成都飞到广州,然后从广州乘坐飞机来湛江。到湛江后,我联系陈伟龙,陈伟龙说他在皇冠假日酒店,我就直接坐出租车到该酒店与他碰面。陈伟龙对我说:&等安排好,你帮帮忙就行了。&汪勇是我叫过来的。当时汪勇说在工厂干现在有1000元,且厂里还欠他2900元。我说:&你过来我给回给你,这里的工资比厂里赚得多。&汪勇来湛江前什么都不知道,我是叫他来帮手的。(但在补充侦查和检察起诉阶段,赵胜强供称汪勇是他帮陈伟龙找来的制造毒品师傅,其在电话中也与汪勇说来湛江是帮龙哥制造毒品的,并说好报酬是每1千克冰毒2万元)。因为我同意补偿工厂欠汪勇的钱,我与龙哥说过,龙哥就拿了5000元给我,我就把这5000元给汪勇了。汪勇是在我到湛江后第二天从东莞坐车来湛江的,开始我们在皇冠假日酒店住,后来才转到银海酒店住。日下午,我和汪勇住在银海酒店1410房,约晚上19时,龙哥打电话给我,叫我们下银海酒店大厅食街吃饭。我与汪勇、龙哥在大厅食街点菜吃饭时,就来了一个年约30多岁稍微发胖的男子(龙哥的朋友),期间我听龙哥和那个男子用普通话讲:&今天晚上去找地方。&但有时他们用另一种语言交流。我们吃完饭后大约是晚上9时许,龙哥就开一辆商务车,车型有点象面包车,车身很长,搭着我们3人一路开,到过什么地方我不认识。在龙哥的车上,我看到车厢后面装有一个圆桶形的不锈钢大铁罐、两个纸箱、一个小煤气瓶、一个单边煤气灶,还有两条黑色胶管、一个不锈钢铁架。约在8月18日凌晨零时许,我们来到龙海天沙滩。停车后,龙哥坐在车上,龙哥的朋友就先下车到外面观察地形,过几分钟就回到车旁边与龙哥用方言讲话,我听不懂,说完就叫我们搬东西。第一趟汪勇与龙哥的朋友搬那个圆形的不锈钢大铁罐,第二趟汪勇搬一个纸箱,第三趟汪勇搬一个纸箱和一个不锈钢铁架,我没有搬东西,龙哥一直在车上没有关发动机。搬完东西后,由汪勇拿手电筒照明,我和龙哥的朋友安装那个大铁罐和煤气炉,约二、三十分钟才安装好。龙哥的朋友就叫汪勇去海边打一瓶海水,我就接过汪勇的手电筒照明,然后龙哥的朋友拿纸箱里的东西放入大铁罐,但还没有盖好就自然反应冒出大量浓烟。这时有一辆警车亮着警灯开到沙滩上,我们见状就分头逃跑,后我在沙滩上被两个中年男子扭住并交给龙海天派出所。在银海酒店1410房搜出的两台手机是陈伟龙购买给我和汪勇的,其中一台是我的,另一台是汪勇的,但这两台手机放在房内充电还没有使用过。房内的两袋白色结晶体和一少半盒白色结晶体是陈伟龙拿过来的。
经对照片辨认,赵胜强辨认出同案人陈伟龙和汪勇,并对制造毒品的工具及原料等物品进行了辨认。
18、上诉人汪勇的供述:我和赵胜强是在2004年在东莞打工时认识的,当时我们都在同一家空调配件厂上班,但近一、两年没怎么联系了。这次在出发来湛江前几天,赵胜强给我打了几次电话,叫我到湛江来跟他做事,但是一直没跟我说是做什么事。我说现在在厂里干活每个月工资都有1000多元,且厂里还欠我2900元钱,我现在不想过湛江。赵胜强就说过来跟他干,每个月肯定比现在赚得多,他还会补给我厂里欠我的工资。于是,我在日早上就从东莞桥头镇坐上卧铺车来湛江了。到了湛江后,我打电话给赵胜强,赵胜强叫我坐出租车到皇冠假日酒店1827房找龙哥,在1827房找到龙哥后,龙哥叫我到1229房帮他拿一个手提电脑包上来,后来龙哥就让我住在1229房了。龙哥是我这次来湛江才认识的,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在皇冠假日酒店1229房住了两个晚上后一个下午,我在房内接到赵胜强的电话叫我下楼,后我下到楼下时龙哥驾驶一辆银灰色没挂牌的广本车接了我,我上车时才发现赵胜强也在车上。当晚,我们3个人出去一起吃晚饭。日凌晨,龙哥开车送我们到银海酒店开房住,1301房是用我的身份证登记的,1310房是龙哥开的,当时龙哥出了600元、我给了500元一共1100元作押金。我住1301房,赵胜强住1310房。开好房后龙哥没上楼就开车走了,我跟赵胜强进了1310房,赵胜强给我5000元,说是补给我的工资,后我就回1301房睡觉了。当天中午,我们退完房后龙哥开车带我们出去吃饭,饭后龙哥又搭我们回到银海酒店,然后他就开车走了。我和赵胜强又去开了1410房休息。过了一会,龙哥又进了1410房,他和赵胜强一起用矿泉水瓶做了一个有两根吸管透出来的东西,龙哥就拿出几个红色的小药丸放在锡纸上用火烧,然后他和赵胜强一起吸食。龙哥吸食后就离开房间。约当晚19时许,龙哥打电话给赵胜强叫我们下银海酒店一楼大厅吃饭,我和赵胜强、龙哥在大厅上点菜吃饭,刚要吃完时又来了一个年约40岁稍微发胖的男子,饭间我听龙哥和那个男子讲:&今晚吃完饭后出去找地方放烟。&我们吃完饭龙哥就开一辆银色的广本搭着我们4人出去。该车的车型有点像面包车,车身很长。我上车后看到车后面放着一个银色的大铁罐,还有两个纸箱和一根长长的白色塑料管。中途龙哥还开车到一农村的三层楼处,从一个老太婆家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上车。龙哥搭我们到龙海天海边后,龙哥的那个朋友就先下车到外面察看地形,然后回来和龙哥用方言说话,接着叫我们搬东西,第一趟我和龙哥的朋友就搬那个圆形的不锈钢大铁罐,第二趟我搬一个纸箱,第三趟我搬一个纸箱和一个不锈钢铁架,赵胜强搬一条长长的白色塑料管,龙哥的朋友搬两瓶蒸馏水,龙哥一直在车上坐并开着发动机。搬完东西后,龙哥的朋友叫我接煤气瓶的管子,然后由我拿手电筒照明,赵胜强和龙哥的朋友安装那个大铁罐和煤气灶,约20分钟才安装好。然后龙哥的朋友就叫赵胜强把纸箱里的那些瓶子的盖拧开,并叫我用一个大&屈臣氏&矿泉水瓶去海边打一瓶海水回来,我摸黑走了一会才到海边,当我从海边提着海水往回走时,就看到那个大铁罐在冒浓烟。我刚要回到赵胜强他们身边时,突然看到警车亮着警灯,赵胜强和龙哥的朋友便逃离现场,我见状也跟着往海边的树林里逃。当天夜里我逃到海边树林后,在树林的路边一直呆到开亮,然后在龙海天的停车场坐车回到湛江市区,住在海南军区中转站招待所。我住下之后,就打赵胜强的手机,但一直都没有人接。第二天我就在招待所走廓处被警察抓获了。
经对照片辨认,汪勇辨认出同案人陈伟龙和赵胜强,并对制造毒品的工具及原料等物品进行了辨认。
对于上诉人汪勇的上诉理由,经查:同案人赵胜强供称上诉人汪勇是他帮陈伟龙找来的制造毒品师傅,其在电话中也与汪勇说来湛江是帮陈伟龙制造毒品的,并说好报酬是制造出每1千克冰毒2万元。现有的证据虽无法确认汪勇是制造毒品的师傅,但上诉人汪勇听从赵胜强的安排,从东莞坐车到湛江后一直入住在高级宾馆,并在银海酒店事先收取了赵胜强给的5000元,且8月17日深夜协助陈伟龙准备制毒工具、原料,8月18日凌晨上诉人汪勇伙同同案人在海边沙滩上制造大量毒品,因被人发现后立刻分头逃跑,其上诉称对制造毒品一事毫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原判认定汪勇构成制造毒品罪并无不当。上诉人汪勇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9970克,数量大,原判鉴于其系被他人纠集参与属从犯,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现汪勇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胜强、上诉人汪勇伙同他人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997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制造毒品的犯罪中,赵胜强、汪勇均是在同案人陈伟龙的指挥、雇佣下实施犯罪的,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上诉人汪勇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海涛
审 判 员 林展芬
代理审判员 邹伟明
&二О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春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5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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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已经生效还可以申诉吗?
一审我是原告,判我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他不履行判决,我向一审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二审法院法官打来电话说他向二审法院提起申诉,我国民法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他还可以申诉吗?
 问题来自:河南 - 郑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9:45 咨询人:704we11iif2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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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你好:可以申诉
回复时间: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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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申诉
但不影响判决的执行效力
回复时间: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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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申诉的
回复时间: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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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申诉。二审判决后就生效,不影响执行。
2、具体细节方面的问题,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或者来律师所面谈,为你提供更准确的答复。
回复时间: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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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诉,但不能停止生效判决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回复时间: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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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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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你可以随时与我交流咨询。
回复时间: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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