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有闲丁制度,不知“闲丁制”象棋起源于哪个朝代何朝代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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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的“摊丁入亩”制度
优质期刊推荐唐朝中期始,经明清两代,封建赋税制度不断改革并最终定型,其特色有①“唯以资产为荣,不以丁身为本” _百度知道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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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丁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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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丁优制度研究
官方公共微信浅论清代“摊丁入亩”制度--《科技经济导刊》2016年03期
浅论清代“摊丁入亩”制度
【摘要】:"摊丁入亩",又叫"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开始于清代康熙末年,普及于雍正初年,它是把丁役银合并于田赋中,实行两税统一征收的一种赋役制度。它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是我国封建社会里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赋役制度改革。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812.9【正文快照】:
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赋役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这就是唐代后期由“租庸调”到“两税法”,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和清代前期的“摊丁入亩”。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三者的实施具有标志性意义,同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摊丁入亩”,又叫“摊丁入地”“地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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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文|黄凯凯作者为中山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原文载《史学月刊》2016年第8期,注释从略。?专题研究?清代四川专商引岸制度下的盐课归丁黄凯凯传统时期的盐课收入,在国家财政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盐课向谁征收、如何征收等问题是理解传统时期盐政、赋役以及地方行政等制度的重要切入点。一般认为,清代食盐专卖普遍施行的是在明后期“纲法”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专商引岸制度”,其主要内容为“签商认引,划界运销,按引征课”。“盐课归丁”又称“课归地丁”“盐入粮丁”,是将原本征于专商、榷于盐引的引课摊入地丁征收。这一重要的盐政改革,曾因得到乾隆皇帝的大力支持得以在河东盐区广泛、持续地推行,因之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以戴裔煊、林永匡、张正明、陈锋、杨久谊、陈永升、倪玉平等为代表的诸多学者,从盐法变迁的角度细致梳理了乾隆、嘉庆年间河东课归地丁改革发生、发展并最终归于失败的脉络,认为课归地丁是清代专商引岸制度遭遇危机的表现,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瓦解专商引岸制度的作用。这些研究提醒我们,在理解其他地区类似的盐政变革时,亦应将其置于盐区整体盐制变迁的过程中进行考察。另外,李晓龙注意到康熙、乾隆时期发生于广东东莞一县的“盐入粮丁”事件,认为这一变革是州县官在盐法考成的压力下与“上级政策”博弈的结果。启发笔者从州县盐政运作的角度,在地方官员、商人、普通百姓等地方各类人群的互动、博弈中去理解某一地区的盐法变迁。在川盐史的研究中,文汉宇从钱币史的角度,介绍了铸造于光绪、宣统年间并存留至今的四川“盐课归丁盐税银锭”实物。张学君、冉光荣、鲁子健、张洪林等学者,或将盐课归丁置于清代四川“票盐制”的脉络之下进行阐述,或着重考察归丁后食盐“民运民销”造成的私盐泛滥对专商引岸制带来的巨大冲击。他们注意到了盐课归丁在清代四川盐政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但对其发生原因、运行机制未加辨析。实际上,清代四川持续推行的盐课归丁改革与票盐制并无对应关系,与河东、广东等地的课归地丁改革也有着显著区别。总体而言,学界已充分认识到盐课归丁的考察对于理解清代食盐专卖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并从不同角度对不同地域发生的盐课归丁事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将四川州县盐课归丁的实施置于历史的脉络之中,通过考察地方各类人群围绕盐课征收方式的复杂互动与交流,在与河东、广东等地的比较研究中找到川省归丁自身的产生与发展逻辑。同时,笔者认为摊入地丁征收的盐课实际上成为一项田赋附加税,与明中后期以来一条鞭法改革简化赋税的趋势相一致。作为传统政府赋税征收方式的一次重要转变,盐课归丁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运作和财政状况亦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对四川盐课归丁的考察,或可为我们理解传统时期盐政、赋税乃至地方行政等制度的实际运作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一 “未详报有案”:专商引岸制度外壳下的盐课归丁清代四川的食盐专卖,自顺治至雍正初年经历了“给票行盐”“按丁行票”“计井配引”等地方性盐政制度后,最终通过始于雍正七年(1729年)的“计口授盐”改革确立了规范的专商引岸制度,州县盐课得以“定额”,但也带来了盐课额不能及时反映食盐产、销量的制度性缺陷引岸制在四川确立不久,有些地方便在未报户部备案的情况下,在州县内部擅行盐课归丁改革。既有研究对四川盐课归丁的发生、发展脉络尚不甚清晰,多笼统地称其大概发生在“雍乾之际”“乾嘉之间”“乾嘉以后”或“清代后期”。就笔者目力所及,民国34年(1945年)重修的《大足县志》称该县早于雍正六年(1728年)已将盐课“摊入地丁,并征分解”,是将盐课归丁系年最早的记载。但乾隆十五年(1756年)《大足县志》称该县于雍正八年(1736年)始行“计口食盐”,至雍正十一年(1733年)仍签商“赴乐至县买盐行销”,由此可知民国《大足县志》当为误记。大足县的归丁细节我们暂时难知其详,但四川其他几个州县于乾隆年间推行的归丁改革则有较为确切的记载。如直隶绵州安县,据同治《直隶绵州志》卷二十九《盐法志》载:(安县)雍正八年,认销绵州陆引五百七十四张、射洪县水引三十三张改折陆引四百一十三张,共引九百八十七张。赴本州丰谷等井买盐至本县发卖。乾隆四十六年,盐商谢定武、李尔寿已病故,李俸来、陈尔寿、陶明德贫乏无力,招商无人。知县王嘉猷传谕合邑绅耆粮户人等公议,按照四乡地丁银五千一百八十四两,每丁银一两,摊征盐税羡截角银一钱二分五厘批解。又有保宁府阆中县,据咸丰《阆中县志》卷三《赋税志》载:(阆中县)盐课额征税课羡截银四百零三两七钱三分六厘。阆中额载中下、下盐井八眼,额行灶引八十四张,分认南部县陆引六百五十三张,水引二张。乾隆五十七年,因井枯水涸,灶户、商人均各家产尽绝,无力纳课。经前令徐禀明道府,议定将盐课银两摊入里下,随同地丁征收,盐归民间自贩自食。每条粮银一两加征盐课羡截银一钱二分,自乾隆五十八年始,逐年征收批解。因未详报有案,每年循例领引、缴引,仍填商贩姓名申报。清代前期四川盐课征收的主要税目有井课、引税、羡余、羡截四项。在产盐州县如阆中县,四者合称“税课羡截银”;在不产盐州县如安县,羡余、羡截与引税合称“税羡截角银”。安县、阆中县皆于雍正年间计口授盐之后确立了本县的盐课征收额,又分别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和五十八年(1793年)将其摊入地丁征收。关于两县盐课归丁的原因,从材料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性:一是归丁之议皆始于州县官,后由本县“绅耆粮户”公议通行;二是皆称专商贫乏,“无力纳课”。要理解州县官积极倡议归丁的原因,必须提及州县官的食盐督销考成。清代州县官员食盐督销考成分销引、盐课考成两种,“比之于销引考成,清廷更注重于征课考成”。征足盐课,是州县官处理盐政事务时关注的核心问题。然而,四川盐课至“乾隆中年,岁征不如额”,地方官遂采取了诸如“认销”“推代”等一系列手段来保证盐课的征收。上述安县、阆中县等地擅行的盐课归丁,可能只是州县政府保证盐课征收诸多手段中的一种。那么商人为何会出现“无力纳课”的情况?原因在于雍正年间四川确立专商引岸制度时,地方官所签“专商”并非真正的商人,据载:雍正七年,四川巡抚宪德奏定计口行盐,引多寡视州县大小,就县富民签充商人,县或二三人,或七八人,或十数人,分领引纸。州县官责成“富民”承充商人、领引纳税的情况在各县普遍存在,如重庆府綦江县便于雍正七年“招本邑殷实民石为清,承充计引盐商”。这实际上是将缴纳盐课作为一项“役”强加给这些富户,使其平添了一笔摊入田赋的“役银”。但是,如果富户认引行盐有利可图,一般不会放弃贩盐的权利;州县官如果能够通过商人征收盐课,也不会轻易改变“永久之法”。但是乾隆中叶,四川盐产中心全面衰弱,“盐业陷入全面危机”。“额井”衰歇,使富户无法配引行盐,继续承引意味着户役负担的加重,自然纷纷告退。可以说,乾隆中后期安县、阆中等地的归丁改革,既是“额井”衰歇使富户承引行盐无利可图造成的结果,也是州县官在盐课考成压力之下推行的变通之法。值得注意的是,上引文献还特别强调归丁之举“未详报有案,每年循例领引、缴引,仍填商贩姓名申报”,表面上看与其他未归丁州县毫无区别。直到嘉庆年间,四川地方官员才试图与户部和皇帝讨论川省盐课归丁问题。嘉庆十七年(1812年)四川总督常明上《请将川省计引盐课改归地丁完纳折》,力图将此前州县的擅行之法加以“制度化”并使之推广,常明疏文节引如下:窃查川省额引,有边引、计引之分。边引以供滇黔民食,计引以供本省民食。合边、计引共应销水引二万九千零十八张,陆引十三万六千二百三十二张,额征课羡共银三十万六千二十六两零。除边引尚无大弊,毋庸计议夕卜,计引系计口授食,专供腹地之用,流弊殊深。推原其故,则因坐商虚有其名,奸徒得专其利,不惟病民,且病法也。川省充商之人,当其领引之初,或领引十余张,或数十张,至多者百余张,且有朋领者,所需本银有限,故充商者不尽殷实之户。每有将所领之引,出典与山陕客民行销。此等人谓之行商,本商则谓之坐商。川省盐井衰旺不一,盐价向系随时长落。行商典引,或一二年,或三五年,久暂不一,本非世业,无所顾忌,只知抬价求利,小民有食贵之虞。是以各州县民,屡有盐课归丁之请。伏思利期公溥,法贵便民。彼奸商以官给之引,私相授受,本违定例,立应斥革。但弊沿已久,若骤议更张,又恐额引滞销,民虞淡食。查川省地方,如巴州、通江、定远、大足、铜梁等处,均因行商病民,小民自愿公同照额纳课,另于附近产盐地方,自行买食。其存滞商引,官为截角申缴。虽未奏咨有案,亦于例不合,但商民相安于地方,尚为有益。现拟将弊窦最重之重庆府属州县内,严查行商等一切积弊,于地方尤不相宜者,仿照巴州等处盐课归丁、公同完纳之法,从容筹办。则川省盐务,不致尽被奸商垄断,穷民得谋生计,私枭不禁自绝。常明,满洲镶红旗人,嘉庆十五年(1810年)始任四川总督。据常氏所称,嘉庆年间川省行用的“计引”流弊殊深,其缘由在于“坐商虚有其名,奸徒得专其利”。这里的“坐商”为雍正年间州县计口授盐时所签之“不尽殷实”的本地商人;“奸徒”则主要指向坐商租引贩盐的山西、陕西籍客商。常明指出,坐商既登载于州县盐商名册,自应承担领引行盐、缴纳盐课的责任,但由于坐商多为资本有限的富户充当,无力行盐,随着乾隆后期山陕客商的大量涌入,本地商人得“以官给之引,私相授受”。然而,由于行商贩盐“本非世业,无所顾忌”,因此肆意抬高盐价,贻害地方,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常明认为要杜绝本省的盐务弊端唯有盐课归丁一途,即仿照巴州等地革除专商,采取将盐课银两摊入地丁,由全县百姓公同完纳的办法,每年州县仍然向户部请领官引,不再发给坐商而改由州县官“截角申缴”,并建议首先在弊窦最为严重的重庆府属州县试点推行。此疏之外,常明又另附片奏称:川省盐务积习相沿,行商任行盐之事,坐商任缉私之事。坐商缉私不力,则行商不肯典引。坐商无力,立致坐困。是以无聊之坐商,又复收养无聊尤甚之匪徒,作为该商巡役,出死力以缉私。因之老弱残疾,挑负四十斤以下者,悉目为枭。虽到官时,官为分剖,而穷民之受害已深。因此穷苦小民,痛恨盐商,深入骨髓。川省自教匪平定以来,所有遣散回籍之乡勇,并贼中自投来归之众,为数甚多。此等人不敢公然为匪,往往亦挑卖数十斤盐,聊为糊口之计。窃以重庆一府计之,商人不过数十户,而赖盐以生者大约不下十余万人。以数十家温饱之故,绝十余万人衣食之源,不惟轻重较然,势亦难相安无事。惟盐课归丁,任其民运民销,不使无赖凶徒妄拿滋累,庶川省无告贫民得谋生计。倘蒙圣明洞鉴,以归丁一事尚属可行,先择重庆府最要之州县,次第筹办。据常明称,川省盐商分化后,本地坐商为顺利租引以获得租息,肩负起了销区内的缉私责任,但坐商为缉私所招之“巡役”多为“无聊尤甚之匪徒”,他们以骚扰百姓为能事。更为重要的是,历时十年的川省白莲教动乱之后,“遣散回籍之乡勇,并贼中自投来归之众”多以贩盐为生,加之挑负四十斤以下的“老弱病残”,仅重庆一府便“不下十余万人”。姑不论其所言恶劣状况是否夸大,重庆府除行商外确实存在着一大群以贩运盐斤为业的人群则属无疑。相较于缴纳正税和杂课、租金的引盐,这些小民挑卖的低价盐无疑更具市场竞争力。于是,向坐商典引的行商行盐困难,逐渐失去销售市场;坐商为维持销岸以出租盐引,遂卖力缉私,与这群“赖盐以生者”的矛盾激化,讼争不断。基于以上观察,常明认为,唯有“盐课归丁,任其民运民销”,革除专商领引贩盐的垄断权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常明的疏文和附片,分别从行商抬价病民与坐商缉私扰民两方面论述了川省不得不推行盐课归丁的原因。但是,常明反复提及的坐商与行商“病民”,实际上只是“病官”。一是地方官在制度上无法向行商征收盐课。坐商与行商之间的租引典引属于“私相授受”,行商并不直接向政府缴纳盐课,而是交与坐商代为缴纳,州县官无法像稽查坐商一样控制行商。二是因为白莲教动乱之后地方“贩盐者众”,官盐难销,坐商持有的盐引难以脱手,政府无法向其征取足额的盐课。既然如此,不如革除专商,将盐课摊入地丁征收。可以说,归丁作为“救弊”以及保证课税完纳的手段是非常彻底的。我们发现,常明提及归丁的五州县之中并没有包括上文讨论到的阆中、安县等地,这可能说明作为总督的常明亦不甚了解当时州县归丁的实际情形,又或可说明阆中、安县等早于乾隆年间革除专商之后,盐商病民、病官的问题已不复存在,便无须再用归丁的手段解决。常明疏中提到已经归丁的“巴州、通江、定远、大足、铜梁等处”,除具体时间不明的大足县外,在现存的其他四县的地方志中,笔者仅发现铜梁一县有推行归丁的记载。据光绪《铜梁县志》载,该县于“嘉庆三年,立案归丁”,将井课、引税共431.9178两按粮摊征,每正粮一两,摊征盐课银0.015两。事实上,推行盐课归丁的地方远不止常明提及的上述五州县。如潼川府安岳县,“嘉庆九年,署邑事刘有仪将盐课银两按粮随同地丁完纳”。龙安府彰明县,“因乏商承办,于嘉庆年内由绅恳请归丁完纳”。龙安府石泉县,“嘉庆十五年,兴安守叶公世倬请课归地丁,盐从民便”。绵州绵竹县,“嘉庆十五年,因引盐难销,乏商承办,经绅粮罗缵等禀经知县沈瓖,改归地丁摊征”。地方政府擅行归丁以解决盐商害民、病官的问题,在县志中多有体现。四川总督常明此时奏请盐课归丁,可以说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以归丁为手段,革除盐商积弊,保证盐课征收;一方面顺水推舟,将地方相沿已久的做法制度化并名正言顺地推广到更多州县。然而,户部复文却给了常明当头一棒,文略如下:户部议略:查办理各省盐务,固可随时调剂。然必须就本省情形与邻省现行事宜通盘筹画,斟酌尽善,两无妨碍,方可永远遵行。该督以封疆大吏,有约束抚绥之责。应将行商积弊严行整顿,不准私增盐斤价值,而于私贩多人,尤宜严饬各有司时加管束。现在既据附片声称屡有抢夺等案,原不得不速为查办,免致酿成事端。但以一时流弊变永久之法,据请将川省盐课改归地丁摊征,而于盐课归丁以后是否可以行之久远,不致别滋弊端之处,未据该督切实陈明。臣等公同悉心酌议,四川与两湖一水可通,若课归地丁,则无课之盐其价必贱。川省所出之盐仅敷川省民食,自不虞其侵越。倘井盐产旺,则侵灌湖北襄、郧等处,势所不免,两淮引地必至堕销,于课项大有关系。且边引仍旧行运,计引改归地丁,互异参差。该省大小盐官,是否概行裁撤?又引课既已归丁,其煎锅税银是否照旧征收?种种窒碍,殊属难行。事关改易章程,自应详悉筹议,未便只求一省称便,而于邻省私枭不预防其充斥。亦未便因一时权宜,补偏救弊,遂将永远遵行之常法轻议纷更。所有该督请将四川计引盐课改归地丁完纳之处,应毋庸议。至所称巴州等处,公同照额纳课,附近买盐而食,引系官为截角缴销。既据该督声称并未奏咨有案,亦于例不合。且通省盐课,皆由商人销引完纳,未便办理两歧。应仍令该督转饬各该州县照例办理,以昭画一。户部态度强硬地拒绝了常明在重庆府属地方推行盐课归丁的建议,认为其窒碍难行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长江水运可从重庆顺流而下直达楚省门户宜昌,川盐透漏淮盐岸地湖广有交通上的便利,户部担心川省归丁之后的“无课之盐”侵灌淮盐引地。二是户部认为常明并未通盘筹划好具体的改革措施。最后,户部决定让常明在不变乱成法的前提下,自行解决其呈文中提到的种种弊端。对于已经推行归丁、“于例不合”的巴州等处州县,必须立即停止归丁,改由商人销引完纳,恢复规范的专商引岸制度。不惟户部回绝了常明的归丁建议,嘉庆皇帝对此事亦很关注,特于嘉庆十七年十二月九日颁谕旨表彰户部“所驳甚是”,并以“不顾邻省利害”的罪名将常明“降二级留任嘉庆帝对此事为何如此关注,并如此严厉地处置常明?这或许与河东盐区课归地丁的废止有莫大关系。河东归丁在乾隆末年至嘉庆年间的推行造成了诸多弊端:一是“潞私侵楚省淮盐纲地”,二是“蒙盐充斥山西”,并最终于嘉庆十一年(1806年)重新改归商运。仅在常明上疏的数月之前,户部仍在讨论蒙盐、潞盐“并由河东佥商行运”的注意事项。常明此时奏请将川省盐课改归地丁征收,无疑会使还在收拾河东残局的户部与嘉庆皇帝大为不满。综上所述,乾隆、嘉庆年间川省的盐课归丁,是地方官为解决盐商贫乏,或坐商与行商分化后所引起的“盐课无征”问题,在考成压力之下推行的救弊之法。为保证盐课征收,四川许多州县早已推行了“于例不合”的盐课归丁,且从“未奏咨有案”,如常明提及的巴州、通江、定远、大足、铜梁等处,以及未曾提及的安岳、彰明、石泉、绵竹等县,此外未见记载的州县应该还有更多。嘉庆十七年,常明的建议以及户部、皇帝的驳论,是川省盐课归丁问题首次在中央层面进行的讨论,但是常明错误的时机选择以及嘉庆皇帝、户部出于“川私侵灌淮纲”的忧虑,使这一本来合理的地方性做法未获得朝廷认可,川省盐课归丁的“制度化”亦因此流产。这样,实际已经归丁的州县每年仍需请领部引,表面上看与未归丁州县毫无差别,但实际上盐课归丁一直在专商引岸制度的外壳下运行。(未完待续)关于《史学月刊》网站的公开声明据反映和编辑部发现:近期互联网上有假冒的《史学月刊》网站,并以本刊编辑部名义组约稿件、收取费用等。对此非法破坏我刊网站、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我刊已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史学月刊》官方网站(http://sxyk.)由于遭到黑客攻击,目前暂时无法使用,修复启用时,将登刊告知。作者来稿,请采用打印稿和电子文本同时寄送的办法。打印稿请寄至“河南省开封市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史学月刊》编辑部”,邮编:475001。联系电话:3。来稿请勿寄至个人,以免误时。在此郑重声明:本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出版,发表文章不收取任何费用,凡以我刊名义收费者,均系毁坏我刊声誉之假冒诈骗行为,我刊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再次提醒作者,谨防上当受骗。敬请广大读者和作者相互转告周知,感谢您的支持和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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