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宜兴潘家坝村书记记被调查一事

茅坝村有机大米生产基地给村民带来高收益-黑龙江石板稻香米业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茅坝村有机大米生产基地给村民带来高收益
作者:admin &&&发布于:&&&
摘要:据了解,公司以每亩每年300元流转农户的稻田管理权,就是稻田照旧由农户经营、种植,但必须按照公司要求,统一播种由省农科院水稻所研制的“大粒溪香”常规稻,且一年只种一季水稻。
&&&&茅坝村2500亩稻田原是贵州省著名大米生产企业茅贡米业的核心基地。2010年,在村民王建明的带领下,27个村民联合流转全部稻田,建立,并成立公司专门生产高端有机大米,每斤最高卖到275元,最低的也要36元。“茅坝有机大米不仅仅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更因为它的优质、安全。”王建明从茅坝有机大米的一个个生产环节来解释“天价米”的价值所在。
&&&&灯笼山上林间腐质随雨水而下汇集于湄江边的茅坝稻田,形成一片片特殊的油沙地,土地肥沃,富含锌硒,被鉴定为一级土壤。清嘉庆年间,在山东做官的茅坝人朱隆鼎献给嘉庆帝品尝,因其油润浓香,被赐为“宫中御膳用米”。现在,茅坝有机大米先后荣获全国10次优质农产品金奖。
  据了解,公司以每亩每年300元流转农户的稻田管理权,就是稻田照旧由农户经营、种植,但必须按照公司要求,统一播种由省农科院水稻所研制的“大粒溪香”常规稻,且一年只种一季水稻。在茅坝有机大米长达160天的生长期内,茅坝有机大米不施用化肥、除草剂、抗病农药,每季两次人工拔草,公司还统一投放鸭群吃掉田间害虫,并安置太阳能杀虫灯、杀虫板等手段来物理除虫。
  虽然茅坝水稻亩产量只有300至450公斤,但米粒长而饱满、营养丰富。去年的300亩顶级稻和1000亩有机稻还未成熟,就被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预订一空,全部30多万公斤有机大米产值达3000多万元。
  拿起公司精致的有机大米包装盒,看到贴着一张盖有4个印章的封条。一颗是村民吴东风的私章,说明该盒米是用吴东风家的水稻加工,并经过合作社、公司和村委会层层审核、加工、包装而成。吴东风说,去年,他家种10亩顶级稻,产3000公斤,收入6万元,加上15亩有机稻,卖稻收入超过12万元。
  永兴镇党委副书记刘治晔介绍,该镇目前还有茅贡、茅乡等5家大米企业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形式发展优质有机大米生产基地3万亩。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站导航: |
黑龙江石板稻香米业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黑ICP备号-1地方领导留言板?领导回复&&四川省领导回复
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省长魏宏回复21条网友留言【3】
&&&&来源:&&&&
&&&&&&字号
【网民留言】
王书记: 我是四川自贡市的一位公民。我们市大安区对从农村村干部干了20-30年的干部,每月给105元的生活费。我查了相关规定,虽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现在这些老同志都是70岁左右的人,有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还有慢性病。虽农村医保报销了50%多一些,但自已还要承担一部份。 我是觉得,这些在农村基层为党的事业工作了几十年的人,现在面临年老体弱,现在经济情况,105元可以做得了什么?相关政策是否可以调整?该由那些部门来管这些事呢?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您留言反映农村干部离职补助的问题,大安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大安区委组织部调查处理。现就留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的问题是目前全区执行的村(社区)干部离职补助政策。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村干部离职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川组通〔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区委、区政府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村(社区)干部离职生活补助的试行意见》(大委发〔2010〕19号)。文件对建国以来离职村(社区)干部的补助标准为:未满3年的按100元/人实行一次性补助;任职满3年及以上的按每任满一周年每人每月补助3.5元。符合省委组织部“原则上按每任满一届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生活补助”的补助标准规定。 离职生活补助是党委政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对离职村(社区)干部给予的生活补助政策,不是生活费,由区本级财政负担,自2010年村(社区)干部离职生活补助政策执行以来,全区已有3500余人享受离职补助政策,区财政每年支出近200万元。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按照上级的政策标准,同时根据大安经济发展的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同时,会同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离职村(社区)干部的关心关爱,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协助解决其生产生活有关困难。 感谢您的留言!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网民留言】
我们是崇州市街子镇唐公社区的居民,地震前因规划拆迁安置在文化活动中心边上的小区.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吃水用水问题,由于长期没有水,住户只能找空地方自己打井取水,刚开始打下去10米还能抽到水用,这几年取地下水的人多了,10多米深也没有水可抽,我们只能到处去借水、挑水,将就可以维持吃喝用水和必要的使用,长年累月都没法洗澡,夏天还可以去河沟里泡泡,可这冬天就来了,不可能再去沟里泡澡啊,咋整嘛。说起是住在国家级的景区,外地游客看到我们外表光鲜,实质上过的苦不堪言。 因为用水难的问题,我们多次向社区、镇上反映,总是说要解决,一拖就是好多年,还是老样子。现在搞群众路线教育,是为群众解决困难的吧,可都结束了,还是没有人过问群众吃水难的问题。 请领导帮我们过问一下吧,谢谢啦!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 你留言反映街子镇唐公社区安置居民用水难的问题,经崇州市街子镇人民政府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2013年8月,街子场镇实现了同鸡冠山水厂碰网,供水区域在规划区实现了全覆盖。但街子镇现用管网确实存在局部供水压力不足的情况,个别小区内3楼以上用户用水较困难,但饮水问题基本能解决;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加快原有管网改造工作。因您匿名留言,暂无法查证具体情况。现街子镇政府正积极同街子景区管理局协调,进行彻底的摸排、检查,及时查出问题、解决问题,并努力加快升级改造进度,力求尽快解决群众“用水难”问题。 鉴于饮用水安全问题,街子镇也不提倡住户自行打井取地下水饮用。
【网民留言】
古蔺县石屏乡政府乡收群众的钱打水泥石^公路已几年了路也不打钱又不退是不是领导把钱吞了呢希望上面来人查查看看,我们石屏乡前几年好多煤矿是个富裕乡可是连个政府大楼也没修还是危房希望领导认真来仿一访查一查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石屏乡人民政府组织老百姓自己修水泥路,但几年过去了没有修,钱也没退老百姓的留言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古蔺县石屏乡辖区涉及群众自愿筹资修建水泥路工程为石茅公路(石屏街-茅坝村)。2011年县公路办下达修建计划,设计总长7.3公里,路面宽3.5米,下达资金146万元(路面硬化部分、不包括路基部分),经县公路办、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总造价预算250万元,与下达资金差额100万元。经茅坝村、石屏村分别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民筹资进行路基建设,共筹资18.4万元。(其中:茅坝村15.4万元,石屏村3万元),筹资款已存入乡财政专户,另由乡政府筹资86万元补足资金缺口。2012年4月经招投标由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承建,截止2013年7月原设计路基工程已经完工,路面硬化工程还未施工,已支付资金289140元。 在茅坝公路施工过程中,广大村民认为3.5米宽的路面已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多次向乡政府反映,要求把路面变更为4.5米宽。另外,上级交通部门也要求通村公路宽度必须达到4.5米以上。在此形势之下,经乡政府积极向县政府争取,2013年12月,县公路办以z2013{6号对茅坝公路重新下达了修建计划,公路里程7.3公里,路面宽度4.5米,补助资金219万元,前后两次共下达资金365万元。因涉及到项目资金变更,为了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日,县发改局、纪委招投标监察室、财政局、审计局、公路办、乡政府等相关人员在县发改局开会,研究工程变更的相关事宜,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工程由原施工单位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继续建设,但要核定原工程量,并要按照古府办z2012{82号的要求对现有工程进行预算,由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按程序提交县政府领导研究同意变更方案。目前,石屏乡政府已同承建单位对原已施工工程量进行核定。县公路办已经对路面部分进行预算,拟提交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待程序完善后,乡政府将及时组织实施,争取早日完工。 感谢您的留言! 日
【网民留言】
叙永县马岭镇石龙村一组,从将军滩到坝上的公路需要村民自筹每人700元钱。实际居住和有户口的算,连死了几年的人也要算吗?村上有具体的文件可让村民了解吗,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国家有具体补贴数目吗?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叙永县马岭镇石龙村一组修建公路集资不合理等问题的留言收悉,经马岭镇人民政府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叙永县马岭镇石龙村1社从将军滩到坝上的公路建设问题 马岭镇石龙村1 社将军滩到坝上有近2公里的村道涉及马岭镇石龙村和高店村交通连接问题,两村大部分社道已经接通,该段村道直接影响了两个村群众的出行,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在马岭镇石龙村和高店村“两委”干部的带领下,受益群众硬化该路段的积极性很高,希望通过“一事一议”自筹资金和争取国家财政奖补等渠道争取资金将石龙1社将军滩到高店村3社坝上村道连接硬化。 二、有关群众“一事一议”筹资和国家匹配资金情况。 2014年9月,通过走访群众,召开群众代表大会初步形成该段村道硬化方案:一是公路硬化所需资金情况:通过招投标形式每公里所需硬化资金大约在26-28万,村上通过申请财政项目资金18-20万,尚差部分每公里大约在8万左右,由受益群众筹资6万元/公里。不足部分村级负责解决。按照受益群众的几种情况平均摊,每份大概需要筹资700元左右。二是“一事一议”决议筹资情况。即:在该段路所在社有承包田地的,按照田地份数筹资;户籍在所硬化段所在社的,按照人头筹资;长期居住在当地的,按照人头筹资。属于这三种情况之一的都需交一份筹资款(不重复交纳)。三是不参与筹资人员不作强制要求,该段路的管理按照村民“一事一议”进行。四是该路段硬化《村民“一事一议”决议》将通过户代表大会后发放到各户。 感谢你的留言! 日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东明书记:您好! 投诉人:杨顺熙,男,52岁,高中文化,家住泸州市古蔺县椒园乡椒园村。现任椒园村调委会主任。 被投诉人:古蔺县纪委。 日,古蔺县纪委亲自主持了有椒园乡党委主要领导参加的椒园村全体党员大会,就计划生育和建房问题专门讨论对我的处分问题。在此之前的3月17日,乡党委不知以什么理由撤销了我的村支部书记党内职务。支部大会讨论结果:建房问题,正在行政诉讼阶段,待行政诉讼终结后才能结论;计划生育问题作出了“不予处分”的决定。 可就在02年11月30日,被投诉人在古蔺县委机关报--《古蔺报》上登报开除了我的党籍。理由是计划生育和建房问题。建房行政诉讼是02年11月1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不等二审判决? 日,中级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古蔺县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我的党籍却被开除了。 今年5月,被投诉人又复议县纪委的处分决定。复议对建房问题只字不提。对县纪委、乡党委、村支部三级党组织对我的计划生育问题作出“不予处分”的决定还是只字不提!仍然作出“仅凭计划生育问题就可以开除你的党籍”为由,作结论。县纪委适用了“川纪委(1995)31号”文件对我处分,我的最小孩子是1991年3月出生的,那是还没有川纪委这个处分决定啊,如果继续让县纪委复查县纪委自己的处分决定,还是顾忌自己面子,不会纠正的。 为此,请求王书记维护一个农村党员的政治信仰和抱负,恢复我的党籍!
答复意见:
杨顺熙同志: 你好!你致信人民网省委书记信箱,对2002年古蔺县纪委以“侵占国有土地建房”和“违反计划生育”两个问题开除你党籍不服,要求恢复党籍的问题,古蔺县纪委组织人员进行了复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给予你党纪处分的有关情况 经查,日,因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县纪委决定对你党纪立案检查。调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向县纪委移送了你强占椒园乡中学已征用的土地建房问题,县纪委进行了并案调查。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你开除党籍处分。处分的主要事实依据是: 1、1986年10月,你与闫国芬结婚,婚后于日有计划生育第一孩(男孩,取名杨欢)。日,你夫妇无计划生育了一女孩。为逃避计生部门的处罚,你夫妇将该孩隐藏在椒园村4社杨时勇家喂养。此后,你夫妇将该孩领回家中,并将其户口入在同村四社杨顺柳名下,取名杨霜。日,你夫妇又无计划生育了一女孩,取名杨静。 2、1994年,椒园村村民闫永芬将强占椒园乡中学已征用的土地120平方米,以2500元现金卖给椒园村六社村民闫国银,闫国银和你将该宗国有土地作集体土地申请上报审批建住房,骗取了县政府以古府函(1994)93号建房批文,修建了门面商服用房六间,你分得两间,占地53.726平方米。1998年,你又侵占中学国有土地37.638平方米,扩建加层二楼住房。 日,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对你的土地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国土资监〔2002〕第26号)。你不服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处罚,向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市国土资源局于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国土资源局对你的处罚决定。此后,你不服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国土资源部门对你的处罚决定。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泸行终字第37号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古蔺县人民法院(2002)古蔺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古蔺县人民政府日作出的古府函(2002)41号《关于撤销古府函(1994)93号&关于椒园乡杨顺熙、闫国银二户村民申请使用土地建房的批复&的决定》。根据市中院的判决,你侵占国有土地违法建房的问题证据不充分,但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生育两孩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此后的申诉过程中,你也未对违反计划生育问题提出过异议。 二、你申诉的有关情况 日,你对处分不服,向县纪委申诉,要求恢复党籍。经复查,仅你违反计划生育一项错误事实,就可以给予你开除党籍处分。日,县纪委作出了《关于对杨顺西开除党籍处分申诉的复审决定》(古纪发〔2005〕7号),决定维持给予你开除党籍处分。此后,你不服县纪委的复审决定,又向泸州市纪委申请复查。日,市纪委作出了《关于维持给予杨顺西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泸纪〔2005〕43号),决定维持给予你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 在此次来信之前,你在今年曾三次致信市长信箱等,要求恢复你的党籍。按照相关要求,县纪委分别于日、8月5日、10月13日作了回复。 三、你反映其他几个问题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你反映日,乡党委不知什么理由撤销了你村支部书记职务的问题 经查,2002年你因违反计划生育,涉嫌严重违纪,已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支部书记,故乡党委免去了你的支部书记职务。乡党委免去你的村支部书记,是一种组织处理行为,不是纪律处分上的撤销党内职务。 (二)关于你反映土地违法行为未等到二审判决就给予你处分,并且在《古蔺报》上刊登相关消息的问题 经查,县纪委在给予你纪律处分时,你的土地违法问题已经市国土资源局复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且你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就你违反计划生育一项违纪事实,已经可以给予你最严的党纪处分,故县纪委未等到二审判决,就给予了你纪律处分。 县纪委对你作出纪律处分后,为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线,教育一片的目的,在《古蔺报》上刊登给予你党纪处分的相关消息并无不妥。 (三)关于你反映村支部、乡党委、县纪委三级组织对你违反计划生育作出“不予处分”决定的问题 经查,县纪委、乡党委从未对你违反计划生育问题作出过“不予处分”的决定。日椒园村支部召开大会,讨论对你的处分问题时,支部的确作出过对你免予处分的决定,但我们党实行的是下级服从上级,上级发现下级的决定违反了有关党内法规时,有权予以纠正,故椒园村支部对你作出免予处分并不是最终决定。 (四)关于你反映最小的小孩在1991年出生,县纪委以1995年发布实施的规定对你作出处分不当的问题 县纪委未给予你纪律处分之前,你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你夫妇1988年10月无计划生育第一孩后,你不仅未向组织上如实报告自己存在的问题,而且将无计划生育的小孩隐藏在他人家喂养,并将其户口入在他人名下,逃避计生部门的处罚和组织上的处理。1991年3月你夫妇无计划生育第二孩后,将其作为无计划生育的第一孩上报接受处罚。直至2002年,根据群众反映,组织上才查清你夫妇共计划外生育两孩的事实,故县纪委根据当时实行的相关法规,对你作出纪律处分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县纪委原对你的处分恰当。希你接回复后,安心生产、生活。 日
(责编:吴昊、韩月)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特别关注|精彩博客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古蔺县石屏乡茅坝村6社的一则司法求助
问政网友:wxiao
问政对象:古蔺县
提问时间: 14:58:58
再次求助 &古蔺县石屏乡茅坝村6社
案件情由:2008年有本社群众投资安装电业,占用本人耕种地栽电杆得不到赔偿。
照明后,由本社用电户组织查电表,每度收费0.6元就有余,收费员本社社员李红强行收费0.7元 ,由于本人被占用地得不到赔偿 ,其余被占的都有赔偿 ,就只按0.6元缴费 ,拖欠收费员多收的部分。
收费员李红就停了本社全体用电,说本人欠费影响照明,就剪了我户本人的电线,我缴清电费后任然得不到处理,我才又欠费,收费员李红有再次剪短我的电线 。就这样反反复复9次剪掉大约450米 (10平方的电线)和罚款50元人名币(现金)我大约4个月得不到照明。
我曾找过乡干部,乡干部干部又叫找村委,村委说我无故拖欠电费,要我给他们出车费(摩托车费)开供电所王堪人的工资(误工费共计470元人名币)才给我塔电。
由于我每次都要买电线,要好几百元钱这些度是他们故意给我浪费的,剪掉的电线又不还给我,我才自己塔电照明。于日下午16点左右社长张戴志和村管委胡思洪来我家,家里没人,两人就用长木棍打断我的电线,把我的电表打掉,吊在电杆上吊起。
又于日下午15点,村管委胡思洪支书李书楷村长王兵李勇社长张戴志,以职权便利,为牟取1千余元人民币的电收费工资,来我家中由于我的栽电杆占地,被剪电线得不到赔偿,我就说每度电我交0.5元适当,由于我也曾今也收过电费,我知道这个价钱是可以的。
村管委胡思洪说我故意刁蛮,说住就爬上张戴智扶的梯子去撤卸拆除我的电线和电表,我就报警,110 回复叫我找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叫我找村委,而他们就是村干部,我刚缺说阻止的时候,被胡思洪在梯子上踹我一脚,护梯子的张戴智推我一掌,我被摔下坎下。胡思洪用力过猛失去重心,自己摔了下来,摔在坎上,当是我就昏迷后。胡思洪又在继续爬上梯子把我的电线电表一并拆走,我爱人护我回无休息,我的腰部受伤,由于我的能力有限,于17日才去古蔺县中医院做X光照片,和到派出所询问我看伤的记录,证明我所说情况属实。
我根没有和胡思洪扭打,胡思洪是自肇事受伤,我才真正是受害人,从根本上说胡思洪是没有资质经营我们社的电收费,只有本社户头之户才有资质经营我社的电收费,更没有权利拆我的电线和电表,即授电力公司委托拆我的电线和电表也是违法的,又属村委这种行政行为完全是不当的,胡思洪以我故意伤害把我告到法院,他们把我的事当,皮球一样相互踢来踢去不给处理。由于我的能力有限,法院不采纳我提出的问题,他们团伙证明诬陷我,最终被法院判我败诉,我该怎么办,该怎么保护我自己,我已经被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名单了。
以上 是事情经过,是我爸爸所说。我爸爸叫 :陈良国。被判刑1年半 &后,又被起诉经济赔偿26000多元人名币。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对法律相关知识知道很少,最先以为是他们冤枉的就没有理会他们。事发当天日胡思洪还恐吓我爸爸妈妈,要用炸药炸我家的住房,叫他儿子来杀我爸爸,我堂弟和我二叔可以做证明。
我爸爸是高血压高危病人,我是他的大儿子 ,我叫陈蔺 我爸爸得知被起诉还要经济赔偿,由于是被冤枉的,精神崩溃,受到很大的打击,家庭和睦受到影响,我爸爸妈妈经常以泪洗面。我不懂法律知识,但是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是有正义感的,是不冤枉人的。
求助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可以帮我爸爸从新审查此案件相关证据,口供,调查相关证人的口供来源,证人与起诉人之间的关系。我爸爸已经被市中级法院列为失信名单了。
14:58:58wxiao 问政 15:36:36古蔺县 受理 16:22:59古蔺县 回复 19:50:28被网友评价为:满意
回复单位:古蔺县
回复时间: 16:22:59
古蔺县人民法院回复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良国,男,生于1967年9月23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石屏乡茅坝村四组78号,身份号码232776。
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经核查,陈良国在我院共涉及三个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2013年古蔺刑初字第44号,案由为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陈良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2014年古蔺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胡思洪,被告陈良国,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与2013年古蔺刑初字第44号系同一伤害事实),判决由被告陈良国赔偿胡思洪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6677.40元,负担诉讼费用450元。
(3)2015年古蔺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胡思洪,被申请执行人陈良国,因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决定将陈良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处理意见
当事人陈良国对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二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反映人陈蔺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陈良国如认为原判决有错误,可依法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问政人满意度评价
评价结果:满意&&评价用户:wxiao
评价时间: 19:50:28
新闻会客厅
网络问政数据排行榜
问政数受理数回复数
1330124110351018941813602442423375
1327124110221019933774600443423365
1310121010221017930774589435420363
网络问政满意度评价
92.52%95.37%94.59%95.91%97.95%92.70%96.77%93.56%98.90%92.18%
网站所刊登的新闻﹑信息和专题等资料, 均为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已经授权,转载请注明来源:泸州新闻网
泸州日报:& 泸州晚报:& 泸州新闻网采编中心(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泸州新闻网广告热线:
Copyright &
泸州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川新备10-04001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茅荆坝温泉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