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判精神病人和丈夫离婚,丈夫是否应该当付医药费一满杯牛奶和生活费?

妻患精神病丈夫要离婚法官不准
法官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持
妻子患精神病,丈夫给妻子治疗无果后,提出离婚。三八妇女节前夕,确山县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妻子系婚后患病,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持,遂驳回丈夫的诉求。主审法官认为:精神病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边是法律条文,一边是道德人情。每个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如何判决都感到纠结。
妻子精神分裂,丈夫起诉离婚
李先生与汪女士2003年结婚,2003年10月份,二人生育一女。2005年,汪女士因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后,仍未能痊愈,但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随后,汪女士仍跟随李先生生活。但原告李先生认为,妻子的病情,对他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双重打压,导致他心力交瘁。考虑许久,李先生决定和妻子离婚。但此举遭到妻子汪女士家人的反对。
为处理好这起棘手的离婚案,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我们的基准点,就是不能把一个精神病人推向社会。”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汪女士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也70多岁,且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不能自理,汪女士的家人根本没法照顾这个患有精神病的女儿。
庭审现场,汪女士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接到法院传票后,情绪非常激动,坚决不同意李先生要求离婚的主张。声称李为省钱不再给女儿继续治疗,要求离婚纯粹是为了甩包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夫妻应相互扶持,法院驳回丈夫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汪女士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后,病情出现明显好转,但医院也没有出具无治疗必要的证明。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如果判决李先生与汪女士离婚,汪女士的父亲作为汪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能力承担照顾汪的责任,汪女士将陷入非常不利的生活境况。
因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怎么判真的很难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认为:“类似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表示不能理解,很多法官也感到困惑。”
根据《婚姻法》有关条文,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这种案件中,不少夫妻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没法修复了,只有法律上的维系。而法官又不能轻易将精神病人推向社会。但法院不判离婚,在很多人看来,对正常的一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精神病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要么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理念来压制对方,要么以生活困难等原因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通常以因治疗已花费很多积蓄为由,坚决拒绝承担经济帮助,这就让法院处理起来难度加大。法官只能是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量。首先是征求双方意见调解,而后再判决。
但在判决中,如何保证精神病人的诉权很重要。精神病人必须由其家属申请,通过非诉讼程序确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相关权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很特殊:“如果法定代理人是配偶,但如果对方又是起诉离婚的原告,这就出现了矛盾:既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案件中与精神病人对立的当事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们通常是暂时剥夺配偶的法定监护权和代理权,再为精神病人指定其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为监护人和代理人,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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