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法第二次起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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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央电大《劳动法》考试小抄【完整版】.doc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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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答:1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3劳动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特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产生于19世纪下半叶的原因?
答:当时一些国家陆续进入大工业生产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间贸易也发展起来,必然加剧虫子国家间贸易竞争。与此同时,各国工人运动也在发展,为了改善劳工条件,缓解劳资冲突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需要,一些政治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社会改良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改良的主张,一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提出制度国际标准等主张。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劳动立法三个阶段的主要内容?
答: 1949年至1976年。为调整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颁布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等。与此同时,曾经开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起草工作,但并未完成而停顿下来。
2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政治经济处于不正常的历史时期,在法律虚无主义影响下,劳动立法工作停顿,法制工作被破坏。
31976年以后至今。中国的劳动立法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82年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务院国有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颁布《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的颁布,为中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打下了一定基础。
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从劳动法的要领中,可以明确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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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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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劳社就管 [2009]19 号
苏州市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操作办法
苏劳社就管 [2009]17 号
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
苏劳社就管 [2009]15 号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补贴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补贴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享受公积金补贴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暂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 (2009)19 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 (2009)18 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 2009 ) 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09 〕 6 号
关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核定 1-3 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 2009 〕 14 号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 2009 〕 57 号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卫生部: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
   人民网 4 月 15 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通知指出,近年来,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如安徽省无为县昆山乡小煤窑 186 名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86 人、梧州市 131 人患慢性铅中毒事件,以及近日发生的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 30 余人患矽肺病事件等。
   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健康,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通知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纵容包庇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确保每个省 ( 区、市 ) 都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每个县 ( 区 ) 都要有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每个地市都要有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同时,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量,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其工作经费,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要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使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要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纠纷,保证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便民。
【来源:人民网】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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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金融高管降薪令
   备受关注的高管薪酬终于有了硬性指标。财政部昨日通知称,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 2008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时,按不高于 2007 年度薪酬 90% 的原则确定。
   税前薪酬须普降 10%
   通知称,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 2008 年度实现业绩增长的情况下,主动降低高管人员的薪酬,这种做法符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
   财政部称, 2008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不高于 2007 年度薪酬的 90% ,是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收入。财政部称此举是为进一步公平社会收入分配。但财政部没有明确,在计算上限时,是按照单个个人还是按照高管整体薪酬水平。
   实际上高管薪酬下降 10% 已成行业潜在标杆。除了农行,已上市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工行、建行、中行和交行都对外表示高管整体降薪 10% ,但个别岗位高管薪酬也有上涨。
   交行行长李军、副行长彭纯和钱文挥 2008 年分别从交行领取薪酬 175.08 万元、 143.26 万元、 143.26 万元,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 6.8% 、 10% 、 9.2% 。交行高管层自称, 2008 年交行全体高管薪酬在 2007 年的基础上集体下降 10% 。中国银行年报显示,该行董事长肖钢、行长李礼辉去年税前薪酬分别为 150.7 万元、 154.4 万元,均较 2007 年下降 10% 。
   业绩下降须再降 10%
   财政部通知称, 2008 年度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 10% 。对于 2008 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
   在已披露的银行保险企业中,中国人寿 2008 年利润同比大降了 64% , 10 名高管薪酬合计 1663 万元,相比 2007 年的 1952 万元,减少 14.8% 。其中,董事长杨超税前年薪为 168 万元,总裁万峰税前年薪为 160 万元,分别下降 15.6% 和 14.9% 。而年薪最高的总精算师邵慧中税前年薪 435 万,下降 27.9% 。如按照上述财政部设定的标准,中国人寿的薪酬总水平应至少下降 20% ,甚至更高。对于高于限定比例外的薪酬,是否需要退还,以及怎样退还,财政部昨日的通知中没有明确。
   对于 2008 年薪酬的参照指标 ———2007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财政部还表示,如果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时间:
医改首个配套文件:今年全国所有城市启动居民医保
未启动城市二季度开始实施,试点城市参保率扩至 80% 以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共同下发通知,明确提出 2009 年全国所有城市必须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未启动城市原则上要在第二季度启动实施,参保率要达到 50% 以上。已经启动实施的试点城市要加大扩面力度,参保率要达到 80% 以上。这是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首个重要配套文件。
   这份《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要落实好城镇居民参保的财政补助政策,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补助力度。基金运行方面,要做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结余较多的城市要根据收支情况适当调整支付政策 , 避免结余资金过多,探索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要做好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间转移时的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等的衔接。
   据了解,自 2007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试点以来,到 2008 年底试点城市已经达到 317 个,居民参保人数达到 11826 万人, 1115 万人享受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在 50% 左右。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
人保部: 3 项措施破解 3 类人群参保难
   全国参加基本医保人数已达 11.3 亿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今天透露,目前全国 13.2 亿人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达 11.3 亿人;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突破两亿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 1 . 17 亿人,新农合参保人数 8 . 15 亿人。尹蔚民说,当前医疗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城乡居民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有待提高;各项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还不高,部分大病、重病患者医疗负担较重;城乡、区域之间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统筹协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有待加强等。
   据介绍,没有参保的人群主要有 3 类:一是经济转轨过程中部分困难退休人员,如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既没有单位可依托,个人也无力参保;二是在自愿参保原则下,部分年轻健康人群不愿参保;三是部分收入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反映按职工医保缴费水平完全由个人缴费,负担太重,承受不起。
   针对上述问题,尹蔚民说,下一步的重点措施包括:一是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今年将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费率给予适当补助,按以奖代补原则,帮助地方将这两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同时,要求地方财政投入资金。争取用两年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二是今年全国将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社部要求新启动城市原则上,在第二季度参保率力争达到 50 %以上,先行试点城市的参保率要力争达到 80 %以上;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三是打通各种医疗保险制度通道。将指导地方探索设立多个档次的筹资水平和相应待遇的保险层次,打破以人设制,允许部分困难从业人群在不同医保制度间进行选择。(记者刘声)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时间:
上海职工三金缴费标准提高 缴费数最高 1086 元
  晨报讯 紧随 2008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3292 元公布之后,从明天起,社保费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综合保险费的基数、工伤保险部分待遇等随之有所调整。
  2009 年度本市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调整为: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市公布的 2008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和 60% 确定,即上限为 9876 元,下限为 1975 元。此外,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 2009 年度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 12.5% 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缴费基数 5.5% 缴纳综合保险费。参加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的额度也相应提高。
  本市工伤保险部分待遇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负伤前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并根据本人伤残级别,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享受 50 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倍计算,即按 164600 元计算; 6 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 倍计算,即按 19752 元标准计发。
  根据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上年度是 2008 年度,按 3292 元计发。
【来源:中国劳动资讯网】 时间:
申城统一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
  上海门户网站昨天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明确,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最低标准的,以及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计发。
   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目前还在酝酿中。
   昨天公布的修改决定还明确,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来源:新闻晨报】 时间:
买养老险减个税上海将试点 每月上限 600 元
  上海探讨了两年多的 “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 终于破冰。
  昨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上海保监局已与国税总局达成协议,个人税收延税型个人养老保险(个人年金)将在上海试点。延税金额可能是每月 600 元,试点之后再调整。在上海试点约 2-3 年后有望在全国推广。据悉,税收优惠仅限个人年金计划。
  所谓个人型延税养老保险,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收入有很大区别(如目前收入为 10000 元,退休后可能只有 3000 元),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很大的税收优惠。
  养老年金保险
  与大家所熟悉的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不同,养老年金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它并不会在保户出现意外、罹患疾病时给予一定的赔偿,而是在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如到退休年龄时,开始定期地发放养老金。
  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从年金养老险中获益的前提是长寿。也就是人的实际寿命超过预期寿命,导致退休费用不足而生活质量无法保证时,它可提供帮助。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根据客户期望在年老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来确定现在所缴纳的保费金额,而且每年享受保险公司投资分红。通过这样的安排,客户可以将年轻时富余的资金积累下来,用于规划年老时的退休生活。
  根据年金险的规则如果一个人的寿命与他的预期寿命相同,那么他投保年金险则既未获益也未损失;如果他的寿命超过了预期寿命,那么他就获得了额外支付,其资金主要来自没有活到预期寿命的那些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所以年金保险有利于长寿者。
  每月 600 元只是刚够起步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上海试点中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就是在领取养老金时缴税。据悉,税收优惠仅限个人年金计划。
  由于细则尚未公布,对于个人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的范围目前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另一种是既包括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也包括 “ 个人投保 ” 的商业性养老年金保险。
  据一家寿险公司高层表示,每月 600 元的延税,只相当于个人年金的起点。一般商业型养老险年金保险主要以分红险的形式呈现,为保证未来有足够的收益可供养老,一般缴纳的保费都比较高。若是以 30 岁的男性或女性案例看,每月 600 元保费刚刚够起点,属于最基本的养老保障。由此看来,递延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试点意义更大,但受益人群并不广, “ 愿意交纳一年 7200 元以上保费的人群目前并不是很多,只是 7200 元可免税,不是可以抵消 7200 元保费 ” 。
  但对于个人而言,每月 600 元的延税意义或许更大,以月收入 1 万元的中产而言,如买个人养老保险,其每月可省的税金为 120 元(边际税率为 20% ),相当于其每月仅需要花 480 元就能享受 600 元保费的养老保险,至于其今后拿到保险金时所需缴纳的税金,则很可能因为当时的相对收入较低而只需要缴纳很低的税金。
  国际上对于个人年金的税收优惠是普遍做法。实施了 35 年 401K 计划(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并享受税收优惠)的美国,目前年金规模已逼近 14 万亿美元。而我国的个人年金还处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上,个人年金在所有养老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 “ 一位寿险业人士期盼, ” 能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拉动个人购买年金的需求,这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 “
  保险公司直接受惠
  由于每年缴费金额很高,目前个人年金在国内的规模很小,如果上海的试点能推出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将明显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个人年金的销售。受此消息推动,昨 日保险股全线大涨,中国太保更是涨停。
【来源: 上海劳动保障网 】 时间:
北京医保存折个人账户资金仍将按月注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全市参保群众,不必着急取出医保存折中的“看病钱”,医保存折中的钱可以随时支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对此表示,全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对于参保群众所关心的医保存折中的钱是否能够支取,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医保存折个人账户的钱仍将按月注入,存折的资金属于个人,参保群众到北京银行 [12.25 2.17%] 或者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可以随时自由支取,“不用担心医保存折资金到银行不能取现。”
【来源: 新京报 】 时间:
北京:社保缴费将实行新标准 缴费基数今年上调 404
   2009 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存档者及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确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出通知,由于 2008 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比上涨 4848 元,参加该市社会保险的各类人群和单位将按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 2008 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44715 元,与 2007 年职工平均工资 39867 元相比增长了 4848 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 2009 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进行统一。凡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3726 元;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11178 元;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 %、 60 %、 40 %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2608 元、 2236 元、 1490 元;该市和外埠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800 元。
   此外,通知还公布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月缴费金额: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45.2 元、失业保险费 44.71 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47.2 元、失业保险费 26.83 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98 元、失业保险费 17.88 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医疗保险: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的个人月缴费为 182.56 元,其中基本统筹 169.52 元、大额互助 13.04 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的个人月缴费为 26.08 元,其中基本统筹 13.04 元、大额互助 13.04 元。
   社保缴费基数今年上调 404 元
   3 月 31 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统一 2009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今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将随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由去年的 3322 元调整为 3726 元,上调了 404 元。
   同时还明确了本市和外埠农民工以及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
   享社保定额补贴 80 元 / 月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批准该定点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来源: 新京报 】 时间:
在京持续缴费满年限 外来工可在京领养老金
   读者田女士反映:我是外地城镇户口,在北京工作 7 年,并且有固定住所,单位也为我在北京上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我想退休后继续留在北京,不知可否在京领取这些保险?
   回复:北京市人力与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在持续缴纳养老保险金 15 年后可以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田女士在京缴满年限后,即可领取。同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的决定》,在持续缴纳医疗保险 20 年后,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田女士可在京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者 李铁铮)
【来源: 京华时报 】 时间:
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提高 290 元
   4 月 14 日 ,记者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今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至 2682 元,比去年提高 290 元整。
   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月缴存上限提高 290 元的原因,是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所致。按照要求,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突破缴存上限。调整后的缴存上限时间将从今年 7 月 1 日开始至明年 6 月 30 日结束。(记者 翟烜)
【来源: 京华时报 】 时间:
北京五一放假三天 单位可视情况安排休年假
   北京日报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市政府办公厅 4 月 14 日发出关于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安排的通知:
   5 月 1 日 至 3 日放假,共 3 天,其中, 5 月 1 日 (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 5 月 2 日 (星期六)、 5 月 3 日 (星期日)照常公休。
   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灵活安排,节日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来源: 北京日报 】 时间:
我省半年内就业可获全额培训补贴
   《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中明确,今明两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专业培训,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 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失业人员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培训合格后, 6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将获全额培训补贴。
  对今明两年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结合企业用工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等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其中,年龄在 28 周岁以下、学历在初中以上、有求学愿望的农民工,可免试进入技工院校 2 年制技工班就读,进行学籍注册登记,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其参加 3 至 6 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进行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可参加其所学专业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尤其是操作技能训练。对新成长劳动力如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组织其参加 6 至 12 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定额培训补贴。
   对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等参加职业培训后并取得相应技能证书,对 6 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60% 给予补贴,对 6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100% 给予补贴。
【来源:扬子晚报】 时间:
苏州市:将千千万万行动落到民生实处
   全省“千千万万”行动启动实施以来,苏州根据省医保中心统一要求,积极行动,周密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千千万万”行动。通过县市联动,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区基层经办机构广泛参与,走访、调研、宣传活动声势浩大,圆满完成 2008 年各项指标任务,收到良好社会效应,达到预期效果。
  一、统一思想,付诸行动,将千千万万行动落到民生实处
  在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站在“服务经济、服务民生”高度,要求以开展“千千万万行动”为契机,将开展走访慰问、宣传调研活动,落到惠民、利民实处,确立了通过开展“千千万万”行动,达到既定的“三个目标”任务。苏州市社保中心在行动的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采取了系列举措,确保高起点开好头。
  (一) 提高认识,召开动员布置会。苏州市社保中心先后分两次召开了各市经办机构负责人工作布置会和市本级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主任座谈会,布置和落实《关于实施江苏省医疗保险“千千万万”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医管 [2008]6 号)精神,正确把握指导思想,明确行动目标、工作步骤,制定相关举措和工作要求,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投入到“千千万万”行动当中,以此作为提升医保经办管理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贴近百姓的重要措施,实事求是,切实抓好。
  (二) 层层传达,评优实行“一票否决”。要求各市经办机构主任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措施,落到实处,明确各级经办机构一把手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要求各统筹地区认真组织各区、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学习熟悉活动内容,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到此项活动中来。为了提高各市重视程度,苏州将行动实施的进度、业绩等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对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经办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同时,对各市、各区、各街道、各社区的工作落实不力的,在年终考核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 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为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苏州市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先期广泛宣传“千千万万行动”内容,组织社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活动内容。通过在社区内挂横幅、办板报、出橱窗等形式开展宣传,做到“千千万万”行动人人知晓,同时组织社区协管员登记本社区生活困难及重病、特病人员名单,在整个区域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将千千万万行动细化到各环节
  根据通知要求,苏州市社保中心积极部署,围绕行动目标、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领导小组,高效组织实施。为了提高“千千万万”行动组织效率,确保“计划方案和实施办法”有效运转,苏州市市区成立了由社保中心主任为组长、副组长,以各区经办机构主任为骨干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督促检查各统筹地区行动开展。同时,要求各统筹市区成立以经办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有关部门参与的医疗保险“千千万万”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分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主体。根据省医保中心行动方案,苏州市社保中心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险“千千万万”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社基〔 2008 〕 12 号),制定了苏州“千千万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重点分解了各统筹地区目标任务,将责任 落实到各市及区社保经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走访活动按序时进度稳步推进。根据省医保中心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苏州市医保“千千万万行动”的目标任务是: 2008 年至 2010 年期间,实现走进 80 家社区、 80 家医疗机构,走访 800 个居民家庭和 800 个参保人员。截至 2008 年 12 月底,走访医院 112 家 , 社区 107 家 , 参保病人 552 人 , 参保家庭 620 个 , 合计填写走访表 1391 份,印发《苏州市参保人员社区服务资源及利用宣传册》、《新苏州人 - 社会保险在你身边》、《苏州市社区社会保险经办实务手册》 15000 余份,圆满完成 2008 年各项千千万万行动任务。
  (三)创新行动形式,确保行动实效。在落实省医保中心“千千万万行动”中,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行动,勇于创新,在活动形式和内容上大胆突破,将各项活动形式和时间点细化到各个环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是根据指标,走访社区、居民家庭和医疗机构,听取参保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保险政策和经办工作意见,及时改进不足,并实行走访登记制度,做好访谈记录,建立走访台帐。
  二是各市区以基层经办机构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通过丰富多彩活动,吸引参保人员、居民家庭、医疗机构、患病人群等群体广泛参与,了解他们最为关注的医疗保险需求和问题,收集民意,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组织进社区现场咨询活动,宣传政策,答疑解惑,使更多人了解政策,同时了解参保人员对“千千万万”活动的满意度及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社区活动,举办就医指导及保健知识讲座;组织社保政策及“千千万万”活动的问卷调查,作出相应的调研报告。
  四是有重点地走访慰问社区登记的重病、特病及特困人员,调查这些人员的生存现状及需求,尽可能地给予帮助;以“社保情”文艺汇演为契机,举办反映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成果的摄影作品大赛,融入反映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成果及与“千千万万”活动相关的文艺节目,宣传“千千万万”活动及医疗保险政策。
  三、调研走访,宣传反馈,千千万万行动取得实效
2008 年是千千万万行动的动员布置和启动实施年。活动期间,苏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和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深入到基层社区和定点医疗机构、走进困难家庭和重病人员,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开展调研,改进医保服务,提升经办服务工作。目前,苏州市已经组织开展了“进社区,挨家挨户送政策;进医院,重病慰问送温暖”以及宣传培训、分发调查资料等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以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谐医保又好又快发展。
  (一)多沟通多了解,走访调研显成效。
   1. “服务经济、服务企业”,一把手局长亲自带队,深入企业走访显成效。苏州市属于外向型经济发达地区,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负面影响已经对全市经济发 展、企业生存、社保的参保扩面产生明显影响。 2008 年,苏州市劳动保障局王庆华局长以“千千万万行动”实施为结合点,前往纺织产业代表性地区吴江市盛泽镇、出口电子加工产业代表性地区昆山市以及太仓市、苏州高新区等地进行了走访调研,召开了多个层次的座谈会,听取了企业经营者、民营职介、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前经济形势的走向、企业生产经营遭遇的困难、劳动用工变化情况的分析,对下一阶段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进行科学分析,最终提出十二条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其中,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的征缴费率于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期间分别下调 1 个百分点和 0.5 个百分点,预计两年将减少企业支出 3 亿多元。一把手局长亲自参与千千万万行动的实施,取得双重实效:一方面是充分了解企业需求,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另一方面是克服经济形势不利影响,促进全市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较快增长,使苏州市各险种参保扩面任务继续“领跑”全省。
   2. “服务医保、服务民生”,分管局长深入定点医疗机构走访显成效。根据苏州市贯彻落实省医保中心“千千万万”行动计划, 11 月 21 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友良副局长亲自带领医保处处长、市社保中心分管主任等一行,赴苏大附一院、市立医院、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调研。各医院领导高度重视,院长、医务科长、有关临床科主任、信息科长、财务科长、医保办主任悉数参加座谈。苏大附一院、市立医院、儿童医院是苏州市三级医院的典型大定点单位,在保障苏城百万参保人员医疗需求方面,起到了“为苏州医疗托底”的举足轻重作用。践行“千千万万行动”,走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政策与经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显得及时而重要。通过召开现场座谈会等形式,社保经办部门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政策与经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简化流程、优化服务的基础上,将医疗与医保的协调发展、医保政策和经办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得更好,使苏州百姓能够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成果,共同推动医疗保险事业的和谐持续发展。
   3. 业务科长带头,探望参保重病患者。苏州市社保中心结合“千千万万”活动,到社区探望参保重病患者,听取他们对医保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医疗费用结付情况,并为他们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同时,结合外地费用大额医疗费用检查工作,走访河南、安徽、盐城等地的参保人员,做费用检查和生存资格认证,同时,为老人送上了慰问品和问候,起到了慰问、宣传、纠违三重效果。
   4. 印发宣传资料,增强“千千万万行动”宣传实效。结合千千万万行动开展,重点编印并广泛发放 3 个宣传手册。一是编印《苏州市参保人员社区服务资源及利用宣传手册》,有针对性地印发了《医疗保险政策概要》、《机构设置与分布》、《服务流程》、《医药保健》四个系列宣传手册,在社区经办人员、参保人员、医务人员中广泛发放;二是编印《新苏州人 - 社会保险在你身边》宣传手册,对如何参保、待遇享受、社保关系转移、个人帐户使用等最常规问题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讲解,并 对重要事项进行了提醒,在咨询台、人流量大的地方免费发放。三是编印《苏州市社区社会保险经办实务手册》,向市区所有社区工作者发放,帮助基层工作人员全面了解、熟练掌握各项社保业务的工作环节、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社区社保工作实务手册》内容涵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居民和学生医保申报缴费、 居民养老补贴申请等延伸到社区的各项社保业务。可以说:一册在手百事通,《实务手册》成为“小巷总理”的好助手。
  (二)社保培训进基层,推动社会对医保政策熟悉了解程度。
   根据省医保中心“千千万万”行动,结合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鼓励参保人员进社区就医”三级培训计划, 12 月 1 日、 2 日两天,苏州市社保中心在金阊区彩香街道和平江区观前街道组织了两场“鼓励参保人员进社区就医”培训,培训采用现场授课和发放宣传资料两种形式,共 120 人参加了培训。为了详细评估本次培训的实际效果,市社保中心在培训前后分两次填写了评估表。从填表汇总情况看,绝大多数人对苏州市医保政策、社区卫生分布、社区就医流程等情况由原先的不甚了解达到了基本掌握的程度,有力地推动参保人员对医保政策、特别是对社区参保就医的了解。
【来源:江苏劳动保障网】 时间:
我省返乡农民工基本实现就业
   近日从省有关部门了解到,截至 3 月底,全省返乡农民工中,已有 308.2 万人外出务工或在本地就业创业,占返乡农民工总数的 99.8% 。其中外出务工 256.4 万人,在本地就业创业 51.8 万人。全省返乡农民工基本实现就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去年 10 月份以来我省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集中返乡,春节前最多时返乡农民工达到 308.8 万人,其中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返乡人员有近 49 万人。为此,省委书记梁保华、省长罗志军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努力使农民工稳定就业少回流、返乡之后不失业,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努力把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深入动员部署促就业。去年 10 月我省出现农民工提前返乡现象后,省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专题调研了解农民返乡情况,迅速建立了农民工返乡情况半月报制度;春节后又建立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培训情况半月报制度,加强对农民工返乡和就业状况的动态监测,为科学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省里先后出台下发《关于积极应 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召开了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座谈会、全省农民就业 创业现场推进会议,举行了 2009 年农村劳动力培训券发放仪式,对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进行全面部署、广泛动员。同时,要求各地特别是苏北各县(市、 区)在春节前后,围绕促进农民就业创业,集中开展“三个一”活动(至少举办一次用工招聘会、出台一个促进创业政策文件、宣传表彰一批典型),引导返乡农民 工和农民就业创业。各地迅速行动,多措并举,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积极鼓励企业稳定用工。把支持企业发展作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把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为扶持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着眼点。我省较早在全国出台了面向基层服务企业的十项措施,采取了“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措施,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现有就业岗位。截至 3 月底,全省 已减征企业社会保险费 14 亿多元,认定困难企业 768 户,支付“三项补贴” 5052 万元。建立了面向广大企业的普遍走访制度、面向困难企业的重点联系制度,通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开展企业用工指导、提供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帮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等措施,引导帮助企业稳定并积极扩大用工岗位。广大企业纷纷响应号召,有多家企业发出倡议书,提出“不停工、不裁员、不减薪”的“三不”承诺,将“减员增效”变为“稳员增效”,主动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利用春节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时机,加大培训投入,扩大培训规模,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能力。今年,省财政安排 1.4 亿元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前技能培训,比上年增长 40% ;追加 10 万人培训指标,全年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 40 万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发放, 把下达计划、下拨资金提前到春节前后,分两批将 1.25 亿元培训券和补助资金发放到各地,并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培训券补助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奖代补”范围。目前,全省返乡农民工中,已有 38.4 万人参加了各类培训,其中参加技能培训 17.27 万人。
   切实改善就业服务。春节前后,在全省统一组织“春风行动”,突出“求职就业有门路,岗位信息送到家”主题,高密度地开展了春风送岗位、就业信息对接、维护劳动权益等系列活动,为农民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今年以来,全省已累计举办返乡农民工专题招聘会 1080 场, 4.17 万家用人单位提供了 139 万个就业 岗位,进场求职人数 198 万人次,达成就业意向 58 万多人。各地积极创新活动形式,有的将招聘会办到火车站、汽车站等返乡农民进出集中的地方,有的开展就 业服务“大篷车”进镇入村到户活动,有的开展“送岗位、送技能、送维权”下乡活动,有力促进了农民转移就业。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紧密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将中小型出口加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作为重点对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全省共检查用人单位 26448 户,涉及职工 213.39 万人,其中农民工 125.24 万人。通过监察执法为 25.77 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 4.61 亿元,其中追发农民工工资等待遇 3.81 亿元,涉及农民工 16.75 万人。
   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分析。去年 10 月我省出现农民工提前返乡的现象后,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农民工返乡以及企业用工需求等情况,开展“千企万人”企业春季用工需求和外出务工农民就业状况调查,全面掌握春节前后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健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选择 13 个县(市、区)、 130 个 行政村开展农民工返乡重点监测,在 90 家企业开展农民工失业动态监测,并在 13 个市、县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报告制度,做到常规情况定时报、重大情况随时报,及时准确地掌握动态。
   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是现阶段最大的农民致富工程,事关全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坚持就地转移、返乡创业、异地输出并举,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政策扶持并重,着力抓好就业机会创造、就业能力提升、就业环境改善三个关键因素,全方位推进农民转移就业,确保今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 30 万人、力争达到 35 万人,千方百计促进增 加农民收入。
【来源:新华日报】 时间:
市劳动保障局推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新举措 , 建立劳动关系监测协调工作机制 ,
今年 6 月底全市建立基层监测站 100 个左右
   近日,市劳动保障局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作用,在全省率先建立劳动关系监测协调工作机制 , 今年 6 月底全市建立基层监测协调站 100 个左右,最大限度地把劳资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对全市所辖网格内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劳动监察二级网格为单位成立街道(乡镇)劳动关系监测协调站。监测协调站成员由劳动监察(协理)中队和街道工会组织、行业组织等组成。监测协调站应设在劳动监察(协理)中队,在办公场所挂牌并公布职责范围与业务流程。今年 6 月底前全市监测协调站建立率要达到 90% 以上,即 100 个左右。监测协调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摸排管辖的网格内劳资矛盾纠纷,建立重点监测联系点和跟踪预警机制;指导协理员开展劳资纠纷协调工作;建立劳资纠纷协调台帐。监测协调站监测调解的劳资纠纷包括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监测协调站及其协理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劳资纠纷调解工作,切实做到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积极组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网格内建立劳动关系 监测协调工作机制”的工作,拓宽劳动关系监测协调工作渠道,形成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
【来源:苏州劳动保障网】 时间:
高新区注重“八个结合”特色创业促就业
   近两年来,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注重“八个结合”,坚持“特色创业”理念,推出创新扶持政策、筹措创业资金、开发创业载体、强化创业培训、推介创业项目、宣传创业典型等举措,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工作机制,形成了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去年至今,该区新增开业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达 5200 余个;其中,通过跟踪扶持新成功创业者 291 人,带动就业 850 余人。
   一是注重与区域规划相结合推介创业项目。在进行创业项目推介时,高新区注重与 8 个镇(街道、开发区)的规划相结合。在以生态经济为主的镇湖、通安镇,推介项目以与刺绣、种植业为主;在以商业经济为主的狮山、枫桥镇,推介项目以餐饮等服务业为主。目前,项目成功转换率超过 30% 。为进一步扶持引导全民创业,高新区还在全市率先制定了鼓励创业产业目录,以刺绣和饰品加工为首批产业目录, 2009 年专设区级 500 万创业就业资金予以扶持。
   二是注重与地方产业相结合建立孵化基地。全区孵化基地的建设紧密结合地方传统产业,在全市率先以 “一镇一品”开发创业载体。横塘有装饰业为主的实训基地,通安有传统手工业为主的孵化基地,浒关建小商品销售为主的孵化基地,枫桥有中介行业为主的孵化基地,今年东渚拟建以玉雕和青铜器为主的孵化基地。
   三是注重与产业集聚相结合创建示范街道。镇湖街道将刺绣这个传统产业形成产业集聚,使特定就业群体转化为创业者。该镇全力打造“绣娘经济”,创建“创业示范街道”,走出了一条“以创业促就业、以就业推创业”的新路子。镇湖目前拥有刺绣生产、销售以及配套的电脑印花店、花线店、木工店 320 余家,在全国各中等 以上城市建立 300 多个销售点; 2 万本地人口中,绣娘有 8000 个,与刺绣相关产业从业者 3000 人。
   四是注重与区域经济相结合 筹措创业资金。 2005 年起,高新区就出台了《关于促进失地人员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各镇(街道、开发区)每年以财政收入的 5 ‰建立自主创业专 项资金。区建立了 100 万元的担保基金,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为提高申贷效率,该区对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简化审批手续,缩短了办理周期,得到创业者的好评。
   五是注重与能人效应相结合宣传引导创业。通过举办创业竞赛选树创业典型、评选创业明星等系类活动,成功选树了江苏 省十佳创业明星周海云、苏州市首届创业竞赛特等奖获得者施永方等省、市创业明星,并发挥他们的能人效应,激发失地人员创业热情。目前该区共选树宣传创业典型 27 个。
   六是注重与专家外援相结合提供跟踪服务。高新区注重学、训、践全程扶持,开业服务一条龙,守业指导请外援,为创业成功 提供保障。该区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者开业费用实行补贴,使创业者实现“零成本”开业;对创业者实施“红黄蓝”三色分类挂牌管理,成立专家志愿团结对帮扶提 供外援等措施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创业中遇到的难题。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均成立管理办公室,对所有入驻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对孵化成功企业继续跟踪服务并做好台帐,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七是注重与横向联动相结合全面推进创业。区、镇两级均成立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及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财政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均为领导小组成员,为自主创业者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八是注重与实用性针对性相结合强化创业培训。高新区在市区率先将 SYB 创业培训办到乡镇,有针对性地开展桃树种植、网花编织等特色培训,打造 SYB 创业培训 品牌,去年, GYB 培训 524 人, SYB 培训 115 人,培训后已成功创业 84 人。目前有创业意向正在实施过程中的 178 人。
【来源:苏州劳动保障网】 时间:
昆山着力构筑劳动纠纷“第一道防线” , 各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为加快覆盖城乡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格局的形成,日前,昆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和市司法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构筑劳资纠纷调处的“第一道防线”。
   通知明确, 25 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不少于 3 人,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用人单位人数在 25 人以下的,应建立联络员制度,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用人单位调解组织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督促履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对未经用人单位内部调解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所、工会组织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将建议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同时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调解建议书》。
【来源:苏州劳动保障网】 时间:
市劳动保障部门“稳岗位、稳员工、稳企业” , 力促“保增长、保发展、保稳定”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紧紧围绕服务经济服务企业大局,努力做好各种服务、扶持工作,因地制宜,制订落实了一系列稳岗位、稳员工、稳企业的政策措施,想方设法保增长、保发展、保稳定。
   一、全力以赴服务企业促发展
   一 是下调企业医疗、工伤保险征缴费率,预计为企业减负 10 亿元以上。从 2009 年 1 月起至 2010 年 12 月期间,苏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征缴 费率降低 1 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 0.5 个百分点,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待遇不变。 昆山市、吴江市、张家港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等市区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征缴费率进行了调整。
   二是暂缓上调企业职 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预计为企业减负 10 亿元以上。近几年来,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幅度平均在 10% 以上, 2008 结算年度的最低缴 费基数为 1369 元 / 月,其中企业应该缴纳的比例为基数的 34% 。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目前,市劳动保障局已联合财政局向政府专题请示并获得同 意, 2009 结算年度 (0.3) 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仍维持在 1369 元 / 月。
   三是改进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 作制行政审批,帮助企业调节生产。适当放宽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政策和条件,帮助企业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成本支出,有效化解当前企业与职工间有关工时与加班工资的矛盾,今年 1-2 月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完成审批 663 户,比去年同期增长 231% 。
四是多措并举帮助困难企 业。及时研究出台了困难企业认定办法,联合财政、经贸、国资、地税、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目前全市各地均有企业进行申报。被认定的困 难企业,可以申请在 2009 年之内,缓缴不超过 6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实际参保人数予以每人每月 480 元的“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 2009 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从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积累中拿出 3 亿多元资金,用于发放“稳定岗位补贴”。目前,苏福马机械有限公司成为我市第一家享受“稳岗补贴”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企业。两项政策并行执行后,这家企业将总共得到 166 万元的政府补贴。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也已通过认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该公司现有职工人数 1289 人,核定下拨资金 371 万。
   二、千方百计稳定就业保岗位
   一是加强对就业形势的调研和监测。建立了就业形势定期分析制度和就业工作应急机制,每周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作人单位员工流失情况等各项就业统计数据变化进行监测。开辟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有效援助。调整完善了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扩大了就业困难群体界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可以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行政村”、“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为载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持续动态为零,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和高校毕业生得到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
   三是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岗位的社保补贴政策。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四是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岗位用工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年龄在 45 、 55 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 200 元 / 月的岗位用工补贴。今年一季度,苏州全市累计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6238.5 万元,惠及 6.37 万人。
   五是积极推行青年见习制度。出台了《关于开展青年见习工作的试行意见》,苏州市区已制订了具体操作办法。主要目的是结合产业发展要求,审核认定一批青年见习基地,吸纳本市 16 ~ 25 周岁失业青年进入基地参加就业见习。实施青年见习补贴和见习基地补贴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持《见习合格证书》的失业青年。日前,市本级已有 35 家单位申请认定,可以提供 600 余个岗位,涉及制造、金融、餐饮等行业,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已通过青年见习基地审核认定。
   六是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在创业政策方面,结合苏州实际,将现有积极的创业扶持政策全面向农村拓展,向农民延伸,实现就业创业普惠政策城乡一体化。在创业 培训方面,全面启动了针对农民的免费创业培训工作。目前高新区浒关镇、相城区已培训结业 59 人,高新区枫桥镇 100 多人正在培训中。在创业推动方面,积极开展国家级“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示范型城市”创建工作,在全市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内推动全民创业工作,近期将起草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三、多管齐下推动特别职业培训留员工
   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特别职业培训实施意见,全市从 2009 年开始,将利用 2 年时间对企业在岗职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在苏就业的外来农民工、本地新成长劳动力(应届大学生、退役军人等)四类人员实施积极的职业培训推动政策机制。
   一是政府补贴 1000 万元鼓励企业培训员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正规的岗位技能培训,即可享受到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人员社会培训标准,最高不超过 50% 。所需资金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目前市区已有 50 余家企业在进行申报。
   二是发放培训补贴,减免鉴定费用。对经企业自主申报、核准列入试点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企业,按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企 业 300 元 / 人、 500 元 / 人的培训补贴;对经企业自主申报,核准列入开展企业内外来及农村劳动力岗位技能培养的企业,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 200 元 / 人的培训补贴。对列入开展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免 30% ;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帮助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免 30% 。
   三是市区开展“送培训进企业”活动。在全省率先成立企业培训师讲师团,深入市区有需求的企业开展示范性培训讲座,开发企业培训课程,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提供个性化培训服务等。
   四是组织实施“ 4111 ”计划。资助企业开展在岗转岗培训 4 万人,稳定职工岗位;培养 1000 名企业班组长,稳定一线技术骨干队伍;选拔 1000 名优秀青工进入院校进行技能提升,储备技能人才;在企业内开设 100 场职业培训公益讲座,提升员工素质。
   五是三种模式提升外来农村劳动力技能。采用社会培训、企业岗位培训、企业委托培训三种模式提升外来农村劳动力技能,为外来农村劳动力免费培训 25 个紧缺工种。今年将技能培训外来农民工 5 万人。
   六是鼓励高校毕业生等参加技能培训。对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户籍所在地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将给予 50% 的培训补贴,对退伍军人也开展了中长期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提高就业能力。
【来源:苏州劳动保障网】 时间:
沧浪区率先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
   近日,沧浪区劳动监察部门率先在城区开展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推广活动。
当前,该区来自农区的务工人 员不断增多,针对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采掘业及非全日制用工等企业的用工特殊性,有力指导和帮助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合同 文本格式,规范用工管理,自 3 月 20 日起,全区六个劳动监察中队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由 52 名劳动监察协理员到所属网格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积极推荐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签约时间短、工作时间弹性大的行业用人单位使用。至今已上门服务 1000 余家用人单位,共计印发《简易劳动 合同文本》 4500 余份,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欢迎。
【来源:苏州劳动保障网】 时间:
4 月 1 日 起园区调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为了进一步提高园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园区管委会出台了《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苏园管〔 2009 〕 22 号 ) 。根据此次文件规定,从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调整一:调整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
1. 提高 2009 年度退休会员门诊医疗费用支用额度
   公积金 A 计划的退休会员, 70 周岁以下的年度可支用额度保持不变,仍为 900 元, 70 周岁(含 70 周岁)以上的由原来的 1050 元调整为 1100 元,较上年增加 50 元;
   公积金 B 计划的退休会员, 70 周岁以下的年度可支用额度由原来的 800 元调整为 850 元,较上年增加 50 元, 70 周岁(含 70 周岁)以上的由原来的 950 元调整为 1050 元,较上年增加 100 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 1200 元提高到 1300 元,较上年增加 100 元。
2. 增设门诊补助项目,调整医疗专户结付范围
   增设门诊医疗补助项目,凡公积金 A 、 B 类综合保障计划会员及退休会员(不包括已实行园区教育系统职工医疗补助的教育系统职工),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个人医疗专户基金使用完后,在门诊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会员累计自负 600 元、退休会员累计自负 400 元后,在 2500 元以内部分可按在职会员 60% 、退休会员 70% 的标准享受补助,从公积金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在门诊补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助标准还可相应提高 10% ,分别按在职会员 70% 、退休会员 80% 的标准享受补助。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对园区公积金医疗专户结付范围作了调整,取消公积金医疗保险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 I )类项目中高血压( Ⅱ 、 Ⅲ 期)、糖尿病项目,原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 I )类其他项目和( Ⅱ )类项目现统称为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并且,取消会员独生子女( 16 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门诊费、学生医疗保险保费从其父母医疗专户列支的规定。
3. 提高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支付限额
   将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支付限额,由 2400 元提高到 3500 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 2500 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 1000 元,结付比例不变。
4. 调整退休会员有关医疗政策
   从 4 月 1 日起,凡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会员,其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由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每人每年 30 元的标准从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至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再由个人缴纳。这一政策调整后,退休会员一经批准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就无需缴纳任何医疗保险费,真正实现了退休会员医疗保险的 “ 零缴费 ” 。
   此外,为方便已实行养老金异地发放且办妥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退休会员就医,今后每年 4 月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其个人医疗专户余额,从而有效的减轻了该类退休会员就医时现金垫付的压力。
   调整二:提高公积金生育保险待遇
1. 将退休会员取出宫内节育环列入结付范围:
   将公积金 A 、 B 类综合保障计划退休女会员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列入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改制退休女职工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由原社保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2. 提高围产保健补贴标准: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公积金女会员, 2009 年 4 月 1 日 后生育的,其围产保健补贴标准增加 300 元,由原来的 700 元提高到 1000 元,生育营养补贴标准不变。
   调整三:提高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1. 提高住院费用结付比例
   参保学生在园区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 20000 元 ( 含 20000 元 ) 的部分,学生医保基金结付比例由原来的 60% 提高到 70% ,其他结付比例不变。
2. 提高重症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结付限额
   享受重症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学生,其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年度大病统筹基金结付限额增加 1000 元,由原来的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结付比例不变。
   调整四:取消部分门诊特定项目参保人员中实时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限额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凡享受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公积金医疗保险、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各类园区参保人员中的实时医疗救助对象,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取消原 2000 元的门诊自负医疗费用救助限额,上不封顶。
   调整五 : 规范转外居外医疗管理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出台了《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医疗管理办法》 ( 苏园劳保〔 2009 〕 15 号 ) ,公积金医疗保险、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各类园区参保人员将按照统一的转外居外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网】 时间:
医疗期带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李某于 1998 年 1 月起在北京市某旅游公司工作,双方相继签订过几次劳动合同。 2007 年 1 月 1 日 ,双方签订了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止的劳动合同。 2007 年 11 月 29 日 ,旅游公司向李某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2008 年 2 月,李某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了医院出具的 2007 年 12 月 28 日 至 2008 年 2 月 7 日 的 6 份诊断证明书,医生诊断建议李某全休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 。李某认为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因此,劳动合同应当在医疗期满后终止。而此时自己已经在旅游公司工作满十年,旅游公司应当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 1 月份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旅游公司则认为,他们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 终止,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旅游公司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 1 月份病假工资 584 元。旅游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维持仲裁裁决。
   焦点评析:本案是有关医疗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病假工资计算的综合案例。
   第一,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 1995 〕 309 号)第 34 条规定,除因劳动者有重大过错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令 [ 号)第 3 条规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6 个月。本案中,李某根据医生诊断证明从 2007 年 12 月 28 日 休息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 ,未超过医疗期限,因此,李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
   第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 1998 年 1 月到某旅游公司工作,由于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即双方的劳动合同最早应当于 2008 年 2 月 27 日 终止。此时,李某在该旅游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旅游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 条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本案中,由于李某对自己的工资标准不能进行举证,他的病假工资按照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的 80% 支付,月工资应为 584 元(北京市 2007 年最低工资标准为 730 元)。
   另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由于单位没有付给自己 2008 年 1 月工资,应当加付 25% 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因在于, 2008 年 1 月,本案仍然在争议期间,对于李某劳动合同是否延续这些事实是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旅游公司并非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作者单位:北京市崇文区法院)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律师点评: 对于法定顺延到十年的劳动合同,上海高院最近有与此观点不同的特殊规定:
   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退休后再上班不算“劳动者”?
   浙江日报讯(记者 蒋勇 通讯员 祝文权) 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仍旧在企业上班,与企业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被无故辞退,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日前,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黄先生等 5 人是余姚当地人。他们都过了退休年龄,但为了补贴家用,前年 2 月,他们来到余姚泗门镇的一家企业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说好每个月的报酬是 800 元至 1500 元,主要从事勤杂、保洁、值夜班等。
   去年 9 月,老板因经营不善,工厂关门歇业了。这时,黄先生等人被拖欠的劳务报酬共计近 4 万元,最多的一人被拖欠了 2.85 万元。
   5 位老人多次向老板讨要报酬,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们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但因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被驳回。他们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板支付劳务报酬 3.9 万元,并按新的《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每人 750 元。
   法院审理发现,黄先生等 5 人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应是一般的民事雇佣关系,于是支持了他们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按我国退休制度的本意,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即使其仍然具有劳动能力,还是“应该”退休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黄先生等 5 人与被告的确存在雇佣关系,所以被告不支付黄先生等人的劳务报酬,是不合法的。但是黄先生等人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却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律师点评:
   关于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上海和苏州对于这类人员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是指 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上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 .工作时间规定; 2 .劳动保护规定; 3 .最低工资规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而北京没有这样的规定,北京对于此问题的事务处理参照上述案例中的认定,认为此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双方可自由约定权利义务。
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王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 3 年。 2008 年体检时王某被检查出患有乙型肝炎,根据医生的建议,王某立刻入院进行治疗了 3 个月。
   住院期间,王某的爱人每月从公司领取 680 元病假工资,王某出院后得知此事,对公司的做法十分不满,他找到公司领导说:“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还有 850 元,你们只给我发 680 元,太少了,应当给我补到 850 元。”公司领导不同意,认为王某三个月未上班,公司给其发病假工资,合法合理,不应当再补发。而王某认为自己是由于生病才不能上班,并非是自己偷懒不上班,自己生病期间也花了不少钱,公司给的那点钱根本不能维持每个月的基本生活。那么,公司的做法到底是否合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的劳动者,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者。
   本案中,该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某要求公司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王某休病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其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由于王某在 3 个月的病假期间并没有向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因此,公司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当地 2008 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 850 元,公司支付的 680 元病假工资没有低于该标准的 80% ,该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须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6 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以上规定,提醒用人单位在实务中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序而制定的。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纪律等均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围。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有效力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但其本身不是法律。因此,规章制度要具有效力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定的构成要件如下:
( 1 )主体要件:规章制度必须是由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机关制定;
( 2 )内容要件: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且不得与集体合同的内容相抵触;
( 3 )程序要件: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民主程序;
(4)公示要件:通过的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即劳动者必须是知晓的。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 、 问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能否让劳动者自己支付培训费呢?
   劳动法苑
上海总部武晓卿回复:
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后,希望与其约定服务期并设定违约金,仅满足“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一项条件是不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除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相关的费用也要用人单位支出,而且是支出专项培训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欲为劳动者提供培训,但无所谓与之约定服务期的要求,则只要劳动者同意支付即可。当然,在这种情形下,严格来说,就不能算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
2 、问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苑
苏州事业部夏芙蓉回复: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应在原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时间的延长,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后方可再次就业。
3 、 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劳动法苑
苏州事业部夏芙蓉回复:
   答:用人单位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协议,主要从两方面规定:第一,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第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培训费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阎付克律师成功授课英才网联
   2009 年 4 月 10 日 ,受英才网联邀请,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分所主任、劳动法苑副主任阎付克律师在英才网联为英才网联部分会员讲解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出台后加大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细节规定,增强了劳动仲裁的可操作性。仲裁过程中证据收集与提交、回避申请的提出、用人单位情况变化、仲裁时效中断等,诸如集体合同的处理,单位没有了如何处理,如何提出回避等等实操中常见的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讲解与分析,从而明确规定了不同细节下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对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对薄公堂时,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被动的局面,甚至承担失败的结果。那么,究竟如何有效的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如何顺利参与仲裁的各个阶段?本次课程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您提供详尽的帮助与支持!
   阎付克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及近期突发案件特为大家准备了该堂生动实用的课程,课程分为十部分拆分开对该规则进行了分析,其中涉及到了企业具体操作流程及容易碰到困难部分,也为迷茫中的 HR 人员指引了正确操作途径及现场应对措施。
   课程尾部阎律师留出了互动时间与大家互动讨论了大家带来的问题。课后阎律师又细心的为带着问题来的 HR 们详尽解答了现存问题。
   至此此次课程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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