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多少个省孔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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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俊: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者
&& 10:03:09
  “专利促进了美国的发展,林肯说,专利为天才之火加利益之油。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内在需求,不是因为外界压力!”&
  如此铿锵有力的表达,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孔祥俊之口。去年下半年,他主审了两件大案:一件商标侵权案,判侵权方赔偿1061万元,创中国商标侵权案赔偿额之最;另一案件,第一次判定知识产权受害企业可以“陷阱举证”,大大增强了合法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这两件大案,传达出中国从严保护知识产权的声音……&
  在知识产权日临近之时,“上海化工企业知识产权论坛”和“静安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相继召开。在论坛上,记者见到了“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孔祥俊,并展开了三次追踪采访。&
  ●1061万元,“傍名牌”遭巨额赔偿&
  去年,葡萄酒行业数百家企业齐刷刷地“盯”着最高人民法院,他们在等待一场“亿元”官司的终审结果。驰名商标长城葡萄酒起诉嘉峪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损失一亿元。这场建国以来最大的商标侵权案,摆在了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孔祥俊的案头。&
  在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里,案情并不复杂。被告嘉峪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原先是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的经销商,见长城葡萄酒如此畅销,于是另外设计出“嘉峪长城”的商标,并委托其他厂商生产,大量“嘉峪长城”葡萄酒挤入市场。从产品包装上看,“嘉峪长城”制作考究,淡色描绘的长城如巨龙蜿蜒,俨然就是长城葡萄酒的系列酒。&
  “嘉裕长城”面市后,中粮集团反应强烈,屡次交涉无果而终。2004年,一次市场调查,让中粮集团惊出一身冷汗:“嘉裕长城”已经打入华东、华南、西南市场,年销售量在4000吨以上,累计销售额超过1亿元!&
  中粮集团忍无可忍,将“嘉峪长城”告上法庭。&
  类似这样的“傍名牌”,早就是市场竞争中的常见一幕,仿冒者或取谐音、或品牌近似,知名企业每年砸下数亿元广告费建立的品牌,就这样被“搭便车”。如果说驰名商标是品牌巨人,这些仿冒者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巨人之肩。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傍”上名牌,不需要付出前期投入,就能在一两年内富得流油。&
  作为本案审判长,孔祥俊的心情难以平静,他面临着两难的抉择。显然,“商标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仿冒他人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者借知名品牌的市场信誉,行销自己的商品,使得本该流向他人的财源流到了仿冒者手里。这种不公平手段,这种对合法权利的侵害,法律不能不管。”&
  但社会上另外的声音也存在:“傍名牌”的企业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嘉峪长城”已经发展壮大,而且照章纳税,一棒子打死太可惜。&
  但是,孔祥俊坚定地说:“优胜劣汰促进了市场经济生生不息,名牌就是先进生产力的体现。假冒商品鱼目混珠,淡化了名牌商品的独有标识,混淆了消费者选购名牌的视听,不正当地抢占了名牌商品的市场,使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不正当竞争中中箭落马,甚至被假冒者摧毁。假冒者不只是扼杀了名牌的生命力,更是扼杀了先进的生产力。如果最高法院不表态,全国不知道还会出现多少仿冒者。”&
  8月10日,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嘉峪长城”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嘉峪长城及其图案”的葡萄酒产品,并且赔偿中粮集团1061万元经济损失。&
  1061万元,这是最高法院取证调查后,合理得出的“嘉峪长城”的利润总额。在21页的判决书中,孔祥俊为了让这个案例在全国产生示范作用,又特别增加了一段:“对于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应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这有利于鼓励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发展。”&
  判决一出,法律界振奋了,判决书受到称赞。一位法学家感叹:“这简直就是教科书式的经典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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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海,&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会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正在演讲。 (BLGSeven&祺帆供图/图)
编者按:上期本报刊发了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前首席法官兰德尔&雷德的访谈,及&业界眼中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卷调查。这期我们把重心放在国内,聚焦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从&被动接受者&变成了&主动参与者&。这套体系如何革新,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知识产权庭法官、政府官员、企业家和学者提出了他们的看法。
在郑胜利看来,行政处罚虽然效率极高,但没有经过&程序上的对抗&,往往工作不够细致,甚至会有失公允,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是私权范畴,为什么要动用纳税人的钱替私人维权呢?&
中国将刑事处罚引入知识产权案件。&各国在专利保护上普遍不采用刑事手段,甚至曾经规定刑罚的个别地方如台湾也改弦更张,采取了祛刑罚化的措施&。
&我们的版权保护,很多时候还依靠公安、部委这样&中国特色&的保护方式,不能完全依靠司法诉讼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现在对侵权处罚的金额太低,有时只有10万元人民币,根本没有效果。&
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经济形势座谈会上,正与&今日头条&陷入侵权纠纷的搜狐董事局主席张朝阳抱怨道。
&的确,国外类似的判罚金额很高,我们的判罚也要上升到这个程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给创造的智慧之火&加油&。&李克强回应。
7月11日,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时,李克强说,&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用好知识产权就能激励创新,是给创新的火花加油。&
如何避免公权力过度介入,如何实现保护与创新的平衡,在6月28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主办,BLGSeven&祺帆承办、南方周末作为战略合作媒体支持的&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会议上,这些都是与会者关心的共同话题。
&这是一件烦人的事&
尽管中国在2010年成为世界制造业第一大国,但没有人能够否认的是,中国距离&智造&大国路途还遥远。
浙江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周根才说,10年前浙江出口的产品85%是贴牌加工,近年的比例是75%,那是产业链的最末端。
&浙江的专利侵权案件中,75%的被告是浙江人,而且这些被告几乎都是出自加工业比较发达的杭州、温州、宁波、绍兴等地。100个我国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大约有45个是浙江企业作为被告。&周根才说。
在这一背景下,从被告翻身变成原告,浙江正泰集团&打败&国际电工巨头施耐德才备受关注。
2006年8月,正泰集团以侵犯专利为由将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告上法庭,索赔3.34亿元。3年后,双方在浙江省高院达成全球和解协议,施耐德支付了1.575亿元的赔偿金。
在此之前,施耐德在中国提起了将近二十个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正泰集团都是被告。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曾说,正泰集团刚刚起步时也是模仿施耐德的产品,还曾主动给他们(施耐德)送货。
这是中国500强企业对世界500强企业的诉讼。周根才是正泰诉施耐德案的审判长。他的总结是,&如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就不会当被告;如果没有自身的知识产权,就不能当原告。&
周根才的前半句话至少在浙江得到了完全的应验。从2011年到2013年,浙江总共受理了四千多件专利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从2002年起每年大概平均按照15%的速度递增。
不过,原告也不好当。号称拥有上万件专利的方正屡次发起诉讼,但得不偿失。方正集团董事、执行委员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李友说,他听到正泰一个诉讼就获赔1.5亿,就一直在生气。
2007年,方正起诉美国暴雪娱乐公司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未经许可,复制、安装了方正的5款字体,索赔金额1亿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40万元,2010年,最高法院二审改判200万元。在当时,这已经是&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结果。
李友在方正工作了约15年,每年都有几十件侵权官司,到现在为止得到的赔偿金加在一起也不到一千万元。而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投入起码是数亿元,&这是一件烦人的事&。
惩罚性赔偿:不好使
李友的抱怨让人想起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两年前的吐槽。
&在中国当个创新者划不来,&陈志武在2012年英国《自然》周刊网站的一篇文章中说,&如果创新者要在这个国家感到安全,法院必须开始计算经济损失。&
2013年,国内有关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一篇分析报告称,97%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额较低,比如专利案件中,权利人平均获赔约8万元,只占其请求额的36%。&权利人花费大量金钱、人力和时间,却感到得不偿失,直接影响维权信心。&
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显示,中国正在采取措施改变这一状况。在这部法律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损害赔偿上限提高到了300万元。在修订前的商标法中,这个上限是50万元。
在6月28日的会议上,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说,&如果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恐怕这300万比当年的50万也差不了很多,但这至少是一个信号。&
与之相类似的信号还包括,新商标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尽管近年法律界对于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呼声极高,但这一此前事实上已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接纳的制度并非毫无瑕疵,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难以确定准确的赔偿额。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郑胜利看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新商标法的一大突破,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以法律明确惩罚,对于遏制侵权有很大好处。&
但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武双则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几率表示怀疑,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他说:&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必须认定侵权人不仅有过错,而且主观有恶意,但恶意往往很难认定。&
有意思的是,就在中国的维权者批评维权收益低时,美国人却正在热议如何减少赔偿数额、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2013年的一个研讨会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Rader说,要学习中国司法效率高、成本低的优点。在他们看来,高额赔偿已经成为创新的阻碍。
一位研究者写道:&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们将专利所代表的武器类似手枪或者小折刀的工具换成了火箭炮,而且开始将火箭炮发给希望得到它的任何人&&结果已经变成一场危险而昂贵的武器竞赛,现在这种竞赛在削弱而不是促进至关重要的技术创新过程。&
在2013年北京大学与斯坦福大学在美国联合举办的互联网与公共政策论坛上,一些美方学者提出,如果没有避风港规则,就不会有人投资Google,facebook也不可能为用户托管海量的资料。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样正经历着创新与秩序的双重考验。7月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了《2013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的创新指数排名为35位,创新效率指数排名第14,在一年前,中国的这两项排名分别是第34位和第1位。
行政执法:在批评中扩张
在后来方正起诉宝洁的案例中,方正最终的选择是&向北京、向中央的领导反映情况&。不可否认的是,与程序复杂、旷日持久的司法渠道相比,看起来效率更高的行政干预更受维权者欢迎。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司副司长金泽俭透露,最新调查显示,当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六成以上专利权人希望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侵权行为,16.3%选择直接去法院起诉。
这似乎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黄武双说,在知识产权领域,除海关外,其他很多国家几乎没有行政执法。
2014年6月,搜狐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起诉&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国家版权局相关领导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北京市版权局一位官员则在会上公开对&今日头条&的&侵权&行为定性:&没有经过许可把别人的东西搬运到自己家里搬运到自己的库房里或者直接转手倒卖这是绝对不可以的&&&
同在2014年6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公司开出2.6亿元巨额罚单,理由是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影视剧和综艺类作品,&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
尽管中国政府一直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但美国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发布的《201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报告》中,中国在执法力度评估上的得分最低,美、英、中、印等11国是这份报告的重点关注对象。
孔祥俊说,通过公共执法渠道进行保护,在国际上不一定得到加大保护力度的肯定,反而可能陷入越是声称加强公共执法、越不被认可的怪圈。
而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现行著作权法将民事保护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主要途径,只是在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时,才让行政执法介入。
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行政执法不断扩张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行政部门主导立法&被认为是主要原因;而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扩张脚步并未停歇。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吕国强说,在上海自贸区条例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实现版权、商标、专利管理&三合一&,浦东新区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
事实上,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也已透露出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的信息。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提交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核心内容也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具体体现在,建议赋予相关部门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主动查处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增加相关部门对侵权赔偿额的判定职能及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调查取证权。
在郑胜利看来,这种没有经过&程序上的对抗&的行政处罚虽然效率极高,但也往往工作不够细致,甚至会有失公允,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是私权范畴,为什么要动用纳税人的钱替私人维权呢?&
刑事手段:风险太大
如果说双轨并行、执法为主的执法体系是为了应对改革开放初期市场不规范、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实际,那么,现在要做的是重塑体系,而方向很明确: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庭长朱丹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动中,司法具有被动性,&你不能自己去找案子,也不能冲在第一线,否则就有违中立了,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它是最权威的一道防线。&
孔祥俊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关键还是要看司法自身裁判的效果大家是否认可,如果确实是侵权的,你判了侵权;赔偿额度和禁令使用(得到认可);判决之后执行有力,这样的法律就有威慑力,人们就会相信。
中国将刑事处罚引入知识产权案件&&没有其他手段比这更具威慑力,但这种做法也饱受诟病。一个典型案例是,杭州市特级教师郑子罕因与人合编教材被认为是职务作品,其版税稿酬被认定为公款,2010年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2012年11月,浙江省高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确认涉案作品著作权为郑子罕等自然人作者个人所有,2013年11月,杭州市中院再审宣告郑子罕无罪。
黄武双说,如果办案机关对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不熟悉,就会导致刑事案件判决了,民事案件审完发现被侵犯的权利根本就不存在,此类问题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也不少见。正是出于这种担心,他表示,一些学者、法官已经提出,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最好采取&先民后刑&的办法,厘清权利之后再做判断。
事实上,孔祥俊也曾指出,&各国在专利保护上普遍不采用刑事手段,甚至曾经规定刑罚的个别地方如台湾也改弦更张,采取了祛刑罚化的措施&。
在谈及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足时,孔祥俊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我们的制度还应该更加成熟、更加理性、更富弹性,&和社会一样,制度是需要弹性的,因为社会很复杂,不是只有一个面向。一方面要强调保护,另一方面要注意平衡,这是有阶段性的,任何国家都有这样的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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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通 实习生 赵玲瑜 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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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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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高级法官。
4 月 26 日 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时代,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市场竞争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那么,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同时又面临着哪些挑战?在第 11 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博士就以上问题接受了中国社会科学网专访。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已取得很大成就 记
者: 孔庭长您好,首先您能否向网友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现状? 孔祥俊: 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向大家介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一些状况。这些年来,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来看,成就主要体现在 4 个方面: 第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制度建设。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明确了一大批可操作性强的法律适用标准,细化了一些法律规定,丰富了一些法律内容,使这些法律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调节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和关系,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第二是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审理,大量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得以解决。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多,去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将近 5 万件。这些案件覆盖了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等。通过审理这些不同类型的案件,法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维护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秩序。 第三是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和理论创新。在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中,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挑战性课题与日俱增。为了更好地迎接新挑战、新形势、新要求,各级法院都非常重视前瞻性的调研。通过这些调研,我们总结审判经验,在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同时,实现了理论创新,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打下了很好的理论基础。
第四是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的审判机构,完善了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造就了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司法工作队伍。知识产权的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些年来,我们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一百多个基层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注意加强队伍建设,遴选一大批优秀法官来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这些法官普遍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很强的工作能力,从而确保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 存在问题才能进行开拓性保护 记
者: 您认为,在取得这些成就的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还存在哪些问题? 孔祥俊: 知识产权领域是一个非常复杂同时又发展迅速的领域。所谓复杂,是指在知识产权不仅被世界各国视为科技问题、经济问题,乃至于演化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国际地位日益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也因此受到来自国内外各方面的密切关注。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同一个国家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都有着密切关系。我国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各种新型的疑难复杂问题、新的挑战。 记
者: 今年 3 月发布的 " 十二五 " 规划纲要中,政府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如您刚才所说,目前我国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并不落后。那么在相关的执法环节,您认为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做得如何? 孔祥俊: 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将近 30 年的历史。尤其是近 20 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保护,都有了长足、快速的发展。我们用二三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用上百年时间走过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我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是相当高的,是和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的,能够确保我们的法律有效地贯彻执行。 但有一点需要说明,我们的司法本身在不断发展。任何法律相对来讲是比较有原则性和一般性的,某些时候还滞后于实践的需要,因为实践随时都在发展变化,这些变化会带来一些新的矛盾,而法律不能随时随地进行修改。司法要解决这些新的问题,就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及时明确新的法律标准,从而使审判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另外,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它的特殊国情和特色,没有任何两个国家是完全一样。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带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需求,这些特殊方面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分。正是因为存在这些特殊问题,所以我们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进行开拓性保护。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在提高司法审判水平。有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通过建立机制、出台政策来解决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进一步发展的过程。 双轨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特色 记
者: 您刚刚提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特色”。对于这个问题能否请您作更深入的阐释? 孔祥俊: 刚才我也说过,我们国家在这个领域用短短二三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用几百年时间走过的道路。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肯定有一些特殊的制度和措施。比如我们采取的行政和司法的双轨制。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既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又有司法机关的司法保护,两个渠道同时并存。在西方国家,行政执法要么没有,要么不发达。我们两个体制并行,并且优势互补。例如像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版、假冒商标等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比较容易,涉及面较大,这方面采取行政执法手段效率较高。涉及到疑难复杂问题的法律纠纷,采取司法保护更加有效。如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这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的发展目标。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已走在世界前列 记
者: 众所周知,我们已经跨入了互联网时代。资源共享是互联网的一大特征,但同时也引起了一些版权纷争。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孔祥俊: 互联网的发明和使用确实使人们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互联网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一些可能跟现实世界中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相仿,另一些却带有鲜明的网络时代的烙印。这也是我们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新的挑战。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平衡案件中的各方利益关系。以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为例,这就涉及到三个利益群体:一是要保障作者作为权利人的著作权;二是要保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利。在新的技术和经济背景下,互联网服务商营造新的产业模式,从事互联网经营,他们的从业自由、创新和发展空间需要得到保护;三是互联网广大用户的利益,互联网的发展最终目的是让广大网民享受到信息自由,实现资源共享,增强全社会的创新和发展后劲。因此,在很多网络版权纠纷中,归根结底是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平衡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记
者: 在这方面国外是否已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孔祥俊: 一些国家在立法和技术方面相对早一些,积累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但是在总体上来看,各国目前都面临着同样的法律难题。我个人感到,国内外同行在这方面都拥有共同的困惑。从这个方面来说,中国因为在这个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活动,倒是有一些特别的经验和开拓性做法值得别国借鉴。比如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我国在这方面的案件类型比其他国家要丰富得多。因为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网民群体,有数不计数的互联网服务商,有各种类型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在此背景下,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得益于实践经验的丰富,我们对一些案件的裁判、形成的一些法律标准,很可能走在了世界前列。 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案件和监督指导两项职责并重 记
者: 在采访的最后,我想请孔庭长介绍一下您所就职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孔祥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二:一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部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二是监督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例如负责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相关政策的起草,组织人员培训等等。总的说来,就是审理案件和监督指导两项职责并重。 记
者: 您所审判的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哪一件? 孔祥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一部分非常复杂而且社会影响较大。我本人做审判长,曾经审理过“长城”葡萄酒商标权、“费列罗”巧克力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案。案子的原告是中粮集团,被告是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案的基本案情是,“长城及图”是原告中粮集团使用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并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商标权的保护涉及到企业的品牌建设,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假冒、模仿知名品牌商标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认为“嘉裕长城”模仿了“长城及图”的品牌商标,损害了后者的合法利益,对于这种行为要予以制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知识产权审判庭保护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企业的品牌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维护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责任编辑:方筱筠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京ICP备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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