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是受害者,丈夫以阴阳代理人人身份与他人签订协议,乙方的妻子拒绝收钱不签,协议是否有效

妻子是受害者,丈夫以代理人身份与他人签订协议,乙方的妻子不签,协议是否有效_百度知道
妻子是受害者,丈夫以代理人身份与他人签订协议,乙方的妻子不签,协议是否有效
签定的协议在授权范围内!,是有效的老公必须要有妻子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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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瞒妻卖房 如今妻子拒绝过户
  买了房子本来是件高兴事,却让两位买家烦恼不已:一买家因买房时卖家是背着妻子卖房,此后因意外身亡,如今卖家妻子不过户;另一位因买的房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如今办证卖家竟不配合。  过户  丈夫生前瞒妻卖房&如今妻子拒绝过户  重庆商报讯&丈夫瞒着妻子王燕(化名)卖掉房屋,不料合同签订后遭遇车祸去世。因王燕不知亡夫已将房屋卖出,拒绝协助买家刘强(化名)办理过户手续。因协商不下,涪陵区的刘强将王燕告上法庭。近日,市三中院审结此案,判决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但驳回刘强要求王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诉讼请求。  男子瞒妻卖共有房屋  去年5月28日,肖某将其与妻子王燕共有的一套还处于抵押状态的房屋卖与刘强。双方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就房屋成交价及房款支付方式达成一致,且约定了4万元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刘强当即支付定金2万元,肖某出具了定金收条。  去年6月,肖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房屋中介公司为其代收刘强的购房款30万元。在医院治疗5个月后,肖某不幸身亡。之后,刘强要求王燕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燕以不知亡夫已经将房屋卖给刘强为由拒绝。  买家要其妻协助过户  双方多次协商不下,今年5月,刘强诉至法院,要求王燕协助办理过户,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法院审理中,刘强书面承诺同意代肖某和王燕清偿所购房屋债务,以消灭该房屋的抵押权。但王燕则辩称,房屋是她与肖某共有财产,肖某个人没有处分权,买卖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与刘强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肖某应将房屋过户登记给刘强,现肖某已死亡,其继承人王燕等人依法应当协助刘强办理该手续。但买卖协议中,双方未约定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具体时间,故对刘强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刘强要求王燕过户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过户请求二审被驳回  王燕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肖某与刘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但该协议约定,买卖房屋系肖某与王燕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王燕未在协议上签字,不能充分证明肖某出售该房时取得了王燕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工厂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现王燕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本案所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因未取得房屋共有权人的同意而不能履行,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合同不能履行  可以另案起诉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肖某虽然没有处分权,其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即肖某在订立合同后,就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肖某与刘强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但因王燕拒绝过户而不能履行。因本案二审仅对王燕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刘强若要主张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害赔偿,可另案起诉。  律师提醒  买二手房应要求  共同所有权人都签字  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段勤介绍,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地产,若一方不在场,且没有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其愿意处置房产,另一方不能单方面处置。若土地、房屋均在一个证上,且记载为一个人的情况下,可以出售(具体应咨询辖区相应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段勤提醒,购买二手房屋时,应要求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共同所有权人全部到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一定要求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一致签字确认。  办证  找卖家协助办理产权证  哪知被索两万元“办证费”  重庆商报讯&十年前买了套位于大学城的拆迁安置房,如今要办产权证了,购房的陈明却被卖房者索要2万元“办证费”,否则不予配合。“当年购房协议上写明卖房者要无条件帮助购房者办理所有证件,现在为啥喊我拿钱?”昨日,陈明说。  陈明介绍,2004年,他经人介绍,花费10万元买了沙坪坝陈家桥居民王涛的一套拆迁安置房。由于是拆迁安置房,需要通过王涛出面才能办理产权证,且当时房屋还没开始办理产权证,陈明和王涛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便注明待相关部门通知办理产权证的时候,王涛需无条件配合陈明办理所有证件。付完房款,陈明装修后住了进去,等待办理房产证。前年年底,陈明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了。于是,他找到王涛要求其配合,哪知王涛称要给2万元“办证费”,否则一切免谈。  昨日,记者联系上王涛,王涛表示,收取费用理所当然。“我们这边不少和我一样卖房子的都收了这笔钱,当时的卖价太低了,怎么说也是我们吃亏,肯定要适当收点钱。”王涛说。  “卖房者不配合,陈明可以向法院起诉。”昨日,重庆江北锦扬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介绍,只要双方当初的合同上没有约定要收取办证费用,那么王涛要收钱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倪世钧律师表示,陈明向法院起诉后,若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他所有,或判决王涛需要继续履行合同,那么,陈明只需要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就行了,完全可以抛开不愿意配合办证的王涛。(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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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030367号夫妻共同房产出售,只有丈夫到场签合同,妻子未到场,未签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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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证明,处置家庭住房办理过户,必须一起签字,需要她授权委托书,户口簿。签署合同也是规定是,委托书需要公证才有效。指定代理人,结婚证,建议你让女方开具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所以,房产证,指定代理人代替她签字办理手续。如果一方来不了,土地证,和你一起签字办理手续才可以,必须夫妻俩一起持有身份证
首先这份声明有漏洞,同意出售了,但是没同意出售给你啊,应该在这份声明书上标明出售给谁,你们签订的合同如果有编号的话也要在这个声明书里标注,还有一个要说明的是,这份声明书需要公证。如果声明同意签,公证也可以做,为什么不能在合同书上签字呢,如果合同书上签字了,这些就都是多余的了。建议你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请问如果房产成功过户到我名下后,还会有问题吗
建议内容为共有人也同意向你出售此房产,签字手印,如果可能可公正后作为法律保障,供参考
已经让女主人补签的就没问题了,有签字和手印,万一起纠纷,可以法院起诉他们违约的
这属于共有产权的财产,也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丈夫签字并承诺配偶同意,这很明确的表示是双方共同的观点。你很细心又补签了一份声明,也再次证明了出售房产是这对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也就表示你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如果对方可以阻挠,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牌:1、卖房子不是我的意愿,是我老公单独的想法,我没想好,我的身份证是他自己拿的,我不知道;2、我同意出售房子,但是什么时间,什么价格,出售给谁,付款方式,收款方式,在什么附加条件下出售,是否授权给丈夫去签约均未确定,故此丈夫一个人签字并不代表我的真实意愿,我并不认可这份协议中的部分条款;3、我与丈夫离婚了,这房子是书面声明是给我的,他没权利签字卖掉属于我的房子,他所做的我不知道;如果是通过以上的理由拒绝成交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是会带出来以下问题:其丈夫涉嫌合同诈骗。如果他们找理由不出售房子,面临双倍赔付你的定金的问题。如果过完户了,啥事也没有了,因为成交动作全部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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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受害者,丈夫以代理人身份与他人签订协议,乙方的妻子拒绝收钱不签,协议是否有效
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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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精神病妻”代签购房合同起争议--江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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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妻”代签购房合同起争议
南昌一市民欲退房遭开发商拒绝 该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律师观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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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丈夫童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身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的妻子私下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代替丈夫签字画押。日前,童先生想解除购房合同。然而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开发商认为合同有效,房管部门却认为购房合同不规范,不能在房管部门备案,而有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就此纠纷,目前童先生正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纠纷
  “我未到场却要求我妻子替我签名”
  购房者:合同无效
  面对妻子私下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南昌市民童先生原本是打算“打碎牙往肚子里咽”,不敢斥责妻子吴女士一句,他担心身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的妻子因此再次发病。
  童先生回忆说,2011年7月初,夫妇俩曾来到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一家楼盘看房。当时,他们看上了一套80余平方米的房子,总价约55万元。考虑到自身的经济状况,童先生打算自行筹措45万元购房款,另外通过公积金贷款10万元。当天,童先生在一份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合同上签了字,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
  当天下午回到家后,童先生就开始东拼西凑向亲戚朋友借钱,却举步维艰。经过再三思考,童先生决定放弃购房,不能“打肿脸充胖子”。也正是由于童先生的犹豫不决,之前他所签订的那份公积金贷款申请合同没来得及备案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但童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1年10月初,这家售楼中心的工作人员却私下联系了他的妻子,并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售楼处工作人员明知我未到场,却要求我妻子替我签名、代按手印,合同应该无效”得知这一情况后,童先生既气愤不已,又无可奈何。
  ■说法
  “须证明在发病期否则不予退房”
  开发商:合同有效
  今年年初,童先生通过向房管部门咨询,获知妻子代签的购房合同不规范,原因其一是该购房合同原本需要两人签字,但现在只有吴女士一人的签字,其二,公积金贷款失效后,童先生没有明确是否办理商业贷款。所以,不能在房管部门备案。据此,童先生多次找到该楼盘相关负责人协商,要求撤销合同,但对方一直未给予答复。
  在向本报记者投诉时,童先生一直悻悻不已。他说,妻子患精神分裂症多年,平时都靠吃药维持。此前签订合同时,妻子神志是否清醒,都有待商榷。为了印证自己的说法,童先生拿出了一本残疾人证书。记者注意到,该证书盖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章,证明吴女士为精神残疾人。
  日前,记者随同童先生夫妇来到位于高新开发区的这家楼盘。该楼盘负责营销的戴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童先生与售楼中心签订了第一份合同,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合同,足以证明童先生夫妇有购买意向,并交付定金确认了购房事实,这印证了吴女士所签订的合同(即第二份合同)是有效的;其次,在整个购房过程中,童先生并未告知相关销售人员吴女士患有精神病。如童先生认为吴女士在发病期间签订了购房合同,则须拿出相应证据,否则不予退房。
  谈及吴女士代替丈夫签订合同、代按手印时,戴先生坦言,楼盘的销售人员在工作程序上有疏忽,但这一点并不能成为购房者退房的充分理由。
  ■律师观点①
  妻子有代理权购房合同有效
  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水认为,只要吴女士在签合同时没有发病,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妻子代丈夫签订购房协议,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张律师称,除恶意签订合同损害一方合法利益外,妻子代丈夫签订购房协议时,哪怕没有委托书或丈夫不知情,购房合同仍然有效。
  江西郎秋律师事务所张绍兵律师也赞同上述观点。他表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对日常生活互有代理权,且是法定代理权,这与委托代理不同,所以妻子代丈夫签字是有效的。换句话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物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买房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基于上述理由,张律师认为,即便吴女士所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无法在房管部门备案,但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童先生单方不同意购买无效,吴女士亦无理由要求撤销这份协议。
  ■律师观点②
  不属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撤销购房合同
  “开发商明知童先生不在场,却要求妻子代签丈夫名字、代按手印,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的江玲律师认为,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
  从本案来看,吴女士代签的合同不规范,不是当事人童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既然合同不成立,童先生夫妇与开发商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提出撤销购房合同。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则表示,根据《合同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同时,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定金或购房款返还买受人。
  ■消协
  开发商应当依法依规售房
  3月26日,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受理了童先生的投诉。负责处理此事的江西省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表示,尽管此合同是否有效尚存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现实情况下,一些房产销售人员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明知合同无法备案,还盲目要求消费者代签合同,进而引发了纠纷。希望广大房地产开发商遵守相关工作流程,依法依规销售,尽量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发稿时,记者获悉,童先生正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文/首席记者余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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