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因避让而发生的未碰装的事故算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吗?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如何处理?
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办,通过了交通队,交通队最后下来的责任认定书却写着 不确定事故责任
如果法院判定您赔偿,起诉方要有证据。要是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是对方要赔偿您的损失,您的车子在交强险的话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也就是为什么机动车要买交强险的原因,机动车方都要承担经济责任,法律上叫“谁主张谁举证”,由法院执行对方的财产。如果事故责任无法确认,双方想要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代为赔偿,可以通过协商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管事故责任是哪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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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纯属我个人意见。赔了夫人又折兵~最后你还得给人家拿钱看病~你还走不了保险 自己拿。。。!!仅供参考这种情况就难办了 责任不确定你搞到法院也没什么用 最多判你无责 但是得给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医药费(叫保护弱者)
还有机动车一方无责的话 它的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要我看非机动车一方伤得不重的话
机动车就和他私了伤得重的话 机动车就任个全责 走机动车保险 给对方看病 {就OK了
弄到法院也没什么作用!!!。。
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不仅在有责任的情况下赔偿第三者财产和人员损失,在无责任的情况下,第三者存在人员伤残,同样需要赔偿。该赔偿叫无责任赔偿。一份交强险总体赔偿上限是111000元(含财产和人员)。现在可以在交警队调解,进行无责任赔偿。如果该事故中人员致残的先定残,没致残的凭住院费、药费和误工证明,计算伙食补助等,综合计算损失,调解处理。不能调解的,可以起诉到事发地人民法院。
起诉到法院吧,由法院来确定当事 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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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去加油站右转时,导致后面的三轮电动车刹车避让翻倒,人受了伤,未发生碰撞算交通事故吗?但是三轮电动车_百度知道
去加油站右转时,导致后面的三轮电动车刹车避让翻倒,人受了伤,未发生碰撞算交通事故吗?但是三轮电动车
人受了伤,未发生碰撞算交通事故吗?但是三轮电动车是无牌照的。求深度回答去加油站右转时,导致后面的三轮电动车刹车避让翻倒
转弯有没有避让直行,请文明驾驶!肯定负有责任,谨慎驾驶,开车没有什么的,有没有避让非机动车,现在有人受伤。望采纳,是不是你的责任。说实话!举个不恰当的例子!谢谢,只能说是杀人的你手上没有染上血,不等于你没有杀人,责任大小就不便说了,现在有几个家庭没有车的,下了车都是我们行人,礼让行人!不用什么深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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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别人有无牌照关系不大,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不算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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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未发生碰撞的车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 15:48:24 录入:  来源:原创
内容提要: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未发生碰撞的车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日17时4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新F5A602号小轿车在霍城县六十四团团部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十四团团部小学东十字路口时,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海驾驶的悬挂新FS2812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被告胥某停靠在道路北侧的无号牌两...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
未发生碰撞的车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日17时4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新F5A602号小轿车在霍城县六十四团团部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十四团团部小学东十字路口时,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海驾驶的悬挂新FS2812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被告胥某停靠在道路北侧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海受伤后,经解放军第十一医院抢救无效,王海死亡。在该起事故中,王海驾驶的新FS2812号两轮摩托车未与被告胥某驾停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该交通事故经伊犁州公安局霍尔果斯口岸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海与被告王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胥某无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新F5A602号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被告胥某无牌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后死者王海的妻子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赔偿110&829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194&663元;被告胥某在交强险的范围赔偿承担任10%即11&082.90元的赔偿责任。
说法:原、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胥某的摩托车虽未与死者王海的车辆发生碰撞,但该交通事故属于一个连环撞车案,被告胥某虽然无责任,但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仍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胥某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起交通事故是被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分别与王海驾驶的摩托车和被告胥某驾停在路边的摩托车相撞,两个摩托车之间并没有发生碰撞,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本案中,受害人王海死亡的损害事实存在,但导致受害人王海死亡的原因是其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所致,与被告胥某驾停在路边的两轮摩托车之间并未发生碰撞,被告胥某与王海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告胥某对受害人王海的死亡不构成侵权,故被告胥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1万余元,被告胥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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