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陕西省检察院反贪局局有白玉波么

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羊光波做客正义网
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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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市检察院反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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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战斗在没有硝烟的战场——邓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干警侧记
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你们干啥去了?平时看不到,有时候节假日也不见影?” “人家都是正常上下班,你们经常手机一关,十天半月见不到,你们整天到底在忙啥?”邓州市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们,每天都要遇到朋友的疑问或来自家属的埋怨。他们经常会以微笑应对,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时间都用在了办案上。他们,经常战斗在没有硝烟的战场……
  那一周,他们一直奔波在取证的路上
  2013年6月,该院接手了省院交办的王某行贿案。该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且人员分布在多个地区,有的行贿时间已过去14年,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同时,王某对检察人员的讯问极不配合,侦查工作面临很大困难。
  根据相关线索显示:此案的两个关键证人都在干装修行业,一人可能在大连、威海、青岛,一人可能在广州、深圳。在这样特大城市,寻找14年前的行贿证人无疑就是大海捞针。但因案件所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并取得证据。
  该院常务副检察长孟宪英带领反贪局的检察官连夜研究方案,最后决定汇聚三个侦查科的办案精英,成立专案组,集中突破。从6月下旬开始,专案组成员兵分两路,一路由程崇玺和徐志勇驱车赶往大连、威海、青岛三地,另一路由杜林、徐玉范驱车赶往广州、深圳两地展开调查。面对陌生的城市他们对着地图一家一家找寻行贿证人可能工作的装修公司,一处一处走访,一家一家排查,他们用地毯式的排查方式走遍了所有的装修公司,饿了吃碗面,渴了喝瓶水,脚肿了就咬咬牙忍住疼。经过连续一周的走访和对近十年来关于当事人所在企业业务和人员情况的搜集分析,终于找到了两个行贿证人。当专案组人员出现在证人面前时,他们露出征服的神色,立即提供了相关证据。
  “无论是天涯还是海角,无论是村庄的田间地头还是城市的大街小巷,无论是烈日炎炎还是雨雪纷飞,都留下了我们反贪工作人员取证的身影和足迹。为了获取证据、早日结案,我们克服各种疾病和困难,一直奔波的调查取证的路上。”一位反贪干警在自己的日记本上如此诉说。
  深夜了,他们仍在审查账目
  2012年7月,水车居委会的群众聚集在市工业项目六和饲料的施工现场,反映段某在协助湍河办事处发放征地附属物补偿款时有贪污行为,要求停止施工,还百姓一个清楚。
  检察长齐杰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后随即和常务副检察长孟宪英商定办案意见,将群众反映的情况交于侦查二科处理。侦查二科接到任务后,立即调取了水车居委会和六和饲料公司近年来的所有财务账目,逐一进行审查。两个单位的的账本装满了几个大箱子,工作量可想而知。
  7月16日夜,酷暑难忍,但侦查干警周建伟和张召对账目认真审查,从每一笔收入到每一笔支出,从查找一张张数额不等的发票入手在成堆的账本里寻找蛛丝马迹。凌晨4点,终于从六和饲料公司的一笔十万元的支出票据中发现了疑点,通过细致的查找比对,发现了段某为了套取资金而做的假账。面对铁一般的证据,段某供认了贪污的犯罪事实。
  “他们一办案就关了手机,割断了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就好像从地球上消失了一样。”张召的爱人埋怨地说她爱上了一个不回家的人。
  周建伟也记不清有多少次儿女需要父亲时,记不起有多少回父母生病需要他们照顾时,他们却在成堆的帐本里、在成摞的材料中,仔仔细细地找,认认真真地查,在找线索,在查证据,时间就这样一点一滴花在了审查账目上。
  那一刻,检察官正在和嫌疑人斗智斗勇
  2013年查办苗某等三人贪污窝案时,李永伟负责讯问三人。据悉,这三人在事发前多次研究过对策、定口供,订立攻守同盟。能否侦破此案,对反贪干警也是一场严峻的考验。特别是苗某,是部队侦察兵出身,反侦察能力强。刚开始传唤他时,态度十分傲慢,根本不把反贪干警放在眼里,并狂妄地称反贪干警的做法为“小儿科”,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拒不交待犯罪事实。
  李永伟仔细观察后发现,这三人性格反差明显。吴某个性内向,遇事紧张急躁;杨某谎话连篇,爱说爱叫;苗某则少言寡语,一脸冷相凶目。他在讯问中便充分考虑到他们的性情秉赋,个个击破。审吴某时,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很快把吴某制服。再克杨某,就让他多说话,说假话,然后用证据一一将其戳穿,使其深陷于自设的谎言陷阱里苦苦挣扎,最后不得不道出真相。对苗某则一再冷放,凉在一边,迫使他在冷战中发虚,最终如实交待问题。
  近年来,该院在查办职务犯罪这个不见硝烟的特殊战场,始终保持着执法者的本色,经年与犯罪分子迂回周旋、斗志斗勇,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顽石堡垒,取得了一场又一场的胜利,铸就了一年又一年的辉煌!2013年至今,该院立案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27件30人,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记者 郭光进 通讯员 赵博 史传浩)请关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有多腐败_实话实说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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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于2007年11月举报至今,从未收到形成文字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反贪局以各种理由恶意推诿。委托人经多次到检察院追问,案件查实情况,举报人于日,收到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关于对王庆伟不服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孟昭君等人涉嫌违法犯罪一案不予立案的复查意见”书。请问检察院领导:检察院反贪局从未通知举报人案件不予立案,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为何能作出:王庆伟:关于你举报原佳木斯市移动公司办公室主任孟昭君等人涉嫌违法犯罪一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经调查后不予立案,你对此不服,又申诉至我院。经本院侦查监督处复查,认为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我们同意该决定。请检察院领导给予公正的说法。  二:检察院反贪局查办案件与事实不符,  1. 我实名举报佳木斯移动公司原工会主席孟昭君挪用120万元的犯罪;  2007年11月。我实名举报佳木斯移动公司原办公室主任孟昭君,挪用有价卡120万元,及索贿的犯罪;请核查2003年-2004年从省移动公司取回的有价卡请领单和出库单是否一致;(包括所属的7个外县及市公司、社会渠道),请核对2003年-2004年佳木斯公司从省公司请领的有价卡卡号是否一致。及所属的7个外县、市公司、社会渠道。检察院检察官属专业的办案人员,在日口头答复中,检察官所提供的移动公司有价卡请领单;没有流水号、没有签名,用伪证做为证据,答复举报人,没有发现孟昭君挪用120万元有价卡的事情。请核查举报人当时提出质疑,没有在检察官的记录上签字。我强烈要求对提供伪证的检察官追究刑事责任。有委托人在答复后,找反贪局反映有价卡请领单没有流水号、没有签名的录音(周日接待)。日,反贪局于平科长及另一检察官到监狱对举报人第二次口头答复:经核对移动公司账目没有发现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而于平科长提供的账目都是涉案人员提供的,而对我提出做不了假的市场部渠道有价卡请领本,于平科长答复我这么长时间还能保存吗?(就因为这句话,我的委托人和于平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我的委托人说:就你这句话我们就告你)于平科长则说你们告去吧,我陪着你们,这些在录音里都可以听到,而对提到外县公司有价卡请领问题不予回答。  2 我实名举报孟昭君索贿的犯罪;  检察院检察官涉嫌恶意拖延、瞒案不查。日,检察官答复的结论是:于平科长答复:孟昭君涉嫌索贿6.8万元的事情,构不成索贿是敲诈勒索,归公安局管你们要告就去公安局告去。而在书面答复中又归反贪局管了,用孟某没有参与此事予以搪塞。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拒不提取,充当腐败分子的保护伞。检察机关,应对保卫营业厅2003年3月至9月,在银行取代办费时,填写的凭证进行鉴定,同时对取款凭证填写时间进行鉴定,查清事实真相。  3. 我伙同孙飞私刻公章挪用数百万营业款的犯罪;  2002年4月,我伙同财务科出纳员孙飞,利用假票据开始挪用营业款,合作营业厅营业款必须经过渠道、稽核、两次手续才能到财务科。我和孙飞研究后决定,利用假票据通过前两关,财务科由孙飞负责,刘会计的事由孙飞解决。2003年1月中旬,财务科长许龙滨查帐时发现了此事。日,检察官对我第一次答复:因举报上没有细节,我说写一份细节给你们,反贪局人员答复我,那你还得等6个月在给你答复。再者这件事不归反贪局管,归法纪局管。对我提出的任何质疑不作答复。日,于平科长到监狱做口头答复:我举报的挪用营业款事情属实。而对出纳员孙飞做出的则是工作失职,发现不了我挪用营业款。对我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解释:移动公司财务科出纳员孙飞,在每月8日前把移动公司与银行上个月账目核对完。而我当时挪用营业款采用的是,当天营业款不交,当天交的是5至15天以前的营业款以此类推。于平答复说:“我的营业款都是在下个月8日前把上个月的营业款补交上了,出纳员和银行对帐时,帐面就是平帐,发现不了我挪用营业款。对我提出的有8日以后交的营业款应当怎么解释,于平科长说:那是工作失职没有发现。我又提出我是跨年度挪用营业款,难道年终移动公司财务和银行帐目对不上,出纳员发现不了吗?于洋科长没有给我答复。(有录音)而书面答复中,经查: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你经营的保卫营业厅,向移动公司上缴的营业款中有111笔(合计:5.349.776.00元)日期与银行部门提供的对帐单不符,进一步查证发现有伪造的银行进账单。检察官作为专业的办案人员,恶意隐瞒事实的真相,我举报的是2002年4月开始挪用,查证的是2002年8月开始挪用,我要求提取:2002年4月至7月银行分户帐;提取:移动公司2002年4月至7月营业款结算明细表;提取:移动公司保卫营业厅资金对帐表;提取:移动公司保存的中国工商银行2002年4月至7月现金存款凭证。以上证据可以查出我是从2002年4月开始挪用营业款的。而且.7.三月中还存在其它犯罪。对以上证据的查实,可以说明检察官包庇犯罪,充当罪犯的保护伞。委托人咨询了专业的会计及银行工作人员,如果营业款未进账不存在发现不了的问题,如果发现不了还用银行对帐干什么。  4. 李莉涉嫌代为签字、挪用有价卡犯罪;  渠道主管营业厅管理员李丽,手中管着100万元有价卡。从2003年3月份开始,李丽经常利用保卫营业厅的名义,采取代为签名,不走账的方式,为别人出卡,套取现金。我和李丽的关系非常好,我用钱时在李丽手中取走几十万元有价卡、不用签字、打条。2003年7月份开始,我与单位同事姚长江开始倒50元交费卡。日我们出了一笔47.5万元的交费卡。在月底开代办费时,我与姚长江发现少开了一笔47.5万元的代办费,我和姚长江一起找到了李丽。李丽说我有病,因为姚长江不知道我和李丽串卡的事。我当时以为李丽把47.5万元给占用了,就没有再问。由于保卫营业厅工作疏忽,营业款存移动前台了,而营业厅没有走账。2004年4月末,李丽工作调动需要把手中的有价卡交出,向我索要进70万元有价卡。我们才发现有笔47.5万元有价卡不知去向。后经多方查找,发现财务科有笔39.5万元的挂帐,日期是9月3日,李丽说他有笔8万元的帐,帐正好合上了。保卫营业厅帐上挂了19.6万元,其中有李丽挂账6.6万元,由于需马上把钱交上,我就为李丽垫付了6.6万元。1个月后李丽找到了我,说还少8万元。为此事公司专门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组长赫荣佳,副组长孟昭君,许龙滨,组员高月明,蒋会计,记录甘云龙。我做为当事人向专案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作案人必须得有财务人员做内应,能随时查到营业厅款走没走账。(2)前台移动交款登记本9月3日的被人撕掉。说明是有准备的作案。(3)财务跨年度挂账,为什么没人过问,并且还是刘会计挂的帐。之后我单独向孟昭君,许龙滨,提出自己的看法,并说出了孙飞与刘会计的特殊关系,并指出前台与银行交款的二人之一就是孙飞。孟昭君说通过查账,李丽挪用公款已经查实,事情因她而起,这8万就得由她背,要是这么查下去,公司不就乱套了吗?  以上事实说明移动公司财务非常混乱,对于李莉挪用有价卡一事:于平科长答复:工作失职。对我提出孟昭君、李莉的事情存在相互关联,及我经营的营业厅(保卫营业厅)(大世界营业厅),因为伙同李莉挪用有价卡被取替。而且移动公司为此事专门成立了专案组,定性为我伙同李莉挪用有价卡。而至今8万元到底是谁贪污的,是什么人做出工作失职的答复,他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佳木斯检察院反贪局,举报人丛2007年11月份举报至今,佳木斯检察院专业的办案人员,所出示的证据都是涉案人员提供的,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存在本质的不同。提供虚假的证据,徇私舞弊、包皮犯罪、做出虚假的答复,检察机关的做法,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虽然给检察机关录音不对,难道不能作为查处司法腐败的证据吗?(我的委托人有每次去检察院追问结果的录音)。至今已几年过去,检察院也没有明确的说法。检察院是国家反腐工作的心脏机关,如果心脏发生病变得不到及时医治,不管多么强大的巨人也将随之倒下。。请正义的人们给予支持!!!  服刑人员: 王庆伟  日
“什么?去看那个骚狐狸!”十分不悦的,摩玉有点迟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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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农垦区院反贪局紧紧围绕检察职能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 近年来,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紧紧围绕检察工作职能,注重发挥优势, 始终坚持检察机关“服务、创新、发展”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工作机制,改进服务方法,努力打“声势”、创“品牌”,多方联动、多措并举,积极主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理念由“模糊”变“明确”
&&& “亲民为民惠民,服务非公企业发展,不能停留在政治表态上,作为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以北大荒精神的作风提高为百姓服务的质量,务实求效,创新求为,了解问题到一线,化解矛盾到一线,解决困难到一线,为民谋利用实举,切实用表率作用在服务中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塑造农垦检察为农垦,农垦检察惠民生的形象。”
&&&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研究部署服务非公经济的相关措施。把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做出成效,成为垦区检察工作的“品牌”。积极组织反贪局干警认真学习省院《关于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及相关文件,引导干警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服务工作大局的观念,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需求、管理需求和发展环境要求,不断增强“亲商、助商、安商、护商”的意识,体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
&&& 通报督促,深入推进。按照分院提出的“服务工作要创新,更要做实”的指示,明确工作内容、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并将完成服务非公经济大局工作,作为推进垦区检察机关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 二、加强联系协作,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效能由“单打”变“合力”
&&& 横向联系,加强协作。为借助预防外力,凝聚社会合力,反贪局检察干警主动走访管局工商局、管局电业局等相关部门,详细了解辖区内非公企业发展和经营等相关信息的同时,与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作联系制度,为开展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登门造访,问卷调查。先后走访了兴凯湖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局通讯公司等5家单位,了解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所思所忧所求,从而找准检察工作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对涉及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事件时充分说明,在受理、调查和结案三个环节上突出一个快字,为企业投诉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对待企业业主的信访、举报、申诉等,做到接待来人热心、听取反映细心、解释问题耐心,努力为业主排忧解难;在严格执法中做到“三个必须”,即在办理涉及侵害企业、业主合法权益的案事件,必须召开一次案情分析会,必须制发一份检察建议书,必须进行一次案后回访;在营造环境上坚持做到“三个上门”。即坚持法律宣传送上门、征求意见请上门、执法调研再上门。同时,反贪局干警又深入到辖区内科技含量高、吸收就业能力较强、上缴利税多、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代表性的10余家企业,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认真了解非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座谈调研,共商良策。在走访问需的基础上,反贪局先后制定服务方案和具体措施,为确保服务活动顺利开展,邀请当地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服务部门和在当地有影响的企业家来检察院进行座谈,对即将出台的服务措施、方案广泛征求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三、完善制度机制,实现非公有制企业预防由“无序”变“规范”
  根据院制定《牡丹江农垦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措施明确制定了具体的服务方法和追责条款,表明管局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优势,服务经济建设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开展对非公企业服务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中,对解决不了或超出检察职能范围的困难和问题,除了做好解释工作外,均做好记录,积极向院党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由职能部门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反贪局在开展服务企业活动中,发现农大社区联利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规模较小,一直没有聘请专门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在一些合同的起草、审核、保留和帐本的记录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和漏洞,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保护自身权益。为此,反贪局干警为其提供了常用的合同范本格式和一些必要的账目管理项目规范,并赠送15册法律服务手册,提高了企业预防和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
  截至目前,反贪局干警共走访非公企业14余家,建立服务非公企业联席制度7次,开展警示教育和法制讲座8次,受教育4000余人,共有10农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服务非公经济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深入7家非公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建立非公企业联系点和台帐制度。反贪局通过与管局工商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对接,在及时了解和掌握非公有制经济在管局企业所占比例、总产值和上缴利税等情况后,从中选取4家具有较强的吸收就业能力、上缴利税多、科技含量高和社会评价高的私营企业建立非公企业联系点,并设立非公企业联络员。建立非公企业台账制度,规范记载与各非公企业联系点间开展业务情况,不断强化检察工作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能作用。
来源: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程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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