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遗传收归国有资产处置如何处置

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宁都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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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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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府发〔2013〕2号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宁都县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6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 宁都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1日 & & 宁都县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 为进一步推进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清理整治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分期分批开展的“六先拆”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依法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全面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处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标本兼治; (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三)突出重点,秩序渐进; (四)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五)堵疏结合,综合治理。 第三条&处理范围和对象 (一)处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县规划建设部门公布实施的2005年-2020年宁都县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宁都大道C段、工业园竹笮新区及竹笮统筹城乡示范点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二)处理对象:能明确界定为200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包括已使用、已成型、正在建和建基础等类型,全部列入查处对象;对在上述时间以前发生而未发现或未查处的违章建筑,可参照本办法追溯查处。 第四条&处理方式 (一)拆除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侵占国有土地或政府收储土地的; 2.严重违反规划,阻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项目建设的; 3.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4.在耕地(农田、鱼塘、菜地)上“开天窗”建设、严重损毁耕的; 5.拆了又建,负面影响极大的典型违章建筑; 6.逾期不按本办法之规定接受处理的违章建筑。 上述情况的违章建筑拆除后,属国有土地或政府收储土地的,土地收归国有;属集体土地的,土地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委会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二)没收 对那些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未拆除或不严重影响规划及市容市貌不宜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没收并作如下处置后,可予以保留。 1.收归国有。对属于“六先拆”范围应当拆除而尚未拆除的个别违法违章建筑,没收后经有关机构鉴定为安全用房的,按下列方法处置: (1)县人民政府可优先根据其功能、布局的特点,用作解决低收入人群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2)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评估,设定保留底价,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 2.折价回购 对不属于本项第1目情形的,可按下列规定折价回购。 (1)对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或政府收储土地建设的违章建筑,或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新建、改(扩)建的违章建筑,按侵占土地不同性质、违章建筑不同程度,经缴纳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后,允许违建当事人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补办手续,取得相应产权证书。 (2)由本村村民集资、新占地建设的连体违章建筑,经有关程序批准后,允许比照同地类本村村民不属“一户一宅”新占地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按高于应缴纳的土地部分和地上建筑部分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的5%标准计价回购,经补办有关手续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三)批建 对一些未经批准、原有旧房已拆除进行改建,为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2011年7月20日后,一直未再顶风抢建,又确实符合“一户一宅”的无住房户,经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察规划,可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尽快批准其建设至批准层数。 第五条处理标准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1.符合“一户一宅” (1)本村村民属无房户,因居住所需未批先建后,经严格审查符合“一户一宅”、且其同一时间建设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及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其占地分别按地类、分商业、住宅不同情况,可缴纳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其中土地部分按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Ⅲ类地住宅131元/平方米(商业168元/平方米)、Ⅳ类地住宅107元/平方米(商业117元/平方米)、Ⅴ类地住宅86元/平方米(商业87元/平方米),侵占耕地的同时征收18元/平方米的耕地开垦费及30元/平方米(竹笮21元/平方米)的耕地占用税后,可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地面建筑按建筑面积缴纳70元/平方米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并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交办证规费后,再按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缴交正常规费,可申办房屋产权证。 临街、临路(含宁都大道A、B段、昌厦公路、宁临公路、工业园内路网等,下同)两侧新建砖混、框架结构的永久性建筑按商业用地标准,其它按住宅用地标准。 (2)虽符合“一户一宅”,新占地面积未超120平方米但建筑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建筑面积缴纳土地部分的被没收地上建筑物折价回购款标准为:Ⅲ类地住宅271元/平方米(商业369元/平方米)、Ⅳ类地住宅205元/平方米(商业218元/平方米)、Ⅴ类地住宅150元/平方米(商业154元/平方米);同时建筑部分按建筑面积缴纳350元/平方米的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经处理后可申办集体土地使用证,按房产部门规定缴交正常规费,可同时申办房屋产权证。 (3)虽属“一户一宅”,全部新占地或部分新占地扩建后,占地面积之和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占地及地面建筑参照本条(一)项2目(1)点规定处理。 (4)本村村民因改建拆旧建新,且改建后仅有该处住宅的(即符合“一户一宅”),同时新建房屋未超出原有宅其地范围和面积的,原宅基地部分不处罚。地上建筑部分能提供原有住房合法有效证明确定面积的,相等面积部分处40元/平方米罚款,并缴纳规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确定拆除旧房面积的,限360平方米内按55元/平方米标准处罚,并缴纳规费;超过360平方米部分,按超过部分的楼面面积缴纳350元/平方米的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 2.不符合“一户一宅” (1)本村村民新占用集体土地新建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可缴纳被没收建筑折价回购款。其中土地部分按占地面积的标准为:Ⅲ类地住宅1083元/平方米(商业1474元/平方米)、Ⅳ类地住宅8217元/平方米(商业873元/平方米)、Ⅴ类地住宅600元/平方米(商业613元/平方米),经处理后可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地面建筑按建筑面积缴纳350元/平方米的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处理后再按现行有关规定合计缴交各种办证规费及服务性收费68.9元/平方米(4层以下67.5元/平方米),再按房产部门规定缴交正常规费后,可同时申办房产证。侵占耕地的,同时征收18元/平方米的耕地开垦费和30元/平方米(竹笮21元/平方米)的耕占税。 (2)本村村民具有多处老宅基地(即未能按有关规定及时注销其它处的老宅基地证书或收回老宅基地),拆除旧房改建后不属“一户一宅”的,原有老宅基地部分按土地面积处30元/平方米罚款,地面建筑按建筑面积缴纳未批先建地面建筑350元/平方米的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 (3)本村村民利用拆迁安置土地指标,未经有关部门规划选址,擅自选(挪)位建设,或虽经有关部门规划选址,但“批东建西”的,所占土地全部认定为不属“一户一宅”侵占集体土地,按照本条(一)项2目(1)点规定处理,同时其安置用地指标今后一律作废;拆迁安置地经有关部门规划选址,但批少建多的,多占部分土地及地面建筑同样按本条(一)项2目(1)点规定处理。 3.外村村民、城镇居民侵占集体土地 (1)外村村民、城镇居民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含集有性质宅基地)建设的,可缴纳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其中土地部分按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Ⅲ类地住宅5431元/平方米(商业7395元/平方米)、Ⅳ类地住宅4116元/平方米(商业4379元/平方米)、Ⅴ类地住宅3000元/平方米(商业3075元/平方米),经处理后可办理违建当事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地面建筑按建筑面积缴纳400地/平方米的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再按现行有关规定合计缴交各种办证规费及服务性收费,按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缴交正常性规费后,可申办违建当事人房屋产权证。侵占耕地的,按占用耕地面积同时征收18元/平方米的耕地开垦费及30元/平方米(竹笮21元/平方米)的耕地占用税。 (2)外村村民、城镇居民与本村村民联合违法占地建设的,无论本村村民是否属“一户一宅”,都应按本条(一)项3目(1)点规定处理。 (二)部分侵占国有土地或政府收储土地 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旧房改建、扩建而部分侵占国有土地的连体建筑不宜拆除时,侵占部分土地按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市府字〔2012〕204号文件批准的新基准地价(分商业、住宅)的6倍的缴纳被没收地上建筑物折价回购款,同时缴交该土地出让价款(按基准价1.4倍确定)的契税。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原有土地部分不处罚。如原有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的,原国有划拨土地部分按新基准地价的60%补交出让金,并处30元/平方米战友地罚款,经处理后可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地面建筑按建筑面积均缴纳600元/平方米的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能提供原有住房房屋产权证等合法有效原始证件确定拆除旧房面积的,原有住房面积相等部分处40元/平方米罚款;不能确定已拆除旧房面积时,按等于原国有土地面积地上一层建筑面积部分处40元/平方米罚款,其余部分缴纳600元/平方米的被没收建筑物价回购款;同时按现行有关规定合计缴交各种办证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再按房产部门规定缴交正常性规费后,可办理房屋产权证。 2.侵占部分国有土地或政府收储土地办理证件时,按原有主体房屋占地性质一同确定,如原有旧房占地为集体土地,不论侵占人是否属本村村民,都应按外村村民、城镇居民侵占集体土地标准(土地部分和地面建筑部分)处理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其它情形 1.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非营利性建筑而不宜拆除的,按照本条(一)项3目(1)点规定处理;村、组基层组织未批先建、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章建筑,按照本条(一)项2目(1)点规定处理。 2.对2009年12月份以前取得建设部门规划用地许可证,但国土部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属国有划拨土地的按原基准地价的60%补交土地出让金,同时缴交该土地出让价款(按基准地价的1.4倍确定)契税,补办国有出让土地证书;属国有出让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办相应土地产权证书。 3.对因支持配合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个别尚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已占地建设的建房户,在能提供有关部门(乡镇)书面批准证明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相互证明得到确认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可对其不作违法占地处理(指批准面积内),但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逾期(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后)则不予认可。 4.经建设规划部门人员现场勘察,对个别经接受处理补办手续后、可能对相邻合法建房户(住户)产生重大利益冲突的违章建筑,应提供与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后方可接受处理。 5.凡在建未浇筑屋面尚不能使用的违章建筑,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持有合法有效《土地使用证》,属未经批准拆除旧房改建的:①对旧房已拆除但未动工的,应按照正常报批程序进行报建后再继续建设;②对已建成基础或二层以上还需继续建设的,对已建成的部门面积(基础、圈梁界定为一层),属“一户一宅”的按本条(一)项1目(4)点规定处理,不属“一户一宅”的按本条(一)项2目(2)点规定处理,属国有土地的按本条(二)项1目规定处理后,再由建设、国土地部门技术人员联合现场踏勘,参照周边建筑高度及四邻间距等,认定是否可继续加层建设,并确定规划内容及下发通知书,按现行有关规定连同已建面积缴纳各种规费、补办规划许可证后,允许其继续开工建设至批准层数。(2)属全部或大部分违法占地建设的违章建筑:①未建好基础圈梁的,予以拆除,恢复地表;②建至基础圈梁、一层以上的,如不属“六先拆”范围且通知其停建后无抢建行为,属“一户一宅”的按本条(一)项1目(4)点规定处理,不属“一户一宅”的按本条(一)项2目(2)点规定处理,属国有土地的按本条(二)项1目规定处理后,由建设、国土部门技术人员联合现场踏勘,参照周边建筑高度及间距等,确定规划建设层数、面积,并下发通知书,经补办规划许可证后,允许其继续开工建设至批准层数,若继续超建则当即拆除。(3)确属无房户,经履行有关程序认定为符合“一户一宅”新建或改建的,其占地合计在120平方米以内的,经处理补办手续后,可规划限建3层(建筑面积360平方米)以内。 6.对未经规划建设的第8层(含)以上建章建筑,应自行拆除第8层及以上部分后,方可接受处理,补办产权证书。对因客观条件不能拆除的,7层(含)以下经处理后可办理产权证书,8层及以上部分应同时接受处理,但暂不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7.国土、建设、房产部门对按本办法处理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补办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可设计采用新的编号(如统一在编号前或后冠以“违”字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W”),以便在后续管理中甄别。 8.今后在县城规划区内,对虽取得合法有效土地产权(含集体、国有)的宗地,有关部门受理、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进行实地踏勘,对已改变用地现状、未批先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依法拆除,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没收后应按不低于本办法标准处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及房屋产权证。 9.先前已接受县建设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处理的违建面积不重复罚款(查验原始凭证并附存复印件)。 第六条&处理程序 (一)广泛宣传发动,深入进行调查,全面准确掌握县城规划区内每一地段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情况,即在已有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调人员,落实责任,以自然村落为单位,以房查人,对部新、旧房屋逐一“对号入座”,落实居住或所有人,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无主房屋。 (二)分期分批,秩序渐进。首先对旧房改建和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然后再对全部或大部分非法占地新建的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三)对进入处理程序的违章建筑,应固定证据,建立档案,防止弄虚作假和便于后续管理。 (四)对申请按照“一户一宅”标准处理的违章建筑,应严格履行调查、初审、公示、审批等程序,并建立责任制落实相关人员责任。 (五)按照“三同时、三统一”要求处理违章建筑,即同一幢建章建筑不同楼层同时处理,违法用地与地上违章建筑同时处理,处理后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同时发放;统一一支队伍处理违章建筑,统一一把 “尺子”征收罚没款,统一“打包”收取办理有关证件的规税费及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推进措施 (一)组建机构,建立强有力的综合执法机制。成立宁都县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协调办公室和综合处理大队,确保处理违章建筑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环环紧扣,对已发生的各类违章建筑分期分批、逐步全面处理到位。 (二)边处理边拆除,以强拆带处理。启动违章建筑罚没处理工作后,除继续对符合“六先拆”原则的典型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外,也对逾期不接受罚没处理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不姑息、不迁就、不放过每一座违章建筑,实现“违必拆”、“违必处”。 (三)实施多部门跨行业联动战略,多措并举。按照“边拆除、边处理、边治理”的思路,对拒不接受处理未补办产权手续的违章建筑,国土、建设、房产、公安经侦等部门要加大力度查处非法买卖、出租的行为;对作出没收处理的违章建筑,司法部门要尽快按有关程序查封,对强行侵占的予以绳之以法;对正在使用的违章建筑,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巡查队伍加强巡查,供电、供水部门要当即采取断电断水措施,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切断电视及通讯网络等服务;对正在经营、从事商业活动的违章建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查处其无证经营行为,城管部门要查处其非法广告行为;质监、消防等其它部门要对照本部门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积极配合违法违章建筑处理工作。 (四)堵疏结合,正确引导。在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的同时,按照规划先行的理念,尽快完成县城规划区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引导居民和村民依法依规改善住房条件。高度关注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尽早启动一批城乡新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条件成熟的老城区进行连片集中改造,简化环节审批城区居民旧房改建,逐步建设一批用于解决城乡结合部无房农民居住的城乡统筹房,多种途径解决居民、村民的住房问题。 (五)奖惩并举,无情治违,有情操作。一方面,对违法违章建筑,不分时间先后、区域地段、形式功能都要进行处理,让违建者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并对逾期处理的违法违章建筑按月加征一定数额的被没收建筑物折价回购款的滞纳金;另一方面,对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积极自拆、助拆或主动接受处理的,可区分情况,给予适当的优惠或奖励。 (六)创新管理体制,强化乡(镇)、村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将违法违章建筑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发现、报告的责任落实到所在村组及乡镇,定点定人明确责任;把执法主体责任落实到部门。部门、乡镇要加强配合,加大控违拆违力度,共同制止新的违法违章建筑的产生。做到报告或巡查发现一起,立即拆除一起,集中力量打击不听劝阻、铤而走险的违建户;公检法司部门要真正成为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坚强后盾,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人员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属地管理+部门联合行政执法+公检法司保障”的运行机制,有效防止违法违章建筑出现。 第八条&责任追究 在处理违法违章建筑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漏报瞒报、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本办法采取不正当行业办理的有关产权证书予以撤(注)销。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本县有关处理违法违章建筑之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未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解读大地震后无主财产及保险归属的法律问题
  时间:   责任编辑: 法律人
刚刚发生的日本大地震中,死亡人数为8649人,失踪人数为12877人,如此重大的自然灾害,不由让人回想起四川汶川大地震和青海玉树大地震,汶川地震的死亡人数和失踪人数分别为69181人和18498人,青海玉树地震的数据分别是2064人和175人。这一连串的数字背后,不仅是一个个悲欢离合的故事,更是一系列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由此引起的震动和思考,并没有随着地震的结束而结束。本文将从宣告死亡、无主财产和合同关系等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无主财产:遗憾的财产
无主财产的来源:没有遗嘱是焦点
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往往会产生大量的无主财产,除了遗失物品外,绝大部分无主财产是由于所有权人死后没有继承人产生的。与部分国家的法律不同,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父母、子女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如伯叔舅姑姨侄甥、堂表兄弟姐妹等亲属并无继承权,如果所有权人死亡时没有遗嘱,同时法定继承人也已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死者遗产就成了无主财产。
例如末代皇帝溥仪去世时没有立遗嘱,其生前所写的《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就由其妻子李玉琴继承,李玉琴死后没有继承人,由于李玉琴没有立遗嘱,这本书的著作权就不属于任何人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出版社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就出版了《我的前半生》一书,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如果李玉琴生前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其他人或单位,那么遗产就按照遗嘱归受遗赠人所有,《我的前半生》也就不会成为无主财产了。
遗失物品:无人认领六个月后归国家
在地震和海啸中出现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中,现金、存折、古董文物、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并不鲜见。拾到这些物品的人并不能当然获得这些物品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其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发布招领公告六个月后,这些物品仍然无人认领的话,就应当收归国有。
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地震过后产生的无主财产,例如无主土地、无主房屋、无主车辆船只、无主存款等,应当如何处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死者去世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例如集体企业员工或者村集体成员等,那么其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
无主存款:亟需出台相关规定
无主存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假无主”,就是继承人不知道有这笔存款,例如妻子不知道丈夫的“私房钱”,丈夫去世后,这笔钱就永远在银行沉淀下去了;另一种是“真无主”,就是存款人和继承人都死亡的情况。
无论是“假无主”还是“真无主”,银行对长年未动的活期账户先列成“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说明银行已经把无主财产当成自己的收入,做进了自己当年的业绩里面。这种情况下,银行获得不当得利,储户利益得不到保障,无疑是不公平的。
如果知道钱存在哪家银行,“假无主”存款的继承人可以持有关证件和公证书要求查询和支付这笔存款,如果不知道钱存在哪家银行,“假无主”存款的继承人只能向人民银行申请查询,如果无法办理公证,或者存款银行拒绝支付存款,继承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对“真无主”存款来说,由谁代表国家向银行支取存款,通过什么手续办理等问题,目前还没有配套规定。
无主保单:没利息,支取难,易过期
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受益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被保险人没有继承人,或者保险公司不掌握受益人和继承人的信息,或者受益人或继承人不知道保单的存在,这份保单就可能永远或在一段时期内成为“无主保单”。根据某财经媒体的统计,仅新疆一地一年就有近1亿元保险金无人领取。
和存款不同,保险金无人领取时,就存放在保险公司帐户上,保险公司并不会因此向受益人支付利息。同时,由于保险金的查询渠道不如存款那么便利,如果不知道是在哪个保险公司上的保险,无论通过某个机构,还是通过人民法院,都难以确认保险公司和保单的情况,信息不全的情况下支取保险金的难度非常大。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可能因为超过期限而得不到理赔。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为五年,其他保险的保险金为两年,在这个期限内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就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无主股票基金:幽灵帐户
现在股票基金已经成为很多人的资产配置,在重大自然灾害后,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知道死者持有股票基金帐户,或者继承人不知道股票基金帐户的具体信息,这时股票基金帐户有可能长期存在而无人管理,既没有交易,也没有支取,更不会参与上市公司的股东投票,成了“幽灵帐户”。例如某媒体曾报道广东惠州某无主帐户初始只有500元股票,十多年后变成了12万元,仍然无人认领。
想要查询幽灵帐户,只能通过证券公司,或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进行查询,如果帐户已经被冻结,还需要到上海交易所或者深圳交易所去解冻。
无主股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股东在自然灾害中去世,其本人没有继承人的,其在公司的股份的归属问题尚属法律空白。有人认为根据继承法,该股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哪个部门代表国家持有该股份,如何接管和行使股权,通过什么手续进行登记,这些都没有法律规定。有人认为该股份应当由公司回购予以注销,虽然这一说法更有可行性且更合理,但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该股份一直无法确定归属,则可能导致公司上市、重组、并购、增发和其他战略经营计划因无法取得足够的表决票数而无法实施,对公司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
避免财产变幽灵:立好、管好、执行好遗嘱
以上各种无主财产的情况,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即当事人没有立好遗嘱。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继承人之外,还规定了其他继承人,或者规定法定继承人去世的,由其他继承人继承,那么就不太容易出现无主财产的情况。另一种无主财产是因为财产信息的保管和传递出现问题导致的,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当在管理和执行遗嘱方面做好设计,保证遗嘱得到有效启用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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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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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董钊
  针对小区内和支路上一些长期停放且无人问津的“僵尸车”,我省正在进行集中清理。5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此次活动将持续到25日。车辆若联系不到车主,将被依法拖移到专用停车场。
  近日,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通知称,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加大,我省城市停车位资源严重不足。一些车辆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满身灰尘、破烂不堪、无人问津,被形象地称为“僵尸车”。这些车辆不仅挤占公共交通资源,扰乱行车秩序,增加交通压力和管理难度,而且还存在自燃自爆等安全隐患。
  我省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专项行动,此次行动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市、县两级城区内主次干道(含两侧人行道),特别是未通车的道路、断头路和居民小区、旧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厂、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不含封闭式物业管理的楼盘、小区内道路)。整治的重点对象是,满身灰尘、破烂不堪、无人问津、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的车辆。
  此次行动要对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采集车牌、车型、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等信息,“一车一档”建立台帐。对联系上车主的,要对其进行明确告知,如车辆有其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罚后移走。对联系不到车主的车辆,要依法拖移至专用停车场。
  截至目前,威海交警已排查发现“僵尸车”150余辆,其中42辆有车牌的已由车主自行挪走,临沂已经清理59辆“僵尸车”,菏泽开始从源头查处报废车辆。
  趴窝“僵尸车”为何不报废 处理违章和维修钱都不少,车主干脆不管
  在我省许多城市的次干道、支路以及居民小区内,经常可见“僵尸车”。那么城市内为何频现“僵尸车”,车主为什么不将这些车辆报废,而是一弃了之?
  4日上午,济南槐荫交警大队西郊中队民警在槐荫区公交花园小区对举报的4辆“僵尸车”进行了检查。经过信息查询和网上比对,发现四辆车均为脱审车辆,其中一辆皮卡6年未审,车头被撞变形,疑是发生事故后放在这里,一直未动。
  交警表示,类似这样的“僵尸车”往往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记录,要走正规的报废程序,需要处理这些违法记录,车主嫌成本高就弃之不管。
  “还有就是,车主因种种原因不常使用或不愿使用,车辆接近报废时,维修代价过高,因此车主将车一弃了之。”交警表示。
  还有一些“僵尸车”属于盗抢、违章或多次倒卖车辆,不具备齐全的手续,想走正常报废程序处理或进入二手车市场,依法必须先清理交通违法记录,车主干脆不管了。
  车辆无人认领要收归国有 五类“僵尸车”处置各有规定
  省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僵尸车”长期无人问津,且很可能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有的甚至是盗抢车辆。交警部门将依据车辆存在的具体情况,依法分类处置。
  一是对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
  二是对盗抢等涉案车辆,通过查询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发现车辆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要扣留车辆,并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
  三是对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通过查询比对车辆信息系统,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登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并对相应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四是对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五是对无涉案嫌疑但属无主车辆的,根据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
责任编辑:海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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