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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10:41作者: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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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桥忠等人故意伤害、窝藏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德志,男,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金田镇东二街26号。现暂住柳州市体育路2号五栋一单元1-2号。系被害人黄彬泉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群芳,女,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黄彬泉的母亲。&&&&二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韦锦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桥忠,男,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原系柳州市柳东新区雒容镇柳东大酒店厨师),家住柳江县进德镇进德村龙桥屯56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韦国劲,广西来宾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林建明,男,日生于广西柳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柳江县洛满镇古洲村下洲屯33号。因涉嫌犯窝藏罪,于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国庆,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操,男,日生于广西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柳江县洛满镇古洲村下洲屯44号。2006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日释放。因涉嫌犯窝藏罪,于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检刑诉[20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桥忠犯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林建明、林操犯窝藏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德志、欧群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炜、代理检察员翁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德志、欧群芳及其诉讼代理人韦锦标,被告人张桥忠及其辩护人韦国劲、被告人林建明及其辩护人周国庆、被告人林操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0时许,被告人张桥忠来到柳州市文华路三华庄苑小区外寻找前女友覃周琼。二人见面后张桥忠要求覃周琼跟他回家,覃周琼遂打电话叫来其男友即被害人黄彬泉。黄彬泉来到后,因阻止张桥忠带走覃周琼而与张桥忠发生争执。之后,张桥忠手持牛角刀、黄彬泉手持甩棍,双方在柳州市文华路柳州商贸技工学校大门西侧路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张桥忠用牛角刀捅中黄彬泉胸部一刀。黄彬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彬泉系胸部被锐器刺伤致降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张桥忠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并藏匿在柳州市壶东大桥桥底,之后打电话要求被告人林建明前来接他,林建明遂开摩托车搭被告人林操一起来到张桥忠藏匿处,将张桥忠接至柳江县拉堡镇林建明租住的房子。在明知张桥忠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林建明、林操于当晚将张桥忠带至林操家留宿。&&&&日凌晨,被告人林建明、张桥忠、林操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桥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明、林操明知张桥忠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德志、欧群芳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桥忠赔偿损失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09020元、丧葬费15921元、抢救费206.41元。庭审中表示愿意接受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告人张桥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表示虽愿意赔偿,但无经济能力,同意亲属代其赔偿。并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标准判赔。被告人林建明、林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桥忠辩称是因为要求其儿子的母亲覃周琼跟其回家,而与覃周琼的现任男友黄彬泉发生争执,在被黄彬泉用扳手敲打其头部的情况下才持牛角刀捅刺被害人黄彬泉的。&&&&张桥忠的辩护人韦国劲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桥忠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桥忠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的起因是被害方造成的,被害人黄彬泉的行为有过错。3、张桥忠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建明称是其提供了被告人林操的住址并带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张桥忠、林操。&&&&林建明的辩护人周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林建明犯窝藏罪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林建明未提供房屋给张桥忠居住,其窝藏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一般情节。2、林建明是偶犯、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带公安人员抓获张桥忠、林操,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建议对林建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操称由于其法制观念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桥忠的亲属代其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建明的亲属自愿代其补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桥忠与女友覃周琼于2007年5月认识,2009年4月未婚生育有一个儿子。日20时许,张桥忠到柳州市文华路三华庄苑小区外寻找覃周琼,二人见面后张桥忠要求覃周琼跟其回家,覃周琼遂打电话叫来其现任男友黄彬泉。黄彬泉来到后,因阻止张桥忠带走覃周琼而与张桥忠发生争执。尔后,张桥忠手持牛角刀、黄彬泉手持甩棍,双方在柳州市文华路柳州商贸技工学校大门西侧路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张桥忠用牛角刀捅刺黄彬泉胸部一刀,致黄彬泉降主动脉破裂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彬泉系胸部被锐器刺伤致降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张桥忠作案后逃离现场,藏匿于柳州市壶东大桥桥底,尔后打电话要求被告人林建明来接,林建明遂开摩托车搭被告人林操一起来到张桥忠藏匿处,将张桥忠接至柳江县拉堡镇林建明租住的房子。被告人林建明、林操在明知张桥忠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于当晚将张桥忠带至林操家留宿。&&&&日凌晨,被告人林建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林建明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并带公安人员到林操家,将被告人张桥忠、林操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桥忠的亲属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德志、欧群芳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建明的亲属自愿代其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上述款项均暂存于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日22时47分,覃周琼用手机报警称其男友黄彬泉在柳州市文华路柳州商贸技工学校大门西侧路边,与张桥忠发生打斗,打斗中,张桥忠用刀捅中黄彬泉的左腋下胸腔后逃跑,黄彬泉被捅伤后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经调查得知嫌疑人为张桥忠。同日对黄彬泉被伤害致死案立案侦查。次日,民警在办案中发现林建明、林操二人在明知张桥忠捅伤人的情况下帮助其逃跑,涉嫌窝藏罪,于1月29日对林建明、林操窝藏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技侦手段获知张桥忠作案后曾多次与林建明联系,并曾藏匿在林建明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江食品厂生活区出租房。公安侦查员即赴该出租房,但张桥忠、林建明、林操已离开该处。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林建明家中将其抓获。经突审,林建明交代出张桥忠正在位于柳江县洛满镇古洲村下洲屯44号的林操的家中。公安侦查员立即赶赴林操家,将张桥忠、林操抓获。&&&&该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桥忠、林操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于庭后提交了由柳州市公安局河东责任区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林建明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经讯问,其初步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民警前往林操家,将犯罪嫌疑人张桥忠、林操抓获。&&&&3、《柳州市人民医院出诊记录单》及《抢救记录表》证实,被害人黄彬泉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患者的左胸腋中线处第5肋水平有一伤口,深达胸腔,经抢救无效死亡。&&&&&&4、被害人黄彬泉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黄彬泉于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大失血致死。&& 以上证据印证了被害人黄彬泉死亡的原因及死亡时间。&&&&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柳州市文华路柳州商贸技工学校大门西侧50米的路面。该路东西走向,北面是东城华府小区,南面为柳州商贸技工学校。该路面靠近商贸技工学校大门处依次发现有一把长29厘米的管钳、一个长20.5厘米的黑色尼龙刀套、两只黑色绵制手套、一个红色摩托车安全帽、以及两辆摩托车,其中一辆为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红色男式摩托车,红色摩托车翻倒在地面。沿红色摩托车向西走的路面依次发现有六处滴落状血迹。血迹附近的路面发现一根长50厘米的不锈钢伸缩棍。勘查过程中对上述六处血迹及管钳、伸缩棍、刀套、摩托车安全帽、手套等物品进行了提取。 &&&&该证据证明了案发地点及现场的情况。&&&&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1)柳州市公安局河东责任区刑侦大队民警根据张桥忠已将作案凶器丢弃在从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通往洛满方向公路的凤山桥下的凤山河中的供述,该队民警于日16时10分至18时40分,在证人张宙的见证下,由张桥忠带民警到上述地点,民警用绳子系磁铁抛入河中进行打捞,打捞上来一把刀柄残缺的牛角刀。张桥忠辨认出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就是该牛角刀。公安人员依法对该牛角刀进行提取并依法扣押。(2)日18时45分至55分,在河东责任区刑侦大队审讯室里,侦查人员对张桥忠作案时所穿的“SHENGYUQLSHI"牌黄色上衣外套和李宁牌鞋子进行了提取并扣押。(3)日10时10分,在河东责任区刑侦大队审讯室,城中公安分局法医对张桥忠血痕进行提取。&&&&(4)侦查人员对林操、张桥忠、林建明互相通话时所使用手机依法进行扣押。 &&&&7、《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证实,死者左侧腋中线第5肋间处见一(3.2+0.8)x1.3cm刺创口深入胸腔,左右胸腔贯通伤,双侧胸腔积血约1300ml,创道中见左肺叶静脉离断、降主动脉破裂、左侧支气管破裂,结合死者双侧球睑结膜、口唇苍白,分析死者系因降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致伤工具分析:根据检验所见,死者左侧腋中线第5肋间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顿一锐,结合创口长度,分析致伤工具为宽度在3厘米左右的单刃锐器。&&&&结论:死者黄彬泉系胸部被锐器伤致降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该鉴定结论已于日分别告知被害人的父亲黄德志及被告人张桥忠。该证据证实了被害人黄彬泉死亡的原因及凶器特征。8、提取笔录 (1)日16时10分至18时40分,柳州市公安局河东责任区刑侦大队民警根据张桥忠的供述,其在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往洛满方向公路上的凤山桥上将作案凶器丢弃在桥下的凤山河中,民警用绳子系磁铁抛入河中进行打捞,打捞上来一把刀柄残缺的牛角刀。(2)日18时45分至55分,在河东责任区刑侦大队审讯室里,侦查人员对张桥忠作案时所穿上衣和鞋子进行了提取。(3)日10时10分,在河东责任区刑侦大队审讯室,城中公安分局法医对张桥忠血痕进行提取。(4)日16时,在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法医室,依法提取黄彬泉父亲黄德志、母亲欧群芳的血液样本各一份。&& 9、《法医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经对送检的死者黄彬泉的血迹、嫌疑人张桥忠的运动鞋、牛角刀刀尖擦拭物以及现场提取的血痕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1)送检的现场提取的编号为⑥号、⑦号、⑧号、⑨号、⑩号、(11)号、(12)号的血迹、管钳手柄处血痕、伸缩棍中部及手柄处血痕检出基因型与死者黄彬泉血痕基因型一致。(2)送检的咖啡色夹克右衣领处血痕、李宁牌运动鞋左鞋鞋头处血痕检出基因型与嫌疑人张桥忠血痕基因型一致。(3)送检的牛角刀刀尖擦拭物检出混合斑,不排除包含死者黄彬泉和嫌疑人张桥忠的血痕基因型。(4)送检的被害人父亲黄德志、母亲欧群芳血痕。鉴定结论为:不排除被害人黄彬泉与欧群芳、黄德志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法医DNA检验鉴定结论分别于日、4月21日、25日告知被告人张桥忠及被害人的父母黄德志、欧群芳。 &&&&该证据证实了现场遗留的血迹为被害人黄彬泉所留,同时证明被害人就是黄彬泉。&&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实, 日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对张桥忠进行检验。其右额顶部有一长2.7厘米疤痕,边缘不整,符合钝器作用所致;右大腿中段段外侧见一长1.2厘米疤痕,右大腿下段正中见一长1.3厘米疤痕,两处疤痕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张桥忠上述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该鉴定结论已于日告知张桥忠。 &&&&11、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1)林操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供述中所说的为其提供隐藏处所的“桥忠”。(2)覃周琼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拿刀捅伤被害人的张桥忠。(3)何斌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桥忠就是用刀捅被害人的男子。(4)张云薇在16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案发时拿刀捅人的男子张桥忠,以及被捅伤的男子黄彬泉。 (5)林操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林建明。&&&&12、对被害人尸体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1)张桥忠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本案的被害人(黄彬泉)。(2)黄德志(黄彬泉的父亲)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以及10张尸体照片中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本案被害人就是其儿子黄彬泉。(3)覃周琼、何斌分别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均分别辨认出本案的被害人黄彬泉。13、张桥忠对作案地点及丢弃凶器的地点辨认笔录证实 :&&&&&&&&&&&&&&&&(1)张桥忠辨认作案地点是柳州市文华路柳州市经济贸易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北门斜对面。(2)张桥忠指认其作案凶器丢弃地点是柳州市太阳村镇往洛满方向的凤山桥上,并指出是在此处将作案凶器牛角刀从桥上抛下凤山河中。(3)张桥忠在12张不同刀具照片中辨认其作案时用来捅伤受害人的牛角刀。&&&&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张桥忠确认所出示的牛角刀系其作案所用。(4)林建明在12张不同刀具照片中辨认出张桥忠说用来捅人的牛角刀。14、张桥忠对甩棍的辨认:张桥忠在12张不同棍棒照片中辨认出案发时被害人黄彬泉所使用的甩棍。&&&& 15、证人覃周琼证实,日20时许,其在三华庄园门口外看见张桥忠站在小区门口外的路边,便问张桥忠有什么事,张讲有事要和其说。便叫其跟他到斜对面去。其边走边打电话给黄彬泉,说那个男的(张桥忠)来找其,有事要讲。黄彬泉讲有什么事就打电话给他。其挂电话后,张桥忠让其跟他回家,其当时伸手进外衣口袋想拿电话打给黄彬泉,张见状就讲:“你拿电话,我等下子板烂电话再板烂你”。张边讲边从他外衣左边内口袋拿出一把牛角刀,亮了一下,但没打开刀就放回口袋了。其当时害怕就没有拿手机出来。过了约两三分钟,黄彬泉就开一辆踏板摩托车来到其身旁,他下车后问怎么回事,张说不关他的事。当时黄彬泉在旁边用手机打了个电话。这时张桥忠又让其跟他回家并拿刀出来把刀打开,右手持刀逼其跟他走。其说要和黄彬泉讲几句话,张桥忠讲“多等一分钟就死”,并用手拉其的头发,用牛角刀刀柄敲其的头部。黄彬泉见状就走到黑色摩托车旁从车上拿了一根金属类的东西冲上来用手扯其的衣服不让其走,这时,张桥忠用刀指着黄彬泉,黄彬泉就用金属类的东西打张桥忠,张桥忠也用牛角刀乱挥。他们刚开始互相打了一会,都没有打中对方。但张桥忠的摩托车被黄彬泉撞倒在地上,张桥忠也摔了一跤,脚出血了。这时黄彬泉的朋友何斌也到了,他站在旁边和黄彬泉说了几句话就一直站在一边打电话。这时有一个中年人路过,见张桥忠和黄彬泉手上都拿着武器,就去劝。劝了一下,张桥忠就说“这个年我不过了”。说着他就又要拉其走。黄彬泉见状就拿着一根象棒子一样的东西冲上来,其就冲上去抓住张桥忠,不让他动手。这样,黄彬泉站在其后面用棍子打张桥忠,张桥忠用刀去捅黄彬泉,其在中间拦着。这样扭打了一段路程,双方推推拉拉到了柳州商贸技工学校斜对面的路边。这时张桥忠叫其放手别拦着,还用力把其甩开在地。然后张桥忠和黄彬泉他们就一个拿刀一个拿棍打在一起。当其爬起来时,看见黄彬泉向左侧躺在地上。这时何斌喊“黄彬泉流血了”。张桥忠就往三桥方向跑了,何斌就去追他。其就拨打120和110急救和报警。&&&& &&&&该证据证实案发起因及黄彬泉被张桥忠打伤倒地流血不止及覃周琼用手机报警的情况。&&&&16、证人何斌证实,日晚8时30分左右,当时其在租房上网,黄彬泉打电话说要用其的摩托车,没多久又打电话说“有人闹事,你拿着柴刀快过来帮忙。”其就拿了一把柴刀,问清黄彬泉所在地方后,就立即跑到晨华路柳州市高等技工学校斜对面东城华府外,见黄彬泉左手拿着扳手,对面站着一男青年,他右手拿一把打开的牛角刀,覃周琼则挡在他们中间,旁边还有一个群众在劝架。其到后黄彬泉就说“快拿东西给我”,意思是叫其去摩托车上拿甩棍给他,其就去摩托车头的储物箱里拿出一把甩棍给黄彬泉,他接过甩棍后就把原来拿的扳手丢在地上,那名劝架群众看其也拿刀过来,就劝其不要动粗,有事慢慢讲,其听后就先去把柴刀入在摩托车座包里。但黄彬泉还是拿着甩棍。这时那个男青年和黄彬泉还在为覃周琼争执不下,争吵的内容是男青年叫覃周琼跟他走,黄彬泉不让覃周琼走,当时覃周琼也表示不愿跟男青年走。这时男青年说了一句“我不过年了”。说完上来要拉覃周琼走,黄彬泉也冲上去拉,覃周琼则在他们中间劝。他们一边扯一边移动了大约十米左右,其见黄彬泉拿起甩棍想敲那个男的头,但有没有敲到其没注意。那个男的也拿着牛角刀挥,于是其就去摩托车上拿出柴刀想上去帮黄彬泉,但其刚跑到他们身边,就见到黄彬泉嘴巴吐血,胸口处也全是血倒在地上。而那个男青年拿着牛角刀朝三桥方向逃跑了。其马上叫覃周琼打120,同时向男青年追去,一边追一边用手机拨打110,追到三桥附近就追不上他了。其柴刀在追男子时丢在文华路和东城路交汇的草丛里。其还证实甩棍是其以前买的,一直放在摩托车上。甩棍手柄是胶的,黑色,手柄那节长约15厘米,甩出的部分是白色的,连手柄长约60厘米。&&&&&&&&17、证人张云薇证实,案发时听到门面外有吵架声,其出去看见有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路边吵架,还有一名年纪比较大的男子在旁边劝架,一名男子手上拿一把长约四十厘米的刀,被捅伤的男子体型较健壮,还有一名男子体型较瘦小,劝架那个男子50岁左右。吵架的内容好像是为了争那个女的。当时其见那个拿刀的男子和那个被捅伤的比较壮的男子互相打了一下,那个女的就把他们分开了。年纪较大的男子在旁边劝架。后来,那个拿刀的男子说“反正我不想过年了”。他们吵着就见拿刀男子冲上去捅了体型较壮的男子一刀,他被捅后马上倒地。捅人的男子马上就往晨华路方向跑走了,和被捅男子一起的体型较瘦小的男子就去追。&&&&持刀男子和被捅男子他们互相徒手对打了一下,后来其还见他用警棍打了捅他的那名男子,具体打对什么地方其没看见。被捅男子他拿的是一根伸缩警棍,长约60厘米,手把是黑色的。身材比较瘦小的男子也说了几句话,但其没有见他动手打人。&&&&&&18、证人潘攀证实,日20时左右,其在柳州市东城路东城华府家中,听见楼下有个女的喊救命,便到窗口看见楼下有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吵架,其中两名男子在那里对打,但他们用什么东西打其没看清楚。过了十几秒钟就突然听见女子喊“救命,捅死人了,快点去拦车。然后就见一名男子往东城路方向逃跑了。&&&&&& &&&& 19、证人李筱虹证实,日20时左右,其路过文华路东城华府南门口,突然就听见有人在路边吵架,就看见有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路边吵架,还有一名年纪比较大的男子在旁边劝架。当时其见他们吵得很凶,女子不停地在求拿刀男子不要这样,他们吵了十分钟这样,两名男子就打起来了,打了一两分钟,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就倒在地上了,另外拿刀的男子就拿着刀往晨华路方向跑走了。&&&&20、证人韦张薇证实,张桥忠是其男朋友的弟弟。日晚上11点多,张桥忠打电话给其,他在电话里说他和别人打架,用刀把别人捅伤了,叫其去帮了解一下情况如何。其就劝他去自首,他答应后就挂了电话。之后其又打了一个电话问张桥忠是与什么人打架,张桥忠说是跟覃周琼现在的男友打架。于是其联系覃周琼,她不接电话。其又打覃周琼现男友阿彬的电话,是他朋友接的说“阿彬出事了”。现在他们都在河东刑侦队。其到刑侦队后,知道阿彬被捅死了,于是就打电话给张桥忠想劝他来自首。可他电话关机。其打了林建明的电话,叫他见到张桥忠就让他来自首,林说刚才张桥忠来找过他,可现在走了。其就用手机上了QQ留言给张桥忠的朋友,包括林建明和林建明的女朋友,说跟张桥忠打架的人死了,见到张桥忠就让他到公安机关自首。&&&& 21、证人黄德志(黄彬泉的父亲)证实,黄彬泉在柳州市三华庄园外租了一个门面作生意。日21时30分左右,听其妻说儿子黄彬泉被人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2、被告人张桥忠供述:我2007年5月认识覃周琼,与其于2009年4月生育一子,在村里请了喜酒,但因年龄不够一直没有正式登记结婚。2010年6月覃周琼到柳州打工,后来听村里人说她和别的男人在一起,于是开始跟踪她。有一天看她进了三华庄园小区,问她后,她承认在柳州有个男朋友和她住在三华庄园。日19时左右我驾驶摩托车从柳东新区来三华庄园外面等覃周琼,想叫她和我回家。没多久,就见覃周琼一个人走过来,我就叫她回家,她说要等那个男人。说了一会,覃周琼拿了手机出来。本来她答应和我回家,正准备上摩托车。这时一个男青年开了一辆女式踏板车过来问我“你是哪个,你想怎样”。我说要带覃周琼走,男青年就说不让我带走。我说今天我一定要带覃周琼走。刚说完,男青年就从他的摩托车上跳下来,同时拿出一把扳手朝我打过来。我从摩托车上下来躲开扳手,之后我扶起倒在地上的摩托车,启动后我见那个男青年拿着扳手冲过来,我就从我的摩托车保险架放雨衣的地方拿出牛角刀打开拿在手里,覃周琼见我拿刀出来又过来拦我。这时那个男青年就打电话叫人过来帮他。我就用右手拿着刀并抓住摩托车油门,左手拉住覃周琼,这时那个男青年的朋友就过来了,他手上拿了一把柴刀,还拿了一把甩棍,柴刀的长度有30厘米左右,甩棍是黑色的,甩开后是银色的,打开后有两三节左右。我见他过来后就把一些东西放在那个男青年的摩托车踏板处,而且他的手上拿着一把柴刀走到我旁边。这时那个男青年又拿着扳手冲过来打我,我再次跳下摩托车躲开了他的扳手。那个男青年跑到他的摩托车把扳手丢了,从车上拿出一根甩棍甩开后和我面对面站着。我见他拿着甩棍,就用刀指着男青年说你想怎么样?说着就用牛角刀朝那个男青年捅去,没捅中,他躲开了。覃周琼见我拿刀出来捅人,就上来拦住我,叫我快点走,并把我推到墙边去。&&&&这时有一个过路的中年人过来拦我,抓住我的手,叫我把刀先放下,有什么事好好说,我说他们现在是两个人,他们先放下武器,我就放下。那个男青年不放下棍子,并和他的朋友逼近我,我就甩开中年人。这时覃周琼对我说“你看你的腿。我一看才发现我的脚不知道什么时候受伤了,流着血。这是那个男青年又拿着甩棍逼近我,我就用刀比着他。覃周琼想拦住男青年,但拦不住。他推开覃周琼就用甩棍打我,我躲开他的甩棍,跑到摩托车旁边上了车。这时覃周琼上来抓住我的手叫我快点走,那个男青年冲上来用甩棍朝我头部打了一下。因为我的手被我老婆抓住,没能躲开。当时我就生气了,就问覃周琼你放不放开我,她说不放。我当时火气上来了,就用刀柄打了她头部一下,把刀柄的下部都敲烂了。接着我见那个男青年的朋友拿着柴刀又逼过来,我就用刀指着他说:他也想搏命是吗?他就不敢再往前走了。这时男青年又举着甩棍逼上来,我气极了,就用牛角刀朝他身上捅了一刀。我当时心里害怕,提着刀就朝三桥方向跑。&&&&当时我是右手拿刀直接对着男青年横着捅过去,捅进了他的左侧上身,具体对左侧上身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我跑到三桥底有很多树的地方躲了一会,然后打电话给林建明说:“我出事了。我和人家打架,我受伤了,你找一辆车来接我,我在壶东桥这边”。之后我就把手机关起来。过了20分钟,我再次开机打电话给林建明,说了我的位置。林建明和林操两人找到我后问我:怎么回事,出这么多血?我说“和人家打架,头和脚都受伤了。”说着我们就上了摩托车,当时是林建明开车,我坐在中间,林操坐在最后。那是一辆红色的摩托车。&&&&我们开摩托车来到柳江县拉堡镇柳江食品厂生活区林建明租住的房子里,进屋后,林建明和林操就问我到底怎么回事。我就跟他们说今天我去找覃周琼,遇上了覃周琼现在的男朋友。那个男的不让覃周琼跟我走还要打我,为此我和他发生了打架,打架过程中覃周琼总是拦我,我被那个男的用甩棍打伤了头部,后来我用牛角刀捅了他一刀,不知道现在的情况怎么样。当时我还流着血,林建明就找来药帮我清理包扎。林建明见我穿的牛仔裤上有血,就拿了一条他自己的牛仔裤给我换上。然后用林操的电话打电话给我嫂子张薇告诉她打架的事,让她去帮打听一下那边的情况。过一会,张薇打电话到林建明手机找我,我不接,并叫林建明告诉她我已走了。之后林建明家来了个女的,她帮我重新包扎了伤口。后我就对林建明和林操说“今天你们去哪里我就去哪里,你们安排我住一天,明天我就走”。后来林建明见他租住的地方不方便,说让我去林操那里住,林操答应了。于是我叫林操把我包扎清洗用的纱布等物品拿到外面去丢,并交代他丢的时候看看有没有公安。我拿了一个塑料袋把我换下的牛仔裤和皮带装好,一起带走。我们出来后林建明开摩托车搭我和林操到柳江洛满古洲村下洲屯林操家。在去洛满的路上我将装有我裤子和皮带的塑料袋及装有棉签、纱布的塑料袋丢在了路上,在开出福塘街没有多远的一个小公路桥时,我将刀丢在桥下的水里了。林建明将我们送到林操家后,我和林操就进房睡觉了,到半夜我就被公安抓了。我的摩托车丢在作案现场。牛角刀是一直放在我的摩托车保险杠里的,我以前是做摩托车搭客的,因为怕被人抢劫,所以放了一把刀在车上。&&&&23、被告人林建明供述:日晚上9点,我接到张桥忠电话,他讲在柳州和人家打架了,他自己受了点伤,让我去柳州接他。我接完电话后就叫上林操一起到柳州去接张桥忠了。我和林操在壶东大桥东桥面下的河堤找到张桥忠后,我就说先回拉堡,之后就开摩托车搭林操和张桥忠到了柳江县拉堡镇柳江食品厂生活区我租住的房子,我们发现张桥忠右边裤子大腿处出血,等他脱了外裤后我和林操才看见他的右边大腿上有两个刀口。我问张桥忠和哪个打架,他讲是和阿琼(覃周琼)的男人打,这两个刀口可能是被自己捅对的。我就帮他清洗伤口。清洗过程中,张桥忠自己对我说他打架时阿琼总是在拦他,那个人就拿东西来打他,他推开阿琼后就拿牛角刀朝他身上捅了一刀,他讲时还用右手比划动作给我们看,我看他是右手拿刀的,捅的部位应该是对方的身体左侧。之后张桥忠又讲他的头也被打伤了,我又帮他清洗头部伤口。我见张桥忠的裤子有血,我就拿了一条自己的牛仔裤给他穿。张桥忠问我今晚能不能在我家睡,我说父母在家不方便。之后我问林操他家方便吗,他说一两个晚上没有问题,于是我就开车搭他们回到洛满林操家,之后我就自己开车回家睡觉了。&&&&我刚接张桥忠电话时,只知道他把对方捅伤,直到回到洛满时我才知道被他捅伤的人已死了。张桥忠的嫂子张薇发短信告诉我“叫张桥忠去自首,人已经死了。”看到短信内容后,我没有劝他去自首,由于张桥忠的哥已被抓去坐牢了,他不能再去坐牢。&&&&&&24、被告人林操 供述:日21时10分左右,我接到林建明电话,林建明说桥忠在柳州捅了人,叫我一起去找他。之后他开车来接我,我们就开往柳州市了。当时我一路上打了很多电话给桥忠,都是来电提醒,后来还是桥忠打电话给林建明我们才知道他在什么位置,最后我们在三桥下一个草丛里找到他。我们就坐摩托车一路回到柳江县拉堡镇柳江食品厂生活区林建明租住的房子里。桥忠说他去找阿琼时,与阿琼的现任男友发生了冲突,结果桥忠被该男子用铁棍打了头,而桥忠就用牛角刀捅了他一刀。桥忠头部的伤据他自己说是在和他老婆的男朋友冲突时被他老婆的男朋友用甩棍打的,腿上被刀刺的地方可能是自己在打架时不小心刺到自己的。&&&&我和林建明见他身上有伤,就先给他包扎伤口,这时桥忠用我的电话()打给张薇,电话里他说自己打架出事了。之后我就出去买宵夜,买完宵夜回来进门时林建明就拿他的手机给我看了一条短信,可能是张薇发过来的,大概内容就是说桥忠捅的人死了,看完我和林建明都不敢和桥忠说,怕他情绪激动。后来桥忠又说要到我家住一个晚上,我就答应了。在去我家的路上桥忠把换下来的带血的牛仔裤丢掉了。我们到家后林建明就开车走了。桥忠就跟跟着我进家睡觉。 &&&&&&&&25、手机通话清单及短信清单证实,&&&& (1)&&林建明的手机()与张桥忠的手机()在日至1月29日的通话及短信记录。(2)林建明于1月28日晚20时55分接到张桥忠电话,21时31分至21时49分期间三次接到张桥忠电话。23时17分左右,接到韦张薇电话,之后又打回去。23时49分,接韦张薇电话。(3)1月28日23时12分左右,林建明发送给韦张薇两条短信,23时15分至54分,接收韦张薇三条短信。1月29日0时09到57分,两次接韦张薇电话,并拨打其电话。&& 26、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实了本案被告人张桥忠、林建明、林操的身份。27、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实了本案的被害人黄彬泉的身份。28、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融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林操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9、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林操被判刑后在该监狱服刑至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客观,相互关联,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张忠桥作案的起因、所持凶器、作案过程等均有多名现场目击证人证实,张忠桥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法医DNA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印证。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黄彬泉的死亡系张忠桥持牛角刀捅刺所致。被告人林建明、林操窝藏被告人张忠桥的事实,有三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有林建明与张忠桥的手机通话及短信记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桥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建明、林操明知张桥忠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张桥忠在强行将覃周琼拉回家被黄彬泉阻止时,而与黄彬泉发生争执,黄彬泉为制止张桥忠实施殴打覃周琼,在与张桥忠的争执、推搡中,被张桥忠用随身携带的牛角尖刀捅刺,被害人黄彬泉的行为并无过错,张桥忠的行为依法不具有防卫性质。故,张桥忠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桥忠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被害人有过错的辩解和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建明、林操所窝藏的对象是危害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应认定其所犯窝藏罪情节严重,故,林建明的辩护人提出林建明的窝藏行为属一般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桥忠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建明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张桥忠、林操,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林建明的亲属自愿补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桥忠对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德志、欧群芳诉请的丧葬费15921元、抢救费206.41元。本院予以支持。其诉请的死亡补偿费309020元,因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林建明的亲属自愿代其补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张桥忠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德志、欧群芳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27.41元。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桥忠、林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建明予以减轻处罚。林建明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桥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林操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三、被告人林建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随案移送的凶器牛角刀一把,予以销毁。 五、被告人张桥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德志、欧群芳经济损失人民币16127.41元(已交到法院10000元)。(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逾期不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蓝丽霜审 判 员 李玲代理审 判 员 岳敏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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