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法院印刷活被一个骗子垄断,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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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彦廷诈骗罪判决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运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彦廷,男,日出生于河北省泊头市,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运河区,泊头市钢窗厂退休。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刑诉(2013)第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彦廷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李金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高彦廷及其辩护人蔡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月份至月份,被告人高彦廷谎称自己是省国资委的退休干部,并称其与唐山领导有关系,能帮陈某某要回工程欠款。之后高彦廷多次以到唐山疏通关系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23800元及大量的高档烟、酒、茶,共计223800元。2.月份至2008年底,被告人高彦廷谎称自己是省国资委的退休干部,并称其和武警部队副司令息某甲是亲戚,以给受害人李某乙的儿子办上军校为由骗取李勇现金11万元。被告人高彦廷对上述指控予以否认,辩称其未收取李某乙的11万元现金;其去唐山帮助陈某某支付的费用共计12万元,不是123800元,更不存在大量烟酒。辩护人蔡志勇对上述指控有异议,辩称陈某某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收取的财物价值是10万元,并非是123800元,烟酒不存在实物,不能说明购买的价值;李某乙交给高彦廷10万元现金只有宋某某证实,且宋某某与李某乙之间关系密切,故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谈话录音、合作记事、举报材料、电话本、购销合同等证据。经审理查明,1.月份至月份,被告人高彦廷谎称自己是省国资委的退休干部,并称其与唐山领导有关系,能帮陈某某要回工程欠款,取得了陈某某的信任。之后高彦廷多次以到唐山疏通关系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23800元及价值100000元的高档烟、酒、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05年我在唐山曹妃甸干了一项工程,对方欠我一百多万的工程款,经多次讨要一直没有要回来。2007年国庆节前,我通过一个叫宋某某的朋友认识了一个叫高彦廷的男子。高彦廷听到我的事后说他在唐山认识大官,可以给我把工程款追回来,但是我要出个钱活动关系,我一听就同意了。高彦廷每次在和我吃饭时,都称自己是省国资委的,有很多关系,能办大事,这个情况很多人都知道的,比如宋某某、边某某,以及宋某某的盟兄弟们都应该听高彦廷这样说过。过了两天,我和宋某某、边某某在人民商场路口西南侧的茶楼里给了高彦廷2万元钱,托他给追要工程款。高彦廷说这事情包在他身上,办不成他把钱和所有的开支全部退给我。大约又过了两天,高彦廷让宋某某通知我,让我买些高档的烟、酒、茶送到唐山去。于是,我和宋某某、边某某一起买了价值两万多元的高档烟、酒、茶开车送到了唐山宾馆高彦廷的房间里,高彦廷的房款760元也是我付的。从这之后,高彦廷先后10余次让我去唐山给他送高档礼品,说是为我活动关系,每次我都是和边某某一起去给高彦廷送东西,宋某某也跟着去过4、5次,每次我都准备价值一万至两万的高档礼品,主要是烟、酒、茶等。每次见面,高彦廷总是说快成了,再等等之类的话。后来我见事情总没有消息,就找宋某某问高彦廷为什么还办不成。后来,宋某某对我说高彦廷说钱少了点,再拿10万。于是,我又筹了5万元钱,找宋某某借了3.5万元钱,边某某又凑了1.5万元钱,和宋某某、边某某一起把这10万元钱送到了唐山宾馆给了高彦廷。高彦廷说追要工程款的事现在没问题了,他保证给我把钱要回来,否则他把钱都退给我。我们回到房间后,高彦廷又来电话说10万元钱已经送出去了,还需要买5、6条中华烟。我当时只有1000元左右的现金了,只好和宋某某、边某某三个人临时凑了3800元钱给高彦廷拿了过去,并让他自己直接购买。之后我又等了一段时间,见没有消息,就和宋某某、边某某找高彦廷追问进展。高彦廷总是让我等等再说。这时,我感到可能被骗了,就和宋某某、边某某找高彦廷要钱。后来高彦廷干脆对我说我给他的钱和东西都送人了,不可能还给我了。再后来,高彦廷电话也不接了,连面也不见了。高彦廷先后以给我追工程款为由诈骗了大量的钱和礼品以及我为高彦廷结算的饭费、房费等,合计28万元左右。2009年1月份,我又和边某某一起到高彦廷家里催其还钱。当时我对高彦廷说:你今天必须还钱,否则我们就带着全家老小一起到你家过年。高彦廷见我态度很坚决,就对我和边某某说:开发区的一家环保方面的公司欠他钱,等那个公司还了钱就把欠我们的钱全部还清,现在他自己手上只有2万元钱,能不能先还2万元钱。当时,我和边某某见高彦廷愿意还钱,就同意让高彦廷先还2万元钱了。高彦廷向我要银行卡号,我就把我农行的银行卡号告诉了高彦廷。大约过了几天,高彦廷就给我的农行卡上打过来2万元钱。在最初和高彦廷谈帮我追钱的事情时,高彦廷说他认识唐山的大官,要回钱是保证没问题的。我见高彦廷这么有把握就说:爷们(指高彦廷)钱要回来,我不会白了你的,这些钱不能让唐山的骗了,哪怕要回来,咱们爷几个吃了喝了都行啊。我从来没有向高彦廷许诺过事情办成或办不成都给高彦廷5万元钱的好处费。我见过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王某甲队长两次。第一次是在唐山宾馆楼门口见到的。当时高彦廷正送王某甲走,高彦廷介绍给我说是唐山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支队长。高彦廷介绍我、宋某某、边某某和王某甲打了个招呼后,王某甲就走了。我们随后进了高彦廷的房间,高彦廷对我们说:帮你们追钱的就是刚才你们见到的王某甲支队长,刚才我给了他10条烟。但是高彦廷是否真的给了王某甲10条烟,我没有见到。当时我看见王某甲手里拎着一个纸袋,纸袋不大,最多只能放下两条烟的样子。另外一次是在王某甲的办公室,当时是事情办不成后,我和高彦廷闹翻了,多次找高彦廷向其要钱时,高彦廷说他给了王某甲10万元钱。于是,我和宋某某、边某某一起去了唐山找到了王某甲支队长,并向王某甲询问高彦廷是否给过他10万元钱。王某甲说高彦廷从来没给过他10万元钱,让我们把钱给谁了找谁要去。在高彦廷向我要了103800元钱后的几天,高彦廷给我打电话说唐山经侦支队把欠我们钱的人抓了,于是我和边某某去唐山经侦支队了解情况,接待我们的是一个姓蒋的队长。我和边某某说明来意后,蒋队长当时被我们问愣了,说他们连案情都不知道,怎么抓人?然后蒋队长安排一个姓习的民警接待我们,姓习的民警问我们案情,并做了笔录。最后习警官跟我们说我们的案子不符合立案标准,在经侦支队立不了案,也没有立过案的记录,更说不上抓人了。关于烟酒,我在沧州、唐山都买过,在沧州市电业局附近有两个烟酒店买过,在沧县法院南侧的一个烟酒店买过,在物华市场南侧的一个烟酒店买过,在清真寺东侧路南一个烟酒店也买过,茶叶在小王庄十字路口东北角的一个茶叶店里买过,在唐山百货大楼也买过烟酒、茶叶。买的这些东西因为图便宜没有开票。2.证人证言(1)证人宋某某证言,2007年国庆节前,我约了几个朋友吃饭,参加的有陈某某和高彦廷,陈某某是我的盟兄弟,高彦廷是我另外一个盟兄弟的父亲。在吃饭聊天的过程中,陈某某说他在唐山曹妃甸干了一个工程,到现在已经完工二年多了,对方还欠100多万的工程款没有给,虽经多次催要,但是对方总是不还。高彦廷听到后说他在唐山认识大官,能帮陈某某把工程款追回来。当时高彦廷还说要办成这件事情必须要活动他在唐山的关系,要陈某某给他两万元钱,作为活动经费,陈某某当场就同意了。过了两天,我约高彦廷在人民商场路口西南侧的茶楼里见了面,当时在场的有我、陈某某、边某某和高彦廷。陈某某把2万元钱给了高彦廷,说让他负责找关系给追要工程款。高彦廷说这事包在他身上,办不成他把钱和所有的开支全部退给陈某某。大约又过了两天,高彦廷让我通知陈某某,让陈某某买些高档的烟、酒、茶送到唐山去,用于活动关系。于是,我和陈某某、边某某一起买了价值两万多元的高档烟、酒、茶开车送到了唐山宾馆高彦廷的房间里。高彦廷说:把礼品放到我这,你们回去听消息吧,另外你们到宾馆前台,给我结两天的房钱吧。陈某某又给高彦廷结了两天的房钱后,我们三人回沧州了。从这之后,高彦廷总是让我和陈某某去唐山给他送高档礼品,说是活动关系用,其中我跟着去过4、5次,陈某某和边某某一共去了10多次,每次高彦廷都要1、2万元的高档礼品,主要是烟、酒、茶等,每次见面,高彦廷总是说快成了,再等等之类的话。后来陈某某总给我打电话催促这件事情,于是我给高彦廷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高彦廷说钱少了点,还要再拿10万。于是,我给陈某某打电话说高彦廷还要10万元钱,陈某某同意了。后来,陈某某告诉我说,他只凑了5万元钱,剩下的5万拿不出了。出于朋友感情,我借给了陈某某3.5万元钱,边某某还凑了1.5万元钱。这样我和陈某某、边某某一起把这10万元钱送到了唐山给了高彦廷。高彦廷当时说这事情保证没问题了,否则他把钱都退给陈某某。我又等了一段时间,见没有消息,就和陈某某、边某某一起找高彦廷追问进展,高彦廷总是让我们等等再说,这样拖了一、两年的时间。后来,陈某某感到自己被骗了,他把先后给过高彦廷的钱和礼品合起来算了一下,共计28万元左右。于是我和陈某某、边某某一起找高彦廷,让他还钱,在我们再三追要下,高彦廷说陈某某给他的钱和东西他都送人了,不可能还给陈某某了,但是是否真的送出去我就不知道了。后来,高彦廷电话也不接了,连面也不见了。办事期间,陈某某只是说办成事不会亏待高彦廷,没有向高彦廷许诺过事情办成或办不成都给高彦廷5万元钱的好处费,也没有对高彦廷说要回欠款后,我们3个人平分。我和唐山公安局的王某甲见过两面。第一次是在唐山宾馆门口,当时高彦廷正送王某甲走。高彦廷介绍我、陈某某、边某某和王某甲打了个招呼后,王某甲就走了。高彦廷在房间说他给了王某甲10条烟,但是我没有看见王某甲拿着烟走。第二次是在王某甲的办公室,当时陈某某已经和高彦廷闹翻了。高彦廷说因为帮陈某某要钱的事情给王某甲送了10万元钱,我和陈某某、边某某一起找王某甲核实。王某甲说高彦廷从来没给过他钱,让我们把钱给谁了找谁要去。宋某某的另外两份证言,称高彦廷先后向陈某某要过123800元钱,宋某某、边某某都在场。高彦廷曾说把第2次要的10万元给了王某甲,但宋某某、陈某某找王某甲核实时,王某甲说从未收到高彦廷给的钱,早就告诉高彦廷这个案子不够立案标准。(2)证人边某某的证言:2007年国庆节前后,宋某某约我在人民公园西门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参加的有我、宋某某、陈某某和高彦廷。陈某某和宋某某是盟兄弟,高彦廷是宋某某一个盟兄弟的父亲。在吃饭聊天的过程中,陈某某说他在唐山曹妃甸干了一个工程,对方欠100多万的工程款还没有给。高彦廷说他在唐山有关系,认识几个大官,能帮陈某某把工程款追回来。没过几天,我、陈某某、宋某某和高彦廷在人民商场路口西南侧的茶楼里喝茶。陈某某给了高彦廷2万元钱,说让他负责找关系给追要工程款。高延廷当时说这事情包在他身上,办不成他把钱和所有的开支全部退给陈某某。大约又过了两天,陈某某让我和他一起买了价值两万多元的高档烟、酒、茶,说是高彦廷让他买的,用于在唐山活动关系,后来我开车拉着陈某某、宋某某、高彦廷到了唐山,把价值两万多元的高档烟、酒、茶送到了唐山宾馆高彦廷的房间里。高彦廷当时说把礼品放到他这,让我们回去听消息,陈某某到了唐山宾馆的前台,把高彦廷两天的房钱交了。从这之后,我和陈某某、宋某某去过10多次唐山给高彦廷送高档礼品,说是活动关系用,其中我跟着陈某某一共去了10多次。每次高彦廷都要一、两万的高档礼品,主要是烟、酒、茶等,每次见面,高彦廷总是说快成了,再等等之类的话。过了几天,高彦廷说钱少了点,还要再拿10万,陈某某同意了。后来,陈某某告诉我说他借了一部分钱,但是还未凑够10万元钱,出于朋友感情,我借给了陈某某1.5万元钱。这样我和陈某某、宋某某一起把这10万元钱送到了唐山宾馆给了高彦廷。高彦廷当时说这事情保证没问题了,否则他把钱都退给陈某某。还有一次也是在唐山的宾馆里,陈某某给了高彦廷3800元钱,当时我和宋某某也在场。高彦廷每次在和我们吃饭的时候,都说自己是省国资委的,认识很多当官的,办事能力非常强,陈某某、宋某某以及宋某某的盟兄弟们都应该听高彦廷自己这样说过。我没有听说有5万辛苦费的事情。在人民商场对面茶楼商量这件事情时,高彦廷只是说,办追债的事如果办不成,花费和开销一分钱不少退还。我和陈某某一起到过唐山见过唐山经侦支队的干警,时间是在高彦廷收了103800元钱后的几天,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高彦廷跟他说唐山经侦支队把欠钱的人抓了,陈某某让我陪他去一趟唐山经侦支队,了解一下情况。到了唐山经侦支队后,接待我们的是一个姓蒋的队长。陈某某问是不是把人给抓了,蒋队长被问愣了,说他们都不知道案情,怎么抓人?然后蒋队长安排一个姓习的民警问了我们的案情,并做了笔录。最后习警官说我们的案子不符合立案标准,在经侦支队立不了案。当时陈某某说:我们已经给过你们钱了,让你们帮忙追债抓人的。姓习的警官说:你们胡扯,我们从来没见过。陈某某感觉高彦廷是个骗子,就开始让我和他找高彦廷往回要钱。刚开始高彦廷总是说再等等,让我相信他之类的话,后来高彦廷说钱和礼品都送给了王某甲以及托办事的人请客吃饭用了。我和宋某某、陈某某专门到唐山王某甲的办公室核实情况,王某甲当时说陈某某的情况不能构成案子,他也从来没有收过高彦廷给他送的高档烟酒、茶叶和现金,让我们把钱给谁了找谁要去。(3)证人王某甲证言,2007年的一天,单位的门卫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自称是省国资委的老领导找我,我就让门卫把他带到了我的办公室。来的老头自称姓高,是省国资委的,还说是唐山政法委书记陈某乙让他来的,有个事情让我给关照一下,然后就给了我一个材料,大概是沧州的一个人和唐山一家水泥厂之间债务的事情。我一看这个姓高的老头很有领导派头,谈吐很有水平,还说了很多领导,我就很重视他说的情况。我安排了法制的刘某甲具体了解情况,看一看是否符合经侦管辖,还让负责外协的一大队的蒋某某安排人直接参与了解情况,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可以直接受理,进行侦办。刘某甲了解了情况后,到我的办公室跟我汇报说,这个情况构不成立案条件,基本上属于经济纠纷,蒋某某说下边的侦查员询问情况后,也认为不够立案条件的。于是,我当时就在我的办公室告诉了姓高的老头:你反映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不够我们立案侦查的条件。我当时还很不好意的反复跟他进行了解释。这样,姓高的老头说没关系后就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在唐山宾馆开会期间,姓高的老头给我打电话说他陪省领导到唐山了,现住在唐山宾馆2号楼,想见我一面聊一下。因为领导来唐山一般住唐山宾馆2号楼,我也没法确定其身份,就到唐山宾馆2号楼他的房间见面。当时,他只是和我互相问候了一下,根本没有提上次的事情。我记得他当时说:上次在办公室和你认识了,这次陪同省领导到唐山来检查工作,顺便和你见一面,有什么事情需要我帮忙的,不用客气。我说:谢谢,我这里很好。后来,因为我还要开会,就提出要走。姓高的老头说:我这有两条他们给我的烟,你拿去抽吧。我说:谢了,不用了。这样,我就离开了。当时姓高的老头还把我送到了大厅,在大厅见到了两个人,姓高的说是和他一起的。我还和那两个人打了个招呼后回宾馆前楼开会了。这之后我们再也没有见过面,我没有收过高彦廷送的烟酒,也没有接受他的吃请。后来有两名男子到办公室找到我问我,姓高的老头是不是给了我10万元钱,我说我没收钱,你们把钱给谁了找谁要去。(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2007年,当时我是一大队(外协大队)的大队长。一天,我单位的王某甲支队长打电话说有一个省国资委的领导到我单位要求调查一个案子,法制大队审核后,让我们大队依法办理一下,在法制大队审核受理后将案件转给了我大队负责。后来有个男的拿着材料到我这来了,并自称叫高彦廷,是省国资委退休干部。当时出于礼貌我还问他安排住宿了没有,他说唐山市国资委的人员已经给安排好了。我安排习某某负责问了一个反映情况的笔录,查看案卷的材料。后来,我就没再过问过这件事情,具体情况不知道了。高彦廷也再没和我见过面,也没有任何联系,我没有接受过高彦廷的吃请。(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当时是唐山经侦支队法制大队的大队长。我大队只负责根据支队领导的要求,对前来报案的人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一个初步了解,看是否符合经侦管辖范围,并向领导建议由哪个大队负责受理,凡是进行立案侦查的都要报我大队备案审核。高彦廷反映的情况,并未有办案大队到我们法制大队备案审核立案的情况,所以没有立案,具体不立案的原因我现在记不清了,但是我已经将不立案的情况向王某甲支队长汇报了。另外我也没有接受过高彦廷的吃请。(6)证人习某某的证言:日,当时的大队长蒋某某让我接待了一个叫陈某某的受害人,和他来的还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我给陈某某做了一个关于反映树民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其进行诈骗的受理笔录,现在具体记录的情况我记不清了,但我记得他反映的情况属于经济纠纷,不符合经侦管辖的立案条件。当时,陈某某还说他们已经给了办案经费,我当时就告诉他我们没有收到过钱,让他把钱给谁了去找谁。我们也没有接受被害人的吃请。3.被告人高彦廷的供述:其承认帮着陈某某追要工程欠款,并说陈某某许诺事情无论办成与否均要给其5万元好处费。其先后向陈某某要了12万元现金,为了陈某某的事找过唐山公安局的王某甲等人,还送给王某甲10万元现金及几条香烟。其还请公安局的蒋某某等人吃过几次饭,其也知道这个事情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仍将5万元留下作为好处费,其他7万元全部用于办事了。4.书证宋某某提供的高彦廷在唐山宾馆住宿发票日,付款人为陈某某,面额为2145元的发票一张。日,付款人为客某,面额为199元的发票一张。5.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证人宋某某、边某某、王某甲、蒋某某均能够辨认出高彦廷。2.月份至2008年底,被告人高彦廷谎称自己是省国资委的退休干部,并称其和武警部队副司令息某甲是亲戚,以给受害人李某乙的儿子办上军校为由骗取李某乙现金1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我第一次和高彦廷见面时,高彦廷说他是省国资委的退休领导,我发现高彦廷个人收拾的很整齐,很有领导派头,说话语气也是领导的架势。我在介绍我儿子的情况时,明确说了我儿子在唐山当武警,我想让我儿子上河北武警指挥学院。高彦廷说给我儿子办上军校的事情没问题,但是所有的费用都要我出,不过让我放心,办不成他全部退给我,就是冲着他盟儿乐乐(指宋某某)这关系,他也不会蒙我,我说事情办成了绝对不会亏待他。之后高彦廷多次叫我到沧州和他商量这件事时,都自称是省国资委的领导。这个情况,宋某某也是知道的。我之所以让高彦廷给我儿子办上军校的事情有三个原因:一是高彦廷是省国资委的老领导,自称很有能力;二是高彦廷自称和武警部队司令员息某甲的关系非常好,办这事情没问题;三是高彦廷自己说事情办不成,他把费用全部退给我。后来,高彦廷让我准备了一箱五粮液,三条软中华烟,大约花了7、8千元钱,说是到天津武警指挥学院找一个领导具体商量把我儿子办到石家庄河北武警指挥学院,并说已经联系好了,还说这个人和息某甲关系很好,办这样的事情没问题。这样我就按照高彦廷的要求把礼物送到了沧州,接着高彦廷和宋某某一起去了天津。在天津找到天津武警指挥学院的一个团职干部,并请这个人吃了饭。在饭桌上,我几次想向这个人介绍我儿子的情况,高彦廷都拦着不让我说,并说喝酒不说这事。但是,高彦廷在饭桌上却反复跟那个人说他的女婿在陕西想上天津武警指挥学院,让这个人给出力的事情。饭局结束时,那个军官上厕所,我赶紧跟着去了,把我儿子的事情跟那个军官说了。那个军官跟我说:你儿子的事情跟我说没用的,我们天津武警指挥学院是面向现职武警干部进行培训的地方,不收战士考学的,你要是办你儿子的事情,你还是让高老头找息某甲司令员。这样我就意识到高彦廷根本没有给我儿子办事,而是拉着我当了回冤大头。在回沧州的路上,我埋怨高彦廷和宋某某找天津的人根本不是给我儿子办事情。高彦廷说:你放心,回头我到北京找息某甲,一定能办成这件事情,不过见息某甲最少要10万元钱,你要准备好。在天津回到沧州后的第3天,我就带了10万的现金打了一个常租的出租车(司机叫王某乙)到了宋某某的家里。我把装了10万元钱的纸袋给了宋某某,让他联系高彦廷去北京找息某甲办事。宋某某给高彦廷打电话说:李某乙拿着10万元钱来了,你安排一起到北京找关系吧。高彦廷说:你让李某乙回去吧,你带着钱和我去北京就行了,那么大的领导去多了人不行。这样我一见不让我去,就又拿出了1万元钱给了宋某某,并对宋某某说这一万元钱作为高彦廷和他去北京办事的路费、住宿和吃饭等开销。还有一次高彦廷让我去石家庄,当时,高彦廷让我给他送10万元钱过去,说是送给一个师长的,是息某甲安排具体办这件事的。我知道武警是没有师长称呼的,所以我就怀疑高彦廷了。我想必须见到办事的人才能给钱的。当天是大雾天气,我雇了一辆出租车去石家庄,司机是寇某某,在路上我和司机聊天时告诉了他到石家庄给高彦廷送钱办我儿子上军校的事情。我在石家庄的一个宾馆里的大厅里见到高彦廷。高彦廷说:你把10万元钱给我吧,我现在给人家送过去。我跟高彦廷说:我把10万元钱带来了,我想和你一起见一下那个师长。高彦廷又改口说:你来晚了,人家刚开会走了,你先把钱给我吧。我坚持说必须一起见对方。高彦廷说:这样吧,人家已经开会去了,咱们先回去吧,回头再说吧,你送我回沧州吧。这样,我就和司机一起把高彦廷送回了沧州。到了沧州后,我把宋某某叫到一家饭店里吃饭,当时,我已经确定高彦廷就是骗我的,我叫宋某某的目的就是为了大家在一起把事情说清楚,我不办了,让高彦廷还钱。高彦廷说我给的10万元钱已经办事花了,没办法还。宋某某说:老爷子(指高彦廷)你昨天还在石家庄说办李某乙小子的事情,向我要了2万元钱,你不能忘了,另外当初咱们是说好了的,办不成你全部退钱的。当时我很生气,跟高彦廷急了,跟宋某某也着急了,因为我是把钱给的宋某某。宋某某也跟高彦廷急了。后来高彦廷说:李某乙你先回去吧,钱的事情我回头跟乐乐说吧,回头再商量。吃饭时,出租车司机也在场。在和高彦廷、宋某某谈崩后,我多次催高彦廷还钱,还给宋某某施加压力,让他找高彦廷要钱,否则他就得还我钱。可是,高彦廷总是说:你的钱都花了,给不了你了,你要相信我,再等等,我会给你儿子办好的。这样,一直到了2008年底,我儿子复员回了家都没有办成,高彦廷也没有还钱。有一次我到沧州找宋某某让他和我一起找高彦廷要钱,当时跟着宋某某还有一个女的,叫什么我不知道。我们到了高彦廷的家里找到高彦廷,高彦廷说出去说。我们三人就在我的车上说还钱的事情,当时那个女的也在车上了。宋某某就问高彦廷说:在北京我是把10万元钱给你了吧,剩下的1万元钱做咱们的路费和开支我没给你对不对。高彦廷说:10万元钱你是给我了,但是我都办事花了,我没钱了。最后,只是闹了个不欢而散。当时,宋某某让那个女的带了录音的东西,但是由于那个女的不会操作,没有录成功。高彦廷一共向我要了11万的现金,还有5万左右的请客吃饭、送礼的费用。2007年5月、6月份的时候,应该是在高彦廷带我去天津见那个团职干部之后,在高彦廷和宋某某去北京之前。当时,高彦廷让我开车到沧州接他,并让我准备点礼品,说是见给我办事的人。我就买了不到1000元的礼品,开着车到沧州接上了高彦廷。高彦廷对我说:咱们到阜城去看我的一个亲戚,叫息某乙,是息某甲司令员的亲侄子,由他给你办就行。这样,我就开车带着高彦廷到了衡水阜城。在高彦廷联系之后,我和高彦廷见到了一个中年男子,并介绍说这个人就是息某乙。当天中午,高彦廷让我安排了一顿饭,只有高彦廷、息某乙和我一起吃的,我花了大约3、4百元钱的样子。在饭桌上,高彦廷问息某乙现在能否找息某甲办上军校的事情,他也没有告诉人家是给我的儿子办。息某乙当时就说:不行,我叔叔是不可能给你们办的,我的儿子他都不管。从饭桌上的气氛来说,息某乙和高彦廷似乎并不是很亲近,仅限于认识。在我送高彦廷回沧州的路上,高彦廷说:你放心,我和息某甲关系那才是铁的,息某甲在山西当军长时,总是请我到山西去疗养,我在那里一住就是几个月,息某甲管吃管喝的,关照得很好,你儿子的事情,我只要到北京找他一趟就肯定成了,不过10万元钱的礼钱你要自己准备好了。后来我发现自己可能让高彦廷骗了后,也通过老家的关系找到过息某乙询问这件事情。我问他到底和息某甲是什么关系,息某乙说他是息某甲的的亲侄子,并说和高彦廷不是亲戚,只是见过一、两面而已,高彦廷说他是省国资委的,而且很有能量的。息某乙还说:你儿子的事情我叔叔肯定是不管的,因为我是息某甲的亲侄子,连我的儿子考军校的事情他都不管,别人的事情他就更不管了。我记得息某乙当时好像还说高彦廷自称和一个省长关系很好。宋某某确实把钱给了高彦廷,我的理由有这么几个。首先,我从衡水到沧州来不是宋某某而是高彦廷通知的我,他让我带10万元钱到沧州一起去北京找息某甲司令员。我觉得宋某某是中间人,带上他会比较好。但是后来高彦廷不让我跟着去北京,而是让宋某某先收了钱和他一起去北京。当时宋某某和高彦廷通话时,我和我的司机都听见了。其次,宋某某在北京时给我打电话说把钱给了高彦廷,高彦廷说事情办好了,就等手续了。我随后又给高彦廷打电话,高说钱已经送给息某甲了,只等着办手续了。再次,我后来找高彦廷要钱时,高彦廷始终说把钱给了息某甲司令员了,高彦廷说这话时,宋某某还有宋某某的朋友也在场。2.证人证言(1)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大约是在月,高彦廷的岳父去世了,我和几个盟兄弟陪盟爹高彦廷一起去了衡水参加了高彦廷岳父的丧事。期间,我带着几个盟兄弟开车到我的朋友李某乙位于衡水景县的家里吃了一次饭,李某乙说他的儿子刚刚到唐山当了武警,为了孩子的发展,想让孩子考军校。我突然想起来,我的盟爹高彦廷以前曾多次跟我说过他认识武警部队的司令员息某甲,并说部队上有事找他没问题。因为我和李某乙是很好的哥们,所以告诉了李某乙。过了些日子,我问高彦廷能否活动一下关系办一下,高彦廷说他和息某甲关系很铁,办这事情没问题。过了几天,李某乙来到沧州找我,想让我介绍高彦廷,并让高彦廷帮他儿子办上军校的事情。在饭桌上,李某乙把他儿子李某丙的情况说了一下,高彦廷跟李某乙说他是省国资委的退休干部,和武警部队的息某甲司令员很熟悉,办这个事情没问题,只要李某乙肯花钱就一定能办成。高彦廷当着我的面告诉李某乙,这件事情办不成的话,一分钱也不要,全部退给李某乙。大概是2007年“十一”放假期间,高彦廷给我打电话说到天津见天津武警指挥学院的一个领导去,这个人是他的女婿的一个战友,跟息某甲关系也很好,能把李某乙的儿子办进天津武警指挥学院,并说已经和对方联系好了,对方说办这事情没问题,去了当面再谈一谈就行了。这样,我和高彦廷、李某乙还有我的一个叫许某某的女同学一块去了天津。结果,到了天津后,高彦廷又说这个军官到北京开会了,见不了,要在天津等一等了。这样,我们4人就在天津住了两天后,高彦廷说看来领导先回不来了,咱们先回沧州吧,过些日子再说吧。在天津期间的住宿和吃饭等所有开支都是高彦廷让李某乙出的钱。又过了一段时间,高彦廷来电话让我通知李某乙一起再去天津,说这次那个军官在天津了。高彦廷和我、李某乙到天津后,高彦廷让李某乙买了高档酒(好像是五粮液或茅台)和中华烟,大约有七八千元钱的礼品。高彦廷、我和李某乙一起到了那个军官的家,并把礼品放下,又约对方出来在一家饭店吃饭。在饭桌上,我和李某乙几次想跟那名军官说李某乙儿子的事情,高彦廷都拦着不让说,只说今天就是吃饭,别的事情不用提,他早就跟对方都说了。完事后,在回来的路上,李某乙跟我和高彦廷着急了,说吃完饭他和那个军官一起上厕所时,他把儿子想考军校的有关情况告诉了那个军官,结果那个军官说天津武警指挥学院根本不面向战士招生的,只是针对现职干部进行培训的,他儿子的情况人家根本不清楚,办战士招生还是通过高彦廷找息某甲办吧,他办不了。当时李某乙还埋怨白花了1万多元钱,结果白跑一趟。我当时听到这个情况后,也很奇怪。既然这个人办不了,为什么还找他。高彦廷当时说:没关系,回头我联系息某甲就没问题了。从天津回来后又过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高彦廷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联系好了息某甲司令员在北京见面,让我跟他一起去见面,并告诉我说让李某乙给我拿11万元钱来,其中10万是送礼的,1万是到北京吃住开支的,同时高彦廷说他和李某乙的关系是通过我介绍的,高彦廷不能直接拿李某乙的钱,必须通过我的手转才行。我当时也没有多想,感到高彦廷是自己的盟爹应该不会出问题的,所以就答应了。随后,李某乙也给我打电话说高彦廷给他去电话了,让我跟高彦廷到北京去见息某甲,还不让他跟着,并让他给我拿11万元钱来,其中10万是送礼的,1万是到北京吃住开支的。第二天,李某乙到我家里来,给了我11万元钱的现金,我当着李某乙的面给高彦廷打电话,高彦廷说:10万元钱你先拿着吧,明天到了北京再给我,我好找息某甲办事用。当时,我直接把李某乙装了10万元钱的大牛皮纸袋子原封没动直接放在了我的家里。第二天,我就带着那个装了10万元钱的大牛皮纸袋子和高彦廷一起去了北京。高彦廷带着我打车找到了武警招待所并住到了那里,高彦廷对我说:你把钱给我吧,我今天就去见息某甲把李某乙儿子的事情办了。这样,我就把李某乙给我的装了10万元钱的牛皮袋子给了高彦廷,随后,高彦廷带着我到招待所附近的一家高档烟酒专卖店买了10条大熊猫,4箱水井坊酒,两盒茶叶,大约一共花了4万元钱左右。当天晚上吃饭的时候,高彦廷对我说:小子,你自己先喝着吃着吧,我先去见息某甲,这个时间应该在家了。高彦廷出去了大约半个多小时后,又回到了招待所,对我说事情成了,息某甲已经答应了,明天让我先回沧州,他在这里办手续。我就给李某乙打电话,把高彦廷说的情况告诉了他。我见事情已经办完了,当晚还给我在北京的一个叫刘某丙亲戚打了个电话,第二天中午,我和高彦廷一起参加了刘某丙的宴请,还有刘某丙的几个战友也参加了。在饭桌上,刘某丙问我到北京干什么来了,我就把高彦廷到北京给李某乙的儿子办上军校的事情说了一遍。当时,刘某丙的一个战友还问高彦廷需要多少钱。高彦廷说10万元钱,还说事情已经办好了,就等着办手续了。这样,饭后高彦廷自己留在北京等手续,我就搭刘某丙的车回沧州了。大约又过了10多天的时间,高彦廷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跟他一起到石家庄去,李某乙的儿子的事情已经到了石家庄了,找息某甲的下级去具体办。我就找了一辆车,是我朋友季某的哥哥开的车,跟高彦廷又一起去了石家庄。到了石家庄后,高彦廷对我说你给我2万元钱,我过去和人家见面。我说我没有带钱来,高彦廷当时还跟我急了,说办事你不带钱来干什么了。我见没办法,就联系了我在石家庄的老师曹某某,向他先借了2万元钱,在车上当着季某的哥哥的面给了高彦廷,高彦廷对我说:你们先回沧州吧,我自己去见面就行了,人家很忙,还要到北京开会的。第二天,高彦廷给我来电话说你让李某乙到石家庄见我吧,这样我就电话告诉了李某乙,具体高彦廷和李某乙怎么联系和办的我就不知道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我电话催问高彦廷事情怎么样了,高彦廷说李某乙去晚了事情没办成,等一段时间再说吧。后来,李某乙就来电话说高彦廷根本不靠谱,事情不办了,让我向高彦廷要钱,于是我就向高彦廷要钱。高彦廷一方面总是说你们再等等,这事情肯定能成,一方面说那10万元钱都已经送礼花掉了,我的2万元钱一定还给我,这样一直拖到现在。2008年底到2009年初,李某乙到沧州找我,并让我和他一起找高彦廷要钱。当时快到中午了,我跟李某乙,还有我的一个叫贾某某的朋友一起吃饭,在饭桌上,李某乙和我继续商量找高彦廷要钱的事情。当时,贾某某还插嘴说:你们就是笨,拿手机给高彦廷录音,看他认不认帐。当时,贾某某还说想跟我们一起去,并愿意帮我们录音和作证。我们找到高彦廷后,把高彦廷叫到了车上。当时,李某乙开车,我在副驾驶上指引他把车开到了东塑附近,把车停在了路边上,就开始说李某乙钱的事情。我问高彦廷是否给了他10万元钱,以及在石家庄向我要2万元钱,高彦廷都承认了,说钱都送出去了,有的送现金,有的送茅台酒、中华烟等。无论怎么问,高彦廷只是说把这12万元钱都花了,都因为给李某乙的儿子办上军校的事情用在了息某甲的身上,并说还钱是不行的,你们爱怎么办就怎么办。(2)证人息某甲证言我不认识高彦廷,我的亲戚中也没有叫高彦廷的。自2000年以后武警部队的考学就以网上公布的形式进行了,人为的操作被很好的杜绝了。考军校是公平、公正的,我反对通过私人关系办理,这个事也没法办。2007年左右也没有人到北京找我办理上军校的事情。(3)证人息某乙的证言2006年底或是2007年左右,高彦廷通过一个阜城老家的人和我相识,当时他说自己说是省国资委的退休干部,还说和当时的副省长郭某某很熟悉的,找郭省长在唐山、邯郸给别人跑项目,并且还拿着印着国资委字样的文件。2007年5月初,高彦廷领着李某乙到阜城来找我,我们一起吃饭的时候,高彦廷向我询问能否通过我找我的叔叔息某甲(当时中国武警部队副司令)给李某乙的儿子办上军校的事情。我跟高彦廷说我叔叔是个很讲原则的人,我儿子考军校都没给办。过了大约几个月之后,李某乙又通过我阜城的一个老朋友找到我,问我高彦廷这个人怎么样,我说我也不熟,我们没什么交情。李某乙又问我是否有可能通过息某甲办上军校的事。我说我是息某甲的亲侄子,连我的儿子考军校我叔叔息某甲都没管,别人的事情他就更不管了,我叔叔对自己的亲属管的很严格,我们亲戚从来不敢找他老人家办私事。(4)证人王某乙证言我是开出租车的,李某乙曾租过我两次车。第一次是月份,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要包我的车到沧州去办点事情。我开车带着李某乙到了沧州,接上两个男子,一个女子(其中一个男子是瘦高的,一个岁数大的老头)一起去了天津。在车上,我听那个老头说,他们到天津是找给李某乙儿子办上军校的人,到天津后老头说人家上北京开会去了。第二次也是月份,李某乙说包我的车到沧州接人去北京继续给他儿子办上军校的事情。在车上,李某乙说他带了10万元钱,是到北京办事用的。到了沧州一个小区后的一栋楼下,见到了一个瘦高的男子,李某乙和那个男子在车旁边说话,我听到了全过程。李某乙把装了10万元钱的纸袋给了那个男子,并让那个男子联系一个人说是要一起去北京。我记得那个人好像是叫高彦廷。于是,那个瘦高的男子就给对方打电话说:李某乙把10万元钱拿来了,还带车来了,按你上次说的咱们一起到北京找你的关系吧。由于当时瘦高个男子的手机好像开着免提了,电话里声音很大,我听到电话那头说:你和我去北京就行了,让李某乙回去吧,你把钱先收下,到北京给我,我再送给人家。这样,李某乙又拿出了1万元钱,给了那个瘦高男子,并说这一万元钱当作费用。(5)证人寇某某证言2007年底的一天,当时我开出租车,李某乙给我打电话包车去石家庄。在去石家庄的路途中,李某乙和我聊天时对我说:这趟去石家庄是为了见给我儿子办上军校的人,对方让我今天送10万元钱过去,但是我怀疑这个人可能是办不了的,今天见不到他托的人,我不能给他钱。我们大约是8点30分到了石家庄的一家宾馆,李某乙到宾馆里去办事了。大约过了1个小时左右,李某乙和一个老头出了宾馆,上了我的出租车,李某乙说去趟沧州。在路上,我发现李某乙不太高兴,总是埋怨那个老头说:我给了你钱,你却办不成事。那个老头总是说:你放心,我肯定给你办成了,如果办不成,我把你给我的钱全部退给你。到了沧州后,李某乙让我直接把车开到了一家饭店门前。在饭店里还有一个瘦高的男子和我们一起吃的饭,在饭桌上李某乙生气了,对那个老头说:事情我不办了,你把钱还给我。这样李某乙就和那个老头具体商量还钱的事情了,但是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6)证人贾某某证言2008年底的一天中午,宋某某给我打电话,喊我一起吃饭。当时吃饭的还有一个宋某某的朋友叫李某乙,李某乙说起找高彦廷办事的事,我听着大概意思是李某乙通过宋某某找高彦廷办事,办的是李某乙儿子上军校的事,李某乙有点埋怨宋某某,意思是通过宋某某花了好多钱,现在孩子的事也没办成,钱花了多少剩了多少得给个说法。宋某某就说钱都给了高彦廷了,找高要了几次他都是东拉西扯,只是说办事把钱花了。宋某某说带着李某乙一块儿去找高彦廷要账,我也跟着去了。当时高彦廷没让上家里去,而是出来上了李某乙的车。李某乙把车开到了东塑附近,停在了路边,开始说要账的事。当时宋某某跟高彦廷说起给了他10万元,还说在石家庄办事的时候找政法大学的曹老师借了2万元也给高彦廷,问高彦廷这些钱怎么花的,高彦廷说办事花了,给了对方现金(好像是说的3万),还说去了找了好多次,每次都是买的茅台、中华等名烟名酒,再加上他的住宿费,总之把钱都花了,并说办上军校的事这些钱都不够。最后几个人也没谈好,高彦廷就离开了。(7)证人刘某丙证言2007年的一天晚上,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北京办事,住在了武警招待所,明天回沧州。于是第二天中午,我和我的几个战友在北京西三环的一家饭店宴请宋某某,和宋某某一起来的还有个姓高的老头。我问宋某某到北京干什么,宋某某说托和他一起来的那个老头给一个朋友的孩子办上军校的事情。当时,那个老头说武警部队的一个副司令是他的亲戚,他就是找副司令办的这件事情。我的一个战友还问那个老头办这事情需要多少钱。那个老头当时说是10万元钱,我们都说钱不多。我记得当时那个老头好像说是要把这个孩子办到天津武警指挥学院上学。另外,在饭桌上,那个老头还自称是河北省什么个部门的领导退下来的。吃饭快结束时,宋某某让我找个车送他回沧州。我问宋某某老头回去吗,那个老头说他不回去,他在这还要继续办手续,光宋某某回去。我开车带着宋某某直接送他回沧州了,回来时宋某某并没有带烟酒等物品。(8)证人曹某某证言日,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石家庄了,想向我借2万元钱急用,我当时问他为什么借钱,宋某某说有个朋友的孩子在石家庄办上军校的事情,急需2万元钱,我同意了,并让宋某某到河北政法学院的大门和我见面。随后,我到学院附近的农业银行取了2万元钱。后来,宋某某的车来到学院门口,当时我看到车上一共有3个人,当时宋某某和一个老头下了车,司机没有下车。宋某某指着那个老头对我说:这个老爷子是省国资委的,他给我的一个朋友的儿子办上军校的事情,在北京我已经给了老爷子10万元钱了,这不是到石家庄来托关系还说再要2万元钱,我身上实在是没有带钱,你先借给他吧,过几天就还给你了。我对那老头说给孩子办上军校是件好事情,就把2万元钱给了那个老头。3.被告人高彦廷的供述我和李某乙是通过宋某某认识的。当时是2007年,宋某某喊着李某乙到沧州和我吃了顿饭,饭桌上介绍我们认识,没说什么事。过了不到一个月左右,宋某某突然提出让我跟他去趟北京,他知道我和武警部队的副司令息某甲关系不错,说李某乙的孩子在武警当兵,不想退伍想留在武警,李某乙托他办这个事,宋某某想让我和他去北京找息某甲办。我和息某甲是姑表兄弟,以前息某甲在二十七军当军长的时候我就经常找他玩,我们关系不错。我同意带着宋某某去北京问问,但是我当时就说了,这个事我也不懂,只能问着看看。在去北京的路上,宋某某还说李某乙已经先给了他一万元,后来又给了十万元,办这个事花多少钱李某乙都接着,还说他已经把钱存到了他家门口的银行。我们到了北京后住在了武警总部招待所,住下之后,我和宋某某买了两箱水井坊酒,买了两条大熊猫香烟,预备送礼用。后来我在招待所联系了一天,也没联系上息某甲,只是联系上了息某甲的秘书,秘书说息某甲这几天都开会,没时间。这样我和宋某某就商量等着也没有意义了,就说回去。临走前,宋某某还联系了一个部队的朋友,我们一起吃了顿饭。当时我在唐山还有事,我就直接去的唐山,宋某某去什么地方我就不清楚了。当时送礼的烟酒我和宋某某分了,宋某某要的酒,我要的烟。这件事之后,我和宋某某、李某乙,李某乙的司机一起去了天津找了一个姓裴的军官,是宋某某联系的。到那之后只是和姓裴的吃了顿饭,也没有提李某乙孩子的事。具体是去干什么了我也不清了,宋某某喊我去我跟着就去了。后来李某乙老是给我打电话,跟我说孩子的事再给想想办法。于是我带着他找息某乙,想问问到底通过息某甲能不能办。息某乙当时就回绝了,说这事办不了。2008年左右,我有个要账的官司在石家庄省高院,正好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去石家庄,于是我就跟宋某某的车一起去的。当时还有个开车的司机,我不知道叫什么。到了石家庄之后,我办事需要花钱,就提出找宋某某借两万元,宋某某联系他一个姓曹的老师,然后我们去一个学校找曹老师,曹老师从银行取了两万元给宋某某,宋某某又给了我。后来有次我和李某乙、宋某某、还有一个叫什么梅的女子在东塑门口见过面,李某乙说起要钱的事。当时李某乙说为了给孩子办事,花了11万,结果也没办成,问我和宋某某这钱怎么办?我说这钱跟我没关系,我分文没见着,只是在北京办事的时候拿了两条烟,这两条烟钱我也可以给你。当时谈好我给李某乙5000元,我说宋某某欠我钱,让他给你,这事就和我没关系了。4.书证(1)武警司令部招待所说明两份该招待所前台只负责办理客人入住手续,不具备查询招待所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功能,更不可能查询到武警部队首长及首长秘书的任何信息。该招待所是对外有偿服务性综合类酒店,客人只要携带身份证件即可办理入住手续,没有携带10万元现金不可入住的规定。(2)宋某某的银行卡开户及交易情况宋某某并未在沧州融信农商行、农业银行沧州分行开户,其虽在工商银行有两张开户的银行卡,但均未在年时间段取存10万元的记录。(3)曹某某的银行存折日取款20046元。该记录与曹清江某某的证言能够印证。(4)户籍证明及相关办案说明贾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宋某某非夫妻关系。(5)高彦廷的银行存款记录及办案机关说明2007年至2008年高彦廷妻子王某丙在沧州银行开户的存折有大量现金存款情况发生,与其正常收入不符。5.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乙、证人宋某某、息某乙、王某乙、寇某某、贾某某、曹某某能够辨认出高彦廷,息某甲未能辨认出高彦廷。本案综合证据:1.到案经过被告人高彦廷于被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高彦廷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彦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分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总计价值32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彦廷及其辩护人辩称辩称陈某某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收取的财物价值是10万元,并非是123800元,烟酒不存在实物,不能说明购买的价值;李某乙交给高彦廷10万元现金只有宋某某证实,且宋某某与李某乙之间关系密切,故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经查,被告人高彦廷系以为陈某某追要工程欠款为名收取了陈某某的钱财,但其收受钱财后并未将钱财用于追要欠款,证人王某甲、蒋某某、习某某、刘某甲均称没有接受过高彦廷的钱财,也没有接受过高彦廷的宴请,同时证实在高彦廷要求经侦支队为陈某某追要欠款之初,已经告知高彦廷不属于刑事案件,未予立案。其后高彦廷并未告知陈某某实情,而是又以办理该案需要活动为由,多次让陈某某为其提供现金123800元和价值10万元的礼物,该事实有证人宋某某、边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人高彦廷以与武警副司令息某甲系亲戚关系,能为被害人李某乙的儿子办理上军校为由,收取李某乙现金10万元,该事实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和证人宋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有证人王某乙、贾某某、刘某丙的证言予以佐证,能够认定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同时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证人王某甲、边某某、息某乙能够证实被告人高彦廷称自己是省国资委退休干部,陈某某、李某乙也是基于此才对高彦廷给予了信任,故对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李某乙及证人宋某某均证实办事的11万元中有1万元是到北京吃、住、行的费用,宋某某亦证实该1万元并未交予高彦廷,故该款不应认定为高彦廷的犯罪数额。被告人高彦廷系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彦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高彦廷违法所得三十二万三千八百元,分别返还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日,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永胜人民陪审员  贾 佳人民陪审员  杨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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