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联网了吗外出回执外省联网吗

秀洲区人才交流中心自成立以来,为秀洲区引进了大量的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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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于人才交流中心计划生育管理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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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才交流中心计划生育管理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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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祠村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及具体措施
肥西县?严店乡 管祠村先锋网门户网站   wcwy.   日   来源:肥西县?严店乡 管祠村先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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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要求
一、帐卡的填写及计生统计报表
(一)、关于户口册、已婚育龄妇女卡的填写
&&&&1、要求:字迹清楚、整洁无涂改,卡、册中除未满15周岁的可不填婚姻状况外,其它都要认真如实填写,不可空缺。
&&&&2、几点说明:
&&&&(1)已婚育龄妇女卡汇总表中的一孩未环和二孩未扎数是指应环未环和应扎未扎的对象,当然不包括禁忌症、绝经、离丧的对象,但具体情况应在卡中注明。
&&&&(2)已婚育龄妇女卡情况统计表中的各项人数应等于总的已婚育龄妇女数,离婚、丧偶、绝经的妇女只要不超过49周岁,都应该填写。
&&&&(3)婚姻状况栏填写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四种,不能只填已婚代替初婚和再婚。
&&&&(4)人流、引产属“四术“之一,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卡上作记录。
&&&&(5)已婚育龄妇女卡生育状况栏中,应填写该妇女目前的生育史,即目前已生育了多少个小孩,包括再婚妇女再婚前已判给对方且不在现家庭的孩子,但在当地的人口统计中不做统计。
&&&&(6)常住户口册中“变动”一栏的原因主要填写“迁入”和“迁出”。
&&&&(7)区间内出生后死亡的婴儿要在已婚育龄妇女卡、户口册上作登记,在备注栏注明,并要统计出生和死亡。
&&&&(8)计生工作所指的区间是头一年的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例如日――日)。
&&&&(9)在已婚育龄妇女卡中,凡该妇女的婴儿出生满42天,就应在节育措施栏中注明“用药具”,并做好送药具上门等跟踪服务工作。
(二)、报表统计期限
&&&&1、全年报表:上年10月1日零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2、半年报表:上年10月1日零时至当年3月31日24时。
&&&&常住户口底册上的目录页当年年初人口数 =上一年的年末人口数。
&&&&常住户口底册上的目录页年中人口数 =半年核查的人口数,统计到当年3月31日止。
&&&&常住户口底册上的目录页年末人口数 =9月份核查的人口数,统计到当年9月30日止。
(三)、统计填报口径
&&&&以居住地进行统计、管理,即统计的人口对象为在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包括暂住人口及无户口人员)具有中国国籍的全部人口。
具体规定如下:
&&&&1、户口在本地,常住于本地的人(含临时外出,探亲访友、公务出差等)。
&&&&2、人户分离半年以上的人(流动人口)由居住地行政区统计,分离不足半年的由户口所在行政区统计。
&&&&3、婚嫁的不受时间长短,不受户口是否迁入的限制,一律由嫁入行政区统计。
&&&&4、新生儿随其生母所在居住地行政区统计,无法找到婴儿生母的由婴儿所在行政区统计。
(四)、重点跟踪对象
&&&&1、已婚未育的(含持证、未持证的);2、怀孕的;3、区间生育未落实节育措施的;4、40岁以下用药具的;5、年满22周岁、20周岁以上的男女青年。
(五)、统计的一些具体规定:
&&&&1、当年有出生人口的,必须持当年有效证。而且要保证上报的婴父、母姓名、婴儿出生年月日、性别、孩次无差错。
&&&&2、帐卡与报表与实际相吻合。
&&&&3、区间出生“从外地迁入的一定要有计划生育月信息报告单复印件,否则要其回原居住地补报。外省的要有当地计生部门已报出生的证明。
&&&&4、已婚育龄妇女卡、以栋为单位进行编排,要求顺号。
&&&&5、月报表要求:凡是本单位所辖人员及所管楼栋当月有婴儿出生、女性初婚、节育手术、死亡、怀孕等五种情况的,必须按月报表的格式填齐各项内容,并注明所住楼栋及门牌号,按时上报。本单位教职工住在校外的,有上述五种情况者,要督促本人回其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报出。月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的28日前,有特殊情况者,事先要与计生办电话联系,交表时要签明交表时间及本人姓名,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管理
(一)什么叫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指无本市户口的公民,或者说,从原居住地流入全国各地从事经商、办企业、执教、求学、打工等外来人员进行各方面工作的,这些人叫流动人口。
(二)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各单位教职工使用流动人口(包括临时工)时,首先看被用人是否具有三证:身份证、外出打工证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居住地半个月时进行造册登记和查验有关证件,同时向他们宣传国家和区市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已住三个月以上者,进行建档立卡并与住地或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已婚未育的要持有准生证,对未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应限期在 30日内提供合法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管理。同时,每季度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检,对计划外怀孕者要动员采取补救措施。对未落实节育措施者,要动员落实节育措施。每年组织二次以上稽查流动人口计生证件活动,每月对流动人口计生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有条件的要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提供药具,技术服务。
(三)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凡我校流向全国各地从事各方面工作的教职工家属、子女等,在流出前,必须办理全国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了当地后要接受暂住地计划生育管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应孕检妇女必须每季度寄回暂住地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孕检证明。各单位每月向校计生办报告流入人员和流出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原户籍地等情况。
三、优质服务项目
(一)孕检:
&&&&1、本校女教职工每年二次孕检,即4月和10月;流动人口每年4次,即当年9月和12月,次年的3月和6月,结果要求造册登记,并交计生办存档。
孕检注意事项:
&&&&(1)属学校女教职工应检妇女由单位兼干查孕,外单位和职工家属孕检对象由楼栋兼干负责;
&&&&(2)应检对象:已婚已育年龄在45岁以下的育龄妇女(离婚、丧偶、绝经、结扎半年以上除外);
&&&&(3)本校女教职工查孕:如学校统一安排康检,孕检由计生办负责,如当年无康检,则通过透环、尿检、B超、自查等方式证明未孕,造表登记即可。
&&&&外单位的可索要单位的康检证明或自查方式,家属则以自查为主。兼干需把结果记录上报。
(二)送药具服务:所管楼栋有出生的,孩子出生为一个月内送药具上门。并询问孩子出生情况,产妇恢复情况。如有情况,可在 42天送药具回执单上写明。
(三)计生四种手术随访
&&&&所管楼栋的已婚生育的妇女,如当年有施行了放环、取环、结扎、人流等手术的在手术当月要随访一次,以后 3、6、9、12月各随访一次,一年内随访不得少于4次。并把随访情况记录到随访单上,上交计生办。
&&&&如本校职工施行了放环、结扎手术的,请复印手术证明、给计生办签字盖章后到工会财务领取福利补助。
随访内容:
&&&&1、放、取环术后随访
&&&&(1)随访时间:术后半个月;(2)随访内容:体温、阴道出血、腹部情况等。
&&&&2、女扎术后随访
&&&&(1)随访时间:术后3-7天;(2)随访内容:体温、切口、腹部情况等。
&&&&3、男扎术后随访
&&&&(1)随访时间:术后3-7天;(2)随访内容:体温、手术部位情况等。
&&&&4、人流术后随访
&&&&(1)随访时间:7-15天;(2)随访内容:月经情况、症状等。
(四)对长期使用药具避孕的人群,除签订使用药具责任书外,也要求随访并记录在档。
随访时间:每月一次;随访内容:体重、血压、乳房症状等情况。外用药,看有否过敏等。
(五)避孕方法选择
&&&&1、新婚夫妇
&&&&适用的避孕方法:避孕套、避孕药膏、避孕药膜、口服避孕药、避孕针剂。不宜采用的避孕方法:宫内节育器、安全期或体外排精法。
&&&&2、探亲的夫妇:
&&&&适用的避孕方法:避孕套、阴道隔膜、避孕药膜、探亲避孕药。
&&&&3、产后及哺乳期妇女
&&&&适用的避孕方法:阴道隔膜、丈夫用避孕套、口服妈富隆、产后三个月内安放宫内节育器。不宜采用的避孕方法:口服避孕药、避孕针剂。
&&&&4、已有一孩的夫妇
&&&&适用的避孕方法:宫内节育器。
&&&&5、已有二孩的夫妇
&&&&适用的避孕方法:绝育。
&&&&6、患有肝、肾等重要脏器疾病的夫妇
&&&&适用的避孕方法:避孕套、外用避孕药、避孕栓。不适用的避孕方法:口服避孕药。
&&&&7、更年期
&&&&适用的避孕方法:避孕套、外用避孕药、避孕栓。不适用的避孕方法:口服避孕药、避孕针剂。
四、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凡因工作调动,外出打工、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因需要计生办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必须先到基层单位或户口所在单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人口核查工作
(一)人口核查的主要目的是为半年、全年报表提供居住地准确的人口总数、已婚育龄妇女数、出生、死亡、新婚、手术、怀孕等情况,防止躲生、超生、计划外生育、区间出生婴儿、新婚、手术、死亡漏报等。
(二)每年核查时间为三月、九月。
(三)核查常住户口底册人口时,登记人口为 常住 我校 6个月以上 的人(包括暂住人口及无户口人员),不是登记有学校 户口 的人, 计生人口核查与户口无任何关系。 来校居住不足 6个月的不要登记在常住户口底册上。
(四)核查的主要内容有:总人口数、已婚育龄妇女数、区间出生婴儿、新婚、手术、死亡人数等等。
(五)人口核查工作一定要认真负责,要入户核查,不能凭猜想某户是多少人就登上常住户口底册,一定要查清楚后才能登记,登记时要一项一项的仔细填清楚,不要漏项。
编辑部电话:3&&&&技术部电话:9社区联系电话:
地址:肥西严店管祠村中学旁
肥西县严店乡管祠村版权所有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原则
(一)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确立新市民理念,根据流动人口的需求,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寓管理与服务之中,做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引导流动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参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自觉规范婚育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依法生育权、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权、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权,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户籍所在地
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通过信息交换平台等交流方式,互通信息、促进协作管理。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
合治理。公安、工商、劳动、财政、卫生、城建、房管、交通、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有公安、工商、劳动、计生等部门参与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四)实行村(居)民自治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村(居)民自治,村级自
治组织要发动流动人口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教育、引导流动人口树立依法结婚、生育的观念,自觉规范生育、节育行为,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对象
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对象是: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下列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一)户籍不在我省,在我省内居住30日以上的;
(二)户籍在我省,在省外居住30日以上的;
(三)户籍在我省,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在省内城市的
其他区或者乡(镇)居住30日以上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未满30日,
但已经怀孕的。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上学、出差和在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人员不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管理对象中的已婚有偶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
三、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职责及程序
(一)村级工作职责、档案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1、管理职责
(1)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村)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规宣传,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督促落实节育措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及时向户籍地反馈信息。
(2)组织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孕情或生殖健康检查。
(3)与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4)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和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档案。(登记表式样见表一、表二,建档具体内容见“村级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要求”。)
(5)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统计表式样见表三)。
2、村级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要求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内容
①办理《婚育证明》申请表(式样见表四);
②《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③已婚有偶育龄妇女当月孕检或生殖健康检查证明;
④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式样见表五)。
(2)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内容
①《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式样见表六);
②《婚育证明》复印件或者在现居住地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的申请表;
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已婚有偶育龄妇女孕检或生殖健康检查证明;
⑤《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⑥给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存根及收到的回执(式样见表七);
⑦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的,要有生育证明复印件。
3、流出人口管理程序(村级)
向居民宣传流出前到村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督促流出人员到乡级办理《婚育证明》
为所有流出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流入人口管理程序(村级)
三日内见到本人、查验三个月内有效孕检证明,并督促流入人员交验《婚育证明》。
为所有流入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签订《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孕情检查或生殖健康检查。
对3日内未交验《婚育证明》的,告知本人15日内交验,逾期不交验者由上级计生部门予以处罚。
(二)乡级工作职责
1、对流出人口的管理职责
(1)负责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2)为拟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完成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反馈任务。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级联系,了解掌握流出人口生育、节育、避孕情况。
(4)与现居住地共同做好流出人口非意愿妊娠的安全补救工作。
(5)按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出人员予以处理。
(6)对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2、对流入人口的管理职责
(1)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检查育龄妇女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2)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3)为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向户籍地通报流入人口生育、节育、避孕情况。
(4)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与户籍地共同做好流出人口非意愿妊娠的安全补救工作。
(6)按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
(7)对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三)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受政府委托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
3、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4、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罚。
(四)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2、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市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3、协调同级公安、工商、劳动、财政、卫生、建设、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督促其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4、按国家和省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督促、检查所属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
5、负责裁定所属县级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责任。
(五)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相关部门应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按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审批流动人口暂住证时,核查《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通报现居住地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流动人口营业执照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通报现居住地乡级人口计划生育机构。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工商业户及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在为流动人口接产时,要查验生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
建设部门: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外来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要有计划生育管理内容,施工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时应核查《婚育证明》。
财政部门:负责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划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经费。
四、《婚育证明》的发放与查验
(一)《婚育证明》的发放
凡18-49周岁,准备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均应办理《婚育证明》,其程序如下:
1、在村级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同村级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
  乡级审查上述材料合格后,即时办理《婚育证明》。
(二)《婚育证明》的查验
村级发现流入人员在本辖区内居住三天后,应查验其《婚育证明》,程序如下:
  1、对流入人员进行登记。
2、查看《婚育证明》,并注明查验结果。
3、同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建立档案。
1、检查、督促村级《婚育证明》查验情况。
2、为无《婚育证明》且符合条件的,登记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三)《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1、填写要求:《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表格内项目填写规范:
第一页,证号,由省人口计生委确定。
我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编号为:编号总数为12位,编号前6位数应同本人身份证号码前6位数相同。从第7位号码开始,按乡、镇(街)计划生育统计顺序号,最后按乡级办理《婚育证明》实际发生数量编号。
第二页,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写15位,后3位空置。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或再婚)、离婚、丧偶。结婚时间: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第三页,发证时已有子女数,用汉字填写。
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汉字“壹、贰”填写,若无子女则以“/”表示。发证后子女数:由掌握实际情况的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记录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区按征收实际多少填写。
第四页至第八页,现居住地查验记录。
每次查验填写一栏,说明查验内容结果。在“验证机关”处盖查验章(查验章要注明查验市县乡村名称),经办人签字。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分为四种: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与户籍所在地村级签订计划生育的合同。
2、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与现居住地村级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
3、招(聘)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合同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同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
4、出租、借房主(含宾馆、饭店、招待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合同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同出租、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主或流动人口居住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法人代表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所签合同必须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3、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4、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流动人口对具体条款发生疑义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式样
1、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式样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流入人口现居住地)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督促乙方交验《婚育证明》。为无《婚育证明》且符合条件的免费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2、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3、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孕情检查或生殖健康检查。
4、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到达现居住地3日内应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应在限期内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法规、规章规定处以50―500元罚款。符合条件的可在现居住地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2、乙方应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出现非意愿妊娠应及时终止妊娠。
3、乙方要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4、乙方可以凭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
5、乙方凭经甲方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三、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式样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流出人口户籍地)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免费为乙方办理《婚育证明》。
2、为乙方落实应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4、督促乙方外出前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5、定期向乙方所在的现居住地了解乙方的生育节育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2、乙方到达现居住地3日内应主动交验《婚育证明》,并在15日内将现居住地详细地址通报甲方。
3、乙方外出前应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5、乙方在外出期间应主动向甲方提供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每年不少于两次。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3、招、聘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合同式样
招、聘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合同
甲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乙方:(招、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及各类私营企业、个体业者)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
2、为乙方所招聘用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
3、指导、监督、检查乙方对招聘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招、聘用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
2、督促招聘用流动人口交验《婚育证明》,对逾期不交验的,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
3、按甲方要求组织招、聘用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4、发现招、聘用的育龄妇女非意愿妊娠,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配合甲方做好补救工作。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4、出租、借房主(含宾馆、饭店、招待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合同式样
出租、借房主(含宾馆、饭店、招待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合同
甲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乙方:出租、借房主,宾馆、饭店、招待所法人代表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乙方询问居住人员的婚育、生育情况。
2、负责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督促居住的流动人口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对逾期不交验的及时通报甲方。
2、督促居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3、发现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非意愿妊娠,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配合甲方做好补救工作。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六、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和免费技术服务
(一)流动育龄妇女孕情检查
1、现居住地要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 每年不少于两次,将检查结果填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交与育龄妇女本人,并保留《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备查。
2、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孕情检查,并将《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
(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技术服务
1、服务对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符合流动人口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范围,且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夫妻。
2、服务项目
(1)发放避孕药具;  (2)孕情、环情监测;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人工流产(含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中期妊娠引产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7)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
3、服务程序
申请人携带《婚育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指定服务机构接受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与反馈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提交
(1)查询对象
外省流入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查询对象:
①未持有流出地开具的《婚育证明》或证明不规范的;
②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
③现已怀孕的。
(2)提交查询程序
①乡级信息采集员负责按照《流入育龄妇女信息个案提交查询表》(式样见表八)要求,搜集填写查询对象的相关信息,及时报县级。
②县级信息交换平台操作员应在接到《流入育龄妇女信息个案提交查询表》后,即时将调查对象的信息提交到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反馈
(1)反馈对象:流出到省外,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查询的妇女。
(2)反馈程序:
①县级下载打印查询信息,通知乡级进行采集。
②乡级要在7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并填写《流出育龄妇女信息采集反馈表》(式样见表九),上报县级。
③县级信息交换平台操作员在接到《流出育龄妇女信息采集反馈表》后,即时进行反馈。
(二)不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交换范围的,按照下列要求反馈:
1、现居住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向户籍所在地进行流动人口生育、婚育情况反馈,每年不少于两次。
2、户籍所在地接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后,要在10日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回执》反馈给现居住地。
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考核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坚持层级考核的原则,采取年终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考核。
(一)领导重视程度考核
1、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适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督察。
2、每年要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
3、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经费的投入,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
4、按要求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责任的考核
户籍在我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发生违法生育的,视为现居住地发生违法生育;在现居住地未满6个月发生违法生育以及在省外发生违法生育的,视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发生违法生育;户籍在省外在我省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发生违法生育的,视为现居住地发生违法生育。
(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考核
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市、县两级每年至少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市级对县级联合执法检查情况要适时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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