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广德县誓节镇洪桥村民有哪些案件的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德县誓节镇人民政府、陈林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15号原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春梅,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誓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韩家清,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玉祥,誓节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甘国强,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林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恒公司)诉被告广德县誓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誓节镇政府)、陈林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春梅,被告誓节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张玉祥、甘国强,被告陈林华(第一次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曾将陈林华列为第三人,诉讼中变更为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恒公司诉称:日,原告与誓节镇政府签订两份合同协议书。由原告承建誓节镇东兴村、洪桥村村村通工程路面工程。合同总价为元,其中东兴村工程价款为1532230元,洪桥村工程为元。原告授权的代理人陈林华已按期完成上述村村通工程的施工并已交付誓节镇政府使用多年。誓节镇政府已直接向陈林华支付部分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村村通工程款。日殷建青(广德县誓节镇东兴村“村村通”水泥混凝土路面实际施工人)向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及陈林华,诉请支付工程款195776元,日法院判决原告支付殷建青工程款129757元,并负担诉讼费2800元,判决生效后殷建青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日原告通过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支付殷建青工程款129757元,诉讼费2800元,执行费1888元。因拖欠上述村村通工程款,原告多次与誓节镇政府联系要求支付工程款,誓节镇政府拖欠未付。特依法起诉,判令誓节镇政府、陈林华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757元,其他损失4688元,合计13444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誓节镇政府辩称:1、原告起诉誓节镇政府要求支付134445元,没有相关依据和事实根据,誓节镇政府已将陈林华所兴建的东兴村工程款全部支付;2、原告起诉洪桥村工程是由案外人朱胜安施工,与陈林华无关;鉴于以上事实,要求驳回原告对誓节镇政府的诉请。陈林华辩称:我做的工程誓节镇政府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洪桥村工程款付了50多万元,总工程款为100万元。广恒公司向本院提举的证据有:1、合同协议书复印件2份。证明日广恒公司与誓节镇政府签订两份《合同协议书》,约定誓节镇政府将誓节镇东兴村、洪桥村“村村通”工程路面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2012)广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日陈林华与殷建青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将誓节镇东兴村“村村通”工程中的东兴段交由殷建青承建;殷建青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广恒公司支付殷建青工程款12975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3、广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收款收据及专用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广恒公司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支付标的款132557元(129757元+2800元)、执行费1888元,合计134445元。4、关于解除陈林华代理权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日广恒公司已向誓节镇政府送达《关于解除陈林华代理权的函》,决定从日起解除陈林华在誓节镇东兴村、洪桥村“村村通”工程中的一切事务代理权(包括收取上述工程款)。誓节镇政府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洪桥村与原告无关;证2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工程款已付清,殷建青未起诉誓节镇政府;证3无异议;证4三性无异议,但系原告单方通知。陈林华的质证意见为,证1-3无异议,证4不清楚。誓节镇政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东兴村工程支付款凭证。证明实际工程款只有98万多,被告誓节政府共支付工程款995000元,按照每平方55.6元计算的。2、证人朱胜安当庭证言。证明洪桥村工程与陈林华无关,由案外人朱胜安施工,工程款已结算。3、委托书。证明陈林华委托陈俊辉办理工程款结算。4、工程款明细。证明工程款价格及结算情况。广恒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付款对象不是陈林华,原告也没收到钱。证2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胜利村、巫冲村系陈林华承建。证3不能免除誓节政府承担的责任。证4由陈林华质证。陈林华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广恒公司提交的4组证据、誓节镇政府提交的4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事实:日,广恒公司与誓节镇政府签订两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广恒公司承建誓节镇东兴村、洪桥村村村通工程。合同总价为元,其中东兴村工程价款为1532230元,洪桥村工程为元;陈林华作为广恒公司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陈林华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其中东兴村工程和洪桥村部分工程由陈林华施工完成并已交付使用。日,陈林华与誓节镇政府对誓节镇东兴村村村通工程进行结算,总价款为98.968万元,并已支付完毕。日案外人殷建青(誓节镇东兴村“村村通”水泥混凝土路面实际施工人)向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广恒公司及陈林华,诉请支付工程款19577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林华为广恒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于日判决广恒公司支付殷建青工程款129757元,并负担诉讼费2800元,判决生效后,殷建青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日广恒公司通过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支付殷建青工程款129757元,诉讼费2800元,执行费1888元。因该工程款协商未果,广恒公司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誓节镇政府、陈林华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757元,其他损失4688元,合计134445元。另:村村通工程合同签订后,广恒公司未参与上述村村通工程的具体施工,全部事物(包括工程施工、结算等)均由陈林华负责,誓节镇政府未向广恒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均直接支付给陈林华。誓节镇洪桥村部分工程是否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情况不明。日广恒公司向誓节镇政府送达《关于解除陈林华代理权的函》,决定从日起解除陈林华在誓节镇东兴村、洪桥村“村村通”工程中的一切事务代理权(包括收取上述工程款)。本院认为:本案中,陈林华作为广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对外陈林华应代表广恒公司,属代理关系。但通过该村村通工程实际施工及结算等情况看,广恒公司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及结算,均由陈林华具体实施,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广恒公司诉请的并非实际工程款,而是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案外人殷建青(誓节镇东兴村“村村通”)的工程款及诉讼费、执行费。由于东兴村“村村通”的工程款誓节镇政府已与陈林华结算完毕,陈林华未及时支付案外人工程款,由广恒公司代为清偿,应当由陈林华负责返还并赔偿损失。广恒公司认为其已发通知解除陈林华代理权后,誓节镇政府仍支付工程款给陈林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陈林华与广恒公司形成了挂靠关系,誓节镇政府与陈林华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广恒公司要求誓节镇政府支付该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广恒公司要求陈林华支付工程款129757元,并赔偿损失468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林华施工的誓节镇洪桥村部分工程的工程款,若未结算完毕,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程款129757元,其他损失4688元,合计13444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陈林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祥生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你的位置: -
县关工委到誓节镇检查指导关心下一代工作
来源:谌谨 | 作者:lijun | 发布时间: | 栏目:先锋动态 |
&&相关文章
主办: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广德县誓节镇委员会
电话: 邮箱:E-Mail:你的位置: -
誓节镇洪桥村:土地流转让种粮大户吃了定心丸
来源:网络采集 | 作者:rsadmin | 发布时间: | 点击:177
| 栏目:广德新闻|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信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誓节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