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卡点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几条规定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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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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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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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讲座&主讲人:高&&岳讲授对象:农民群众讲授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背景(一)从《条例》到法的演变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迄今已有18年了。在过去的18年中,《条例》在我国治安管理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的日益复杂化,这部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已经远远跟不上我国治安管理的形势,也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必须进行全面的修订。2005年8月2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走完了它十个月的立法历程。这部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将取代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成为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将成为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有人认为:从“条例”到“法”,是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事实上,原来的《条例》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一次由“条例”改为“法”,其法律效力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这是因为1982年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所以在此之前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叫法律而叫条例。(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19条,约16000字,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和附则六个部分。该法的基本精神,就是既要充分赋予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权力,使其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又要对警察权的行使作出更加严格的规范,防止权力滥用;既要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必要的惩处,又要尊重和保护人权,特别注意防止因权力的不当使用甚至被滥用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总体来说,这是一部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就的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保护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是这部法律的主要着力点。&二、依法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一)什么是治安管理?治安管理,也叫治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管理的范围很广,涉及到社会的每一个行业、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人,具体包括户籍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各个方面。(二)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每每让善良的人们并不算高的愿望落空。依法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请思考:下列哪些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王某看球时向客队守门员投掷矿泉水瓶,将其头部打伤(2)张某趁夜深人静,盗窃路面井盖五个(3)孙某多次深夜发送淫秽信息给李某,影响其夫妻关系(4)梁某伪造证件,企图乘船偷渡到澳大利亚,被我边检站警官发现(5)胡某故意杀人未遂所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上述五个案例中,前四个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5)因为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是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通常只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有差别。上面(1)至(4)中,如果违法情节达成刑法要求的严重程度,例如王某将守门员打成残疾,张某偷了100个井盖,就构成了犯罪。(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用了54个条款,详细列举了110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将其概括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四大类。具体来讲,包括:、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4)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5)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等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方法很多,主要有:(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的;(2)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5)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6)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7)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8)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等等。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上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4)移动、损毁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6)危害航空安全的;(7)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设备或者危害、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8)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9)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10)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11)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12)旅馆、饭店等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等等。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5)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7)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8)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9)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10)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12)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13)虐待、遗弃他人的;(14)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1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16)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17)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等等。4、这是指故意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妨害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处罚法》规定的主要涵盖以下方面:()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的;()妨碍公用的管理和使用的;()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或后的;()需经,或者取得许可后违规经营的;()的;()旅馆业、出租业违法经营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典当业工作人员违规经营的;()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赃物以及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监外执行人员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损坏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以及明知他人从事上述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者提供条件;()违反毒品管理规定的;()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动物恐吓他人的;等等。&总之,现实生活中违反治安管理是案例()中的,案例()中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在此基础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规定对于具有较严重后果,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者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以及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总之,《治安管理法》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制裁,必将清扫原先法律阳光照射不到的死角,大大震慑不法分子。它让我们对于平安和祥和,有了进一步的期待。&三、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及适用(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制裁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作为第四种处罚方法,并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但这并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对于罚款和行政拘留的规定上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1、警告警告是最轻的一种治安处罚,对行为人处以警告处罚,要由公安机关作出裁决,填写裁决书,向行为人宣布并交给本人,责令其本人保证不得再犯。裁决书副本要交给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常驻地公安派出所,以利于监督其改正错误。2、罚款《条例》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黄、赌、毒”这一类违法行为为3000元至5000元以外,一般的处罚是1元以上200元以下,此间没有幅度限制。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最高200元的处罚标准显然已经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除了保留对“黄、赌、毒”3000元至5000元处罚外,对于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分为200元以下、200元至500元、500元至1000元3个档次,这是幅度上的变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在有意纠正公安执法实践中的“重处罚、轻教育尤其是重罚款”以及“以罚代拘、甚至以罚代刑”等错误做法。例如:对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原来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情节较轻的,罚款的最高限额也由原来的5000元变成了500元。这些变化表面上看是处罚力度降低了,实际上立法者用意深远: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该行政拘留的要处以拘留,罚款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更不应该成为公安机关聚敛钱财的手段!3、行政拘留。从名称上看,把原来的“拘留”改为“行政拘留”,以区别于民事拘留和刑事拘留,表述上更加准确。更为重要的,一是缩小了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幅度。《条例》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天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把行政拘留区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和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幅度,公安机关的裁量权大大减少。二是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三是规定对于下列四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老人;(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这充分体现了对这些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反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对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还有权对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1、收缴。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2、保护性约束。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3、责令严加管教、看管或强制治疗。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4、强行禁止。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二)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坚持以下六个原则:1、过罚相当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公开、公正原则。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责任不相替代原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赔、以罚代刑。6、一事不得再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7、特殊群体区别对待原则。这里的特殊群体主要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情节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为6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上述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化人权保障,如果说对不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让我们看到的是这部法律的威严的话,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则让我们体味到法律的温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不仅仅是口号式的宣言,更体现在该法的具体规定之中。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成年人、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不适用行政拘留;规定询问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聋哑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即: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不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规定行为人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或者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或者主动投案,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五、《治安管理处罚法》多措并举,规范和限制警察权的膨胀与滥用是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普遍问题。在我国,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几乎每天都可能和警察打交道,于是,警察权的滥用也就成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面临的潜在危险。近些年,“处女卖淫案”、“夫妻在家看黄碟案”等一幕幕荒诞剧的上演,更是把这种潜在的危险变为现实。令我们欣喜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让我们看到它在规范和限制警察权力方面所做的努力。关于这一点,除了前面介绍的缩小了公安机关罚款和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幅度之外,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设“处罚程序”一章(第四章),规范警察执法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用了34个条文,比《条例》增加了24条,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具体环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这必将大大规范和限制警察权。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的,可以由办案人员1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另一份由办案人员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一般程序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以外,都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或者叫普通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受案、调查、裁决、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等必要环节。同时,对重大的治安管理处罚还要适用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所谓听证,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上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指派专人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违法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的程序。听证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各界旁听,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结束后,案件仍然转入一般程序,由公安机关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程序公安边防部门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应当送所属或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所执行。根据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诉权,避免因错误拘留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关于罚款的执行,我国法律规定了罚缴分离原则,即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这一原则要求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至于当场收缴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被处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日内,交至所属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日内,交至公安机关。所属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拿出“执法监督”一章(第五章),力图构建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三是严惩刑讯逼供等滥用警察权力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民警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超时限羁押、非法敛财、不及时出警等11种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不但要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6个月的处罚时效,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从某种程度上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警察权力不是大了,而是小了,更规范了,受限制更多了。它将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公民的权利,将不会再无端被“合法”地侵犯。&六、什么是治安调解?治安调解和治安管理处罚有什么区别?《治安管理法》第9条规定了治安调解制度。什么是治安调解呢?请看案例:村民王某和李某因琐事争吵,一怒之下将李某头部打伤,花费医疗费500元,误工费及其他损失100元。李某找到乡派出所,要求王某赔偿损失。那么,作为管片民警的小赵应当如何处理呢?对此,小赵当然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王某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但这样一来更容易激化矛盾,也是受害人李某不愿意看到的,他只是想讨回自己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为了更好地处理这种邻里纠纷,避免激化矛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治安调解制度。所谓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居间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处理方法。本案中,民警小赵可以根据双方的自愿进行调解,让王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则对于王某不予治安处罚。那么,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王某不履行,又该怎么办呢?这时,民警小赵就应当依法对王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告知李某可以就有关赔偿等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进行裁决,并规定当事人应当将有关费用交公安机关代转受害人,拒不交纳的,公安机关还可以通知其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公安机关对于民事赔偿的裁决权,这是一个大的变化,它要求公安机关不再负责解决民事纠纷,其治安管理职能更加纯粹且名至实归,也为行政权和司法权划分了更清晰的边界,引导公民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需要注意的是,治安调解属于调解的范畴,在本质上是一种居间行为。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可以不履行调解协议,同时并不因不履行该协议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当事人如果对调解协议有异议,只能采取民事救济的方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七、从《行政许可法》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看我国行政立法的进步仔细研读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定的行政性法律规范,特别是把它们和18年前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确实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以前的行政立法,处处是行政机关“如何管理”、“如何处罚”,老百姓“应当如何”、“否则怎样”的字眼,一看就是行政机关自己拿出的草案,强调“治民”、强调社会秩序。反观近几年连续出台的《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到处是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否则怎样”,老百姓“可以怎样”、“有权怎样”的字眼,是一部典型的控权法,这确实反映了我国的发展进步以及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深刻变化。即便如此,目前法学界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仍然由该法律的执行机关公安部负责起草颇有微词,认为从理想的角度来讲,由地位相对超脱的其他机构或者团体起草,可能更为合适,例如《行政许可法》便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起草的。而且,对这样一部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来说,尤其需要强调“开门立法”,在媒体上公布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立法意见。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什么要由公安部负责起草呢?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目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反映出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这也是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把立法重点放在详细列举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上的原因。至少在目前,我们在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应当更加强调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而后者反过来也会促进最广大人民基本人权的保障,这也是目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可以预测,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其本身带来的缺陷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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