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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林业网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通知 林改发〔号当前位置 :
& 2013年对农业合作社种植有补助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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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对农业合作社种植有补助政策吗?
网友:匿名网友
各位领导,请问政府今年对种植业有什么扶持政策,种植用地有没有要求。
回复单位:中共商丘市委督查室
    网友:您好!你于日给市委书记陶明伦的留言收悉,现将市农业局办理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1)农业合作社种植补助政策。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2008年,商丘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商政〔2008〕85号),明确目标和发展重点,从财政、信贷、税收、注册登记等十个方面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2012年,为做好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登记、税收等工作,进一步引导、鼓励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商丘市农业局、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丘市国家税务局、商丘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农〔2012〕57号)。通过加大宣传,规范指导,政策奖励,典型带动等措施,促进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678个,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范围越来越广泛,涵盖了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资经营等多个方面。自2010年以来,市农业局通过积极协调,将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了市级财政预算。2012年,市农业局安排了175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13年,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预算资金(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种植小区、沼气工程)有400万元,目前还没有划拨,市农业局将继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近年来,省农业厅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扶持,每个地市有2-3个扶持名额。(2)种植业扶持政策及种植用地。商丘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始终坚持“两个不能动摇”:即商丘作为国家粮食主产核心区的基础地位不能动摇,商丘肩负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不能动摇。特别是近年来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新型农业现代化的同时,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了“三化协调、粮为基础”的总要求,就是要在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粮食产量有增加的前提下,率先走出一条粮食核心区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路子。一是国家对种植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近年来,国家对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非常重视,连续出台强农惠农政策对粮食生产进行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也不断提高。“四补贴”政策(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力度不断加大。目前我市粮食直补标准为15.38元/亩,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78.39元/亩。合计平均93.72元/亩。2012年全市直补面积达933.39万亩,补贴资金达8.76亿元,其中粮食直补资金1.44亿元,农资综合补贴资金7.32亿元。2013年,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46亿元,已全部兑付到户,兑付率100%,较省规定时间提前一天完成。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在认真落实国家发展粮食生产四项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我市结合实际,从2010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实行土地流转种粮大户补贴政策,&2012年市委、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召开了高规格的表彰大会,对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种粮大户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奖励,在全市形成重农抓粮者、支农兴粮者、务农种粮者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工作上有动力,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为确保我市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创新机制促进种植业发展。2010年初,我市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商发〔2010〕2号),从管理、政策优惠、体系建设等方面,规范、鼓励和引导土地流转。提出力争三年内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村的“小块并大块”工作。目前市“小块并大块”面积达802万亩,累计有3358个行政村完成了“小块并大块”土地流转整合任务,有95个乡(镇)整建制完成了土地“并块”工作,参与土地流转互换农户129万户。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市直接从事或服务粮食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达1000多家,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153万亩。我市的“互换并地”工作,解决了农业生产发展中的瓶颈,改变了一家一户多块土地、分散经营的现状,为农村土地大面积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机械化无障碍耕作和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发展加工业保证农产品增值。我们坚持把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粮食加工流通增值作为促进粮食生产的重要举措,年安排财政资金500多万元,扶持重点粮食产业集群,培大育强龙头企业,增加粮食生产效益。目前,全市粮食加工企业780家,年加工面粉600多万吨。商丘面粉不仅在国内60多个大中城市的面粉市场占有较大份额,已创出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名牌农产品,如“科迪”水饺、汤圆、“宇花牌”面粉、“诚实人”挂面等10个产品获得国家、省名牌农产品,这类产品不仅打入全国20多个省、市,还远销俄罗斯、韩国、朝鲜、越南、新加坡等国外市场,在国外市场也享有盛誉。我市正由“卖原料”向“卖产品”转变,粮食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种植用地的取得:可以采取土地承包的方式,租赁农民群众的土地。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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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林业局(农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和《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申报范围
  2014年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补助)资金主要包括:造林补贴、林木良种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补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补助、油价补贴等。
  二、补贴(补助)对象、标准和用途
  (一)造林补贴
  造林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资金主要给予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当年新造林面积不小于5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可申请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已纳入当年中央投资项目补助的(包括国债防护林等)新造林不得重复申报。造林补贴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10年内禁止主伐。造林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支出。
  各市、县(市)根据宜林地现状、2014年营造林生产计划、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申请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其他造林每亩补助100元。
  (二)林木良种补贴
  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3)包括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对象是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对象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号)确定的6个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林木良种苗木补贴标准为:油茶、核桃每株良种苗木补贴0.5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补贴0.2元。国家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
  请有关市、县(市)根据核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面积,国有育苗单位承担的育苗任务,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今年该项补贴资金申请规模。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表见附件4)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人员劳务购买、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各地要加强生态公益林动态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我局。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中央财政补偿标准为:国有林地每亩5元;集体林地每亩15元。
  (四)湿地保护补助
  中央财政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5)对象为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具体包括监测和保护站点相关设施维护、巡护道路维护、围栏修建、小型监测监控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等所需的专用材料费、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二是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具体包括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生态补水、疏浚清淤等所需的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评估费等;三是管护支出,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符合申请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条件的市、县(市),要根据年度计划、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提出该项补助资金申请规模。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明确申请补助的湿地名称、湿地保护与恢复主要任务、重点支出内容、预期成效等。
  (五)自然保护区建设补助
  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主要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自然资源调查;环境监测所需的专用材料、小型设备购置;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设施、药品器械;简易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人员培训、科普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符合申请自然保护区建设补助资金条件的市、县(市),要根据年度计划提出该项补助资金申请规模。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明确申请补助的保护区名称、主要保护对象、重点支出内容、预计整合地方资金数额等。
  (六)油价补贴
  油价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
  纳入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范围的国有林场、苗圃应按有关规定,根据林业生产实际用油量,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经各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我局。2013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见附件7。
  三、有关要求
  资金申报截止日期为日,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报告包括正式文件和相关附表,电子稿发送至。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过补贴(补助)资金的市、县(市),需同时报送工作总结,如实反映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联系人:鲁其乾;联系电话:025-
  附件:1.2014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申请表
&&&&&   2.2014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资金申请表
&&&&&   3. 2014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申请表
&&&&&   4. 2014年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表
&&&&&   5.2014年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申请表
&&&&&   6.2014年中央财政自然保护区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   7. 2013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
&&&&&&&&&&&& &&&&&&&&&&&&&&&&&&&&&&&&&&&&&&&&&&&&&&&&&&&&&&&&&&&&&&&&&&&&&&&&&& 江苏省林业局
&&&&&&&&&&&&&&&&&&&&&&&&&&&&&&&&&&&&&&&&&&&&&&&&&&&&&&&&&&&&&&&&&&&&&&&&&&&&&&& 日中国·黎平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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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惠民政策明白卡
黔东南州惠民政策明白卡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01月
惠 民 政 策
一、教育惠民政策
(一)内容
1.学前教育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两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杂费和免书本费;一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3.营养改善计划: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同时鼓励其他各县(市)因地制宜开展试点。从2014年11月1日起,补助标准为4元/生&天,全年800元/生(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31日补助标准为3元/生&天,全年600元/生)。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
5.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1500 元/生&年。
6.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1)国家免学费:从2014年起,不分办学性质和年级,对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的一至三年级学生,均由财政按照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给学校,即国家免学费对象为公办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我省实行全免学费政策,扩大免学费对象为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以外的我省户籍一至三年级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城市非涉农专业学生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学专业为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免学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学前教育资助:
(1)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评审组对申请学前儿童进行评审;
(3)学校公示拟补助学前儿童名单;
(4)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学前儿童名单;
(5)学校发放。
2.寄宿生生活补助:
(1)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评审组对申请寄宿生进行评审;
(3)学校公示拟补助寄宿生名单;
(4)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寄宿生名单;
(5)学校发放。
&3.营养改善计划:不需要申请。
4.高中国家助学金: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评审组评审;
(3)学校公示学生名单;
(4)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学生名单;
(5)学校发放。
5.中职国家助学金:
(1)学生具有身份证;
(2)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4)学校公示,确定学生名单;
(5)学校发放。
6.中职国家免学费:
(1)学生具有身份证;
(2)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4)学校公示,确定学生名单;
(5)学校发放。
二、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一)内容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
(2)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
(3)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结为止。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属低保户的,夫妻双方及子女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
(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
(7)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8)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死亡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2000元;
(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
(2)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
(3)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5.州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奖励救助:
(1)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夫妇、二女绝育户夫妇、无子女户夫妇,从年满55周岁的当年度起享受计划生育养老金,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2)自然灾害救助: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二女绝育户和无子女户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袭击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时,家庭房屋财产损毁在一级、二级、三级的救助对象,州、县分别各给予5000元、3000元和1000元以下的救助;
(3)丧葬补助: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二女绝育户和无子女户家庭,夫妇死亡的,州、县各按死亡一人分别给予1000元补助;女儿未婚死亡的州、县各按死亡一人分别给予1000元补助;
(4)医疗救助: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和无子女户家庭,夫妻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治疗费家庭承担部分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州、县各给予3000元的救助;治疗费家庭承担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州、县各给予4000元的救助;
(5)高考入学奖励: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被录取高等专科学校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子女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在每年1月15日前做好目标对象的调查摸底、本人申报工作;
2.村级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在每年1月31日前做好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报送个人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2月28日前,初审张榜公示、报送个人材料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3月15日前,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本年度政策对象名单;
5.录入和变更:每年4月1日前,省、州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完成新增对象校验审核工作;4月15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目标对象的信息系统录入、整理归档和目标对象人数确认及资金预算申报工作;
6.报送回访:每年4月15日前,州、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全面完成数据上报。每年5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安排对申请(委托人)回访告知确认情况。
三、医疗救助
(一)内容
1.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3)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4)城乡低保对象;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1-2级持证残疾大学生);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7)城乡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或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之内的家庭)重病患者(包括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有特殊病种的成员、1-2级持证残疾人、60岁以上老人);
(8)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包括见义勇为人员、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50%的城乡居民家庭重病患者)。
2.医疗救助的形式:
(1)资助参保参合。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部分资助,具体标准按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
(2)门诊医疗救助。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州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规定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③患有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救助;
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70%-8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③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5%-75%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④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0%-7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⑤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0%-7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医疗救助,应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或户主签名的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三无”人员证明书、优待证、残疾证、学生证、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 (4)门诊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清单或结算单、转诊报销凭证、商业保险赔偿清单原件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门诊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清单或结算单、转诊报销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印章及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5)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孤儿)可由供养机构代为提出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不合符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材料,每半个月集中审批一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完成审批工作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临时救助
(一)内容
临时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新农合医疗政策
(一)内容
1.缴费时间:每年10月份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2.缴费地点:本辖区乡镇合医办。
3.个人缴费标准:2015年70元/人/年,2016年90元/人/年,以后随国家政策制定标准收取。
(二)补助政策
1.上年缴费,下年享受。
2.2014年起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
3.2014年起,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 (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
六、农业惠农政策
(一)农作物良种补贴。
1.补贴范围:全州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棉花良种补贴实行全覆盖,补贴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
2.补贴对象: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享受补贴。
3.补贴标准:小麦、玉米、油菜每亩补贴10元,早稻、中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
4.审批程序:我州良种补贴资金全部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按实际种植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一卡通”账户。
(二)种植业保险政策。
1.保险范围:目前只开办水稻、玉米2个品种的保险,具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进行承保。
2.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水稻、玉米品种列入保险标的;使用的品种必须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经所在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品种适用于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
(1)水稻种植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害等对投保的水稻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经农车业保险专家组成员认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水稻病虫害种类有稻飞虱、稻水象甲、稻瘟病。
(2)玉米种植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害等对投保的玉米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经农业保险专家组成员认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玉米病虫种类有粘虫。
4.保险期限:自保险水稻、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5.保费及费率:水稻保险采取基本保险加补充保险模式,其中基本保险每亩保额325元,费率6%,保费19.5元,保费全部由中央、省级财政承担,农户可自交6元后,每亩保额可提高到500元;玉米每亩保额300元,费率6%,每亩保费18元,保费由财政补贴80%(中央40%、省25%、州4.5%、县10.5%),农户承担20%。
6.理赔流程:
报案:农户可通过95518 或委托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向95518 报案→查勘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员或委托的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到现场对受灾情况逐一查勘并拍照→资料收集:农业部门出具相关受灾证明,农户须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理赔公示:以村为单位,对支付赔款的农户姓名、赔款金额等进行公示,并拍照留存→赔款支付:保险公司在理赔公示无异议后七天之内,将赔款以转账形式支付到农户卡上
(三)种粮直补。
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补贴标准每年有所调整,详见州财政局的相关公告公示。
(四)综合直补。
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补贴标准每年有所调整,详见州财政局的相关公告公示。
(五)渔业船舶燃油补贴
1.内容: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燃油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进行拨款补助,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贴。
2.补贴对象:在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同时在生产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渔业船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的渔业机动船舶。
&3.申请审批程序
程序:渔民申请、初核、录入数据、公示、测算补助用油量、审核上报补助用油量、补助对象、时限、资金管理与发放。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每批次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在公示栏、有渔船的乡镇、渔村和渔民集居的地方进行了公示,同时并公开了监督电话,公示时间7天,无任何异议后,予以发放 。渔业石油价格改革补贴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两公开”即:补贴政策公开、补贴程序公开和“三公示”即:补贴方案公示、补贴对象公示、补贴金额公示以及“四严禁”即: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违规操作、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将加强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工作的纪检监督,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七、畜牧业惠民政策
(一)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政策。
1.投保条件: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保险金额: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自付12元。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申请审批及保险理赔程序
(1)保费收缴: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在每年9-10月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本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咨询、填写申请表。
(2)出具保单: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完材料,并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养殖户缴纳12元保费,工作人员将保费交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养殖户出具保单,同时与养殖户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被保险能繁母猪死亡,被保险人24小时内必须同时向保险公司和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报案;接到报案24小时内,由保险公司指派畜牧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照相、填表记录存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当场作出是否符合赔偿的结论。养殖户材料交齐后,保险公司应在7天内将钱赔付到位。
(二)育肥猪养殖保险政策。
1.投保条件:在我州范围内的生猪饲养场(户),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的育肥猪。
2.保险金额: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500元,保费为每头30元,其中财政补贴24元,投保户自付6元。
每头保险育肥猪的最高赔偿比例
每头保险育肥猪尸重范围
每头保险育肥猪的最高赔偿比例
20Kg(含)-30 Kg(不含)
30Kg(含)-50 Kg(不含)
50Kg(含)-75 Kg(不含)
75Kg(含)-120 Kg(不含)
120Kg(含)以上
3.保险期限: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育肥猪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申请审批及保险理赔程序
(1)保费收缴: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在每年9-10月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本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咨询、填写申请表。
(2)出具保单: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完材料,并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养殖场(户)缴纳6元保费,工作人员将保费交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养殖场(户)出具保单,同时与养殖场(户)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被保险育肥猪死亡,被保险人24小时内必须同时向保险公司和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报案;接到报案24小时内,由保险公司理赔员或委托的畜牧技术人员到现场查勘、拍照,填表记录存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当场作出是否符合赔偿的结论。养殖户材料交齐后,保险公司应在7天内将钱赔付到位。
(三)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生猪人工受精普及率30%以上,技术网络比较健全,能繁母猪存栏2万头以上的县(实施单位必须由取得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的企业实施)。
2.补贴品种: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
3.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
4.申请审批程序
以县为单位组织申报到省农委,省农委组织专家对实施县及供精单位的各项条件、供精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核。省农委、省财政厅汇总后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核后批复到省,省农委批复到县实施。
八、林业惠民政策
(一)退耕还林补助。
(1)第一轮退耕还林
第1个补助周期从实施之年起算,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退耕还草补助2年;我州实施期限为年,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239元;第1个补助周期补助已于2013年全面兑现结束。
第2个补助周期从第1个补助周期结束后次年起算,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退耕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34元。
具体补助年度及标准详见下表:
第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标准表
第1个补助周期(每年每亩239元)
生态林补助8年
经济林补助5年
退耕还草补助2年
补助起止年
补助起止年
补助起止年
8年共计1912元
5年 共计1195元
2年 共计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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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补助周期(每年每亩134元)
生态林补助8年
经济林补助5年
退耕还草补助2年
补助起止年
补助起止年
补助起止年
8年 共计1072元
5年共计670元
2年共计268元
(2)新一轮退耕还林
严格限定在国土部门认定的25度以上坡耕地(基本农田除外),补助标准是每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现金补助1200元(在5年内分3次补助,其中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林种不限(不分生态林、经济林)、树种不限。我州拟于2015年启动实施。
2.审批程序
退耕还林造林地块经检查验收合格,并经公示。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1.2014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2014年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三)造林补助
补助上一年度或当年已经造林的造林主体,包括农民、承包大户、城镇居民(含国家工作人员)、各类专业合作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类企业法人、国有林场或其他造林主体。
2.补助标准
(1)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项目、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造林项目:营造马尾松、杉木等常规树种350元/亩,桉树、楠竹及珍贵乡土树种370元/亩,经果林4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332.5元/亩、351.5元/亩、380元/亩。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林业工程:营造薪炭林200元/亩,用材林300元/亩,经济林、绿化苗木5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90元/亩、285元/亩、475元/亩。
(3)珠江防护林工程:3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285元/亩。
(4)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林业工程:防护林300元/亩、经果林5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285元/亩、475元/亩。
(5)中央造林补贴项目:乔木林、木本油料经济林200元/亩,灌木林120元/亩,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新造竹林、迹地更新1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90元/亩、114元/亩、95元/亩。
(6)省级造林补贴项目:灌木林120元/亩,乔木林、经果林、竹林2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14元/亩、190元/亩。
(7)省、州、县三级植被恢复费造林项目:桉树、楠竹等商品林造林控制在370元以内,珍贵树种用材林、木本鲜果林、油茶林造林投资控制在400元以内,其他树种造林投资原则上控制在350元以内;小康寨绿化、工业园区绿化、通道绿化等景观林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1500元;低效林改造,采取全面更替造林方式的,其投资标准与商品林人工造林投资标准一致;采取其他改造方式的,其投资标准为300元以内。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351.5元/亩、380元/亩、332.5元/亩、1425元/亩、285元/亩。
3.补助方式
为提高造林成活率,确保造林三年后成林,可分3年3次或3年2次兑现补助,各年、次兑现比例(金额)由各县市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定。
4.审批程序
由造林主体申请,纳入当年造林工程项目,经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地块,方可按补助方式兑现造林补助。
(四)森林抚育补助。
符合进行中幼林抚育对象的林地。
2.补助标准
天保工程森林抚育项目120元/亩;其他森林抚育项目1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14元/亩、95元/亩。
3.申报及审批程序
由有符合抚育对象的所有者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部门实地调查认可后报实施方案给省林业厅审批,再由县级林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作业设计报省、州林业部门审批实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抚育小班进行公示后,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实施并经检查验收合格。
九、农机具购置补贴
(一)内容
1.补贴种类: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2个小类145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因前批次补贴资金不足未能享受到补贴的水稻插秧机和茶叶机械申购者,在后续资金下达后,必须优先补贴。
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3.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种粮大户、农机大户、计生户、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等给予优先补贴。
4.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二)申请审批程序
购机申请:购机者按要求到乡镇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补贴指标→对象确认:县级或乡镇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全价购机:购机者持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材料,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议价。经销商应明示机具配置和价格,并与购机者签订销售协议(或确认表),出具发票。→核实建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购置的机具登记核实、编号建档、喷涂标志。→补贴发放:购机者购机后10天内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对补贴机具登记信息齐全、手续完备的购机者,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兑付到一折通帐户或购机者指定帐户。
十、农村低保政策
(一)内容
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
4.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
5.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6.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7.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9.三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10.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
十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二)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十二、交通燃油补贴惠民政策
(一)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惠民政策。
(1)政策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2)补贴范围: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3)我省补贴标准:在补贴范围内我省农村客运车辆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和线路进行分类:
A类农客:线路起讫点一端为县城所在地或进入县城城关镇范围内的农村客运车辆;
B类农客:线路起讫点两端均不在县城或在乡镇(村)从事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车辆;
B类农客补贴标准高于A类农客补贴标准。2.申请审批程序
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确定中央油补资金到位后,通知交通部门统计补贴范围内的客车数、座位数、实际运营天数,根据统计指标分配各地资金。各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二)危桥改造工程。
对全州县道、乡道、村道上的四、五类危桥进行新建或改造,补助标准:需新建的补助2600元/平方米,需加固的补助1300元/平方米。
2.申请审批程序
(1)要在每年底数据库更新时,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将其列入危桥改造数据库,并上报州交通运输局;
(2)由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省公路局审批。
(三)渡改桥工程。
对列入规划的渡口进行提升等级新建桥梁,补助标准:元/延米。
2.申请审批程序
(1)对列入“十二五”规划的渡改桥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交通运输局或县市海事处上报州航务处;
(2)由州航务处上报州交通运输局;
(3)由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省航务局审批。
(四)通村油(水泥)路工程。
对列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的通村公路改造为沥青路或水泥路,改善农村群众出行环境,补助标准:50万元/公里。
2.申请审批程序
(1)对列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的通村公路,由项目所在县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州交通运输局;(2)由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省公路局审批。
(五)城市客运燃油补贴惠民政策。
政策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补贴范围: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我省补贴标准:根据在补贴范围内我省城市客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分类:
(1)双层公交汽车10-12米;
(2)大型公共汽车12米及以上;
(3)大型公共汽车10-12米;
(4)中型公共汽车8.5-10米;
(5)中型公共汽车7-8.5米;
(6)小型公共汽车5.5-7米;
(7)微型公交汽车5.5米以下;
(8)出租汽车。
2.申请审批程序
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确定中央油补资金到位后,通知交通部门统计补贴范围内投入运营的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辆数、实际运营天数及燃油消耗量,根据统计指标分配各地资金。各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六)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
(1)从事农村水路客运,且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普通客运船舶;
(2)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农村机动渡运船舶;
(3)普通客船兼营农村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的,仅按比例补助其从事农旅客运输的部分用油量。
(具体补贴标准由上级财政部门确定。)
2.申请审批程序
补贴资金到位后,根据统计补贴范围内船舶的客位、补助功率及燃油消耗量指标分配补贴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七)乡镇渡口码头建设
对列入规划的乡镇渡口码头,按规划实施意见进行实施,改善群众水路出行条件,资金补助为5-15万/道。(包括渡船)
2.申请审批程序
由地方乡镇报请县政府审批,县交通局报州航务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省航务管理局规划科进行统筹规划。
(八)渡改桥建设。
对列入规划的渡桥改项目,按规划实施意见进行实施,改善群众跨河生产、生活条件,资金补助为20-100万/座。
2.申请审批程序
先由县发改委审批,县交通局报州航务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省航务管理局规划科进行统筹规划。
(九)乡镇便民码头。
对列入规划的乡镇便民码头项目,按规划实施意见进行实施,改善群众水路运输集散条件,按投资规模的50%每座进行资金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2.申请审批程序
由县交通运输局按要求统一报送拟建便民码头的相关信息至州航务管理处,州航务管理处报送省航务管理局规划科进行统筹规划。实施意见下达后,由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相关设计图纸、预算文件报经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后,由州航务管理处报请省航务管理局申请配套资金。
十三、法律援助政策
(一)内容。
1.受理条件: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受理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程序: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内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55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2.乡镇人社中心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新增符合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打印《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3.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乡镇人社中心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人社中心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5.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十五、农村危房改造
(一)内容。
1.改造对象:2008年农村危房改造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及2014年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一、二、三级危房。
2.补助标准:第一阶段:年补助标准
①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②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户;
③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④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⑤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⑥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第二阶段:2012年至今补助标准
①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23万元;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85万元;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
②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23万户;
③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23万元;
④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83万元;
⑤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
⑥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65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②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调查时统计在册及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危房户;
③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2.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危改领导小组应在每年1月至2月底前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申请工作。属于2008年摸底调查统计在册及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农危房户的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农村危房改造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
②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
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在调查房屋危险程度时,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确定后,由乡(镇)农危改领导小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3)一榜公示。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4)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复查、核实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张榜公示。
(5)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6)县(市)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作出审批决定。
(7)三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8)批准改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不予批准的,县(市)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一)内容。
1.保障对象:符合属地县市规定市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属地县市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售)的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根据属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4.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属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或在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当根据属地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程序主要为“两审两公示”。“两审”即两级审核,第一级为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乡镇)审核,第二级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两公示”即两次公示,第一次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乡镇)公示,第二次由住房保障部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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