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收到判决书后迟迟没有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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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收到判决书,法院可强制执行吗?
我2003年买了楼,办了按揭,因房地产商一直拖了好多年都不能交楼,我就停了按揭,银行起诉了我,我一直都没收到判决书,银行又申请了强制执行,将我的房拍卖了,我到现在才知道我的房被买了。我的事该怎么办?法院强制执行合法吗?
 问题来自:广东 - 深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0:35 咨询人:mhs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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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你要去查清什么原因未收到判决。
回复时间: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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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判决生效,就可以
回复时间: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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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可能已经经过公告送达,依法可以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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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收到判决书法院应该是公告送达了.法院强制执行合法.银行拍卖房产后有多余的钱,你可以要求归还给你.你也可以起诉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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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做出撤销或者驳回的裁定,如果你对裁定不服的,你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你陈述的内容属实,法院在未向你合法送达判决书情况下即拍卖了你的房屋,其强制执行行为显然是缺乏执行依据,你为此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一般会撤销此前做出的拍卖裁定的,对你造成的经济损失,你有权向法院申请司法赔偿。
回复时间: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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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公告送达了.则法院强制执行合法.银行拍卖房产后有多余的钱,你可以要求归还给你.你可以起诉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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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法院判决有什么后果,法院判决书不执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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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法院判决有什么后果?可以说法院判决书不执行后果很严重,一旦确定不执行,那么法院会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不执行法院判决有什么后果:
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需要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法院判决书不执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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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吴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日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若菊、梅如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刘若菊、梅如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11)吴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朱某偿还原告张玉祥货款元;被告人柳金厚偿还原告张玉祥货款52369.8元,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人朱某对吴桥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民终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日吴桥县人民法院向朱某送达吴桥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朱某、柳金厚在接到吴桥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在有经济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偿还张玉祥货款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日柳金厚的妻子赵丽丽到吴桥县公安局交纳柳金厚的执行款5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主观方面没有拒不执行的故意,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并不合法。2、被告人客观方面没有拒不执行的行为。被告人既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有任何拒不执行的行为。被告人与柳伟基不是夫妻关系,鲁F×××××起亚轿车是柳伟基花钱购买,不属于被告人所有。龙口市东兴工艺抽纱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是中介注册公司帮忙代理出资办理。被告人名下的尾号为44×××15的卡日至日期间交易频繁,是为办贷款,刷信用,且30000元是浙江刘淑兰借给被告人。3、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张玉祥诉朱某、柳伟基、柳金厚、义乌金厚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一案,吴桥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吴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偿还张玉祥货款元;柳金厚偿还张玉祥货款52369.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朱某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沧民终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朱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张玉祥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日、日向朱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5的卡内自日至6月15日经多次存取,交易账户金额从30010元到58元;被告人朱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5的卡内自2012年年9月20日至日在原有87.92元的情况下,有5笔资金共计23990元通过网银转到该账号,后被取出剩余70.16元;该账户日至日期间,经多次存取交易账户金额从5070.28元到20.28元,共计59009.76元。上述事实,有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朱某日的供述几年前我在义乌开店,吴桥的张玉祥开厂子做台布,张玉祥做的成品卖给我,我们之间就有了业务往来,产生了债务,张玉祥就在法院告我,法院开了两次庭,第一次在吴桥法院,我败诉了,我和儿子柳金厚共计还张玉祥五十多万元,我不服又上诉到沧州法院,结果又败诉了。后来收到了吴桥法院邮寄来的执行通知书,邮到了我的原籍,邮寄的具体时间忘记了,我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我儿子柳金厚开车带着我就到吴桥找了张玉祥商议,没有还钱给张玉祥,我说从明年年底开始每年给张玉祥十万元,张玉祥同意了,我要求去法院,张玉祥说不用去了,我和儿子柳金厚就没有去法院说明情况,直到现在。注册的龙口市东兴工艺抽纱有限公司股东是我和柳伟基,注册资金500万元,现在不干了,还没注销。尾号为44×××15的卡当天多次转存支现是为了向银行贷款,要资金流水账,没有贷出来,流水账白弄了。尾号为24×××75银行卡一百三十多万的银行交易记录是累计的,不是我的钱,是银行系统的事。(2)朱某日的供述吴桥法院让我执行法院判决的事我知道,当时我在村中收到了吴桥法院邮递来的快递,里面是吴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我和儿子柳金厚到吴桥找过张玉祥,但没有还钱给张玉祥。?我们经过调查卡号尾号为24×××75的明细单发现你的卡从日起至今有多次大款的网银转账和支取情况,这些钱是什么钱?:钱哪来的我忘记了,从银行支出来的钱都花了。两份供述证实:被告人与张玉祥的业务纠纷中,被告人败诉,应偿还张玉祥50余万元,其银行有存、取款记录,但一直未执行判决。2、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柳金厚日的供述几年前我妈在义乌开店,吴桥的张玉祥开厂子做台布,张玉祥做的成品卖给我们,我们之间就有了业务往来,产生了债务,张玉祥就在法院告我家,我也不知道为何有了我的事了,在义乌市我去签单接过货,具体情况我妈清楚。后来我妈告诉我张玉祥在法院告,让我开车拉着她到了吴桥找张玉祥,当时我只听了几句,大概意思是我家慢慢还钱,我妈要和张玉祥一起去法院,张玉祥说他自己去法院,我和我妈就一直到现在也没去法院。注册的龙口市东兴工艺抽纱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我妈,注册资金多少不知道,生意不好干,现在停着来。我们家现在做生意赔了,没钱。(2)同案犯柳金厚日的供述尾号为63110的银行卡是用我的身份证在龙口市石良农业银行开户,开户时间好像是今年五六月份,这张银行卡现在在我母亲朱某处,这张卡我始终没用过,日存现20000元和转存10000元是我当时弄银行的信誉记录。这30000元钱是我借的,后来就又还了。证实:柳金厚家确实与张玉祥有民事纠纷,并且用3万元倒过银行信誉记录。3、(1)日张玉祥的询问笔录我和朱某、柳金厚因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于日终审,我于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桥县人民法院于日、日两次向朱某、柳金厚发出强制执行书。吴桥县人民法院查明朱某、柳金厚家中于日购买了一辆鲁F×××××悦达起亚红色轿车,朱某、柳金厚不偿还我的货款,请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朱某、柳金厚的责任。(2)张玉祥日的询问笔录?法院在执行期间朱某、柳金厚是否找过你?:找过我,是柳金厚开车带着朱某来找我的,当时我问朱某带钱来了吗,朱某说没有带钱来,朱某让我去法院撤诉,朱某和柳金厚就和我胡搅蛮缠,不还钱给我,当时我就把朱某和柳金厚打发走了。证实:张玉祥与朱某、柳金厚因承揽合同纠纷被判有终审生效判决,朱某、柳金厚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辩护人辩称:张玉祥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问题,起亚轿车是柳伟基购买,其和朱某不是夫妻关系,轿车不属于朱某财产,因此不存在财产转移问题。4、吴桥县人民法院(2011)吴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民终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张玉祥与朱某、柳金厚之间有生效的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偿还张玉祥货款元,柳金厚偿还张玉祥货款52369.8元。5、张玉祥书写的申请执行书、吴桥县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吴桥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两份、特快专递详情单一份、吴桥县人民法院(2012)吴法执字第2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限制被执行人朱某、柳金厚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吴桥县人民法院送达吴桥县公安局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被执行人朱某、柳金厚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吴桥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签收限制朱某、柳金厚出境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书的送达回证。6、张玉祥申请义乌市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申请书、义乌市人民法院证据保全(2011)金义商初字第2551号民事裁定书、义乌市人民法院给义乌市金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送达回证。证实:张玉祥曾将义乌金厚进出口有限公司、朱某、柳伟基起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法院查阅金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账本,查明至日止,被告公司账本的尾数为561651元(本数字为金额项下最后一笔)。7、吴桥县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明细查询证实:朱某的账号尾号为44×××15的卡内自日至6月15日账户金额从30000元到58元;账号尾号为24×××75的卡内自日至5月5日,账户金额从5000元到20.28元;2012年年9月20日至日有6笔共计26990元通过网银转到该账号后,被朱某立即支取,去向不明。柳伟基的账号尾号为38×××63的卡内自日至6月17日账户金额从18560元到13.15元;账号尾号为22×××06的卡内日存入5000元。证实朱某有经济能力偿还张玉祥的货款,而拒不执行。辩护人辩称,尾号为44×××15的卡是日开户的,存入的30000元钱是向朋友刘淑兰借的,主要是为了办贷款,刷信用,后取出还给了朋友。柳伟基的两个卡的存取情况与本案无关。8、吴桥县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二份、龙口市东兴工艺抽纱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验资事项说明二份、山东省龙口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龙口市东兴工艺抽纱有限公司的协查信息、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名录、企业信息表、年检情况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证实:龙口市东兴工艺抽纱有限公司将原注册资金2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增资480万元。案发后,本人账户及公司账户余额剩下几百元、几十元及几元,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辩护人辩称:480万元是由注册公司代为办理并代为支付的,不是朱某和柳伟基的钱。9、吴桥县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龙口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封柳伟基名下的起亚轿车的送达回证、烟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封科帕奇轿车的送达回证。起亚、科帕奇车辆信息查询单。证实:起亚轿车是在判决生效后购买。辩护人辩称:两辆车是柳伟基的财产,处于抵押状态,分期付款购买,当时也不具备付全款的经济能力。10、龙口税务局两份证明证实:日至日,龙口市东兴工艺抽纱有限公司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累计元,日至日实现收入20587.00元,销售额锐减,被告人并非没钱。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58万多元是累计数的营业额,不是利润,这两份证明只说明了公司的经营状态,如果新增的480元是他们的个人财产,不可能销售额只有58万元。11、柳金厚出入境查询结果证实柳金厚日由浦东机场出境去匈牙利,日由北京首都机场入境;日由北京首都机场出境去匈牙利,日由北京首都机场入境。12、日张玉祥要求朱某偿还货款及利息的申请书、要求朱某、柳金厚赔偿利息共计元。张玉祥加工户请愿书一份。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张玉祥有经济往来,其加工户与被告人及本案没有关联性。1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赵丽丽替柳金厚偿还货款53000元及张玉祥的收到条证实:柳金厚与赵丽丽系夫妻关系,赵丽丽替柳金厚偿还货款。14、龙口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15、朱某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有财产59009.76元,应先行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5的卡日至日期间交易频繁,是为办贷款,刷信用,且30000元是浙江刘淑兰借给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可。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在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莉莉人民陪审员  丁志春人民陪审员  雷淑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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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在法律上无罪,在生活上还是有罪的现实,揭示出了法律的漏洞。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要将刑事判决书特别是无罪判决书送达给公安机关尤其是原侦查部门。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里送达的机关并不包括公安机关。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
11月14日下午,福建“念斌案”主角念斌前往福州市出入境服务大厅办理护照,却被告知他的身份信息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护照办理条件。法院已经宣布了念斌无罪,但他却办不到护照,这表明,他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在事实上却仍然还是有罪的。这等于在念斌尚未愈合的伤口上,又再撒上一把盐,谁该为这样的“第二次伤害”而埋单呢?念斌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是8年前平潭县出入境管理大队录入的,而通知出入境管理大队录入的,应该是平潭县公安局的相关侦查部门。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限制出入境,当年出入境管理大队将念斌录入系统并没有错,但是,今天念斌被判无罪,出入境管理大队应当主动删除,而相关的侦查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大队删除。当然,对于许多办事单位而言,他们完全可以用不见法律文书不办事拒绝删除相关信息。明明知道念斌判无罪了,去法院拿一份法律文书,不会累到哪里去,但是,只是坐在家里办事,这还是“官僚主义”在作祟。念斌在法律上无罪,在生活上还是有罪的现实,揭示出了法律的漏洞。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要将刑事判决书特别是无罪判决书送达给公安机关尤其是原侦查部门。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里送达的机关并不包括公安机关。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这里虽然规定了送达看守所,但并没有规定送达原侦查机关,也不包括无罪判决书。如此,在许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就不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决无罪了,或者即使知道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他们就不好通知相关部门撤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记录,譬如限制出境记录。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谴责相关部门的“官僚主义”,另一方面也应当着眼于法律的完善。例如,在《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除送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外,也应当送达原侦查的公安机关,同时,对于判决无罪的,原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有义务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撤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记录。同时,相关法律也应当规定,公民凭法院的生效判决,有权到相关部门申请撤销对其不利的记录,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变更。如此,平潭公安机关就可以及时接到判决书并且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对念斌的出入境限制,而念斌也有权拿着判决书,直接要求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对其的出入境限制。杨涛(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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