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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 &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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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对帮扶 潮阳区为基层党支部送去十多万元书籍
  本报讯近日,潮阳区有关领导带着书籍奔赴各自结对共建的基层党支部,与驻村干部一起开展送书下乡活动。
&&&&潮阳区把组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作为实施固本强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全区271个村(社区)都派驻干部。区纪委、人事局、残联等单位,以及驻村和平光明村、河溪镇新乡村、金灶镇仙阳村工作组,争取得到区新华书店的大力支持,近日筹集了一大批三农系列读物、党建读物、卫生保健读物等2000多本、价值60000多元的新书,送给各自挂钩驻点的党支部。据了解,至目前全区累计为基层送上各类书籍500多个品种,10000多本,价值10多万元。(黄仁扬潮组)
(责任编辑:蔡英)
来源:特区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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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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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珍,女,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珍犯贩卖毒品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伟珍为了获取非法收入,于年月份开始帮助一叫“光头”的同案男子贩卖毒品,“光头”承诺每贩卖一小包毒品给被告人陈伟珍元报酬。年月日晚时许,被告人陈伟珍在金灶镇仙阳村一公厕旁贩卖元一小包,重约克的海洛因给吸毒者陈某某(外号“李洒”);年月日左右一天下午及月日晚上时许在上述地点贩卖元一小包,重约克的海洛因给吸毒者廖某某(别名“小凯”)。年月日晚,被告人陈伟珍准备再次贩卖毒品给廖某某时被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一盒(共小包,净重共克)、甲基苯丙胺一盒(共小包,净重共克)、毒资人民币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等物。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伟珍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珍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数量较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伟珍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晚时许,被告人陈伟珍在潮阳区金灶镇仙阳村一公厕旁以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小包约克。年月日左右一天下午及同年月日晚上时许,被告人陈伟珍在上述地点先后次分别以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廖某某,每次小包约克。年月日晚,被告人陈伟珍准备再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廖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小包(净重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冰毒小包(净重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资元、摩托车辆及手机部。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年月日左右的一天下午三、四时及同年月日晚时多,他在潮阳区金灶镇一乡村公厕旁的老房子先后向一女子各购买元毒品海洛因二次。年月日晚时多,当他再次到上述地点向该女子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他每次向该女子购买毒品海洛因都是由朱某某载他去的。他的别名叫“小凯”。经他对张不同女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号相片的人(陈伟珍)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女子。该相片的人当庭经被告人陈伟珍辨认,确认系其本人。、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大约在年月日下午三、四时及同年月日晚上时多,他先后二次载廖某某到潮阳区金灶镇一乡村的公厕旁边,随后廖某某下车走进一老房子。同年月日晚,他再次载廖某某到上述地点时被民警查获。廖某某在年月日、日用他的手机(号码为)与号码为的手机进行联系。、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年月日晚时多,他在潮阳区金灶镇仙阳村一公厕旁向一揭阳籍女子购买元毒品海洛因。他外号叫“李洒”。他的手机号码是。经他对张不同女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号相片的人(陈伟珍)就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女子。该相片的人当庭经被告人陈伟珍辨认,确认系其本人。、被告人陈伟珍原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年月日晚时左右,她在潮阳区金灶镇仙阳村一厕所旁贩卖元毒品海洛因给外号叫“李洒”的男子。同年月日晚及月日的前几天,她在上述地点先后二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外号叫“小凯”的男子,每次元。同年月日晚,该男子向她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她是帮外号叫“光头”的男子贩卖毒品,她每卖出一包毒品,该男子给她元作为报酬。她的手机号码是。她当庭供述每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廖某某约克。经她对组各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组第号相片的人(陈某某)及第组第号相片的人(廖某某)就是向她购买毒品的人。、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年月日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金灶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潮阳区金灶镇仙阳村仙阳小学旁边路上抓获涉嫌贩卖毒品嫌疑人陈伟珍,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小包、冰毒小包、摩托车辆、手机部及毒资元。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伟珍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刑事照片,证明被告人陈伟珍贩卖毒品现场及扣押被告人陈伟珍毒品、现金、摩托车的情况。、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陈伟珍现金元、手机部、摩托车辆及毒品小包。、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陈伟珍的手机(号码为)与购毒者陈某某的手机(号码为)、证人朱某某的手机(号码为)在年月日、日、日的通话情况。、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年月日时,金灶派出所在潮阳区金灶镇仙阳村学校边抓获被告人陈伟珍,现场缴获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小包(净重克)、白色晶体小包(净重克)。从白色粉末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白色晶体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伟珍贩卖毒品现场潮阳区金灶镇仙阳村学校边进行勘验的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伟珍于年月日出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珍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数量较大,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伟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部、摩托车辆及现金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子平审 判员 郭汉隆人民陪审员 许爱娟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廷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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