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取保,6年半了,至今未果,现在交通肇事了,检察院说是数罪并罚,应该吗?

取保候审 检察院来电话去签字 是不是同意我们的取保候审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交通肇事罪 所有赔偿都已经给了,死者家属也写了求情信 ,案件已经由交通大队整理后移交检察院了,我们在移交的同一天申请了取保候审,两天后接到检察院电话 让我们去检察院签字,请问这是同意我们的取保候审了吗?
我朋友给他老板打打工,他老板结了煤款,没给客户,客户把他老板告了,并且还有我朋友。当时客户让我朋友付运费14000元,我朋友付去的时候运费已经付了,他就把钱花了,客户给我朋友要钱是我朋友说钱花了,等有钱的时候再给你吧,我朋友兼两份职,老板付他一份工资,客户付他一份工资,我朋友现在看守所,听公安局的人说,材料已送交检察院,我们想取保候审可以吗?符合条件吗?客户告他是职务侵占,如果上法院,我朋友会做多长时间牢,
三人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打架,对方一轻微伤,一人未去验伤.已赔偿对方.看守所第36天时办了取保候审,现检察院来电话,要求今天去,请问是否会再被拘留?是否需要请律师?后面将会是什么样的程序?
我朋友给他老板打打工,他老板结了煤款,没给客户,客户把他老板告了,并且还有我朋友。当时客户让我朋友付运费14000元,我朋友付去的时候运费已经付了,他就把钱花了,客户给我朋友要钱是我朋友说钱花了,等有钱的时候再给你吧,我朋友兼两份职,老板付他一份工资,客户付他一份工资,我朋友现在看守所,听公安局的人说,材料已送交检察院,我们想取保候审可以吗?符合条件吗?客户告他是职务侵占,如果上法院,我朋友会做多长时间牢,
欠信用卡逾期未还,被银行起诉,在看守所呆了一个月,家人帮着把银行的钱还了,然后取保候审出来,现在出来4个月了,检察院通知让去一趟,不知道什么事情?心里很害怕,不会再抓起来吧,跪求知情人,谢谢!
取保候审以后检察院传我一次,然后法院又传我说还要开庭,我会有事吗
我想问一下,。别人捡个钱包给我份了1200块钱,一共是2400。后来他偷东西出事了就把这事说出来了,我就被抓了然后我办的取保候审,都已经6个月了为什么检察院让我去呢还会不会抓我了
人已经被带走48天,批捕也已经一个月了为什么检察院不让取保候审?与此案相关其他的人都取保候审出来了,其中有个人受贿20万都出来了,而我朋友没有受贿只是玩忽职守罪,为什么我朋友就不能办取保候审,检查院说延期2个月,现在不让家人见,这合法吗?会不会因为翻供而不能现在办取保吗?
朋友因轻伤害不批捕现在取保候审,但是检察院起诉科的又传讯我朋友,被打的一方也传讯了。不批捕为什么检察院还会传讯呢?
补充:双方现在都已经协调好了,就是问下还会不会走程序?
我朋友因为信用卡透支被公安调查,现在检察院要他做取保候审,说是最晚今天做,但是他的保证人因为火车误点今天赶不上,请问可以拖到星期一办理么?
我是一名医生,经我治疗的一个小孩死在别的医院里,在这期间,我的执业许可证已过期,新证没有下来中间。派出所以涉嫌非法行医拘留我,我办了取保候审,死了小孩的家长也没有告我,现在材料到了检察院,请问我还有事吗?邢XX等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赌博案_广州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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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XX等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赌博案
开设赌场罪案例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华东,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文敏,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都亚鹏(绰号“鹏鹏”)。曾因吸食毒品于日被晋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文,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晋阳。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帅鹏(绰号“毛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董X(绰号“二蛋”)。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宋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宋陶文(绰号“文文)。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XX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都亚鹏、毕X、李XX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晋阳、赵帅鹏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XX、董X、宋XX、宋陶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书,判后,原审被告人邢XX、都亚鹏、毕X、李XX、高晋阳、赵帅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3年5月至今,被告人邢XX先后在城区中后河社区朱XX处、庞疙瘩村耒XX处、河东区崔XX等处开设赌场,在借用这些地方开设赌场时,每次都支付几百元不等的费用。另被告人邢XX和被告人都亚鹏在豪德市场一烟酒商店共同开设赌场,且由被告人邢XX出资,都亚鹏负责寻找地方。在开设赌场时以用扑克牌“推锅”的方式组织李XX、段XX、桑XX、郑XX(均已治安处罚)、王XX等人进行赌博,由被告人毕X负责记账、要账,被告人梁XX负责“放水”,赌客需要借钱时便从梁XX处取。被告人董X、宋XX、宋陶文等人负责看场,被告人李XX在场外负责望风,每次由邢XX给予董X等人200或300元看场费。赌客欠下赌债后,由邢XX和毕X以打电话的方式负责讨债。开设赌场期间涉及“放水”(即借款给赌客)流水资金402万元,邢XX以“抽水”的方式(即从赢家所赢的钱里抽百分之十的费用)共获取非法利益10万余元,毕X获利6000余元,董X获利3000余元、李XX获利2300余元、梁XX获利3000余元、宋XX获利2000余元、宋陶文获利2100余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我在豪德建材市场给“猴子”喂狗,每月他给我发1300元左右的工资。“猴子”在中后河绿源小区附近的一个楼房内赌博,一起赌博的有老毕、坤元、小兵,还有些人我不认识。我听说他平时也跟别人要账,一般就跟“老毕”、“坤元”去。
  (2)证人桑XX(赌客)的证言,证实我、鹏鹏(即都亚鹏)一起在豪德、还有鹏鹏西上庄家一起赌博过,在豪德玩过两次,听说豪德的赌场是鹏鹏和一个叫“猴子”的人一起开的,是用扑克牌比点大小以“推锅”的方式赌博,月份在豪德玩的一次输了6万元钱,是我和鹏鹏、“猴子”借的。后来我还给鹏鹏3万元,“猴子”手下的一个人来我家逼着我还了1万。
  (3)证人段XX(赌客)的证言,证实“猴子”在白水收费站旁边的村里、中后河社区的一个单元楼里面都开过赌场,我在他开的赌场里赌过三、四次,是用扑克牌推锅的方式玩。我还在鹏鹏在西上庄村开的赌场玩过,也是以推锅的方式。我向“猴子”借过1万多元,现在还欠5千元,他们打电话向我要过。
  (4)证人郑XX(赌客)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一天晚上我在中后河社区的一个单元楼里赌博,玩的是“钓鱼”,输完身上的钱后,赌场一男子就借给我5000元。之后赌场的人打过电话和我催债,然后我就把钱还了。
  (5)证人李XX(赌客)的证言,证实我在河东村的一个独家院赌场里玩过“推锅”,这个场是谁开的我不知道,每次去的时候“猴子”都在,“二蛋”有时候在,就是坐在那,我借钱的时候就朝他借。还有一个叫“小毕”的,每次都是站在旁边站着。我在这玩过两三次,在古矿那边还玩过一次。我赌博时曾和“二蛋”借过6万元,赌场是按10%抽钱。都是在庄家坐锅的时候把钱输光了开始抽的。
  (6)证人王XX(赌客)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小严”在铭基凤凰城对面村里的一个平房处玩“推锅”,我在旁边钓鱼,玩了20几分钟把身上的几百块钱输了之后我就和“小严”走了,“小严”输了2000多元钱,我不知道这个赌场是谁开的,只知道有个叫“二蛋”的在那儿帮忙,我也没有和赌场的人借过钱。
  (7)证人耒XX的证言,证实七月份的时候董X叫人去我家赌博过六、七次,每次都是他给我打电话,然后拿上我的钥匙去我们家,他跟我说是打麻将。每次董X都不让我在家里呆着,都是给我钱让我去外面开个房住,总共给了我3000块钱左右。
  (8)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在外地办事,邢XX说用我的房子和别人谈生意,我就把位于中后河社区8号楼1单元1202室的公司用房借给邢XX了,他具体用我的房子干什么,我不是很清楚。
  (9)证人崔XX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下班后我准备回老家,耒XX给我打电话说他有几个朋友想去我家玩一会,我同意后就把家钥匙给了他,之后就回老家了。我回来后耒XX打电话说在我家玩了两晚上,家里弄乱了,让我收拾一下。我回到家后看见家里有扑克牌,一地的烟头,还有500元现金,我就想到他们可能在我家里赌博了。公安人员来我家后,我才知道他们在我家开场赌博。我不知道他们在我家玩什么了,他们放钱估计是让我收拾家的。
  (10)证人梁XX(系梁XX哥哥)的证言,证实陪同梁XX自首。
  2、邢XX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毕X是同其开设赌场的男子。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董X、宋XX、宋陶文对开设赌场的中后河社区8号楼1单元1202室、疙瘩村159号、河东社区2号楼2单元等地进行了指认。
  4、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将在邢XX住处搜查出的7本记账本、5张记账纸予以扣押并随案移交。
  5、照片说明,证实邢XX用于记账的7本笔记本、5张记账纸的情况。
  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XX、郑XX、段XX、桑XX因在邢XX开设的赌场用扑克牌以“推锅”方式进行赌博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耒治强因为邢XX等人提供赌博场所,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7、被告人宋陶文前科材料: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09)沁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实宋陶文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8、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邢XX的供述,供认2013年6月我先后在中后河一个楼里、白水街高速路收费站附近的一个村里、河东村、富锦酒店开设赌场,是用扑克牌以“推锅”的方式玩的,我们是从赢家所赢的钱里抽百分之十的“抽水”。毕X负责联系赌博的人,我出资金给毕X,让毕X借给赌客,然后赌场抽的水钱都是我的,我再将钱和他们分。宋XX、董X、宋陶文、毕X、梁XX、江X负责看场,我给他们发工资,看场一天300元钱。开设赌场大概盈利十几万元钱,但有一部分钱没要回来。从我家搜出来的笔记本是记账用的,是毕X记的欠场上的钱,和欠钱的人是通过打电话和他们要钱,我和毕X一起要账,有时是毕X一个人要账。小米、阿华、彬彬、闺女、小飞等都去赌博过。
  (2)被告人都亚鹏的供述,供认我在西上庄我家里、豪德市场李X的烟酒门市部开过赌场,是用扑克牌“推锅”,我从中间抽水。我一人开过两三次,其他的都是和“猴子”、李旦合开的,赌博叫的就是我们门口几个做生意的人去玩,“猴子”叫的就是他带来的人。
  (3)被告人毕X的供述,供认我们今年上半年开过赌场,前后开了20多天。在豪德市场、河东村、中后河、白水高速路口旁边的一个村里都开过。董X联系的河东村和白水高速口那儿,豪德是鹏鹏找的,中后河那是以前就认识。邢XX负责组织,我负责看场、放水记账和要账,江X和几个小孩负责放哨,梁XX负责收“水钱”和保管我们“放水钱的包”,董X、宋XX、宋陶文等人负责看场。我们开场是以“推锅”的方式进行赌博,按10%抽的“抽水钱”。场上赚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个人赚了六七千块钱,每天三百元,梁XX、董X、江X他们都是每天三百,钱都是邢XX发的。去赌博的人我认识小兵、小米、小飞、满意、闺女等。我的记账本上记的都是赌客借的钱,以万为单位,0.5就是五千元,1就是一万,划了的就是已经还了。
  (4)被告人李XX的供述,供认我在中后河、河东村的小区、白水收费站旁边的村里、还有豪德市场里面的赌场都望过风。我不知道赌场是谁开的,每次都是毕X给我打电话,给我说个地方让我去,我就在外面的车里面看着人。如果有陌生人过来,我就给毕X打电话。我不知道赌场里面是怎么分工的,只知道毕X、“猴子”、坤元在里面,具体负责什么我不知道。我一共望风十几次,每次给我200块钱,还给过一两次300块钱,一共给了我2300块钱左右,钱是毕X和“猴子”两个人给的。
  (5)被告人董X的供述,供认邢XX在中后河一栋楼1单元1202室、豪德市场一个烟酒店、钟家庄办事处疙瘩村一个民房里面、河东里面的一个单元楼二楼开过赌场。邢XX就是在赌客玩“推锅”的时候,起三千元的锅就是给邢XX一、二百元,如果起一万元的锅就是给邢XX七、八百元。邢XX给毕X钱,让毕X具体负责,邢XX有时也自己玩。江X就是负责在赌场附近给赌博的人望风,毕X和梁XX是一个负责“收水”,一个负责“放红”,我、宋XX、宋涛文三个人就是下班以后去看看,有时给赌客买买东西、跑跑腿,偶尔一半次人不够的时候我们还顶一个注,偶尔赌客不够,我还联系赌客。邢XX给我们一人200元或300元,这是看赚多少定的,不赚钱的时候就不给钱。邢XX组织了大概有十五、六次赌博,我参与了有八、九次,挣了2000元钱左右。赌博用的场子中,疙瘩村的是我联系的,河东社区的是有个叫小郑的联系的,中后河社区是“猴子”找的,豪德的场子是鹏鹏找的。我们在疙瘩村开过七、八次的场子,每次给房东200到500元不等,总共给了3000块钱左右,每次都是玩完后把钱放到桌子上。每次都是毕X出去要账。
  (6)被告人梁XX的供述,供认邢XX在中后河社区、白水高速旁边的村里、河东社区、豪德市场都开过赌场。开了十几回,是用扑克以“推锅”形式组织赌博的,邢XX按照10%抽钱。我负责拿装钱的包,谁借钱了就从我这儿拿钱,毕X负责记账、要账,董X和阿凯负责看场,人不够时还凑数,江X是放风的。邢XX每次给我们200元,有时给300元,我一共挣了3000多元。
  (7)被告人宋XX的供述,供认我在“猴子”开的赌场里帮过忙,“猴子”在中后河一栋楼1单元1202室、豪德市场一个烟酒店、疙瘩村一个民房里面、河东里面的一个单元楼二楼,以扑克牌“推锅”的形式进行赌博,每一次上钱是100多,具体是多大我也不清楚。“猴子”给毕X钱,让毕X具体负责,江X是负责在赌场附近给赌博的人望风,毕X和梁XX两个人一个负责“收水”,一个负责“放红”,我、董X、宋涛文三个人就是下班以后去看看,在旁边坐着,有时给赌客买买东西、跑跑腿,偶尔一半次人不够的时候我们还顶一个注,偶尔赌客不够,我还联系赌客。邢XX给我们一人200元或300元,这是看赚多少定的,有时不赚钱的时候就不给钱。
  (8)被告人宋陶文的供述,供认2013年5月份,董X和我说“猴子”在中后河小区的单元楼里开了个场,让我和他一起去邢XX那挣点工资,去一次给300元,然后我就和董X一起去了。我们在中后河小区8号楼1单元和疙瘩村里的一个老四合院都开的有场,其中中后河小区我去过5次,疙瘩村的四合院我去过2次,我一共去了7次,邢XX总共给了我2100元。我知道的是毕X负责记账,梁XX是负责给赌输的人放钱和抽钱,董X和宋XX一般去了都参与赌博,江X是在场外负责望风的,还有一名男子我不知道叫什么,他一般和江X负责场外望风,我一般去了都在那儿坐着看着他们玩儿,也钓过几次鱼。赌场是用扑克牌和筛子推锅形式的赌博,旁边还有其他人可以“钓鱼”。每次有人起锅一千块钱以上赌场会从中抽百分之十的钱。邢XX给赌博赌输的人放钱,但是没有利息。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邢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都亚鹏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毕X、李XX、梁XX、董X、宋XX及其辩护人、宋陶文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在被告人邢XX和被告人都亚鹏共同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期间,赌客桑XX赌博时欠赌场6万元现金,后桑XX还给都亚鹏3万元,邢XX向桑XX要回1万元。日23时许,邢XX与都亚鹏因桑XX所欠剩余2万元赌债应由谁讨要问题发生矛盾,邢XX纠结卢XX(在逃)、毕X、董X、李XX等人至城区西上庄办事处苗庄村口,约都亚鹏过来谈判,都亚鹏纠结高XX、赵XX等人至苗匠村口后,高晋阳持刀对邢XX等人进行威胁恐吓,邢XX遂叫人拿来镐把进行对峙,后双方被拉开,协商未果相继散去。
  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毕X多次打电话约被告人都亚鹏、高晋阳等人进行谈判,后被告人毕X携带镐把叫上被告人李XX二人乘坐出租车至苗匠村口。高晋阳、都亚鹏、赵帅鹏三人驾车也至苗匠村附近,该三人到达苗匠村口处看见毕X、李XX乘坐在出租车内后,三人遂下车,高晋阳先持砍刀向坐于出租车副驾驶座位的毕X头部、肩部乱砍、导致毕X头部、右肩受伤,后高晋阳又与都亚鹏从出租车内拿镐把对毕X进行殴打,赵帅鹏持刀将坐于出租车后座的李XX胳膊砍伤,后高晋阳、都亚鹏、赵帅鹏驾车逃跑。
  经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司法中心鉴定,毕X头部、右肩及左手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李XX右臂损伤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日凌晨2点多,我在新市东街附近拉了一名男子,他在后座上放了几根镐把后坐到了副驾驶上,接着在爆米花接了一个人后到了苗匠村口。转了一圈没有找到人,便又返回到郜匠村。在村口停下车后,车上的两个人开始打电话,这时有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停在我车跟前,车上下来个年轻人拿着砍刀在我副驾驶座上的那个人脸上拍了一下,之后我就赶紧下车跑。随后我打电话报了警,打完电话后我看见黑色的小轿车走了,坐车的这两个人被一辆车接走了,我看见车里面有血,有一根断的镐把上也有血。这两个人在我车上的时候打电话,我感觉就是叫人去打架,打架双方应该认识。
  (2)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日晚上我收到“老毕”发来的微信说有事儿,让回电话。回了电话后他说没事儿了。第二天早上江X给我打电话说昨天晚上和“老毕”让人给砍了。我赶到医院后看见“老毕”头被砍伤了,右肩被砍伤。
  (3)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大约8月初的一天晚上“二蛋”打电话说有人在苗匠村口要砍“猴子”,让我过去,我过去后看见围了好多人,便问“二蛋”怎么回事儿,他说没事了。之后我们就去凤西广场喝酒,“猴子”也在。到了第二天早上8点多,“二蛋”说“小毕”被人砍了好几刀。
  (4)同案邢XX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12点多,我和毕X、江X、董X、阿凯等人与都亚鹏、晋阳约到苗匠村口谈还钱的事,我们这边去了十几二十个人。到了苗匠村口后、对方来了十几个人,我认识的有鹏鹏、高晋阳、凯凯等。他们过来后晋阳一下车就拿着刀说要砍死我,之后晋阳被阿凯拉开了,然后我和鹏鹏谈还钱的事,没有谈拢,我听见我们的人喊着去拿家伙,我见他们的人都拿着家伙怕吃亏想等我们的人拿过来东西后再谈,之后我们就散了。接着我、毕X、江X、董X、阿凯等就去凤西广场喝酒。到了凌晨3点左右,董X找我说毕X和江X被鹏鹏、高晋阳他们砍伤了,之后我们就到了泽州医院。
  (5)同案董X的证言,证实日晚上12点左右,“猴子”打电话让我去苗匠村口那边,说有人和他打架。我去了后看见“猴子”、鹏鹏、江X等在场,在那儿呆了一会,没有打起来,我就走了,快走的时候,毕X给彬彬打了个电话,彬彬带着六个人也过来了。到了凌晨2点左右,江X打电话说他和毕X被人砍了,坤元打电话说把他俩送到了医院,之后我和“猴子”去了泽州医院。
  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城)公鉴(法临)字(、2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XX的右臂损伤为轻微伤;毕X头部、右肩部及左手等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XX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毕X是与其共同参与打架的同案犯;证实都亚鹏对实施寻衅滋事的苗匠村村口进行了指认。
  4、照片说明,证实毕X等人寻衅滋事使用的镐把、刀鞘的情况。
  5、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上庄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实日凌晨3时许该所接到报案称有人拿着刀在苗匠加气站打架,该所民警迅速出警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在案发现场提取了镐把、刀鞘等。
  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毕X、李XX二人受伤后在泽州县人民医院就诊时分别使用的是李朋、李涛的名字。
  7、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的镐把5根、刀鞘1把予以随案移交。
  8、视频光盘一张,证实寻衅滋事的案发现场情况。
  9、被告人高晋阳、赵帅鹏前科材料
  (1)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高晋阳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该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临汾监狱(2012)临监刑释字第059号释放证明书,证实高晋阳于日减刑释放。
  (2)本院(2011)城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帅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晋城市看守所晋看字(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赵帅鹏于日刑满释放。
  10、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都亚鹏的供述,供认2013年8月,因为要账的问题,“猴子”的手下“老毕”给我打了十几次电话,约我到苗匠谈判。当时我带着晋阳、小毛还有十几个人就去了,“猴子”也带了人,见面之后说了这事,李旦也过去了说他处理,我们就散了。之后“老毕”就一直给我打电话约架,然后我、晋阳、小毛三个人开车去了苗匠村。到了以后,看见“老毕”乘坐的出租车停在路边,我就将车停在跟前,晋阳和小毛拿着刀下了车,我也下去了,晋阳过去拿着刀指着“老毕”让他下车,小毛拿着刀去追出租车后座的那个人,晋阳拿着刀过去抢了“老毕”手里的镐把就打开他了,我从他手中拿过镐把继续打“老毕”,高晋阳从出租车后座拿镐把继续打“老毕”,把“老毕”打伤后,我们就开车走了。
  (2)被告人高晋阳的供述,供认2013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都亚鹏打电话说“猴子”要找他麻烦,让我帮忙去说一下。随后我和都亚鹏、小毛一起去苗匠村口见“猴子”。到地方后,“猴子”一伙有二、三十个人,我怕打起来,就拉着都亚鹏、小毛走了。过了一会儿,“猴子”的人就一直打电话给都亚鹏让他再去苗匠村口,言语中还用脏话刺激他,都亚鹏就和我、小毛开车去了苗匠村口。到了之后,对方的人拿着镐把从出租车上下来,就朝我们身上打,我上前从一个人手里夺过镐把对那个人腿打了一下,镐把就断了。后来都亚鹏从出租车上拿了根镐把朝打我的那个人腿上、背上打了几下,小毛打另一个人,打完之后我们就走了。
  (3)被告人赵帅鹏的供述,供认2013年8月初的一天,都亚鹏说有一个叫“猴子”的人和他关于赌博有一笔账没有算清。当天晚上8、9点钟左右,都亚鹏打电话让我一起去冯匠村口,我就和都亚鹏、高晋阳一起去了。到了之后,我看见我们这边有十几个人,都亚鹏和对方一个叫“猴子”的说了会儿话,我们就散了。散了后对方有个人一直给都亚鹏打电话骂他并要约架。大概晚上十二点多,我、都亚鹏、高晋阳一起开车去了冯匠村口,到了之后看见一辆出租车在转悠,跟上去后发现就是和我们“约架”的人,都亚鹏就将出租车逼停。我和高晋阳就一人拿了一把刀从车上下来,下来后我打开出租车后门,对着里面的人胳膊砍了一刀,我看见他胳膊流血了,然后我又朝他身上其他地方砍了几刀,这个人就跑了。这是我看见高晋阳拿着刀、都亚鹏拿着镐把在打坐在副驾驶的那个人,那个人的头都流血了。打完我们三人就回酒店了。都亚鹏使用的镐把是从出租车上拿的。
  (4)被告人毕X的供述,供认今年8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我和江X去找鹏鹏(即都亚鹏)说之前开场有人欠钱的事,没有说成。我和邢XX说了之后,邢XX说当面谈谈。当晚我和邢XX、董X、梁XX、江X、宋XX、凯凯及二十多个人到了苗匠村口。鹏鹏他们来了二十个人左右,下车的有七八个人,拿着刀和镐把,晋阳带着刀,下车就要砍邢XX,结果被拉开了,后来没打成大家就散了。刚开始我们没有拿东西,后来不知道谁打电话让人给送了几根镐把过来。散了后我们就去喝酒,期间我想起刚才晋阳拿刀指着我们,于是我给鹏鹏打电话约他们出来打架。我从邢XX的车上拿了几根镐把,打车叫上江X。到了苗匠村口,鹏鹏他们开车过来后,下来四个人,晋阳下车后拿着刀不让我下车,然后就把我砍了,鹏鹏拿着镐把打我,他们还有一个人在后面打江X,打完后他们就走了。我给坤元打电话后,他将我送到了医院。我的头部和右肩膀被砍伤,江X胳膊被砍伤了。
  (5)被告人李XX的供述,供认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毕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苗匠打架。我过去后看见“猴子”、坤元、毕X等人都在,总共有二十个人左右。对方下来两三个人和“猴子”说事,说了一会儿就走了。吃完饭后,毕X又打来电话说对方要和我们打架,接着毕X就打车过来接上我往苗匠走,我上车后看见后座放了三、四根镐把。到了苗匠后,我们还没有下车,旁边过来一辆轿车,从车上下来三个人,有两个人拿着刀,其中一个人拿着刀去砍毕X,另一个人来砍我,在我胳膊上划了几下,又拉开右边的车门进来打我,我就打开左面的车门下车跑了。之后我给对象打电话让她送我去了医院。我到了泽州医院不到5分钟,“猴子”、坤元、毕X也到了医院,包扎完后我就回家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都亚鹏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高晋阳、赵帅鹏、毕X、李XX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
  日凌晨5时20分许,被告人邢XX及董X等人陪同毕X、李XX在泽州县医院进行救治时,董X发现高晋阳的黑色现代圣达菲越野车(晋EG4100)停放于泽州医院停车场,邢XX得知后便持铁棍前往,卢XX也持镐把同去。邢XX用所穿衣服将头蒙住,后邢XX等人将高晋阳的黑色华泰圣达菲越野车砸毁,后公安人员在对案发现场勘察检查时,从高晋阳车内提取黑色“手枪”一把(经鉴定属于仿真枪)。据高晋阳陈述,该仿真枪由其购买用于平时打猎。后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毁价值1840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邢XX的家属已退赔高晋阳车辆损失18401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
  1、被害人高XX的陈述,证实8月6日早上,派出所民警给我打电话说车被砸了,我想可能是“猴子”干的。车里的仿真枪是我买来打猎用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泽州县人民医院保卫科职工)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日5点20分左右,桔子酒店保安找我说我单位停车场内的一辆车被砸了我赶到现场后看到有辆现代越野车被砸了,我就赶紧报警。查看监控后发现是5点19分左右,大概10个人砸的车。
  (2)证人栗某的证言,证实日凌晨5时许,我在泽州县医院楼道里听见外面有声音,出来后看见两个人在砸一辆越野车,一个人手里拿着消防锤,另一个人手里拿着什么我没看见,这两个人用白布蒙着头,光着上身。
  (3)证人王某(桔子酒店保安)的证言,证实日凌晨5点10分左右,我看到大概有3、4个人在泽州医院门诊楼前围着砸一辆黑色的现代轿车,我找到医院的保安后他报了警。我看不清他们拿着什么工具,但这几个人离开时我看见其中两个骑摩托车的人身上蒙着白色蚊帐一样的东西,剩下几个人坐着一辆红色轿车离开。
  (4)同案董X的证言,证实凯凯叫的人到了医院的时候,我听凯凯这边的人说在苗匠时对方有辆车的牌照是4100,我说旁边停着一辆车牌照就是4100,不知道是不是一辆。之后看见凯凯叫的人拿的镐把砸的车,有七、八个人,他们都用衣服遮面。是“猴子”让凯凯叫的人。
  (5)同案李XX的证言,证实事后“猴子”说把对方的车砸了,具体怎么砸的他没有和我说。
  (6)同案毕X的证言,证实董X说过砸车的事。
  3、照片说明,证实案发现场及被砸的现代华泰圣达菲越野车(晋EG4100)车损的情况。
  4、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城价涉字(2013)第15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华泰圣达菲车损价值18401元。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邢XX、董X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卢XX就是日在泽州县人民医院参与砸车的“阿凯”。
  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方位示意图、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的泽州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南侧停车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从被砸车的皮箱内提取了一把气手枪。
  7、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痕检)字(2013)27号痕迹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被砸的华泰圣达菲车内搜到的一把黑色“手枪”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属于仿真枪。
  8、视频光盘一张及截屏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监控拍摄到的砸车过程及受伤人员、砸车人员等在医院活动的情况。
  9、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的仿真枪1把予以随案移交。
  10、被告人邢XX的供述,供认我听说晋阳的现代车停放在医院院内,于是我拿了根钢管,阿凯也和别人要了一根镐把,我看见周围有监控,就把穿在身上的白色半袖脱下来蒙在头上,阿凯也用一件白色衣服蒙着头,我们两个人用手里的工具将汽车玻璃砸了,之后便离开。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邢XX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梁XX、李XX、毕X分别于日、10月16日、11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本案综合证据有:
  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在接到泽州县医院保卫科张XX报案后,该局展开侦查后将高晋阳、邢XX、董X、宋XX、宋陶文、都亚鹏抓获归案,后李XX、毕X主动投案,投案后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高晋阳如实交待了自己打人的犯罪事实,但拒不交待自己持刀伤人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都亚鹏前科材料
  (1)山西省泽州县人民医院(2010)泽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都亚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泽州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都亚鹏于日刑满释放。
  (2)晋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晋市劳教字(2007)第03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都亚鹏因吸食毒品于日被处以劳动教养两年。
  3、视频光盘两张及截屏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影录像。
  4、户籍证明和照片,证明各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邢XX、都亚鹏、高晋阳、毕X、李XX、赵帅鹏、董X、梁XX、宋XX、宋陶文均无异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为,被告人邢XX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纠集都亚鹏、在我市城区多处租用房屋,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及赌资,设定以使用扑克牌进行“推锅”方式进行赌博,组织、纠集十余人聚众赌博,并以“抽水”方式获利,被告人都亚鹏、毕X、李XX、董X、梁XX、宋XX、宋陶文在明知邢XX开设赌场,召集赌客赌博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由被告人毕X负责记账及向赌客要帐、被告人梁XX在赌场内向赌客提供赌资,被告人李XX在场外望风,被告人董X、宋XX、宋陶文负责看场,多次参与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八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邢XX组织都亚鹏、毕X、李XX、梁XX、董X、宋XX、宋陶文等人多次开设赌场,索要赌债,人员固定,系有组织犯罪。被告人邢XX为发泄对被害人高晋阳的怨恨,持械故意毁损他人车辆,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都亚鹏、高晋阳、赵帅鹏持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被告人毕X、李XX为发泄情绪,挑衅他人并持械参与,五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XX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赵XX的陈述、被告人邢XX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借款转帐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的借款是在长时间内分多次向赵XX借取,赵XX对借款的用途多数明知,且借款后,有长时间内多次还款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借款时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该事实符合民间借贷,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邢XX、都亚鹏、毕X、李XX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XX出资并具体组织,多次开设赌场且获取非法利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都亚鹏、毕X、李XX、梁XX、董X、宋XX、宋陶文在开设赌场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都亚鹏、毕X的作用比其他从犯大,处刑应比其他从犯重。案发后,被告人毕X、李XX、梁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邢XX、都亚鹏、高晋阳、赵帅鹏、董X、宋XX、宋陶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XX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高晋阳车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都亚鹏、高晋阳、赵帅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陶文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董X、梁XX、宋XX、宋陶文在开设赌场中所起的作用及该四人具有认罪、悔罪的酌情从轻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该四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关于赌场的非法获利情况,仅有被告人邢XX的供述,且其多次供述中均无供述具体获利数额,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其非法获利认定为10万元更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一、被告人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被告人都亚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三、被告人毕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四、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五、被告人高晋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六、被告人赵帅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七、被告人宋陶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八、被告人董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九、被告人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十、被告人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十一、被告人邢XX违法所得100000元、毕X违法所得6000元、董X违法所得3000元、李XX违法所得2300元、梁XX违法所得3000元、宋XX违法所得2000元、宋陶文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高晋阳的仿真枪一把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邢XX上诉理由:1、其行为属于聚众赌博犯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2、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量刑畸重。
  原审被告人邢XX的辩护人意见和原审被告人邢XX的上诉理由基本一致。
  原审被告人都亚鹏上诉理由:1、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聚众赌博论处。2、其参与邢XX一次聚众赌博,作用较小,系从犯。3、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原审被告人毕X上诉理由:1、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2、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由于参赌人员是固定人员,只是聚众赌博。3、原判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毕X的辩护意见和原审被告人毕X的上诉理由基本一致。
  原审被告人李XX上诉理由:1、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2、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只是聚众赌博。3、原判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高晋阳上诉理由: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原审被告人赵帅鹏上诉理由: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量刑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本案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邢军峰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原审被告人都亚鹏、毕X、李XX、董X、梁XX、宋XX、宋陶文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市城区多处租用和借用房屋,组织、召集赌客多人使用扑克牌进行“推锅”方式聚众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规定。原审被告人邢XX、都亚鹏、毕X、李XX、董X、梁XX、宋XX、宋陶文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邢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都亚鹏、毕X、李XX、董X、梁XX、宋XX、宋陶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都亚鹏、毕X虽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比其他从犯作用大,量刑时相对应比其他从犯重。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邢XX、都亚鹏、毕X、李XX、董X、梁XX、宋XX、宋陶文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定性不准,应予纠正。开设赌场是指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赌注的行为。原审被告人邢XX、都亚鹏、毕X、李XX、董X、梁XX、宋XX、宋陶文组织的参赌人员较固定,均是临时组织、召集,赌场均是临时租用和借用,赌具是扑克牌,以“抽水”的方式盈利。其行为属于聚众赌博。原审被告人邢XX、都亚鹏、毕X、李XX及其原审被告人邢XX、毕X的辩护人上诉所提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被告人都亚鹏、高晋阳、赵帅鹏持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原审被告人毕X、李XX为发泄情绪,挑衅他人并持械参与,五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毕X挑衅他人引起本案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高晋阳在二审期间递交了悔过书,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程度,原判对各被告人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都亚鹏、毕X、李XX、高晋阳、赵帅鹏及原审被告人毕X的辩护人上诉所提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邢XX为了发泄对高晋阳的怨恨,持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邢XX家属退赔高晋阳全部车辆损失费,得到了高晋阳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邢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不当。原审被告人邢XX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量刑重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被告人毕X、李XX、梁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邢XX、都亚鹏、高晋阳、赵帅鹏、董X、宋XX、宋陶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都亚鹏、高晋阳、赵帅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董X、梁XX、宋XX、宋陶文在共同犯罪在所起作用较小,能认罪悔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第(十一)项,即被告人邢XX违法所得100000元、毕X违法所得6000元、董X违法所得3000元、李XX违法所得2300元、梁XX违法所得3000元、宋XX违法所得2000元、宋陶文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高晋阳的仿真枪一把予以没收。
  二、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第(二)项,即被告人都亚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第(三)项,即被告人毕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第(四)项,即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第(五)项,即被告人高晋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第(六)项,即被告人赵帅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第(七)项,即被告人宋陶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第(八)项,即被告人董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第(九)项,即被告人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第(十)项,即被告人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
  三、原审被告人邢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邢XX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都亚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都亚鹏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原审被告人毕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毕X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原审被告人李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XX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原审被告人高晋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晋阳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
  八、原审被告人赵帅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帅鹏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
  九、原审被告人宋陶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原审被告人董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一、原审被告人宋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二、原审被告人梁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福祥
审 判 员  翟春祥
代理审判员  王 婵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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