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条件案子如果改变案由需要告知当事人吗

法官助理、书记员易犯的错误
法官助理、书记员易犯的错误
一、关于送达
1、要注意通过一审裁判文书确认当事人的个数,尤其是二审案件中未列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原审当事人。&
2、要确认当事人的地址:首先从地址确认书中查找,地址确认书中不明确的,可以从其授权委托书、一审裁判文书等材料中综合予以确认;当事人或代理人留有联系电话的,应电话核实。&
3、每一次送达都要填写送达回证。&
4、要建立发文登记本,详细记录发文时间、受送达人、送达文书内容等。
5、因地址不明等原因退回的信件,应作为送达的证据入卷。
6、发现已经发出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应当迅速取回,无法取回的,应当及时向审判人员和庭长汇报。
二、关于庭前准备
7、在第一次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要看清是一审还是二审,一审案件要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二审的举证通知书不同,一审案件要给当事人留足举证期限。&
8、排期开庭时要合理安排法庭和时间,要注意不要在同一时间、不同法庭都给同一合议庭排庭。
9、排庭时要查看立案日期,计算出审限届满日,把开庭时间尽量提前,给承办人留下足够的时间写裁判文书。
10、一审案件排庭时,要考虑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11、二审案件排庭时要考虑传票的在途时间,保证当事人能够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传票。&
12、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必须与开庭排期表上相一致;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必须完全一致;开庭传票存根联要填写完整,尤其是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要与送达给当事人的传票上的记载一致。13、建立合议庭审理案件登记本,列明当事人、案由、案号、立案日期、承办人等信息,审限届满前一段时间及时提醒承办人。
三、关于裁判文书&
14、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裁判文书,切忌直接将一审文书复制粘贴。
15、对于报签的文书,合议庭的法官助理是校对第一责任人,主审法官是第二责任人,助理要在校对栏上签字。
16、校对裁判文书时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仔细查看开庭笔录,看合议庭成员是否发生过变化,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合议庭成员必须与最后一次庭审的合议庭成员一致;第二,裁判文书的形成时间要予以核对;第三,对于经常发生错误的同音字、形近字、错别字等,要重点核对,对于当事人姓名、名称要以其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上的记载为准,不要盲目使用一审文书中的姓名、名称;第四,对于文书中的数字要结合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开庭笔录、一审裁判文书等材料仔细、慎重核对,数字的小数点、单位等切不可发生错误;第五,通读裁判文书,从语法、逻辑、标点符号等方面予以校对,保证裁判文书万无一失。&
17、裁判文书原本经核稿人、签发人签字后,该原本及修改痕迹应予保留、入卷。
18、认真检查打印出来的每一份裁判文书上是否有法院公章。
19、拿到打印出来的裁判文书后,再次进行内容校对,确实没有问题的,及时加盖核对无异章。&
四、关于装订卷宗
20、装订卷宗要按规定分正副卷,尽可能做到整齐、美观。&
21、要按照正卷的目录依次装订正卷材料,装订时要检查:目录、移送函、起诉状、上诉状、一审文书、诉讼费发票或免交手续、裁判文书、送达回证、退卷函、备考表、证据袋等必备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不宜向当事人公开的材料;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上是否有报结章并填写时间。
22、要按照副卷的目录依次装订副卷材料,装订时要检查:不宜向当事人公开的材料,如合议庭笔录、审理报告、内部请示及批复、裁判文书原本等材料,是否全部装入副卷;合议庭评议笔录上合议庭成员的签字齐全;裁判文书原本不得缺少,并要有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校对人的签字。&
23、备考表、卷皮、封条上的信息要填写完整。&
24、在案件报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卷宗,及时归档。&
五、关于退卷
25、填写退卷函时应认真核对一审卷宗数量,主要看上诉移送函上记载的移送卷宗数与实际卷宗数是否一致。
26、随退卷函一并移送一审法院的还有:二审裁判文书四份、发回重审案件的发回重审函。&
27、退卷工作应及时完成,并在机要本上进行登记。&
六、关于一审案件上诉的处理
28、接到上诉人上诉状后,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
29、填写上诉案件移送函(一式三份)&,将一审案卷、诉讼费收据(或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回执)&、上诉状送达回执、一审裁判文书&8—10份等一并移送上级法院。
30、如果一审卷宗尚未归档,必须先行归档后再调出移送。&
民商事审判庭审记录中应注意的六十个重要环节
一、关于记录工作的庭前准备
1、提前一天了解庭审案件的基本案情。&
2、着装规范,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法庭。&
3、检查法庭摆放的当事人身份示明牌及审判台上的示明牌是否正确。一审案件应分别摆放“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示明牌;&二审案件应分别摆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示明牌。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应提前更换审判台上的身份示明牌。
4、当事人到庭后,要求当事人提交传票、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是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系律师的,需提供律师函和律师证,受委托人系法律工作者的,需提供法律工作者证;当事人或受委托人系公民的,需提供身份证。&
5、当事人尚未填写地址确认书的,要求其立即填写并提交。&当事人委托其代理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在地址确认书上填写代收人及代收人地址、联系电话。&
6、二次开庭的,应核对出庭当事人是否与第一次出庭人员一致。代理人有变更的,要求当事人提供变更后的代理手续。&
7、多次庭审时代理人总数超过两人的,应要求当事人撤销多余的代理人,并提供书面撤销代理人申请。&
8、有证人需要出庭的,应告知其在庭外等候。
9、完成以上工作后,宣布法庭纪律。
10、法官到庭后,将当事人提交手续是否完备情况向主审法官汇报。
二、关于当事人自然情况、审判组织、案件由来等的记录
11、二审案件列当事人身份时,应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列明的身份为准,同时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
12、上诉人未将一审中的部分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列为被&上诉人的,应将其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者原审第三人。&
13、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时,是自然人的,应注明性别、出生年月(18周岁左右的应精确到日)&、民族、职业(含工作单位)及住址;是单位的,在单位名称后面记载住所地,同时注意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还是负责人(非法人单位)。&
14、二审中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名称写在前面,并在括号内注明变更前的名称。
15、代理人系法律工作者、公民的,应注明性别、出生年月(18周岁左右的应精确到日)&、民族、工作单位及住址。单位职员担任代理人的,只需列明职务,不列自然情况。&
16、如当事人为单位,并委托两位代理人,其中一位为本单位人员,另一位为非本单位人员的,应将本单位人员列在非本单位人员之前。&
17、代理权限应为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不应为“全权代理”。
18、未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后面用括号注明“未到庭”。
19、二审案件的案由与一审法院判决书上载明的案由不一致的,应以二审立案信息表中载明的案由为准。&
20、二审案件中,在记载当事人不服一审文书时,需注意一审作出的是判决还是裁定。&
21、庭审前临时变更合议庭成员的,应注明原通知合议庭成员、变更的事由、变更后的合议庭成员。&须注意庭审笔录首部的合议庭成员应与庭审程序中告知的合议庭成员一致。
22、如有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应明确记载当事人对当庭变更合议庭成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23、如当事人手续核对均无误,则载明符合民诉法第&120&条的规定。&
24、如缺席审理,应另载明根据民诉法第130条的规定。&
25、庭审中当事人的简称不能记为“原:”或者“被:”,而应记为当事人的姓氏;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姓氏相同时,应写全名。
三、关于法庭调查阶段的记录
(一)当事人诉辩主张及争议焦点的记录&
26、当事人宣读诉状、上诉状有变更或增加内容的,应将变更和增加的具体内容记录在案。&
27、对当事人当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及理由的,需明确记载另一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是否同意当庭答辩。
28、当事人如无书面答辩状,应详细记录答辩意见。
29、对主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应完全按照其陈述记录,不应归纳或总结。&
30、针对主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而征求当事人意见时,应明确是否有异议或补充,如仅作补充,应载明“无异议,另补充”。
(二)举证、质证、认证的记录&
31、罗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将证据按顺序罗列,证明同一主张的分为一组,一组中有数份证据的,应分别编号罗列。如:第一组证据:(1)&、&(2)&。&
32、罗列证据时,应明确证据名称,出具的单位及时间。&(如证据为欠条,应载明某某于何时向谁出具的欠条;如证据为合同,应载明谁与谁于何时何地签订的合同。)
33、如单独一份证据证明一个主张,则在每份证据后面载明证明目的;如一组多份证据证明同一主张,则在罗列该组证据后,载明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
34、记录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时,应明确证据名称,并罗列序号,顺序应与对方提供证据所罗列的顺序相对应。
35、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原则上应按证据的“三性”顺序记载。&
36、当事人质证时语言含糊,不做明确表态的,要详细记载陈述内容及相关表情。37、当事人提供证据系视听资料的,如当庭播放,应注明“当庭播放”,如当庭不能播放,则注明不能播放的理由。
38、当事人提供证据如系复印件,应在证据名称后注明。&
39、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复印件无异议,应明确载明“对复印件无异议”。
40、证据经质证后,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将原件收回的,应以主审人陈述的方式载明“原件退回举证方,法庭留存复印件”。
41、当事人提供证人出庭的,应用括号载明“证人到庭后”,法官询问证人自然情况。&证人自然情况的记载同当事人,另需记载身份证号。&
42、法官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略,但应载明告知的程序。&
43、当事人一方向证人发问完毕的,应载明“发问完毕”。&
44、证人退庭时,应记明证人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看记录签字。
45、全面、客观、准确记录法官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46、记录法官的发问时,应首先明确载明发问的对象。&
47、当事人相互发问时,一方发问完毕,应载明“发问完毕”。
48、当事人或证人在特别情形下发言时,需记载表情或动作,如“满脸通红”、“痛哭”、“沉思五分钟后回答”等,以使阅读者综合判明当事人、证人陈述的真实性。&
49、记录审判人员语言应用规范用语,记录当事人、证人陈述时,应尽量记录原貌。&
50、庭审过程中,如遇出庭人员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记录而被审判长制止、警示或训诫时,应详细记录。
四、关于法庭辩论及陈述最后意见阶段的记录
51、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总结性记录,尽量记录当事人方言土语的原貌。&
52、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分层次记录。
53、简明扼要记载当事人陈述的最后意见,语句完整。
五、关于调解阶段的记录
54、&如各方均同意调解,&调解程序在休庭后进行的,&应载明“本案庭后调解”。
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应载明“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作调解工作”。
55、案外人参加调解的,应载明案外人的自然情况、参加调解的原因、意愿以及愿意承担责任的范围。
六、关于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阶段的注意事项
56、在核对笔录时,当事人不得离开法庭。
57、在核对笔录签字前,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如笔录确有记录错误,在征得书记员同意后方可改动。当事人只能更改本人的陈述,并应在更改处签字。如改动部分与庭审中陈述不一致的,须向主审人汇报。&
58、笔录应当逐页签字,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的内容下方逐页签字。圆珠笔、纯蓝签字笔不允许使用。
注:本文来自龙腾精英论坛&&&&作者:龙腾靓仔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5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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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思维的转变来谈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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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1号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nbsp“认真贯彻执行”,已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的观念。2011年2,最高人民法院又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订,这说明“民事案由规定”在法律工作中的重要性和紧密性,我在学习的过程中,总结和归纳了以下几点,提出来与法律人士探讨。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历史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过三个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000年10月下发并于日起试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2、2008年2月下发(“试行”实施了七年零三个月后),并于同年4月1日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特别是“物权法”的实施,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及总结了7年的经验后对其他案由的修订;3、2011年最高院对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订,&nbsp主要是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自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 二、从法律思维的转变来谈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与《民事案由规定》的区别。 1、《规定(试行)》的案由可以由基层法院自行增设;而《规定》的案由则是必须贯彻执行,不得自行创生。 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通知(相当于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指出:《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民事案由规定》和2011年对《规定》的修订的通知中,不仅删除了上述表述,而且还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适用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这说明法院对“民事案由”规定更规范化、更严格化,不是思维定势中随便冒出一个案由就可以了的,要有法可依! 2、《规定(试行)》案由可由法院在查明法律关系后自行确定;而《规定》案由则必须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法院不能自行变更。 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通知指出: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民事案由规定》和2011年对《规定》的修订的通知中称: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新的规定更加科学,而且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是权利,可以主张、可以放弃。正如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一样,原告也有权选择以何种法律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选择也是一把双刃剑,选择得对,诉请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选择不当,诉请就有可能被法院驳回,得到的是一个败诉的后果。所以律师拿到一个案子,特别是代理原告的律师,选择一个正确的案由――法律关系,是案件得以胜诉的关键。 当然,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自己选择的案由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况,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当法院认定的案由与当事人不一致时,法院再不能象以前的审判思维一样替当事人作主,自行变更案由,而是应该对当事人释明,即解释说明法院认定的案由是什么和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而且是“应当”。&nbsp例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而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法院释明了以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坚持或者变更案由。若法院没有经过释明而擅自改变当事人选择的民事案由,那么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且从源头上从法理上就出现了问题。因为选择案由即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权利。 3、《规定(试行)》只有一个案由;《规定》则有并列的两个案由。 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通知指出: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民事案由规定》和2011年对《规定》的修订的通知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目前比较典型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50号)。我们知道,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才是肇事方根据过错责任依法分担。那么,这类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告一般都有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责任方,法律关系也有两个,即侵权的法律关系和交强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08年、2011年最高院的通知精神,那么,这类案件就有并列的两个案由,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17号(2)],而不是只有一个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我看到一些地方对类似的案件还只定一个案由,这是不准确的! 三、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2011年修订的“案由规定”之比较。 从总的指导思想上来看,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主要变化在案由的增加(特别增加了侵权责任类型的案由)和变更上,以及具体案由的表述上,如:08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现在变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nbsp08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现在变更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08年“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现在变更为“产品责任纠纷”……,重点突出了“责任”二字。 这种修改更科学、更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种,这十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而以前在案由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只能表述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修改后的“××责任纠纷”的涵盖更加广泛与合理! 四、学习民事案由规定的重要性。 1、找到了案由就找到了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 因为案由是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规范的案由,与应当适用的实体法条,具有对应关系,并且,是先有实体法条,后有案由。找到了案由就找到了“法律的准绳”,官司也就赢了一半。 2、找到了案由就找到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例说明:甲在放烟火过程中火花打到了乙,给乙造成了伤害。此时如果乙选择了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那么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乙要证明甲有过错很难;但是如果乙选择了“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由,那么该案由的举证责任在危险物的使用方即被告,而被告很难证明损害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所以,选择正确的案由,对举证来说,也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原告来说非常重要。
以上是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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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期限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
四、&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五、&开庭审理
六、&合议及裁判文书制作
一、&&&&&医疗纠纷的案由
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第(3)项、第351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有两类案由: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纠纷的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形,确定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注意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释明不同案由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如果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如果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同时,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两类请求权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区别,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在释明之后,当事人如果作出了明确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承担自己选择案由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医疗纠纷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告知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无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当开庭审理前确定。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逾期举证的处理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再一概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3.人民法院不采纳逾期提供的证据的,可以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采纳逾期提供的证据的,应当组织当事人质证,但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予以训诫或者罚款。
(四)新的证据的处理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2.提出新的证据的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对于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为证据,组织当事人质证。
(五)举证期限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3.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4.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5.反驳证据。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6.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7.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8.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三、医疗纠纷中的医学鉴定
详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规程》。
四、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一)阅卷
阅卷时,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身份资料。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公民代理的,提供相应证明)、医院的执业许可证等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起诉状、答辩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是否符合规范,不符合规范的,应当及时要求当事人补正。
3.患方应当提交的证据:患方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有关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清单、发票、工作及工资证明、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等证据。
4.医方应当提交的证据:(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5.案件送达及诉讼费预交情况。
阅卷中发现未能送达的情形,应及时与当事人或立案部门沟通解决。对于下落不明,应当公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将不予准许的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知晓人民法院决定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三)证据交换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四)庭前调解
在证据交换程序中,可以对案件进行初步调解。通过调解,初步了解当事人对案件的争点及诉求。
五、开庭审理
(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宣布法庭纪律。
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如有鉴定人、证人等需要出庭的诉讼参加人,审查身份资料后,告知其于庭外侯传,不得旁听庭审。
(二)审判长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可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复议一次。当事人申请审判员回避的,应当休庭,报请院长决定。院长不能马上作出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延期开庭。
(三)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
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再由被告进行相应答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对于当事人当庭补充的诉辩意见,可由法庭归纳后征求当事人的同意,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应当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需要答辩期的,可选择就已经确定的诉讼请求继续开庭或者宣布案件延期审理;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四)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应当在当事人发表诉辩意见后初步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询问当事人对法庭所做归纳的意见,完成诉辩焦点的固定。
(五)法庭调查
1、法庭调查应围绕案件争点进行。
(1)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为对诊疗行为的过错采取客观义务违反说,一般是法庭调查的重点。
(2)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争点是混合了事实判断与法律评价的争议,应合理分配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的发言时间,着重调查事实争议。
(3)是否存在过错相抵、与有过失、免责事由等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
(4)损害赔偿项目及其计算。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医疗费,如存在多次门诊治疗、多次住院治疗,或住院治疗与门诊治疗均存在情形,应查清每一阶段发生的医疗费数额;对于护理费,应当查明护理需要和护理人数;对于误工费,应当查明误工人数,误工时间及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对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查明原告的户籍、家庭成员、家庭关系、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事项。
2.法庭调查的顺序
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
(3)出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
(4)出示鉴定意见;
(5)出示证人(鉴定人)证言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告知证人有关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6)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说明完毕后,经法庭允许,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3.法庭调查的技巧与实务
(1)可按照上述顺序组织当事人质证后,再由法庭最后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在证据较多的情况下,也可采取当事人对上述证据逐一质证,法庭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调查,最后再由法庭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方式。
(2)法庭调查阶段,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5) 当事人对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有相反证据。
  (6)如果存在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应当向不利证据持有人释明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7)法庭调查阶段,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诊疗规范、诊疗常规、医学原理、手术禁忌症、适应症等涉及专业性问题的论断,应要求其说明具体来源和出处,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8)对于手术同意书、特殊治疗告知书、术前讨论记录、术前谈话记录、会诊讨论记录等主、客观病历资料应全面、仔细地审查,对病历资料存在矛盾的地方,应要求医方提出合理解释,并询问患方的意见。
(六)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应再次归纳诉争双方的争议焦点,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审判长应要求诉争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对于案件适用法律的争议,应根据具体案情要求当事人分别提出各自的法律依据。
法庭辩论按照如下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互相辩论。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七)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八)法庭调解
法庭调解应首先探求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在确定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情形下,努力促成调解。不能当庭调解的,可在庭后调解。
(九)宣布休庭
(十)补充开庭
对于法庭要求当事人庭后提供的证据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补充开庭,恢复法庭调查,组织当事人质证。
六、案件合议及裁判文书制作
(一)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应当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
(二)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经办法官应当在理清案件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后提交合议庭讨论。
(三)规范制作合议庭笔录。
(四)严格履行案件的内部审批制度。对于应当提请主管领导审批的案件,应当主动提交主管领导审批。
(五)裁判文书制作。裁判文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我省有关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范本,格式准确,制作规范,说理充分,用语通俗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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