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打残疾证老人公安机关应在几日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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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建设很简单,就是以宪法为主及法律法治与监督合理组合的平台。政府树立公信力就必须严格实行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取信于民。严厉惩治腐败分子,领导都要签责任书,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中央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旦国家作出了宪法国法的承诺,就必须保证兑现与责行。可是上海公安局权力的腐败已经不可救药,他们根本不把党纪国法和警规放在眼里、不履行党章和国法赋予的职责。毫无“高压线”与“底线”的意识,“毫无畏惧”完全丧失了人民警察的基本准则,早就将把清规戒律抛之脑后,哪里还有什么对法律的敬畏感?上海市公安局公然违背法律法规行事。不把中央纪委书纪贺国强提出‘四个严肃查办’放在眼里。上海公安局顶风违纪,胆大包天、不知道要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2012年1月向上海公安局复议法制办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内容是宝山公局和通河派出所有多项违法乱纪行为,一、对案件定性颠倒黑白故意报复陷害被害人,包庇犯罪集团。二;从通河派出所受理案件起到当事人提出申请复议有近90多天,没有处理结果,超过法定办案期限,要求给予回复避而不答。三;派出所办案程序不合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欺诈被害人强行在派出所內做司法精神鉴定、触犯行政案件程序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八条和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侮辱公民的人格尊严与人权不受侵犯”。&&
当事人在日收到上海公安局复议法制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二);沪公(法)复受字(2012)第9号。日收到上海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2)沪公法复决字第9号。看到这份决定书错误连连,上海公安局实在让老百姓担忧!上面显示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宝山分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辨、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予以证实,可予确认。市局在全案审理后认为宝山分局在接报后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决定、送达等法定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审查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直接关系人民政府的形象。没经过审核就轻率做出决定驳回申请,那分局到底对案件是怎么受理、调查的、决定的、送达的?复议人员在受理期间完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复议办受理期间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放纵、包庇被申请人的违法作为严重违反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规定。权力要在公正、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不在于建立重床叠架的政府机构内。因被申请人故意造成案件定性错误处理,并行政不作为违法及违反多部法律法规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要求复议人员审查案件。被害人多次打电话要求和罗先生(复议者)当面听取申请人的意见都遭到拒绝并不听被害人把话讲完就直接挂断电话,这行为是违背公务员缺失公德行为极大地毁损了复议法公信力,现中央要求要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市局法制办行为败坏了行政复议监督的透明度,败坏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让人们对法治丧失信心,也是“前腐后继”,其法治不彰,以及由此造成的公平和正义的缺失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这种作为让行政复议的监督公正性无法得到保证,严重剥夺了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自由权、申辩权、知情权,话语权。违反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法制办对待申请人封锁信息。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新的侵害。执法机关法治缺失和懈怠麻木的状况已经到了何种严重的地步!行政复议应当程序公开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不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置之不理。复议案件的办理人员应当中立、作到不偏不倚。
可是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用官僚霸道主义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势欺压,没有公平与正义来进行行政复议,一面倒和单方面接触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不进行合法性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证据,复议机关能照单全收,这就是权力背离法制的轨道后一路邪行。温家宝总理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权力要公开透明度运用. 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基本制度,这是政府官员执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案件的发生经过请听我娓娓道来。。。日下午被害人一辆燃气助动车订放在爱辉路500号花鸟市场大门口人行道上,到了下午3点30钟左右被害人看到一个近2米多长的烤羊肉串的炉子横放在被害人助动车前面,助动车不能正常出来,被害人和摊主商量,能不能把炉子移动一下。摊主态度粗暴野蛮说市场里他有店面,这个摊位他每天放的,凭什么移动摊位,并说这市场内他说了算他是老大云云。于是双方发生了口角。摊主叫来了3个帮凶对着被害人拳打脚踢把被害人打到地上使被害人一时起不了身,被害人请求围观的群众帮忙打110报警求助,周围的群众及时把摊主4人拉开并报警。摊主看到群众拿手机拨打110后马上叫3名帮凶逃跑,被害人坐在地上时看到一位帮凶向共江路方向逃逸马上起身追赶,并及时抓到逃逸的帮凶,
后另二名帮凶及时到达又对着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后,三名帮凶一起逃逸。被害人看到三名帮凶一起逃逸没有办法,
就回到摊位和肇事者进行激烈评理,在评理中肇事者的烤羊肉串的炉子倒翻了。这时肇事者再次把被害人从马路这头打到马路那头,打得被害人动弹不得,群众再次拉开肇事者。之后通河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周围群众告之民警4个人三次殴打1个人的经过。被害人求助周围群众帮忙做个现场证人,有一位安徽籍目击证人和到场民警把发生的详细经过说了并愿意到派出所作证,可是民警没带他去。民警把肇事者与被害人带到派出所受理,在被害人上警车前目击证人给了被害人一张字条,字条里有手机号名叫阿龙。另外还有一名证人匿名的报的警证人回执单上留有号码。到了派出所出警民警向受理民警案情诉说了一下,受理民警是警长熊伟,被害人和熊伟在2010年10月打过交道,被害人和熊伟关系过会再说!他先给被害人做询问笔录。被害人把目击证人信息写进询问笔录内,之后开了验伤单被害人看完病后回到派出所把验伤单交给受理民警熊伟时,被害人提出要接受回执单,他不给并说30天内处理。被害人怕留下证据的后遗症,被害人要求民警把身上的伤势情况和损坏衣服拍成照片备案。到10月5日被害人打电话问证人派出所和你联系过吗,证人说没有联系过。被害人想万一目击证人离开上海怎么办?被害人马上到派出所找熊伟答之他不在体息了,熊伟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因该在第一时间做的工作没有做完徇私枉法,就放假体息不管了违反法定职责。
熊伟的作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应当及时受理,立即进行调查,并强调“立即”进行调查“应当及时”是对公安机关的义务性规定,熊伟的行为,是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陆飞副所长听完被害人诉求后,做出要求熊伟回避的决定,并叫被害人10月9日到派出所换个民警受理?再说到以上被害人和熊伟关系,宝山分局与通河派出所一而再,再而三有违法乱纪犯罪事实,并多次报复被害人,他们是人民公仆还是穿着警服的土匪?难道他们不知每部法律法规都不得有报复作为?(这里的报复联系到了日之事,受理人也是熊伟和另二名民警,警号(046144)(046198)及所长邓平。案件是性颠倒黑白,对无辜的被害人非法拘禁26个多小时,关押在隔离室不问不理,17个小时没有吃饭的权利!暴力执法、没有法律依据公权私用报复陷害几次强行送被害人到宝山精神病医院住院。采用各种变相处罚的手段,使被害人差点没命。触反党纪国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5个月一直不立案不移交案情不给被害人任何法律文本,最后还是区委书记出面,要求成立调查组。公安分局政冶处处长时金波却一直包庇通河派出所违法行为?最后有检察院答复函和区信访办出面和被害人私下协商,最终公安分局用以罚代替刑事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之规定,)10月8日派出所急于找到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强烈要求证人在当天任何时间做完询问笔录。10月9日派出所派俞伟代替熊伟受理?俞伟和被害人有了几次接触并做几次笔录后,被害人和俞伟说案发地远处有摄像头,俞伟告之被害人己有4名证人和被害人说的一样,并告之肇事者是河南籍之人。这期间派出所沒有对肇事者任何作为,反而被害人自己努力通过市场内人员得到信息:肇事者逃逸的帮凶之一是定点做黑车生意的。被害人跟踪了二个星期终于发现了违法者有黑车河南牌照更证明当时欧打被害人是黑恶势力团伙,并及时打110报警,庙行派出所出警抓了违法者移交给通河派出所,派出所给被害人和证人十张照片的辨认成立后,派出所处理结果;对肇事者帮凶之一,按治安法笫四十三条笫二款笫二项殴打残疾人进行十天拘留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却遗漏笫二款笫一,三项之规定。此帮凶被被害人发现并处理应该是为派出所破案提供了重要线索,可通河派出所对主犯肇事者还是不处理,并至今没有搜捕过另两名逃逸者!对案件不作为没有丝毫办案的动力。明显包庇黑恶势力。被害人多次向受理民警索要接受回执单!派出所就是不给,俞伟到了11月底前总算给回执单,被害人看了回执单写双方相互欧打,
在相互过程中被害人又两名身份不明男子发生冲突并相互欧打, 事发后逃逸. 被害人看了后当场傻了并故意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明明是四个人一起欧打被害人多次为什么,回执单上写上相互欧打还写上这有三个人。为什么回执单多次索要不给呢?为什么过30天后给被害人呢?回执单时间是当天开具的为什么不给?是不是有很多瑕疵吗?是不是忘了警察法;第三条;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还是忘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还是忘了有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与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难道对法律法规的“红灯”视而不见。被害人质问俞伟回执单的差错他回答回执单是熊伟开的,
又问他为什么这么长时间给呢,是不是有猫腻?他说是领导意见。
所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想不到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上看出问题的严重性!对申请人提交复议书不调查不审核并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不理不釆、拒绝接触法律监督。复议人员公然违背法律法规,公然包庇黑恶势力,故意颠倒黑白报复陷害被害人,上文中写过殴打被害人的4名男子均为河南籍,证据有回执单上的肇事者扬明锋(河南籍,41岁)
和被害人自已发现逃逸的帮凶之一(谢彪,34岁)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高庄镇,这二人的身份确认是同伙啊!可是决定书上写被害人是与摊主之外围观的三名男子发生纠纷遭殴打。围观二字是派出所巧妙掩护肇事者的行径吗?公安分局派出所所长邓平与警长熊伟是低智商?依仗自己的权利,知法犯法。漠视党纪!蔑视国法直接破坏并糟蹋了国家的法治形象。决定书上又写肇事者身上也有伤!他们4人将被害人打得动弹不得,被害人哪有余力使之受伤?若他们真的有伤,应当根据“公安部第88号令行政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啊。除被害人自己抓住肇事者的帮凶之一给被害人一份其处罚决定书副本和接报回执单之外其它法律凭证一样都没有。
领导不知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吗?每部法律上均有“执法者故意伪造案件真实性要负起法律责任”11月3日俞伟告之被害人领导要求被害人做个司法精神鉴定!当场遭到被害人拒绝,理由当事人是被害人不是肇事者!做司法精神侮辱被害人人格尊严。在日通河派出所所长邓平已经非法强行送被害人到精神病医院去过了。派出所继续违法强行欺诈被害人做精神司法鉴定。请问他们懂法吗?还是他们是非不分吗?被害人有严重癫痫近20年的病例并有残疾证。被害人没有犯法犯罪却被4个人结伙殴打三次,造成轻微伤。根本不需要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受理民警从未主动与法定监护人联系过,一直与被害人沟通,用欺诈方法说不做鉴定就没有结案期限。派出所蛮横根据“处罚法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却违反宪法第三十八条与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更可气的是在日派出所欺诈被害人到派出所去一下,被害人认为是结案了,到派出所后来了三个不明身份没出示任何证件的人要跟被害人对话,当场遭到被害人拒绝。之后跟王副所长讲了一遍案件发生的经过,
12月27日被害人打电话给王副所长证实那三个人是上海市精神病院的!证明了12月14日欺诈被害人到通河派出所内做了个司法精神鉴定。请问司法精神鉴定在派出所可以做吗?合法吗?决定书上司法精神鉴定演变为合法了?
根据公安部程序规定第88号令第67条——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派出所的行为符合司法鉴定程序;
非法在不合法的场所做司法精神病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宝山分局派出所知法犯法,滥用职权,渎职犯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害人不予配合加上拒绝回答问题,这样司法鉴定就算做完了?难道欺诈是宝山分局与通河派出所办案的特色吗?前文中提到“派出所处理结果是对违法者的帮凶之一按治安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残疾人进行十天拘留并罚款500元的处罚”,想问公安分局既然认定被害人是精神残疾人,为何还要做精神司法鉴定呢?公安分局严重践踏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尊严。
通河派出所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30天结案法定期限之规定的尊严。期间毫无作为。问之,他们则用被害人不同意做司法鉴定,没法结案来搪塞敷衍、欺诈被害人。他们不知道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它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这条法律吗?另有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之规定笫十章、鉴定03“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被害人不是肇事者,更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啊!难道欺诈是他们的特色!
1,对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在没有拿到复议决定书前根本不知有结案决定书,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后3个多月内多次向派出所索要结案决定书,派出所态度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2,对于派出所日做出的双方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也是从复议决定书得知的。对肇事者的处罚和对被害人的不予处罚让被害人哭笑不得!第一,结案时间早就超过30天,第二,被害人不予处罚?搞搞清楚,被害人是受害者,被4个人犯罪集团连续殴打三次差点命都没了,还定性为不予处罚。派出所故意报复陷害被害人,徇私枉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应该给于双方各一份决定书,如做到法定职责义务,复议人员在审查时有没有看到过申请人的签名证据呢。如没看到申请人签名证据,那复议人员简直把徇私舞弊当成家常便饭了。正因为事发后通河派出所对案件毫无作为,90多天时间答不到处理结果、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申请人才向市局法制办指出复议请求,确认分局行政不作为。3,从复议决定书看到被申请人调查案件的情况完全是颠倒黑白、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现依法治国对执法者有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可是上海公安局的作为显示出复议人员根本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复议审查,大胆凭空判案,公然枉法!更没有审核把关。这就证明了上海公安局法制办权力背后的腐败。公然违反复议法第三十五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5〕3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党纪国法的粗暴践踏。警察法与警察条令
&以上事实全是事实真相,如有虚假,接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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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一人轻伤,对方已经同意和解,现在人被关了二十天,和解了我家人得几天出来,可以结案了吗?谢谢您。_百度知道
一人轻伤,对方已经同意和解,现在人被关了二十天,和解了我家人得几天出来,可以结案了吗?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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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有公证力的部门或机关(如公证处,具体部门可能因地方略有差别)进行公证确认:嫌疑人家属和受害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是可以由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的,协议生效后,就只能依照和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因此按照现行法律是可以由司法机关调解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一般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公安机关一般在收到和解协议时会要求双方再一次确认,因为和解协议还要经过嫌疑人本人同意)释放嫌疑人,公安机关一般不再受理,赔偿损失。但同时、街道办等,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然后办理撤案手续后(一般是1-2天,双方若因此事(赔偿问题)起争执如果只是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没有其他犯罪情节),然后拿到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派出所)申请撤案
不可以结案,只能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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