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司机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书下来后不知去哪里了。是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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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伪.假,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虚,其行为涉嫌提供,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你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  也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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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下午3时许,外来务工者王正菊向记者反映,她被一辆出租车撞伤了,事后本想叫司机送她到医院治疗,但司机却并不理会。事后记者了解到,原来是语言不通造成误会,而不是司机不想赔偿。
??王正菊告诉记者,当日下午,她乘坐朋友的助力车经过西江北路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睦岗中队路口处时,一辆停在路边的金晖出租车突然启动撞了上来,王正菊的腿被撞伤了。
??“我的腿当场血流不止,我跟司机讲要赶紧去医院治疗,但司机却无动于衷,一直用本地话聊电话。几分钟后,见司机没有行动,我决定先去看病。”王正菊告诉记者,她无奈之下只得由朋友送往医院。
??经医生诊断,王正菊右膝盖外伤。由于经济不宽裕,王正菊腿部只作简单处理,但现在腿越来越痛,医生建议作进一步检查。“朋友送我去门诊后,他们又返回现场,却发现司机早已离去。”
??7月28日上午,记者随王正菊来到金晖出租车有限公司,根据王正菊当时记下的车牌号码,联系上了司机本人。肇事司机陈某告诉记者,事发后他就拨通了110报警电话,谁知伤者自行离开现场,以为不用赔偿,于是他随即离开了。
??公司何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事发当日交警还没到现场处理,当事一方就离开了现场,现在也不好判断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建议双方去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后再做安排。
??当日下午,经睦岗交警中队交警调解,两人签署了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陈某承担王正菊的医疗费用,让王正菊继续治疗直至康复。
(记者袁丽娟)来源:西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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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在一起追尾事故时没有留下当时乘客的联系方式,后去交警队责任认定是找人冒充乘客还说乘客受
了,遇到这样情况怎么办?
对于这种找人冒充乘客还说乘客受伤的行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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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涉嫌提供。  也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证,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你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虚,要求立案侦查.假.言,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  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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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司机不知道怎么???责任认定书事发后什么时候出来?请高手指点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司机不知道怎么???责任认定书事发后什么时候出来?请高手指点
摩托车右侧没有明显划痕??,只有倒车镜上有划痕而且有蓝色油漆,油漆路上有8米左右的划痕?受害者骑摩托车向北行驶。时候有人报警?到现在交警队也没有出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没有找到摩托车没有明显创痕,受害人右脑受伤严重致死,也没有目击者指正。受害者去世后发现当天所穿的衣服右手袖纽扣上有蓝色油漆。交警单方面认为是自己摔伤,右手衣服扣上有蓝色的油漆,这属于交通事故吗,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向西北滑动,但摩托车在油漆路中央摔倒。这起交通事故是不是已经是刑事案件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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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会认定是肇事逃逸、从你所描述情形看,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希望交警队能找到责任人,有可能是被其他车辆刮擦所致,但没有证据及证人。2、衣物上及倒车镜上有蓝色油漆,否则只能按单方事故处理结案了。3、你只能是等交警认定书1
有这个可能,从你的描述上,摩托车驾驶员可能和别的机动车辆有过接触。虽然是右手衣服扣子上面有油漆。但是当两辆车同时高速行驶的时候一点点的摩擦也会让摩托车驾驶员摔出去的。假设要是这样的,那机动车驾驶员就是交通事故逃逸,不过这个不好界定。因为只是一个很小的摩擦,机动车驾驶员不一定会知道,知道的也可能吓的不会停车。其实你这个很难办,单凭扣子上的油漆很不好找,除非你扣子上的油漆是什么高级轿车,你们市,县顶多只有一两辆这种类型的车,那你可以提取车漆和死者扣子上的油漆去做比对。但是车漆这个一般的车都是一样的。如果那个路口也没有摄像头,没有目击者,那这个事情就真不好办了。从你的描述,很有可能是摩托车驾驶员高速行驶,然后倒车镜挂到了机动车,失去方向摔倒。在地上有8米多远,速度就有点快了。以上我说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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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因驾驶员逃逸未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 保险公司应在有责限额内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 大庆市龙凤区法院网
            
因驾驶员逃逸未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 保险公司应在有责限额内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发布时间: 09:02:35&&&&案号&&&一审:(2011)长法民初字第1624号&&&&【案情】&&&&原告:李绿茵&&&&被告1:徐雷&&&&被告2:向瑞银&&&&被告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日,高建驾驶一辆丰田牌小轿车行驶至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大道狮龙电厂三号门人行横道处将行人李绿茵撞倒后逃逸,李绿茵因伤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2322.39元。日,李绿茵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约需续医费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1300元及检查费1091.5元。出院后,李绿茵根据车牌号找到车主徐雷索赔,车主徐雷称自己当时将车借给了向瑞银,而向瑞银又称将车辆借给了高建,并有《借车合同》为证。李绿茵多方寻找高建未果。日,交警队根据报警陈述制作了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该丰田车肇事后逃逸,事故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另查明,该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日至日,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日,原告李绿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平安财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徐雷、向瑞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徐雷和向瑞银均辩称,本案肇事者已逃逸,其出借车行为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平安财保辩称,本案的事故责任还没有确定,交警队正在调查中,原告现在起诉不符合程序规定,在驾驶人是否承担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审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李绿茵因交通事故受伤,受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平安财保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而非出借人,被告徐雷、向瑞银出借机动车时对借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能力、机动车的车况等进行了必要审查,在此情形下,二被告已不是该车运行的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追加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绿茵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绿茵护理费2750元、交通费80元、残疾赔偿金350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39894元,两项合计49894元;二、驳回原告李绿茵对被告徐雷、向瑞银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李绿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肇事者逃逸,事故责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应该按照被保险人有责还是无责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肇事司机下落不明,事故调查无法进行,双方责任无法明确,此种情况下,亦不排除系受害人故意为之。故判决保险公司担责法律上证据不足,而且即使判保险公司担责,则要承担何种责任,亦无法确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该投保车辆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加强对第三人的利益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确立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它本质上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具有被保险人转嫁责任风险的特性。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都是为受害人提供保障,但是,两者在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区别:1.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在赔付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第三者商业险则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进行赔付。2.保险范围不同。第三者商业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陪率;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则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陪率和免陪额。3.强制性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而第三者商业险则无此种限制。4.设立目的不同。第三者商业险是以盈利为目的;交强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交强险负有社会管理职能,实行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同时,对交强险的不赔付情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10条仅作了有限的规定。&&&&综上,可以看出,对交强险应当以赔付为原则,以不赔付为例外。&&&&二、除第三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外,交强险的赔付与第三人的责任无关,但赔偿额度与之有关&&&&《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本条在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时,并没有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责任,从而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法定责任。也就是说,第一,对于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首先予以赔偿,而不问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其责任大小;第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数额不应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第三,保险公司此时承担的是第一顺位责任,更是一种法定责任。&&&&针对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其参加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而被保险人无责时,以上各项赔偿限额分别降至11000元、1000元、100元。基于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有影响,故划分责任是赔偿的前提。本案被告平安财保也正是基于此认为其不应赔付。但是,这种影响仅仅是数额的影响,而非是否应当赔偿的影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是不适当的,换言之,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无责限额内赔偿。&&&&三、肇事者逃逸的情形下,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应作有利于受害人的解释,且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并非法院确定有责的唯一依据&&&&虽然并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未认定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按何种标准赔偿,但结合相关行政法规,此问题并非不能解决。&&&&虽然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根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区分责任,亦即驾驶员的逃逸并非划分责任的依据,但是,国务院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两者结合起来,合理的解释应当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机动车驾驶员逃逸,如果因此而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那么就应当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确定受害人有过错,减轻其责任;如果虽然其逃逸,但责任能够查明,就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定各方责任。&&&&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逃逸,以致公安机关未能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根据前述立法的规定及精神,这种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解释和认定,即认定机动车方负全责,虽然公安机关未作出责任认定,但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法规和查明的事实在判决书中明确机动车方的责任,且这自由样的认定并不违背公平原则。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有责限额内承担责任。文章出处:重庆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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