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杭州市2015年最低工资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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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15年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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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核心内容:杭州市是怎么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了相关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每个征地区分为不同等级,每个征地区的补偿费用各不相同。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杭州印发了《杭州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将市区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四项,并对每一项的补偿原则、补偿标准都做了详细的解释。《通知》适用的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
  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区土地按照征地区片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在《通知》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就是根据征地区片分布图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林地统一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四级片区的补偿费统一为11万元/亩。林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有两种安置方式:撤村建居村或是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的实行开发性安置,从一级片区到四级片区分别可以获得23万元/亩、20万元/亩、17万元/亩、14万元/亩的补偿。其余土地仍旧以货币方式安置,补偿费四区片平均每亩地要比开发性安置的高一些,分别是一级区片28万元/亩、二级区片24.5万元/亩、三级区片21万元/亩、四级区片17.5万元/亩。
  至于安置补偿费,四级区片统一为4.8万/人。
  针对被征收范围内用于养殖的水塘、菜地等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实行青苗补偿费,具体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计算。如果养殖水面中有虾、蟹、甲鱼、黄鳝等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较高的特种水产的,那么最高每亩可以获得6750元的补偿。其他的养殖水面以及茶园、果园等菜地,按4500元/亩进行补偿。水田和旱地最低,每亩只能拿到2200元的补偿。
  除土地以外,地面上的一些设施这次也制定出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大到成片的种植物、塑料大棚,小到篱笆、采光板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补偿。如果这块地你是用来种植的,地上的钢架大棚(含膜)能额外拿到5000元/亩的补偿,如果上面有成片苗木及树木,拿到的补偿将会在元/亩。河埠的补偿价则是元/个。
  此外,如果土地上还有坟墓,那么补偿的标准是每穴3000元。至于其他水泥地、沥青路等地面设施补偿费则在几十到几百元不等。
  当然,这样的补偿仅限于冻结通告发布之前,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一律不予以补偿,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在补偿范围内。
注: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电话:400-860-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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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免费法律服务热线:400-860-3999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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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
发布文号: 杭政办[1999]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土地管理局拟订的《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推动我市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办(号《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集体所有土地处置的实施办法》的精神,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就我市撤村建居中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撤销村建制,原村集体农用土地由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称储备中心)依法征用后转为国有。其补偿分菜地(茶地、鱼塘)和其他农用土地二类标准执行,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批复。  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由储备中心按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原村集体组织签订“撤销村建制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向原村集体组织付清补偿费用;原村集体组织同时交付土地,由储备中心管理使用。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由现用地单位或个人继续使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备注说明撤村建居)),不得抛荒。以后国家建设需使用时,应参照当时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原村集体组织予以补偿。  历年征地中经市政府同意给原村集体组织用于生产、生活发展的用地,以及规划农居点内的零星农用地,不列入储备中心征用的范围。  由储备中心管理使用的原村集体农用土地,在未确定建设项目前,应组织他人耕种或会同市园林部门进行临时绿化,不得抛荒。
  二、为解决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可由原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在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其面积控制在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留出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土地的用途,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和出租。留用地在实施非农建设时,免收各项规费,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各区政府以及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留土地的管理。在未确定建设项目前,留用地不得抛荒。
  三、原村集体农用土地在由储备中心依法征用的同时,应向省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申报手续。未列入储备中心征用范围的农用地,也一并办理转为国有和农用地转用申报手续。
  四、经依法批准的原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乡(镇)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用事业用地、农居点用地(宅基地)等,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由现用地单位或个人继续使用(参照集体土地实施地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另行规定),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备注说明撤村建居)。以后国家建设需使用时,应参照当时的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原村集体组织予以补偿。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五、对未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农居点用地(宅基地)、村办企业用地、村公用事业用地等,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及规划、土管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处理后符合规划使用条件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而一时确实难以拆除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办妥手续,可予暂保使用,但国家建设需使用土地时应无条件服从,对地面建筑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六、收回的由农民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扣除土地补偿费后予以补偿。收回的在国有河道、滩涂上由原村集体组织围垦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七、原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林地,属西湖风景区内的,由市园林部门征用并实施管理,其他林地,由市林业部门征用并实施管理。征地补偿价格等事宜,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园林文物局、市林水局制定相应的规定及补偿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原村集体组织代管的国有林地,属西湖风景区内的,由市园林文物局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对原村集体组织予以补偿,并收回该国有林地的代管管护证和管理权,由市园林部门实施管理;原村集体组织代管的其他国有林地,由市林水局按上述标准对原村集体组织予以补偿,并收回管理权,由市林业部门实施管理。
  八、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在市、区撤村建居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土地清理、测绘、核实土地利用现状、确认土地面积、办理征地补偿等事宜。  各区在撤村建居中要对每宗原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并附1∶00的蓝图。原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图册一式三份,由市、区土地管理局及原村集体组织各保存一份;原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图册一式四份,由市、区土地管理局、储备中心及原村集体组织各保存一份。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各区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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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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