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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丁香花”等三案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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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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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拥有对著作权的使用权,他人想要使用著作权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特定条件下,法律规定他人可使用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需要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拥有对著作权的使用权,他人想要使用著作权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特定条件下,法律规定他人可使用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需要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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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1]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合理使的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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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拥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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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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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就是版权。你所谓的著作权与“版权”的差别其实是指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你拥有该作品的所有权,仅此而已。该作品的著作权已经过了保护期(除了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也就是任何都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法律依据就是我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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