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9000元判多久,两个人盗窃5000元左右,能判多久?

入室盗窃能判什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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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盗窃罪被判了两年,还有可能去法院审判员任职条件么
盗窃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待了4个多月了,还没有到法院到底是怎么回事?_百度知道
盗窃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待了4个多月了,还没有到法院到底是怎么回事?
或者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最后交法院审判。不超过8个月就不是超期拘押案件可能还在公安局侦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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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可能还有其他案底,第二证据不足需要重审。
没有其他案底,如果是证据不足,那得关多久?
拘留六个月
盗窃多少钱
是团伙犯罪,属于从犯,可能参加了三四次,涉案金额为两万块钱左右,其他人早已判过了,这是8年前的事了,期间响应国家政策有过投案自首取保候审的情况,
那不的结案了吗
现在听说到检察院了,且复审过了,还得多久到法院?
八年怎么还没完事
多久到要看检察院核实
其他人早已判刑,主犯判了十五年,从犯有判二~四年的,我朋友当时没逮住,三年前都已经投案自首了且办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了,可四个月前又被逮捕了,这8年间从没犯过法,这是为什么呢?
没事正常取保中不会被逮捕
听说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没去定期报道,确实这期间没去报到,一直在外打工,期间回家几次都没事,也被当地派出所传换过一次,可现在也不知道怎么被逮捕了?
取保期间必须去
而且上哪必须请假
那这样会判刑吗?
很正常,逮捕、审查起诉,不都需要时间吗?
那有个时间限制吗,总不能一直在看守所吧,
刑事拘留37天,逮捕后最长可达7个月,审查起诉最长可达一个半月。这些还不算补充侦查之类的东东,所以,4个月,早着呢
听说已经到检查院了,也复审了一次啦,那还需要多久能到法院?
是补充侦查吗?现在在什么阶段?
应该是补充侦查吧,检查院好像不审了,如果是这样得多久能到法院?
还在补充侦查中的话,补充侦查加上审查起诉,最长要两个半月
那是不是最多在看守所待七个月整个司法流程就得走完,否则就得把人放了?
得看法院判决结果
那7个月内是不是一定会到法院,不会一直在检查院吧?
不会一直在检察院,但7个月我可不敢下结论,7个月只是一般情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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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10:56:14 星期五 南方都市报
图:被抓时17岁的张振铭说,这个判决书不单让他坐了一年牢,也让他背负了盗窃犯这样一个人生污点。
  日被抓:张振铭17岁 徐思颖17岁 杜宇鹏16岁(逃跑)
图:杜宇鹏(右)和张振铭对记者说,他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还他们的清白。
士多窃案扑朔迷离,海丰公检法成立专案组再调查  
一宗发生在一年前的普普通通的盗窃案,警方认定的3名不到18岁的“案犯”有两人已被法院判刑、坐监,刑满出狱了;另外一名“案犯”也批捕在逃,网上通缉令至今犹在。但是去年12月下旬,另外两名年轻人却承认该盗窃案系他们所为。
两名“案犯”是否“屈打成招”?是否警方办了冤案、错案?当地莫衷一是。3月21日至3月25日,本报记者前往事发地海丰梅陇镇调查时,更是感受到本案的扑朔迷离。3月24日,海丰县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三家成立专案组开始对此案再调查。  
真相未白  
“我被抓进去的时候一直说自己没有偷过,但是他们用手铐反铐住我,按住我的身子用力地往下压……我怕被打就招认自己偷了东西。”
  ——因窃案坐监一年的张振铭  
“这个盗窃案很小、很简单,又不是什么大要案……这种案子,我们警察怎么可能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这起盗窃案会被翻供的背后别有原因!”
  ——梅陇公安分局局长施胜军  
士多被窃立案疑犯是三少年
事情缘于一件盗窃案。
日,海丰县梅陇镇圩内的黄英理说起当时财物被盗的情况依然记忆犹新:日凌晨3时许,他家楼下的小士多失窃。9月26日,黄英理向海丰县梅陇公安分局报案称钱物被盗近万元,其中人民币约7000元,香烟28条,以及客人的欠单及散装烟、饮料等物品。
黄英理家是一幢三层楼的小洋房,一楼是士多,二楼三楼为住地。黄英理报案时也提出了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老黑”(即张振铭)以及他们经常一起玩的几个人。黄英理说,他做出这样揣测的原因是一个叫吴超麟的朋友事发当天凌晨3时许路过该店,看到有3个小孩在他店门前的桌球台上坐着,不过看得不是很清楚,只是觉得其中一个长得有点像他的儿子。他想了一个遍,发觉周边像自己孩子的就只有“老黑”,而且被盗那天早上八点左右,一向喜欢睡懒觉的“老黑”居然在他店门口晃荡,他觉得很像作案后的观风,很可疑。
根据梅陇公安分局局长施胜军介绍,在该地,盗窃案超过1500元就属于刑事案件。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以刑事案立了案。
9月27日,黄英理又到分局报称:“老黑”就在家中。于是,梅陇分局刑警中队派人于当天下午1点多到张振铭家抓到了他,带回去审讯,张振铭供认出徐思颖,于是又抓了徐思颖。当时,“老黑”和徐思颖都只有17岁。
梅陇公安分局干警通过审讯得知:只有16岁的杜宇鹏也参与了这起盗窃案。不过他们派人抓捕时,杜宇鹏已经“逃”走了。
根据梅陇公安分局局长施胜军的说法,分局民警对张、徐二人进行了审讯,他们对盗窃黄英理小卖部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两人被判一年
一个网上追逃
日,海丰县检察院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海法刑初字第98号)这样认定:
日晚11时许,张振铭在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源源网吧碰到其朋友杜宇鹏(另案处理),然后二人一起回家,行至梅陇怡丰街时碰到徐思颖。三人经商谋盗窃黄英理家楼下小卖部,随后,携带一支螺丝刀及一把剪刀,窜至该小卖部。凌晨3时许,杜撬开了小卖部的铁皮门及铁皮窗。他们一共盗得人民币约7000元及香烟一批(经典盒双喜三条、红五叶神五包、红经典软双喜六包,金五叶神四包,软好日子四包,价值共516元)。三人逃到梅陇镇龙盛桥附件时将作案工具螺丝刀和剪刀扔进桥下溪里,随后在梅岭中学门口分赃,其中“老黑”张振铭分得2400元以及一些散装香烟,钱被他去深圳时花掉;徐思颖分得2200元及经典红双喜3条。
法庭的宣判结果是:徐思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10天后出狱。张振铭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这份判决书于日发出,这个时候,徐思颖和张振铭已经在看守所里呆了7个多月。
其间,杜宇鹏也因为该盗窃事件批捕在逃,公安部门在网上发布了追逃令。
日,张振铭刑满出狱。一个普通的盗窃案到这里似乎已经告一段落。盗窃事件也逐渐被当地人和当地警方忘却。  
另有人承认是窃案真正案犯
不过,2007年12月下旬,这起普通的盗窃案却有了戏剧性的变化。这个变化是因为杜宇鹏听说盗窃案有别的案犯。
因为张振铭出狱后在外流浪了一年多,被警方网上追逃的杜宇鹏认为盗窃案已经告一段落,于是回到老家,并在附近找了一家首饰厂打工。在厂里,他遇到一个以前小学认识的同学徐生就,闲聊时突然听徐生就提起:“其实徐思颖真是傻,他是替死鬼,无缘无故被人冤枉……”
杜宇鹏一下警觉起来,便装作不知道地追问。徐告诉杜,原来偷黄英理士多的不是徐思颖他们几个,而是另有其人,名字叫黄宗研、杜晓建(杜宇鹏的亲戚)。杜宇鹏问他怎么知道的,徐生就说,自己和黄宗研原来一起做过工,很熟,“黄宗研亲口告诉我士多的东西是他和杜晓建两个人去偷的”,士多失窃的现金只有两三百元,加上香烟也就800多。据徐生就说,黄宗研整天幸灾乐祸地取笑徐思颖等人是替死鬼。
回家后,杜宇鹏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在梅陇镇梅兴小学当校长的爸爸杜敬重。杜敬重立即找来杜晓建及其父母,开始询问是否他做了那起盗窃案。最后杜晓建承认该案是他和黄宗研所做。
“我(杜晓建)和黄宗研去海城金富豪玩,回家时已是凌晨两点多钟,经过铺仔杰的小卖部聊天时,宗研说铺仔杰的店铺被人撬开拿了很多烟,我就说那我们也到黄英理的小卖部看能不能拿些烟抽,两人就决定去。在宗研家拿了一把剪刀,两人一起把铁皮门剪开后,进去拿了一条盒喜香烟,一条红五叶神,几包软经典,两条南洋香烟(一条盒装、一条软装),零钱两百多,两张一百块的,连抽屉一起带走,抽屉扔在宗研家附近的垃圾堆,剪刀放在宗研家,已经剪到差不多要断了,两点多钟去到4点多(当时已有清洁工人在打扫街道,所以知道是4点钟左右)。杨志鹏、俊标均有抽我俩给的烟。钱,我和宗研吃联邦一起用光。”杜晓建这样说了他们当时的盗窃过程。杜敬重试图找到黄宗研来证实这种说法,但获悉黄宗研因为在首饰店盗银已被警方抓捕。杜敬重于是向梅陇公安分局提供了这个线索。
梅陇公安分局局长施胜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案子发生一年多以后,杜宇鹏的父亲杜敬重又来分局找我,反映说案子并不是其子杜宇鹏他们做的,作案人员一是杜敬重的表弟杜晓建,另一个叫黄宗研。我听了后,马上找来刑警中队负责人去核查此事。刑警中队在海丰看守所找到黄宗研,经审讯,黄宗研交代那起盗窃案是他和杜晓建两人去盗窃黄英理的小卖部,但当时现场只盗取了300多元现金和若干香烟,总价值才400多元。分局民警又找到杜晓建,口供与黄宗研十分吻合。”  
真案还是错案
专案组再调查
日,也就是梅陇公安分局干警在提审黄宗研后两天,海丰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有关人员在问及黄宗研时,黄宗研承认他才是盗窃案的真正案犯。也就是说,梅陇警方此前办的盗窃案极有可能是“错案”。
海丰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有关人员于是把调查情况向梅陇分局和海丰公安局提交了报告。检察院的报告让海丰县公安局局长黄希长十分重视,于是海丰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安排主管刑侦的郑海陆副局长为组长,刑警一中队长吴君震为负责人,介入此案重新调查。记者前往当地采访时,专案组的调查已经基本完结,相关调查案卷已经上呈了上级有关领导,到记者发稿,此案是否警察办错案还没有一个定论。
梅陇公安分局施胜军局长坚持认为,这个案子是梅陇公案分局根据客观事实办出来的,是“真案”不是错案。“如果案子真的有错,有错必纠,但纠错一定要依法按照程序来办,应由上级检察机关来调查,如果的确是冤假错案,撤我这个局长的职位都可以。”“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讲,2006年的这个盗窃案很小、很简单,我们梅陇分局每天要处理那么多案件,与别的刑事案件相比较,这种小案子就是10宗不破也不影响什么。”施胜军认为,这起盗窃案会被翻供的背后别有原因。不过当记者问及这起案子的许多疑点时,他也无法解释。
此外,记者从海丰县委有关人士口中获悉,当地县委、县政府和政法委对此案也相当关注,已经派人调阅相关案卷。3月24日晚,海丰县政法委还牵头组织公检法三家,成立了7人的专案组开始对该案“是否错案”进行调查。
■士多窃案疑点  
同一个时段,同一个地点,怎么可能同时出现两宗作案?连日来,本报记者先后采访了失盗者、所谓的目击者、案犯以及自认案犯事件的相关人员等十数人。记者发现,这起简单的盗窃案存在非常多的疑点。  
[疑点1]为何推迟一天报案?
店主日凌晨发现失窃,报案却是26日  
黄英理发现自己家失窃的时间是日凌晨6时许,他报案的时间是9月26日。也就是说,黄英理是案发后推迟了一天报的案。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这一天时间里,黄英理已经把被破坏的门窗都已经用铁皮修好,案发现场已经被破坏,警方所以采信的原因是黄英理用手机拍摄的案发后的照片。
黄英理对迟一天报案的解释是,根据目击证人吴超麟的反映,其中有个小孩子长得有点像他儿子。他儿子在莲花山一个工厂做工,正好那天回过家,他以为孩子在外面欠了钱回来偷家里的东西,因此没有打算报警,后来他打电话问过儿子和他的老板,都证实那天晚上,儿子晚上10时到了工厂,并未外出,所以他才在第二天报案。
不过,他也说过,这个求证的过程是他通过电话证实的,这个过程也没有花费什么时间。为什么他不在核实不是自己儿子所做之后的当天报案呢?  
[疑点2]究竟失窃多少钱物?
报案称钱物被盗近万元,营业额最高不过千元  
黄英理向梅陇公安分局报案称钱物被盗近万元,其中人民币约7000元,香烟28条,以及客人的欠单及散装烟、饮料等物品。黄英理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28条烟中,还包括了两条芙蓉王。不过法院判决显示,张振铭等3人盗得的香烟一批(经典盒红双喜三条、红五叶神五包、红经典软双喜六包,金五叶神四包,软好日子四包)价值共516元。两者无论从数额和数值都显然不符合。
黄英理士多一天的营业额高时也不过1000元左右,里面怎么放着近7000元现金?他们在关门时怎么没有像平时那样把这些钱带到楼上的卧室?黄英理的解释是,由于时近八月中秋,他找了一个从深圳回老家的朋友借了5000元准备进些油和月饼卖,加上当天的营业收入,和杂七杂八的散钱,因此他估摸有近7000元。他还说,平时他们都是把钱带到卧室的,不过那天,他喝了点酒,所以就忘带了。  
[疑点3]三人都有人证实行踪
警方未对“案犯”家人朋友做问询笔录  
杜宇鹏的父亲杜敬重告诉记者,案发当晚7时许,儿子和朋友出去玩,9时许回到在梅陇中心小学宿舍楼1楼的家里,全家人都在家,“第二天起床后,孩子还在家里。我向警方反映这个情况,但是警方说父母的证言不足以采信”。
张振铭说,案发那晚,他和朋友去云路村看大戏,然后在朋友家喝酒,到了晚上12时许,朋友开车送他回家了,当时大门被他妈反锁,他还叫醒了他妈妈开门。
徐思颖的姐姐徐小真告诉记者,9月24日晚11时50分,她们几个姐妹拿了20块钱叫徐思颖出去买炒河粉,12时10分弟弟就带着河粉回家了。
记者采访中发现,三个“盗窃案犯”的家里人及其朋友,梅陇警方当时都没有做过问询笔录。  
[疑点4]唯一证言遭证人否定
吴超麟表示他根本没有作过相关证言  
在海丰县人民法院对徐思颖和张振铭两人的刑事判决书中,一些奇怪的漏洞也颇让人疑惑:
所谓人证物证,首先,在判决书里,根本没有物证:既没有作案用的螺丝刀和剪刀(法院所采信的是“被告人张振铭辨认作案现场和辨认扔掉作案工具螺丝刀及剪刀的现场照片”),也没有出现盗窃所得的香烟(这么多的香烟,从作案到被抓短短的两天内根本无法吸完)以及这些香烟的流向。张振铭的母亲张爱明说,她儿子被公安局以“盗窃”的罪抓去后,曾“招认”所盗的香烟藏在家里,但梅陇分局民警到张家什么都没搜到。此后一年来,张爱明打理家务,也从没见过有什么香烟。
其次,法庭所采信的唯一的证人证言是吴超麟的说法。不过3月24日,记者在采访吴超麟时,他表示他根本没有作过相关的证言。他告诉记者,事发后,曾经有一个梅陇公安分局的干警找过他问话,他把当时碰到有3个年轻人坐在黄家店前桌球台的情况做了说明。但是他强调,他根本没有看清这3个人是谁,也说不清这3个人的身体特征,更没有看到这3人偷盗黄英理的小士多,因此他的话根本无法构成证言。他还强调,当时只有一个警察问话,根本不能构成问询笔录(按规定,必须由两个或以上的警察才能做问讯笔录)。
此外,黄英理明确说,他小士多装钱的抽屉是一起被小偷带走的,但是梅陇警方和法庭都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在判决书上也根本没有体现,装钱抽屉的去向成谜。  
[疑点5]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真相如何,仍需要上级部门继续查证  
“在法院做不公开审理的时侯,我就当庭翻供,说我是被逼的,是被打后受不了才招认的”,3月23日,张振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书对此只留下了一笔:被告人张振铭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既然你觉得你们是冤枉的,那为什么你们的口供是这么一致?”记者问。
“在供认作案过程的时候,审讯的警察把我和徐思颖叫到一起,让我们招认怎么偷,偷了什么东西,作案工具怎么处理,怎么分赃,我们只好胡乱编造,所以我和思颖的口供一致。”张振铭这样回答。
在徐思颖被抓一个多月后,他托同一个监仓被释放的人出来给家里传话,说请母亲和姐姐一定要相信他是清白的,他根本没有去偷东西,是警察硬叫他承认的,还提及自己在梅陇分局被逼供:被用手铐将双手铐在窗户上,刚开始还有在手腕包着布条,只让脚着地。审问人员逼他承认盗窃,徐思颖不肯承认。后来警察把手腕上的布条扯掉,手铐直接勒得手很痛,徐思颖受不了,只好承认“盗窃”了。
3月24日,本报记者到梅陇公安分局试图采访当时的经办民警,发现经办民警都已“外出”。不过,梅陇公安分局局长施胜军对张徐两人的说法嗤之以鼻,他说,2006年的这个盗窃案很小、很简单,我们梅陇分局每天要处理那么多案件,与别的刑事案件相比较,这种小案子就是10宗不破也不影响什么。又不是什么大要案,就说我们警察有点急功近利,可能会刑讯逼供。这种案子,我们警察怎么可能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这需要上级部门继续查证。  
事件·命运  
日凌晨3时许 小士多失窃。
9月26日 黄英理向海丰县梅陇公安分局报案称钱物被盗近万元。  
9月27日 梅陇分局到张振铭家抓到他带回审讯,张振铭供认出徐思颖,又抓了徐思颖。两人供称16岁的杜宇鹏参与了窃案。抓捕时,杜已“逃”走。
日 发出判决书:徐思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决10天后出狱。张振铭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日 张振铭刑满出狱。
2007年12月下旬 杜晓建承认该案是他和黄宗研所作。
日 黄宗研承认他才是盗窃案的真正案犯。
日 海丰县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三家成立7人专案组对该案再调查。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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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乔傲兵、李春景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唐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海,男。因盗窃于日被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被告人乔傲兵,绰号老黑,男。因犯强奸罪于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日被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抓获,次日羁押于湖北省枣阳市看守所,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春景,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春景、乔傲兵、袁海结伙在唐河县城关镇多次盗窃摩托车,其中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参与盗窃摩托车九次共九辆、共计价值51911元。被告人李春景参与盗窃摩托车三次共三辆,共计价值16690元。日和同年2月4日、同年2月5日,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及同案人王某乙的亲属分别和被害人林某某、李某等六人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了林某某、李某等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上述各被害人对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及同案人王某乙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一切责任。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的供述、被害人何某某、包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海、乔傲兵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春景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春景有前科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均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其亲属配合下,已退赔了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没有异议,均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日至同年9月6日,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结伙在唐河县城关多次盗窃摩托车,其中被告人乔傲兵、袁海参与盗窃摩托车九次共九辆,其中所盗的八辆摩托车共计价值48411元,被告人李春景参与盗窃摩托车三次共三辆,共计价值166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日晨,被告人乔傲兵约合被告人袁海到唐河县城盗窃摩托车后,被告人袁海又打电话约合了被告人李春景,三人预谋后乘车从湖北省枣阳市乘车到唐河县城。被告人李春景在城南工业区接应,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到文峰路北段“悠悠网吧”门口,被告人袁海用随身携带的T”型起子将唐河城关镇居民李某的一辆白色本田两轮摩托车把锁撬开后盗走,交由被告人李春景驾驶先行返回枣阳市。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又先后到建设路清真寺南路边和吉利公司门前,被告人袁海用随身携带的T”型起子先后将唐河县城关镇居民何某某的一辆红色本田两轮摩托车和唐河县城关镇居民田某某的一辆红色本田两轮摩托车锁撬开后盗走,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分别驾驶所盗窃的两辆摩托车窜回湖北省枣阳市。其中盗窃王某甲的摩托车由被告人李春景销售给其邻居董某甲(另案处理)。另两辆摩托车由被告人袁海、乔傲兵销赃,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获并挥霍。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李某的摩托车价值4830元、何某某的摩托车价值5700元,田某某的摩托车价值6160元。2、日9时,被告人乔傲兵和袁海预谋到唐河县城盗窃摩托车后,袁海又约合了枣阳市刘升镇农民王某乙(另案处理),三人乘车到唐河县城从湖北省枣阳市乘车到唐河城后,王某乙在城南工业区接应,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在唐河县建设路西段移动营业厅附近,由被告人乔傲兵望风,袁海用T”型起子将唐河县城关镇居民史某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把锁撬开后盗走后,交给王某乙由王某乙驾车返回枣阳。被告人乔傲兵、袁海当天上午在唐河县文峰新城西的“晓东商行”附近及唐河县建设路东段的“马良农资”商店门口,以同样手段将唐河县城关镇居民包某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和城关镇居民陈某某的一辆白色两轮五羊本田公主摩托车锁撬开后盗走。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将所盗三辆摩托车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获并挥霍。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赵某某的摩托车价值8081元、包某的摩托车价值6320元。3、日9时,被告人乔傲兵、袁海、王某乙预谋到唐河县城关镇盗窃摩托车,并携带“T”型起子从湖北省枣阳市乘车到唐河城。王某乙在城南下车接应,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在唐河县城文峰路“唐郡花园”小区附近,由被告人乔傲兵望风,被告人袁海用“T”型起子将唐河城关镇居民王某丙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把锁撬开后盗走,交给同案人王某乙由王某乙驾驶先行返回枣阳。被告人乔傲兵、袁海当天上午又在唐河县城建设路东段“桐寨铺老牌烩面”饭店门前及唐河县老化肥厂家属院,采取同样手段,先后将唐河县城关镇居民林某某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及唐河县城关镇居民董某乙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锁撬开后盗走。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将所盗三辆摩托车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获并挥霍。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王某丙的摩托车价值6160元、林某某的摩托车价值6480元,董某乙的摩托车价值4680元。日上午,被告人李春景约合被告人袁海和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史岗居委会村民邓某某(另案处理)到唐河县城盗窃摩托车,三人预谋后从湖北省枣阳市乘车到唐河县城,被告人李春景在城南下车接应,被告人袁海和邓某某在唐河县城寻找盗窃目标。当日,被告人袁海和邓某某行至唐河县东城加油站时,唐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发现二人形迹可疑,遂对袁海、邓某某进行盘查讯问,并从被告人袁海身上搜出了随身携带的“T”型起子,被告人袁海、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李春景结伙预谋盗窃摩托车的事实经过。被告人袁海、李春景当天即被抓获。日和同年2月4日、同年2月5日,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及同案人王某乙的亲属分别和被害人林某某、李某、王某丙、何某某、包某、董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林某某、李某、王某丙、何某某、包某、董某乙经济损失各4000元、3600元、4000元、4500元、4500元、3500元,被害人林某某、李某、王某丙、何某某、包某、董某乙对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及同案人王某乙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一切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分别对参与结伙盗窃时间、地点及经过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何某某、包某等人对其摩托车被盗经过及价值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的相关证言、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均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系主犯,且均系多次盗窃,对被告人袁海、乔傲兵均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春景系参与多次盗窃,且有前科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春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均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其亲属配合下,已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袁海、乔傲兵、李春景均可从轻处罚。本案中陈某某所被盗的摩托车自称系从他人手中购买的二手车,但其不能提供该人的基本信息,现无法找到该人,无法查清该摩托车来源及配置信息、生产日期及购买日期,且该摩托车已被销赃,下落不明,无法在物价部门作价,故该起盗窃可依法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量刑情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海、乔傲兵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李春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海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乔傲兵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李春景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袁海、乔傲兵的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郜 峰审判员 惠钦贤审判员 李全体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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