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生育服务证证女方存档单位章盖错了可注销重办么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人口发[2012]7号)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计生法字[号&&&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生育第二个子女&两种。《生育服务证》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各区县编号,第3、4位为各街道、乡(镇)编号,第5、6位为年度编号(从00开始),第7-9位为办证编号(从001开始)。前4位区县、街乡编号与计算机编码相同。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街道、乡(镇)计生办编号,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编号。《生育服务证》编号统一用号码机打印,封二与第3页副页的编号应一致。第三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单位负责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并加盖公章。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由计生办审核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生育服务证》即生效。第四条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持书面申请到女方单位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分别由双方单位审核、注明当事人婚育状况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即生效,由街道、乡(镇)计生办发给当事人保存。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后,应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的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变更手续,由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背面及变更登记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到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的,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符合《条例》规定,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男方为北京市户籍申请在本市办理新生儿入户的,应凭女方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第六条《办法》规定的单位是指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劳务市场、人才中心及中直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京单位。第七条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如离异或丧偶的,女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注销后的《生育服务证》仍由女方保存,凭证可接受各项生殖保健服务;男方丧偶的,由计生办收回《生育服务证》。如再婚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子女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交回原《生育服务证》。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期保健登记。妇幼保健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的同时负责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未持《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尽快办证,并在登记册上予以注明。街道、乡(镇)计生办每个月到所在地妇幼保健部门了解围产期保健登记情况。街道、乡(镇)计生办每个月与所在地医疗机构联系一次,掌握育龄妇女生育情况。第九条当事人持《生育服务证》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户籍部门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如发现《出生证明》中父母基本情况与《生育服务证》内容不一致,应由当事人到《生育服务证》核发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给予登记;如发现父母户籍所在地与《生育服务证》核发地不符的,应由当事人先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生育服务证》副页背面最后一次变更登记须与婴儿母亲或父亲户籍所在地一致,户籍部门方可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后,《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由户籍部门留存。街道、乡(镇)计生办每个月与公安户籍部门联系一次,掌握新生儿出生登记及育龄妇女迁移情况。第十条育龄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的,如新生儿拟入本市户籍,符合本市规定的,当事人应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一方需提供本人婚姻、生育情况的有效证明,不需要单位签署意见。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未达晚育年龄的夫妻,应动员其推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对其中已经怀孕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并补办《生育服务证》,但不得享受晚育奖励,待达到晚育年龄后方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十二条对私自伪造、涂改、出卖、转借《生育服务证》的人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细则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一并执行。《生育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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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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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1、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持《结婚证》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
2、需带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交夫妻免冠近期(2寸)合影照片;
4、由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农场分场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计生部门为其代办此证后发给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因婚嫁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出具有关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证》办理程序
1、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要求生育或再生育的理由以及生育后的节育措施等),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农场分场领取并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并逐级上报,其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在10日内审核签字盖章,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应在30日审批。因婚嫁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出具有关婚育状况证明。
2、需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农村独女户:夫妻双方及独生女三人户口和复印件;夫妻2寸合影照片4张(表上3张,证上1张);计生服务站或指定医院的妇检证明以及5人以上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2)再婚夫妻:与原夫妻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丧偶证明;初婚证明;再婚夫妻双方原有小孩户口、结婚证和有关复印件;全家(3人)2寸合影照片4张(表上3张,证上1张);计生服务站或指定医院的妇检证明以及5人以上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3)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需提交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及市委托县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结果及意见,全家(3人)2寸合影照片1张及公示情况。
(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需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夫妻一方原不育不孕的证明和化验单;收养公证书或有关证明及孕检证明;5人以上群众座谈意见,全家(3人)2寸合影照片4张(表上3张,证上1张)。
(5)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交省民政厅及省、市公安、侨务、外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户籍、婚姻、生育等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需提供一方丧偶的有关证明(包括死亡者姓名,单位,死亡原因及时间)及另一方的婚育证明(包括婚姻、生育子女等情况)、妇检证明;群众座谈意见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计划生育部门不予审批,已审批或发证的,应予撤销审批,并收回已发证件或宣告无效。
1、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年龄等相关事实的;
2、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收养或送养子女的;
3、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或被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又不说明情况的;
4、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条件的;
5、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审批发证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并已落实了节育措施,而不再生育的。
(2)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因子女夭折,只剩下一个孩子,按《条例》规定可以生育,而已落实了节育措施,又不再生育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3)夫妻一方不育,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指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后,有生育能力而又不再生育,并落实了节育措施。
(4)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又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而又不生育,并落实了节育措施。
2、审批权限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登记,并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审批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单位审查,签字盖章。
(3)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凭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代办领证。
(4)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办证人申请表及时反馈夫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凭此表,按《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和优待。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收回或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并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从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二. 办证程序:(一) 持本人申请书、户口、身份证到单位或所属居(村)委会,填写流动人口《办证审批表》。3)违法生育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孩子或非法收养子女的,除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外,还应追回所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4)再婚夫妻家庭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
(二) 凭单位或居委会签署的《审批表》并带相片两张,到所属街(乡、镇、场)计生办办理《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简称《计生证》)。
三. 注意事项:(一) 夫妻双方同向流动的可以合办一本有两人姓名、相片和基本情况的《计生证》。(二) 办理《计生证》时只收工本费,不得附加其它费用或其它条件。(三) 流出人员必须持所办的《计生证》到现住地地计生部门登记、验证、办理居住从业的有关手续和证照,接受现居住地管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第四十六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本款规定处以罚款外,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行政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农村奖扶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1、生育第一个子女暂不再生育的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四十二天(剖宫产满六个月)后必须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2、“四术”费用按国家规定报销;  3、村级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4、常用避孕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避孕套、避孕药(膜)、避孕针等。
主办单位: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 承办单位:湖北省大悟县政府门户网站
地址:中国?湖北?大悟县城关镇 联系电话:湖北省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益,加强《生育服务证》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服务证》是本省育龄夫妻依法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凭证,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组织印制,所需经费按鄂人口规〔2011〕1号文件要求列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预算。
  第三条 《生育服务证》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核,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审查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四条 已婚育龄夫妻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省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双方均为本省户籍人口的;
  (二)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
  (三)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境内的(是指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或从事劳务工作签订合同半年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五条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妻,自愿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均系初婚未生育的夫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如实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原件审查后退回本人;
  3、双方或一方为非本省户籍人口的,需提交其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二)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以上婚史,但均未生育过子女、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还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三)双方或一方曾经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夭折现无子女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社区)走访群众调查记录。曾经收养过子女,但子女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现无子女的夫妻,应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第六条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妻,生育前应按照下列流程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
  (一)填表申请。夫妻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或登录湖北人口网()下载表样,并根据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填写表格。当事人可直接提供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湖北人口网办证大厅进行网上申请。
  (二)申请受理。根据申请人申请途径不同,采取不同受理方式。
  1、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村(居)委会要对其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步意见加盖公章,交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同时将申请信息录入网上办证系统;
  2、申请人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要对其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信息录入办证系统;
  3、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系统自动将申请人提供的申办信息,分拣到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出具《〈生育服务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乡镇审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申办信息进行审查。
  1、申请人通过村(居)委会提交办证申请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受理后,可直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查;
  2、申请人直接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提交办证申请的,受理单位需向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发送协查信息,要求其对申请人申办信息进行核实,受理单位在接到协查单位反馈的信息后予以审查;
  3、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办证申请的,受理单位需向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发送协查信息,要求其对申请人申办信息进行核实,受理单位在接到协查单位反馈的信息后予以审查。
  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生育服务证〉申领条件告知书》,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协查反馈。收到协查信息的单位要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送协查单位。
  1、收到请求协查信息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可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向本乡镇(街道)村(居)计生专干核查申办信息,根据村(居)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在办证系统中签署核查反馈意见。
  2、收到请求协查信息的村(居)委会,可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反馈核查结果。
  负责信息协查的村(居)委会,要在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上报核查结果的纸质凭证,由乡镇存档备查。
  (五)证件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途径不同,采取不同办理方式。
  1、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提出办证申请的,经核实符合办证条件、资料齐全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应当即办证;
  2、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经初审符合办证条件的对象,受理单位应通知申请人携带申办资料原件,到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进行资料查验,经核实符合办证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办证;申请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生育服务证〉申请材料通知书》。
  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生育服务证〉申领条件告知书》,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七条 违反《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权作出撤销的决定,并责令收回《生育服务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发出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的;
  (四)申请人骗取《生育服务证》的;
  (五)违反省《条例》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生育服务证》持有人在怀孕前离异、丧偶或者其他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的育龄夫妇,双方提出申请补办《生育服务证》,办证机构应予以补办证件,加盖补办印章,并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
  (一)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没有办理《生育服务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办的;
  (三)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没有办理结婚证或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后补办《结婚证》的。
  第九条《生育服务证》发证单位应当建立发证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发放。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证件办理发放时,办证人员及时做好发放花名册登记和证明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存档备查。
  《生育服务证》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编码。具体编码规则为:证件编号由20位组成,1-2位为证件类别代码,生育服务证号代码为SF,3-4位为省级代码,5-6位为市级代码,7-8位为县级代码,9-11位为乡级代码,12-15位为年度代码,16-20位为序位号。
  第十条 《生育服务证》实行免费办理,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收费、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生育服务证》办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拖延,不得随意设置任何其他前置条件,不得随意增加证明环节和材料。建立证件办理争议解决机制,证件办理机构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双方的共同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发证单位、经办人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北京规定“抢先怀孕”可补办生育服务证
昨日起本市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市卫计委表示,符合条件的夫妻即日起可到街道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符合“单独”条件,在此前“抢生的”该罚还得罚。而“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之日前,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夫妻,在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以依法申请补办《生育服务证》。调查年均将增5.42万人根据新政,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对象为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的”。根据2013年12月专家抽样调查,在一方为本市户籍、女方年龄在20-49岁的家庭中,单独家庭数量约为55.4万,其中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大约为45.1万,单独已育一孩家庭中,绝大多数符合新政策条件且具有生育二孩意愿的家庭会在5年内完成第二个孩子的生育。按调查的生育二孩意愿在50-60%计算,全市将累计新增加出生人数最高为27.07万人。政策放开后平均每年将新增加出生人口5.42万人左右。政策实施后的第5年出生人口达到峰值24万人,此后会稳步下降。考虑到每年迁入北京市的人口规模较为庞大而结构相对年轻,其对出生人数具有一定的拉升作用,本市未来的实际出生人数将比预测值更高一些。办理流程先申请 区县计生委审批新政规定,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首先,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提交材料着重查验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在需要提交的材料方面,新政规定,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本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另外,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解读符合条件已怀孕夫妇可补办生育证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日起,符合条件的夫妇就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进行再生育申请。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批,缩短办事时限。“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之日前,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夫妻,在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以依法申请补办《生育服务证》。“抢生的”该罚还得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前,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何执行政策?针对这一问题,昨日,市卫计委表示,“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行为,要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以及《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此外,本次全市“单独二孩”政策将城乡统一,同时实施。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对于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费的如何处理,奖励费要不要退还的问题,市卫计委表示,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应对近三年增加产科床位1000余张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必然会对本市公共服务管理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昨日,市卫计委表示,由于城乡人口区域分布和独生子女比例不同,全市50%出生人口集中在城六区,“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使城六区人口服务管理压力加大。高龄孕产妇及高危和不孕不育、出生缺陷等会进一步加大三甲医院妇(产)科及妇产医院的压力。出生短期堆积使幼儿园、小学配置更趋紧张。根据市卫计委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市助产机构共127家,其中三级41家,二级73家,一级13家。全市各级助产机构产科核定床位数共计4466张。结合孕产妇分娩住院天数及目前本市剖宫产率、高危孕产妇住院天数延长以及休息日、节假日等影响,假设每年每张床位可周转60人次。按北京市市级核定床位数4466张计算,可以承担分娩量约26万人次。调查显示,为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近三年内全市各级助产机构共计划增加产科床位1000余张,可增加约7万人次分娩量,如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每年增加的资源,年,北京市每年可容纳分娩量分别约为29、31、33万人次。近三年产科分娩量2011年约19.1万,2012年约22.4万,2013年约21.6万。从近三年平均分娩量为21万来看,生育政策调整后,预计每年分娩量增加4-5万,目前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基本可以满足本市孕产妇分娩需求。与此同时,卫生部门也倡导市民,合理安排生育间隔和选择助产机构。目前,本市已建立了市、区两级互联互通的高危孕产妇转诊网络。建议孕妇本着就近原则合理选择助产机构,不要一味地集中至三级助产机构建档、分娩。晨报记者 徐晶晶政策调整时间进程●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日,第25次市政府常委会、12月25日第十一届市委常委会第78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日,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致函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对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予以审核备案。●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复函同意北京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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