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天气旭日轴承拖欠工资为什么县政府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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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4版:山水盱眙
流光溢彩书华章 展翅腾飞迎新年
——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隆重举行十年人物颁奖盛典暨’2012新年音乐会
  ■&陈玉军&闵敏&刘娟      日晚,盱眙影剧院内灯火辉煌,激情飞扬,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十年人物颁奖盛典暨’2012新年音乐会在这里隆重举行。县委书记、县长李森出席并为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十年人物颁奖。县四套班子全体成员,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获奖代表,部分企业家代表,省市劳动模范代表、道德模范代表,先进工作者代表,县党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代表以及各行各业代表共1000多人共同欣赏这场盛会。  李森现场为江苏宇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金安、江苏健力钢管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健、江苏鹏胜重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玉鹏、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克成、江苏新海电子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新华、盱眙蔚百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春兵、海峰海林(淮安)精密轴承有限公司董事长俞海琳、江苏金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苏为民、官滩镇人大副主席、组织委员周奉来、盱眙白云照明有限公司职工杨春满10位开发区十年人物颁奖。  纯净清香的茉莉花,就像以都梁香兰为雅称的盱眙,就像崭新美好的明天。2012盱眙新年音乐会在《好一朵茉莉花》中欢快开场。整场晚会由上海轻音乐团、上海歌剧院演出。一曲曲高雅的乐器合奏令人陶醉。中央电视台青歌赛三等奖获得者丁一凡、全国“孔雀杯”声乐比赛银奖获得者谢楠、全国声乐比赛铜奖获得者周琛、意大利锡耶那第五届国际声乐比赛获奖者肖蕊的倾情演唱,赢得了全场观众的一阵阵掌声。  十年来,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唱着“春天的故事”,盱眙经济开发区乘风破浪。十年来,肩负着光荣使命的开发区人,用辛勤的汗水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区域面积已从最初的2.5平方公里发展到今天的40平方公里;进区项目已达500个;功能配套已实现十通一平;工作机构更加完善,6个内设机构和6个派驻分局正式运行;2006年跻身省级开发区,2009年喜获江苏省“新兴轴承之都”,2010年获准创建省级生态园区,今年又昂首挺进苏北十强,名列第八位,挺起了盱眙工业的脊梁。  今年以来,盱眙经济开发凭借高一筹的谋划、强一度的力量、快一步的速度,以项目为支撑迅速做大钢管轴承产业,实现了产业的洼地崛起、精彩起跳,牢牢抓住发展良机,在新一轮区域竞争中,亿元项目总数和亿元工业项目数领跑全市。  盱眙县委副书记、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安立波说,近年来,盱眙把凹土、轴承、机械、电源等产业作为支柱产业来培育,开发区已快速集结工业企业450多家,列统企业已达189家,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8家。一个在苏北领先的新型产业集群已日渐形成。  以项目为基石,打造轴承产业航母。全国轴承钢管最大生产企业——浙江健力集团落户盱眙后,积聚了金鹏轴承等46家钢管轴承企业,目前钢管轴承企业数量、规模、效益占全县列统企业总量的三分之一,盱眙因此获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授予的“新兴轴承之都”称号。今年以来,盱眙经济开发区已集聚轴承规模企业60家,形成了上下配套的全产业链竞争优势。按照“南有慈溪、北有盱眙”产业战略定位,加快实施轴承产业倍增计划,主攻招大引强,加速突破“哈尔滨、瓦房店、洛阳”轴承产业高新区,每年新引进重大项目10个以上;强攻项目推进,加强对现有规模企业的扶持,重点培植健力轴承、旭日轴承等龙头骨干企业,以项目接力壮大产业集群。到2015年,使轴承产业项目总数超百个,销售收入超百亿,产业增加值占GDP总量的8%以上,销售收入占行业总量的5%,将盱眙建设成为知名的“轴承之都”。  以科技为动力,推动凹土产业升级。凹土被誉为“千土之王、万种用土”。盱眙作为凹土的主要产地,目前已探明储量占全球50%、全国70%。  “十二五”,盱眙将以中科院凹土研发中心为“内核”,凝聚全球智慧,破译产业“基因密码”;以中国凹土产业集团为依托,加快产业应用规模化,实现凹土上市“破零”,催生产业裂变发展,到2015年,将凹土打造成50亿级产业和全县首个创新型产业。盱眙是目前全国最大的凹土矿资源地,盱眙因地制宜建成国内最大的凹土科技园。盱眙已经举办了6届凹凸棒石粘土科技高层论坛,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凹土加工企业负责人、设备供应商、客商研究凹土发展最新动态,谋划产业升级。2008年12月,该园被批准为“省级特色产业园”。今年实现入库税收可达5600万元。  35亿元龙源风电、10.6亿元中再生苏北环保科技产业园、10亿元中天实业等重特大项目相继落户盱眙,一个新能源“王国”正加速崛起;由江苏宇特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光纤网络入户产品已通过国家泰尔实验室检测,正与国内知名企业联手,在盱眙投资2亿元兴建21层的研发总部,致力将盱眙打造成为中国“光谷”。  在欢乐喜庆的锣鼓声中、在充满激情的音乐声中,盱眙擂响了新一轮经济开发战鼓。  本版图片为王春&许昌银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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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权与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盱眙县人民政府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苏民终字第0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权,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超,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燕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叶红青,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举年。
委托代理人朱苏宁,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贺宝祥,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波。
原审被告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金源北路。
委托代理人孙华军。
上诉人王正权因与被上诉人盱眙县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盱眙县人民政府、原审被告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正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超,被上诉人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举年、朱苏宁,被上诉人盱眙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波,原审被告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孙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正权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是盱眙县古桑乡正权采石厂,经营场所位于盱眙县古桑乡吴大山,经营范围及方式是&石子加工、玄武石开采(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
日,中共盱眙县委就如何解决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石料问题召开常委会议专题会办,形成(2004)5号《关于解决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石料问题的会办纪要》(以下简称(2004)5号会办纪要),明确采取市场运作的办法,走以石料资源无偿换取成品石料的路子,以满足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对石料的需求,并且确定石料资源无偿换取成品石料的最低比例为4:1。
日,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正权采石厂&(乙方)签订一份《砂石料供应合同》,约定:甲方按照县专题会办会纪要精神,由县国土资源局运用市场机制,按有关规范程序确定给乙方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并给乙方提供较好的生产环境;乙方保证合同期内向甲方无偿提供砂石20万吨,其中1-3石子11万吨,2-4石子2万吨,瓜子片3万吨,机制砂4万吨,如果品种需要调整,则按市场价进行现金差价找补。王正权作为乙方在合同上签字。
日,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一份证明,内容是:&盱眙县正权采石厂资源换石料应供20万吨,实供285034吨,超供85034吨,特此证明。&
日,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盱眙县正权采石厂&资源换石料&矿点资源量规划测量情况说明》,指出根据王正权与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的《砂石料供应合同》,应配资源量是80万吨,实际配置78.38万吨,其中佛西前山石灰岩矿点50.06万吨(正在开采);青草湖腰岗石灰岩矿点18.64万吨(经市地勘院核查无开采价值);吴大山玄武岩矿点9.68万吨(已开采结束)。
同日,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就王正权反映2005年与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石料换资源合同后尚欠资源量未规划问题出具《关于王正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最终的处理答复意见是,青草湖腰岗矿区资源量18.64万吨和未规划到位的资源量1.62万吨,合计20.26万吨资源量,以及超供的8.5万吨石料,建议县政府按照《盱眙县2011年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规定,安排相关单位进行估算和补偿。该答复意见书同时指出,如不服,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30日内向盱眙县政府或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该处理意见书即为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王正权于同日签收了该份处理意见书,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申请。
另查明,日由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盱眙县2011年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要求,严禁对资源换石料矿山进行调整或补划矿点。资源换石料企业严格按核定的开采年限合理安排开采进度,到期一律关闭。对矿山企业超供砂石料或资源配置未到位的供料部分,由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按供料时的市场价进行估算后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再查明,日,王正权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盱眙县古桑乡正权采石厂马尖山玄武岩矿&的采矿许可证(证号2)。日,因核定范围内资源开采结束,该采矿证被注销。王正权取得的吴大山玄武岩矿点开采至2011年结束。
王正权认为,合同期限届满后,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盱眙县人民政府、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未能为其配置剩余资源,也未支付超量的石料款,遂于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盱眙县人民政府、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1、支付石料款2125850元,并支付利息(自日起自判决还款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配置29.94万吨石矿资源,如不履行,则赔偿359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在履行《砂石料供应合同》过程中,未为王正权配置到位的资源量是20.26万吨还是29.94万吨;二、未配置到位的资源量及超供石料的单价如何确定;三、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是否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审法院认为,未配置到位的资源量是20.26万吨,王正权称已开采的吴大山玄武岩矿点9.68万吨与本案无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理由是:1、在日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针对王正权出让矿点和资源换石料有关事项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王正权明确表述,其通过&资源换石料&取得并已开采结束的吴大山矿点位置在&吴大山我厂出让矿点的东侧约10万吨&,并且表示,其信访要求解决的是&腰岗矿点和超供石料的资源问题&,吴大山矿点已经开采结束。2、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资源换石料矿山开采年限的通知》及表格、《关于正权采石厂吴大山玄武岩矿等9个矿山开采年限到期的通知》及情况一览表、淮安市地质矿产勘查院《&资源换石料&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资源量估算结果汇总》等证据均清楚表明,王正权系通过涉案合同才取得了吴大山建筑用玄武岩矿点的开采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王正权超供石料85034吨,王正权主张以盱眙县工商联采石业商会发布的指导价格作为确定单价的依据。原审法院认为,石料的出厂价格与各矿点所处位置密切相关,价格上不可能存在统一标准,故对王正权主张的计算依据不予采纳。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由王正权书写的三份矿产品生产销售资料报表,清晰反映当时石料的销售均价是20元每吨。该证据较为客观真实,同时鉴于王正权就该问题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也未就单价及超供石料的明细提交证据,酌定王正权超供石料的均价是每吨20元,超供石料价值总计170.068万元。因在履行《砂石料供应合同》中,资源与石料的折算比例是4:1,据此,认定未配置到位的资源量折算出的成品石料是5.065万吨(20.26万吨&4),该部分价值总计101.3万元(5.065万吨&20元每吨)。
关于争议焦点三,从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来看,盱眙县人民政府与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鉴于此,同时综合各方的举证能力,原审法院在第二次庭审时,将争议焦点3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盱眙县人民政府,并明确,如盱眙县人民政府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则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将直接由盱眙县人民政府承担。因盱眙县人民政府未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故本案的民事责任由其承担,其应向王正权支付石料款170.068万元、未配置到位的资源101.3万元。同时,因日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即已确定王正权超供85034元石料,故盱眙县人民政府还应以170.06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王正权支付自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盱眙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正权支付石料款170.06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二、盱眙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正权支付未配置到位的资源折价款101.3万元;三、驳回王正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10元,由王正权负担27200元,盱眙县人民政府负担24610元。
宣判后,上诉人王正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王正权提交的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日作出的《关于正权采石厂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详细说明了王正权开采的吴大山玄武岩矿点9.68万吨是王正权日拍卖并支付采矿权价款得来的,因矿点资源质量差,于2003年12月调整至古桑马尖山矿点并补缴30万采矿权价款,后再次将矿点调整至吴大山东北侧,这些事实均发生在涉案《砂石料供应合同》签订之前,与本案无关。原审判决依据的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出具的询问笔录只是说明王正权曾经要求解决问题,不能证明王正权承认吴大山矿点是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因《砂石料供应合同》对其配置的资源。故原审判决认定未为王正权配置到位的资源量为20.26万吨不符合事实,应为29.94万吨。2、原审判决对未配置资源的价格认定错误,按照4:1折算资源价格没有法律依据,在日,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对王正权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处理通知书》中,资源价格认定为每吨10元。3、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是落实(2004)5号会办纪要的主要部门之一,《砂石料供应合同》也提交给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一份,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为王正权配置了大部分资源,发生矛盾后,盱眙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其实际参与了《砂石料供应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盱眙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正权支付未配置到位的资源折价款299.4万元,判决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盱眙县人民政府、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被上诉人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资源换石料与之前拍卖取得采矿权的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已经按照盱眙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配置资源,不存在重复计算9.68万吨的问题。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是根据(2004)5号会办纪要为王正权配置资源,《盱眙县2011年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也明确规定对矿山企业超供砂石料或资源配置未到位的供料部分,系由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按供料时的市场价估算后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对王正权的信访事项给予答复只是针对配置资源是否到位的问题,因此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盱眙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资源换石料与之前拍卖取得采矿权的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盱眙县人民政府已经按照规定配置资源,不存在重复计算9.68万吨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陈述认为,因没有对账,王正权超供石料应为65785吨,而非85034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日,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给《关于正权采石厂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载明:盱眙县古桑乡正权采石厂在日通过参加拍卖取得古桑吴大山北侧矿点采矿权,资源量28.9万吨,采矿权价款30.1万元。后因该矿点资源质量较差,对该矿点的余量资源按规定比例折减后,于2003年12月调整至古桑马尖山,调整后的马尖山矿点资源量为17.65万吨,补缴采矿权价款30万元。2004年8月,对马尖山矿点办证时缴纳的30万元价款,按当时出让成交单价2.5元/吨在吴大山东北侧补划资源12.34万吨,马尖山已划资源作为吴大山北侧出让矿点的余量资源调整矿点。因马尖山矿点在开采过程中,与原荒山承包人之间有矛盾,将涉及荒山承包矛盾部分所占有资源量再次调整到吴大山东北侧,并于2006年5月规划测量,资源量为9.68万吨。
日,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针对王正权出让矿点和资源换石料有关事项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在问及资源换石料的问题时,王正权陈述:&根据供料合同,县国土局在古桑境内共划出三个矿点,总资源量78.2万吨,分别位于佛西前山50万吨,青草湖腰岗18.6万吨,吴大山我厂出让矿点的东侧约10万吨,合同供料应配置的资源基本规划到位。&在问及已规划的三个资源换石料矿点的开采情况时,王正权陈述:&佛西前山石灰岩矿点正在开采,核定开采年限没到期,青草湖腰岗石灰岩矿点由于测量时事先没有进行开采,实际开采过程中发现无任何开采价值,至今未开采,吴大山矿点核定开采年限于2011年2月份到期,资源已开采结束。&在问及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时,王正权陈述:&想要解决腰岗矿点和超供石料的资源问题。没有别的其他要求。&
一审期间,王正权提供一份日《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处理通知书》,载明因王正权越界开采10.7万吨石灰岩矿,需缴纳资源价款107万元。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由王正权书写的一组矿产品生产销售资料报表,反映出当时石料的销售均价是每吨20元。
二审期间,王正权提供了一份盱眙县正权采石厂吴大山建筑用玄武岩矿开采范围图,用以证明范围图载明3个矿点范围,即2004年8月报告范围、2006年5月报告范围和2010年3月报告范围,其中2006年5月报告范围的矿点总资源量为9.68万吨,即是从马尖山矿点调整而来,与履行《砂石料供应合同》无关。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盱眙县正权采石厂吴大山建筑用玄武岩矿开采范围图的真实性无异议,2004年8月报告范围和2006年5月报告范围的矿点系从马尖山矿点调整而来,2010年3月报告范围的矿点虽载明总资源量为20.23万吨,实际上即为履行《砂石料供应合同》为王正权配置的吴大山矿点9.68万吨,数额上的差异是因为测量不准确。对于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王正权不予认可,主张2010年3月报告范围的矿点是被罚款的范围。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未为王正权配置到位的资源量为20.26万吨还是29.94万吨;2、原审判决对未配置资源的价格认定是否正确;3、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第1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1、日,王正权在接受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询问时陈述,依据《砂石料供应合同》取得了吴大山矿点资源约10万吨,并已开采结束。2、日,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王正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依据(2004)5号会办纪要的规定,已为盱眙县正权采石厂在古桑镇境内配置资源78.38万吨,其中吴大山矿点资源9.68万吨(已开采结束),最终处理答复意见是青草湖腰岗矿区资源量18.64万吨和未规划到位的资源量1.62万吨,合计20.26万吨资源量,以及超供的8.5万吨石料,建议县政府按照《盱眙县2011年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规定,安排相关单位进行估算和补偿。该答复意见书同时指出,如不服,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30日内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该处理意见书即为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王正权于同日签收了该份处理意见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3、从一审期间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核定资源换石料矿山开采年限的通知》及表格、《关于正权采石厂吴大山玄武岩矿等9个矿山开采年限到期的通知》及情况一览表、淮安市地质矿产勘查院《&资源换石料&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资源量估算结果汇总》等证据均表明,为王正权配置的78.38万吨资源中包含的吴大山矿点9.68万吨系依据《砂石料供应合同》取得的。4、二审期间,双方认可盱眙县正权采石厂吴大山建筑用玄武岩矿开采范围图中,2004年8月报告范围和2006年5月报告范围的矿点系从马尖山矿点调整而来,与履行《砂石料供应合同》无关,但被上诉人主张2010年3月报告范围的矿点虽载明总资源量为20.23万吨,实际上即为依据《砂石料供应合同》为王正权配置的吴大山矿点,对此,王正权虽不予认可,但却无法举证证明2010年3月报告范围的矿点是如何取得的,其主张该矿点是被罚款的范围,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综合上述王正权的自认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定未为王正权配置到位的资源量应为20.26万吨,而非29.94万吨,王正权主张为29.94万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2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2004)5号会办纪要规定,石料资源无偿换取成品石料的最低比例为4:1,因此本案未配置到位的资源20.26万吨折合成成品石料应为5.065万吨。王正权书写的矿产品生产销售资料报表反映出当时石料的销售均价是每吨20元,故未配置资源折算价值应为101.3万元。原审判决对未配置资源的价格认定正确。王正权主张按照日《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处理通知书》中每吨10元的价格计算,因该处理通知书是针对盱眙县古桑乡正权采石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作出的,通知书要求缴纳的资源价款具有惩罚性,并非市场价格,故王正权要求按照通知书上的价格确定未配置资源的价格,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3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砂石料供应合同》是王正权与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并非合同主体,其为王正权配置资源系基于(2004)5号会办纪要的要求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使然,《盱眙县2011年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也明确规定对矿山企业超供砂石料或资源配置未到位的供料部分,系由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按供料时的市场价估算后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因盱眙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无独立法人资格,与盱眙县人民政府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审判决判令盱眙县人民政府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王正权要求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正权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王正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政勇
代理审判员  张 娅
代理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缪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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