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房屋评估价查询配偶签字可以吗

欠款人得了重病法院让欠款人的配偶签字会被拘留吗_百度知道
欠款人得了重病法院让欠款人的配偶签字会被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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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只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欠款一般不会采取拘留措施,除非是故意抗拒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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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只写夫妻一人名字,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提问者:| 浏览次数:53168次 |问题来自:成都
08年交过一次钱,11年交过一次钱,现在无购房合同大票,估计2年后会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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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的规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来的房子,为什么离婚的时候就要分给女方一半?现在房子是一户人家的主要财产,如果要一分为二,那么唯一办法就是把房子卖了,但是卖了房子你就永远买不起了。正是因为类似的争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看谁出钱多,就支持谁。如果男方出钱买了房,那么房子就是男方个人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房子未来的升值部分同女方也无关,有人说老婆也参与还贷了,那么你就来证明你出了多少钱,你出多少钱就补给你多少钱,你能拿到的仅此而已,不会再多了。
其他回答 共7条
18:56|来自:成都
最佳答案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的规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来的房子,为什么离婚的时候就要分给女方一半?现在房子是一户人家的主要财产,如果要一分为二,那么唯一办法就是把房子卖了,但是卖了房子你就永远买不起了。正
19:43|来自:成都
肯定属于了
16:42|来自:成都
有证据说明是夫妻共同支付房款就是夫妻共有财产,购房时间在08年前购买的房子,是在新产权法以前,那么不管是不是共有都是共有,08年后就要分情况了,有证据说明是单独付款,就是单独所有
房天下网友
15:41|来自:成都
如果 你现在要卖房子 必须是夫妻上双方 到场 我们刚刚过了一个这样的户 !如果不是夫妻双方 共同所有 还需要夫妻双方到签字
房天下网友
13:09|来自:成都
当然是 共同财产
房天下网友
11:52|来自:成都
婚后买房本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新婚姻法规定 现在产权证上面是谁的名字 财产就属于谁的
房天下网友
10:37|来自:成都
只要证明是共用的钱来买房,就可以是共有财产。不过最好还是补一个共用权证。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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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未经共有人(配偶)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 富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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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配偶)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作者:薛芬&&发布时间: 15:45:29【案情】&&&&2010年3月,成某用其使用的宅基地与开发商兑换单元房四套,并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尔后,成某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经协商于同年5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房产证的办理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10000元,分三次付清,第三次的付款时间为交房时间,即开发商向成某交付房屋的时间),李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交付了170000元的房款,剩余40000元未付。2011年11月,开发商向成某交付了房屋,但因房价上涨,成某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拒不向李某交房。李某无奈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原告李某认为,双方经自愿协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成某则认为,1、该争议房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在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中,其妻没有签名,对此事不知情、也不同意。因此,该合同因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利益,而导致无效。2、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还未建成,也未办理登记手续,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分歧】&&&&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出现以下三种观点:&&&&观点一,被告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应认定合同有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须为善意。&&&&也就是说,表见代理包含以下含义:1、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4、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本案中,被告成某以本人名义与原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成某与房屋共有人系夫妻关系,且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也只有成某一人的签名,所以,李某完全有理由相信成某有代理权;另外,其出售房屋的价款与同期市场价相符,双方经自愿协商签订的合同,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故成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该合同应认定有效。&&&&观点二,认为被告的答辩意见成立,应认定合同无效。理由有:1、原告明知该争议房屋是被告与其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任何书面授权,仍与被告签订合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对被告妻子不发生法律效力;2、被告妻子未在合同上签名,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对其妻也不发生法律效力。&&&&观点三,认为该合同有效,但在论理上与观点一有所不同,认为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处理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且被告也不得以其妻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认为只有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任何一方的决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是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一方处置了共同财产,只要行为相对人是善意的,另一方也不得因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为生活所需出售多套房屋中的一套,其行为合法。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房款170000元,被告及其妻子均未提出异议,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行为是其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直到原告要求交付房屋时,被告才以其妻不知情为由对抗原告取得该房屋之辩不能成立。该合同应认定有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导致合同无效,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不能取得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应。其实质是为了对城市房地产进行管理,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而,也不能导致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开发商向被告交付的时间,现在开发商已将房屋交给被告,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交付出售的房屋。对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有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0000元违约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对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结语】&&&&随着富县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期房买卖行为也会日益增多,用法律的手段正确引导当事人,不但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树立正确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第1页&&共1页编辑:王辉&&&&文章出处: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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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厂商重视线上渠道,公开与IT厂商的低价叫板。
当下科技圈投资潮中,"互联网+穿戴"掀起"腕上革命"
& & & 正文
离异后仍以配偶身份签字 法院判承担还款责任
【字号:&&】【】
  中新网龙岩5月20日电(陈立烽刘彬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披露,该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离异后仍以配偶身份在作为《保证借款合同》附件的《承诺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意共同承担阙某某的债务及实现债务的全部费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判决离异后仍以配偶身份在承诺书上签字的当事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日,原审被告阙某某以房屋装修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审原告永定某信用社申请借款30万元,由原审被告阙某甲、沈某某及保证人曾某某、王某某、阙某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方于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审被告阙某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从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月利率为12‰,按月交息,到期归还借款本息,逾期罚息为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加收50%,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在原审被告阙某某与原审原告永定某信用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时,已离异的王某某仍以原审被告阙某某配偶身份在作为《保证借款合同》附件的《承诺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意共同承担阙某某的债务及实现债务的全部费用。
  借款到期后,原审被告阙某某未归还借款,保证人曾某某于日代其归还借款本金45429.27元、利息18213.41元,王某某于日代其归还借款本息65340.01元,原审被告阙某乙于日代其归还借款本息66185.74元,原审被告阙某某仍欠借款本金元和至日止的利息1062.21元。
  一审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决由原审被告阙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王某某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其与原审被告阙某某为夫妻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一审被告阙某某已不是夫妻关系为由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明知其已不是原审被告阙某某的配偶,仍在原审被告阙某某与被上诉人永定某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时以原审被告阙某某的配偶身份到场,并出具《承诺书》给被上诉人永定某信用社,同意共同承担阙某某的债务及实现债务的全部费用,该意思表示真实。因此,涉案借款应认定为上诉人王某某与原审被告阙某某的共同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王某某仍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完)?
  原标题:离异后仍以配偶身份签字法院判承担还款责任
  稿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责任编辑:中江网编辑、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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