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车辆过户过户的房子~几天能过完户~把证办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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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过户后,该房子到底归谁所有?
提问者:| 浏览次数:238次 |问题来自: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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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登记以后,房屋产权已经属于买方,这是肯定无疑的。无论发证日期是多久,都不能改变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到买方名下的事实。
归房屋产权人所有,夫妻之间婚后的房产,夫妻之间产权人一人上证另一个属于隐性共有人
交房之前原房东所有,交房之后新房东所有!
过完户之后房子就归买家所有.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与您父亲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办理过户手续后还是卖家,当新的房产证出来后,产权才归买家所有。
在约定交房日期后,尾款付清后就归新房主所有了。
办理过户手续后还是卖家,当新的房产证出来后,产权才归买家所有。
从法律上讲,房子仍是原产权人的,因为房产的所有权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人为准,如果你不过户,虽然产权证在你这,但是他完全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挂失手续要求重新补办产权证,一旦发生纠纷,产权仍是卖方的,但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会判卖方返还你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所以,建议你还是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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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凌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25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凌,无职业。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至日止)。日因本案被抓获并羁押,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超,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二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炎清、代理检察员徐永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凌及其辩护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于同年3月12日提请恢复审理。另辩护人王超因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已依法准许。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凌在明知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67号-1号402室的房屋由其母谢爱平(另案处理)于日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代为出售给彭某某,且彭某某已经付款入住的情况下,与谢爱平共同将该房屋抵押给本市武昌区中南路奕先投资有限公司。后被告人冯凌因无力偿还该公司的欠款,便隐瞒该房屋已被出售并交付的事实,于日在该公司与公司经理姜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姜某某。随后,被告人冯凌以收取房屋转让款为名,于日、日、日、日、日先后五次共计骗取姜某某的人民币9.33万元,并由姜某某于日为其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人民币126780元。被告人冯凌及谢爱平得手后随即逃匿。被告人冯凌于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材料;书证;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无申辩意见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冯凌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冯凌的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仅就本案量刑部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冯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代其积极退赔被害人彭幸福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冯凌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凌原系湖北省委汽车队职工(后被解除劳动关系)。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水果湖路67号-1号4层2室的房屋1套以房改售房的方式出让给冯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冯凌之母谢爱平(在逃)隐瞒冯凌已取得房屋两证的事实,与彭幸福签订售房协议书,双方约定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彭幸福。彭幸福于当月付款人民币16.6万元给谢爱平并入住该房屋。被告人冯凌在明知其母已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彭幸福且彭已经入住的情况下,隐瞒该房屋已被出售的事实,于日在本市武昌区中南路奕先投资有限公司与姜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谢爱平当时在场),将该房屋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姜某某。被告人冯凌后以收取购房款的名义,于日、24日、日、2月15日、4月8日先后五次共计收取姜某某的现金人民币9.33万元,并由姜某某于日为其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人民币126784元。同年6月19日,姜某某在房地部门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两证。同年7月底,姜某某持房屋权属证明要求彭幸福腾退该房屋并在向彭支付了租金补偿、搬家费等费用人民币7500元后,彭幸福将该房屋交付给姜某某。同年9月姜某某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等人并在房地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被告人冯凌及谢爱平将在本案中骗取的赃款均用于偿还冯凌的个人债务。二人于月间分别逃匿。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彭幸福报案并立案侦查后,将被告人冯凌和谢爱平均列为逃犯网上追逃。被告人冯凌后于日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移交武汉警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及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冯凌到案的上述事实及本案的侦破、揭发情况。2、被害人彭幸福的报案材料及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所作的陈述;证实:我因为买房被谢爱平诈骗,所以来报案。详细经过是2006年10月,我通过邓某某(女,住水果湖)介绍与谢爱平签订了售房协议。房屋位于武昌区水果湖路67号-1号402室,协议金额19万元。我实际支付了16.6万元,还剩2.4万元等房产证过户手续办完后再付清。这个房子是谢爱平儿子冯凌名下的房子,谢爱平卖房的时候曾对我说:“儿子不争气,差别人的钱,冯凌叫我把房子卖掉还别人的钱”。我付了16.6万元后谢爱平把房子钥匙交给我们,随后我们就住进去了。当时谢爱平说房子的房产证要到2006年12月份才能办下来,办下来再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谢爱平说她等着用钱就先把房子让我住,过完户后再要我付剩下的余款。我住进去以后还见到过冯凌。住到当年12月份我找谢爱平问办过户的事,她说房产证已在银行办了抵押贷款,不能过户,等把银行贷款还完后再办过户手续。到了2008年7月,一个叫姜某某的人拿着该房的房产证来我住的地方说该房他已买下,叫我们搬走。我说我和谢爱平签了协议,也交了钱。姜某某说现在房屋买卖以房产证为准。我们考虑到姜某某说的也有道理,没办法我们就只好搬走了,姜某某当时还给了我租金、搬家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500元。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彭幸福向我打听有没有住房出售。后来我听谢爱平说她的儿子冯凌在外面借了赌债要卖房子,就将这个消息告诉彭幸福。彭幸福与谢爱平经过协商于日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当时是谢爱平与彭幸福签订的协议,我在场做了见证。签订协议时冯凌不在场,但冯凌知道谢爱平卖了他的房子。房子卖了以后,我和冯凌、谢爱平在一起时还谈了卖房子的情况。2008年5月之后我就再没有见过谢爱平和冯凌了。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冯凌于日在本市武昌区中南路奕先投资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售房合同(冯凌母亲谢爱平当时在场),冯凌及谢爱平均未向其告知房屋已经卖给他人;其向冯凌支付购房款现金人民币9.33万元,并为冯凌偿还房屋贷款人民币126784元后在房地部门办理了冯凌名下房屋的产权登记并于2008年6月取得房屋两证。同年7月底其收房时发现该房已卖给彭幸福,其在向彭支付了租金、搬家费人民币7500元后,彭幸福将该房屋交付。同年9月其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等人的事实。5、书证武汉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书证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3份(产权人分别为冯凌、姜某某、刘某);证实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水果湖路67号-1号4层2室房屋1套的产权流转事实及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具体时间。6、书证谢爱平与彭幸福签订的售房协议书及谢爱平出具的收款收条;书证被告人冯凌与姜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冯凌出具的收条;书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证实了被告人冯凌及谢爱平的作案手段和具体合同诈骗数额。7、书证证明被告人冯凌前处情况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被告人冯凌于日、7月31日在公安机关分别所作的供述。其对伙同谢爱平采取合同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彭幸福钱财的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9、证人姜某某于日在本院所作的证言;除印证上述证据4所证实的内容外,还证实其是以个人名义与被告人冯凌进行的房产交易,在本案中其通过对上述房屋的买卖共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及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上述证据1-8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9由本院依法复核、调查,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凌的亲属自愿代冯凌退赃人民币10万元,此款现暂扣于本院。被害人彭幸福据此向本院表示除此人民币10万元之外,其不再要求被告人冯凌退还其余赃款人民币6.6万元。被害人彭幸福对被告人冯凌表示完全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冯凌依法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母谢爱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彭幸福钱财人民币16.6万元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冯凌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凌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凌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彭幸福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另被告人冯凌的居住地社区亦同意接收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冯凌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冯凌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将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彭幸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宏钧人民陪审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王 伶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裴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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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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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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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套二手毛坯房,现在已经过完户交完税,还有几天能拿到产证。可是昨天发现房东把房子租给别人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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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交房之前还是业主说了算
房天下网友
只要收楼时候前没人租就可以了
有无有交楼给您,未交的话,房东是可以租的,只要他在交楼前让别人走就行了
房天下网友
房东未收齐楼款前对房屋还是有使用权的。如果收齐楼款了就要交楼。
反正房东收齐楼款就要交楼,在他还没有收齐钱的情况下,他是有权利的,因为你们还没有交楼!
房天下网友
要以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为准.
收齐楼款交楼,业主还没收齐楼款的话还是有权利使用的
一次性付款的交税过户当天即可交楼,按揭的要等业主收齐楼款才交楼的
缴税过户后三个工作日可以出房产证!
房天下网友
正常是业主收齐楼款当天交楼,如果你是一次性付款应该已经收楼了,按揭的话就要等到银行放款,一次性付款原业主以没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按揭付款的话他也应该经过你的同意才可以出租
第1-10条,共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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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别人还在按揭的二手房,是先过户再去办自己贷款还是自己的贷款办下来后再办过户?
问题来自:无锡
| 提问时间: 11:26
买别人还在按揭的二手房,是先过户再去办自己贷款还是自己的贷款办下来后再办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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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办贷款,等贷款下来就可以过户了
是你准备好资料,去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办理赎楼,你贷款下来就划给现在的欠款银行,就可以领出新房产证,就可以去国土局过户到你的名下。
先申请贷款,等贷款申请下来然后再去办理过户,而且房子里面有贷款,需要房主把贷款提前还清。
首先申请贷款,贷款审批下来在办理过户(前提要把按揭的房子贷款还清再注销),过完户等几个工作日,银行放贷!
你好。正常的手续时先办理贷款、在进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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