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轻伤一级,另一个帮凶已布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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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段某某故意杀人死缓刑事判决书--因琐事纠纷,遂积极准备刀具,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一死、一重伤、一轻伤
 来源: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0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成刑初字第28号
& & & & & &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洋。
& & & & & & 委托代理人杨渝军,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蒙。
& & & & & & 委托代理人杨渝军,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德尧。
& & & & & & 委托代理人杨渝军,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历平。
& & & & & & 委托代理人杨渝军,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莎。
& & & & & & 委托代理人杨渝军,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蕊婷。
& & & & & & 法定代理人杨莎,系车蕊婷之母。
& & & & & & 委托代理人杨渝军,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 & 被告人段兴。
& & & & & &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曾家煜,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 &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马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2)第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兴犯,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洋、杨蒙、车德尧、历平、杨莎、车蕊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沿琰、王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洋、杨蒙、车德尧、历平、杨莎以及委托代理人杨渝军,被告人段兴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曾家煜、马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 & & &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日15时许,被告人段兴与被害人车怀志均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100号&博派&网吧内上网,因段兴后移座椅碰撞到车怀志所坐座椅,两人发生口角。段兴对此心怀不满,遂离开网吧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回到网吧并坐到原上网机位。后因段兴座椅再次碰撞车怀志的座椅,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并相互抓扯。期间,段兴在被车怀志摁倒在地后,摸出水果刀,持刀捅刺车怀志左右胸等部位,后又持刀刺杀拥上前来的被害人李洋、杨蒙。案发后,段兴持刀逃离现场,后民警与群众在一小区内将其挡获。经法医鉴定,车怀志系右胸部刺创导致右心室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洋为重伤,杨蒙为轻伤。
& & & & & &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挡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段兴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洋以被被告人段兴致伤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请判令段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医疗费21776.91元、鉴定费750元、交通费15元、误工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71596元,共计元。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蒙以被被告人段兴致伤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请判令段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医疗费26542.84元、鉴定费750元、残疾赔偿金35798元、误工费6000元,共计元。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德尧、历平、杨莎、车蕊婷以被告人段兴致死车怀志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请判令段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死亡赔偿金357980元、丧葬费15744.5元、车蕊婷被扶养人生活费246528元,共计元。
& & & & & & 被告人段兴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但段兴及其辩护人提出,段兴的行为系故意伤害;三名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段兴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 & & & & & 经审理查明,日上午,段兴与被害人车怀志、李洋、杨蒙均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100号&博派&网吧上网,15时许,段兴因患有双眼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视力范围较窄后移座椅时与相背而坐的车怀志的座椅发生碰撞,两人发生口角。段兴遂离开网吧至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南三街19号&万家&厨房店购买了一把单刃刀,并携刀返回原位继续上网。后因段兴座椅再次碰撞车怀志座椅,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并抓扯。期间,车怀志将段兴按倒在地,段兴摸出裤包内的单刃刀,持刀捅刺车怀志胸部两刀,后又持刀捅刺拥上前的李洋左胸部一刀、杨蒙右手臂一刀。作案后,段兴持刀逃离现场,在双桥路北一街小区内被挡获。后经法医鉴定,车怀志的死因系右胸部刺创导致右心室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洋为重伤,杨蒙为轻伤。
& & & & & & 又查明,被告人段兴致伤李洋、杨蒙后,李洋因伤于日入院,同年6月14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1776.91元;杨蒙因伤于日入院,同年6月15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6542.84元,段兴确已给二人分别造成了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段兴致死车怀志,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德尧、历平、杨莎、车蕊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本院审理期间,段兴的近亲属代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款已交至本院暂存。
& & & & & &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 & & & & &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实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100号&博派&网吧布控时,发现被告人段兴与车怀志、李洋、杨蒙发生口角,段兴持刀杀害车怀志、杀伤李洋和杨蒙后逃离现场,后民警在双桥路北一街小区内将段兴挡获。
& & & & & & 2、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民警挡获被告人段兴时,从其右手夺下一把带血刀具(钢把、单刃、长约20cm),后该刀及段兴作案时所穿T恤(短袖、上蓝下白)被公安机关扣押,段兴签字确认上述物品系其所有。
& & & & & & 3、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福兴投资大楼三楼的&博派&网吧,东南面为楼梯间,网吧内共有标号依次为1-209号的台式电脑。网吧东侧66号电脑南侧地面有一呈仰卧状、头西南脚东北、胸腹部衣服见大量血迹的男尸;网吧南侧91号电脑键盘、92号电脑桌面上各一处滴落血迹;楼梯间、网吧内见多处血迹(滴落、擦滑),男尸下方见一处血泊,其中85至92号电脑间地面见一趟大量滴落血迹。现场提取血迹29份、耳麦一副、塑料瓶一个。
& & & & & & 4、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车怀志。
& & & & & & 5、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1)日16时25分,成都市新华人民医院&120&出诊至现场,但被害人车怀志死亡、杨蒙要求至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就诊。(2)日17时许,被害人李洋入住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左侧胸部刀刺伤、失血性休克,后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3)日17时许,被害人杨蒙入住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出院诊断为右前臂开放性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尺骨开放性骨裂,后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 & & & & & 6、DNA鉴定。证实(1)92号机西北侧和88号机西北侧过道上血迹、88号机东侧过道上血迹、尸体南侧血迹、段兴短袖T恤胸部、腹部、右背部血迹、车怀志左右手指甲上可疑斑迹,其DNA遗传标记与被害人车怀志一致。(2)92号机桌面上血迹、91号机键盘上血迹、88号机与92号机之间过道3处血迹、88号机位东侧过道5处血迹,其DNA遗传标记与被害人杨蒙一致。(3)楼梯间楼梯上血迹,其DNA遗传标记与被害人李洋一致。(4)段兴短袖T恤背部下摆处血迹、扣押的水果刀刀刃上血迹,其DNA遗传标记与被告人段兴一致。(5)楼梯间门口血迹,其DNA遗传标记与李洋、杨蒙混合后一致。(6)水果刀刀刃上血迹,其DNA遗传标记与段兴、杨蒙混合后一致。
& & & & & & 7、视听资料。&博派&网吧监控录像证实:(1)案发当日15时46分24秒许,一浅色上衣男子从机位站起并摘下耳机,后于15时46分53秒许坐回原位。(2)案发当日16时19分44秒许,浅色上衣男子身后一上蓝下白上衣男子从机位站起,浅色上衣男子亦站起与之发生推搡,并将其推到在地。上蓝下白上衣男子做一右手向浅色上衣男子胸腹部推打两下的动作,浅色上衣男子遂捂住腹部,后一红衣男子和深色上衣男子与浅色上衣男子一并上前与上蓝下白上衣男子发生打斗。
& & & & & & 8、电脑使用记录、会员上机记录。证实&博派&网吧上网记录显示,段兴自日到案发,仅在案发当日使用过92号电脑,其在案发当日11时5分51秒上机,15时44分15秒下机,并于16时6分41秒再次上机;车怀志、李洋、杨蒙均在案发当日13时7、8分许上机。
& & & & & & 9、残疾人证、病历资料。证实被告人段兴患有双眼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
& & & & & & 10、户籍材料。证实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 & & & & & 11、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 & & & & & (1)被害人李洋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日13时许,李洋、车怀志、杨蒙三人到成华区双桥路100号的&博派&网吧86、87、88号电脑上网,李洋在中间,车怀志在李洋左边,杨蒙在李洋右边。至16时许,车怀志欲上厕所,但因其后面一名男子不停的移座椅,导致与车怀志座椅靠得很近,车怀志起不来,两人遂发生口角,停止争吵后,该男子离开网吧。约10分钟,车怀志突然跳起与坐其后面的男子扭打在一起,这时李洋见还是刚才那名男子,不知何时又返回刚才的位置。李洋和杨蒙上前劝架,李洋左手抓住该男子衣领往后拉,该男子转身用一长约10公分的银白色单刃刀朝李洋胸部捅了一刀,同时见杨蒙右手也中了一刀,车怀志则双手撑地跪下,胸部都是血。该男子往网吧外逃离。通过照片辨认,李洋辨认出段兴即为持刀杀害车怀志、杀伤李洋和杨蒙的男子,辨认出被害人车怀志、杨蒙。
& & & & & & (2)被害人杨蒙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日14时许,杨蒙、车怀志、李洋三人在&博派&网吧上网,杨蒙的位置是80多号,左边是李洋,李洋的左边是车怀志。16时许,杨蒙见车怀志与其背后坐的一名年轻男子在抓扯,杨蒙、李洋欲上前劝,靠近该男子时,该男子用右手向杨蒙挥来,杨蒙用右手挡,后见一大道伤口在自己手臂上。杨蒙让周围的人帮忙打&120&、&110&,期间该男子朝李洋冲去,后杨蒙见李洋捂住胸口,该男子则往网吧外跑,手上还持了一把似带血匕首。车怀志走到杨蒙和李洋旁边,杨蒙见车怀志胸口流血,走了几步便倒地。通过照片辨认,杨蒙辨认出段兴即为持刀伤人的男子,辨认出被害人车怀志、李洋。
& & & & & & 12、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 & & & & & (1)吴祥红(网吧管理人员)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日15时许,吴祥红在&博派&网吧巡视时见92号机位的客人往后挪凳子时与其背后的88号机位客人(即车怀志)发生碰撞,两人遂发生口角。后92号机位客人(即段兴)下机离开网吧。约5、6分钟后,92号机位客人又回到原位,又往后挪凳子时与88号机位客人的凳子发生碰撞,两人又发生争执,86、87、88号机位的客人(即杨蒙、李洋、车怀志)与92号机位客人发生打斗,并将其打倒在地。92号机位客人倒地,一只手放在裤兜。吴祥红告知店长此事。这时,86、87、88号机位的客人中的一人喊&你还敢动刀子!&,吴祥红见三人中一名男子用手捂住出血的腹部,往旁边走了三四步便倒地了。92号机位客人起身朝对方另外一人(即杨蒙)刺去,对方用右手挡但被划伤。后92号机位客人持刀往外跑,吴祥红等人则追,后在网吧右侧街对面,一人从后面抱住92号机位客人的两腿致其倒地,后吴祥红等人一起将其按倒并夺下刀。通过照片辨认,吴祥红辨认出持刀伤人男子系段兴。
& & & & & & (2)霍帅(目击群众)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霍帅在&博派&网吧上网,16时40分许,网吧内有4名年轻男子打架,其中三人都被另一人用水果刀杀伤,两人捂住伤口,一人伤势比较严重已经倒地。网吧老板试图拉住持刀男子,但被其挣脱向大门跑去。霍帅等4人去追,在北新苑,霍帅从后面抱持刀男子的脚将其摔倒在地,后霍帅等人将持刀男子挡获并扭送至派出所。通过照片辨认,霍帅辨认出段兴即为持刀伤人的男子,辨认出段兴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具。
& & & & & & (3)彭学云(网吧工作人员)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日16时20分许,彭学云听见板凳倒地声,后听闻88号机方向发生打架。彭学云赶过去,在85号机附近见一名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弯着腰、捂着流血的腹部,还有一名穿蓝灰色短袖的男子右手持一把10多公分长的刀站在88号机到108号机之间,另两名年轻男子与其对峙。彭学云劝架,一直拉着持刀男子的手臂,但后被其甩开往网吧右边街对面跑去。彭学云等人一直追其到一小区内,因其持刀,彭学云不敢上前,后一人从后将持刀男子按倒在地,旁边一人出示警官证称是便衣,彭学云等人便将持刀男子的刀夺下并扭送其至派出所。同时证实,持刀男子是&博派&网吧的会员,但平时不一定在92号机位上网,网吧内所有游戏、应用工具都是一样的。通过照片辨认,彭学云辨认出作案人员系段兴。
& & & & & & (4)刘清华(网吧保洁员)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日15时许,坐死者身后的男子因推椅子和死者的椅子发生碰撞,两人发生口角。坐死者后面的男子下机离开10分钟后返回,与其身后男子的椅子再次碰撞,两人发生口角,刘清华到网吧大厅打扫卫生,16时许,发生口角的两人在其位置旁打架,一会儿,与死者一起的两名男子,一名手被划伤、一名腹部被划伤,死者用手捂住胸部没走几步便倒地了。伤人男子右手持带血的刀离开网吧。通过照片辨认,刘清华辨认出段兴即为案发当日持刀杀人的男子。
& & & & & & (5)李隆君(段兴购刀处店铺经营者)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隆君系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南三街19号&万家&厨房店的老板,日15时许,一名年轻男子在其店铺内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金属单刃刀。通过照片辨认,李隆君辨认出被告人段兴及其所购刀具。
& & & & & & (6)车德尧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车德尧系车怀志之父,辨认出被害人车怀志。
& & & & & & 13、被告人段兴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供称,段兴2007年确诊患有青光眼,上网时比一般人坐得远。日10时许,段兴到位于成华区双林路100号3楼的&博派&网吧上网。上了3个多小时,段兴移椅子时与身后88号机上网的人的椅子发生碰撞,两人遂发生争执。后段兴离开网吧至双林路菜市场一杂货铺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刀(金属银白色、单刃、刀柄刀身均长约10cm),返回原来的机位继续上网。段兴又将椅子往后移时与88号机位上网的人的椅子发生碰撞,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对方将段兴打倒在地,段兴右手从右后裤包摸出刚买的刀,朝其胸口捅刺两刀。与被捅男子一方的另两人(一人穿粉红色衣服,一人穿深色衣服)上前打段兴,段兴捅刺穿粉红衣男子胸部一刀、穿深色衣服男子两刀。段兴见对方三人均受伤,遂从网吧大门逃跑,但后被挡获。通过照片辨认,段兴辨认出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具,并对相关地点进行了指认。
& & & & & & 1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身份材料、处理丧葬事宜相关票据、病历资料、医疗费、鉴定费相关票据等。分别证实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身份、车德尧、历平、杨莎、车蕊婷与被害人车怀志的近亲属关系及处理丧葬事宜确有实际支出、李洋、杨蒙确有医疗费、鉴定费支出等情况。
& & & & & & 15、收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段兴通过近亲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该款已暂存于本院。
& & & & & &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在庭审中经控方举证、辩方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 & & & & &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兴因琐事与被害人车怀志产生纠纷后,积极准备刀具,并持刀捅刺车怀志胸部两刀致其死亡、捅刺李洋胸部一刀致其重伤、捅刺杨蒙右手臂一刀致其轻伤,段兴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严重。鉴于被害人在纠纷发生后率先使用暴力,对激化矛盾有一定责任,且段兴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所造成的一死、一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以及其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段兴予以处罚。
& & & & &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
& & & & & & 被告人段兴及其辩护人所提段兴的行为系故意伤害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段兴因琐事纠纷,遂积极准备刀具,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车怀志右胸部刺创导致右心室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致李洋左侧胸部刀刺伤、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致杨蒙右前臂开放性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尺骨开放性骨裂,构成轻伤。从车怀志、李洋和杨蒙受伤的部位和受力程度看,段兴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三名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段兴与三名被害人系一般民间纠纷,三名被害人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的事实不符,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段兴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将结合本案事实、情节等因素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 & & & & & 被告人段兴加害车怀志致死、李洋致重伤、杨蒙致轻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段兴及其家属自愿超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的应予准许。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德尧、历平、杨莎、车蕊婷请求判令段兴赔偿丧葬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丧葬费按2012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车蕊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洋请求判令段兴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具体金额参照李洋所提交的医疗费、鉴定费相关票据及其诉求予以确认;所提交通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按照李洋诉求全额确认;所提误工费的诉请,虽未提供票据,但系实际必然支出,酌情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
& & & & &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蒙请求判令段兴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具体金额参照杨蒙所提交的医疗费、鉴定费相关票据予以确认;所提误工费的诉请,虽未提供票据,但系实际必然支出,酌情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 & & & & &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段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 & & &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 & & &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段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德尧、历平、杨莎、车蕊婷丧葬费15744.5元;
& & & & & &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段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洋医疗费21776.91元、鉴定费750元、交通费15元、误工费4000元,共计26541.91元;
& & & & & &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段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蒙医疗费26542.84元、鉴定费750元、误工费3500元,共计30792.84元;
& & & & & &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德尧、历平、杨莎、车蕊婷、李洋、杨蒙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 & &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凶器,予以没收。
& & & &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刘 菡
& & & & & &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 & & & & & 人民陪审员 代运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张永明
& & & & & & &
& & & & & & &
& & & & & & 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 & & & & &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 & & &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 & & &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 & & & &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 & & &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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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岐一涉黑组织被一网打尽收藏
&&&& 福安新闻网消息(闻服)日,以福安市赛岐镇林某明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10人,一审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成员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七项罪名,被福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二十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10月以来,福安市公安局在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多封赛岐镇受害群众的举报信引起该局党委高度重视,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决心端掉这个长期盘踞在当地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林某明黑社会性质组织。&&&& 赛岐镇的打球坪,原本是当地群众日常聚集休闲的主要场所,但近两年来,却成为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甚至涉黑组织非法谋利的地盘,他们时常在光天化日之下聚众开赌,嚣张气焰可见一般。赛岐群众在举报信中直指的林某明涉黑组织,就是在打球坪内开局庇赌,经营势力最大的团伙之一。现年29岁的林某明,绰号“奶袋”,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4月刑满释放后又在赛岐纠集20多名“两牢”释放人员、负案在逃人员和失足未成年人,形成了严密的组织领导关系。他经常交代下面的小弟,如果遇到对立的团伙成员,够力量就打,不够就召集人手报复,有组织地开展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渐“闯出名堂”,控制了打球坪主要时段的赌博经营。&&&& 由于经营赌局有利可图,时不时就有别的涉黑组织或团伙想到打球坪来插上一脚。林某明对此坚决抵制,纠集组织成员见一个打一个、来一对打一双。据公安机关调查,仅2008年至2009年间,林某明组织就和与之对立、同样在赛岐当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郑某团(已判刑)组织等团伙,为争夺势力范围,发生十多起械斗,双方经常召集数十人,持刀枪在闹市区逞强争霸,相互砍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赛岐群众人心惶惶。2009年的春节,林某明为了参股对立团伙郑某团团伙开设的赌场,遭到拒绝以后,就纠集了10多人,当街持刀枪,一口气将郑某团团伙的赌场进行抄砸,还持枪当街追赶郑某团团伙成员。2009年11月份,为了报复对立的团伙成员,组织五、六人在赛岐车站,当街将对立团伙的成员砍成重伤。&&&& 随着势力影响扩大,林某明及其组织成员还时不时地插手基层组织选举、当地工程建设等,欺压群众、横行一方。2009年9月,他组织骨干刘某、刘某某等人持斧头到赛岐某工厂,砍砸厂房大门及屋顶,造成某工厂停产损失数千元。2009年10月,因为个人争执,林某明组织成员郑某某纠集多人在赛岐某网吧内对正在上网的林某、汤某狂砍数十刀,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偏重……接连发生的一起起暴力事件,严重扰乱了赛岐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给群众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 专案组**在调查当中发现,赛岐的很多群众对林某明组织的犯罪事实敢怒不敢言,甚至回避、观望调查取证工作,但**知难而上克服种种困难,终于收集到林某明涉黑组织犯罪的足够证据。&&&& 随后, 专案组**对林某明涉黑组织成员逐个跟踪,对其住所和可能出入的娱乐场所严密布控,2009年底**先后于泉州市、赛岐镇某KTV等处抓获林某明等六名组织成员,并通过他们深挖线索,在接下来的四个多月时间内,先后从上海及我省各地抓捕刘某、刘某某等多名组织成员。至此,林某明涉黑组织被一网打尽,一系列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的恶性违法案件成功告破。福安新闻网&&
消灭零回复。某来某去。看的晕。
通通抓起来,送去新疆劳改,永世不得回乡。
这个帖子都是广告
我老大被条子扣了,我现在逃到东莞,求有势的老大罩!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黑社会抓不玩打不散
吧主快来,这里有广告没删除
哎.我的兄弟阿!
奶袋 2 狼 你认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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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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