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菜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田

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稳定基本菜田面积,保障蔬菜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根据本市城乡居民对蔬菜的需求,专门用于商品蔬菜的生产、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和良种繁育的农用地。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水利、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 第二章 划 定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菜田作为一项基本内容,明确其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包括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和后备菜田。   基本菜田应当在基本农田中划定。   第九条 划定基本菜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壤适宜种植蔬菜;   (二)排通;   (三)交通便利;   (四)无影响蔬菜品质的污染源。   第十条 基本菜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面积应当以城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不低于0.07亩的标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   第十二条 旗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负责划定基本菜田和后备菜田的面积、区域,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确定基本菜田的等级。
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 第三章 保护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市、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统一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扶持基本菜田建设:   (一)将基本菜田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   (二)制定补贴政策,支持新的蔬菜保护地建设和无公害蔬菜生产。   (三)建立蔬菜生产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在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地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   基本菜田被依法占用后,应当按照不少于被占用基本菜田面积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发新菜田。   第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   第十九条 征收基本菜田的,必须依法交纳。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制定不同等级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要上缴市财政,作为扶持基本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在基本菜田内或者周边地带施工的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因施工导致基本菜田的种植条件恶化或者影响基础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给予补偿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基本菜田的需要确定基本菜田防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菜田防护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可能污染基本菜田的工程项目。已建工程项目对基本菜田构成污染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关闭,并依法向蔬菜生产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施用经过发酵无害化处理的农家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基本菜田造成污染。   蔬菜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农田》的工业污水灌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产肥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在基本菜田内擅自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四)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
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被污染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基本菜田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范围和程序确定的基本菜田保护区域。   (二)蔬菜保护地是指在露天不适宜蔬菜生长的季节,通过采用温室、温床、冷床、塑料棚等保护设备,创造光照、温度、水分、通风等适宜的小气候,种植蔬菜的菜田。   (三)基本菜田防护区是指为保护基本菜田、防止环境污染,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外设定的防护区域。   第三十二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外常年专门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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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宝贵的实物资料。占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第一条第三条本条例保护的耕地划分为:一类耕地:基本农田和基本菜田。二类耕地: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成片农田和菜田。三类耕地: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零星农田和菜田。第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对确定的基本农田和基本菜田测绘成图,逐块定位、划界,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资料。第五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征用耕地,除特殊需要外,不得征用一类耕地。第六条经批准征用各类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外,还应按下列标准缴纳耕地保护费:(一)一类耕地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四倍;(二)二类耕地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二倍;(三)三类耕地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一倍。社会公共设施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建设工程征用耕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耕地保护费。第七条耕地保护费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耕地的开发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各项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凡可在原基地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不得征用耕地。第九条凡适合旧城改造和纳入西宁市危房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一)按新增建筑面积减半缴纳市政配套费;(二)自行配套市政设施的项目免缴市政配套费;(三)减半缴纳自来水增容费;(四)按新增建筑面积减半缴纳人防建设统筹基金;(五)与其相配套的市政、绿化工程不占投资规模;(六)按最低标准缴纳人行道占用费。第十条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居民建房,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充分利用荒地、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不得占用一类耕地。需占用二、三类耕地的应从严控制。第十一条已征未用的耕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有复耕条件的应予复耕。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各类耕地中取土、挖沙、开矿、建房、打坯烧砖。严禁在各类耕地中建坟、倾倒废渣、垃圾和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严禁将未达到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废水排入灌溉渠道或用其进行灌溉。第十三条各类耕地的承包者应采取措施,保护耕地,保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不得荒芜。第十四条对阻挠基本农田和基本菜田保护工作或破坏保护标志等设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在耕地中取土挖沙、开矿、打坯烧砖、建坟、倾倒废渣、垃圾和改变耕地用途的,责令限期复耕,并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二)未经批准占用各类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地单位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第十六条因排放污水、污染物致使各类耕地遭受污染损害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按环保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损失支付污染赔偿费,并限期治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可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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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章_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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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日上午10:00时,递交地点为长春市春城大街与创业大街交汇宜家商务宾馆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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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前郭县土地整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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