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书到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了怎么办啊

劳动争议调解后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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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后可以反悔吗
  董某系某公司职工,已在单位工作了12年,与单位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1月份,董某与单位领导因岗位变更发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可回家后,家人不同意该调解意见,董某仔细考虑后也觉得不妥,想反悔。现调解书未送达,他能提出反悔吗?
  评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董某与单位的劳动争议虽经仲裁庭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调解书未送达之前,他仍可以反悔,提出不同意按原调解协议处理的意见,这样原调解协议就不会生效,仲裁庭会及时依法裁决。
  (摘自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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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提问者:| 浏览次数:246次 |问题来自: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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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由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经其签收以后即生效。如果在签收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不愿签收调解书,则调解书不生效。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如果当事人拒签,就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无效。法院应当将此种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进行审理判决。因此,调解书不得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否则就违背了调解自愿的原则。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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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东是某公司业务员,与公司签有三年,到日到期。
  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收取向东风险金1万元,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向东工资6600元。向东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提交辞职报告后再没上班。向东与公司交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返还风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万元,公司称对其进行了培训,应扣除培训费用。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向东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向东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双方签收了。后来向东认为调解书不妥,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这样可以吗?
  解答:向东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但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话,向东可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27条规定,处理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劳动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已经送达给向东和公司后,调解书已生效,如果公司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给付义务,向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对调解书反悔,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判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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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邵阳县人民政府 www. 来源:邵阳县政府门户网访问次数:发布日期:
  一、申请与受理: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注意如下问题:
  1、注意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应当在规定的一年内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
  2、申请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并且要依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如下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不能自己随意选择仲裁委员会。
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提出申请。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按照方便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原则来解决的,也就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应注意如下问题: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二、仲裁员的回避:
  (一)、进入仲裁程序,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如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责任。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请请求及有关案件事实,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一般而言,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出证据的义务,如果不能举证或拒绝举证,则可以不支持其主张。不过,由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某些争议(如开除、除名争议)是基于企业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企业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证明合法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则可以推断其管理行为缺乏证据而不予支持。
  四、仲裁调解: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与企业调解协议不同的是,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调解书法律效力是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开始发生的。因此,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至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反悔的,或者送达当事人时被拒绝接收的,应视该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尽快作出裁决,以及时解决纠纷。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裁决: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当仲裁调解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时,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以免案件久拖不结。
  依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实行缺席裁决制度。缺席裁决可以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二是被申请人在开庭时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依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争议仲裁庭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上述15日内提起诉讼,则裁决书失去效力,案件最终结果将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只有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书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仲裁程序中止:
  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某些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中止仲裁程序。关于中止仲裁程序的具体条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办理,如职工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结案的等,均可中止审理。另外,对于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工伤鉴定、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情形,使得该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时,也可中止仲裁程序。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审理程序。
  中止仲裁程序后,仲裁审理时限中止,也就是暂时停止仲裁审理的时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限内。仲裁时限从恢复仲裁之日起继续计算。
  七、仲裁审理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由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致使仲裁庭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仲裁审理,而中止仲裁审理的时间,是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的。
  八、审理结案与送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调解或仲裁裁决对案件审理结束,应将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将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文书、资料出卷归档,以备事后查阅。
  仲裁程序中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仲裁文书(如申诉书副本、调解书、开庭通知书、裁决书等)送交仲裁参加人的行为。依法送达,便会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如调解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开庭通知书送达后,若被申请人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等。如果送达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则不产生上述法律后果。如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名和接收,则表示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的方式一般应为直接送达。也就是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如果本人不在时,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拒绝受仲裁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如开庭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叫留置送达,一般不适用于仲裁调解书的送达。
  还有一种送达方式为委托送达。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
  最后还有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前者指以挂号寄出仲裁文书,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后者指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采用上述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可通过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责任编辑:仲裁调解后反悔
诉至法院被驳回起诉 - 岳塘区法院网
仲裁调解后反悔
诉至法院被驳回起诉作者:朱莎、黄义华&&发布时间: 15:03:13&&&经过仲裁调解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反悔,诉至法院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李刚因与其就职的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2013年12月-2014年4月工资,以及2013年3月-2013年9月提成82440元。日,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中写明,公司先将15000元工资支付给李刚,由李刚协助公司做好两个项目余款催收工作,余款收回后按公司相关营销政策,再一次性支付李刚提成14000元(已扣除申请人的借款)。后因两个项目余款催收工作进展不顺利,李刚感觉调解书履行有困难。2015年4月,李刚就上述劳动争议纠纷再次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日,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案已经调解结案为由,对李刚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李刚不服,遂于日诉至法院。&&&&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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