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司法鉴定的2014年伤情鉴定标准的受伤初进行还是痊愈后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打架” 伤情认定等待16个月(中国青年报 )
  当前位置:--&& 特别报道司法鉴定结论“打架” 伤情认定等待16个月本报记者 来扬 李剑平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 email推荐:方凡玢(化名)在多家医院求诊的病历记录。本报记者&来扬摄“如果只是被撞成骨折,我就自认倒霉了。但现在伤成这样,连在床上翻个身都要两个人帮忙,我怎能不去向他们讨个说法?&#日下午,刚做完颈椎手术不久的方凡玢(化名)在和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番话的时候,情绪有些激动。&&&&方凡玢在交谈的大部分时间里只能保持平躺的姿势。她告诉记者,在脖子受伤后,她就自己的遭遇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以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去年,公安机关内设的物证鉴定室和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分别对其伤情作出鉴定,但鉴定结论大相径庭。&&&&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在方的不断上访和投诉下,浙江省委政法委已于去年12月召集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和杭州市委政法委,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查。但目前已在父母的陪护下回到老家休养的方凡玢并未接到过调查组要求协助调查的通知,也不知道最终的调查结果。&&&&时隔近两个月,当记者再次联系上方凡玢时,她仍在等待对她伤情认定的调查结果。这距离她受伤的日子接近16个月。&&&&谁的鉴定更可信 &&&&方凡玢提供给记者的三份司法鉴定,分别是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于日作出的萧公(物)鉴(人)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的浙汉博【2009】临鉴字第83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日作出的京正【2009】司鉴字第0545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分别简称&#号鉴定”、“83号鉴定”和&#号鉴定”)。&&&&三份司法鉴定均对方凡玢头后颈部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其中,&#号鉴定”写道:“根据方凡玢在多家医院诊疗的病历资料结合本室检验所见,其颈5~6椎间盘突出诊断明确,根据其病程发展及多次影像学检查,未见外加暴力作用所致的客观表现;其病历记载中的‘脑震荡、颅脑外伤后反应、颈项损伤’等诊断,缺乏相应的客观依据。”而“83号鉴定”和&#号鉴定”的鉴定意见都认为,被鉴定人方凡玢后颈部的损伤构成重伤。&&&&记者看到,方凡玢提供的最早一份病历是日(方受伤的当天——记者注)晚7点她在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的病历。其中记载,“患者3小时前被防盗门撞伤致头痛、颈部发麻、右肩放射痛、麻木,活动不利、恶心、呕吐、昏迷”;在“体检”一栏中载明,“后枕部有直径2厘米血肿,颈部轻压痛,神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良好,右肩压痛,皮肤感觉过敏,神经根牵拉试验(±),霍夫曼氏症(—)”;医生初步诊断她有“头部外伤,颈部挫伤,右肩挫伤”。&&&&作出上述诊断的医生告诉记者,从方的查体情况来看,可以判断其身上出现的神经症状是因为脊髓受到压迫引起的神经性损伤,较为严重。脊髓受到压迫分慢性和急性,方凡玢的伤情应该是由颈部外伤引起的急性损伤。&&&&后来,方凡玢到浙江萧山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北医三院”)等多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得到的结果都是“颈5~6椎间盘突出”,其中一些病历载明,该伤情是由外伤引起。&&&&&#号鉴定”的鉴定人之一徐银龙法医师告诉记者,他们请了一个在全国和浙江都非常有名的放射科的专家来会诊。“专家的会诊意见很明确,颈部椎间盘突出是明确的,他认为这属于‘退行性改变’,非暴力形成的。如果是外伤引起的,那么会存在肿胀、炎症等反应;而‘退行性改变’则是一个缓慢形成、长期的过程,可能是由于长期伏案等引起的慢慢的改变。”&&&&徐银龙介绍说,他于日接到该鉴定任务,并在当晚8点多对方凡玢进行查体。方向他反映有头痛,右侧肢体麻木等症状,他也注意到方进来的时候右脚踮着。在大约10分钟的体检中,他对方的脖子受伤情况作了检查,然后查看了一下肢体的活动。此外,他们还收下了方凡玢提供的一些在医院就诊的病历和片子。&&&&徐银龙告诉记者,伤有两种,一种是自伤,一种是他伤。对法医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验伤”只验他伤,即他人致伤。他表示,方凡玢颈部的伤虽严重,却不属于外伤性的损害,所以不作鉴定。此外,方的病历记载了她受的伤还包括肩部有肿块等——他们的意见是这些损伤“未达轻伤程度”。&&&&而&#号鉴定”除认定被鉴定人方凡玢后颈部损伤“构成重伤”外,还在“鉴定意见”中注明:被鉴定人方凡玢颈椎损伤与其日颈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霍家润1月2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鉴定人方凡玢受到的该损伤不是由其自身疾病引起的,因为第一,从年龄上来讲,被鉴定人很年轻,还没到骨质增生或退化的年龄。在30多岁这个年龄,腰椎间盘突出是有可能的,但颈椎间盘突出的却很罕见。第二,被鉴定人的先天性发育没有异常,颈椎本身没有疾病。这些都从她的CT片、X光片等影像学资料就可以得到证明。从她的肢体功能和脊椎发生发展的规律来看,均符合外伤所致的脊髓损伤。&&&&“别人做的鉴定我不去评论。但本中心出具的京正【2009】司鉴字第05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科学、公正。”霍家润说。&&&&此前,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参与相关鉴定的法医助理也告诉记者,他们出具的“83号鉴定”没有问题。&&&&有待还原的受伤经过 &&&&三份司法鉴定“打架”的焦点,在于对方凡玢后颈部损伤究竟是外伤,还是退行性改变。&&&&方凡玢告诉记者,日下午3时许,她在屋内听见有人敲门,于是前去开门。但她刚打开防盗门锁,把门开了一条缝,就感受到来自门外的巨大推力(门是朝内开的——记者注),她想用肩膀和身子挡门,却受到了更加用力的推门。她说,在这一短暂的推挡过程中,她被门冲撞到前额,整个人在向后倒的过程中后脑撞到了身后的墙上,并最终倒在了地上。&&&&接着,一女四男五个陌生人(后被证实是楼上的住户及其同伴——记者注)走进房间,与她发生了争吵。&&&&“由于身子是悬空的,所以人被快速撞到时的惯性力加上身体本身的重量全部突然加在了颈部,使颈部严重受伤。”方凡玢说。&&&&但对她与楼上住户为何会发生冲突,方凡玢和负责受理该案的萧山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却有不同表述。&&&&方凡玢告诉记者,她于2008年8月应聘到浙江萧山的一家箱包制造公司,公司在萧山区通惠中路17号绿都泰富广场租赁了一套单身公寓(房间号2708)作为她的住宅,但她在晚上11点多到凌晨4点多经常能听见楼上传来“砸地声、撞墙声、讨价还价声”。她怀疑楼上的住户从事卖淫活动,并数次向公寓的物业管理处反映情况,也曾拨打110报警,但“最终都无果而终”。&&&&而据萧山区公安分局负责信访的施国荣主任介绍,11月23日纠纷的起因是方凡玢楼上的住户指认之前方砸坏了自家的门锁,并向萧山区公安分局城厢派出所报了警。23日下午,楼上住户带了四名男子去找方索赔门锁。方开门后,双方发生争吵。楼上住户和另一名男子有推门的动作,但不存在门撞伤方的情况。后来方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调查,但没人提及有人受伤的情况,双方只说是门锁损坏要求赔偿的纠纷问题,派出所也受理了门锁损坏的纠纷。&&&&经办该案的民警田宏也告诉记者,方凡玢在日下午到城厢派出所报警,说了门锁纠纷的事,但未提到被打伤的事。他表示,他看过相关录像,发现20日确实存在砸锁的情况,而23日的录像中有争吵和相互推门的画面,但没有殴打。&&&&但方凡玢多次告诉记者,她从未砸过楼上住户的房间门锁。此外,她在110民警调查时就报告了自己被门撞伤的情况。&&&&记者还了解到,当楼上住户推门撞到方凡玢的时候,有目击者正在方的房间里。该目击者向记者证实了看到方凡玢头部被防盗门撞击后又撞到墙上并倒地的过程。&&&&方凡玢在信访材料中提到,&#民警到达现场,未作处理,我立刻到城厢派出所再次报案,并多次要求值班民警就我被打伤及被威胁一事做笔录,均被其无故拒绝受理。”&&&&而对这一段报案经过,萧山区公安分局在给中国青年报的公函中写道:接警后,民警立即带领人员到现场处警。处警过程中方凡玢只字未提被对方推门撞伤一事。后方凡玢又就此事到城厢派出所值班室反映情况,也只字未提被对方推门撞伤一事。&&&&受伤后,方凡玢多次向城厢派出所和萧山区公安分局反映情况,希望能追究楼上住户及其同伴的刑事责任。当听说必须构成轻伤或重伤才能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后,她开始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对她进行验伤。&&&&日,方凡玢被通知去萧山区公安分局做伤情鉴定。但她在5月1日被田宏口头告知“她的损伤‘未达轻伤程度’”。5月8日,萧山区公安分局对楼上住户等人殴打方凡玢的案子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施国荣告诉记者,上述决定作出后,方凡玢没有对不予处罚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方凡玢后来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了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做鉴定。其间,她没有停止过上访活动。日,她在浙江省公安厅的大接访中受到了张景华副厅长的接待,张副厅长对此事也作了批示。&&&&萧山区公安分局在公函中写道:经核查,省厅刑侦总队认为:方凡玢椎间盘突出属于退行性改变,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排除外伤导致椎间盘损伤的可能性,甚至排除本次纠纷过程中头颈部遭外力损伤的事实,对方凡玢“颈椎间盘突出”依法不再启动伤情鉴定程序。&&&&而对方凡玢反映的楼上住户的情况,公函写道:经查,楼上住户有正当职业、正常工作和作息时间,未发现信访人方凡玢所述的从事卖淫活动情况。&&&&施国荣告诉记者,“本案的相关案卷、包括监控录像,全部在省委政法委那边。”&&&&1月20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政治处负责宣传工作的郑科长告诉记者,对本案的具体核实工作是上面交给的任务,浙江省委政法委已按上级交给的任务要求作了核实,并把有关情况向上级作了反馈与汇报了。在没有得到上级明确指示的情况下,不对外接受采访。当前位置:--&& 特别报道“自侦自鉴”缺乏监督和制约本报记者 来扬 李剑平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 email推荐:逐级鉴定,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在&#号鉴定”的鉴定人之一徐银龙和萧山区公安分局负责信访工作的施国荣主任看来,如果被鉴定人不服他们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按照程序申请“逐级鉴定”。施国荣告诉记者,在分局对方的鉴定结果出来后,方凡玢多次找到他,要求重新鉴定。“我们告诉她,你要重新鉴定的话,得先找杭州市公安局的鉴定机构逐级进行鉴定,再不服,可以通过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鉴委”)鉴定。她要求省鉴委、省厅的物证鉴定中心回避,不愿意找杭州市的鉴定机构,要到省外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并且该鉴定机构要从网上有资质的公开的鉴定机构中随机选取,双方协商。但对我们来说,她提出来的这种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后来的鉴定我们并没有委托,是她自己委托的。”施国荣说。对此,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霍家润认为,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其中涉及的伤情鉴定第一次应该由公检法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再提出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他表示,对伤情进行“逐级鉴定”的说法,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本鉴定非常特殊,因为一般对刑事案件来讲,中心原则上只接受公检法司的委托。但鉴于本案中的损伤确实存在,而且非自身原因所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所以我们才接受了这份委托。&#日,霍家润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告诉记者,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接受由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的比例“不到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一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的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决定》第8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这正是方凡玢不服&#号鉴定”后,委托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其重新验伤的依据。霍家润也表示:“当事人为了求得公正,有权利向具有资质的、更权威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而正是有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敢于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才能有效地监督有关部门内设鉴定机构的不作为或滥作为。”&&&&法医应“法在前,医在后”对于不同司法鉴定结论之间“打架”的现象,霍家润表示,他了解到的目前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的内设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损伤作出不同的结论是“大而有之”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取决于鉴定人的认识水平、知识能力;第二、对鉴定的基本原则掌握的情况,比如说鉴定时机的问题,理解损伤程度的标准问题,都存在相当的差异。”霍家润说。他还认为,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有着明显的差异。“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所、大城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中等城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水平、设备条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但有一点,执行国家的标准和法律应该是统一的。任何个人和机构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和标准。作为一名法医,作为一名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去认定,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鉴定原则,保持中立。做到这些就不会犯错误,或者少犯错误,少出偏差。”霍家润说。在霍家润接受记者采访前几天,1月21日,《南方周末》刊登了题为《从“证据之王”到“是非之王”——司法鉴定争议录》的报道。报道援引一位法医专家的说法,称中国的司法鉴定主体是公安系统法医。公安部门的法医占到法医总数的80%以上,呈“一家独大”之势。长期以来由于“自侦自鉴”缺乏监督和制约,一直被人诟病。霍家润表示,法医这一职业的前提是“法在前,医在后”。“这是法医和医生的不同之处,法和医的有机结合。”霍家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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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20.3',
display: 'inlay-fix'   还可以咨询吗?     劳动纠纷    您好,     我于07年8月毕业后进入武汉某国企,进入之后与单位签订了6个月的临时试用合同,约定3-6个月后转正,后由于单位原因,迟迟未转正,也未缴纳任何保险及社保。我07年8月~08年5、6月(大概时间,记不清了,没有工资卡,现金)工资为1000元,08年5、6月~09年3月左右工资为月左右至今工资为1800元;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仅有07年签的临时试用合同)。     我现在不想继续在这里做了,请问我能够向单位提起多少补偿金和赔偿金呢?请详细说明各种项目及明细,因为本人对法律条款看的不是蛮懂!!!          比如说:社保为***乘以***(月数)=***(具体金额);引用条款(理由)为****;     赔偿金为***乘以***=***;引用条款(理由)为****;     补偿金为***乘以***=***;引用条款(理由)为****;     其他*****     …………..     翻不翻倍?总额是多少?    希望能够详细些,能够拿去进行仲裁的!!!     另外问句,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个什么关系???          谢谢!            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to 落枫飘雪:不好意思,我所能问答的是鉴定方面的问题,劳动仲裁是法律问题,这个领域我不熟悉。
  不考虑吴某的先前右膝旧伤,作这样的鉴定结果,合理吗?法院能采信吗?    委托单位:HD市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委托时间:2009年8月*日,简要案情:2009年7月**日吴**被他人打伤,送检材料:    HD市公安局法医医院门诊病历2页,HD市医学影像会镇中心MR检查报告单1页,2009年7月*日,HD市hg医院MR片2张。病历摘要:2009年7月*日HD市公安局法医医院病历记载:2009年7月*日早6时吴某被打伤,诉右膝压疼。2009年7月*日HD市hg医院MR右膝关节腔积液,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前交叉韧带显示欠佳,不除外损伤,请结合临床。    神清合作,hp医院医院专家会诊MR片右膝内外侧半月板内可见异常信号,右膝关节腔可见少量积液。    诊断:右膝半月板损伤。    分析说明:    1吴某损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    2其外损伤后经MR检查及hp医院专家会诊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属轻伤。    鉴定结论:吴某损伤属轻伤。  
  我想咨询:请问钝性外力眼挫伤,视网膜红斑病变,虹睫炎性白内障,视力四级,属于轻伤还是重伤?如果真是如上所说,患者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吗?有没有一个鉴定标准,是患者说看不见就看不见吗?还有鉴定费用大概要多少?
  请问楼主,一家面向社会营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权力的操弄下,将别人的指纹鉴定成我的,我想聘请北京律师为我联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重新做鉴定,能做到吗?万分感谢.
  to 工夫老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只受理公、检、法、司及部队送检的案子,不受理律师等送检的案子。
  印章被油泡过的,形成时间有没办法鉴定?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将检材掉了包,出具错误的鉴定结论,是否承担因此败诉的损失.
  TO 深中院法官:  估计不好鉴定出时间吧
  律师,您好。我的舅舅在结婚前就建了房子,并且贷了款,在贷款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结婚了。现在贷款还清了,我舅舅还欠我家十几万钱,现在准备再贷款还我钱。但他的老婆不同意,说贷款还我家多少钱必须给她多少钱,要不然不签字。现在我家也很急,准备盖房子没钱,需要他还钱给我。但现在却被他老婆阻挠,你说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非常急切,请求帮忙!谢谢!  
  当时有借条吗?
  可以采用电话录音
  我有一个问题。  我从京东买的索尼相机
屏幕有划痕。想证明是运输过程中划的  屏幕我已经擦过
不知道还有没有办法证明。  例如划痕里会不会有残留物质
正跟数据线 或电源线的接头 材料一致。  
  这个属于微量物证的范畴,可以通过检验划痕里面的残留物质和数据线材料一致来说明,但是这只能说明是数据线划擦过,并不能说明是运输过程中划擦的。
  只要是数据线 就可以有利证明是他们的问题
我拆开以后就没有把数据线和屏幕放在一起。  我的问题是
我已经擦过屏幕
还能不能有残留
我要去哪儿鉴定
大概要多少钱 。  谢谢。。
  只要是数据线 就可以有力证明是他们的问题
我拆开以后就没有把数据线和屏幕放在一起。  我的问题是
我已经擦过屏幕
还能不能有残留
我要去哪儿鉴定
大概要多少钱 ?  谢谢。。
  本案为医疗纠纷。因为医院没有向鉴定机构提供主要的证据导致鉴定机构做出“据现有资料,无据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请问律师,这个结论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吗?还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敬请律师帮助分析一下。
  TO 20焉焉:擦过不一定能完全带走残留物。另外,微量物证检验目前只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做得比较好,但是该单位只受理公检法的送检的案子。你可以咨询下华夏物证鉴定所等社会鉴定机构,抱着试试的态度看这些社会机构能否给你解决。
  to 追影随形:故意做虚假鉴定,造成严重结果的可以追究鉴定人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to lihuaili:结论的意思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能判定。医院应当承担举证“无因果关系”,否则视为“有因果关系”。
  解答的非常精辟,不愧为是一位名律师。衷心的感谢!
  伤情鉴定还要考虑功能恢复情况。有些鉴定机构根据功能恢复的较好,极有可能给你作出轻伤的鉴定。
  TO 追影随形:  从法理上说,鉴定机构有作出鉴定结论的权利,包括正确与错误的结论。但是结论是否被采信应该是法官的权利。
  还是那句老话,伤情鉴定和文书鉴定历来争议较大。
  我做了一年的司法鉴定办主任,我也假如此服务行业!
  to 法律人生TY:这行不是想象中的容易,耐得住寂寞是首要条件。
  楼主您好:帮我朋友问的。  朋友八月份协议离婚,因为前妻在外与另一个有钱的老男人同居,朋友苦于无法取证又不堪忍受,与前妻签下不平等的离婚协议,协议上夫妻共同财产写的是无,孩子抚养费每个月一千元整。朋友身无分文被赶出家门的。  房子因为买的时候被女方要求写女方名字,朋友的份额只占百分之十,因为协议上夫妻共同财产上写的是‘无’,房子现在被女方占有,请问男方现在是否可以追讨他占有百分之十的份额?朋友现在一无所有,连房子都没得住,月收入不足两千元,自己要租房,要生活,付不了一千元的抚养费,但是女方不同意减少抚养费,月月催逼,请问现在怎么样能减少抚养费,减至合理的四五百块左右?听说协议离婚的除非发现另一方有隐瞒婚内财产才可以要求重判财产,像这样协议上写无共同财产的,但实际房产上有百分之十的是否可以去起诉重新分割呢?  
  有一张辞职报告今天提交的,(也是今天写的)。但署日期的时候却写的上个月的,有办法鉴定吗?
  TO 追影随形:要看病例才能下结论。
  to twwwy :  单从鉴定的角度没有办法。
  如果没有猜错的话,鉴定机构是给你做得轻微伤的结论。
  可以下此结论
  伤情鉴定不是单纯看医生的描述,要客观评价当时的情况,而当时客观的情况要又要通过恢复情况来推断。所以不能单去看条款,要综合判断。法院有决定采信鉴定结论的权利。鉴定结论不好说谁对说错。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请问楼主,你怎么看待“条件性重伤”这个鉴定结论,现在有些鉴定机关会给这样的结论
  to sky :  鉴定费用标准比较混乱,一般都是各鉴定机构自行制定。
  好久没来了,顶一下自己的帖子。
  来本贴的多是伤情鉴定争议的多。
  请问楼主一个轻伤案件的司法鉴定问题:    面部受伤,案发后第4,5天(所有伤口当时都已经结痂收口)按照派出所要求作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轻伤,派出所立案,到检察院后被告律师质疑鉴定结果,检察院以鉴定作的过早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请教:  1。对于这样的轻伤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时间有没有过早一说?  2。是否有确切地时间规定?检察院以此理由退回公安机关是否合理?  3。作为被害人是否有权利拒绝这样的要求?如何拒绝?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补充:    现在检察院要求重新鉴定,但是离受伤已经过去将近4个月,其间受害人在医院精心护理伤口,目前恢复情况很好,但是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会对于再次鉴定的结果不利?受害人是否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拒绝重新鉴定的要求?谢谢。
  有原始病历在,受害者大可不必担心。再说第一次做的司法鉴定,也有一些原始记录。先按照检察院的说法重新做司法鉴定吧。
  我申请二审鉴定的单位法院不支持,再审法院也不支持,怎样才能实现我鉴定的单位我的,合法权怎样才能保证?
  法院的理由是什么呢
  您好,我有份司法鉴定报告想请您帮忙看看,方便给个您的邮箱号或者qq号吗?我这边急救,先谢谢您了!
  我现在遇到麻烦,协议签名是我和电话号码,但是协议字迹和日期不是我的,能鉴定出来时间差距吗,因为以前留过名和电话号码,现在被反口说还钱,剪出我电话号码和名采电话号码上面写一行很小字话还给钱我,有我签名,我知道三月前签名和他们写字时间差距可以鉴定出前和后吗,很急,,谢谢
  很难 目前技术没有达到这步
  真是个好地方,想咨询下这个上坚定会是什么结果:  楼主你好!想咨询下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部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  很着急的等待。谢谢
  楼主你好:想咨询一下,我与去年九月在一大商场滑倒摔伤,髌骨骨折做了内固定术,现已走上法律程序,本人申请做伤残鉴定,因对方不同意现在做,法院就不同意做,说要等到拆除内固定在做。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我术后已有半年,有医院出具的治疗终结伤情稳定的证明。谢谢楼主。
  楼主你好,我是一个在校大学生,我有一些问题想向您咨询。我爸爸是一个工作了二十年的派出所联防队员,但是派出所一直没有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我想知道该怎么办?我认为,他们符合办理的条件,但是他们去多次上访去没有任何结果。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帮他们。
  找到这里太好了!  医疗纠纷,医方单方拆封了封存病历,并存在修改,现医方申请过错司法鉴定。如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会终止鉴定吗?患方在鉴定听证会提出异议,还是受理鉴定后,听证会以前提出异议合适?
  司法鉴定咨询好
  TO 老焦428:把医院治疗的记录整理好,以便申请鉴定时使用。
  TO qzhlzz:建议在受理后鉴定会前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医方无故拆封修改病历。
  很多问题超出了司法鉴定本身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四个月前被他人打伤眼睛,当时的司法鉴定是,视网膜出血,视力下降,等以后四个月过后视力恢复情况在做鉴定,现在四个月过去了,我的视力恢复不好,我想请问南京有哪家律师鉴定所能帮我做这个鉴定的
  四个月前有人把我咬伤了,我的受伤被要了两个洞,可是过后就被鉴定为情伤害了,我想请问咬伤人就是轻伤害吗。要是对此鉴定有疑问的话,该找谁申诉呢,我所在地区为江苏连云港。期待回答
  绝大部分司法鉴定所都能做伤情鉴定,这个需要你自己前往咨询。另,伤情鉴定是依据标准来做出的判断,不是根据情节轻重来做判断。
  请问目前哪家机构能够鉴定签字时间,确定在三个月范围内即可。多谢
  楼主,我想请教一下:  目前我所在的公司想要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微量物证、知识产权、文书鉴定等,之前也调研了一下,也找过市司法局,但是半年了没有音讯,最近老板说让找咨询公司帮助申请,我上网搜也没找到相关咨询公司信息,本人也刚涉足这一领域,想请教楼主知不知道那些司法鉴定机构如何申请的,有这类的咨询公司吗?  感谢!
  对方提供虚假材料给司法鉴定中心后出了轻伤的鉴定结果,该怎么办?
  重要咨询? 谢谢帮助!  
我爱人胳膊断裂,钢板没有取出,到目前有一年七个月了 ,现在被打了,原有的伤处又出现骨裂,能做出伤残鉴定吗?
  咨询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病情一、右尺骨骨折;二、右上肢腋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损伤。其中对于神经损伤的具体情况是:右肩关节上举外展主动活动障碍,右前臂中下段可见一约8cm手术疤痕,无红肿及溃疡,右前臂活动受限,右腕下垂,骨间肌萎缩,右手拇指、食指、环指感觉消退,右拇指伸指障碍,右手夹指实验(一),末端血循环好。左上肢及双下肢感觉活动无异常。   
请尽快答复,在线等!谢谢!
  你好!我是一名小货车司机!一天有人租我的车。首先把划好尺寸的十块玻璃放在驾驶室后排座位上他坐在后面扶着玻璃就到下一配货点。在到车的时候(货主下车了)我发现玻璃有倾倒的迹象,我就用右手去推,但是没有推住,将我右手你严重割伤。我念在是一个小队的人,就只要对方支付住院的1.3万元,可是对方说:你以许可我把玻璃放在驾驶里。他不担任何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他是否有责任?有多少?谢谢!
  @烦躁的心1-09-15 13:43:48    你好!我是一名小货车司机!一天有人租我的车。首先把划好尺寸的十块玻璃放在驾驶室后排座位上他坐在后面扶着玻璃就到下一配货点。在到车的时候(货主下车了)我发现玻璃有倾倒的迹象,我就用右手去推,但是没有推住,将我右手你严重割伤。我念在是一个小队的人,就只要对方支付住院的1.3万元,可是对方说:你以许可我把玻璃放在驾驶里。他不担任何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他是否有责任?有多少?谢谢!  -----------------------------  你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做好找专业律师吧。
  请教: 多张发票经鉴定为同一人签名和同一个印章印文。还有其他鉴定方法推翻这个结论吗?谢谢
  请问我在尾骨骨折的情况下,单位领导强制劳动,不允许我休病假,致我又在工作时间发生尾骨角折,现在我要求法院为我做司法鉴定,我已提请伤残等级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还应提请什么鉴定?谢谢!
  我跟女朋友刚买了房子,现在在装修。因为之前跟装修公司只签了吊顶及刮瓷粉的合同。现在这部分已经做完。昨天下午口头约定把贴木地板的活也给他们做,已经付了5000块定金。今天下午工人往楼上搬地板时滑倒了,脚骨摔断了。现在装修公司的老板在医院打电话来说要我们垫付医药费2万元,不然就跟我们打官司。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之间没签任何合同或协议。但是按市场行情,默认肯定是地板的搬运铺装全部都是他负责做的。请问我接下来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我有哪些有利的依据跟不利的方面。  我的想法是有两种可能:一是他让那个工人说我们自己请的那个工人搬运。这种可能第一我觉得工人不会接受,第二真那样做那我就打官司,请移动公司查询我跟工人的通话记录。因为工人我认都不认识,更别说叫他们来做事,肯定没有通话记录。这点应该没问题;二是真打官司的话因为没签协议。那到底该谁来承担?我的想法是工人是他叫的,他支付工人工资。他们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工伤当然要他来全权负责。不知我说的对不?  
  @11-10-22 14:25:41    我跟女朋友刚买了房子,现在在装修。因为之前跟装修公司只签了吊顶及刮瓷粉的合同。现在这部分已经做完。昨天下午口头约定把贴木地板的活也给他们做,已经付了5000块定金。今天下午工人往楼上搬地板时滑倒了,脚骨摔断了。现在装修公司的老板在医院打电话来说要我们垫付医药费2万元,不然就跟我们打官司。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之间没签任何合同或协议。但是按市场行情,默认肯定是地板的搬运铺装全部都是他负责做的。请问我接.....  -----------------------------  我现在最担心的是他们指使工人说是我们直接请工人来搬运的。他们只负责铺装。我该采取什么方法制止或对抗他这种可能的行为?还有打官司他败诉的话我是否可以当庭告他诽谤或污蔑或是其他的?
  我给私企老板工作20多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在单位做销售和物流业务,他欠我的工资和提成没有给我,也没有给我缴纳任何保险,我找他要他叫我去告他,我起诉到法院开庭的时候他拿出3份伪造的劳动合同,(我用肉眼也能看出不是我的)。我申请了鉴定,鉴定结果居然说是我的指纹和签名,我现在才知道鉴定机构如此的黑心,我现在就想找个有权威的,有社会公德的,不受外界干扰的鉴定机构从新鉴定,可法院告诉我选鉴定机构必须双方都认可的,而且被告也必须知道是哪家,我就怕结果还是被他们收买。    我现在就想请问哪里有不黑心的有社会公德的鉴定机构。
  伤口为16.5CM,右前臂血管、经脉、肌腱、完全断裂伤到骨膜、软组织撕脱伤、皮肤术后欠整齐术后拇指和食指上抬受限制,握力差、手腕在握拳时向下弯曲完全受阻,请问下伤情和伤残鉴定可以达到什么伤害和伤残几级?
  我是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日因一起交通伤住院医疗引起的医疗纠纷。2009年7月我起诉至玉田县人民法院,县法院俩个月才给我立案。随即在没有对病例质证就到唐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日医学会鉴定意见出示不属于医疗事故。唐山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竟然把给我治疗的主治医师搞错,和与我联系的电话弄错!当时到场专家5位只有一名,其余的是替补我不服!后又到河北省医学会鉴定,医学会工作人员在对照所提交材料时发现病例缺失和涂改,并且提示与我。随后我在县法院质证病例。质证过程中,查到病例缺失几张我的心电图,是用加替沙星与红霉素的相关药物反应所产生的心电图QT波长症状,此心电图的缺失至关重要的!!医院代表称给患者了。太滑稽了,住院时的病例及相应的结果医院是根本不会把病例交给病人的!再有我明明是一月三十日才肇事的怎么诊疗过程又改日经我院门诊检查左心室传导阻滞!转入ICU的第二天骨科主治医生王志辉拿着《病程记录》来找我签名,口称只证明我在骨科住过,随后我看了看内容,只在前面的签了字没有按指纹印(现在才知道是来套取我的笔迹的), 还 有在《转入记录》的石福祥签名,同是躺在医院病床上书写自己名字,运笔力度和书写时视觉的阻挡限制与正常书写情况不同,《病程记录》和《转入记录》前后签名差异如此悬殊!与正常姿势书写相似,而且整个《转入记录》的内容不真实性,存在空缺,明明为伪造的迹象!!再说我根本也没有签过那次记录,更何况指纹了。我当即提出对此签名司法鉴定。经玉田县法院委托唐山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可是鉴定人的职业资格证连颁证日期、有效期和颁证机关都没有的鉴定人出的意见令人难以置信(现在该鉴定意见已经被该鉴定机构撤销并且退还了该次鉴定的相关费用!然而我却不知是和缘由?还是真的违法?)!  又经县法院委托北京市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指纹和签名,存在操作违法:  1.北京市偌大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可能连扫描仪都没有吗?不是!其鉴定意见书都是复印件制作的!根本没有鉴定比对的过程(我交付费和鉴定的时间甚是悬殊离奇。鉴定受理是根本没有收原件检材)!而且在我对该意见书提出意见时,法源司法鉴定机构在复函里明确答复说有扫描仪等先进的科学仪器。也就是说此鉴定过程就根本没有用原始病例做检材进行鉴定。暗中相互勾结,故意虚假鉴定!  2. 身为司法鉴定行业副会长的何颂跃及他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所出具的(京)法源司鉴[2010]文鉴字321号的鉴定意见书是不合法的!该次鉴定不符合《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签字。但在司法鉴定业副会长何颂跃的鉴定人却未在此次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分明是明知故犯!坑害老百姓!  3. 《笔迹鉴定技术规范》JD0,日司法部发布的等25项鉴定通用规范为推荐适用的,可身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副会长根本就没有适用或采纳以及参考借鉴!不为表率,何颂跃作为司法鉴定业副会长是不称职的!  4.该次司法鉴定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范本的要求与委托法院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属于串通委托方法院弄虚作假、虚假鉴定!  5.北京法源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此次鉴定收费4000元,而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才收我1500元,难以理解未违规收费)!何况在唐山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所出具的委托书中明确“需要对《首次病例记录》后‘石福祥’的签字及手印与《转入记录》后‘石福祥’的签字及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这本为一项,根本不是该答复的俩份共四项之说,实为明知故犯)进行鉴定”的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属于违规收费!  6.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与201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不符。连司法鉴定许可证都能伪造出来,可想而知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科学性!
  随后我又再次向县法院提出要求去上海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国家级鉴定机构鉴定,可该司法鉴定机构违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选的资格以及鉴定意见书存在以下问题:  1.在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的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记载,“将检材2上需检的‘石福祥’签名与样本上的石福祥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俩者书写风貌特征相符,且在相同单字的笔顺、运笔、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同时发现,俩者在部分笔迹特征上亦有一定变化,如‘祥’字右部的笔画关系等。特征比对表见附件”,比对表为检材1-2的‘福’字的比对表,前后不符。‘驴唇不对马嘴’,南辕北辙,无法让人信服!让老百姓更加痛心!!  2.司法鉴定机构仍然没有认真详细地进行分析、研究、考虑签名人的签写时的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书写的习惯也不相同,同时忽视了签写时的用力程度和视觉限制。并且没有详细地进行《病程记录》和《转入记录》前后俩个‘石福祥’比对笔迹签名的符合点和差异点比例区分!三个字仅仅一个字相像就出此鉴定意见,何谈什么科学、公正!同是在医院病床上书写自己名字,差异悬殊,一丁点相像,就武断的出此鉴定意见有辱“科学“二字!!分明是主观错误,戏弄老百姓的良知!摹仿与本人书写的区分就是当时的环境、心理因素、生理特征!字形相似一丁点就出此意见就是不负责任!如此扭曲事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予查处!!  3指纹在诉讼中有“证据之王”的美誉,犯罪分子在作案现场留下指纹都可以提取比对确认罪犯身份!“jc1-2上石福祥签名处的俩枚指印均呈红色,墨迹较淡,纹线模糊,无法分辨其纹形和细节特征,均不具备鉴定条件”。司法鉴定中心称纹理不清无法鉴定,令人难以置信!国家级鉴定机构不切实际;岂不是欺骗老百姓的无知!!  4.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依法鉴定;  5.没有叙述和记录此次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6.也没有对鉴定人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没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8.身为国家级鉴定机构不认真详细的出此鉴定意见,根本不负责任!无法体现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与201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不相符合,属于弄虚作假,其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难以置信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造假吗?老百姓难以识别!  9.根据《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公正、统一、规范地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结合司法鉴定行业实际,根据《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制定本标准。第十六条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自主研发和采用新方法、新技术的技术创新能力。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执法者和维护者不能都是一纸空文吧,到老百姓面前就是“非强制性”的吗!!老百姓是没有能力甄别法律法规是否“强制与非强制”的严肃性!分明是在愚弄老百姓的良知!!  综上所述,北京市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是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副会长何颂跃的法人代表,弄虚作假、虚假鉴定!知法犯法是鲜为人知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身为国家级鉴定机构,没有做到慎重对待符合点和差异点相互比例。尤其接到检案时,司法鉴定人没有认真冷静分析检材,确定是否存在伪装,而是搞机械比对。忽略了摹仿笔迹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形同实异”:同在明显处异在细微处及环境、心理等因素所形成差异!然而,对于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没有全面综合分析,未能科学做出解释。实为主观臆断、草率行事!看到相似点就做出肯定判断未以此为基础寻找相同特征;在没有看到差异点就草率做出判断并未以此为基础寻找不同特征。而且对于细微特征更没有细致分析成因了。关于科学分析案情,在摹仿案件中,案情分析对于确定摹仿事实、摹仿人能起到缩小范围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鉴定人盲目听从送案人的倾向性描述。即使案情分析的作用虽大,也能是鉴定的补充和辅助,检验鉴定归根结底还是要依靠书写的笔迹特征。然而其鉴定意见书的自身矛盾重重、瑕疵显而易见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况且司法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用全国纳税人的钱财全力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来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才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制定的《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是经过专家审评的!在科学性、可靠性、实用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相关要求的!!可是此鉴定机构却连自己编纂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也不参照借鉴使用,置之不理!怎能体现科学公正?!此规范司法部和司法监督管理局是经过多位专家论证,才联合发布的!!怎么就成了“非强制性规范”呢?用纳税人的税钱制定的规范就是来欺骗糊弄老百姓的吗?根本就是在用国家的法律法规来愚弄老百姓的良知吗?!!我在玉田县医院一共只住3天,连门诊加在一起才7天,做过什么都不知道吗?没签就是没签!分明是在相护串通、弄虚作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根本没做到‘严谨求实、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准确公正’,从而为审判和仲裁等司法实践不能服务!! 分明就是“掩耳盗铃”!如果做到准确公正、科学规范、独立客观才能立信于民!无法体现真正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可以想象他们是怎么评选上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呢!!对得起党和人民重托吗?能体现社会的和谐吗?  依据《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公正、统一、规范地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结合司法鉴定行业实际,根据《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评审等应依据本标准进行。第十四条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方法。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当经过确认。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运用先进技术方法的能力,应当通过现场评审、能力验证、技术见证等方式予以证实。第十六条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自主研发和采用新方法、新技术的技术创新能力!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是不称职作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根据《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对于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及时向遴选委员会提出暂停或者撤销的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其推荐机关投诉。在此我恳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对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予与查处严惩以及对北京法源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的查处!追查鉴定人的相关责任!罢免何颂跃的司法鉴定业副会长之职!严惩不贷!!为了弘扬八荣八耻精神,震慑伪造者愚昧!!打击虚假鉴定,规范司法鉴定业,做到真正的司法公平公正! 还老百姓一公道!!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的期望、重托!!!才彰显法律的威严!!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石福祥  日  
  请教:脚关节两处骨折有内固定 ,是不是非要第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后才可以做伤残等级鉴定?如果不是,第一次手术后多久,就可以做伤残等级鉴定?是工伤,工伤认定书已经下来,谢谢。
  我想问一下,司法鉴定费发票遗失,现在交通事故案件立案成功了马上要开庭能补办之前遗失的发票吗,需要哪些材料补办
  专业、行家、律师你们好:  鉴定机构造假,鉴定书只盖该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没有鉴定医生签名盖章。(当事人涉及刑事案件)请问是医院还是司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谢谢。
  律师你好:  鉴定书(医鉴住第xx_xxx号),住应确定,被鉴定人是住院的患者,你是专长律师,请指教。
  你好楼主司法鉴定对字迹书写的先后顺序能鉴定吗最长多长时间
  @forensiceye 楼主,你好!我爸爸被人砍伤,有一刀是从右颈部斜向砍的(这一刀:颈部是4厘米创口,胸部是4.5厘米,这一条一共是8.5厘米,接着是有1厘米的划痕,接着又有2厘米胸部创口),左手拇指指背还有一条1厘米划痕,右手手臂有一条3.6厘米划痕。初次鉴定的结论是颈部4厘米,轻微伤。我看了我们江苏省的文件,还有最高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个司法解释,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里适用标准时对跨部位创口有规定,是按比例法计算:4/5*4.5/10=1.25&1,构成轻伤的。就算颈部只有1.5公分,也是1.5/5*7/10=1,也是轻伤啊(只把那条总长8.5厘米的创口就够了)。  初次鉴定是派出所委托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做的鉴定,我在初次鉴定报告出来后8月就写了《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由于重新鉴定需要县刑警大队出检验报告材料,并有重新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领导签字批准)才能去市里鉴定,刑警大队拖了3个月,领导才安排刑大法医出的材料,材料出来后又拖了一个月才在12月给我爸做的重新鉴定,现在重新鉴定还没下来结果。我跑了50趟也有了,为了这事情。现在伤口都成疤痕了,量不出来那个长度了,怎么办啊?!  你是专家,你能帮我分析下吗?谢谢!  如需要照片我可以提供。我的手机,我QQ
  @laoren0031 25楼
01:31:49  那我就再来顶楼主!在我那个案子中,种种迹象都表明,被告方串通一审法院调换了检材,可是可是二次鉴定的卷宗就是不让我看到。我曾与律师去过检验单位,他们说我不是委托人,送交材料的法院才是委托人,我没有权利看卷。律师说我有这个权利,申请人是我,交费的也是我,可面对现实他也无能为力。真悲哀,真黑暗呀!  -----------------------------  为什么没人帮我解答呢。
  @forensiceye 101楼
22:48:53  顶顶顶  -----------------------------                  
  我需要怎么去应诉,提出哪些异议呢。我怎么知道这个鉴定是不是事实,有没有夸大伤情。
  ① CT检查报告单  左额顶颅板下见新月行低密度影。最厚处约25mm,范围广泛,超越缝限制,但未跨中线,恰过脑组织受压内移,同侧脑室受压变形,中线结构弧形移位。  ② 术后CT报告单  左侧额颞枕顶部颅板下可见混杂密度影,并可见积气影。同侧侧脑室受压。中线右偏。  (以上颅内出血,是否局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③ 送检材料中法医扣留术中、术后的CT及检查报告并未做司法鉴定。问法医所为是否合法?
  @forensiceye  ① CT检查报告单  左额顶颅板下见新月行低密度影。最厚处约25mm,范围广泛,超越缝限制,但未跨中线,恰过脑组织受压内移,同侧脑室受压变形,中线结构弧形移位。  ② 术后CT报告单  左侧额颞枕顶部颅板下可见混杂密度影,并可见积气影。同侧侧脑室受压。中线右偏。  (以上颅内出血,是否局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③ 送检材料中法医扣留术中、术后的CT及检查报告并未做司法鉴定。问法医所为是否合法?
  楼主你好:  我向您咨询一下,我发生了交通事故,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但不够资格定残,有人建议我去做误工、延迟护理的司法鉴定,来挽回部分损失,我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以及保险公司会承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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