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宪法规定贩卖毒品罪克数_百度知道
中国新宪法规定贩卖毒品罪克数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贩卖,无论数量多少、制造毒品、运输、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无论多少均构成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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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第347条,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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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33岁的青年歌手姚贝娜因病英年早逝,许多歌迷为之震惊为之痛惜,就在人们纷纷以微博、微信等方式送别这位颇有歌唱天赋的女孩时,某报社记者竟然被曝出乔装医务人员潜入太平间进行偷拍照片的消息。为此,姚贝娜经纪人凌晨连发两条微博怒斥该媒体无良并要求其道歉,网友们获悉后也纷纷予以声讨。
记者偷拍遗体是否触及法律?还是仅仅只是道德沦丧?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这类偷拍女明星遗体的“狗仔”行为已严重侵犯人的生命尊严和个人隐私,并由此引发了众怒。曾献唱《甄嬛传》、凭借“好声音”走红的姚贝娜形象俊美,她在辞世时慷慨为他人重现光明捐出眼角膜的义举更是漂亮,也赢得了人们的尊敬。中国有句老话“逝者为大”,遗憾的是,有个别记者竟然冒充医护人员潜入医院太平间进行偷拍。他们只顾一己之利,不顾社会道德;只顾自己的眼球效应,不顾逝者的生命尊严和家人感受……这样的“狗仔”行为确实有点阴暗甚至有点龌龊,引起人们群情激愤的谴责、声讨不足为怪。
看其他报道是如何评价该记者行为的;
深晚记者偷拍姚贝娜遗体 华谊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日16点55分,著名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病逝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17日凌晨,知名娱乐爆料人“娱乐圈揭秘”在其微博晒出了一位媒体人在朋友圈发的文章。从文章的语气来看,这是一位16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现场报道姚贝娜病逝新闻的记者。据这位记者称,16日姚贝娜病逝后,《深圳晚报》的三位记者伪装成为姚贝娜摘除眼角膜的医生姚某某的助手进入太平间拍摄。随后,姚贝娜经纪人博宁更新微博,怒斥深圳晚报“龌龊”,质问其“有没有做人的底线”,疑似证实该爆料为真。
1月17日上午,《深圳晚报》官方微博发文称“在众声喧哗中,请让我们安静地为姚贝娜致哀”,并晒出了今日出刊的以姚贝娜巨幅照片为封面的报纸头版,疑似回应此事。但细心的网友发现这张头版图片上竟然公然登出报社已和其他基金会联合设立“姚贝娜光明基金”,其中联合的相关公益组织里还包括为姚贝娜摘除眼角膜的姚医生的“晓明眼库基金”。对此,姚贝娜经纪人博宁转发微博并留言:“你们有经过家里人同意吗?谁同意你们用姚贝娜的名字成立基金的?谁让你们开始收钱的?”随后,华谊音乐发表声明,称将把收集的证据和资料提交给深圳市市委及市委宣传部,要求对深圳晚报相关负责人及姚某某医生进行严肃处理,华谊兄弟将对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是否违法?律界看法不一
观点一:违法,姚贝娜家属可要求精神赔偿
针对此事,网易娱乐联系了曾打赢多起公众人物名誉权案子的孙加锋律师。他表示:“人虽然去世了,但是仍然拥有名誉权。我倾向于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侵犯了姚贝娜的名誉权,具体来说是隐私权。”而尚公律师事务所赵志东律师也认同此观点,他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的隐私、遗体、遗骨等名誉利益依法受到保护,死者上述利益受到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赵志东律师表示:“医生串通记者对死者遗体进行拍照的行为,侵犯了死者人格利益,构成共同侵权,近亲属可以要求赔偿。”同时,赵志东律师认为该事件中的姚医生与深圳晚报记者均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他表示:“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新闻工作者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涉案记者的行为违反了记者职业道德。医生的行为也违反了《医生职业道德规范》,医生不得透露患者隐私。”
观点二:不违法,记者很敬业
不过,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则认为记者偷拍遗体并不违法,他表示:“法律中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反而是记者敬业的表现。偷拍与否只是手段问题,我支持媒体做法。媒体行使新闻记者的采访权,目的还是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从这角度来说社会应该对记者更宽容。”富民荣律师透露,民法并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现在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虽然华谊音乐表示对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但富敏荣律师判断华谊不会打这场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学者:对死者及其家属不尊重 触犯新闻伦理道德
“记者进入太平间偷拍”,如此吸睛的标题自然是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更何况,中国一直有“死者为大”的说法,这也是众所周知的禁忌。针对新闻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及职业操守话题,新闻学领域的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一事件的确触犯了新闻伦理的禁忌。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常务副院长黄瑚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表示,“偷拍遗体”对死者极其不尊重,而且未顾忌家属心情更加不妥当,“从9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已经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作里增加了一条叫‘同情’,就是对弱势群体及遭遇不幸的人们,应该抱以同情的态度,有些内容宁可不报道。在公众知情权和当事人个人尊严两者之间,应以当事人个人尊严为重。除非那个人损害公共利益做了坏事,否则就应该尊严第一、报道第二。记者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要做的确实是报道,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害他人权利。”
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王天定教授认为“艺人捐献眼角膜”是值得关注的事件,如果媒体去病房拍摄是正常行为,但进入太平间就是不可以的,“国际上通行的媒体行业基本标准,就是不要惊扰悲伤。当遗体进入太平间后,记者拍遗体是对死者家属情绪的惊扰和伤害,如果在媒体上出现尸体照片,则更加没有必要,而且是对死者的严重冒犯。既然我们希望把新闻作为一个专业的职业,就一定要有一个职业规范,不是什么事都可以做的。”
媒体:追求真相不为过 但应有职业道德
随着事件的逐步发酵,更多的人参与到这场讨论之中。17日,一位媒体见习生的文章《记者们焦虑地等待姚贝娜死亡》在网络上被疯转,文中对媒体的惺惺作态大加指摘。这篇文章令不少媒体同行深感委屈,更有记者以《每个人都有15分钟站上道德高地骂记者》为题予以反击。作为身处漩涡之中的媒体人,他们会如何看待这件事所牵涉的新闻伦理道德呢?
知名媒体人、娱评人黄佟佟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坦言这是一个难有定论的话题,“记者在新闻伦理和职业操守之间徘徊,边界在于何处是没有共识的。所以有些人就走到了极端就会遭遇公众的抨击。但另一方面引起这种大讨论也是好事,至少让业内人士开始思考采访的界限。”黄佟佟表示,阮玲玉当年去世时也曾被媒体拍到遗体,张爱玲去世后也有媒体去翻她家的垃圾桶,“名人去世,记者用尽一切办法去接近真相,我觉得这个是无可非议的。新闻记者不必要对公众的情绪负责,他需要的是对事实真相负责任。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呈现现场和真实情况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
曾做社会记者多年,如今转行做娱记的资深媒体人罗小左表示:“进太平间拍摄这事确实过分了。但是‘在现场’是记者的天职,采访过程当中,职业素养要求我们不断接近现场并且必须采访到第一新闻当事人。这个过程当中,如何避免二次伤害,一直是媒体界探讨不清的问题。至于这个度如何把握,我认为最终还是要看见报文章吧,毕竟身处第一线的记者还是要尽力做到覆盖全部细节的。”
公众知情权VS名人隐私权:边界在何处?
日夜,戴安娜王妃和她的男友多迪在巴黎不幸因车祸遇难。在戴妃出事前,大约有7名“Paparazzi”(狗仔)骑着摩托车疯狂地进行跟踪拍摄,车中的戴妃及其男友为了摆脱这种无休止的纠缠,快速超车才导致车祸的发生。更为恶劣的是,这些狗仔在事后并未救人,反而急于拍摄照片,这一行径令世人所不耻。戴安娜去世后,在公众娱乐的谴责声中,英国政府为隐私权的系统化和专门化作出努力,而英国报业委员会也加强了报业自律,如以窃听方式探听到的私生活内容,报刊应不予刊登;记者不得以欺骗手段、歪曲事实材料;媒体不得刊用追踪、猎奇、煽情的照片等等。
新闻报道是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还是触犯了名人隐私权,这样的话题几乎从记者这一职业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争论不休。知情权是指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这促使媒体去收集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关的信息,从而保证公众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由于名人的隐私有时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紧密相连,而艺人由于其职业属性的特殊性,更被大多数媒体在“新闻价值第一”的取向下穷追猛打。比如当年“艳照门”闹得沸沸扬扬之时,就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传媒表面是在报道事态发展,但由于一而再地刊登处理过的艳照,也是一种不尊重受害者隐私、助长集体偷窥风气的行为。
在这个事件中,记者是否应该在病房前等待姚贝娜去世的消息,以及是否可以拍摄她的遗体也都是公众探讨的话题。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新闻系主任林晖教授表示,记者采写名人的病情是职责,而提前撰写她去世专题的事情,国外也有很多媒体会在名人去世前将讣告拟好。至于拍摄遗体,林晖教授表示:“通常尸体照片即使刊发,也会采用远镜头,不要出现明显而确切的身份。比如近日上海的踩踏事件中,很多同学都会反感把复旦的学生单独挑出来报道。在个体刚刚去世的情况下,应该要给予最起码的尊重。”
那么,在新闻报道中,记者的职业操守有没有一个可参考的道德标准呢?林晖教授表示,“公共利益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在处理公民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服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她说:“满足公众知情权,更多的是针对政府公共生活领域,而不是名人的隐私及个人生活。除非是像克林顿的桃色事件,他的总统身份让这件事与他的政治品质及对公众的承诺联系到一起,主流媒体才会介入。自从戴安娜王妃事件之后,媒体对于名人隐私的保护是趋紧的态势。比如很早之前医院的急诊室是可以报道的,但后来也有人谈到是否应该注重保护病人的隐私,所以有的国家会将这部分规定为私领域,记者不得私入。公众有知情权,名人也有隐私权,新闻的平衡点应该是建立在对方的尊重之上。”(资料来源新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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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2 人 上次说了,计划生育大原则没错,具体执行环节可以微调。 比如暴力强迫堕胎,这个办法不可取。但是对违法超生户,实施强制私产绝对可取。 因为‘私有制’的实践结果,就是‘只有法权能支配他人私产,其他任何自然人都不能’。 所以依法查封你的私产,完全可以。 林肯打南北战争以后,就对支持南方的人实施了一种报复性税收制度。把土地税提高n倍。交不出来就没收土地。这样一来是惩罚南方,二来是拿着赋税还战争债。 所以大家一定要学习美国人的原则。不要命,就要钱。不给钱就剥夺你的自由。杀人没有任何必要。强制堕胎很愚蠢。 但是放任自由违法更愚蠢。违法就要被抓。你可以超生,政府应该让你的孩子平平安安生下来。但是政府同样应该确保你去坐牢。也可以拍卖你的房子。 当然,你要是认为金钱比自由更重要。完全可以选择坐牢。只要坐满刑期,也可以一分钱不付。 另外一个话题,就是死者是否对自己的‘器官’拥有支配权。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切私有产权的前提是‘自然人’,也就是活人。 活人可以在活着的时候,以遗嘱形式处理自己的私产。前提是活着的时候。 如果活人在生前没有确立任何支配手段,那么他死后的器官,既不归他所有——因为他死了;也不能依据自然继承法则由他子女继承——除非认可人体器官可以私有。 因此说,国家应立法,对于那些没有在生前以遗嘱形式支配好自己死后身体用途的人的器官,实施公共资源法,由政府支配。 说白了,没有以遗嘱形式明确处置用途和方法的人体器官,和‘无主公地’是一样的性质。政府,法院,医院,医生,个人,任何人对此类性质的人体器官进行摘取,都不违法。更不涉及‘侵犯私产’一说。 而且政府摘取此类尸体的人体器官,完全不需要经过家属同意。 因为家属对这些尸体不具有‘占有性’,不享受‘必然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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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你这个是允许政府抢劫。政府抢器官赚到的钱如何监督、如何分配?
@淡泊龙者 2楼
19:22:09 你这个是允许政府抢劫。政府抢器官赚到的钱如何监督、如何分配? ----------------------------- 抢劫?抢劫说成立的逻辑前提,是已经有了‘物主’。 无主的东西,你可以说它不该归政府支配,或者不该归谁谁谁支配。但是谈不上抢劫的。 器官资源交易门槛的降低,实际上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极大刺激行业应用技术和相关理论科学的发展。 那就不是‘钱’能衡量的。
@淡泊龙者
19:22:09 你这个是允许政府抢劫。政府抢器官赚到的钱如何监督、如何分配? ----------------------------- @从人者108 3楼
19:30:36 抢劫?抢劫说成立的逻辑前提,是已经有了‘物主’。 无主的东西,你可以说它不该归政府支配,或者不该归谁谁谁支配。但是谈不上抢劫的。 器官资源交易门槛的降低,实际上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极大刺激行业应用技术和相关理论科学的发展。 那就不是‘钱’能衡量的。 ----------------------------- 这个尸体是属于尸体家属的,政府抢尸体家属的东西是不合理的。
今天。我好像看清了楼主的真嘴脸!
@淡泊龙者 4楼
19:35:19 这个尸体是属于尸体家属的,政府抢尸体家属的东西是不合理的。 ----------------------------- 你是靠什么逻辑起点,论证尸体属于尸体家属的? 当代人类的世俗法认为,活人只要成年,就不再属于任何人,既不属于‘生产’他们的父母,也不属于后天契约结合成的‘配偶’,更不属于他们‘生产’的子女。 人身独立,禁止‘人身权’成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是人权法案的基础。 既然一个成年人活着的时候,不再属于任何人,如何他死了就一定属于某人?
@淡泊龙者
19:35:19 这个尸体是属于尸体家属的,政府抢尸体家属的东西是不合理的。 ----------------------------- @从人者108 6楼
19:44:17 你是靠什么逻辑起点,论证尸体属于尸体家属的? 当代人类的世俗法认为,活人只要成年,就不再属于任何人,既不属于‘生产’他们的父母,也不属于后天契约结合成的‘配偶’,更不属于他们‘生产’的子女。 人身独立,禁止‘人身权’成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是人权法案的基础。 既然一个成年人活着的时候,不再属于任何人,如何他死了就一定属于某人? ----------------------------- 这个尸体的遗产尚且属于家属,更何况尸体呢?当然,在国家做到几乎接近绝对公平时,也许可以改变这种观念。
@淡泊龙者 7楼
20:25:33 这个尸体的遗产尚且属于家属,更何况尸体呢?当然,在国家做到几乎接近绝对公平时,也许可以改变这种观念。 ----------------------------- 你的意思是人体和其他物质一样,都可以当做‘私产’‘财产’? 如果是这样,那么人体也可以在人活着的时候进行买卖了。
法盲,人有身后权的,比如身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免受追诉权、尸首权、葬身权等等,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有可让与性,财产权之一的物权是依法对身外之物的排他性独占。一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是无需经过任何法律认定的,是一种自然权利。因此,即使子女对尸体也没有继承权而只有相应的管理权,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更不用说政府了,盗窃侮辱尸体罪知道吧。 人死了之后,显然尸体依然归死者。蠢材。
@pangxie1975 9楼
20:52:58 ----------------------------- 呵呵,在野鸡国被反供傻逼洗白了的脑袋, 居然和毛左一样,还时刻惦记着‘侵犯毛泽东的名誉权’这码事?搞笑啊。 死者没有生命,就等于没有人格,如何来的名誉? 让我们来看看哪个法庭的会允许死人作为原告立案的,哪个法庭会判以誉侵权直接判‘死人’胜诉的?
@淡泊龙者
20:25:33 这个尸体的遗产尚且属于家属,更何况尸体呢?当然,在国家做到几乎接近绝对公平时,也许可以改变这种观念。 ----------------------------- @从人者108 8楼
20:49:45 你的意思是人体和其他物质一样,都可以当做‘私产’‘财产’? 如果是这样,那么人体也可以在人活着的时候进行买卖了。 ----------------------------- 如果国家未做到接近绝对公平,抢劫器官是无法服众的。
@淡泊龙者 11楼
21:06:16 如果国家未做到接近绝对公平,抢劫器官是无法服众的。 ----------------------------- 如果尸体和尸体的器官是‘无主’物,就不存在抢劫一说。即便政府不用,医院完全也可以用。 如果尸体和尸体的器官是‘有主’物,可继承,可支配,可交易,那么买卖器官就可以合法。 至少是人活着的时候,以遗嘱形式出售自己死后的器官,并指定出售器官换来的金钱的用途,这个与现行司法逻辑没有冲突。
@淡泊龙者
21:06:16 如果国家未做到接近绝对公平,抢劫器官是无法服众的。 ----------------------------- @从人者108 12楼
21:10:31 如果尸体和尸体的器官是‘无主’物,就不存在抢劫一说。即便政府不用,医院完全也可以用。 如果尸体和尸体的器官是‘有主’物,可继承,可支配,可交易,那么买卖器官就可以合法。 至少是人活着的时候,以遗嘱形式出售自己死后的器官,并指定出售器官换来的金钱的用途,这个与现行司法逻辑没有冲突。 ----------------------------- 国家未公平,尸体就无法无主,既然有主,就要通过主人才可买卖。
@淡泊龙者 13楼
21:22:50 国家未公平,尸体就无法无主,既然有主,就要通过主人才可买卖。 ----------------------------- 既然你认为尸体器官有主,那就等于变相地说可以允许买卖。 不错。这个我也赞同。 买卖尸体器官的财富,落入家属手里,总好比‘无主’地被政府处理强。
楼主:从人者108 时间: 19:30:36 @淡泊龙者 2楼
19:22:09 你这个是允许政府抢劫。政府抢器官赚到的钱如何监督、如何分配? ----------------------------- 抢劫?抢劫说成立的逻辑前提,是已经有了‘物主’。无主的东西,你可以说它不该归政府支配,或者不该归谁谁谁支配。但是谈不上抢劫的。 ——从人者108你总有一死的,你确信你不是你死后尸体的“物主”是吧?照你说的,先别说政府可以按“无主尸体”,把你的尸体开膛破肚取走你的器官。(事实上政府不会这么做!)按照你这“法理”,别人也可以把你的尸体喂狗!你从人者108的尸体是“无主”的,“无须家属同意”的!你不能把自己说的当放屁吧?你别忘了把此帖作为你的“遗嘱”通告你的家人!
@从人者108 时间: 21:03:17 pangxie1975 9楼
20:52:58 ----------------------------- 呵呵,在野鸡国被反供傻逼洗白了的脑袋, 居然和毛左一样,还时刻惦记着‘侵犯毛泽东的名誉权’这码事?搞笑啊。 死者没有生命,就等于没有人格,如何来的名誉? 让我们来看看哪个法庭的会允许死人作为原告立案的,哪个法庭会判以誉侵权直接判‘死人’胜诉的? =============================================================== 你这蠢材,岂止是毛泽东,即使是希特勒,斯大林也不该侵犯其身后名誉的。 只是作为公共官员,其名誉权和隐私权范畴比较小,比公知,名人,娱乐明星的小多了。 恰恰是毛左才不尊重死者的人格,未经老毛同意,将其尸体制成腊肉陈列。 恰恰是红卫兵才掘坟盗墓,损害前人尸骨 不只是是尸体,即使烂剩下的一根毛,你丫随便给破坏了,那都应该是违法的! 死者没生命这个事情你证明不了,生命也许换个形态继续存在着,这岂是你这唯物主义实用傻逼所能理解和想象的??而有没有生命都有人格,当然有身后依然有名誉了。 何况贬损名誉不仅侵犯死者利益,也伤害了死者家属及亲朋的情感, 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损害死者名誉,都是违法行为。 而损害尸体,不仅仅是侵犯了死者人格,也侵犯了死者依据自然法对身体绝对拥有和支配。不论是从法益角度还是损害原则,都是侵犯行为。人定法没法界定只能说这个国家的法律还不够完善。 法庭又啥时候禁止死者来告状了,事实上没有不说明问题,死者如果可以亲自来打官司,法庭当然应该允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当然也包括死亡人士。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传统民法理论是二逼理论。受限于科技水平低下,想象力贫瘠,缺乏未雨绸缪能力,丫们不知道人死后,有些细胞仍具活性,基因组仍可复制,死人是可以复活的,意识精神也是有可能拷贝复制的,,,灵魂载体你凭啥给破坏了? 所以,火葬是非人道的,土葬勉强可以接受,只有超低温冷冻封存才目前理想办法。
大爷的灵魂载体,政府和亲戚有啥资格拿去获利??做的你春秋大梦去吧。。。 必须经过死者同意,不管是生前还是死后,都得经过同意! 而且,生前同意其实还有信息不对称嫌疑,,, 因为生前毕竟不知道死后是否要用到这句尸体嘛,理想状态应该是死后的同意才算数。
楼上说了一大堆也是没用的废话。 死人没有名誉权。辱骂死人侵犯活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属于民法范畴,不提告不审理。 法盲,懂了么?这里没有文学性煽情,只有简单的逻辑。
楼上说了一大堆也是没用的废话。 死人没有名誉权。辱骂死人侵犯活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属于民法范畴,不提告不审理。 法盲,懂了么?这里没有文学性煽情,只有简单的逻辑。
楼主的话语无伦次,没头没脑
@淡泊龙者
21:06:16 如果国家未做到接近绝对公平,抢劫器官是无法服众的。 ----------------------------- @从人者108 12楼
21:10:31 如果尸体和尸体的器官是‘无主’物,就不存在抢劫一说。即便政府不用,医院完全也可以用。 如果尸体和尸体的器官是‘有主’物,可继承,可支配,可交易,那么买卖器官就可以合法。 至少是人活着的时候,以遗嘱形式出售自己死后的器官,并指定出售器官换来的金钱的用途,这个与现行司法逻辑没有冲突。 ----------------------------- 真不明白你这道理是咋说的。 一切的人权宣言,或是不明说的一切关于人的宣言,都天然知道一个公理,就是人是属于他自己的。 他天然拥有对于自己的所有权,当然包括他自己的自然身体。 他本人的一切人格权利都还拥有,有的具有年限的限制,绝不是死了就彻底丧失自己所属的一切。 年限过了以后,如果生前没有交代,他的身体也是属于自然的,那就烂掉和化掉,也不是属于政府的。 切,好笑。
楼主:从人者108 时间: 12:48:42 楼上说了一大堆也是没用的废话。 死人没有名誉权。辱骂死人侵犯活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属于民法范畴,不提告不审理。 法盲,懂了么?这里没有文学性煽情,只有简单的逻辑。 ================================================== 蠢货,讲逻辑,就该明白,辱骂死人,针对的还是死者。 这是一切逻辑的起点。 活者觉得受侵犯因为死者的名誉受损,而这个活者和死者密切相关, 死者名誉受损,活者和死者的关联是必不可少的两个要件。 活者之所以可以起诉,还因为死者的名誉受损,所以死者有名誉权。 你个傻二带着不满月的孩子上街,孩子被揍了,你去起诉,能说孩子毫无个人权利? 按你丫的逻辑,能起诉的才有民事权利,无人代起诉的孤儿就可以任人侮辱欺负了。 蠢成你这样的很不常见。 而且身后事即便不是权利范畴,也还是法益范畴。 要逻辑没有,要法律你也没有。
@大陆之雪 21楼
14:35:02 真不明白你这道理是咋说的。 一切的人权宣言,或是不明说的一切关于人的宣言,都天然知道一个公理,就是人是属于他自己的。 他天然拥有对于自己的所有权,当然包括他自己的自然身体。 他本人的一切人格权利都还拥有,有的具有年限的限制,绝不是死了就彻底丧失自己所属的一切。 年限过了以后,如果生前没有交代,他的身体也是属于自然的,那就烂掉和化掉,也不是属于政府的。 切,好笑。 ----------------------------- 别诬蔑我。我根本没说‘尸体属于政府’。 我说的是:尸体如果是‘无主的’,那么政府支配它,或者医院支配它,就不属于抢劫。 好比‘无主地’,谁开垦算谁的。这是人类社会通行的法则。 如果是‘尸体’和其他财产一样都是‘有主’的,可以算作‘私产’的,那么物主支配它,就是最大的自然正义。 也就是说,人在活着的时候出售自己(死后)的器官,就完全合理,也可以合法化。
@大陆之雪 21楼
14:35:02 真不明白你这道理是咋说的。 一切的人权宣言,或是不明说的一切关于人的宣言,都天然知道一个公理,就是人是属于他自己的。 他天然拥有对于自己的所有权,当然包括他自己的自然身体。 —————————————————— 对。天赋人权的逻辑,延伸出来的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天然支配权’。 出售自己的器官,正是这种‘天赋人权’逻辑的表现形式之一。
对呀,挺明白的呀。咋一下子就糊涂了呢。 他当然可以出卖自己的器官啦(哦?现在是不是不许啦?我不知道诶?我是不是掉进你一个坑里去了) 可是政府却不可以拿去随便什么用,拿去做白求恩标本都不可以:)呵呵
@大陆之雪
14:35:02 真不明白你这道理是咋说的。 一切的人权宣言,或是不明说的一切关于人的宣言,都天然知道一个公理,就是人是属于他自己的。 他天然拥有对于自己的所有权,当然包括他自己的自然身体。 他本人的一切人格权利都还拥有,有的具有年限的限制,绝不是死了就彻底丧失自己所属的一切。 年限过了以后,如果生前没有交代,他的身体也是属于自然的,那就烂掉和化掉,也不是属于政府的。 切,好笑。 ----------------------------- @从人者108 23楼
15:21:01 别诬蔑我。我根本没说‘尸体属于政府’。 我说的是:尸体如果是‘无主的’,那么政府支配它,或者医院支配它,就不属于抢劫。 好比‘无主地’,谁开垦算谁的。这是人类社会通行的法则。 如果是‘尸体’和其他财产一样都是‘有主’的,可以算作‘私产’的,那么物主支配它,就是最大的自然正义。 也就是说,人在活着的时候出售自己(死后)的器官,就完全合理,也可以合法化。 ----------------------------- 乱说。无主的也不是政府的。不能这么乱来的。除非有自然年限,这还要法律有关规定说了算,比如无主的一个草棚子 挡在大路上,也得到一定年限(我估计健全法律应该规定),因为一定理由(挡住全民道路)才能征用 没有无主就该乱用 关于尸体是否可以买卖,可能还应该有一些伦理上的考虑 这好似作为人不能排除的
@大陆之雪 25楼
15:27:32 对呀,挺明白的呀。咋一下子就糊涂了呢。 他当然可以出卖自己的器官啦(哦?现在是不是不许啦?我不知道诶?我是不是掉进你一个坑里去了) 可是政府却不可以拿去随便什么用,拿去做白求恩标本都不可以:)呵呵 ----------------------------- 没有不可以的。政府必须守法。但没有义务满足意识诉求。 如果不尽快以立法形式明确器官所有权和支配权,等于相关法条是空白的。政府即便做了,也不算违法。 另外,现在所谓的‘不允许’那都是骗老外,骗人权组织的。 现在因为相关立法的不科学与非逻辑化,不尽没有消除器官买卖,而且器官交易成本反而大幅度提高。而且还是政府,法院处于实际支配地位。 相关立法不能再拖延。中国没有极端宗教文化,器官交易合法化的立法流程阻力不大。
出售自己的器官,正是这种‘天赋人权’逻辑的表现形式之一。 =================================================== 早不是就告诉过你嘛,自愿情况下,器官捐献是可以滴, 但出售是不行滴,不是卖家是否有这个权利问题,而是这个交易本身无法合法。这是不公平交易,进行器官交易的卖主,天然对解器官离身体后的信息无充分了解。 所以,同样是身体的一部分,买卖头发就可以,买卖指甲也行,但你买卖肾脏,这个交易就是无效的。假如人类有强大的器官再生能力,那么器官交易就可以合法了。
哦,楼主原来是来讹政府的。干嘛讹我啊 害我老实一愣一愣的
@pangxie1975 28楼
15:38:56 出售自己的器官,正是这种‘天赋人权’逻辑的表现形式之一。 =================================================== 早不是就告诉过你嘛,自愿情况下,器官捐献是可以滴, 但出售是不行滴,不是卖家是否有这个权利问题,而是这个交易本身无法合法。这是不公平交易,进行器官交易的卖主,天然对解器官离身体后的信息无充分了解。 所以,同样是身体的一部分,买卖头发就可以,买卖指甲也行,但你买卖肾脏,这...... ----------------------------- 你作为投资者,买入一个股票,也无法对未来公司的盈利进行准确了解。 你作为股份公司,发行一个股票之后,也无法保障公司前途一定盈利。 所以你不能买卖股票?
切,有主就可以买卖吗,我有枪支,可以买卖吗?我有毒品可以买卖吗,我有古董,可以卖国外去吗?
@qzzmttt 31楼
15:48:32 切,有主就可以买卖吗,我有枪支,可以买卖吗?我有毒品可以买卖吗,我有古董,可以卖国外去吗? ----------------------------- 哈哈,这位网友好像不是中国人啊。 枪支在中国是可以合法买卖的。中国不仅允许军工企业销售枪支,而且允许销售到外国。中国的军工企业不仅有国企,还有私人资本在投资啊。 你知道毒品也是合法买卖的么?杜冷丁,这东西可以在医院合法买到,合法使用。 你知道中国的古董更可合法买卖么?去逛逛潘家园古玩城吧。
@大陆之雪 29楼
15:42:40 哦,楼主原来是来讹政府的。干嘛讹我啊 害我老实一愣一愣的 ----------------------------- 政府利用尸体器官资源,不违法,而且提高效率,有益病患和科学研究。 但是听你的,任由器官腐烂在土地里,等于浪费优质资源。
你那上面跟人家说的就一串毛病。 什么买卖枪支合法?没听说过。唬人哪,唬谁啊。 买卖古董可不许买到境外去。 尸体烂在田里人家愿意,你管得着吗。人家愿意浪费。穷人没啥好奢侈的,就这最后一回奢侈一把不行吗。 政府当然不能利用人家的尸体,不管多么优质的肥料也不许。人家股票公司里还有好多好股票呢,政府也能拿了去? 当然不能。爱怎么浪费那是人家公司的事儿。 就这些吧,就像绕口令似的
@pangxie1975 28楼
15:38:56 出售自己的器官,正是这种‘天赋人权’逻辑的表现形式之一。 =================================================== 早不是就告诉过你嘛,自愿情况下,器官捐献是可以滴, ----------------------------- 非常抱歉,因为无法厘清‘物主权’,野鸡国法学界在器官法上一片混乱。所以行政条例禁止活体器官捐献。 这个你还不知道吧。多读读书吧。不要着急反驳我。
因为‘私有制’的实践结果,就是‘只有法权能支配他人私产,其他任何自然人都不能’。 —————————————————————————————————————— 私有制的实践结果居然是“法权(结合前后文分析,估计楼主那个货想说的是“公权”)能支配他人私产”?公权支配私产(而不是保护)私产居然是私有制? 真是法盲一个
@从人者108 时间: 15:48:11 pangxie1975 28楼
15:38:56 出售自己的器官,正是这种‘天赋人权’逻辑的表现形式之一。 =================================================== 早不是就告诉过你嘛,自愿情况下,器官捐献是可以滴, 但出售是不行滴,不是卖家是否有这个权利问题,而是这个交易本身无法合法。这是不公平交易,进行器官交易的卖主,天然对解器官离身体后的信息无充分了解。 所以,同样是身体的一部分,买卖头发就可以,买卖指甲也行,但你买卖肾脏,这...... ----------------------------- 你作为投资者,买入一个股票,也无法对未来公司的盈利进行准确了解。 你作为股份公司,发行一个股票之后,也无法保障公司前途一定盈利。 所以你不能买卖股票? ========================================================= 阿道夫从人先生,您分得清交易公平和交易风险的差别不? 公平交易意味着稳赚??唉。
恶法非法。
人虽然死了,可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还在,如名誉、财产、肖像、著作等权利都要保留。所以侮辱尸体是犯罪,盗窃器官也是犯罪。
我们是唯物主义的国家,死人和活人除了会动和不会动之外没有任何差别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