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退休年龄可以签退休人员劳务合同同吗

                        您当前的位置: 记者热线:&QQ:&编辑热线:&投稿邮箱:& 未签劳务合同61岁门卫丢工作 超退休年龄维权受阻 &&日 06:49&&字号:大 中 小 未签劳务合同61岁门卫维权受阻 劳动监察部门称其已过退休年龄,他们无权受理 律师提醒:退休再就业人员应与就业单位签雇佣劳务合同 -南国今报记者周群能 &&&&61岁的熊先生在柳州市一工地当门卫,由于未与单位签劳动合同,遭遇劳务纠纷后,他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不料,工作人员告知,他已经过了60岁的退休年龄,劳动监察部门无法受理此事。熊先生一头雾水,不知道如何是好。&&&&老人求助:&&&&狼狗跑了,工作丢了&&&&昨日上午,熊先生拨打了本报热线电话讲述了自己的遭遇。熊说,他今年61岁了,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年纪这么大还要出去工作。今年1月下旬,他通过朋友介绍,到柳州市桂柳路一处工地当门卫。&&&&门卫基本工资是1300元/月,午餐费每月200元左右。考虑到只是当门卫,工作简单,熊当时没有想到要跟工地方签订劳务合同。&&&&10月5日晚上,熊在值夜班时,他拴在值班岗旁边一处树桩上的大狼狗突然跑掉了,不知去向。这条狼狗是工地养来看材料的。熊去找了好几次,也没找见狼狗。&&&&熊说,10月11日,工地方面突然通知他不要做了,连8月1日以来的工资也没发给他。他问工地管理人员是何原因。对方告知,他丢了狼狗,要负责赔偿,所以要暂扣工资。熊承认狼狗丢了,他也有一定责任,不过工地扣住他两个多月的工资,也是不应该的。&&&&随后,熊来到柳州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工作人员告知,他已过了60岁的退休年龄,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受理此事。这个回答让熊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向今报求助。&&&&昨日,记者联系到工地施工方管理人员苏女士。苏介绍,工地很快就要完工了,熊先生本来也是要走人了。工地的狼狗买来的时候就花了七八千元,光熊的工资无法赔偿。如果熊将狼狗找回,他们愿意支付熊的工资。&&&&记者拨打了柳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电话。工作人员证实,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务纠纷不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所以他们确实不受理此类事情。&&&&律师提醒:&&&&退休再就业应签雇佣劳务合同&&&&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祖检介绍,《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表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从这一点看,退休再就业人员已经不是《劳动合同法》层面上的&劳动者&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据了解,一些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出发,聘用退休人员做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由于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遇到劳务纠纷时,如何运用法律维权呢?&&&&韦说,退休人员如果再就业,可以跟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他们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被雇佣者维权就会比较麻烦,还需要举证自己与用人方的雇佣关系。&&&&韦说,狼狗丢失是在履职期间发生的事情,熊先生当然负有一定的责任。至于如何赔偿,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熊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诉,申请评估狼狗价值。 编辑:王文英& &作者:周群能&&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打印】&&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新闻排行榜 老人终点站未下车遭公交司机抡锤暴打我的位置: > 签合同有年龄限制吗?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劳动合同以及签合同有年龄限制吗?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签合同有年龄限制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54岁了还能和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吗?如果签了合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原来有养老保险的,可以连续缴纳,按新的政策倾向,到退休年纪养老保险不足十五的,可以继续缴纳,直至满十五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纠纷推荐律师:   ,湖北车城十堰人,2003年7月毕业于湖北省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在校期间曾任大一新生辅导员。   2003年12月进入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务专员、总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拟订、审查和履行;债权的追偿和债务的处理,以及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人事、劳资纠纷;几年来独自承办公司三百多起案件,与其他律师合作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配合公司聘请的知识产权律师为公司进行维权诉讼,出庭参加了从中级人民法院到国家专利复审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开庭。为公司追回欠款1000余万元,打掉数家侵权厂家。   现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知识产权、房产等案件600多件,深得当事人信任和好评,并且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 ,&&&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深圳市宝安三区建安一路七号五楼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09-04 下一篇文章:09-04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劳动纠纷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劳动合同争议文章推荐 最新劳动合同争议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本文主要介绍了劳动合同以及签合同有年龄限制吗?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查找劳动纠纷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超过退休年龄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吗? 超过退休年龄是否还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首先要确定的是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如果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那么毫无疑问,双方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者聘用关系,则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只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而对于二者之间成立的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院的回复等相关法律条文或者解释中的不一致,加上现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和达退休年龄而未领取退休金的人群的增多,使得判断二者之间的关系增加了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因素。有部分高院甚至明确规定,如未领取退休金则仍然构成劳动关系。 所以,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结合当地的一些具体的文件来确定。如果没有相关文件,为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还是最好与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从而增加用工负担和用工风险。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解除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解除 如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解除 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又根据同法第46条第1项之规定:劳动者根据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字面含义和逻辑来看,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视为没有解除。
但是在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解决协议后,比如单位给劳动者补交了社会保险费用或者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以后,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详细信息退休之后的返聘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于: 15:34:18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退休人员被返聘,那如果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也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呢?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在以下的内容将做详细的解答。 第一,分析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上海某事业单位与王某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王女士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则必须要符合年龄标准,即在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而王女士于2007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在该年龄标准范围内。因此,上海某事业单位与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律师说除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要执行劳动法标准外,其他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分析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协商约定。在本案中,上海某事业单位于2008年1月要求王女士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而王某以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订。双方就聘用期限没有任何书面的约定,因此,上海某事业单位书面通知王女士于日终止工作关系,并无不妥。王女士要求单位聘用其至2012年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基于双方建立的特殊劳动关系,上海某事业单位也无需向王女士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三,分析退休人员是否适用未订立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本案中,上海某事业单位与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书面合同义务的规定。王女士主张订立书面合同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是否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协商约定。王女士主张订立书面合同的请求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受案范围。 欢迎阅读五一劳动律师网链接地址:五一劳动网是创勤律师团队创办的劳动法专业网站,团队由资深的劳动法律师,劳动仲裁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劳动合同律师,劳动法律顾问组成,五一劳动法律师服务热线:400-673-9997联系信息联系人:罗建国电话: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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