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驼政府违法收取我离婚属婚姻自由原则,政府收了五千费用,说只要不复婚就好

最近,高法对婚姻法进行的第三次释法引发轩然大波。以前呢,财产的分割基本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之前的算婚前财产,各归各;之后的算共同财产,各一半。但是这次的释法专门挑出了两个重要的东西做了规定。一个是房子,一个是投资收入。投资性收入,比如丈夫拿自己的钱炒股买债券,虽然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也算个人收入。房子也是这样:如果是婚前买或按揭的房子,哪怕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还贷,离婚了这房子也得算个人的,只需把对方参与还贷部分的还给人家,并“适当补贴”即可。    更过分的是,此次释法还专门规定了:就算已经结婚了,公婆如果以儿子的名义买房子,那么这套房子也仍然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媳妇没份儿。这就造成了一个怪现象:一套房子在公婆名下,如果公婆死了,儿媳倒有一半;可是如果这套房子登记在自己丈夫名下,公婆死了,这媳妇反而没份了。这个规定,其实就是剥夺了妻子在夫家的继承权。    以上是以公婆和儿媳举例,岳父岳母和女婿也是一样。也就是说,婚姻法的解释三,其本质一言以蔽之,曰支持将最主要财产形式——— 投资性收入和不动产——— 的各归各视为默认选项。夫妻共同拥有的,不过是一套家具和几个家用电器,共同承担的不过是水电煤气有线电视上网费而已,手机费甚至都可以各归各,与异性合租无异。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假如是异性合租,女房客说屋子太乱了,我今儿个不上班了,在家里大扫除,因而损失了一天的工资收入。男房客有强制性义务给她补贴吗?答案是没有,因为女房客乃是出于自愿。同理,一个婚姻,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女方已经付出的成本和将要继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都远高过男方。女方承担怀孕、哺乳的责任之外,与孩子天然的联系也必然比男方要深厚、所耗时间和精力也多得多。也正因为此,女方必将付出额外的代价。这个代价包括职业发展、社会地位升迁与社交机会、再次进入婚姻市场的贬值等等。那么婚姻破裂后,女方是否能获得额外的补偿呢?依现在这个释法看,也没有!    很多人说,男女平等呀,对男的适用的条款,对女的也适用,怎么不对呢?但是要知道,婚姻这个东西,本质乃是父权制专偶制的最高形态。其目的是男子赖以获得血缘亲生子。这个制度是男人强加给女人的,伴随着如影随形的社会角色分工。正因为婚姻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父权制,所以男女的社会地位必然就是不平等的。在婚姻制度下谈男女责任义务的完全平等,要么是耍赖要么是无知。当然,我同意林赛博士的观点:没有孩子的婚姻,社会属性很小,将其视为同居即可,关系破裂后无须对女方进行额外补偿。但是如果有未成年的孩子,而且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的话,谈平等就是明着欺负女人了.    但是现在,男女平等成了政治正确的东西,不容挑战。这个字面上的平等,便需要额外的东西来支撑。比如像法国,它首先是赋予了所有婚姻以外形式的成年男女甚至同性之间交往关系——— 单身、同居、同性恋等等——— 以与婚姻等价的法律地位。这样,虽然形式上保留了婚姻,实质上却是消解了婚姻的特权;其次,政府以“公共父亲”的角色自居,承担起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抚养的义务。——— 在法国,政府为每一个未成年子女发放抚养费,标准是男性平均工资的1/9。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存在的前提下,才可以谈男女平等,才可以谈离婚时双方财产各归各。    而在我们国家,这两个前提条件显然并不具备。一个婚姻法是好还是坏,我们只看一点即可:它是否能保障孩子的利益。以这个标准来看,高法对《新婚姻法》的第三次释法,实在是对一部恶法变本加厉的解读。因为它拒绝了男方向女方的转移支付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任何一个妻子在家庭和孩子身上牺牲得越多,她必将输得越多。试想,一个全职太太相比于一个保姆,前者有做爱的义务,做家务却没有报酬,后者却正相反。谁的地位更高不是一目了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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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时讲平等,让女人也出钱。                工作时讲平等,让女人出去工作。                可做家务时不讲平等了,家务都让女人做。                孩子是两个人的,非得让孩子从男人姓,女人不可反对。反对就是不对。                                这就是男人的无耻地方   
  新婚姻法第一案:男人出轨女人净身出户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庭审时确认丈夫曾两次出轨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而高先生对朱女士的欺骗从恋爱时就开始了。先是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有一次婚姻的历史,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与自己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又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而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能成全她的孩子,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     朱女士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了窝边草,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对于两次出轨经历,在高先生日写下的保证书里可以得到体现。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对婚姻背叛的行为,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张磊起诉离婚。     一周过后丈夫态度天壤之别     8月8日下午,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面对自己亲笔书写的保证书,高先生在开庭时强硬地辩称这是夫妻开玩笑写下的,称这是妻子朱女士对自己的侮辱与诽谤。不过法庭是讲证据的,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谈到,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半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与他人无关,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不难看出,主审法官就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该条规定在审理案件。朱女士已经看到了法院支持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胜诉希望。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夫妻再考虑一下,如果有和好或者调解的可能性那么最好,也是留给高先生的最后机会,当时高先生也委托了律师出庭,知道自己房产一半不保,遂一改开庭前“不商量,法庭见”的态度,主动发信息给妻子朱女士,称一切都是他的错,实在对不起,他将尽能力筹钱给朱女士,希望朱女士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没想到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     于是张磊律师收到了高先生发来的短信,这一次的短信语气很平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完全相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律师表示,在我国,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以房产局登记产权到个人名下的时间为准,因此就本案来看,即便高先生父亲出资的时间是在高先生和朱女士结婚前,但高先生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在他和朱女士婚后,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在高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朱女士在离婚时就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的一半。     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突如其来让朱女士一下被打懵了,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毕竟本案还没有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判决,但只要还没有生效,高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          
  新婚姻法的制定者中有几位女性?  
中国的法制究竟是在保护强者还是弱者?身为弱势群体的女性不得不在《新婚姻法》公布后,对这一问题有这更为清晰和深刻的认识。拜金主义为房子嫁人的婚姻观固然不可取,但是为房子嫁人的女人在中国女性中所占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相信那个女人想与一个男人牵手共度一生的时候,是想着自己能有保障,包括精神和物质上的。现在《新婚姻法》大有“宁可错杀千人,不可漏网一人”的气势,无情的砍掉了中国女人依赖了上千年的“保护膜”,新时代的女性不得不多考虑一下,婚姻真实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一、当下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房子。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谁的父母出资,就是谁的。房子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的产权就是谁的。这个被称作是正室在为小三打工的条款,之前的旧婚姻法里婚后八年财产的共有法规已经取消,今后哪怕你结婚20年、30年,你都有可能被找了小三的丈夫一脚踢出门,被清身出户。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丈夫如果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找妻子进行亲子鉴定,妻子如果不愿意配合,法院就会认定孩子不是男方的。这里我们看到的司法解释里的牵强,丈夫在不想负担的时候,完全可以用这条将妻子牢牢的套住,孩子永远成为女性的负担。可法律却忽视了孩子拥有的权力,也忽视了孩子的主体地位,直接把孩子当做了某种附属品。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所有增益都不是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男方的房子,公司,股票等永远都跟你没有一丝关系,当然了,除非你们婚前签订协议,男方自愿与你共有。只有婚后你们一起经营的公司,收入才是你们两人的。这是对女性灭顶的打击。很多女性结婚后,不但要照顾家庭,还要生儿育女,并且还要担负起相夫教子的责任。女性本来赚钱的机会对比男性就少,而婚姻了女性更是被企业排外。当家庭出现裂变后,在新法下,女性就会沦为法律的牺牲者。    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到新婚姻法对女性的很多不公平,有人说过男女平等的话题倡导了半个世纪,但为什么社会上还没做到男女平等,法律要先行平等呢。其实,笔者想问的是,新婚姻法的制定者中有几位女性,你们了解女性维护一个家庭的那种心血吗,女性一旦结婚后,需要背负的责任比男性要大很多。如果新法的制定者中有女性,她们一定会考虑到女性在婚姻里的弱势,会寻找让女性能得到公平的法规。但这次新法的制定中,我们看到了男性如果背叛家庭后,得到的是更多的好处,而女性无论她怎么努力,她都会在这个新法中不得不屈服。    我们国家是女性参加工作最多的国家,她们担负着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我们的法律应当做到的是保护所有权益人的权益,其中保护弱势一方,更是法律的公义。但新婚姻法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律在保护本是强势一方的男性,而已经处于劣势的女性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让我们怀疑制定法规的是男性,而且还是已经是拥有权势的并且正处于人生得意须尽欢的年纪。看过《蜗居》的人都知道海藻爱上宋思明的原因,就是宋的权势,所以甘当小三。电视剧中宋思明的正室说过这样一句话:男人都是一个样。年轻时候需要垫脚石,中年时就需要强心针,到老了就要扶着拐棍。我活该自己做了垫脚石。而女性做垫脚石的年龄却正是男性意气风发的年龄,一面是人老珠黄的黄脸婆,一边是人生处于顶峰的黄金贵族。这种时候,其实更需要男性克制自己,担负家庭责任。毕竟结婚前可以谈爱,但婚后要谈的就是亲情了。一个女性,当她把青春和大好的年华都给了你,给了你的家后,难道就不能换回你对家的责任吗?  
  再来看看国外五花八门的离婚吧      国外婚姻法五花八门     ◇美国亚拉巴马州规定:一个男子可以合法地用比拇指细的棍棒去惩处他的妻子。     ◇尼日利亚的包契地方当局规定:任何一个男子同在学校学习的女孩子结婚都要坐牢和罚款,以制止童婚。    ◇厄瓜多尔安第斯山区的地方法律规定:第一次离婚的妇女须单身5年,才能再次结婚;第二次离婚后须守寡8年才能再嫁。    ◇爱尔兰的法律规定:禁止离婚。有了这个规定,爱尔兰人对婚姻大事考虑得极为周密,生怕“一失足成千古恨”。
      
日本新婚姻法对男人显现“震慑效应&    《华盛顿邮报》日前报道说,根据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新法自今年4月生效以来,日本的离婚官司激增了6.1%,95%的离婚诉讼由女方提出。      55岁的天农守一(音译)是福冈一本杂志的出版人。他说:“妻子现在可以得到50%(丈夫的退休金),这个事实使男人们开始思考他们脆弱的婚姻。”      他说:“离婚无异于被宣布死亡,因为我们不会照顾自己。”他说,8年前他的妻子对他说,她“99%”要甩了他。他在厨房里会做的只有煎蛋和泡方便面。      天农守一说,从那以后,除了学会如何倾听被他忽视了20年的老婆的话、陪她聊天之外,他还学会了如何打扫卫生和做饭。         
意大利离婚前:先分居3年    
意大利是从1970年开始才有离婚制度的。我们一直抱怨中国法制如何落后不健全,但看来就离婚这个问题上,欧洲一些国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保守的。这和他们的宗教信仰不无关系。意大利宪法规定,一切宗教在法律面前平等,只要不违反法律,都有权按自己的规定建立并组织开展活动。意大利人90%以上都信天主教,所以天主教在意大利的势力和影响巨大。包括婚姻在内,都受到宗教的约束。意大利的婚礼分为两种。一种是民政婚礼,一种是教堂婚礼。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是合法的,并且都需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登记。除了在结婚形式上和中国婚姻制度有着很大差别外,在离婚条件上显得更为苛刻。根据意大利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的前提条件是进行分居,和中国的选择性分居不同,意大利的分居是强制性的,时间为三年,并且不以夫妻双方的意志为转移。        
德国不承认离婚协议     在德国,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如果是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则要求分居三年以上。瑞士也与德国一样。        
英国离婚前必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      英国要求双方若协议离婚,则从第一次声明之日起要经过九个月的反省考虑期,才能再次申请离婚,而对于诉讼离婚,则要求先分居两年,若被告同意离婚才同意判决离婚,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则要求起诉前连续分居五年。而中国申请协议离婚是“立等可取”,结婚后当日离婚也无限制,闪婚短婚很常见。另外,即使是诉讼离婚也只需当事人分居两年。      
  中国式离婚全球最自由     
一对办离婚的小两口都是独生子女,结婚刚3个月。一次逛街的时候,男方不经意夸赞了单位一名女同事个子高、身材好。而个头比较矮的妻子本来就很忌讳别人说她的缺点,见老公夸赞别人就动了怒。丈夫摔下一句“不能过就离”,转身就走。妻子也不甘示弱,回家后找出各种证件就去办离婚。办手续时,俩人还在不停吵架。可当天下午,二人冷静了下来又到民政局要求复婚。    冲动离婚难防难治      肖成效法官表示,婚姻的稳定对于家庭和社会的重要作用毋庸赘言,防冲动离婚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就目前的法律程序和制度而言,冲动离婚还难以预防。      “结婚离婚是人的自由和权利,目前的法律还没有赋予民政部门或法院干预离婚的职责。”肖法官说,素不相识的两个人推门进来气冲冲地要求离婚,民政部门没理由不受理,拖着不办离婚还可能被诉行政不作为。在法院,如果双方都要求离婚,就符合简易程序调解离婚的规定,应准予离婚。法官没法判断他们是不是冲动离婚,想问问理由做做调解工作,还可能被埋怨多管闲事。      除非是夫妻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硬伤”,法院一般都会驳回离婚请求。申请离婚的一方在6个月里不能再次提出离婚,也算是给双方一个冷静的时间。6个月后再申请离婚,就会被法官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离婚手续太简单是事实      对于黑新雯代表所指责的离婚手续太过简单的问题,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王芳律师也有同感。“离婚率增长主要原因之一是离婚成本降低,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社会舆论成本、个人名誉成本等,也包括程序过于简化。”      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只需要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本就可以办理。工作人员问几遍“想好了吗”,得到双方肯定回答后,就盖章签发离婚证,一段婚姻就此告吹。如果在法院申请离婚,只要双方都要求离婚,且对财产、孩子抚养权没有争议的,法官进行程序审查后,甚至用不了一个小时就能办好手续。      王芳律师说,离婚率增长的原因很复杂。从个体方面分析,既有追求高质量婚姻的原因,也有个人享乐主义的思潮作祟,还有个人的婚姻价值观不够严肃、经营婚姻家庭的技能缺失等问题。从社会层面分析,目前社会经济的发达程度与人文教育程度不对等,经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不同步。在婚姻危机干预方面还存在缺陷,比如国家职能部门欠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比如婚姻家庭咨询师、家庭关系治疗师等。国家行政力量缺少相关辅导和培训。      中国夫妻离婚更自由      王芳律师介绍说,相对来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国都更为容易简单。比如,在爱情浪漫的法国,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分居三年以上,除非对方有严重过错。如果公民双方协议离婚,也规定在夫妻结婚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如果六个月后共同申请离婚,还要3个月的考虑期。         王芳律师说:“相比之下,中国可能是世界上离婚很自由的国家了。”  
  新婚姻法解释:有产者的重大胜利
中国是一个等级之间没有僵硬壁垒的社会,因为生活中存在个人进入较高等级的机会,除科举制或高考制度之外,更具普遍意义的还是通过婚姻途径,找到一个好婆家或“倒插门”插对了门,“从此过上幸福生活”。当然,现实生活中,这类婚姻中从来不缺少并不幸福的案例,在此不做展开。    社会允许个人通过婚姻改变自身地位,这说明,婚姻是微观层面的一项平等机制,原来地位较低的个人,进入较高等级之后,可分享配偶的社会资源,包括财富。这是今天为舆论所不齿但又现实存在的“拜金主义”婚姻的实质。    拜金主义并非单纯的价值观问题,首先是社会不平等问题。小部分人占有大部分资源,却让占有资源不多的人,不仅自己难以改变地位,还连累子女“世袭”弱势地位,这才是拜金主义最深厚的土壤。婚姻拜金主义严重,反映的是某个社会既存在严重贫富分化,又没有能力让底层人士认命、放弃通过婚姻改变命运的努力。所以,婚姻拜金主义盛行不能归罪于个人,而应咎责于那个既不太公平又不太聪明的社会。    现在好了,我们有了一项可让更多人认命的制度性安排。经过“听取民众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按该解释:婚前个人按揭所买之房,离婚后仍归自己独有;婚后一方父母赠予子女的住房,仍归该子女独有。从财产私有出发,这完全合理,谁出钱,归谁有;哪方出钱,归哪方子女所有。简而言之,婚姻不影响各方最重大的“私有财产”——住房的归属。    正是这条原则,让许多想通过婚姻改变自身地位的人的愿望几成妄想:尽可照样沉醉在爱情的罗曼蒂克中,尽可让对方提供美轮美奂的婚房,但爱情梦醒时,请自觉净身出户,不得纠缠不休,更不用诉讼,因为最高法已预告了结果。    人类学研究表明,婚姻是人类最早的交换形式。古代人通过交换女人,可以建立或加强盟约关系。现代人则试图通过婚姻,改变个人地位。如此这般功利性目的,是婚姻的原始基因,人类绝大多数文化事项都具有实用功能,没必要摆出一副假道学面孔,加以否认甚至批判。    需要质疑的是:在人与人还不平等的社会里,当内含在婚姻中的功利性交换下降到“新低”时,谁是得利者?毫无疑问,是有婚房的那一方:依新司法解释,在“人的交换”中,不会发生重大财产转移,有房者尽管放心,法律站在你这边。    其实,《婚姻法》有原则性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有“例外”,如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而绝大多数情况,不存在这类约定或合同,最高法的解释是应用范围最广的“默认状态”,可这样的“默认”合适吗?    设想一下,因目前住房在个人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住房在婚姻家庭财富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最高法会出台解释,让住房物权不因婚姻而转移,甚至婚后获得的赠予,都不能夫妻共享,那么当家庭其他财富形式占据重要地位,最高法是否还会再度出台“司法解释(N)”,来确保其同样不会因为“人的交换”而发生转移?    哪天一方工资收入大大高过另一方,难道也宣布作为工资和储蓄存款,同样“离婚归各自独有”吗?真到了那天,人们不但可发现社会上贫富分化,而且可看到婚姻家庭内潜在的贫富鸿沟——如果离婚,地位较低的一方会发现,自己再“攀龙附凤”,仍是一无所有。    法律虽贵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但以其对公平和公正的诉求,一直是更有利于弱势阶层的:没有法律,强势阶层可以无所约束地欺凌弱势阶层。但在转型的中国,人们不难发现,强势的有产者既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也在法律上,完全凌驾于弱势的无产者之上,“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只是提供了一个新例子。  
  新婚姻法下 女方理财思路应随之而变      传统:女方买车男方买房      支招:双方一起出钱购房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父母给儿子买房子,没有儿媳的份”……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开始执行,婚姻和房子的关系再次成为市民热论的话题。      现在一些年轻人结婚,流行“男方买房子,女方买车子或家用电器、资助装修费用等”。      理财专家表示,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作为女方家人来说,上述做法就得改变一下了。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以免万一今后婚姻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地位。      为何要这样做?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女方买车男方买房”对女方来说还有这样的风险:车子每年都在贬值,房子可能每年都在升值,几年以后女方就会很亏。      传统:婚前存款转到新账户      支招:个人账户要谨慎转账      对于手头有存款的“准新娘”来说,可能对这些存款在婚后的处理依然保持传统观念:婚后把在娘家时存的钱,取出来转到另一个账户上;或者由于新家附近没有原来的开户银行,重新选一家银行开户把钱转过来。      作为一名“准新娘”,正确做法是,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都要保证自己婚前存款账户的连续性。不要把婚前个人账户中的钱转到婚后的账户中,也不要把账户中的钱取完,否则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在财产认定上就可能出现异议。        传统:辞掉工作当全职太太      支招:买保险预防意外变故      孩子太小家里没有人带、丈夫工作忙需要人照顾、家庭每个月收入还比较可观……部分女性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能会辞掉工作,回家当个全职太太,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丈夫和孩子身上。    当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全职太太也可能会面临危机若房子是丈夫一个人买的,财产也是丈夫的,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全职太太有可能会分不到财产。      怎么办呢?理财专家认为,全职太太可以为自己做足购的风险保障,比如购买足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可以防范生活水平大幅度下滑。      这种做法之所以能够防风险,在于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保险收益也将属于个人所有。  
  不公平!
  SB!胡搅蛮缠!你是女的吧!那让你父母给你买房就行了,离婚后你丈夫也不要求分一半房产!
  SB!胡搅蛮缠!你是女的吧!那让你父母给你买房就行了,离婚后你丈夫也不要求分一半房产!
  SB!胡搅蛮缠!你是女的吧!那让你父母给你买房就行了,离婚后你丈夫也不要求分一半房产!
  作者:舔牙弱鼻鳞 回复日期: 18:57:09  回复
      SB!胡搅蛮缠!你是女的吧!那让你父母给你买房就行了,离婚后你丈夫也不要求分一半房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位兄台吃了火药,房产和物质财产对于健康和稳定的婚姻来说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发帖时希望大家不要忽视,中国的法制问题,法律到底体现了谁的意志?
  婚姻法与中国的两性关系    今天连线的一位是正在台湾作访问学者的大陆媒体人、时评人彭晓芸,还有一位是艾晓明老师的学生,现在在《南方都市报》专门写两性评论专栏的黄海涛。    YZ: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正在热议的新出台的婚姻法的第三次司法解释,这一次的司法解释在社会上之所以引起了这么大的反响,很可能是因为女性在婚姻当中的地位,和一旦离婚之后能得到的补偿,关于这一点,各方发表的意见形成了一些交锋。两位好像也都很关心这个话题,我看到你们分别发的评论和微博中都谈到了这个话题。晓芸你先来谈谈谈你对这方面的了解。    PXY:我原来在微博上谈的我并没有深挖具体的文本细节,如果很认真地讲,《婚姻法》中的一些文本不是太大的问题,比如说厘清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别,这一点我本来就没有太大异议。主要基于中国社会的背景——中国社会把婚姻、爱情、家族关系、还有著名的&丈母娘逼买房&这些社会背景之下,似乎会呈现一个不是太明朗的状态。比方说,结婚的时候没有明确地婚前协议;离婚的法律支撑、法律援助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如西方那样的,对儿童的抚养、和对女方的抚养[的条款]。在中国社会来讲,中国从&毛主义&以来所谓的绝对&男女平等&,造成了一种误解。    如果是这种的话,我担心在中国的语境下,这些东西如果没有配套的社会福利、和配套的完整的对婚姻关系的契约精神来配合的话,就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对女性和儿童权益的忽略;照顾到&产权清晰&,我觉得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我觉得它有一些偷懒,它希望把这个问题简化到最简单的方式,包括原来的名字上面登记的是谁,到时候就归谁,这种比较简单的做法,也许是在实际操作当中出现了很多这样的纠纷之后,可能反馈到立法层面和司法解释层面的时候,相应的法官或者法律学者倾向于作出适应这样一个他们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麻烦的解决方案出来。我对这个解决方案本身的也未必是真的是为了打击丈母娘[/婆婆],我不相信会立法时会有这么高的道德诉求,或者说对性别问题的公正有这么强烈的关注,我不一定相信这个,我更相信它是有点偷懒……    YZ:就是化繁为简,也有很多评论中提到中国的城乡差别、地域差别非常大,这样&一刀切&之后,不管是城里的房子,可能有几百万,还是农村的房子,可能只有几万块钱,它的标的很可能非常不一样,但是在这样&一刀切&的法律之下,一下子就简化掉了,&快刀斩乱麻&地给判掉了。这是晓芸的观点,不知道海涛你是什么看法?其中大家争议最多的是父母在给子女婚前所购房当中,如果房屋的契约上没有写,比如说儿媳的名字的话,将来这个房子视归儿子一人所有,这条争议特别大,海涛你的意见是什么?    HHT:我基本上同意晓芸的看法,我觉得要理解婚姻法的第三次司法解释,要回顾一下第二次司法解释,看看和第二次司法解释有什么不一样?大家都关心婚后如何处理房产的问题,跟司法解释二最大的区别在哪里?司法解释二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到了司法解释三是基于一种产权保护,对于所谓&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的理由。它是从夫妻共同拥有财产转向了比较产权明晰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划分原则。    YZ:但是这种原则一旦出现了这样的调整,好象会对社会的伦理有比较大的冲击。比如这个司法解释一出来之后,就出现了这样的案例:嫁女儿的这方强烈要求房产证上要写上女儿的名字,否则就不嫁。这是很明确的真实发生的事情,还有就是有的女人会担心,在嫁过去几十年之后,房产证上都没有自己的名字,一旦离婚的话就被&净身出户&了,所以有些女人在微博上说,&我们以后一定要自己赚钱、自己买房、自己生孩子、什么都不要管男人的态度,因为现在的法律给我们的就是这样的意见&。    HHT:我今天看到一个新的案例是南京的离婚案。这个案例比较奇特,因为它提起诉讼和裁决正好是处在司法解释三出台的前后,这个案子中离婚是因为老公出轨,在外没有别的情人,现在在跟太太打离婚。之前男方因为要分一半的财产,所以自觉得理亏,一直都低三下四,然后,司法解释三一出台——    PXY:——马上就挺直了腰杆。    HHT:太太就马上接到了律师信,跟以前的态度完全就不一样,语气也非常强硬,即使过错在男方,但是因为有了这个解释出来,原来理亏的一方马上就挺直了腰杆。我相信这个司法解释三一出来,对伦理也好,对夫妻之间的契约关系也好都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因为这个确实是马上就有了这样的案例。    YZ:马上就有了效果  PXY:立竿见影    HHT:其实我们所谓的法律层面之上还有道德层面,但是因为要保护自己的利益,都把婚姻拉低到法律层面来看,都没有想到道德层面,比如说夫妻之间的义务、道德义务,这个确实是冲击很大。    PXY:我想补充一下刚才海涛讲的&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其实你可以撇开道德,中国社会的婚姻关系其实是过度的物质化,无论是在离婚方面切割财产,还是婚前女方要求必须要有房子,非房子不嫁,这是两个面向,实际的指向是一致的,都是过度的物质化。中国的婚姻关系和西方不一样,西方有宗教精神,有一种神圣性在里面,这会导致一个问题,中国人其实并不习惯为自己的承诺或契约买单,我不知道你们有没有同样的感受,这个不是说离婚的时候如果分房子,或者说,过错方来补偿另外一方就是感情爱情和金钱不能撇开关系,其实进入婚姻关系毕竟和谈恋爱不一样,在进入婚姻关系之后,包括西方是在宗教背景之下的一种承诺,其实是一种契约精神,我们是在为契约精神买单,而不是为爱情感情买单,感情的确无法买单。好象中国人不愿意承认我们能够为契约买单这个事实。    HHT:从另一方面我也觉得,过分物质化,其实我们看人类有婚姻制度以来,在我看来,这不是过不过度的问题,婚姻本身就是一种经济联盟。古代在生产条件比较差的情况下,一夫一妇无法通过独自的劳动生存下去,所以才会出现这种经济的联盟,当然婚姻还有共同抚养小孩问题,它还是社会最基本的原子,但是好像恩格斯说的,一夫一妻制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私有财产的社会延续,因为两个人感情好不一定要结婚,如果两个人有感情,即使没有一纸婚约,我们也照样可以共同抚养、有很多等同于婚姻但是没有婚纸的方式来规范我们两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PXY:不需要介入法律层面    YZ:但是我觉得在中国会有很多现实的问题,比如说孩子的入托……就别说入托了,就是上户口这个事情上,双方都一定要拿出十多个证件,包括结婚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如果很浪漫地说,&我们只要感觉好就在一起,不要管那些契约不契约的东西的话&,好象往下走下去的话会非常艰难。    HHT:当然社会是保护这种异性恋婚姻的,整个社会都是一种&异性恋中心&的结构,所以它要想尽一切办法来保护这种处在霸权地位的一种家庭婚姻形式,所以可以给它各种特权,非这种规范之外的别的情感形式,或者&家庭&形式的权利可能都会被剥夺,或者处于弱势的位置。这样更多的人就会进入到这中霸权性的婚姻中。这事另外一个问题,我承认刚才你的说法,如果抛开反思婚姻制度本身来谈,两个人感情好不结婚是可能面临很多实际上的问题,这确实是个问题;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讲,这个司法解释三这样对财产、对房产的强调也可以看到婚姻制度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经济的结盟,让婚姻暴露了男女双方经济结盟的意义的一面。      【片花:谁分享了谁的月光】    YZ:这个我同意,因为每一次有关房产的新政出来,不管是限购令,还是别的什么,就会出现一堆&真离婚&、&假离婚&的案子。基本上房子和离婚案会形成某种有关联的联动,比如某个房产新政一出来,就会有一堆人赶着在某一个时间点去结婚,或者赶着在某一个时间点去离婚,这个就像你刚才讲的那样,这就把婚姻的经济联盟的一面表现得特别明显。    HHT:是的,而是我有一个观点,我在给《南都》写的评论中有表述,其实是很多源头的问题搞不定,比如说房价高涨、妇女地位低,然后在末端的问题上要打击婚外的所谓&小三&,要打击所谓的&骗婚&,我认为是源头的问题搞不定,起码在城市中,房价成为约束很多人个人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我认为房价也束缚了很多女性,或者说男性,的一种可能性。    YZ:对,&房奴&就是最简明的说法,一生都为了房子所困。    HHT:是的,他们被这个绑定之后就没有办法探索一些另类的两性之间互动的可能性,我认为这是本末导致的一种做法,在我看来是这样。    PXY:我认为主要的问题在于,我们先撇开那种不管是最高的的也好,最基本的生存方式要好,我们把这些比较极端的、边缘一些的东西去掉之后,来看一下基本面上的情况。如果从亲密关系的选择上来讲,那肯定是精神的亲密关系要优于这种所谓的基于经济需求的&需求共同体&,就象刚才海涛讲的那种经济联盟,它是基于抚养小孩这样一些经济上的互相承担的一种分工,它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分工和共同抚养的一种基础,家庭作为这样的社会单位,除非你不在这种单位里面,你真正选择一种个体化生存,能够选择个体化生存的女性显然在社会中有一定的基础和地位,有一定的个人能量可以自己养活自己,甚至包括抚养小孩,但是大部分的,我们必须考虑到立法的背景和整个中国社会的背景,我们的社会背景是一个……比如说我们的税收制度不是家庭制的,我们的税收制度是个人制的,其实中国社会反而是在物质上很推崇个体化,在精神上又很欠缺社群意识、团队意识,夫妻之间的契约精神……这方面反而比较欠缺。物质上的过度的个体化,跟联盟精神的缺乏,和遵守契约和忠诚这方面的匮乏,导致了在处理物质问题的时候,会呈现这样一种争执不下,很难达成妥协的状态。刚刚除了你们讲到的利用最新的司法解释,这样的案例很多很多,我刚刚看到一条,北京也有,这种司法解释出来之后赶紧去利用它,赶紧去获得个人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在这儿都企图去获得个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YZ:有的时候人们说物质和精神上两个层面的不要混在一起,实际上它是一个互相加强的过程。我认为是这样,比如说家庭破裂了,双方在情感上也可能都已不堪重负,可能对感情都不再相信了,在这种情况下,所见到的,财产分割也好,联盟协议的达成也好,全部都是赤裸裸地讲利益的,所以很多经过了几次婚变之后,不管男女女方,他/她的心路历程都会变成除了钱之外什么都是靠不住的,只有抓住了房子、抓住了钱之后才能靠得住;反过来,当有一些过来人再一次把这些所谓经验传递给下一代,或者是传递给跟他/她有类似经历的同伴,这时候他/她就会更加强调物质。    PXY:&不管爱你不爱你,如果是和一个有房子的人结婚,那么最后好歹还会留下一套房子。&    YZ:这个就变成相信爱情的人越来越少,相信物质的人越来越多,当一个对情感还比较有憧憬的男生或女生,当他/她去追寻爱情的时候,周围的人都在传授这样的一种经验,就是说&你现在的心智是受蒙蔽的,你一定要抓住一些实在的东西。&——而且是和他/她越亲近的人,比如说他/她的父母才越会这么说——这样就很难让一批年轻人培养起一些比较好的感情观,让他们经历挫折之后还能够相信未来还会有更美好的情感可能。    所以就有了一句流行语,就是,什么事情发生了——&我再也不相信爱情了&,&我又不相信爱情了&,很少有人说,&我又相信爱情了&。    PXY:这呈现的是中国社会物欲高涨以后的精神空壳化,但是精神空壳化是不是能够靠看似简单的&一刀切&来解决呢?我觉得未必,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间上有点颠倒次序的感觉,我们没有在一些更根本的,比如说税收和福利制度方面首先保障到妇女儿童的权益之后,再来谈这种——无过错离婚。其实西方也有这种趋势,越来越多的离婚不一定有明确的过错方,不一定有明确的&第三者&出轨,西方会更倾向于是如果有出轨,也就是对婚姻不忠诚的过错,他们愿意进行很大额的赔偿。    YZ:对,就好像老虎·伍兹的案例。    PXY:其实也可以女人赔偿给男人,如果女人出轨的话,但关键在于次序的颠倒导致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方面其实比较粗暴,这种粗暴会把女性群体的处境推向更为极端的趋势,我不认为这可以提高她们的独立性和道德上的悟性,她们可能会通过别的办法,就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样,她们会想别的办法,比如说逼迫让这种经济联盟的关系,她们可能会在婚前作出婚前协议,你不得不去面对这个问题了。中国人可能很避讳面对这个问题,但是假设是愿意作出界定明确的婚前协议的话,我倒觉得这好过婚后扯不清的状况。这个司法解释可能和实际操作中女性一方、弱者的一方可能会漫天要价,不管是律师要好,司法方面的裁决者也好,法官们如果没有对婚姻的契约关系、精神层面、和契约层面这种价值体系的话,他们会觉得你们这些漫天要价的弱者也让人很憎恶,这个司法解释就希望&我就要把它往回扳一点&。我不知道海涛怎么看。    HHT:你说的这种情形我觉得也可以预料到,本来女性在很多的方面面临财产不平等,刚才我们说了很多假设的情况针对的都是城市女性而言,比如说婚前大家去做财产公证,如果我们看看中国农村的情况,跟城市不太一样,在农村女性在财产的继承权上就不平等,男人比女人更容易继承财产,而且大部分的农村女人从事的是无薪无酬的家庭劳动,所以离婚对她们而言不仅是失去房子,有可能会什么都没有了,反过来我看到的中国农村其实离婚率是比较低的,相对城市,为什么呢?因为第一方面是……    PXY:女性的依附关系更强    HHT:还有这种经济的状况,两个人如果分开生活可能就会更艰难,另一个对女性来讲根本不可能有城市女性的独立可能性,因为她们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当司法解释出来之后,也要考虑这种城乡的差异性。中国是这种城乡二元对立的体制,出来之后本来处于弱势的农村女性来讲,可能更加不利。刚才晓芸说的在时间上不对,这个顺序倒了,确实我是比较倾向于这种看法。    PXY:你要反对我才对,不要老是同意我的看法。    YZ:没关系,你就讲你的观点就好,没有必要为了反对而反对。    HHT:整个司法体系,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是处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的一环,不可能说抽出一句条文来单独地看,但是我们刚才看到在其他方面,比如说晓芸讲到的税收,还有就是应该看福利,妇女在福利方面,连&同工同酬&都做不到,还有一些女性因为性的关系,就是因为要怀孕生孩子就不好找工作,在劳动力市场上薪酬比较低,让很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依附于男性,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当结构上本来女性就处于不公平的位置,要在个别条文上说是保护了男性或女性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其实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很虚伪的所谓的&司法公平&。        YZ:我想接着海涛讲一下女人的福利的这个部分,在中国是非常单薄的,这点如果没有感性认识的话可能会体会不到,我们在国外有时也会和别人做一些辩论,有人说中国是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地方,因为女人受到同等的教育,而且从来都被教导说&男人能做到什么,女人都可以做到&。但是反过来讲的话,中国社会中,女人的压力是非常大的,比如前一段时间也是很热的话题,也是就是郭美美的事件,但是我们不是谈论她们和慈善的关系来谈,而是从中看出女人的地位,因为郭美美和她的母亲,她们构成的是这样一个单亲家庭,从郭美美出生之后她基本上都是不是由父亲照顾,而是她单亲的母亲来照顾的。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来中国社会对于一个单亲的母亲带一个女儿这样的家庭是非常严苛的,首先他们会认为你们不应该有很强的经济来源,如果你们的生活不清贫的话,那么一定是有另外不正当的路子——不正当路子其实也有很多条——但是舆论基本都会聚焦在说&你们是在出卖色相,如果不是你母亲在做二奶的话,就是你自己在做二奶,如果不是干这种事的话,你们是绝对不可能买得起一个或者两个名包的。&这种舆论反过来也可以看出来女人单靠自己的能力,要在中国社会中生活得好的话其实是很难实现的。这件事就反驳了前面所说的&男女很平等,所有男人能做到的女人都能做到&的观点。晓芸你觉得呢?    PXY:我一直在微博上、推特上讲这个问题。中国社会的&男女平等&是一种被恩赐的平等,所谓毛所说的&妇女顶半边天&,一下子给你一种貌似同工同酬的就业机会或者条件,但是实际上自下而上的价值观方面并没有很大的进步,或者说这种进步是很缓慢的,这导致女性的生存就被当作于必须依附于出卖肉体、色相,她们的生存是不能靠个人独立,尤其是假设背后没有一个男人的话,这就是刚才你说的,在单亲家庭中,不管它现在披露出来是私生女也好,还是别的什么,中国社会本来就无法想像女性的生存背后没有男人做靠山,习惯了这种想象,具体到过郭美美这个案例来讲,我不敢下结论,因为她背后太复杂了,我一直都看不明白,这个连续剧一直到现在的第四季、第五季我都看不明白,你刚才讲到的这些因素,作为价值观因素提出来的话我认为没有问题。可以作为社会上的价值观的预设立场的偏差。但是为什么人们会追踪她背后的东西,跟当时郭美美身份上存在的虚假或欺瞒的引子有关系,所以我也不完全谴责媒体是不是去挖她背后的东西,这可能是需要澄清真相,但是过度的谩骂,由此变为对女性群体再度的妖魔化、污名化我就不同意了。    YZ:郭美美在接受郎咸平采访的当天正好是穆巴拉克也在受审判,我就对比了一下两边的评论我就发现中国人对于女人的批评要比对一个老人要严苛得多,有一个人如果他是老人不管在前面70多年犯下了什么罪,可能下令已经屠杀了多少人民,我们认为他的罪已经很重了,但是好像在中国舆论圈和媒体圈就因为他已经很老了、躺在病床上了,就可以对他心生怜悯,在另外的角度上来讲,一个女人不管她的罪名有没有坐实,仅仅是因为她表现出来比较虚荣和贪财,然后生活又没有那么清贫,那么对她的舆论评价就会非常严厉,各种各样的难听的话都会出现,什么骗子、&官妓&等等,海涛,你有没有觉得这反映了中国社会的什么现实?    HHT:我稍微回到前面一点,我觉得男女半边天这种说法有一个历史的发展,很多外国人对中国人的这种误解是建立在社会主义革命这个口号上,&妇女能顶半边天&当时有自己历史的条件,因为国家要动员大量的妇女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在缺少劳动力的情况下,大量的妇女被动员起来,但是在中国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受害的首先也是,大量的下岗女工因为产业转型而失业,&妇女能顶半边天&更多时候是一种修辞,更多的时候是一种——[PXY]政治感召——当它需要你的时候,就用这种口号来感召;当它不需要你的时候,它说你是在为国家作贡献,你先下岗,被买断工龄,这有国家意识形态的运转在里面,在这个背景下来谈郭美美时间,我觉得它不仅仅是性别问题,也是阶级问题,因为中国的这种腐败政治跟新闻钳制,很多问题混在一块儿了,比如说郭美美事件,既有腐败问题、也有阶级问题,郭美美母女是女性没错,用阶级来说同时可能也是富裕阶层、中上阶级的女性,当我们面对很多情况被掺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就要分开看,我对这个事情关注的还不是很多,我觉得还有大量的细节没得被媒体充分地呈现出来,单就性别议题来讲,我同意这样的说法,很多对于单亲家庭的污名化当然是值得反思的,但对我来说,更重要还是要回到社会制度设计层面上,也就是在舆论、新闻自由这种机制性的腐败存在的情况下,很多情况下又和性别问题掺和在一起的时候,我更关心的是前面的因素,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是否有充分的自由去挖掘真相,而且对腐败问题是否能够一追到底……    YZ:还有就是说,腐败问题就按腐败问题来看,而不是因为它涉及的是年轻美貌的女性就激发起了大众的&八卦&欲,如果没有这个作料放在里面的话,这个事件不会炒得这么热。    HHT:对,这个事情后来的发展某种程度上郭美美也利用了这一套男权中心的逻辑来为自己谋利益,后来她又成立了所谓&工作室&,这种女性气质,所谓的&美女&其实也很会利用这套,[PXY]所谓的弱者形象,来为自己谋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非常警惕。    YZ:对,这是一个把女性物化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女性也很自觉地把自己物化,好象觉得说,&哎,这样,我正好得到了我想要的一切&。    HHT:对,在情形比较复杂的时候,还是要提那句老话,就是充分地知情,另外还是要看这个事情的发展来看她到底是怎样调用各种性别话语或阶级话语,甚至是女性如何利用自己弱势的位置来强化这套男权的意识形态,我觉得应该做批判地分析。    PXY:嗯,要分开看,不能一刀切地说这里面是不是存在着这种母女的性别歧视。如果媒体能够恪守报道的中立性语言的话,我估计你指的这种主要是网民的狂欢。    YZ:对,主要是网民的评论。因为这个事件主要是在网民的口水中发酵起来的。    PXY:造成了一种过度的窥视,过度的语言上的羞辱。    YZ:对,而且这还是一种不自知的,比方说90%以上的网民,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提出,这样来谈论郭美美母女从&无罪推定&的角度上来说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不管男女的评论者,都觉得可以往她们身上扔石头。这个可能也是因为我们身处不同的文化环境,会觉得这种差异比较明显。    PXY:对,缺乏一种比较谨慎的推论。    YZ:我们已经谈到了法律的方面和舆论的方面,可能中国女性地位的改变可能与这些因素有关,但最根本的也许是从纯粹统计学的角度可以看到。比如说现在中国的男女比例已经发生了比较大的失衡,在某个县甚至达到了男女比是3:1,所以那里的60%未来的男人如果找本地媳妇的话就找不到了。我觉得这在未来可能会发生比较深远的影响。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还是现在的舆论态势如何,一旦真的到了女生这么稀少的程度,会不会发生什么比较大的改变呢?海涛你先来谈谈。    HHT:你说这个出生性别比失调一直以来都有这个问题,因为性别选择问题,因为重男轻女,但是刚才你说导致结婚的问题,导致很多人找不到老婆,我不太认同这个因果的说法,因为出生其实是一种基本的生存权,是一种人权,不是因为以后要给谁做太太,满足某一性别的人,成为他们的配偶才配不配被生出来。    YZ:我更多地是觉得这是自然界的因果循环,因为有&重男轻女&的思路,才会让很多人做胎儿性别鉴定,鉴定之后又选择不要女孩,然后就出现了问题,当男人这么多,女人这么少的时候不是会很自然地把女人的地位抬起来吗?我觉得这是一种基本的平衡性,是一种自发的校正,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校正?    HHT:但是重男轻女一直都存在啊……[YZ:嗯,是在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之后,因为即使是超生,也不可能生很多了嘛。所以这种性别选择就变成了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片花:女人分享了男人的月光】      我最近看到一个材料是来自福建,它的出生性别比达到你刚才说的3:1,三个男孩才有一个女孩,但是福建的统计可能有问题,因为它统计的是独生子女,就是独生子女里面的男生有300,女生有100,但是它没有统计所有的生下来的小孩,比如说二胎的,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又生下来的,可能是女孩,就没有列入这个统计中。    YZ:不过即使是统计上有偏差,或者各个区域程度不同的话,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从统计上来说,在未来几十年,中国会有两千——三千万男性是注定找不到配偶的,如果他们不出国找的话,或者不等待更小的女孩的话。    HHT:我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担忧,为什么呢?如果说几千万人找不到老婆,这里有一个假设,就是你要找跟自己年龄差不多的,比如说同时出生的,但是我们这个社会中有很多老男人找小女人,可能在很多地方,比如在广西……    YZ:但是从总体上来讲的话,即使是找更小的女孩,还是需要把胎儿性别鉴定的趋势扭转过来,否则年龄更小的群体当中还是有更少的女孩,男孩还是更多。    HHT:我的立场不是否认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情况,我也不是说因为性别选择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我不同意这一套话语,就是因为在婚配市场上有几千万人找不到老婆,所以全社会都很焦虑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是跟很多人说,既然这样的话,那同性恋不是很好?男的找男的不就解决了吗?[YZ:但是这个不是你想同性恋就可以同性恋起来的嘛,对不对?]因为这些都是一些discourse,都是一些话语建构,你可以看到不同的社会团体怎么利用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问题为自己的利益来服务,对异性恋来说,可能这个性别比失调会影响到很多人找不到老婆,所以他觉得这是一个问题,但是对我来说,这更多是一个人权问题。    YZ:从总体上来讲,它会是一个社会问题。有人的观点就是男女性别比失衡不一定对女孩是福音,因为女人受到性侵犯的可能性更大了,有那么多的利比多没地方释放,总得找个地方释放,哪怕犯罪也在所不惜。    HHT:这是我不太同意的一个看法,要是说力比多多了,或者说那么多的男孩找不到老婆就会性犯罪。这个更多的是和法律、教育有关系,比方说,你不会去强奸一个市长、省长的太太,因为她处在不同的权力关系。我们说强奸和性犯罪的时候一定是一个权力关系,你处在优势的位置,一个男人不是对所有的女性都敢于施暴,如果那个女性处于强有力的位置,是你的上级的太太,也不可能见到她就扑上去,对不对?我们说性犯罪问题更多的是权力的问题,不是单纯的力比多。要么军队里面全是男人怎么办,寺庙中全是男人或修女,也没有证据说军人和和尚特别容易出强奸犯,对吗?这个不是可以成为证据来说明男多女少一定会出现性犯罪的问题,我觉得更多是法制和教育的问题。    YZ:晓芸,你怎么看?在未来几十年肯定会出现男女比例失衡情况下,被觉得中国社会中的男女关系产生什么影响吗?还是象海涛说的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PXY:我理解你提的问题的背景和所设想的未来,没有一种内在的设定,是不是女性变得尊贵、稀有了之后……    YZ:只有这样的想法,因为这是基本的经济规律,就是需求供给规律,当然这么讲很不符合海涛的语境构架,但实际上会有这样的情况。就说三、四个男的追求一个女的,他们都会争先恐后地说我们房产证会写你的名字,那我们前面讨论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    PXY:我觉得你这是比较机械的、模型的设定,我不排除在同一个阶层当中,如果男女比例确实失调的话,在这个阶层内部可能确实会产生一种择偶上的往上或者往下的挪位。但是我不觉得这是一个关键因素,我比较倾向于海涛的意见,为什么不是一个关键因素呢?因为所谓的缺的那一块,比如将来可能会有三千万男性找不到老婆,他们当然会位移的。他不是强势的男性找不到老婆,也不是说,有权有地位的、所谓在男性那里被视为优质资源的年轻貌美的女性找不到对象,或是不是因此变得更加抢手,假设我们整个社会的择偶观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它只会产生不停的位移。比方说产生更多的&剩女&。在价值观上比较先进的一些、走得快一些的女性,她们可能不愿意妥协,她会保障自己的自主和人格尊严的条件下,她不一定会向男权社会妥协,这就产生的&A剩女&。那么找不到老婆的是那些男性呢?反而是所谓C和D类的男性找不到老婆,他们可能最终回农村,会去买媳妇、这些状况这是整个社会现在也会存在的问题。为什么经常人们会说&剩女&是一个伪命题,剩男会更多,其实现在也存在剩男更多的问题,假设我们严格地按照人口比例来讲,严格地按统计学来统计,未结婚得男性不比女性少,但为什么人们会关注&剩女&而不关注&剩男&呢?因为所谓的&剩女&是在城市中的中产业好,条件不错的女性、教育背景不错的女性,所以人们会关注,她们属于比较有话语权的阶层,所以我觉得这不会成为一个根本性的条件,不会成为社会价值观和两性关系、性别生态产生变化的关键性因素,至多只是提供一个变量而已,关键性因素我同意海涛讲的教育、社会的价值观的改变,只有这些东西改变之后,才会产生A女愿意和B男结合,不一定非要找一个经济收入比她高的;经济收入比较低的男性也愿意找一个收入比他多的女性。在双方都愿意的条件下,婚配环境才会发生改变,否则就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    YZ:那今天我准备的话题就是这些,两位愿不愿意做一个总结?    HHT:顺着晓芸刚才说的关于男女比例失调,作为国家宏观政策来讲,更需要做的是保障不同人口的基本福利。如果看看北欧的状况,比如瑞典,可能他们的不结婚指数在世界上是处于最高的国家之一,但是当我在瑞典做了两个月的访问的时候,我看到很多单身的家庭,他们得到的福利足够支撑他们单身的生活,这时作为国家的宏观政策来讲,比较理想的状况是考虑当社会进入老龄化,当社会的人口红利已经过去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需要被照顾,劳动人口越来越少,靠养老金的人越来越多;另一个问题就是单身人口改变了传统的婚姻制度,包括性别平等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单身者出现,在瑞典为什么单身者不成为问题,而在中国大家都把找不到老婆作为男女出生性别比失衡最大的问题?我设想的思路可能中国还是要从全民最基本的福利入手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对特定群体找老婆遇到困难,整个社会全部的压力都压到了特别的群体,比如剩女或剩男问题,这个作为宏观政策来讲,应该照顾不同人群的需求。比如在瑞典,九百万人口中可能已经有两百万人口都是处于单身状态,那么从国家来讲,既照顾家庭,也照顾单亲母亲,也照顾独身者,对国家来说还是一个全民的基本福利的保障问题。    PXY:刚才海涛讲到瑞典的情况,我突然想到在台湾这边,因为你提到出生的性别比问题,台湾现在就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婴儿的出生率很低,[YZ:而且是世界最低。]对,很有可能人口的负增长的时间会从2026年提前到2022年,就会进入到高龄社会。因为台湾有比较完整的女权运动的历史时期,包括现在整个社会上有整个的性别平等、性别公正的政治正确,加上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他们已经能够超越女性为了生存而去做各种交易的状况,可能会相对少一点,这会导致结婚人口的也很少,而女性即使不结婚也不会成为大陆所说的&剩女&,她们就是处于恋爱关系但是不结婚,又导致婴儿出生比例降低,我觉得在全球化趋势下,各个区域程度不一,但这可能是一个总体的趋势。在有些主张家庭观念,和为人类负责的人,包括他们提出来要马政府干预、构想如何应对老龄化的社会到来的政府层面的立法或政策。我觉这可能是一个势不可挡趋势,只能去面对它,但是从整个社会来讲,也许将来会有回潮,但是个体化生存是大的趋势。婚姻的作用和生育的作用慢慢地成为精神性的需要,女性生一个孩子可能只是精神上的共同成长的精神纽带的作用,而不是养儿防老,中国社会显然还没有到达这个阶段,我觉得这样社会才是一个更尊重个人尊严的社会,你提到这些问题显然还是中国社会中女性还在一个求生存的阶段,才会出现这么多房子、为了钱、为了几个富贵阶层的女性产生这样的问题,这个局面是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的呈现。  
      作者:kingboost 回复日期: 10:27:03  回复
      刚结婚,一天都没履行自己的家庭义务,一天都没承担自己的家庭责任,就厚颜无耻的要求男方一半的房产,这种贪财女只有让她们断了念头,才会维持家庭的稳定。        作为妻子,你孝敬公婆,抚养子女,照顾丈夫,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自然少不了你的,  ******    第一段没错,    可新婚姻法让孝敬公婆,抚养子女,照顾丈夫,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的女人在人老珠黄之后一样可以光溜溜的滚蛋    在新婚姻法的保护下,男人一有外心转移财产易如反掌    所以新婚姻法就是鼓励男人换妻包小三的法律      
  可新婚姻法让孝敬公婆,抚养子女,照顾丈夫,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的女人在人老珠黄之后一样可以光溜溜的滚蛋        在新婚姻法的保护下,男人一有外心转移财产易如反掌        所以新婚姻法就是鼓励男人换妻包小三的法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之前的文章中就已经提到过,婚姻是一种经济上的联合和精神上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对夫妻双方都有道德上的要求。回到社会制度设计的层面上来讲,对女人其实是不利的。
  男女从来就不平等,也不会平等。  所谓的平等是政治权利(义务)的平等,这就够了。    
  怎么这么多人错误的理解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地位的平等,并不是能力体力的平等,男人普通比女人能力强这是自然规律,而且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分工不同只要相互尽了力,财产都是共同的,这才是人性的。现在解释三是只看男人的收入而女人对家庭付出的漠视。只看经济投资不看感情投资,这样的家庭更经济化了,难道现在一切都拿入经济时代了?
  怎么可能平等呢
              作者:民主走狗 发表日期: 16:17:00            这也不能怪女人,还不是新《婚姻法》给逼的,她要不这样,也没法活呀。            ------------------------------            真是脑残!            婚姻法让她们活不成,            那她们不结婚不就得了,            婚姻法没有逼她们结婚吧?            这么简单,还满世界哭天喊地的!            真不知是吃了什么药            难道是她们不结婚才活不了?                                                                   作者:民主走狗 发表日期: 16:17:00            这也不能怪女人,还不是新《婚姻法》给逼的,她要不这样,也没法活呀。            ------------------------------            真是脑残!            婚姻法让她们活不成,           那她们不结婚不就得了,            婚姻法没有逼她们结婚吧?            这么简单,还满世界哭天喊地的!            真不知是吃了什么药      难道是她们不结婚才活不了?      
  平等从来就不是靠别人恩赐的,努力吧,中国的妇女同胞们。“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望共勉。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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